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鉴定九级伤残能要求哪些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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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粤鉴协秘[2012]6号
关于征求《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
各市司法鉴定协会:
&& 现将法医临床专业委员会拟订的《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所辖相关鉴定机构学习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于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报省司法鉴定协会秘书处。仍未成立协会的市,请各市司法局司法鉴定管理部门代为转达。
联系人:陆惠玲,联系电话: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南(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指南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伤残等级评定适用标准、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躯体伤残评定步骤与方法。
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与伤残程度、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劳动能力及残疾器具的相关鉴定。
本指南的制定使法医学损伤与伤残鉴定有统一的标准、方法及步骤,为今后的结果复核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3&伤残评定
3.1&评残标准的适用
3.1.1&鉴定人在伤残鉴定中适用哪个标准,必须依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人民法院等办案单位有明确委托或者当事人双方有明确要求,签署鉴定协议书后,可以按所要求的标准进行伤残评定。
3.1.2&一般来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标准有特定的案情和明确的适用范围,不宜无限制的扩大适用范围。
3.1.3&工作中受伤人员,虽未经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法医鉴定机构原则上宜应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标准评定伤残等级;&
3.1.4&医疗过错行为致人伤残的,应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评定伤残等级。
3.1.5&人身保险损伤伤残评定,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进行评定,也可按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标准进行评定,但必须签署鉴定协议书。
3.1.6&涉及刑事责任的受伤人员伤残等级评定,鉴定机构应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进行评定。
3.2&鉴定时机的确定
3.2.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时,或参照《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2006年)》进行评定。
3.2.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2.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并建议适时再次鉴定。
3.3&涉及精神损伤时的鉴定
3.3.1&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与职业病、其他各种伤害所致的伤残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只对躯体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不能就精神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也不能依据精神病医院出具的精神检查结果、心理检测报告进行精神伤残等级评定。
3.3.2&凡涉及智能缺损或精神障碍的精神损伤程度评定,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应告知委托方另行委托具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定。如需要,法医临床鉴定机构可引用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出具的精神伤残等级鉴定结论,进行综合评定。
3.4&在伤残等级评定中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
3.4.1&伤残等级鉴定经常涉及伤病关系,最常见的是伤者在原有伤(病)的基础上再次受到致伤因素的作用,造成已有伤(病)的组织器官再次损伤。应首先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然后再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并在分析说明中提供具体参与度。
3.4.2&在致伤因素导致现存损伤或伤残后果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伤病关系:
(1)单纯由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参与度0%—4%);
(2)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诱因(参与度5%—25%);
(3)以疾病为主,损伤为辅因(参与度26%—44%);
(4)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包括损伤与疾病并存、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独自存在不可能造成后果(参与度45%—55%);
(5)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辅因(参与度56%—95%);
(6)单纯由损伤引起,与疾病无关(参与度96%—100%)。
4、在损伤程度评定中伤病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
4.1&首先进行伤病关系分析,再根据以下情形评定损伤程度(参见附表1):
4.2&单纯由疾病引起,与损伤无关,不进行损伤程度鉴定;
4.3&以疾病为主,损伤作为诱因时,不宜作损伤程度评定,但损伤作为诱因在鉴定书中应进行说明,以便案件的正确处理;
