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经营银行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票业务怎样判决

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执行措施?
法院可否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执行措施?
  [案情]
  申请人甲公司与被执行人乙公司自2005年3月起发生业务往来,由于乙公司一直未支付所欠货款,甲公司于2006年10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甲公司货款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仍未按期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甲公司于2007年1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乙公司在某银行有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10万元并依法予以冻结。后虽经法院调解,申请人甲公司未能与乙公司达成执行和解,故法院向该银行提出要求扣划该笔保证金,银行提出执行异议,认为该保证金不属于被执行人乙公司所有,法院不能扣划。
  [分析]
  一、银行承兑汇票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根据票据法的基本理论,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而商业汇票又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在我国仅承认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可以表现出两种关系,票据关系和票据基础关系,前者受《票据法》调整,后者受民法调整。在银行承兑汇票中,银行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付款人的地位,在见票或者汇票到期日时有对持票人无条件付款的义务,而在票据基础关系中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在支付汇票金额后有权要求出票人支付该笔款项。
  二、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的性质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我国的《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有着严格的使用限制,要求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所以,在我国银行业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实际操作中,都要求出票人提供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一般与银行承兑的数额相一致,如果出票人在该银行享有信用贷款,则可以少于银行承兑的数额。
  根据担保法的基本理论,广义上的担保分为保证和狭义的担保,而狭义的担保又可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则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由此可见,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在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前存于承兑银行的保证金在本质上是属于动产置押的范畴,承兑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法院是否可对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采取冻结、划拨措施
  对于这个问题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没有涉及到,但根据担保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采取冻结和扣划措施问题的规定》的精神,笔者认为法院依法可以对该笔保证金采取冻结措施,但不得扣划。如果银行已经对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则法院必须解除对该笔保证金的冻结措施。当然,如果银行在正常支付了汇票金额并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外还有剩余的,则法院可以依法对剩余款项采取冻结、扣划措施。(作者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陈志群律师认为,该作者的观点正确。银行承兑汇票,英文:Bank's Acceptance
Bill(BA),是商业汇票的一种。它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存款人出票,向开户银行申请并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保证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对出票人签发的商业汇票进行承兑是银行基于对出票人资信的认可而给予的信用支持。陈志群律师认为,票据信用是票据体系的核心要求,一旦遭到破坏,则动摇了票据法的根基,是不能被允许的。因此,在具体操作时,应当以采取冻结措施为时间节点,区分是否是银行已经同意承兑的汇票。如果已经审核同意的,则冻结措施也不得妨碍正常的汇票承兑,即应当解除冻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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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银行工作人员结伙非法经营 倒卖千万承兑汇票获刑
来源:齐鲁晚报
关键词:承兑汇票 非法经营 倒卖
肥城市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资源,3个月倒卖银行承兑汇票27张,涉及金额1484万元。由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
 && 本报泰安5月27日讯(记者 王鹏) 肥城市两名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客户资源,3个月倒卖银行承兑汇票27张,涉及金额1484万元。近日,肥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和赵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和两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王某是肥城市一家银行的工作人员,在了解到承兑汇票持票人因受限,通常不能及时获得资金后,想到利用自己掌握的资源,收购汇票并结算,再转手倒卖给下家,从中赚取差价。为了方便倒卖,王某找到同样是银行工作人员的赵某,希望他能参与进来,寻找下家。赵某看到有这么好的机会,既能利用自己手里的资源帮到朋友,又能从中赚取利益,就很高兴地答应了。
  据了解,从2011年4月到7月,王某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收取银行承兑汇票27张,通过赵某卖给需要汇票的下家,谋取非法利益,票面金额共计1484万元。案发后,王某和赵某从单位辞职。
  办案检察官介绍,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是倒卖承兑汇票的行为,都构成非法经营罪。由肥城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肥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0,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编辑:郭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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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进一步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意见
