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盾局陈浩然然应用刑法学最新版

克劳斯&罗克辛的犯罪构成理论&——以刑事政策对理论构建的影响为视角
克劳斯·罗克辛的犯罪构成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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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刑法学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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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BN:1出版时间:页数:526
包装:平装开本:16字数:
《应用刑法学分论》简介:  刑法分则,实际上,就是犯罪的名录和刑罚的菜单。刑法学分论,也就是关于犯罪的名录和刑罚菜单的说明。现行中国刑法分则内容庞杂,440多种犯罪,几乎涵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涉及了大量的技术、管理和政策因素。故而,想要清晰、明了、准确地解释罪与罚这两面,谈何容易!<br>事实上,撰写《应用刑法学分论》(以下简称“分论”),面临诸多难题。 从写作的计划来看,《应用刑法学分论》是《应用刑法学总论》的继续和扩展,也是一部完整的刑法教科书的必要组成部分。编写教材,除了传播知识、承继思想之外,还有追求卓越、探索真理的要求。后者的境地往往难以达到。因为,“探索真理就要对它有追求和热爱,认识真理就要和它形影不离,相信真理就要为它有享受的乐趣。”(培根)<br>愿毕生求索。<br>
暂缺《应用刑法学分论》作者简介
《应用刑法学分论》目录:绪论第一节 刑法学分论的学术地位和研究对象2一、 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相互关系2二、 刑法学分论的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4三、 刑法分则的结构与刑法学分论的体系10四、 现行刑法分则的基本特点13五、 刑法分则条文的逻辑结构14六、 刑法分则条文的竞合16第二节 刑法分论的研究方法20一、 解释学研究方法21二、 类型学研究方法23三、 现象学研究方法25第三节 刑法解释论27一、 目的主义解释论27二、 主观主义解释论29三、 客观主义解释论30四、 责任主义解释论32第四节 罪状、罪名与法定刑34一、 罪状及其基本类型34二、 罪名及其表达形式38三、 法定刑41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45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与颠覆政权的犯罪45一、 背叛国家罪46二、 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48三、 武装叛乱、暴乱罪50四、 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51五、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52第二节 叛变与叛逃的犯罪53一、 投敌叛变罪53二、 叛逃罪54第三节 间谍罪与资敌罪56一、 间谍罪56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58三、 资敌罪59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62第一节 公共安全的基本定义62一、 广义公共安全说62二、 狭义公共安全说63三、 综合公共安全说63四、 综合说合理性的评价63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基本特征65一、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外部表现65二、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部条件66第三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68一、 放火罪68二、 决水罪71三、 爆炸罪72四、 投放危险物质罪73五、 其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75六、 失火罪76七、 过失决水罪77八、 过失爆炸罪77九、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78十、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79第四节 破坏交通设施、公共设施的犯罪80一、 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80二、 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83三、 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86四、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88五、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89第五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与资助恐怖活动罪91一、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91二、 资助恐怖活动罪92第六节 劫持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93一、 劫持航空器罪94二、 劫持船只、汽车罪96三、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97第七节 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98一、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有害物品罪98二、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00三、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有害物品罪100四、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有害物品罪102五、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102六、 丢失枪支不报罪104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有害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105第八节 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罪106一、 重大飞行事故罪106二、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107三、 交通肇事罪108四、 重大责任事故罪110五、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112六、 重大群众性活动安全事故罪112七、 危险物品肇事罪113八、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113九、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114十、 消防责任事故罪115十一、 安全事故不报、谎报罪115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17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117一、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特征118二、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基本类型119三、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法条竞合问题121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122一、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22二、 生产、销售假药罪125三、 生产、销售劣药罪128四、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131五、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133六、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135八、 逃离部队罪517九、 武器装备肇事罪518十、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518十一、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519十二、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519十三、 遗弃武器装备罪520十四、 遗失武器装备罪520十五、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521第三节 军人侵犯部属、俘虏、平民利益罪521一、 虐待部属罪521二、 遗弃伤病军人罪522三、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522四、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523五、 私放俘虏罪523六、 虐待俘虏罪524后记525 七、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136八、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139九、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142第三节 走私罪145一、 走私犯罪概说145二、 走私武器、弹药罪146三、 走私核材料罪148四、 走私假币罪149五、 走私贵重金属罪150六、 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152七、 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154八、 