4.4&对于伤病处于“临界型”关系的人体损伤,鉴定时可参照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文降低一个级别进行损伤程度评定;
4.5&以损伤为主,疾病为诱因或辅因,直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并在分析说明中对疾病情况进行说明;
4.6&单纯由损伤引起,与疾病无关,依据人体轻重伤鉴定标准,对损伤程度进行鉴定。
5、在损伤与伤残评定中涉及因果关系的分析
5.1&在实际鉴定中,现存损害后果(损伤或伤残)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存在多种情形,包括一因一果、多因多果、一因多果及多因一果。在鉴定项目委托与分析说明中,应分别予以说明。根据致伤因素在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将现存损害后果与致伤因素之间的因果关系分为:
&&&5.2&全部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完全由致伤因素造成,参与度为91%—100%;
&&&&5.3&主要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致伤因素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61%—90%;
&&&&5.4&同等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由致伤因素和其他因素共同造成,参与度为41%—60%;
&&&&5.5&次要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致伤因素起次要作用,参与度为21%—40%;
&&&&5.6&轻微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致伤因素起轻微作用,参与度为l%—20%;
&&&&5.7&无因果关系:指损害后果全部由其他因素造成,参与度为0。
6、劳动能力丧失评定
6.1&依据伤残等级级别确定劳动能力丧失率,如十级伤残为劳动能力丧失10%,九级为20%,依此类推,一级为100%。也可按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的规定,划分劳动能力丧失等级。一、二、三、四级残为劳动能力完全丧失,五、六级为大部分丧失,七、八、九、十级为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6.2&因工伤残与职业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可分三级评定,包括劳动能力完全丧失、大部分劳动能力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丧失。
6.3&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根据《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的规定,仅可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两个等级进行评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的1至4级伤残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至6级伤残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6.4&如果伤病职工同时符合不同类别疾病三项以上(含三项)“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条件时,可确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7、残疾辅助器具评定
对残疾辅助器具的参考价格、使用年限的评定,应参照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中发[2008]7号)》进行。
本指南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解释。
本指南自2012年&&月&&日起试行。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人身伤害医疗费的审核与评定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本准则规定了法医临床学人身伤害医疗费审核与评定的范围、标准及方法。本准则适用于广东省社会司法鉴定机构对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的评定。
本规范的制定使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有统一的标准,为今后的结果复核及学术交流奠定基础。
3.1&人身伤害医疗费,是指自然人身体受到伤害后,对伤害后果进行医学治疗所需的费用。
3.2&伤害的性质包括故意伤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职业疾病、医疗事故、灾害事故、意外事故及其他不法侵害。
3.3&伤害后果包括伤害所致原发损伤及合并症或继发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
3.4&医学治疗所需的费用包括急救费、挂号费、检查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相关的其它医疗费用等。
3.5&急救费包括现场救护人工、物品、药品费用、医院救护车费及出诊急救费等;
3.6&挂号费包括急诊挂号费、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等;
3.7&检查费包括为确定伤情及治疗所需的各种医学辅助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X线检查、CT、MRI、B超、彩超检查费等;
3.8诊疗费包括诊断费、会诊费和输液、换药、门诊手术、门诊观察等治疗费;
3.9&医药费包括中药费、西药费;
3.10&住院费包括床位费、医疗护理费、手术费等;
3.11&康复费包括临床治愈后肢体和器官功能锻炼、机能恢复所需的费用;
3.12&整容费包括矫正、去疤及其他修复容貌的费用;
3.13&残疾辅助器具费包括安装义眼、义牙、假肢等费用等。
3.14&其它医疗费用包括以上范围之外的与伤害医学治疗有关的费用。
4.人身伤害医疗费,按照委托鉴定日期为界,分为前期医疗费和后期医疗费。
4.1&前期医疗费是委托鉴定时已经发生的医疗费。前期医疗费的审核是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医疗费用凭证的合格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就诊医院、治疗措施和治疗时间等与医疗费用的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前期医疗费实行“差额化”赔偿、即需要多少赔多少的原则,只要是实际需要并合理的费用,鉴定时应予以支持。
4.1.1&就医医院的选择,按照损伤地或伤员常住地就近治疗为原则。因伤情需要,经就医医院同意,可转院治疗,转治医院也按照就近原则,医院级别需为县级以上公立普通医院。抢救和应急医疗处理不受以上规定限制。
