民航派出所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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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门、部分省市竞晒“权力清单”(2014年第24期)
【来源】内蒙古发展研究中心
【时间】 09:42:00
  编者按:建立权利清单制度是我国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的重大举措。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1月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公开国务院各部门全部行政审批事项清单。3月5日, 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公布“权力清单”,释放出改革的强烈信号。各地也密集推出地方版的权力清单。本刊梳理了国务院相关部门、部分省市、以及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的浙江省“权力清单”的公开情况,供领导参阅。
  “权力清单”,其实质是责任清单和服务清单,目的是给行政职权打造一个透明的“制度笼子”。通俗地讲,是政府部门亮家底,公开自身的行政管理权限和权力运行状况,接受监督。权力清单不仅是一张单子,也是一整套行政权力规范运行的制度设计和机制创新。“瘦身”后的“权力清单”是用政府权力的“减法”换取市场与民间活力的“加法”,再创体制机制新优势。按照国务院部署,近期,国务院60个部门,浙沪苏鲁竞出“权力清单”。其“权力清单”的核心内容是:
         国务院:60个部门集体晒权力清单
  3月17日,国务院60个部门17日集体晒权力清单,涉及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共1235项。按照国务院要求,各部门将不得在清单之外实施行政审批。
  此次晒权力清单60个部门中,税务总局保留权力最多,有87项,港澳办、侨办、台办、安全部、国资委则均只保留了一项行政审批事项。就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而言,证监局、民航局并列最多,有5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税务总局以80项名列第一,林业局第二,有39项。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53项,其中行政许可48项,非行政许可审批5项。安全部、保密局和密码局系首次公开权力清单。国务院审改办表示,此次公开的汇总清单并不是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予以固化,国务院审改办将在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和下放。
          浙江省:减权超6成,仍在动态更新中
  6月24日,浙江省宣布,经过半年多时间的清权、减权、制权全面梳理,57个省级部门的1.23万项行政权力被砍到4236项,精简幅度在六成以上。6月25日,瘦身后的“权力清单”经浙江政务服务网正式公布,标志着浙江成为国内首个在网上完整晒出省级部门“权力清单”的省份。
  7月4日,在浙江服务网公布的4228项省级权力清单列表中,浙江将各项权力按行政权力依照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10大类的形式列出,共涉及42个部门。除保密事项外的行政权力事项“一网打尽”。此次保留下来的行政权力主要分3个部分,即省级部门直接行使的权力1874项,全部委托下放和实行市县属地管理的权力2346项,省级有关部门共性权力8项(最初为4236项,仍在动态调整中)。其中,浙江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权力清单制度主要亮点:取消产业政策证明前置环节,实行“一门受理、并联审批”。环保厅权力清单制度主要亮点:做好“减、放、简、短、优、管”六字文章,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国土资源厅权力清单制度主要亮点:将农转用、土地征收、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审批事项下放市、县,该项改革是全国唯一下放这三项重要审批权限的省份。(各部门保留的部分行政权力见附表)
       上海市:市发改委公告41项权力,每项都有法可依
  6月29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9日正式对外公布了2014版行政审批和政府定价事项清单,这是上海市政府工作部门公布的首份“权力清单”,通过开会、抄告单、机要文件就进行授权,这将彻底成为过去。
  此次上海市发改委晒出的 41项“权力清单”,清晰说明了其主要权力事项,每一项都有法可依。其中,24项行政审批事项、17项政府定价事项,为市发改委的政府职权划定边界。留下来的权力事项,清单全部规范化。名称、依据、程序、对象、责任部门,审批条件、申请材料、办理程序,都一目了然。企业走审批流程前,对照政府网站上的公开材料进行准备,完全可以一次办完。在事关民生的政府定价环节,权力清单同样严格规范流程、公开信息。据介绍,权力清单中每一项政府定价事项,定价前都规定要做成本调查,绝大多数委托第三方进行。每项政府定价都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规定需要进行价格听证的,必须召开听证会。
        江苏省:公开晾晒35万项行政权力
  6月27日,江苏省历时4年,在全国率先建成覆盖省市县三级政府的行政权力清单向社会公开晾晒。
  此次江苏省晒出的“权力清单”,包含省市县三级行政35万多项。其中,省级55个部门行政权力6988项。打开江苏政府网站行政执法公开界面,可以看到,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11大类行政权力的权力清单全部在网上公开,点击进入,不同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权力均有一串长长的权力编码,每一项权力的执行还有一套详细的流程图,百姓可随时上网监督行政执法的进展情况。
         山东省:涉46个省直部门单位,649项审批事项
  7月1日,山东省首次在山东机构编制网上亮出目前省级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
  此次山东晒出的权力清单,共涉及46个省直部门、单位。这些部门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共649项,公开内容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审批类别、审批部门、审批对象、设定依据。如社会关注较高的省发改委目前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0项,其中行政许可7项,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有些审批事项下面又包含若干个子项,也一一清晰注明。下一步,山东将重点加大投资审批、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社会管理领域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力度。
【】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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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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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目录
保留的行政权力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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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行政权力清单(市级保留的权力事项 共86项)
枪支(弹药)运输(携运)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运,并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没有枪支运输许可证件或者没有按照枪支运输许可证件的规定运输枪支的,应当扣留运输的枪支。2、体育总局、公安部《射击竞技体育运动枪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射击竞技体育运动单位及运动员携带运动枪支外出参加射击训练、比赛等活动,应当凭其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民用枪支持枪证复印件、射击竞赛通知(或者邀请函),到本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枪支弹药携运许可证》。”
民用枪支配购(置)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猎捕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
民用枪支持枪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十一条“配购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猎枪弹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购买猎枪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或者狩猎证、所购枪支及销售凭证到发放猎枪弹具购买证的市、县公安机关办理持枪证,并向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危险类物品运输审批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第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保安员证核发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保安员交由中介机构培训考试,公安机关负责对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核发保安员证。
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实施前款规定的爆破作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由爆破作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安全警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往港澳通行证》签发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2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12条:“经批准前往香港、澳门定居的内地公民,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发给前往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前往香港、澳门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前往香港、澳门。经批准短期前往香港、澳门的内地公民,发给往来港澳通行证。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前往并按期返回。”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0条:“经批准前往台湾的大陆居民,由公安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15条:“对批准来大陆的台湾居民,由国家主管机关签发或者签注旅行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4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24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临时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余交由城区大队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2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市公安消防局
