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四大野战军军姓盛的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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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收藏热线版权所有;未经许可,本网图片、文字不得转载、复制、及制作镜像!客服电话:8, (白天接听:9:00--17:00)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 -
1945年 初期的发展1949年10月,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部队经过唐江浮桥向广东进军 日,苏联政府对日宣战;冀热辽军区遵照中共中央主席和总司令的命令,日,由进入东北的少量八路军、和当地游击队、东北抗日联军等约2万名军人组成东北人民自治军,总部位于。后,领导的国民政府向东北大举进军,计划击败中共领导的东北人民自治军。为反击国民党的计划,中共中央准备了“向北发展,向南防御”的战略方针,决定从关内各解放区抽调一批部队和干部进入东北,会同东北原有部队执行发展东北的战略任务。先后将八路军山东军区直属队一部,第1、第2、第3、第6、第7师,第5师一部,鲁中、滨海、胶东、渤海等军区主力部队各一部,共6万余人;新四军第3师(辖第7、第8、第10旅,独立旅)3万余人;陕甘宁边区第359旅、警备第1旅、教导第2旅各一部以及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延安炮兵学校学员等万余人;晋绥、冀中、冀鲁豫各1个团;以上连同先期进入的冀热辽部队一部共11万余人进入东北;与延安及各解放区的中共党政军干部约2万人陆续进入东北。10月31日,组成东北人民自治军,林彪任总司令、任第一政治委员、罗荣桓任第二政治委员、任第一副司令、李运昌任第二副司令、周保中任第三副司令、肖劲光任第四副司令兼参谋长、程子华任副政治委员、伍修权任第二参谋长、陈正人任政治部主任。各部队到达东北后,一面阻击国民党军的进攻,一面着手发动群众,清剿土匪武装,组织和发展武装。到年底陆续成立了锦热、辽宁、辽东、辽西、辽北、吉林、松江、三江、嫩江、北安10个军区,东北人民自治军总兵力发展到27万人。&日,东北人民自治军改称东北民主联军。为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巩固的东北根据地》的指示,东北民主联军把战略重心从国军防御较强的大中城市转移到较远的小城市和乡村,民主联军分散到东北各地建立根据地。1946年3月东北民主联军对土匪的做战造成其7万余人的伤亡。并对部队进行整编,将个军区先后合并为东满、西满、南满、北满4个二级军区,实行新老部队合编,以主力的大部划归各军区指挥,重新调整了各省军区和军分区,抽调少数主力部队补充到地方武装。后因情况变化,东北民主联军受中央军委的指示又逐步集中主力,发动了为期1个多月的四平保卫战,影响到了国军的攻势,配合了中国共产党同国民党的谈判。1946年内战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1946年6月下旬,二次国共内战正式暴发。东北民主联军根据中共中央的《关于东北目前形势与任务的决议》(“七o七决议”),准备利用国军战线延长、兵力分散、暂难继续大举进攻的时机,进一步建立根据地。8月至10月间,先后以山东第1、第2师及原滨海支队为基础扩编为第7纵队,组成东北民主联军第1纵队;以华中第3师(欠第7旅)组成第2纵队;以山东第7师及华中第3师第7旅组成第6纵队。以上连同前已编成的第3、第4纵队,陕甘宁第359旅和南满独立第1、第2、第3师,全区共有野战军5个纵队、1个旅、3个独立师,约12万余人。为加强以炮兵为重点的特种兵建设,至1947年3月,建立了9个炮兵团,27个营,120个连,1个战车大队,1个高射炮大队,并以东北炮兵学校为基础成立炮兵司令部和政治部,以剿匪、“”中发展出的骑兵部队,组成10个骑兵团和1个骑兵支队;成立了护路军司令部,将原分散各地护路部队3400余人,统一整编为7个团,以维护和保证铁路交通的顺畅。此外分别成立了、东北医科大学和炮兵、工兵、测绘、通信、军需、汽车、航空等专业学校,以供部队发展和作战的需要。&为击败国民党军“南攻北守&先南后北”的进攻计划,1946&年10月下旬至11月初,东北民主联军发动新开岭战役,在辽宁宽甸西北地区击败国民党军1个师。后集中南北满主力进行“三下江南,四保临江”作战,歼灭国军大批有生力量,迫使其由进攻转为防御。日,中共中央决定将晋察冀军区之冀热辽军区及所属部队划归东北民主联军建制,东北民主联军的总兵力达2.6万人。&1947年1947年5月中旬,东北民主联军转入战略性反攻,在长春至沈阳段和沈阳至吉林段铁路沿途地区发动攻势,歼灭国军8万余人。8-9月间,以12个独立师编成第7、第8、第9、第10纵队,并成立了南满、冀察热辽两个军区前方指挥所(后改称第1、第2前方指挥所)。9月中旬,东北民主联军又集中9个纵队的兵力发动秋季攻势,歼灭国民党军6.9万余人,攻克城市15座,进一步掌握了东北战场的主动权。&1948年 改称东北人民解放军日东北民主联军改称东北人民解放军,区分为东北军区和东北野战军,以原民主联军总部机关为军区兼野战军领导机关,林彪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任第一副司令员兼副政治委员,吕正操、周保中、肖劲光任副司令员,罗荣桓任第一副政治委员,陈云、李富春任副政治委员,刘亚楼、伍修权任参谋长,谭政任政治部主任。