4.1.2损伤治疗措施方法,按照治疗原发损伤及合并症或继发症、伤害所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为原则。治疗使用药物、诊疗措施和辅助检查项目等均应参照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的规定进行评定,符合对症、适时、必要的原则。
4.1.3&治疗伤害诱发或加重的自身疾病,按照控制、减轻原疾病症状为原则,并按照伤害本身在诱发或加重自身疾病中的权重比例折算这部分的医疗费。
4.1.4&损伤治疗时间原则,按照损伤本身临床治愈、诱发疾病临床稳定为治疗时间控制原则,包含功能锻炼、机能恢复时间,不包含残疾器官置换时间。
4.1.5&费用凭证合格依据,按照就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记载、收费凭证三者一致并符合以上要求为原则。
4.2&后期医疗费是指伤残评定后必然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和适当的整容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原则是“定型化”赔偿原则,即从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协性和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后期医疗费的评定是对后续治疗所需费用数额的评估认定,评定内容包括医疗项目、措施的确定并估算由此产生的费用数额等。
4.2.1&确定后续治疗费应把握的原则:
&&&&(1)应是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
&&&&(2)&已确定伤残等级者,原则上不给予可能减轻伤残等级的后续治疗费用。如颅脑损伤评残后,不再给予营养脑细胞、高压氧等治疗费用;未评定伤残者,可结合实际需要情况评估后续治疗费用;
&&&&(3)后续治疗费原则上按普通价格(暂定为市级三甲医院收费标准)和/或参照市级经治医院收费标准评估;
(4)后续治疗费的评估,还应该考虑伤者的具体情况,如伤残等级评定的松紧度、治疗时间的长短、损伤的恢复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4.2.2&后期医疗项目和措施的确定。
4.2.2.1&后期医疗项目和措施是指临床转归必然发生的、客观规律合理发生的医疗项目和措施,不包括理论上可能发生的医疗项目和措施。
4.2.2.2&已经确认伤残并评定级别的损伤,除根据需要给予康复、整容措施或配备残疾辅助器具外,不需其他后期治疗,不再发生其他后期医疗费。如伴有伤残以外其他部位损伤需要继续治疗,则只确定这部分的医疗项目和措施。
4.2.3&后期医疗费用数额估算准则
根据确定的医疗项目和措施,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医疗用药标准计算需要的医药费。同一地区、同类损伤、同等程度损伤,医疗费应该相同或相近。老弱病残孕妇的医疗费用应比年轻健康者偏高。伤重的治疗费用比伤轻的多。
4.2.3损伤致严重残疾存在医疗依赖者,其后期医疗费用的评估应根据医学科学规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后期医疗费“定型化”赔偿的原则,一般二年后不再给予病因治疗费用,但应适当考虑给予支持、对症、并发症防治费用。
4.2.4后期医疗项目和措施费用标准。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得评定,原则上需按照下表(附表1)中标准执行;对于标准中未列出的,可比照相近治疗费用进行评估。
附表1&&必然发生的部分治疗项目和措施的费用标准
治疗项目和措施
医疗费用(单位:元)
单侧颅骨修补
双侧颅骨修补
颌骨钢板取出
锁骨钢板取出
椎弓根钉固定取出
肢体长骨钢板固定取出
肢体长骨交锁髓内钉取出
肢体长骨髓内钉取出
肢体长骨克氏针取出
指(趾)骨克氏针取出(含掌骨)
掌跖骨钢板取出
肩胛骨钢板固定取出
髌骨、鹰嘴张力带取出
椎体哈氏棒取出
髋臼钢板手术取出
可调外固定架取出
整容费用、色素沉着、增生瘢痕切除(毁容的,颈部瘢痕明显限制其活动者,大关节瘢痕致功能活动障碍,摩擦易致癌处)
-、(岁以下儿童、岁以下女性取上限)、-、-次、处(面积左右)
-颗(岁以上不予更换费用)
义眼安装(义眼台成形术后)
人工关节置换
全髋-万、半髋-万约年
瘫痪(伤残三级以上、三个月以上)
二年内,-月
二年内,-月
植物状态生存
二年内,-月
-次,-次
本准则由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解释。
本准则自2012年&&月&&日起试行。
1、本标准参照地市级三甲医院费用情况制定。各级鉴定机构可根据当地实际收费状况,在30%内上下浮动;对省级三甲医院的颅骨修补、内固定取出等费用,上浮不能超过50%;&
2、相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可适当增加费用,原则上不超30%;不同部位多处内固定,如判断不能一次手术取出,可叠加计算;
3、牙齿脱落评残后,原则上只给于1次义齿治疗费用;超过所评伤残等级标准规定数目的脱落牙齿,可给予2次义齿治疗费用,如牙齿脱落8颗为Ⅹ级残,对多脱落的,可给予2次义齿费用;牙齿费用为单纯义齿安装材料及手术费,不包括相应的对症治疗费,如根管治疗;牙齿脱落3颗以上的,尚需考虑固定牙费用;必须安装种植牙的,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临床专家意见评估。法医鉴定轻伤(偏重)需赔偿多少_百度知道
法医鉴定轻伤(偏重)需赔偿多少
提问者采纳
受害人户籍地或实际居住地生活支出或收入标准为基础计算,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营养费。无固定收入的、财产损失等,也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诉讼,协商不成可以起诉,需要做伤情鉴定。
伤残赔偿金根据法医鉴定确定的伤残等级,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伤残赔偿金。费用金额可以参考以下标准,要求赔偿医药费。
建议协商解决。如果经过鉴定构成轻伤或以上,根据案情细节做出更准确解答,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或护理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正规医疗发票确定数额,如果构成伤残,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那么对方或你涉嫌刑事犯罪。有固定收入的。
3,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误工费。同时应当互相进行民事赔偿。
营养费按照医生开具的营养需求诊断证明确定数额,医药费根据医院诊断证明、误工费、护理费2;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如果有需要可以来电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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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为轻伤的,民事赔偿的标准是多少?