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仅限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其余交由城区消防大队实施。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3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市公安消防局
按照“谁出资、谁审批”的原则,仅限于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风景名胜区等重要区块的项目,建筑高度不超过100米的建筑,其余交由城区消防大队实施。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5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市公安消防局
机动车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第五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审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非行政许可审批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浙江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浙江省印章刻制治安管理办法》《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
对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对违反枪支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对违反危险类物品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浙江省禁毒条例》《禁毒法》
对违反印刷企业管理法规的处罚
《印刷业管理条例》
对违反典当管理行为的处罚
《典当管理办法》
对违反旧货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
对违反居民身份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对违反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行为的处罚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对违反有关消防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浙江省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市公安消防局
对违反网络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
对收容教育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
《收容教育所管理办法》
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杭州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暂行办法》
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对侮辱国旗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对侮辱国徽违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对有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73号)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违反机动车驾驶证管理行为的处罚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违反机动车登记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行为的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对违反游行集会法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对违反营业性演出管理行为的处罚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对房屋出租违法行为的处罚
《浙江省居住房屋出租登记管理办法》
收缴、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对醉酒的人采取约束性保护措施至酒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 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对其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强行带离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十四条“因扰乱体育比赛秩序被处以拘留处罚的,可以同时责令其十二个月内不得进入体育场馆观看同类比赛;违反规定进入体育场馆的,强行带离现场。”
传唤、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可以进行检查。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但检查公民住所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对与案件有关的需要作为证据的物品,可以扣押;对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应当予以登记。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调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对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合法财产的,应当登记后立即退还;满六个月无人对该财产主张权利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的,应当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三条“对被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送达拘留所执行。”
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扣留、临时查封、查封、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等强制措施;”
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二)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等强制措施。”
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0条:“外国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仍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拘留审查。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发现不应当拘留审查的,应当立即解除拘留审查。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1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拘留审查,可以限制其活动范围:(一)患有严重疾病的;(二)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三)未满十六周岁或者已满七十周岁的;(四)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被限制活动范围的外国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审查,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限定的区域。限制活动范围的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外国人,限制活动范围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对外国人的遣送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62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遣送出境:(一)被处限期出境,未在规定期限内离境的;(二)有不准入境情形的;(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四)违反本法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需要遣送出境的。其他境外人员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遣送出境。被遣送出境的人员,自被遣送出境之日起一至五年内不准入境。”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禁毒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可以对涉嫌吸毒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检测,被检测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绝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其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强制隔离戒毒
《禁毒法》第三十八条“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6条“对当事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7条“当事人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集体研究后进行强制执行。”
市公安消防局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22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市公安消防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扣留事故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扣留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第三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非牵引车牵引货运用途的拖斗的。第三款 有第二款第(二)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恢复原状。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拖移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扣留非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六)项 驾驶未经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人力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第(七)项 使用伪造、变造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第三款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的,应当及时退还车辆。《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故意遮挡、污损非机动车号牌的;第(三)项 改动或者拆除电动自行车限速装置的;第(四)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未携带行驶证的;第二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车辆至恢复原状。有前款第(四)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当事人提供相应合法证明。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九条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返还机动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转借或者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的。第三款 有第二款第(一)项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至作出处罚决定。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扣留车辆行驶证
