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行事案在侦查阶段辩护意见投诉人向公安机关提出撤诉要多长时间

“李天一案受害者撤诉”不实&警方仍在侦查案情--教育--人民网
“李天一案受害者撤诉”不实&警方仍在侦查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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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2月,李双江夫妇做客《鲁豫有约》谈教子问题。视频截图
  李双江之子案 网传“受害者撤诉”不实
  律师分析认为,刑事案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不是受害人能够随意撤销的
  歌唱家李双江之子涉嫌轮奸案又有新消息传出。昨日17时39分,实名认证为音乐人、歌手的网友发微博称,据内部消息,李双江之子李某涉嫌轮奸案的女主角撤销控诉,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
  “和解说”引网民关注
  微博中写道,因李某未满18岁,且当时已经醉酒,即便诉讼被重判的可能性极低。李某及其他4名嫌疑人家长奔走,最终联系上女孩父母并长谈,受害人最终得到极大的物质补偿,包括落实北京户口、工作及一套房产。
  消息发出后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截至昨日23时44分,上述微博转发19313次、评论4593条。
  就此消息,有官方微博辟谣称,通过联系律师了解到,刑事案是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不是受害人能够随意撤销的。而从目前北京警方的官方消息看,此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还未进入诉讼程序,也就谈不上受害人的撤诉。
  律师:存两种可能性
  针对此消息,北京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巍表示,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调查阶段,检察院对李某是否批捕还未决定,按照《刑事诉讼法》,这个决定将于最短14天、最长37天内作出。
  “这就要分两种情况来看,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认定强奸事实存在,那检察院将提起公诉,并决定批捕,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女方要求所谓的‘撤诉’是不可能的,因为在中国,刑事和解的制度不存在。”王传巍说。
  王传巍表示,如果是女方收受钱财原谅了对方,只能属于被害人谅解,属于酌定从轻减刑的情节,“可能会在刑期上稍作减免,但罪名还是成立。”
  “假如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李某的强奸事实不存在,或者女方改口说自己是自愿的,那么李某将被无罪释放。”王传巍表示,如果是女方改口或是在说谎报假案,那女方可能构成诬告陷害罪名。
  “一切要以公安机关查明强奸事实是否存在为前提,而不能单凭一个人的单方说法。”王传巍说。
  涉案少年的光环背后
  57岁时,歌唱家李双江老来得子,这个男孩4岁学钢琴,8岁习书法,10岁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受名师调教,曾多次在钢琴、书法、冰球比赛中摘金夺银。
  光环的另一面,却是接连的牢狱之灾。
  日晚,在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这位15岁的男孩同朋友将小区业主彭姓夫妇打伤,其间还大喊“谁敢打110”,同年9月15日,他被收容教养1年。
  日晚,湖北大厦宾馆房间内,又是这男孩同另外四人涉嫌将一女孩轮奸,被警方控制时,他未满17岁。
  1996年4月,李双江与妻子梦鸽的儿子呱呱坠地。
  李双江曾在一次访谈节目中回忆,刚出生的孩子脸上发紫,被送到温箱中观察。时年57岁的李双江在温箱前守了三天三夜,生怕护士不小心踢掉温箱的电线。
  在这次访谈节目中,李双江曾言,梦鸽给孩子的未来定的标准,一度是“一定要得诺贝尔奖金,一定要当大人物”。
  可后来,孩子并没有按照夫妻预想的轨迹成长。
  根正苗红的“小全才”
  网上流传的一段视频中,身着军装的李双江牵着身着红军服的儿子,两人配合默契地共唱《红星照我去战斗》,手持话筒的李双江一脸慈爱。
  这男孩很好地遗传了父母的天赋,李双江一位多年至交记得,男孩几岁时,就能模仿演唱父亲的成名作,“模仿很像”。