新疆-巴音郭楞&07-08 19:57&&悬赏 0&&发布者:王作芬 & 回答:(1)
被单位同事持刀从背后在左颈部连割两刀,伤口长达12CM,割断静脉血管一根,肌肉割断三公分以上,深度1公分左右。右腹部下端肋骨处捅伤,伤口长度6公分,深度2公分-3公分左右,其处腹肌被割断。右肩膀处被割伤8公分左右,伤口较浅,未达肌肉组织。左手拇指及食指各有一处刀伤,较深,各缝了三针。
问题补充:
对方是酒后持刀伤害,单位工作性质是上四个月休息两个月,这事发生在单位。请问单位有没有责任,如有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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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伤达到轻伤(以上),你们可要求追究对方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轻微伤则可要求对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派出所调解不了可直接到法院起诉。及时报警,并申请伤情鉴定,如果构成轻伤或轻伤以上,打人者就涉嫌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伤情鉴定为轻微伤,只能要求民事赔偿,受害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同时可以要求给予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立案后,受害者还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当然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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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11745交通事故中的死亡或致伤原因的认定以法医鉴定为重要依据
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与赖某某、吕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仅作为学习参考讨论之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蔡开剑律师(电话:,邮编:)出具的法律意见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意义的文件使用。相关问题,欢迎探讨。】
【关&键&词】&&成都市&新津县&交通事故&死亡&尸检&律师
【指&导&性】&&较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成民终字第3369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13年6月28日&
【审理法官】&&张洪&赫耀文&王嘉莉&
【上&诉&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原审原告)赖某某、吕某某(原审被告)
&&&&【&裁&&判&&要&&点&】
&&&&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或其他伤害原因被侵权人死亡的,首先交警会安排法医对死者做全身非解剖的尸表检验以确定死亡原因。因为如果明确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地死亡,就肇事方可能就会涉嫌交通肇事罪,很多案件的死亡原因非常清楚的表明是源于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死亡。因为对于解剖,目前是要征得死者家属的同意。因为交通事故的案件均属于过失导致的死亡,在肇事方能作出合理赔偿的条件下,死者家属对于要求追究肇事方的刑事责任心态不是特别强;在基本可以确定是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死亡的前提下,尸检反而可能会减轻肇事方的赔偿责任;关键受中国死要全尸的传统观念下,一般不会同意尸体解剖,而导致真正的死亡原因不能查明。
有些特殊的案件是由撞击和死者原有疾病共同作用而成,法医仅通过尸体检验并不能给出明确的判断。根据刑事司法中排除合理怀疑和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肇事方将不会被追求刑事责任,但民事责任的举证要求则是高度盖然性,所以刑事责任可免,民事赔偿责任难逃。因为最终由保险公司买单,所以这种处理方式属于都可以接受的方案。
