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文书不公开申请书书收到后会有什么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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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例
时间:日&&|&&作者:李云律师&&|&&关键词:信息,公开&&|&&浏览:551
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对申诉人提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如何作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由行政机关来举证证明。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问题提示:会议纪要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对申诉人提出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如何作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由行政机关来举证证明?【要点提示】行政机关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会议情况和一定事项,一般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但如果该纪要内容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应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政府信息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对属于条例调整范围的政府信息提出要求公开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在行政机关不能证明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情况下,仅以该信息属于限制阅读公文为由不履行公开的法定职责,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案例索引】一审: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行初字第60号(日)(未上诉)【案情】原告:吴⑷骸原告:周守祥。原告:张金森。原告:楼正祥。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⑷旱人娜擞日向杭州市政府邮寄了《要求公开日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的报告》,认为其系原国有企业杭州长运公司在2001年企业改制时的在册内退职工,2004年12月以来因发现自身权益被侵害、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后,开始上访。日,杭州市国资委、经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信访局、交通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及杭州长运公司召开专题会议,并形成杭府纪要[2006]&97号(下称《会议纪要》)文件。原告等认为该《会议纪要》的规定,继续侵害其合法权益,杭州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主动公开。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应该有知情权,申请市政府公示该文件,并提供原始复印件。被告市政府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报告后,由职能部门市信访局以信访事项转送给市交通有限公司,要求按照《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告知来信人,并将处理情况按规定直接答复来信人。市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于日作出《关于吴⑷旱热艘蠊姓泄匚募母嬷ァ罚嬷⑷旱热艘蠊姓泄匚募男偶延墒行欧镁肿椭两煌庞邢薰日收悉。原告吴⑷旱人娜似鹚叱疲汉贾菔姓豆赜诤贾莩ぴ嗽耸浼庞邢薰(以下简称长运公司)退养人员信访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以下简称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是市政府对杭州长运公司信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涉及杭州长运公司上访在册内退职E切身利益,日,原告向市政府邮寄了要求公示日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的报告,但至今仍然没有得到市政府的书面答复,也没有拿到所需文件的复印件。按照《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提供信息,而且可以要求按一定方式提供,为此,请求法院判令市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市政府向原告提供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被告杭州市人民政府答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的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属限制阅读公文。(1)该文件系政府内部公文,该文件记载的信息为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有关直属单位召开长运公司退养人员信访问题专题会议的开会时间、参加人员以及研究、讨论如何答复信访人的工作安排过程中形成的内部政府信息,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2)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没有对原告的切身利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不涉及原告的切身利益。2.原告应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信访权利;答辩人已就原告等人的信访事项作出终结意见,并已送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审判】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根据上述规定,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是市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以会议纪要形式记录的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应属于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之后,应该对原告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依法在15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答复。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告提供的证据虽然证明有关部门以信访事项形式告知原告收到申请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已就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被告辩称该文件属限制阅读的政府内部公文,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但其提供的法律依据不能证明其的辩称理由成立,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向其提交要求公示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的报告后未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且其认为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杭州市人民政府未依照《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二、责令杭州市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吴⑷骸⒅苁叵椤⒄沤鹕⒙フ樘峁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长运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退养人员信访问题的专题会议纪要》的复印件。【评析】《信息公开条例》于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中具有重大而深远意义的一件大事。条例实施之后,大量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由于这是一个全新的审判领域,与传统的行政案件相比,不论在程序上还是实体_上都独具特点。