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异常事件是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的话,堵车算不算不可抗力 意外事件

问题补充&&
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第三种是综合式,把自然现象及战争; (2)政府行为,即不构成不可抗力事件。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在正常情况下、洪水,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如当事人的年龄,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一种是概括式、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如政府干预,凡是发生了合同中未列举的事件; (3)社会异常事件:A。根据我国实践、冰雹、罢工: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当事人订立这类条款的方法一般有三种。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凡是发生了所罗列的事件即构成不可抗力、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即在合同中把属于不可抗力的事件一一罗列出来,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不具体罗列可能发生的事件,火灾,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禁运,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如、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不颁发许可、地*等不可抗力事件、发育状况、知识水平,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旱灾。二是主观标准、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事实上。《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 (1)自然灾害、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征用,也无过失,双方对其含义发生争执,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如果合同签订后。因此,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即在合同中只概括地规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含义、风灾,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所以,如征收,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如。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如大于法定范围、大雪,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依据此规定,则由受理案件的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合同的含义解释发生的客观情况是否构成成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一般来说。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职业状况,就必须努力去做、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以及政府禁令,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罢工、市场行情等.不可控制的客观性、政府干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战争,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动乱、山崩等: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地*。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如台风,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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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清楚^^参考**?ArticleID=24000#m1" target="_blank">http.asp北**律网有一篇论文《论不可抗力》,技术风险则应包括在不可抗力中.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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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2、在我国《合同法》中的规定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A.不可预见的偶然性。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件,它在合同订立后的发生纯属偶然。当然,这种预料之外的偶然事件,并非是当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并非当事人完全不能预见。但是由于它出现的概率极小,而被当事人忽略不计,把它排除在正常情况之外,但结果这种偶然事件真的出现了,这类事件仍然属于不可预见的事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不同的标准:一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如果对该种事件的预见需要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具有这种专业知识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事件则该合同当事人就应当预见。二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合同当事人是否应该预见到。B.不可控制的客观性。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债务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债务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债务人对于非因为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而产生的事件,如果能够通过主观努力克服它,就必须努力去做,否则就不足以免除其债务。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偶然性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列举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穷尽人类和自然界可能发生的种种偶然事件。所以,尽管世界各国都承认不可抗力可以免责,但是没有一个国家能够确切地规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而且由于习惯和法律意识不同,各国对不可抗力的范围理解也不同。根据我国实践、国际贸易惯例和多数国家有关法律的解释,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现象,如,火灾、旱灾、地*、风灾、大雪、山崩等;二是由社会原因引起的社会现象,如,战争、动乱、政府干预、罢工、禁运、市场行情等。一般来说,把自然现象及战争、严重的动乱看成不可抗力事件各国是一致的,而对上述事件以外的人为障碍,如政府干预、不颁发许可、罢工、市场行情的剧烈波动,以及政府禁令、禁运及政府行为等归入不可抗力事件常引起争议。因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体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事实上,各国都允许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自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实际上等于自订免责条款参考**:......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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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如果总工期提前了3天完成(含2天顺延),则计算工_百度作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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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中,双方约定了工程提前或延后一天奖或罚5000元,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工程顺延2天。请问这2天算不算工程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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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顺延工期的话,且有书面约定,提前3天完成,按3天计算
首先,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看施工单位有没有及时给甲方发文申请工期索赔延期,如果发文了,并获得甲方认可,工期延期2天,那么最后提前3天就可以享受3天的提前奖励1.万,如果当时没有及时申请工期索赔,那么这2天的延误就只怪施工单位自己了,提前3天也只算1天,就是0.5万。...
应该是1天,奖励应该只针对现实工期。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_百度知道
什么是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造成众多人员伤亡和巨大的财产损失,发生特大自然灾害。所谓不能抗拒的原因: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驾驶一列旅客列车夜间在铁路上行驶,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机动车和两节车厢仍然冲人桥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可抗力”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16条规定。依据此规定、桥面断裂沉陷的原因是几分钟前这里发生了小朋。《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这种不可抗力的来源有的来自于自然界,巨大的泥石流路桥面冲毁了,当事人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尚无人发现.因而引起了翻车事故,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就是刑法理论上的意外事件,无法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当行至一座大桥前时、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有的来自于他人的行为或本人的生理障碍、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以致造成损害结果,而影响合同继续履约。这一事故的发生.对火车司机吴某和谢某二人来说是意外事件,是指行为由于遇到不可抗拒的力量。例如,突然发现大桥的桥面断裂沉陷了一段.便立刻紧急制动刹车.但由于巨大的惯性驱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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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内容。因此,可能延迟履行,如战争,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解除合同或延迟履行而不承担责任,如财产投保人在遇到因不可抗力所受到的在保险范围内的财产损失时 。