我在办理交通事故中,遇到比较多的是原有慢性疾病,死者或伤者原来就有一些疾病,因为交通事故导致病情加重,不久不治,这里就会涉及到交通事故与当前损伤有无因果关系;如果有,那么参与度是多少的问题。另外一类比较常见的是颈部和腰部损伤,因为随着年龄的增长,无论是伏案工作或者体力劳动,或多或少都会有椎间盘突出的问题。常常因为小小的撞击导致病情的出现和恶化。曾经一个40多岁的女性当事人,就被出租车在倒车时撞了一下,然后病情逐渐加重,虽然经保守药物和物理治疗都不好,最后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交通事故参与度为80-90%。脑血管畸形在人群中的较为常见,但很多人是终身不出现症状,但就有人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血管破裂,最后不治的,&这种情况,肇事方将承担更大的参与度。曾经代理的案件中,当事人是先天颈椎畸形,因为交通事故的撞击导致瘫痪。
&&&&【&基&&本&&案&&情&】
  2012年9月7日,赖某某驾驶吕某某所有的川AQX039号轿车沿S103由成都往新津方向在左侧辅道内行驶,向右侧绿化带内走出由右往左横过道路,由于赖某某车速较快,制动避让不及,致使其所驾驶车车头右侧接到伍某某,造成伍某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2012年9月24日,新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伍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认定:关于伍某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问题,虽然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所作的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伍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但不能排除本案死者因交通事故造成严重内伤而死亡,从本案证据看,伍某某系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因此,伍某某的死亡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有关系。法院判决:一、由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原告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110,000元;二、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原告朱某某、伍某一、伍某二、伍某三、伍某四、伍某五1,023元;三、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内支付被告赖某某交通事故垫付费用20,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认为死者的死亡原因无法确定,作尸体解剖显得更为重要,原审法院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支持朱某某等六人的诉讼请求,已经严重影响公正审理的要求。故请求依法改判。
&&&&二审开庭审理过程中,赖某某陈述,其驾驶车辆行驶过程中,伍某某突然从绿化带中走出,因车速过快,车辆直接撞向伍某某,导致其飞出20米,同时,车辆右边玻璃破碎。&
  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认定事故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伍某某的死亡是否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的问题,虽然四川华西法医鉴定中心所作为的法医学鉴定书的鉴定结论为伍某某死亡原因不能确定,但从二审调查的事实看,伍某某与川AQX039号车相撞后,由于冲击力被撞出20米,故其死亡原因与本次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法医学鉴定的结论为死亡原因无法确定,本院不予采信。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效力与冲突规避&】&终审判决&有效&参考适用