在吴⑷旱人吆贾菔腥嗣裾男行畔⒐ǘㄖ霸鹨话钢杏腥龇晌侍庵档梦颐茄芯亢吞教郑一、原告申请公开的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是否属于政府信息《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定义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有关的任何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的产生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结果,或者说,制作和获取这些信息构成了政府履行职责的一部分。反过来,如果某些信息虽然与政府活动有关,但在正常情况下,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时并不需要制作、获取和保存这些信息,那么这些信息就不是政府信息。例如,对政府活动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研究所形成的信息当然与政府履行有关,关于公务员个人品格学识的信息也与履行职责有关,但这些显然不属于政府信息。第二,政府信息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然产生大量信息,但这些信息未必都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记录和保存―实际上这也是不可能做到的。只有被保存、记录下来的信息才属于政府信息。没有以一定形式记录和保存,而是以当事人记忆或口头风传等方式存在的信息,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本案中,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是杭州市政府针对长运公司退养人员提出的股权问题、退养人员工龄置换款的处理问题等依职权作了处理,文件的形成是在市政府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并且以会议纪要的形式记录在案,形成可查阅的信.息资料。因此,原告申请公开的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属于政府信息,这就意味着被告在作出信息是否公开的决定时应受《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拘束。二、被告收到原告的申请后,如何答复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后,作出答复是行政机关的基本义务。实际工作中会有不同的情形。因此,《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可能出现的四种基本答复方式。第一种情形,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这是有效公开的基本要求。第二种情形,属于不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这是政府的基本义务和公民应享有的权利。第三种情形,申请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而且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不仅有告知本机关信息的义务,也有告知虽不属本机关信息但与申请人申请信息有关的信息的义务。此规定主要是为防止行政机关间的相互推诿与扯皮。第四种情形,是对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处理。由于申请内容不明确,无法处理申请,因此,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是必要的。《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依申请公开的期限,分为当场答复和附期限答复。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果需要延长期限,需要批准并经过一定程序。本案中被告虽然提供了证据证明由有关部门以信访事项形式告知原告收到申请书,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的申请报告后,已就原告的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因此,被告的不作为不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三、如何判断信息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范围公开和保密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命题。为了在确保公民、组织的知情权之际,避免、防止因公开不当导致失密、泄密,影响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安全,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政府信息公开应有其边界,以及确定边界的机制。为此,《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界限,即不可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可以公开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本案中,被告主张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属限制阅读的政府内部公文,并且公开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不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笔者认为,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而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没有设定密级,内容也并不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故不能认定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涉及国家秘密,更不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此外,杭府纪要&[2006&]97号文件记录的会议是针对长运公司退养人员信访问题而召开的专题会议,该会议确定的所有事项,涉及长运公司退养人员的股权问题、退养人员工龄置换问题与原告的民生密切相关,原告应享有相应的知情权。另查该会议确定的所有事项已由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杭信查[2006]3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答复原告,因此,公开该文件会影响社会稳定的理由显然不能成立。最后值得特别指出的是,“社会稳定”是一个相对笼统的概念,实际上已经包含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经济安全等内容在内。“社会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得以顺利发展的根本前提,失去了这一前提,将导致社会动荡、秩序混乱。因此,我国党和政府长期以来强调“稳定压倒一切”。但在实践过程中,维护社会稳定常常沦为某些行政机关和政府官员压制公民权利、侵害公民利益的借口。实际上,公民由于权利受到侵害和压制并难以寻求救济之后产生、蔓延的不满情形,最终导致更加严重的不稳定。因此,在判断公开某个政府信息是否会导致危及社会稳定的情形,应把握好长期与短期、全局与局部的公共利益,正确权衡、谨慎对待。
作者: [河南-郑州]专长:劳动纠纷 工伤赔偿 刑事辩护 法律顾问 律所: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24967积分 | 帮助9988人 | 53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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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5海大学子关注政府信息公开 建言总理收到回复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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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成不公开借口 申请为何屡屡碰壁
  原标题:“依申请公开”为何屡屡碰壁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申请公开是公民的权利。可是,现实生活中,申请公开被认为是“刺儿头”,被申请公开的信息被说成是“保密信息”,本是保障公民知情权、监督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却成了行政机关“不愿公开”的借口,历经繁琐程序上交的一份申请书换来的却总是等待或被拒绝。
  “依申请公开”屡屡碰壁,究竟是为什么?今后的路怎么走?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与公众的期待如何才能更近一点?
