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人犯罪老师的罪行有国语版吗平分吗

如果我和你犯罪被捕了,且如果两人抵赖则判2年,一人抵赖一人坦白,抵赖判8年坦白释放,2人坦白都判10年,那么你打算怎样?我十分想知道你的答案! 选择抵赖或坦白!
如果我和你犯罪被捕了,且如果两人抵赖则判2年,一人抵赖一人坦白,抵赖判8年坦白释放,2人坦白都判10年,那么你打算怎样?我十分想知道你的答案! 选择抵赖或坦白!
这确实是楼上说的“囚徒悖论”,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根据博弈论原理以及数学期望,最有可能选择的是坦白,这便造成了两人获刑最严重的情况,但是如果你为对方考虑的话就会选择坦白,也就可以走出这个困境!
但是这样的关键在于你是否能为对方做出牺牲
的感言:不错你看出来我的改动了!前提是我和你,是朋友! 相关知识
其他回答 (2)
注意仅仅是你自己的决定,你不知道我的决定!
哦 如果不能协商的话 我肯定坦白了
博弈论中的“囚徒困境”问题嘛,最经典的信息不对称下行为模式选择模型。
相关知识等待您来回答
法律领域专家两个人犯罪,一个人认罪,一个人不认会怎么样?_百度知道
两个人犯罪,一个人认罪,一个人不认会怎么样?
提问者采纳
对判刑不利,而你却拒不承认认罪属于坦白,不认罪首先要有其他证据(如同案犯口供)证明构成犯罪,是酌定从轻情节,主观恶性较深,有证据证明你犯罪
其他类似问题
其他3条回答
包庇罪,罪加一等。不认罪的人在证据面前一样要附有法律责任。
如果还没被抓,快跑!如果不幸被捕,快认!
法院定罪量刑不只是看口供,还要结合其他人证物证,如果最后犯罪行为被落实的话,认罪和不认罪会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由法院来参考,认罪可能判的轻点,不认罪可能判的重点.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站内网址搜索
本页最后更新: 0:34:47
【广西北海女子砍杀儿童 村民称嫌犯患精神疾病】
网站分类:
网站名称:
网站地址:
站长邮箱:
站长QQ:
收录时间:
报告错误:
广西北海女子砍杀儿童 村民称嫌犯患精神疾病已报错(0)次,打不开请
收录查询:
数据统计:
今日点入:0 总点入:0 总点出:1
网站简介:
新京报快讯 (记者赵力 实习生张恒)今日上午10时许,广西北海市一名女子持刀砍杀两名儿童,造成1死1重伤。目前嫌疑人已被抓获。据了解,嫌疑人有精神病史。  当地警方称,今日上午9时45分接到报案,北海市海城区高德镇新吉车村,两名小孩被一名女精神病人砍伤。接报后,辖区高德边防派出所出警,将两名受伤的儿童送医救治,其中一名小孩(男,3岁)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小孩(女,9岁)在治疗中。  新华视点消息称,两人与犯罪嫌疑人均无血缘关系,犯罪嫌疑人约40岁。。  据介绍,民警在案发现场附近将疑似精神病的一名女犯罪嫌疑人抓获,并缴获嫌疑人作案用的菜刀及匕首各一把。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一名新吉车村居民告诉新京报记者,这名妇女患有精神疾病,刚从精神病院出院没几天。当地消息称,有村民看见一名约8岁的女童满身鲜血跑到路上求救,身后一个女人手持菜刀正在追砍,经村民怒吼,小孩才得以保命。  当地去过现场的网友称引述被害男童家属的话说,事发时孩子的父母在附近做工,9岁受伤女孩姓陆,死亡的2岁男童姓周,死亡男孩的爸爸和受伤女孩的妈妈是亲兄妹,都是百色凌云人,在附近的砖厂做工,来新吉车村租住已有三四年时间。  上述消息源称,持刀砍杀孩童的女人姓黄,约40岁,也是百色凌云人,曾和丈夫在此地居住打工,多位死者家属表示,平时并未听说这两家有什么矛盾。(原标题:广西北海女子砍杀儿童 村民称嫌犯患精神疾病)
【最新来访网站】
?&?&?&?&?&?&?&?&?&?&?&?&?&?&?&?&?&?&?&?&?&?&?&?&?&
【相关点出网站】
?&?&?&?&?&?&?&?&?&?&?&?&?&?&?&?&?&?&?&?&?&?&?&?&?&
免责声明:888导航以上所有广告内容均为赞助商广告提供,对其经营行为本网站恕不负责。Copyright&
All Right Reserved
强烈建议使用 IE5.0 以上浏览器 分辨率两人共同受贿,检查院认定共同犯罪,问两人共同犯罪分主次吗?该如何划分,求专业律师解答_百度知道
两人共同受贿,检查院认定共同犯罪,问两人共同犯罪分主次吗?该如何划分,求专业律师解答
共同受贿按照受贿的数额计算个人的总数,但是按照各自的地位和作用来明确责任。
其他类似问题
共同犯罪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的位置: >
共同犯罪的形式及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时间:| 来源:中顾法律网
推荐阅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遇到相关刑事辩护的法律问题,可以找我们的刑事辩护进行免费咨询。
一、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必要的共犯和任意的共犯
1、必要的共犯
所谓必要的共犯,是指规定其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的犯罪。聚众性犯罪是常见的必要的共犯,如聚众哄抢罪,聚众持械劫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还有一些集团性的犯罪属于必要的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其特点就是犯罪主体必须是2人以上,这是由规定的。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2、任意的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事先有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先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这是根据通谋的时间,即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作的划分。这里的&事先&,是指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在着手实行之前就预谋共同犯罪或形成共犯故意的,属于事先通谋;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后才形成共犯故意的,是事先无通谋的共犯。
如果先行为人已实施一部分实行行为后.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参与实行或者提供帮助,则叫承继的共同犯罪。后行为人就其参与后的行为与先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但对其加入前的基本犯罪行为也要承担责任,但对加入以前的加重行为不负责任。如张三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李四到了现场,并且明知张三要抢劫B的财物,李四与张三一起共同劫取了B的财物。李四虽然与张三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李四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张三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承继的共犯成立的时间:必须是在着手后既遂前。既遂后加入不构成继承的共犯,属于窝藏、包庇类的犯罪。但是,多环节犯罪以及继续犯例外。