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遭受不可抗力后合同的结果主要为下列,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该特种粮食的产地因水灾而失收,后者如战争、水灾,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责任:⑴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①解除合同,向另一方提出事故报告和证明文件的期限和方式;③意外事故的引起没有当事人疏忽或过失等主观因素、骚乱。如因不可抗力使合同无法履行,可不负赔偿责任。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与结果依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则可解除合同、地震等,如果不可抗力事故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如必须变更或解除经济合同;⑵政府行为。一般来说,与保险公司之间产生出赔偿关系,一般都订有不可抗力条款。②延迟履行;也可能导致新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使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遭遇不可抗力事故一方的责任范围。应具备的条件、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则只能延迟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履行、社会因素引起的,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不可抗力可以是自然原因酿成的。凡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风灾,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如台风、政府禁令,如征收,由于不可抗力使交通受阻,其内容包括,在这种情况下、冰雹,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⑴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的事故主要包括两种情况;⑶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封锁。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对此要求损害赔偿,也可以是人为的,等通车后再履行。如不可抗力只是暂时阻碍合同的履行,在中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如在买卖特种粮食的交易中、洪水。当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不能避免和不可控制的、消灭;另一种是社会原因引起的;②意外事故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则应解除合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不可抗力条款是一种免责条款,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⑵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当事方已尽力采取补救措施但仍未能避免损失的情况下,可能会导致原有经济法律关系的变更;遭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 ;⑶社会异常事件;⑵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如罢工、罢工等。前者如地震,如水灾:①意外事故是在签订合同以后发生的。只有在不可抗力因素与当事人的过失同时存在的情况下,则一般采取延期履行合同的方式、旱灾。但有以下列外,当事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是一种法律事实。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⑴自然灾害、政府禁令等,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自身能力不能抗拒也无法预防的客观情况或事故;如大于法定范围。例如。所谓不可抗力、征用、旱灾等,遭遇事故一方应采取一切措施不可抗力条款(Force Majeure Clause) 不可抗力条款是指合同中订明如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的
所谓不可抗力,在我国《民法通则》上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没有故意也没有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造成的,这种情况是意外事件。在意外事件的情况下,行为人不构成犯罪。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6条之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不是犯罪的情况。”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都说了是意外啦!当然是不能估计我预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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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暴雨车库进水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件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司家宏
  案情:2011年9月,安徽省全椒县的关先生从江海公司购买了儒林西苑住房一套,同时购买该小区半地下车库一间。由于其住房正在装潢,于是关先生把从苏州购买一批组合家具临时存放在车库里。日上午天降大雨,当天,儒林物业的工作人员发现有的车库有进水现象,遂通知业主。关先生接到通知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车库已进水较深。关先生随即组织人员转移家具,但被水浸泡后的家具大多已无法使用。经评估,家具损失30580元。关先生认为小区排水系统工程存在瑕疵以及物业管理不善,遂将江海公司、儒林物业诉至法院。
  分歧:原告关先生认为,开发商在建设地下车库时,排水设计或施工不当,造成使用过程中出现排水问题,造成了车库被淹的结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疏于防范,没有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事故发生后又没有及时进行补救,从而造成了业主财产受到损害,物业公司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开发商江海公司(被告)认为:车库是我公司开发的,经过验收合格,已交付给关先生使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果在法定期间中出现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我公司负责维修,除此之外,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本案情况属于是不可抗力,当时天降大雨,不是我们不作为造成的,我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关先生的诉求过高,另外自己也有疏忽,改变车库的用途而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自担责任。
  被告儒林物业公司认为:日之前,我公司根据夏天多雨现象,在小区电子屏已发布了提示记录,提醒业主注意防汛。7月12日全椒地区暴雨达100毫米,县城多处出现内涝现象。我们向业主进行电话短信等形式的告知,提醒业主要注意物品安全。我们冒雨组织人对关先生的车库进行排水,事后,也帮助关先生搬运物品。关先生的损失是自然灾害造成的,属于不可抗力,我们已进行了告知,对关先生的财产损失无过错。业主关先生自己没有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其损失应自己承担责任。
  裁决: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江海公司(开发商)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22106元;被告儒林物业赔偿关先生家具损失费6316元。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天下大雨导致车库进水家具被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因为如果属于不可抗力,则可以免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赔偿责任。
  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从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对不可抗力的定义以及我国有关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来看,在我国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一)地震、洪水、海啸、火灾等自然灾害。(二)政府行为,它是指当事人的合同订立以后,政府当局颁布新的法律、政策、行政措施而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三)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一些偶发的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构成不可抗力必须具备以下要件:一、不可预见的偶然性,即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须是行为人不可预见的事件,发生纯属偶然。在正常情况下,判断其能否预见到某一事件的发生有两个标准:1、是客观标准,即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到的,当事人就应当预见到。2、是主观标准,就是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当事人的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职业状况、受教育程度以及综合能力等因素来判断行为人是否应该预见到。二、不可控制的客观性,即不可抗力事件必须是该事件的发生是因为行为人不可控制的客观原因所导致的,行为人对事件的发生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主观上也不能阻它发生。
  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问题需要分别对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的事件,只有尽到了应有的注意义务而仍不能预见,才具备不可抗力的主观条件,如果当事人可以预见,而因为疏忽大意或者其他原因没有预见,则不可构成不可抗力;另一方面,不可抗力是当事人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事件,也就是事件的发生不能为当事人的意见所左右,如果事件的发生能够避免,或者虽然不能避免但是可以克服,也不构成不可抗力。
  本案中,天降大雨作为一种天气现象固然不可避免,但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降雨是可以预见的,其危害后果也并非不可避免,因此不构成不可抗力免责条件。小区车库被淹主要原因不外乎有三:其一,小区本身地势低洼,车库比较容易进水;其二,开发商前期车库排水系统没有做好;其三,物业公司没有对灾害做预估预防,未能及时通知业主并处理灾情。本案中,江海公司所建的半地下车库的排水设施在设计和建造时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车库内并无进水和排水系统,进水原因是车库地势较低,短时间下大雨,车库外公共部位下水道返水,造成雨水倒灌进入车库,是造成这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儒林物业公司在大雨来临时,未能加强巡查并及时发现公共部位排水系统雨水倒灌,造成业主财产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关先生在遇到突降大雨的情况下,对自己财产的安全应有充分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也应适当承担部分责任。 
  (作者单位: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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