  千等万待,依申请公开的结果还是“不公开”
  最近,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吴飞有些失落。“一份申请,等了这么久,我已经没有信心了。”刚见到笔者,吴飞就情不自禁地“倒苦水”。
  原来,今年5月8日,针对《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问题,吴飞向国家邮政局、财政部提交申请,要求公开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公开说明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公开征收邮政普遍服务基金之后每封快递将会提价多少等六项信息。
  5月23日,吴飞收到了国家邮政局的回复,拒绝公开。回复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是研究制定邮政普遍服务基金征收、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的数据资料,依法不属于国家邮政局的公开范围。”
  6月24日,吴飞再次吃了“闭门羹”。财政部寄来了一份告知书,告知吴飞所申请公开的前四项内容均是研究和论证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及基金政策对快递服务价格影响的问题,回复称,“目前我国快递行业处于充分竞争状态,快递服务的最终价格取决于市场竞争,研究设立邮政普遍服务基金政策,将统筹考虑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水平、邮政普遍服务事业发展需要等相关因素”。
  漫长的等待换来的却是一次次失望。吴飞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讲的就是履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财政部“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并且国家邮政局和财政部都没有公开任何实质性信息,吴飞决定继续提起行政复议。
  6月27日,吴飞向国家邮政局、财政部寄出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的申请已被接收,正在受理之中,按照法律规定,60个工作日以内会给予答复,希望能在这个环节有所改变。”吴飞说。
  在不少行政机关看来,该公开的都已经主动公开了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本条例中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依申请公开是公民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法律所规定的,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落实。”回忆等待申请答复的情形,吴飞告诉笔者:“5月8日,我向财政部和国家邮政局分别提出了信息公开的申请,邮政局反应比较及时,但给我的回复没有实质内容。财政部延长了答复期限,本以为他们在认真准备相关信息,结果还是什么也没有披露。他们根本没有积极回应的诚意。”
  在现实生活中,和吴飞有同样经历的人还有很多。他们都对自己所关注的事项申请公开了,留给他们的只有拒绝公开或者漫无边际的等待。“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少行政机关认为该公开的都已经主动公开了,申请人再提起申请就是在找麻烦,甚至认为来申请的人都是‘刺儿头’,是刁民。”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王敬波教授说,有了这样的心态,行政机关对于申请处理消极、找理由拖延、简单拒绝等等也就成了意料之中的事。
  同时,依申请公开的效率低与申请程序的繁琐也有关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申请人资格有限制,只能就生产、生活、科研等方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在程序上,条例要求申请者必须到现场确认。”王敬波说,对于申请人而言,申请门槛的限制、申请程序的繁琐、时间成本的消耗,也让申请成了“自找麻烦”。此外,一些地方政府根本就没有设置专门的受理机构,也没有专人负责公民申请的处理和回复,申请渠道并不畅通。
  尽管困难重重,吴飞依旧愿意继续当“刺儿头”。“如果仍然没有结果,我还会继续采取下一步法律行动。如果不坚持下去,就是对前期努力所耗费时间、精力的浪费,也是对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纵容。”吴飞告诉笔者。
  要求信息公开的条例,反倒成了不公开的“挡箭牌”
  行政机关嫌麻烦,只是依申请公开难的一个方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本身的缺陷,也让行政机关钻了不少空子,成为拒绝公开的“挡箭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存在着一些不科学的地方,应该尽快修改。”王敬波认为,条例强调“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关于例外的规定很宽泛,实践中不公开的范围很不精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这条规定也往往成为百姓对行政机关拒绝答复的重要考虑和担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旭说,由于该规定内容的模糊性,行政机关很容易借此钻空子、想方设法不公开,甚至让可以公开的变成不能公开的。