走私淫秽物品罪154九、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157十、 准走私罪及走私犯罪的加重情节159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161一、 虚报注册资本罪161二、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164三、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166四、 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不披露重要信息罪169五、 妨害清算罪171六、 隐匿、销毁会计凭证、财务帐册罪174七、 虚假破产罪176八、 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受贿罪177九、 对公司、企业、其他单位人员行贿罪180十、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181十一、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183十二、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86十三、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88十四、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190十五、 上市公司人员非法操纵上市公司罪192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193一、 伪造货币罪194二、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196三、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198四、 持有、使用假币罪198五、 变造货币罪200六、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201七、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202八、 高利转贷罪204九、 骗取金融信用罪205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6十一、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208十二、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210十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212十四、 伪造、变造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12十五、 擅自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罪214十六、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215十七、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216十八、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217十九、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218二十、 虚假理赔罪220二十一、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罪221二十二、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221二十三、 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罪221二十四、 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罪223二十五、 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223二十六、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224二十七、 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225二十八、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226二十九、 逃汇罪227三十、 骗购外汇罪228三十一、 洗钱罪230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232一、 集资诈骗罪232二、 贷款诈骗罪235三、 票据诈骗罪236四、 金融凭证诈骗罪237五、 信用证诈骗罪238六、 信用卡诈骗罪240七、 有价证券诈骗罪 241八、 保险诈骗罪242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244一、 偷税罪244二、 抗税罪246三、 逃避缴纳欠税罪247四、 骗取出口退税罪248五、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48六、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1七、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2八、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53九、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54十、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255十一、 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255十二、 非法出售发票罪255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256一、 假冒注册商标罪256二、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58三、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59四、 假冒专利罪260五、 侵犯著作权罪261六、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263七、 侵犯商业秘密罪263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266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266二、 虚假广告罪267三、 串通投标罪268四、 合同诈骗罪269五、 非法经营罪271六、 强迫交易罪272七、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273八、 倒卖车票、船票罪273九、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74十、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74十一、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76十二、 逃避商检罪276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278第一节 侵犯生命与健康的犯罪278一、 故意杀人罪278二、 过失致人死亡罪285三、 故意伤害罪285四、 过失致人重伤罪290第二节 侵犯妇女儿童的犯罪290一、 强奸罪290二、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294三、 猥亵儿童罪296第三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297一、 非法拘禁罪297二、 绑架罪298三、 拐卖妇女、儿童罪300四、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302五、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303六、 诬告陷害罪304七、 强迫职工劳动罪305八、 非法雇用童工罪306九、 非法搜查罪307十、 非法侵入住宅罪308第四节 侵犯人格、名誉的犯罪309一、 侮辱罪309二、 诽谤罪311第五节 侵犯刑事诉讼基本权利的犯罪312一、 刑讯逼供罪312二、 暴力取证罪313三、 虐待被监管人罪314第六节 破坏民族平等、宗教信仰的犯罪315一、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315二、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316三、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316四、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317第七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317一、 侵犯通信自由罪318二、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318三、 报复陷害罪319四、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320五、 破坏选举罪321第八节 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的犯罪322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322二、 重婚罪324三、 破坏军婚罪325四、 虐待罪326五、 遗弃罪327六、 拐骗儿童罪329七、 组织乞讨罪329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331第一节 转移型财产犯罪331一、 抢劫罪331二、 盗窃罪339三、 诈骗罪343四、 抢夺罪345五、 聚众哄抢罪347六、 侵占罪348七、 职务侵占罪350八、 挪用资金罪351九、 挪用特定款物罪353十、 敲诈勒索罪354第二节 毁弃型财产犯罪356一、 故意毁坏财物罪356二、 破坏生产经营罪357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58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358一、 