《杭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可以对下列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一)机动车销售单位待销售的机动车;(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在用机动车。对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抽检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经抽检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机构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限期改正,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行驶证直至其复检合格。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强制排除妨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横跨道路设置管线、公益宣传牌(栏)、横幅等设施,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影响道路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非法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予以收缴,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收缴非法牌证、装置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五)项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第(八)项 擅自改变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结构、主要技术参数和性能的;第三款有前款第(五)项、第(八)项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非法牌证和装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除按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设备,予以收缴。《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车辆上安装或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装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拆除其非法装置,予以收缴,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罚款;属于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其他行政权力
停车场对外开放备案登记
《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第24条,停车场向社会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在停车场启用前15日,其所有人或所有人委托的停车服务经营管理单位应向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转为实质性事后备案,不再行使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户口迁移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30章“公民离开户口登记的常住地到另一常住地实际长期居住的,应当由迁移人或者户主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报迁移登记。”
其他行政权力
机动车特许(含临时)通行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停靠的机动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通行或者停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其他行政权力
户口主项变更审批
《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七条“ 公民申请变更民族登记的,应当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变更民族成份的证明,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核准后,给予更改。年满20周岁的公民要求变更民族成份的,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予受理。”
其他行政权力
新建改建道路设计方案审批及交通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新建、改建道路时,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防撞护栏及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与道路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参与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交通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道路不得投入使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余交由城区大队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公共和专用停车场(库)设计方案审批及竣工验收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停车场(库)的设计方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核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新建工程时配建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库)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除市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及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投资建设项目以外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含政府投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其余交由城区大队实施。
其他行政权力
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第三十二条: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外国人来华签证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出于人道原因需要紧急入境,应邀入境从事紧急商务、工程抢修或者具有其他紧急入境需要并持有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证明材料的外国人,可以在国务院批准办理口岸签证业务的口岸,向公安部委托的口岸签证机关(以下简称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口岸签证。第二十九条第二款: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其他行政权力
消防监督抽查、检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市公安消防局
其他行政权力
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安全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销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具体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检测和销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2号)第五条“公安部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负责销售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工作和安全专用产品安全功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的审批工作。”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行使下列监督职权:(一)监督、检查、指导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二)查处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三)履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的其他监督职责。”3、《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公安局根据本条例规定主管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具体负责全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权力
保安从业单位监督检查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分公司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总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三)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四)建立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的情况。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3、《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保安服务公司派出保安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客户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向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备案应当提供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服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保安服务合同、服务项目负责人和保安员的基本情况。”4、《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保安从业单位建立健全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督促保安从业单位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应当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检查。”
备案证编号:浙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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