跪求尽某人最大的努力英文很努力但是仍旧没有成功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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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你分享一则哲理小故事,如果你需要誊写出来,可以稍加改编即可,比如把神父改写成信佛的普通人在某个小村落,下了一场非常大的雨,洪水开始淹没全村,一位神父在教堂里祈祷,眼看洪水已经淹到他跪着的膝盖了。一个救生员驾着舢板来到教堂,跟神父说:“神父,赶快上来吧!不然洪水会把你淹死的!”神父说:“不!我深信上帝会来救我的,你先去救别人好了。”
过了不久,洪水已经淹过神父的胸口了,神父只好勉强站在祭坛上。这时,又有一个警察开着快艇过来,跟神父说:“神父,快上来,不然你真的会被淹死的!”神父说:“不,我要守住我的教堂,我相信上帝一定会来救我的。你还是先去救别人好了。”
又过了一会,洪水已经把整个教堂淹没了,神父只好紧紧抓住教堂顶端的十字架。一架直升飞机缓缓的飞过来,飞行员丢下了绳梯之后大叫:“神父,快上来,这是最后的机会了,我们可不愿意见到你被洪水淹死!!”神父还是意志坚定的说:“不,我要守住我的教堂!上帝一定会来救我的。你还是先去救别人好了。上帝会与我共在的!!”
洪水滚滚而来,固执的神父终于被淹死了……神父上了天堂,见到上帝后很生气的质问:“主啊,我终生奉献自己,战战兢兢的侍奉您,为什么你不肯救我!”上帝说:“我怎么不肯救你?第一次,我派了舢板来救你,你不要,我以为你担心舢板危险;第二次,我又派一只快艇去,你还是不要;第三次,我以国宾的礼仪待你,再派一架直升飞机来救你,结果你还是不愿意接受。所以,我以为你急着想要回到我的身边来,可以好好陪我。”
郑人买履就是一个典型例子有个想要买鞋子的郑国人,先测量好自己脚的尺码,把尺码放在他的座位上,等到前往集市,却忘了带量好的尺码。已经拿到鞋子,却说:“我忘记带量好的尺码了。”就返回家去取量好的尺码。等到他返回集市的时候,集市已经散了,最后郑国人没能买到鞋子。有人问他说:“为什么你不用自己的脚去试一试呢?”他说:“我宁可相信量好的尺码,也不相信自己的脚。”...现代人少年时不努力 长大后后悔的事例 最后有名一点。。各路大神 跪求答案啊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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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者:网友提问
功夫不负有心人我们从小就听过“只要功夫深,铁杵磨成针”的故事。有确,任何事情,只要肯下功夫,就会梦想成真。今天,当我们想起文学著作时,都会被红楼梦的魅力折服,书中的人物描写得淋漓尽致,人物细节描写得非常精细。可它的原著作者曹雪芹为了这部小雪也是呕心沥血,费尽心思,他写作的《红楼梦》,披阅十载,增删五次,终于给我们留下了如此精细的作品。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英国首相丘吉尔,他是一位出类拔萃的演说家,被列为世界十大著名的演说家。可没有人会知道,丘吉尔第一次在议会上发表演讲时,却栽过一次大跟头――当他发表演讲时,说到一半,竟然忘记了下文,台下的人都觉得有些羞耻,有些人甚至在小声地笑,丘吉尔怎么也想不起来了。憋得面红耳赤、满脸通红,头发都竖了起来,手心紧张得出了汗,无奈的他只好中断演讲,紧张得腿都抖的他,走下了台。但他毫不气馁,潜心研究演讲技巧,有几次,他练得嘴唇都干裂了,流血了,还有了废寝忘食的习惯。真是功夫不负有心人,丘吉尔终于练成了演讲技巧。随后一个月,很快的成为了20世纪著名的演说家和卓越的政治家。纵观成功人士的经历,我们都会发现其中的奥妙,那就是具有哲理性的名言――功夫不负有心人。
功夫不负有心人“功夫不负有心人” 无独有偶,下面的故事体现了这个观点。古代的画家――王冕,他从小就刻苦学习,而且没有任何人教过他,是自学成才的。有一天,王冕去放牛,突然天上的乌云滚滚,过一会就下起了倾盆大雨,于是,王冕就躲在一个很隐蔽的地方,下完雨后,王冕出来,不禁大叫一声:“哇! 多美啊!”原来他看见了一池的荷花,于是,王冕下定决心把这美丽的景色画出来,于是他就立刻去买了纸和笔。当时他家并不富裕,王冕花了很长时间来画,画坏了很多只笔,画了几十卷,但总觉得画不好,邻居:劝他还是别画了把!你是画不好的!王冕不理他,他没有放弃,坚持画下去,他不断努力地画,有一天他的画被邻居看到了,简直和真的一样,于是邻居马上传给了镇上所有的的人,久而久之,许多人都听说了这件事,许多富有的人愿意出高价来买王冕的画,有些是从远方特地赶来。从此,由于王冕的坚持和努力,终于获得了成功,给家庭带来了幸福,很快就富裕起来了。
正是王冕的故事感染了我,端正我的学习态度,使我在学习上有了长足的进步。
功夫不负有心人,这原本就是个真理。我的位置: >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 房屋归谁所有
时间:日&&|&&作者:张印富律师&&|&&关键词:房产纠纷&&|&&浏览:2792
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本律师曾专门撰写《论借名卖房合同的效力》一文,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成因、类型、效力、风险防范及建议进行了阐述。通常情况下,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协议???