妨害公务罪358二、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360三、 招摇撞骗罪360四、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61五、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363六、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364七、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365八、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365九、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366十、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366十一、 非法生产、销售间谍专用器材罪367十二、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368十三、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69十四、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369十五、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370十六、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371十七、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372十八、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373十九、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373二十、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374二十一、 聚众斗殴罪375二十二、 寻衅滋事罪375二十三、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76二十四、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78二十五、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378二十六、 传授犯罪方法罪379二十七、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380二十八、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381二十九、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381三十、 侮辱国旗、国徽罪382三十一、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383三十二、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封建迷信致人死亡罪384三十三、 聚众淫乱罪385三十四、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385三十五、 盗窃、侮辱尸体罪386三十六、 赌博罪386三十七、 开设赌场罪387三十八、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388第二节 妨害司法罪389一、 伪证罪389二、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390三、 妨害作证罪391四、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392五、 打击报复证人罪392六、 扰乱法庭秩序罪393七、 窝藏、包庇罪394八、 拒不提供间谍犯罪证据罪395九、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395十、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396十一、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397十二、 破坏监管秩序罪397十三、 脱逃罪398十四、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399十五、 组织越狱罪399十六、 暴动越狱罪400十七、 聚众持械劫狱罪400第三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01一、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1二、 骗取出境证件罪402三、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402四、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403五、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404六、 偷越国(边)境罪404七、 破坏界碑、界桩罪405八、 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405第四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406一、 故意损毁文物罪406二、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407三、 过失损毁文物罪407四、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407五、 倒卖文物罪408六、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408七、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409八、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409九、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410十、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410第五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411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412二、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412三、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414四、 非法组织卖血罪414五、 强迫卖血罪415六、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415七、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416八、 医疗事故罪416九、 非法行医罪418十、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420十一、 逃避动植物检疫罪420第六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22一、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422二、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424三、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424四、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425五、 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26六、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427七、 非法狩猎罪428八、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428九、 非法采矿罪429十、 破坏性采矿罪429十一、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430十二、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430十三、 盗伐林木罪431十四、 滥伐林木罪432十五、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432第七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4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34二、 非法持有毒品罪437三、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439四、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439五、 走私制毒物品罪440六、 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440七、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441八、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441九、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442十、 强迫他人吸毒罪442十一、 容留他人吸毒罪442十二、 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443第八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44一、 组织卖淫罪444二、 强迫卖淫罪445三、 协助组织卖淫罪445四、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446五、 引诱幼女卖淫罪446六、 传播性病罪447七、 嫖宿幼女罪447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48一、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449二、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451三、 