  无独有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保密内容可以不公开,但是保密设定的范围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界定清晰。否则有例外可以不公开的规定,就变成了回避不公开的理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翔举例告诉笔者,环境诉讼必然涉及一些企业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往往是政府掌握、且依据法律可以公开的。但是,出于地方利益考虑,环保部门通常会以涉及国家安全或商业秘密为由,逃避相关信息的公开。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是法律义务,而不是对申请人的恩赐
  “如今,一些地方政府对政府公开信息条例的执行明显存在‘缩水’的情况,尤其是对一些本该满足的申请,以各种理由拒绝公开。”王敬波说,尽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章专门制定了信息公开的相关监督措施,但是,这些监督措施在实践中还没有真正运转起来。因此,亟须调整和修改条例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增强对条例的执行力度,避免条例沦为“美丽的花瓶”。
  “主动公开的越多,申请的就越少;公开的越详细,要求公开的就越少。”王旭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依申请公开所面临的困境,亟须行政机关转变观念。“‘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应该成为行政机关的基本认识。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公开信息并非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恩赐,而是一种公共服务与法律义务的履行。唯有转变观念,让公开成为一种自觉,才能真正落实‘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才能真正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至少要突破两个‘堡垒’:观念和技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也有类似观点。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公众获取信息的渠道日益丰富。如果相关政府信息得不到公开,如果公民的依申请公开得不到满足,就会让社会产生积怨甚至是谣言。因此,信息公开需要专门机构、媒体、网络、电子政务等相应技术的支撑,让老百姓不但能及时获得其工作、生活和参与国家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而且是真实、准确的信息。
  “依申请公开”的四大窘境(链接)
  答复拖延
  【案例】6月8日,浙江理工大学法律专业大二学子魏煌雄向人社部申请公开全国“临时工”信息,但人社部并没有在规定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而是拖延至7月4日。
  万能拒绝理由
  【案例】6月26日,南京女童被饿死后第五天,五名律师向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街道办、公安局、妇联四个部门分别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7月16日,上述四个部门统一口径回应:“无法按您的要求提供信息”。
  保密成为挡箭牌
  【案例】日,律师王录春向财政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公开《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制定依据等事项。申请未果,王某提起行政诉讼。日,在法庭上,财政部代理人称收费标准因“涉密”无法透露。
  重要信息不公开
  【案例】根据社科院2012年6月所做的关于“房屋征收信息公开的现状”调研显示,政府有关房屋征收信息的公开程度严重不足。在对203件信息公开案件中政府信息答复的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仅一半政府机关愿意依公民申请公开相关信息。(张洋 陈慧茹)
[责任编辑:市民申请政府公开财政预算被以机密为借口回绝
发布时间: 15:09:47&&&&来源:温岭市人大常委会&&&&作者:温岭市人大常委会&&&&阅读次数:
一次有关信息公开的“行为艺术”,市民申请政府公开财政预算被以机密为借口回绝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排行榜 。注:本项目以200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数据为调查对象。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周年专题
  ●这些有关“钱”的信息,现实中公开者寥寥。对于那些找上门来的申请人,一些部门最终会披露一点点,但更多的是“这怎么能告诉你,这是机密”。
  ●深圳市民吴君亮看到了300页厚的深圳市政府2008年预算案,深圳由此成为首个向普通市民公开预算的城市。在海外生活多年的吴君亮对深圳市政府的开明感到兴奋。
  ●在上海财经大学蒋洪教授及其团队历时一年完成的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中,国内政府财政信息透明的平均得分是20(以100分制计)。
  去年中央6万亿财政支出到底是怎么花掉的?新增的4万亿中央投资投向何处?地方政府一年的公务员工资福利支出是多少?办公费、招待费、差旅费的支出又是多少?政府通过出让土地获得的收入有多少?