【&律师&办案&心得&】
  1、在办理致伤原因比较复杂的案件时,律师不要有畏难情绪,这样更能体现律师的价值。
&&&&2、因为涉及法医鉴定因果关系和参与度的医学专业问题,且要多做比常规案件多做一个鉴定,故要给当事人做好法律释疑工作。
3、与法医保持良好的沟通,找出有对当事人有利的意见。虽然本案中的法医鉴定结论最没有被二审法院采纳,但是一般法院会尊重法医专家的鉴定意见,毕竟充分了解医学的法官也不多。
4、对于案件有不值得怀疑的地方,可以申请法院对于专业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律师在申请司法鉴定时,也可以对司法鉴定提出自己的意见供法医参考。
5、在四川的交通事故处理中,肇事方如果买有足额的保险,自己是不用或者承担很少一部分赔偿责任的。但是肇事方毕竟是事故的当事人方,是最了解事故原因的当事人之一,所以肇事方的陈述对于案件的处理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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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名陶武,男,现年32岁,是浏阳市澄潭江镇集镇一名残疾人。日中午,我被同街青年陶庆单(劳改释放犯)手持菜刀砍成重伤,造成终身残废,生活不能自理。给我带来终身痛苦的,原凶是陶庆单,可给我带来下半辈子生活困难和痛苦的,却是长沙浏阳河司法鉴定所、浏阳市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以及充当杀人凶手陶庆单保护伞的时任浏阳市政法委书记的李家喜,他们都是陶庆单的帮凶。他们枉披一张人皮,却不干人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执掌司法大权,肆意践踏法律,贪赃枉法,执法犯法。法院的一纸判决,凶犯从轻发落,作为受害者的我,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无力支付巨额医疗费,以至贻误治疗,造成终身残疾。  本是一桩普通的凶杀案,可就是因为陶庆单是李家喜的侄婿,在他的授意和干预下,从案发到庭审,变得异常复杂。难怪陶妻李艳红在案发不久公然叫嚣:“平平矮(陶庆单)杀得痛快,坐(关进看守所)得舒服。”  一、案发后,办案民警一不到现场勘查取证,二不过问我的伤情,倒反接受陶庆单家属的请吃。无视客观事实和其他旁证,闭门造车,完全按照陶庆单的口供编造假材料,上报检察机关。我父母去澄潭江派出所请求他们督促陶庆单家属赶快筹钱为我治病,他们的干警竟说没有这种义务。  二、浏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我的案子中,不客观,不公平,更不公证,极力为凶手开脱罪行。  1、 陶庆单是一个被司法机关判处6年半有期徒刑,刚被放出来不久的劳改释放犯,属于重新犯罪,理应重判。庭审中,法官只字不提陶庆单重新犯罪之事。我的辩护律师当庭提出陶刚被释放出来不久,重新犯罪,可法官根本不听,一味强调陶杀人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一审结果也正是如此。陶庆单将我砍伤后,其家属不是积极筹钱为我治病,而是四处活动,打通各个关节。在陶的家属四处活动和贿赂下,果然收到效果,一审只判七年,民事赔偿也只有54000多元。我被砍伤后,我父到浏阳市法院找法官蒋瑞兰诉说冤情,蒋不但不同情,反而气势汹汹地对我父亲说:“你告什么状!陶庆单并不想杀你的孩子,只是用刀吓唬你的孩子。”身为人民法官,竟然说出如此令人心寒的话。  2、一审庭审,我的律师当庭提交了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为我作出的伤残鉴定报告,并一再请求法庭要以湘雅的鉴定为依据进行审理(浏阳市司法鉴定所也提供了一份伤残鉴定报告),庭审法官根本不听我方的要求,也不采纳我方提出的重新作伤残鉴定的建议,更无视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所作的伤残报告,强行将有利于陶庆单的那份由浏阳市司法鉴定所钟宜光一手泡制的与我实际伤残相差悬殊的“七级”伤残鉴定书作为庭审依据,完全站在杀人凶手一边,遂了陶庆单一家人的心愿,既减轻了刑期,又降低了民事赔偿金额。  3、陶庆单的辩护人是一个普通法律工作者,当时尚不具备律师资格。按规定,不具备律师资格的人是不能担任刑事诉讼辩护人的。这一规定,浏阳市人民法院应该知道,为什么他们还要这样做,是工作疏忽,还是刻意安排。  三、浏阳市看守所狱警,胆大包天,竟敢向长沙市中院提供陶庆单“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材料上盖着看守所的鲜红大印,后在二审中被长沙市检察官和我的律师当场揭穿。