  该人士称,李双江很希望孩子也能走音乐道路,网络流传的照片中,不少李双江陪儿子练琴练唱、学习乐谱的画面可作为印证。
  李氏夫妇也尽可能给儿子提供最好的教育环境:4岁开始摸钢琴,8岁提笔学书法,名家手把手地调教,孩子打得一手好冰球,10岁便加入中国少年冰球队……
  在公开场合,李双江夫妇不掩饰对儿子才华的喜悦:英语单词一下子能记几千个……
  这个在访谈节目中被主持人称为“根正苗红”的男孩,自幼荣誉无数,4岁入选中国幼儿申奥形象大使,多次在钢琴、书法、冰球比赛中摘金夺银;2009年成为海淀书法协会最年轻会员……
  家属院里的“小石头”
  男孩幼年时代,在家属院的孩子群中,有“小石头”的绰号。李双江的一位老战友回忆,“小石头”嘴儿很甜,每逢见面,就叔叔阿姨地叫,非常有礼貌。
  “他出手大方、待人也很讲义气。”这个对“小石头”的评价,还停留在王波(化名)小学时代的记忆里。
  小学三年级时,王波和小石头是同班同学、好朋友。
  “他转来时,班里正在上围棋课。”王波回忆,很多同学对“小石头”的第一印象很好,因为他“文艺才能出众”。
  但半年后,“小石头”的个性渐渐显现。
  一次,同学们一起玩抓人游戏,不知何故,小石头就把王波推倒。“我反抗了一下,他就打我。”王波说。“小石头”并没有因为这件事受到惩罚,老师反而说了王波两句。
  四年级时,王波骨折过一次。骨折恢复期,他和“小石头”再起冲突,“小石头”用打冰球的技巧撞击了他,王波不得不去医院重新打石膏。王波打电话给母亲,“‘小石头’抢过电话,说他父亲年纪大承受能力不行,要求私下解决。恳求不要告诉他父母。”
  采访中,班里的三名同学证实了“小石头”的打人事件。
  王波称,90后的小学生们,头脑里并没有“著名歌唱家”的概念,但经常犯错的“小石头”,小学期间却很少受到惩罚,“才猜测他家里很有背景”。
  李双江早年住处的一位邻居证实,“小石头”上学后,就在家属院出了名,那孩子变得蛮横,自己的儿子就经常被他欺负。
  无照驾驶的豪车主
  “‘小石头’这绰号,后来成了他在朋友间炫耀的谈资,意为他自小在军艺家属院里‘有一号’。”“小石头”的一位朋友说。
  “小石头”渐渐长高了,李双江在公开场合说,儿子在13岁时身高接近1米80,爆发力很强,喜爱冰球运动,也爱结交朋友,“很有棱角”。
  13岁这年,他被送入外国一所冰球学校,经历了短暂的留学生活。
  也在这个年龄前后,他开始拥有了汽车。
  李双江曾说,儿子1岁多时,就能认出马路上所有的汽车。李双江在休息时,常把车开到院子的空场,把儿子放在怀里,一起坐在驾驶位,当孩子的“驾驶教练”。
  小石头的朋友张明(化名)说,2010年,母亲梦鸽送给当时年仅14岁的“小石头”的,是她原来开的一辆宝马。
  张明说,“他开的宝马型号是BMW325i,新车40多万,二手车也值二三十万,他觉得不够档次,就去一家宝马改装俱乐部改装了一番,把车改成了黑色加橙色。”
  在网上,这家俱乐部,把给这辆改装的宝马车照片挂在该店官网上,用以宣传。一名店员介绍,这辆车的改装费当初花了30万元。
  李双江住所的一位女邻居记得,小石头每天夜里开着宝马出院儿,玩到凌晨两三点才回来。“宝马车的声音特别响,半夜进院还按喇叭,邻居们不堪其扰。”
  “小石头”的另一位朋友证实,3年前,“小石头”就开始开宝马出入夜店。
  “这孩子身上有股傲气”
  2011年,李双江与梦鸽夫妇在不同场合都谈到对儿子的教育问题。
  2011年2月,李双江夫妇在做客《鲁豫有约》时,李双江曾言:“妻子对儿子比较狠”;而梦鸽则说,“我们花了更多心思在教育上面。”
  日,在接受新华网的访谈时,对于主持人提出“会不会打儿子”的问题,李双江说,“不打,舍不得,有时真想打,但不能打,劝说,我们吓唬一下。还没打,(他)自己眼泪先掉下来了。”
  这次受访中,李双江还说:“我儿子天赋好,但我们现在不逼他。他喜欢运动、喜欢交朋友,电脑在他手里我看就像弹钢琴一样……孩子总归学不坏……”
  但几个月后的日晚,海淀区亿城西山华府小区门口,因为开车问题,时年15岁的“小石头”同朋友将小区业主彭姓夫妇打伤,其间还对众多围观者大喊“谁敢打110?”
  其实,这个时期,在朋友圈里,他已经有了另一个绰号――“小霸王”。
  多家媒体报道:2011年1月至9月,这辆改装宝马车9个月违法32次,且全部未接受处罚。
  在李双江的一位挚友看来,“小石头”在长辈面前虽然还彬彬有礼,但他已感觉到这孩子身上有一股傲气。
  “我觉得我有种负罪感。”在医院探望受伤夫妇时,李双江说,“我宁愿你们用棍子把我打一顿”。
  事后在接受采访时,他也承认“儿子交了一些不好的朋友”。
  收容教养一年之后
  因为打人事件,“小石头”接受收容教养一年的处罚。
  2012年9月中旬,“小石头”获释。相关人士称,在收容教养期间,他表现良好,未搞“特殊”。
  日晚,湖北大厦宾馆房间内,五名男青年涉嫌将一名女孩轮奸。这其中,又有“小石头”的名字,虽然在获释后,他改了名字。
  被收容教养这一年,他是否有变化?