  搞清楚政府收钱和花钱的秘密,成为自去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以来,社会公众最有热情的追问。按照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报告是必须主动公开的信息。
  但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这些有关“钱”的信息,现实中公开者寥寥。对于那些找上门来的申请人,一些部门经过挣扎,最终会披露一点点,更多的则以惯常的镇定,对这些“无理要求”做出略带惊诧的回绝——“这怎么能告诉你,这是机密”。
  回望一年,要求政府公开财政收支的要求此起彼伏。这一方面表明纳税人对公共财政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同时也预示着习惯了不透明作账的政府要出来接受阳光的考验。
  公民申请高潮迭起
  2008年6月,北京市民朱福祥申请国家审计署公开北京市违规使用多少土地出让金、北京市有多少土地净收益未纳入预算管理、北京市高尔夫球场以何种方式供地的信息。十天后,朱福祥得到答复:这些信息社会关注度高、敏感性强,公开后可能对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不予提供。
  此前一月,深圳市民吴君亮看到了300页厚的深圳市政府2008年预算案,深圳由此成为首个向普通市民公开预算的城市。在海外生活多年的吴君亮对深圳市政府的开明感到兴奋。
  吴的团队曾同时向十几个中央部门申请公开部门预算报告。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水利部、国家统计局均以“部门预算属于保密文件”为由拒绝;发改委说预算“不在公开范围”;财政部的理由则是“预算信息与申请人本人的生活、生产和科研无关”。
  按照信息条例,只有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尽管政府预算被明确规定为主动公开的信息,但多数机关仍习惯保守这个“秘密”。
  “迄今为止,没有一家真正公开了他们的部门预算。”吴的助手回顾索要信息的历程,“他们给出了诸多理由,推诿者有,支吾者有,忽悠者也有,来来回回很多次,就是不公开。”
  通过研读深圳市政府的预算报告,吴君亮提出了三点疑惑:一是报告没有对部门职责进行描述,也就是说这个部门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要花掉这么多钱,没有说明;二是项目经费过多过大,是否涉嫌重复和滥用的情况?三是深圳市市级部门2008年的公用预算支出中,吴君亮推测11亿至14亿用于车辆运行。“我们不知道一辆车的平均运行费在市级政府部门究竟是多少,不知道究竟有多少车辆是履行公务所必需的,我们只是直观地认为这个数字过大。”
  吴君亮在自己创建的中国预算网上陆续公布了深圳市政府预算报告,以及卫生部、教育部和环保部三大部委的2008年财政预算。这些都是吴君亮在工作之余和他的员工不厌其烦一点一点“磨”来的。政治学专业出身的吴曾致信深圳市市长许宗衡——“一部被人民充分了解和认同了的公共预算,是公平公正的基础,是政府合法性的重要条件”。
  2008年6月,北京大学三位法学教授向北京市发改委、交通委发起申请,要求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自1993年收费以来的收入总数,以及资金流向。即使有舆论的密集关注,两大部门仍然含糊其辞地打发了三名教授,没有给出直接答案。
  在此之前审计署的报告显示,这条机场高速总投资11.65亿,在收费三年后,北京市于1997年重新批准再收费30年。这意味着至收费截止日,机场高速的总收入将达到120多亿,十倍于总投资。
  时隔数月,沈阳律师温洪祥依据条例,开始向沈阳60个政府部门和各区县政府申请公开收支报告,包括工资福利、财政拨款、预算外收入、下级单位上缴资金、行政办公费、招待费和差旅费等财务账目。沈阳市政务公开办先表示“有难度”,后来做出一个含糊答复,温说,“总之没有提供任何数据。”
  2009年1月,中央新增4万亿投资的消息刚一发布,追问资金流向的公民申请便接踵而至。上海律师严义明要求国家发改委公开4万亿元资金来源及具体流向。发改委的答复中对总体投资计划做了概述,并未提及具体细节。这最终导致严义明状告国家发改委。此后,追踪4万亿的社会呼声愈演愈烈,并成为“两会”热点。“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王恩多炮轰发改委预算报告再掀高潮:“科技部总的经费是198.1亿,但是其中‘其他支出’是69.5亿,占了总支出的1/3,这个‘其他’到底包括哪些部分,这个钱怎么个用法?!”
