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参加工作,2014年第一次签订劳动合同到期,到期解除合同怎么赔偿

日,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截至日,2014年10月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续签合同,和身体体检,(费用自理)日,车队负责人在我工作结束后通知我,公司不再与我续签,终止了合同,合同中有约定,终止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我
日,我与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截至日,2014年10月我参加了公司组织的续签合同,和身体体检,(费用自理)日,车队负责人在我工作结束后通知我,公司不再与我续签,终止了合同,合同中有约定,终止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我
补充:公司给我三个半月的补偿,我还可以要求,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我进行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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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已经续签了,这种情况下除了公司给你补偿一个合同年(如果几次签合同的话,就是工作年,如果已续签的是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话,就要按15年补偿)补偿一个月工资,如果没有提前30前通知的话,还可以多加一个月的代通知补偿金。当然,这些你可以先与公司协商,如果补偿差不多也就算了,但如果不能达到基本要求的话,你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的。
我签字了,但公司没有签,也可以这么主张权益吗
另外代通知金,有法律依据吗?谢谢!
本来不续签就是首先放弃或违约,公司没签证明公司不同意续签,这不同意续签就是公司违约或毁约的表现,代通知金是对提前毁约处罚的一个说法,也就是提前30天,没有提前的话就违约就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补偿。是的
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属于违法,2倍经济补偿。
我想劳动仲裁,可以依据劳动法那一条进行主张谢谢!
《劳动合同法》第87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没有提前30日通知你,你可以额外获得一个月工资的赔偿。
不能。法律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一个月通知另一方,但地方有规定可依地方规定。即使地方有规定也不存在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补偿金。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补偿金不符合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律没有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要提前30天。只符合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你应得三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代通知补偿金如果地方有规定可依地方规定,但法律没规定,法律大于地方法规规章。
除了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者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的规定,其他的条款都没有如此明确的规定。第44条是对劳动者合同到期终止的情形规定,也没有规定合同到期终止要提前三十日通知,更没有法律规定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所以劳动合同期满要支付代通知金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在解雇劳动合同到期的员工时,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并不需要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虽你合同约定要提前三十天但肯定未约定未提前要支付一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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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基础》专项练习合集(第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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