传播淫秽物品罪452四、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452五、 组织淫秽表演罪453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454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454一、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454二、 阻碍军事行动罪455三、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55四、 过失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456五、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456六、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457七、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457八、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458九、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458十、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458十一、 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459十二、 接送不合格兵员罪459十三、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460十四、 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460十五、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461第二节 战时危害国防利益罪462一、 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462二、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463三、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463四、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463五、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464六、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465七、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465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467第一节 贪污挪用犯罪467一、 贪污罪467二、 挪用公款罪473第二节 贿赂犯罪475一、 受贿罪475二、 单位受贿罪480三、 行贿罪480四、 对单位行贿罪481五、 介绍贿赂罪482六、 单位行贿罪483七、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483八、 隐瞒境外存款罪484九、 私分国有资产罪484十、 私分罚没财物罪484第九章 渎职罪486第一节 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渎职罪486一、 滥用职权罪486二、 玩忽职守罪487三、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488四、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489第二节 枉法裁判与徇私舞弊的渎职罪490一、 徇私枉法罪490二、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491三、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492四、 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492五、 枉法仲裁罪493六、 私放在押人员罪493七、 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494八、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494九、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495十、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495十一、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496十二、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497十三、 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498十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498第三节 严重失职和放纵违法的渎职罪499一、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499二、 环境监管失职罪500三、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501四、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501五、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502六、 放纵走私罪502七、 商检徇私舞弊罪503八、 商检失职罪503九、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504十、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504十一、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504十二、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505十三、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505十四、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06十五、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506十六、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506十七、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507十八、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507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509第一节 军人战时危害作战利益的犯罪509一、 战时违抗命令罪509二、 隐瞒、谎报军情罪510三、 拒传、假传军令罪511四、 投降罪511五、 战时临阵脱逃罪511六、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512七、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512八、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513九、 违令作战消极罪513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514第二节 军人危害军事利益、破坏军事秩序的犯罪514一、 军人叛逃罪514二、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515三、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515四、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516五、 过失泄露军事秘密罪516六、 战时造谣惑众罪517七、 战时自伤罪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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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要研究领域:刑法学
获复旦大学&我心目中的好老师&称号
1986年7月到复旦大学法学院任教至今,开设刑法、刑事政策,中国刑法、比较刑法等课程。出版《理论刑法学》、《应用刑法学总论》、《应用刑法学分论》、《证据学原理》等著作。
学科:刑法