1948年2月以9个独立师(旅)编成第1第11、第12纵队。日至&日,东北野战军发动了为期90天的作战,造成国民党军15.6万余人伤亡,占领了18座城市,将国军兵力压缩并分割孤立至长春、沈阳、等地,东北解放区的面积扩大到全东北的97%,解放区人口占东北的86%,为大规模进攻作战的需要,东北人民解放军开始建设预备部队和炮兵,从1947年7月至1948年11月,先后训练了164个团,为主力部队输送37万官兵。并加强炮兵建设,在炮兵司令部下成立了可统一指挥与管理所属炮兵的炮兵纵队。各步兵纵队、师、团也分别扩建了炮兵团、营和连。全区拥有各种火炮2316余门。1948年7月以护路军部队为基础扩编为铁道纵队,下辖4个支队,共1.7万余人。至8月止,东北人民解放军总兵力已发展到103万人。8月14日,建立了东北野战军领导机关,由林彪兼司令员、罗荣桓兼政治委员、刘亚楼兼参谋长、谭政兼政治部主任。原第1前方指挥所改为东北野战军第1兵团部,肖劲光任司令员、肖华任政治委员;原第2前方指挥所改为东北野战军第2兵团部,程子华任司令员、黄克诚任政治委员。此时,东北野战军下辖2个兵团部、12个步兵纵队、15个独立师、1个炮兵纵队、1个铁道纵队、3个骑兵师、1个坦克团等共70余万人。9月12日东北野战军主力南下北宁线发动辽沈战役至11月2日结束,击败国民党军至其47.2万余人伤亡,击败东北全境的大部分国军。&日,东北野战军所属第1至第12纵队按照中央军委规定的统一序列,改编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38、第39、第40、第41、第42、第43、第44、第45、第46、第47、第48、第49军,每军4个师5至6万余人;另以长春“起义”的国民党军第60军编为第50军。部队装备因的大量缴获而得到改善。11月下旬东北野战军奉命入关。1949年 改称第四野战军日中午12时30分,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一部由西直门进入北平城,开始接管防务。日至日,东北野战军与华北军区第2、第3、第4兵团及地方武装一部发动了历时64天平津战役,导致国军约52万兵力伤亡或部分投降,击败了除绥远一隅和太原、新乡等少数孤立的国军以外的华北全境的国军。&根据中共中央军委日和3月7日的命令,东北野战军于3月11日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林彪任司令员,罗荣桓任政治委员,萧克任参谋长,谭政任政治部主任。下辖4个兵团:第12兵团,肖劲光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下辖第40、第45、第46军;第13兵团,程子华任司令员、肖华任政治委员下辖第38、第47、第49军、第14兵团,刘亚楼任司令员、莫文骅任政治委员下辖第39、第41、第42军;第15兵团,邓华任司令员、任政治委员下辖第43、第44、第48军及两广纵队;原野战军所属之特种兵指挥机关改称特种兵司令部下辖2个炮兵师、1个装甲师、1个高炮指挥所和1个工兵指挥所。原铁道纵队扩编为铁道兵团,归军委直接指挥。&1949年3月下旬第四野战军的先遣部队从华北向南方进军,4月20日配合第二、第三野战军发起渡江战役;5月中旬在湖北团风至蕲春一代强渡长江,后“解放”武汉。野战军主力于4月中旬南移。5月12日中央军委决定,第四野战军领导机关与中原军区领导机关合并,组成第四野战军兼华中军区领导机关。林彪任司令员、任第一政治委员、邓子恢任第二政治委员、萧克任第一参谋长、赵尔陆任第二参谋长、谭政任政治部主任。6月上旬,野战军主力渡过长江,分三路对国军华中军政长官部和华南军政长官部进行迂回包抄,10月中旬和下旬分别在衡阳、宝庆(今邵阳)地区和阳江、阳春地区击败白崇禧部主力4个师和余汉谋部4万余人。后进军广西,至12月中旬将白崇禧部17余万人击败于粤桂边之容县、博白和钦州地区。另一部配合第二野战军向西南进军。&广西战役后,野战军又以其8成的兵力在湘、桂、粤境内参加扫荡任务,先后击毙土匪175万余人。同时第四野战军在建制上作了若干调整:7月以国民革命军第19兵团“起义”的4个师改编为第51军。8月第12兵团部兼湖南省军区。第14兵团部奉命改为中央军委空军的领导机关。装甲兵师调东北成立装甲兵学校。10月,将在长沙“起义”的国军第1兵团改编为人民解放军第21兵团(辖第52、第53军)。11月第15兵团部兼广东省军区。12月第13兵团部兼广西省军区。12月26日中央军委批复华中局并四野:“同意华中军区即正式改名中南军区”。12月30日中南军区司令部、政治部向所属部队发出通知:“自日起华中军区改称中南军区,组织机构暂时不变”。下辖6个省军区、3个兵团部、16个军、1个下辖4个炮兵师、1个高炮师的司令部、1个工兵司令部(辖5个团)、1个铁道司令部(辖5个铁道团)和16个独立师及92个独立团、8个警卫团及军政大学6个分校,全军区共150万人。&1950年 参与“解放海南”战役日-5月1日,第四野战军以第15兵团指挥两个军由当地琼崖纵队带路,以木帆船为主要航运工具实施渡海作战,5月1日解放海南岛除西沙群岛、南沙群岛等岛屿外,华南全境被“解放”。&为区分野战军与军区双方兼管关系,日第四野战军兼中南军区司令部向所属部队发出通报:“根据中央军委指示规定,今后各部颁发一切文件,统称:第四野战军兼中南军区”。7月6日中南军区、第四野战军司令部就此事发出通报:“今后行文时,如纯对地方军区的,只书中南军区不书四野;如纯对野战部队的,只书四野不书中南军区;如两者均有关联,即书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或将中南军区与四野并书”。&1955年 番号撤销为明确野战军与军区双方兼管关系, ,第四野战军兼中南军区司令部向所属部队发出通报:根据中央军委指示规定,今后各部颁发一切文件,统称:“第四野战军兼中南军区。”