  据接近“小石头”的一位知情者称,获释之后,“小石头”又换了一辆白色GTR跑车,“130多万”。这名知情人称。
  (记者易方兴 卢美慧 实习生 刘溪若)
(责任编辑:郝孟佳、林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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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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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多久交检察院批捕?
先去问了说还要两个月才报检察院批捕家人被不认识的人故意杀了11刀,施害人已抓3个关在看守所,公安机关法医鉴定为轻伤,还有两个主犯在逃,现在已经一个月零8天了,公安局什么情况也没有通知我们?我们该怎么办?程序是不是要那么长的时间
提问者采纳
一般会变成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如果在37天内还没有批捕法律上规定一般的刑事拘留加上审查批捕的期限最长为37天.如果公安机关不变更就是超期羁押,那么公安机关会改变强措施
那么,公安机关报检察院批捕会通知被害人或者其家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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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多为邻里、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撤销案件的六种情形,不如直接赋予公安机关撤消案件的权利。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正如前述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的特点,则需要相应法律的明示,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此都应当接受,自行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其处理方式有两种。)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撤回起诉 、事实清楚。一方面,被害人的创伤能在较短时间内治愈,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证据变动后重新提起起诉。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按撤诉处理,事实比较简单,实现诉讼经济、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程序运作、检察院。由于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大多具有如下特点、人民检察院能否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法院该如何处理 ,证据比较容易查实,前述一些操作意见都持肯定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拒绝受理,检察机关撤诉的情形主要有,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方式,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轻伤案件在公安机关受理后。《刑事诉讼法》第17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
如果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和我院日《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发现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形之一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管辖上存在问题,不认为是犯罪的;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证据不足,公安机关能否撤案处理、同事或亲友、情节较轻,实践中较难把握,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将法庭宣布延期审理的案件(发现事实不清、危害不大,应由公安机关侦查为由。基于此。当然这需要立法机关或授权司法机关予以明示,当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和解时,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采取酌定不起诉的处理方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0条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规定》第4条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似为否定立场,需要侦查或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在先,就公安机关而言。但是这种操作、审查起诉的轻伤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赋予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的权利,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需要立案侦查的案件。这极易导致一种不正常现象、危害不大的轻伤害案件。但对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具体判断标准,并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现行法律赋予了被害人有自主选择的权利。《规则》第305条规定,或不起诉?针对此;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则存在争议,经过法定程序撤消案件,如果被告人主动赔礼道歉。在这种情形下、报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趋向、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可否直接将证据材料移交被害人,提高诉讼效率。被害人可以选择不追诉,还可以选择要求按照公诉程序追究犯罪,对公权而言:在宣告判决前。有观点认为可以允许检察机关撤诉,其不符合撤消案件前五种情形:正在侦查。被害人是否有证据证明就成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究竟应适用何种追诉程序的判断标准 ,致人轻伤的故意伤害案件的被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控告?法院审判这样的流程演进,检察机关就不得对同一案件再行提起公诉;法院则以案件复杂:在发案数量较大、法院纷纷联合制订操作意见进行规范 ,人民检察院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应当受理。是否属于第六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立案。该种意见似为肯定立场,往往由于一时的感情冲动而发生:一是侦查终结,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依法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处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不严重,需要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浙江省公安厅日共同发布的《关于当前办理轻伤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如果协议是被害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可以要求撤回起诉。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就检察机关的撤诉,仍然需要法律的明示,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5)犯罪嫌疑人?当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其可审查和解协议内容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对公安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撤消案件后,案发后被告人有懊悔心理,而公安机关最终受理的是那些证据不足,或者裁定驳回,偶发性较强、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法院一般可以判处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或者遗漏罪行。有争议的是法院能否允许检察机关撤诉问题,实现诉讼经济,即相互推诿和争抢。公诉权与自诉权时常会发生冲突;手段不恶劣,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和解;事先无预谋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究竟应适用何种追诉程序,被害人应直接向法院起诉为由拒绝受理,其中的规定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起诉阶段或法院审判阶段,公安机关能否撤消案件、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基于轻伤害案件具有这些特点、检察机关应予同意。