职称:教授、博导恩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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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如何加大处罚力度破解执行难作者:曾庆国,系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发布时间: 10:32:56&nbsp&nbsp&nbsp[摘要]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故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本文试从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现象入手,阐述加强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的必要性,以及如何从法律上完善这些处罚措施,加大处罚力度,达到破解执行难的目的。&nbsp&nbsp&nbsp[关键词]执行难原因;法律文书;拒不执行;立法工作;处罚措施&nbsp&nbsp&nbsp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义在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律尊严,保证当事人享有的合法权利得以实现。在现实司法实践过程中,大量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失去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基本信任,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与构建和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加强和改革我国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为此,执行工作改革之风此起彼伏,各种改革思潮竞相绽放,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为加大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是确实有效的解决当前人民法院执行难的方法之一。笔者现就如何完善制裁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达到破解执行难,发表以下一些粗浅认识,以求抛砖引玉之效。&nbsp&nbsp&nbsp一、执行难是目前人民法院工作中的突出问题&nbsp&nbsp&nbsp&nbsp&nbsp众所周知,我国人民法院的工作正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已经引发了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特别在民事方面,大量的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基本信用关系和交易安全缺乏基本的保障,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中共中央专门发布了中发[1999]11号文件,明确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在全国法院系统开展了“执行年”,“清理执行积案”等专项执行活动,各级人民法院也积极采取了“集中执行”、“交叉执行”、“提级执行”等执行方式,虽取得了一些成效,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执行难的压力,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的问题。要从根本上扭转法院执行难的局面,这仍是人民法院在今后工作中的的一个重要课题。&nbsp&nbsp&nbsp二、被执行人故意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是造成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nbsp&nbsp&nbsp造成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陷入“执行难”的困境,主要有以下一些原因:&nbsp&nbsp1、国家政治体制上的原因。法院的人、财、物均由所属地方控制,形成了实际上的国家司法权力地方化,导致了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产生,使一些跨区域和特殊企业、部门以及特殊个人的案件难以执行。&nbsp&nbsp2、社会经济基础的原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我国社会整体经济水平还不够高,很多被执行人没有能力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nbsp&nbsp3、法院自身的一些原因。比如执行力量单薄,执行设备简陋,执行人员素质不高等,不能满足严格、公正、高效执行的要求。&nbsp&nbsp&nbsp造成人民法院执行难的原因还很多,除了以上较为突出的几点之外,笔者认为另一个较为普遍的原因是,大多数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故意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执行难。我国有着几千年的重刑轻民的历史,在人们法制观念还十分淡薄的今天,不少人认为逃债、赖债甚至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债务,只是普通的民事案件,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这种观念支配下,许多被执行人并非完全没有履行能力,而是故意“能拖就拖”、“能躲就躲”,抱着侥幸心理,对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毫不重视,采取隐藏、转移、非法处置财产甚至用暴力的方法抗拒执行,极少有人主动履行义务,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陷入被动之中。&nbsp&nbsp三、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有效解决执行难的方法之一&nbsp&nbsp&nbsp(一)现行法律对拒不执行的行为制裁不力。&nbsp&nbsp&nbsp1、我国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行为“&nbsp情节严重”:&nbsp”:&nbsp&nbsp&nbsp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以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bsp&nbsp&nbsp&nbsp(2)&nbsp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在执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nbsp&nbsp&nbsp&nbsp(3)&nbsp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nbsp&nbsp&nbsp&nbsp(4)&nbsp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nbsp&nbsp&nbsp&nbsp(5)&nbsp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nbsp&nbsp&nbsp(6)&nbsp其他妨害或者抗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nbsp&nbsp&nbsp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的人情节是否严重,最有发言权。但在司法实践中,强调司法机关的相互制约作用,所以将本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公安机关往往以这是法院的事,或者是民事纠纷为由,推诿而不立案。即使立案侦查,也常因取证难达不到制裁犯罪行为的目的。再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情节严重”的界定过窄过严,不能有效的制裁拒不执行等犯罪行为。基于这些原因,虽然我国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已面临非常严峻的形势,但真正被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并不多。&nbsp&nbsp&nbsp2、对拒不执行行为进行制裁的另一法律依据就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其中规定的强制措施有拘留、罚款等,拘留期限在15日以下,对个人罚款1000元以下、单位罚款1000元以上30000万以下。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的社会,人们之间经济交往少则数千元,多则上亿元,相互之间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标的额相应较大。败诉方为了逃避法院执行,往往会挺而走险,转移、隐藏财产、或者低价处理财产,甚至暴力抗法,只要能够逃避、拖延法院的执行,即使受到以上处罚也无所谓。显然采用以上强制手段达不到制裁、威慑故意对抗法院执行的行为,从而导致抗拒执行的行为愈演愈烈,加剧了执行难。&nbsp&nbsp&nbsp(二)加强立法,强化对拒不执行行为处罚的必要性&nbsp&nbsp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是人民法院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是人民法院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依法调节民商事关系,维护的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主要活动是依法行使审判权,其所作出法律文书代表着国家法律的实施,是国家司法权的实现过程,任何人都必须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而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民商事案件因被执行人故意拒不执行,极大的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与人民法院依法保障和促进先进生产力的根本任务不相符,严重损害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法律秩序,阻碍了民族的法治进程。因此严厉打击和制裁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维持健康的社会主义法律秩序显得十分的必要。同时要建立民主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再者,我国有着重刑轻民的传统思想,犯罪行为被广大人民群众所不齿,而认为民事纠纷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对规范民事行为的法律文书消极对待,能逃则逃,能避则避,加之现行法律对此种行为的处罚较轻,因此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就司空见T。对拒不执行的行为以严厉的法律制裁之,可以迫使当事人积极主动的履行法定义务?鸬皆し篮驼裆寰懿恢葱行形⑸淖饔谩?&nbsp&nbsp&nbsp(三)完善对拒不执行行为处罚措施的构想 &nbsp&nbsp&nbsp总体上就是要加强立法工作,并切实贯彻实施。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要有明确的界定。及时制定《强制执行法》,其中应规定比现行的执行强制措施更为严厉的措施。加大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刑罚处罚力度,修改现行刑法第313条的规定,科学确定罪名,对构成本罪的,由执行法院直接审理和判决。  &nbsp&nbsp1、由全国人大制定《强制执行法》&nbsp&nbsp(1)&nbsp明确执行组织的形式。《强制执行法》应规定执行组织由具有审判资格的审判员组成,这是为了提高人民法院执行队伍素质,严格依法执行的需要。&nbsp&nbsp(2)&nbsp“强制劳动”作为执行对象。在以给付财产为标的的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为有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强制其在指定的场所劳动,如劳改农场等,将其劳动收入扣出必要的生产生活开支后,折抵义务款。可以防止被执行人以无履行能力为由拒不执行,即使确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达到最终执行的效果。&nbsp&nbsp(3)《强制执行法》要制定比现行法律规定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比如规定对个人可以处以60日以下拘留,对个人及单位的罚款数额视其情节决定,不对罚款的数额进行限制。要让当事人感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将会承担更为不利的后果,从而达到预防被执行人挺而走险,采取转移、隐藏或者低价处理财产等各种方式来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行为。&nbsp&nbsp&nbsp2、加强刑事立法,加大刑罚制裁&nbsp&nbsp&nbsp(1)明确拒不执行的含义&nbsp&nbsp&nbsp拒不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未按期履行义务,致使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未能如期实现目的的行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确无履行能力,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没有履行能力的,如果因遇有不可抗力不能及时提供证据,在不可抗力的情形消除后及时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确无履行能力的,不是拒不执行。&nbsp&nbsp(2)明确拒不执行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将刑法第313条规定的罪状修改为“对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情节严重的”,将罪名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罪”。首先,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命令、通知等,这些法律文书都是法院司法文书的范畴,都是司法权的有形载体,均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和强制力,对社会公众有指引、评价、教育和预测的规范作用。无论是拒不执行哪种生效的法律文书,都是对审判权的亵渎,如不及时予以制裁,都足以降低人民法院的社会公信力,损害司法权威。其次,将罪名定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罪”,可以明确本罪的犯罪对象(即有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决定、命令、通知等),有助于维护国家的司法权威。再者,对“情节严重”应解释为:指在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负有履行义务的人无其他法定事由仍未履行义务的,属于情节严重。也就是说,负有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强制执行法》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当执行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内既未向法院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以证实自己确无履行能力,又未如期履行义务(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使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未能如期达到目的的,属于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司法文书罪,应受刑罚处罚。如果采取暴力抗法又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3)、对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实行双罚制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人很大部分是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如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考虑到银企关系而不履行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定义务,帮助藏匿、转移或处置财产,一些单位领导为了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搞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集体决策对抗法院裁判的执行,甚至煽动群众围攻执行人员。这些行为较之自然人主体的对抗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更应受到刑罚的制裁。为有效打击各类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判处刑罚。&nbsp&nbsp&nbsp&nbsp(4)、提高法定刑期和罚金刑的数额&nbsp&nbsp&nbsp&nbsp&nbsp&nbsp我国的刑事立法理论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强调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刑法第313条规定的刑期处罚偏轻,与拒不执行法院法律文书行为、特别是聚众围攻冲击型的暴力抗法事件造成的恶劣影响不相适应,难以达到刑罚对行为人的特殊预防目的,更谈不上达到对社会公众的一般预防目的。基于执行难和暴力抗法事件不断增多的现状,对拒不执行法院司法文书罪的最高刑期可以规定为10年,以确保刑罚效果的实现。在拒不执行以给付财产为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等文书的,被执行人拒不执行的目的是不愿意失去既得利益,对这种拒不执行的犯罪行为根据犯罪情节提高罚金刑的数额,可以有效的预防被执行人挺而走险抗拒执行。&nbsp&nbsp&nbsp&nbsp&nbsp5)、健全和完善本罪的诉讼程序&nbsp&nbsp&nbsp&nbsp建立符合程序正义标准的法律程序是立法的重要目的,也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目标保证。在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法院法律文书的行为一般发生在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有的甚至就发生在执行案件的现场,与法院的公务活动密切相关,是一种“发生在法官眼前的犯罪”,能否构成该罪,法院最有发言权。加之情况特别紧急,必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如当场采取措施甚至决定逮捕,尽快交付审判,可以有效地制裁犯罪、排除妨害。因此,追究本罪的诉讼程序应由执行法院的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直接予以审理判决,这样会使司法活动的阻碍和浪费最小化、效果和支持最大化。过分的强调公安、检察、法院之间的相互制约,此种“发在法官眼前的犯罪”再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会失去及时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不能更有效的预防和制裁犯罪行为。当然,法院在审理并判决此类案件时,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同时,对已经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司法文书罪,由于法院办案人员的渎职而未依法予以追究,造成法院司法文书执行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综上,认真分析当前执行难的原因,做好立法工作,完善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切实贯彻落实,达到惩处和预防拒不执行行为发生的目的,迫使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从而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nbsp&nbsp&nbsp&nbsp&nbsp综上,认真分析当前执行难的原因,做好立法工作,完善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制裁措施,加大处罚力度,并切实贯彻落实,达到惩处和预防拒不执行行为发生的目的,迫使被执行人自觉、主动履行义务。从而开创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新局面,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nbsp&nbsp&nbsp&nbsp&nbsp(作者:曾庆国,系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nbsp&nbsp&nbsp&nbsp&nbsp参考文献:&nbsp&nbsp&nbsp&nbsp&nbsp1.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修订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nbsp&nbsp &nbsp2.&nbsp&nbsp陈浩然&nbsp《理论刑法学》&nbsp上海人民出版社&nbsp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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