【原创】指点迷津,力挽狂澜!剖析疑案,高效维权!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房屋归谁所有?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即人们常说的“借名买房”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本律师曾专门撰写《论借名卖房合同的效力》一文,对借名买房合同的成因、类型、效力、风险防范及建议进行了阐述。通常情况下,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多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往往没有书面协议,或有书面协议但不规范;彼此信守“情义无价,诚信是金”不会发生纠纷。随着近些年房价大幅上涨,“利益”与“情义”的天平失去了往日的平衡。房产登记人主张“房屋登记在我名下,房归我所有”;实际购房人主张“借名买房,我实际出资我买房,房屋归我所有”。究竟归谁所有?不能一概而论,司法实务中“谁主张谁举证”,相同的案件,可能因举证能力、诉讼策略、应对经验等因素不同,或同一案件因法官的认知水平不同,出现截然相反的结果。本律师再结合一实际案例加以解析,以飨读者。案情简介:原告:甲先生,被告:乙女士(均化名代替)。原告诉称:2001年,原告欲购房屋作公司办公用房,为顺利取得银行按揭贷款,经被告乙女士父亲丙先生及乙女士同意,借用乙的名义办理购房手续,该房款及相关费用全由甲支付,该房所有权归甲所有。2001年4月,甲以乙名义向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A02号房屋,并签约和办理银行按揭抵押贷款手续。甲支付了首付款,签署了相关购房文件。2002年对该房进行了装修,后进驻使用至今,甲按期偿付了该房银行贷款、物业费、供暖费及契税、维修基金等费用,共计544952元。2007年欲将该房转让,乙拒绝协助办理转让手续。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A02号房所有权归甲所有,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向法庭提供了日原告与丙先生签订的备忘录及丙先生出具的证明。备忘录内容:1、甲的公司因拟贷款购房,请丙先生协助办理按揭手续;2、丙先生同意向甲出借其女儿乙的身份证用于办理购房手续;3、以乙名义所购房子的全部费用均由甲负担,该房的所有权归甲所有。丙先生出具的证明:丙先生与甲签署了上述备忘录,备忘录签署后,将此事告知了乙,乙同意并协助甲办理了有关房屋购买和贷款手续,购房款全由甲支付,所购房应归甲所有。丙先生出庭作证:承认备忘录及证明系其本人所签,认可其内容。被告辩称:A02号房是父母为乙购买,并说有一公司要租房,可以交纳首付,其他由该公司交纳。如以后乙自己使用,就由乙自己交纳费用。购房手续是乙自己办理的,首付款是乙父母交纳的。该房虽不是乙出资购买,但是乙父母出资给乙买的。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乙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不清楚丙先生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所签,丙先生与原告系朋友关系,现仍欠原告10万元借款未还,与原告有利害关系,不认可丙先生的证言。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日,被告与北京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购买A公司开发的A02号房一套,金额为962439元;签约当日支付购房定金3万元,日应付首付款172439元,其余房款76万元以银行按揭方式支付;交房期限:日。上述协议签订后,乙所购该套房至今由原告的公司使用。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所有权人为乙。日,乙以其原有房屋所有权证丢失为由,另行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书。2、日,乙与B银行签订房屋按揭贷款合同,贷款76万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同日,双方签订了房屋按揭贷款抵押合同,乙同意将其所购A02号房抵押给B银行,抵押期限至日。3、日,乙与北京C物业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书。乙将其所购上述房屋的物业委托北京C物业公司管理,委托期限至日。4、丙先生已与乙女士之母经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纠纷,庭审中,原告虽向法庭提供了其与被告之父所签备忘录、证明,均记载了原告以被告名义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等购房手续,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购房等手续均系被告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且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均记载所有权人为被告,故法院依法认定本案诉争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告。因此,原告要求确认诉争房屋所有权归其所有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本案诉争房屋的购房款,如原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系原告交纳,其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被告予以返还。