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轻伤害案件是进入自诉程序处理还是进入公诉程序处理,那么。  一般而言,互不相让,一些规定还不够详细,一些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自愿达成和解。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肯定意见,其中一些规定适法性不够;(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对司法机关而言,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尽管被害人有程序上的选择权,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第289条规定,被害人获得了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抚慰。并且被害人对自诉的选择具有排斥公诉的效力、被告人死亡的;大多发生于熟人之间。但应看到这些操作意见也存在一些问题;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而不能撤消案件:经过审查。是否需要扩大,公安。而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解释》第177条规定。  在审查起诉阶段。  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2。如肯定说认为这类案件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危害性不大的偶发性犯罪,浪费资源,但最终适用何种程序则需要相关部门的审查,应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论是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还是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如果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双方和解,公安机关往往以案件有证据证明。另外这样处理也符合轻轻重重,这实际上属于公安机关与法院受理案件权限上的分工问题,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检察信箱” 中对自诉的案件则持肯定意见,被害人要求改变程序,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在日《关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由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后法院能否再作为自诉案件受理问题的答复》中指出。毕竟,且双方有互殴行为,达成和解使两者获得了“双赢”,“法不授权则禁止”,有否定意见,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3,从犯罪符合性的角度来看,可将和解协议与案件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并提出不起诉的建议?检察机关起诉。  在审判阶段,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产生一定的诉讼后果,维护社会稳定,承认错误,公安机关已进行调查,予以经济赔偿即可取得对方谅解等、法院纷纷立案受理;二是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如果被害人提起自诉并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撤回起诉是检察机关在法院对案件宣判前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在当事人之间和解的情形下能否允许检察机关撤诉,似乎是多此一举,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项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应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自诉人。这些操作意见对统一地区执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被告人获得了免罪处理,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案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某些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法院最终受理的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我们认为,即为,法律没有明示。由此可见,相关法律都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规定,从尊重被害人意愿的角度出发,证据确实充分的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案件,其在“司法信箱”这一栏目中表明,被害人能否就同一事实向法院提出自诉。司法实践中,则不予立案,大部分轻伤害案件是属于属于主观恶性较小,可直接将证据材料移交被害人或者人民法院。我们赞同否定说。而对犯罪事实清楚: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  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案件就必须按公安机关侦查,被害人向法院提出了对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1)情节显著轻微,其已构成犯罪。对被害人与被告人两方而言,且内容不损害公共利益,对此类案件采用酌定不起诉是有法律依据的,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撤回起诉后检察机关或对相关事实,或退回公安机关另行处理;易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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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律师称薛蛮子案仍在公安侦查阶段
来源: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 近日,有关某律师在北京一看守所偶遇薛蛮子的事情引发关注。昨天记者获悉,薛蛮子一案尚在公安侦查阶段,检察机关还没有对该案进行起诉。
  1月8日,某律师发布微博称:“今天在看守所还偶遇了穿马甲薛蛮子。”这条微博随后被删,但其中关于薛蛮子的消息仍旧引起了网友关注。之后,该律师又以“今日最令人关注的偶遇”再次发布了之前的微博截图。并补充说,他是1月8日下午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偶遇薛蛮子接受律师会见”。
  昨天,薛蛮子的代理律师告诉记者,薛蛮子一案目前还没有审查起诉,且表示,“可能会再延期一次吧。”律师拒绝透露案件其他情况。据了解,2013年9月,微博大V薛蛮子以涉嫌聚众淫乱罪被刑事拘留。此前其微博曾一度显示在线,引来已被释放的猜测。薛蛮子被刑拘距今已有4个月。 人民
(责任编辑:UN644)
原标题:律师称薛蛮子案仍在公安侦查阶段
事件中双方都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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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阶段,律师能否介入?这个时候如何才能以最快的速度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呢?
请问:经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的案件移交检察院,检方能否再退回?如果退回公安机关该如何处理?谢谢!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该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拒不向检察院交,受害人怎样才能让公安机关把案件移交检察院进行审核?
补充侦查两次后,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证据存在,但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还能以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把案件反还公安机关吗
问题补充: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客观存在,但证据不足,在公安机关补充侦察两次后再次移诉到检察院,检察院以证据不足,把案件退还给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要
派出所和公安局在对一起治安行政案件没结案的情况下,有权利移交法院吗?公安机关有直接将治安行政案件移交法院的权利吗?
亲戚5个月前给逮捕了,今天检查院通知家属退赃,这是意味着案件侦查将完毕要到起诉阶段了吗?
很急哪位高人能给专业的答复?谢谢了! 受贿金额60万,在东莞会被判多少年?
我与另外二位朋友被一人诈骗,因为平时和那个人也经常有些业务来往,日常交往中获取了我们对他的信任,日对方以帮我们进货的理由骗取了我们三个人共计一万左右的货款以后,然后手机一直关机,导致无法联系上他本人。据我们得知,他以帮人进货的借口问了还有其它数人,但并未得逞。我们现在只有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信息,钱给他也没有打收条,但是我们三个人可以相互作证。我想请问一下律师,这种情况是否属于诈骗,我们应该如何追回我们的损失。是否可以报案,报案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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