颁布时间: 00:00发文单位:中国农业银行
  几年来,农业银行逐步扩大商业汇票业务,到1990年全年共办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业务64亿元,年末贴现余额为15.3亿元,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也出现了一些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为了使商业汇票业务健康地发展,现就大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加强对商业汇票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商业汇票业务的开展,对于引导商业信用、清理“三角债”、扩大横向融资、搞活流通、促进生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它可将企业间大量口头信用、挂帐信用改变为有一定约束力的票据信用,从而减少“三角债”和债务纠纷;可协调资金分布在空间和时间上的不平衡,缓解企业产销矛盾和信贷资金供求矛盾。各级行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手抓开拓,一手抓管理,积极开展商业汇票业务。
  二、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态度要积极,步骤要稳妥。当前要以遏止企业货款发生新拖欠为中心,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在商业交易中,应坚持“一手钱、一手货”,“钱货两清”的原则。不能及时结清的,特别是在农副产品的调销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下摆延期付清交易中,都要积极推广使用商业汇票,并通过贴现、再贴现业务,搞活流通资金,加速商品流转。
  三、区别情况,抓住重点部门和企业,大力开展商业汇票业务。
  1.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工作中,要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区别对待,择优限劣的原则。对生产名、特、优、新产品和适销对路、短线产品、出口创汇的企业积极办理承兑与贴现。
  2.对信誉程度高的特级和一、二级企业申请承兑和贴现积极办理;办理信用三级及三级以下的企业的商业汇票承兑和贴现,须有担保人或抵押品作保。
  3.对在农行开户的同一经营系统内企业的商品流转划拨,要大力推广使用商业汇票。
  四、强化商业汇票、贴现业务的管理。
  1.商业汇票的承兑和贴现,在全国范围内只限于全国通汇的银行机构处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辖范围内只限于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办理,非银行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不准办理。
  2.目前,农业银行只办理本行开立基本帐户的企业申请的贴现,不办理在它行开户企业申请的贴现。收款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既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它银行进行转贴现,也可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汇票到期,贴现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对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帐户不足支付的,其开户银行除按规定收取罚款外,应立即将商业承兑汇票退给持票人或贴现银行,由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或由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帐户内收取。
  3.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的管理:第一,对申请银行承兑的申请人,开户银行要对企业单位的资信情况进行认真的审查,由信贷部门按贷款审批权限审核批准;第二,要查验经有权机关确认为有效的经济合同和交易单证,无合法的商品交易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严禁在资金拆借中使用银行承兑汇票;第三,对资信较差,经营不景气的企业,不准签发银行承兑汇票。
  4.加强对商业汇票贴现的管理:第一,对付款单位在外埠的商业承兑汇票一般不予贴现;对付款单位在外埠的银行承兑汇票,只办理有基本帐户的单位申请的贴现,暂不办理交叉贴现;第二,票据双方均在同城的商业承兑汇票,农业银行可受理本系统开立基本帐户的企业申请的贴现,但必须认真审查、从严掌握;第三,建立健全商业汇票贴现的审批制度。办理商业汇票贴现由商业信贷部门负责,采取行长、科(股)长(营业所主任)、信贷员分级审批制度,审查权限、额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制定。
  5.办理贴现要对票据进行认真地审查。首先要认真审查商业汇票的要式是否完整,汇票的必要记载事项及印章是否齐全、清晰(承兑单位的印章要核对真伪):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行名、印章、压数机与该行的印模是否相符;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是否与贴现申请人相符,背书是否连续,汇票上是否有“不准转让、贴现和抵押”的记载;承兑期是否在规定期限以内,汇票是否有有效逾期付款提示期等;其次审查商业汇票的设立是否以合法、真实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对无商品交易的融资汇票和用于期货交易的商业汇票,不予办理贴现;第二,审查贴现申请人是否是银行信贷支持的对象,贴现资金的投向是否符合信贷政策,对关、停企业,资不抵债企业,不予贴现;第三,审查贴现申请人的资产负债、生产经营、资信等状况,对贴现金额较大或对承兑人的资信状况有疑问的,均应向承兑人的开户银行咨询,了解承兑人的资信状况和经济实力;第四,贴现申请必须经信贷部门认真地审查、承办信贷员要写出书面审查意见,按分级权限进行审批。
  6.严格商业汇票纪律。严禁利用商业汇票套取资金和进行违法活动;商业汇票一经承兑,承兑人负有到期无条件付款的责任,不得以交易纠纷和本身承兑的责任拒绝支付票款。
  五、加强凭证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
  1.银行承兑汇票及所用印章、压数机必须按照《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和《中国农业银行重要空白凭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管理。凭证、印章和压数机分人管理和使用。
  2.各级行都要按规定准确、及时向上级行报送商业汇票业务统计表。总行将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各地出现的严重票据纠纷、以至形成民事或刑事案件、一笔交易票面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必须及时上报总行。
  3.今年下半年要对5万元以上、到期的商业汇票进行一次清理和检查,其重点是检查到期不能收回的原因,对有问题的要采取果断措施,避免损失;对手续不完善的,要迅速进行补救。各分行在年底以前将检查总结上报总行。
  六、加强领导、搞好协作。
  1.分管行长要及时组织计划、信贷、会计、信息等有关部门,研究该项业务如何进一步开展和加强管理问题。信贷部门负责办好承兑贴现业务,组织对内对外培训和对外宣传;计划部门负责安排好贴现资金;会计部门负责搞好会计核算,结算手续和柜面监督;信息部门负责作好报表统计。
  2.加强培训。各分行要有计划、有步骤、分层次举办培训班和经验交流会,迅速提高银行业务人员办理商业汇票业务的水平。
  3.做好宣传工作。调动企业办理商业汇票的积极性,并对具体业务手续进行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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