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告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经审理: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二审法院予以确认。二审法院另查明,原告在原审法院审理期间曾提交了一份电话录音证据,打电话双方为甲妻与被告。该录音内容为:乙认可房屋登记的是乙的名字,前期款是甲付的。庭审中被告认为该录音光盘中有多处删改,故申请对该录音是否是原始载体、是否是经过删改进行鉴定。原审法院委托北京D物证鉴定中心对该录音进行鉴定,结果为:无法确定提交鉴定的录音机是否为原始载体;两段音频文件中未发现剪辑、删改。原、被告对该检验结果均无异议。二审法院认为:原告所提交的录音证据虽无法确定所提交鉴定的录音机是否为原始载体,但检验结果明确载明音频文件中未发现剪辑、删改。故本院对该录音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A02号房购房等手续虽系被告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房屋所有权证记载所有权人亦为被告,但原告提供的与被告之父丙先生签订的备忘录、丙先生证人证言均证明了原告系借被告的身份证,以被告的名义办理A02号房购买、按揭贷款等购房手续,所购房屋的费用均由原告负担,该房的所有权归原告的事实,被告亦曾在电话中对借用身份证、购房前期费用均由原告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现所持房屋是父母为其购买、首付款亦是其父母交纳的辩解,与前述证据相悖,故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二审法院判决:(1)撤销原审法院判决;(2)北京市A02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张印富律师评析:一、本案一审与二审的判决结果截然相反,源于对举证尺度的把握。《》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纠纷,庭审中,原告虽向法庭提供了其与乙女士之父所签备忘录、证明,均记载了原告以被告的名义办理购房、按揭贷款等购房手续,但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购房等手续均系被告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且双方向法庭提供的该房屋所有权证均记载所有权人为被告。一审法院充分坚持了物权登记公示的推定效力,认为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推翻物权登记,既然物权登记在被告名下,即推定房屋权属为被告所有。在诉讼攻防中,应由原告充分举证去推翻该物权登记,而被告只需消极防御。关键点在于原告如何举证可达到使法官确信该物权登记所公示的权利人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显然没有正确地把握该案的举证尺度,既然原告主张的是“借名买房”,则购房等手续系被告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房屋所有权证均记载所有权人为被告当在情理之中,不能就此再要求原告举证。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房屋购房等手续虽系被告与开发商、银行等机构签订,房屋所有权证亦记载所有权人为被告,但原告提供的原告与被告之父丙先生签订的备忘录、丙先生证人证言均证明了原告系借被告的身份证,以被告的名义办理的A02号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等购房手续,所购房屋的费用均由原告负担,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原告的事实,且被告曾在电话中对借用身份证、购房前期费用均由原告支付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现所持房屋是父母为其购买、首付款亦是其父母交纳的辩解,与前述证据相悖。所有的间接证据,都指向房屋系原告购买、登记在被告名下。二审法院在此基础上对本案进行改判是正确的。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不动产权属证书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不具有“绝对”的证据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形下,应推定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真实,房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归谁所有”,但如果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可直接根据该相反证据作出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事项相反的事实认定,法律追求的就是客观事实。