  “这个不能告诉你”
  正如申请者被“国家机密”的大帽子压过来一样,南方周末记者通过对京沪穗三地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信息公开办采访得知,在不予公开的信息中,“涉密”占较大比例,特别是财政信息。
  一方面是公用经费在“保密”原则下不见天日,另一方面,温州官员公款出国旅游、东阳审计局长公款按摩,这些频发的丑闻使对滥用公款的民愤达到新的高度。
  “政府的钱不是有层层的管理吗?为什么层层都失效了?为什么这些事情都是由老百姓偶然捡到张发票或拍了张照片才能公开?这是财政信息不公开的直接后果!”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的财政学教授蒋洪认为。
  蒋洪刚刚发布了和他的团队历时一年完成的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报告对31个省区的财政信息公开情况作出评价。这份排行榜表明,在政府财政信息透明方面,政府的平均得分是20(以100分制计),“就是排第一的,113个问题里面也只能回答60多个”。
  至于那些无法提供的信息,蒋洪分析,主要是出于保密的惯性思维,政府不愿或不敢提供。
  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一直是制约信息公开最大的法律枷锁。蒋洪教授介绍,尽管1989年实施的国家保密法不再将国家财政计划、预算、决算及各种财务机密事项列为国家机密,但现实中将预算案看成是政府秘密的观念,至今并未彻底改变。例如在全国人大会上,提供给代表的预算案上往往明确写着“机密,会后收回”的字样,对于普通社会公众,预算案根本就是保密的。
  和保密法相比,本报记者调查发现,现实中一个更鲜为人知的文件被部分政府机构奉为“圣旨”。1997年国家保密局会同财政部等一些部门,出台了《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规定指出:财政年度预、决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历年财政明细统计资料等属于国家秘密,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不得向社会公开。
  也就是说即使有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支持,一些旨在控制经济数据的规章仍牢牢控制着政府部门和官员的大脑。
  在制作财政信息透明榜的过程中,蒋洪洞察了一些政府的复杂心理——他们托人打听自己在榜单中的位置,既不愿太靠前,也不愿太落伍,“如果听说位置靠后,他们会主动补充点信息过来,直到排名位置符合他们的心意。”
  蒋洪分析这样做的心理是:排名靠前,说明保密原则遵守得不好,会挨批;太靠后,又被认为信息公开条例贯彻得不好。所以不上不下是最安全的地带。
  据本报记者了解,保密法的修改一直在进行当中,此轮修改是否能改变现在保密范围偏宽、定密随意和密级偏高的问题,现在还不得而知。
  加强人大监督政府预算的能力被认为是当下可努力的方向。“代表最重要的职责就是监督政府花钱,但现实是每到审议预算,就没有多少人说话。”身为全国政协委员的蒋洪对现状不满。预算问题一直未能成为两会热点,在很多人大制度研究者眼中匪夷所思。
  与会代表似乎也颇感委屈,他们普遍反映,一大堆数字一是看不过来,二是看不懂。蒋洪教授说,一方面预算报告应该更清楚些,更明白些;另一方面,普及人大代表的预算常识也很重要。
  一位律师向北京73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如何花钱”,只得到两份完整答复,其它多个答复充满戏剧性——
  日整整一天,北京律师杨慧文都在等从北京市政府部门发来的快件。
  4月3日,杨慧文作了一次信息公开的“行为艺术”——向北京市73个政府部门申请公开“如何花钱”。65个部门告知他延期答复,其中有5个部门约定5月18日为最后期限。
  中关村管委会的快件在下午1点送到了。到晚上7点他离开办公室,仍有4个部门没有任何消息。
  在杨慧文的统计表中,73个部门只有北京市水务局、中关村管委会作了明确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一年多了,对这样的结果,杨慧文对南方周末记者称“不理想,有些无奈”。
  有的答复很有戏剧性
  4月3日,杨慧文等3名律师用了两天的时间,向北京市73个委、办、局发出了信息公开申请。73个单位囊括了北京市政府下属的所有政府部门。