7月6日,中南军区、第四野战军司令部再次就此事发出通报,今后行文时,如纯对地方军区的,只书中南军区不书四野;如纯对野战部队的,只书四野不书中南军区;如两者均有关连,即书中南军区兼第四野战军,或将中南军区与四野并书。 l955年4月,中南军区奉命改称广州军区,第四野战军番号撤销,部队归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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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方国安少将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第13兵司令员& 第一政治委员&罗荣桓第二政治委员&副政治委员&&第一参谋长&萧克第二参谋长&政治部主任&&&政治部副主任&中共第四野战军前委:书记&林彪&副书记&罗荣桓&委员&谭政、萧克、陶铸、肖劲光、程子华、刘亚楼第四野战军共分成19个军,分别是:第十二兵团,司令兼政委肖劲光,副司令,辖:第四十军,军长韩先楚,政委第四十五军,军长黄永胜&陈伯钧,政委邱会作第四十六军,军长詹才芳,政委&李中权,副军长第十三兵团,司令程子华,副司令李天佑,政委肖华,辖:第三十八军,军长李天佑&梁兴初(后),政委梁必业,副军长第四十七军,&(后),&政委,副军长&晏福生第四十九军,军长,政委、,副军长&朱大纯第十四兵团,司令刘亚楼,政委莫文驊,第三十九军,军长,政委&&(后)副军长吴信泉第四十一军,军长,政委&欧阳文&(后)第四十二军,军长,政委第十五兵团,司令邓华,副司令洪学智,政委赖传珠,辖:第四十三军:军长李作鹏,政委张池明第四十四军:军长方强,政委(后谭甫仁)第四十八军:军长,政委第二十一兵团,司令陈明仁,政委唐天际,辖:第五十二军:军长,政委杨树根第五十三军:军长,政委王振乾第四野战军直辖:第五十军:军长,政委第五十一军:军长,政委第五十四军:军长,政委第五十五军:军长,政委第五十八军:军长,政委两广纵队(1949年3月-1950年1月),司令员,政委雷经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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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辖4个兵团:第12兵团,萧劲光任司令员兼政治委员,辖第40、第45、第46军;第13兵团,程子华任司令员,萧华任政治委员,辖第38、第47、第49军;第14兵团,刘亚楼任司令员,莫文驿任政治委员,辖第39、第41、第42军;第15兵团,邓华任司令员,赖传珠任政治委员,辖第43、第44、第48军及两广纵队;原野战军所属之特种兵指挥机关改称特种兵司令部,辖2个炮兵师,1个装甲师,1个高炮指挥所和1个工兵指挥所。原铁道纵队扩编为铁道兵团,归军委直接指挥。四野各纵队兵力:1纵:该纵队前身是山东解放军第1、第2师和东北挺进纵队。1946年8月,东北民主联军直属第1、第2师和东北民主联军第7纵队部分部队,合编组成东北民主联军第1纵队(辖第1、第2、第3师)。1948年11月整编为第38军,辖112师、113师、114师,同时将独立第10师划归38军,改称第151师,全军近5万人。2纵:1946年1月新四军第3师改称东北民主联军第3师,辖第7、第8、第10旅、独立旅及师直三个特务团,共3.7万余人。1946年9月,师主力改编为东北民主联军第2纵队(辖第4、第5、第6师),全纵队约3万余人。日,第2&纵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步兵第39军(辖第115、第116、第117、第152师),共5万余人。3纵:1946年1月组建,辖第7、第8、第9旅,共2.6万人。7月,旅改师。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0军,辖第118、119、120、153师,共5.9万人。4纵:1946年2月,东北人民自治军第2(辖第1、第2支队,&12月支队改称旅)、第3纵队(辖第4、第5旅),合编为东北民主联军第4纵队,下辖由第2纵队第1旅改编的第10旅;由第2纵队第2旅改编的第11旅;由第3纵队改编的第12旅,全纵队共2.3&万余人。1948年1月,东北民主联军第4纵队改称东北人民解放军第4纵队(辖第11、第12、第13师),属东北野战军领导。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1军,辖第121、第122、第123、第154师,共6.4万人。5纵:日以3个独立师为基础组建,下辖第13、第14、第15师,全纵队3.6万余人。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2军,辖第124、第125、第126、第155师,共4.7万人。6纵:1946年10月,第3师第7旅与第7师合编为东北民主联军第6纵队,辖第16、第17、第18师,共2.3万人。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3军,辖第127、第128、第129、第156师,共6.3万人。7纵:1947年8月以3个独立师为基础组建,下辖第19、第20、第21师,全纵队2.1&万余人。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4军,辖第130、第131、第132、第157师,共4.8万人。