(三)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即犯罪集团或称有组织形式的共犯)
这是根据有无组织形式所作的划分。犯罪集团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数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为集团。
2.较为固定。表现为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团成员以首要分子为核心结合得比较紧密;实施一次或数次犯罪后,其组织形式往往继续存在。
3.目的明确。犯罪集团的形成是为了反复多次实施一种或者数种犯罪行为。
犯罪集团又分为两类,一种是特殊的犯罪集团,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团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组织地实施的共同犯罪。实施犯罪的组织称为犯罪集团,犯罪集团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四)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
这是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特定的分工所作的分类。简单共犯,是指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同犯罪,这又被称为共同正犯或者共同实行犯。复杂共犯,则是指共同犯罪人中除实行犯外还有教唆或者帮助分工的共同犯罪。
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
1、共同过失犯罪行为
即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属于共犯,只需根据个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即可。
2、故意加过失的情形
二人以上实施共同的危害行为,但罪过形式不同,即一人为故意犯罪,一人为过失犯罪,虽然两人的行为共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但不属于共同犯罪。具体包括这样的两个方面:一是过失地引起或帮助他人实施故意犯罪,二是故意地教唆或帮助他人实施过失犯罪。此种情况下,也是根据各人的罪过形式和行为形态,分别负相应的刑事责任。例如,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十倍,护士乙在给病人服药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这一常识性的错误,致使病人用药后很快死亡。此案例中,医生是故意杀人罪,护士是医疗事故罪,不能成立共犯。
3、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该不同的罪过内容能够决定行为性质不同,如甲乙共同用木棍打击丙,甲出于杀人的故意,而乙仅出于伤害的故意,结果由于甲打击丙的要害部位而导致丙死亡,此时二人所有共同的行为,但由于没有共同犯罪故意而不构成共犯关系,甲构成故意杀人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见注①) 如果该罪过内容的不同并不足以影响行为定性,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如一方出于直接杀人故意,另一方面为间接故意,二人共同实施杀人行为的,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4、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所谓同时犯,即指没有共同实行犯罪的意思联络,而是在同一时间同一场所实施行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对此应作为单独犯罪分别论处。如甲乙不约而同地意图杀害丙而向丙射击,甲没有命中,乙命中丙的要害部位致丙死亡,则甲应负故意杀人罪(未遂)的刑事责任,而乙则故意杀人罪(既遂)的刑事责任。
5、实行过限的情形
所谓实行过限,即超出共同故意范围之外的犯罪行为,这部分过限不属于共犯范畴。共犯人超过共同犯罪故意又犯其他罪的,对其他罪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行为的人独自负责,其他共犯人对此不负刑事责任,范畴这就是实行过限理论。如甲、乙密谋共同盗窃,甲在门口望风和接应,乙进入房间窃取财物时,又看到一熟睡的妇女,乘机强行发生性关系。则该强奸行为即属于实行过限行为,不要作为共犯处理,应由实行行为人乙单独负刑事责任,即甲以盗窃罪论处,而乙则以盗窃罪和强奸罪并罚。同此类似而比较常见的还有共同盗窃行为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人因抗拒抓捕等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从而转化为抢劫罪,但其他共犯人仍以盗窃罪论处的情形。
6、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
事前无通谋的事后帮助行为主要是指事后窝藏、包庇、窝赃、销赃等行为,对此,不构成共同犯罪。因为在事先无通谋、在犯罪实行过程中也无通谋,故缺乏共犯的主观条件,对这种事后帮助行为应单独定罪。
7、先后犯的特殊情形
所谓先后犯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在同一或者极为接近的时间、 场所,对同一犯罪对象先后实施同种犯罪,而主观上没有犯意联系的情况。由于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行为人对其行为只能由各人分别承担刑事责任。
无须注册,快速提问,描述越详细、回答越准确。中顾法律网万名律师为您提供
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如果您想尽快获得众多律师的观点,请点击
上一篇文章:11-28
下一篇文章:01-01
接下来您还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免费咨询刑事辩护律师
向律师电话咨询免费,请说明来源于中顾法律网
共同犯罪文章推荐
最新共同犯罪文章
我来说两句排行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共同犯罪的形式有哪些?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形有哪些?
如果您遇到方面的问题,可查找专业为您服务 或
免责声明:中顾法律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找卢湾区地区刑事辩护律师
找上海市地区刑事辩护律师
按地区查找刑事辩护律师
欢迎交互友情链接(正开展分站合作),具体咨询QQ,或者进入
版权所有:济南中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犯罪行为发生地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