  杨慧文申请公开的有5项内容:公车使用、公款接待、公款出国财政支出具体情况;2008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9年财政预算;部门预算数据、决策过程;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是否存在小金库?如有,公开小金库收支具体情况。
  杨慧文认为,“多少钱进来,多少钱支出,一个部门花钱会有账的,向公众公布这个账目是个很简单的事情。不公布,公众就不得不猜疑钱用得是不是地方,有没有太随意。”
  北京各政府部门对此反应不一。延庆县政府是第一个回答的,称这些事项是“非行政机关信息”;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的回答是,他们“是新成立的部门,所有的信息都不存在”。
  北京市气象局打电话给杨慧文,询问“三公消费”和“本部门所有收入支出具体情况”信息公开的具体年度;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打来电话表示收到申请书,并且已经用挂号信寄出回执,并对监督政府的行为表示感谢。“这两个是工作最认真的部门。”杨慧文说。
  还有些回答在杨慧文看来“很有戏剧性”。平谷区政府打来电话称,涉及政府预算的部分已经在网站上公布,“三公消费”不属于正式公开的事项。朝阳区政府表示要分别申请5个事项,否则不予受理。“我说这么做依据何在?对方说这是朝阳区的规定。我说朝阳区的规定没有依据,他辩不过我,只好把5项都受理了。”
  快件送到石景山区政府,被退回了,理由是“没有具体的地址和人名”。送到北京市国资委,结果“查无此部门退回”。经杨慧文调查,发现该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处和办公室是同一部门。“我问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寄到哪里,他不回答,最后说了一句‘爱寄不寄’。”杨回忆。
  北京市信访办的电话回答则是:“你没有资格看到这些。我们这些都是报给领导的,不是谁想看都能给的。”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之内给予答复。截至4月28日,有23个部门没有答复,35个部门表示需要延期答复。
  虽然已过了法定时限,但表示要延期答复的回执也在陆续增多。在第二个“15个工作日”的最后一天,也就是5月18日,共有65个部门送来了延期通知书,有5个部门承诺在5月18日之前作出答复,其他的从19日至25日不等。
  在统计表中,北京市科委、西站区管委会对信息公开申请一直没有任何回应。
  仅有两份完整答复
  北京市水务局在4月29日那天送来了答复。虽然在杨慧文看来,这样的答复颇有点“外交辞令”的味道,但两页盖着公章的文件仍然令他欣慰,“毕竟这是一份完整的答复”。
  关于“三公消费”,北京市水务局表示,公车使用:“我局严格按照市编办批准的车辆编制购置公车,财政基本保证了用车开支”;公款接待:按照招待费支出标准,我局严格控制公款接待支出,加强“客饭”管理,千方百计减少支出,支出账目基本没有超出标准;公款出国:我局2008年主要安排了到日本、韩国、美国、新加坡……符合财政支出规定。
  其他申请公开的内容如“部门预算决策过程”,北京市水务局也表示“符合规范的标准和流程”。
  对中关村管委会的答复,杨慧文评价是“没有太多实质内容”:“三公消费”的信息出自本部门决算。部门收支情况要到7月底北京市开完人大常委会后才能答复。
  对于“部门预算决算”,中关村管委会答复“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建议到北京市财政局咨询”。该答复还称:本部门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关于修订<北京市市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这两份文件已经在“首都之窗”网站上主动公开。
  对于“小金库”问题,各部门均表示没有小金库,没有这方面的信息。
  政府部门公开“怎么花钱”是不是有很大难度?南方周末记者向北京市政府办公厅、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教委等部门致电,他们表示“公开没难度,时间到了自然会答复他”。
  “这两天我还会等,希望能有一份像样的答复。”杨慧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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