8纵:1947年8月,冀热辽军区独立第13、第16、第27旅(后改称独立第18旅)改编为第8纵队,独立第13、第16、第18旅依次改编为第22、第23、第24师,全纵队共3.5万余人。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5军,辖第133、第134、第135、第158师,共5.6万人。9纵:1947年7月,以冀东军区独立第10、第11、第9旅在河北遵化改编为东北民主联军第9纵队,各旅依次改称为第25、第26、第27师。全纵队2.3万余人。不久开赴东北作战。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6军,辖第136、第137、第138、第159师,共4.7万人。10纵:日组建,辖第28、第29、第30师。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7军,辖第139、第140、第141、第160师,共5.6万人。11纵:1948年3月以冀察热辽军区独立第1、第2、第3师组建,辖第31、第32、第33师,共3.1万人。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8军,辖第142、第143、第144、第161师,共5.5万人。12纵:1948年3月,以独立第2、第4、第5师组建第12纵队,辖第34、第35、第36师。1948年11月整编为第49军,辖第145、第146、第147、第162师,共5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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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战役和战斗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四野战军山海关、九门口战役,1945年10月-11月,袭击指挥的13军和52军,救援山东军区第7师。锦州战役,月。沙岭之战,1946年2月。秀水河子之战,1946年2月。林彪亲自指挥新四军3师7旅、山东军区第1师和保安第1旅之第1团等部,以3个团打援、4个团攻击,实施围歼孤军深入的国军第13军第89师之266团及265团1营、师属山炮连、输送连获胜。第一次四平之战,3月15日攻佔了四平西郊机场,3月16日晚围城。攻城於17日凌晨2点开始,中午结束。第二次,月,此战被毛泽东提高到马德里保卫战的高度,强令林彪打阵地战,為政治谈判服务,但最终以伤亡8千人的代价失利,放弃四平、长春等重要城市,主力一路惨败到松花江以北。拉法、新站之战。拉法位於吉林省蛟河市以北9公里,新站在拉法以北6公里,它们是长图(长春至图们)和拉滨(拉法至哈尔滨)线上的一个铁路枢纽。日,歼灭国军71军88师263团另1个营,阻止了国军继续向北满东满地区挺进,从而在松花江两岸达成战略均势,东北民主联军转入休整稳固后方。期间积极收编偽满洲国军。辽东、辽南扫荡战。1946年秋冬,国军在中长路正面得手巩固对北面共军的平衡态势后,将机动兵力转用於后方的辽东、辽南地区,对肖华所部沉重打击,国军52军2师佔领了辽宁最后一个要地(当时叫安东卫),辽东、辽南地区的八路军被迫向临江地区转移,藏匿在长白山区。新开岭战役。日至11月2日,东北民主联军第4纵队(司令员胡奇才)在辽宁省宽甸县西北之新开岭地区,歼灭国军第52军的第25师8900余人。德惠之战,是「三下江南,四保临江」战役的二下江南战役的组成部分。1947年2月下旬,东北民主联军第6纵队在火炮支援下,对德惠守敌发起进攻失利,被迫停止攻城返回江北。两次隆化战斗,1947年5月。 渡海战役,日解放海南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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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领后代访问台湾
日,63名解放战争时期第四野战军将领的后代组团访台,并参加了在台北举行的首届“海峡两岸世代传承推动和平交流联谊会”。这些团员的父辈包括大将,、、、等7名上将,、等9名中将以及、两名少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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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是指调整兵役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其主要内容是:国家的兵役制度,武装力量的组成,服兵役的条件、形式和期限,兵员的征集、招收和动员,公民服兵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奖惩等。外文名military service law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性&&&&质国家法律修&&&&订日
military service law
我国兵役法是我国及其领导下的广大人民意志在兵役制度方面的集中体现,是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建设现代化、正规化的革命军队和现代化国防的重要法律依据。
兵役法依据宪法制定,由最高权力机关或国家元首颁布实施。其目的在于保障军队的兵员补充,加强国家的武装力量建设。
在古代的法律中,早就有兵役方面的条文。先秦时期的、、中, 已有关于兵役的内容。唐朝的《》、明朝的《》、清朝的《》等,都规定了有关军人从征、替役、优抚和惩处的条款。专门的兵役法,最早见于1798年9月法国的《儒尔当法》。中华民国时期,国民党政府于1933年颁布过《兵役法》。
建立后,于1955年7月颁布《》,规定实行役制。1984年5月颁布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服兵役的义务。日第九届第六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修正》。由国家主席江泽民以第十三号主席令颁发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行军衔制度。
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市、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和初步审查合格的,称。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第三章 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从改为志愿兵之日算起,至少三年,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
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在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天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
按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
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四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
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适合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事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
学员因患慢性疾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事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
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 兵
第三十八条
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入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
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
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
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级中学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
高等院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
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
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运送应召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
战时根据需要,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
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
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
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
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
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
(三)徇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服现役。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修改后的兵役法规定,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根据修改后的兵役法,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修改后的兵役法还规定,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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