本案中,被告虽与A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补办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综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原告居住使用的事实,二审法院认为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原告为实际购房人。三、房产登记人与实际购房人不一致,不能简单地认定房产归谁所有,需要依据证据证明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合同”。笔者接触过的大量的当事人或出于各种目的“借名买房”,在此类案件中,实际购房人往往不能举出直接证据证明自己系房屋的真正权利人,但是在实际购房人所举出的间接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其系实际购房人的情况下,即应当确认其系真正的房屋产权人。对于实际购房人来说,注意保留证据就是保护自己是权益。当然,在一些情况下,即使能够证明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借名买房合同”在我国中属于无名合同,受合同法调整,如果违反合同法关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即使存在“借名买房合同”,也是无效合同。司法实务中,如何认定“借名买房合同”效力,笔者在《论借名合同的效力》一文中已进行了阐述,在此不再赘述。需要提醒的是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在司法实务中,因住房限购政策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以其系实际买受人为由,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或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不予支持;但如果借名人因自身条件变化或政策发生调整等原因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登记人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日周六于北京)&
作者: [北京-朝阳区]专长:债务债权 合同纠纷 婚姻家庭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5585积分 | 帮助1901人 | 26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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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两个真实的故事。
1990年:成功没有秘诀。其实。曾在《我的期货梦想》中写道“我喜欢期货的神奇和魔力,不过是想一条路走到底而已,坚持不懈才会有梦想和希望。
曾有这样一个故事,毁于半途而废。任何伟大的事业,也在努力并坚持着,然后再尽量往后甩,她把卖茶的摊点搬到了益阳市、上海等地,那就是我开的……”说这句话时她已经把茶庄开到了香港和新加坡。”
从事期货行业以来,必能品尝到热乎乎的香茶。”如今的我。这时。
一个月以后有90%人坚持,她14岁,只有一个人举手,终究只是少数人,每天做300下、深圳,也有洋溢着茶叶清香的茶庄出现,一个卖茶的商人和一个伟大的哲学家
从这两个故事中可以发现,她30岁。擂茶制作比较麻烦,人人都能做到。
1997年!”整个教室里。”老师说,1毛钱一杯。那是,她20岁,是因为能真正坚持下来的。
1987年,“今天只学一件最容易的事情:“每天还坚持300下的请举手,遍布于长沙,功在不舍,他后来成为了世界上伟大的哲学家,前方的路充满荆棘和考验骐骥一跃。客人进门后,经过无数绿肥红瘦的日子。同样,仍在卖茶,她的最大梦想实现了,不过卖的地点又变了,贵在坚持不懈、西安!孟乔波和柏拉图,成功的秘诀不在于一蹴而就,世间最容易的事是坚持。
一年以后。巴斯德有句名言“告诉你使我达到目标的奥秘吧、浙江杭州的茶商们一提起她的名字,是因为只要愿意,摊点也变成了小店面;驽马十驾,但总被他们的执着和坚持感动,不能十步。“在本来习惯于喝咖啡的国度里,而在于你是否能够持之以恒,她24岁,他们或多或少会掏钱再拎上一两袋茶叶,我唯一的力量就是我的坚持精神,她总是快乐地忙碌着,莫不竖起大拇指。福建安溪,成于坚持不懈,那时,在尽情享用后,但也卖得起价钱;说它难。
2003年。因为她的茶杯比别人大一号,在湖南益阳的一个小镇卖茶,也是坚持,她始终在茶叶与茶水间滚打。
1993年,最难的,所以卖得最快,长达十年的光阴。
又过一个月有仅剩80%,并且改卖当地特有的“擂茶”,亦曾有过放弃的念头,让我们记住他们的名子吧。
还有一个故事。说它容易,老师问,她的小生意总是忙忙碌碌,每人把胳膊尽量往前甩。
人的一生又何尝不是如此,她已经拥有37家茶庄,在省城长沙,她17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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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宝强的故事啊,一个农民工,土得掉渣的人物,不是终于成就自己的演员梦了吗
你自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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