这完全是份假材料,一审是在2006年12月中旬,时隔几个月,为什么一审时不把材料送上来,而要等到我上诉后的2007年2月初才提交给中院。不知那位出具假证明的狱警是受了谁的指使,还是收受了陶庆单的钱财,竟敢冒如此大的风险。事后浏阳市公安局对当事狱警作出“关禁闭和扣发奖金”的处理,如此严重的问题,公安局为什么不敢向上级报告,就这么轻描淡写的处理。  四、我被砍后,我父亲到市政法委找李家喜书记,把情况向主管领导诉说,并请领导出面,督促办案人员催促陶庆单家属积极筹钱为我治病。可李家喜看完材料后竟对我父亲说:“怎么会有这样的事?你儿子表现不好。”一个堂堂的政法书记,竟说这等不负责的话,我不是一个优秀青年,但还知道遵纪守法。从小到大,派出所没抓过,拘留所没进过,看守所没关过。而陶庆单则是一个判过6年半徒刑的劳改释放犯,身为妻叔,难道一点也不知道。  李艳红是本案的主谋和帮凶,案发后,我父母多次要求政法部门将她抓捕归案,追究责任。我父母磨破嘴皮,得到的永远都是否定的答复。我父多次询问浏阳、长沙等地的律师,都说应该抓捕李艳红并追究她的刑事责任。我父日到省里上访,有政法委李江书记和王副书记都认为应该追究李艳红的刑事责任,然而,在浏阳有李家喜这把伞撑着,谁也动不了李艳红。  办案人员编写假材料,狱警出具假证明,法院不公证审理,都发生在同一案件上。这些人都是吃法律饭的,比谁都懂法,可他们为什么要这样做,不顾自己的政治生命和前途。答案只有一个:陶庆单是李家喜的亲戚,王子犯法,怎能与庶民同罪。  五、日我父亲陶季甄曾以“一个老百姓血泪控诉”为题,在网上发了一篇文章,点了李家喜的名。这下可捅了马蜂窝。11月15日,时任浏阳市政法委书记的李家喜,调集各路人马,开着警车,带着警具(李坐镇澄潭江派出所指挥),气势汹汹闯到我家,将我父带到二楼卧室,干警把用枪套裹着的手枪和手铐往床上一摔,硬说我们在网上写文章,特别是点了李书记的名是犯法的,强逼我父,限当晚必须撤下早几天发在网上的那篇文章。我当时急得要跳楼,被我母亲拖住。当时担任澄潭江镇政法书记的尹某,扬言陶季甄(我父)今晚5点钟之前不撤掉网上的文章,将把他打成残疾。迫于淫威,我父只得答应了他们的要求。  我无非是在网上发了一篇诉说自己冤情的文章,讲了事实和真话,你李家喜堂堂的政法书记,浏阳公检法司总头目,值得这样兴师动众?无非是你心中有鬼,做贼心虚。  六、浏阳市司法鉴定所所长钟宜光,贪赃枉法,丧失职业道德,在我的伤残鉴定上大做文章,极力为凶手开脱罪行。日,我去该所做伤残鉴定,钟宜光无视我的伤情,置湘雅医院诊断资料和国家伤残鉴定标准而不顾,极不负责任地把我的伤残定为“七级”。我父当日得知钟与凶手之妻李艳红娘家是邻居,钟家与李家更是至交,李艳红的兄嫂曾是钟的同事(浏阳司法鉴定所设在中医院),感到情况不妙,估计他们肯定会在伤残鉴定上做手脚。为保险起见,第二天一清早,就带我到湖南最高权威司法鉴定机构――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伤残鉴定。12月8日,结果出来了,鉴定为二级伤残。两个鉴定,相差如此悬殊,湘雅与浏阳河哪个技术更高?哪个更具权威性?谁都知道。日,我的案子汇报到省政法李江书记那里,李书记看了两份伤残鉴定时说:“湘雅鉴定中心是湖南最权威的司法鉴定机构,他们出具的鉴定都不能采信,还有谁的可采信。”2009年5月,我到北京301医院(解放军总医院)作再度检查,该院的朱教授当着长沙中院的马法官的面说:“这孩子现在都是四级以上的伤残,当时湘雅的鉴定是正确的,那个作七级伤残鉴定的单位真是扯淡,要灭掉。”  2009年某月,钟宜光厚颜无耻地顾请某媒体,为他写文章歌功颂德,肉麻地吹捧他为“神鉴”。可我却恰恰毁在这个“神鉴”的手中。七级伤残是怎样一个概念,举个例子完全可以说明。2007年我在浏阳第七医院住院时,见到一位护工,他同样是钟光鉴的,他的伤残等级是六级,可他还能背一个生病的老人上下楼作检查。我现在这副模样,再去做伤残鉴定,肯定也不是七级。七年半之前做鉴定,是我父亲用轮椅推着我去的,那时全身不能动弹,严重失语,当时钟宜光是清楚的,我在湘雅做了七个小时的开颅手术,在重症监护室住了一个星期,湘雅医院有诊断资料。然而,钟宜光根本不顾这些,他所关心的,顾及的是邻居和世交。  七、我不服一审判决, 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中院接到我的上诉材料后,不作任何调查,同样无视湘雅的鉴定,依样画葫芦,二审与一审如出一辙。更可笑的是,法官黎[一手操纵出炉的,是一份彻头彻尾的假司法鉴定。日,我父持中院鉴定委托书带我来到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当时见到该中心的一位主任,说是在等我做鉴定,我父怀疑事先有人与该中心打了招呼,通了气,担心设有圈套,决定不在这里做鉴定,要带我离开。那位主任见我们要走,就来抢我父亲手里的委托书,我父死活不给,没能被他抢到。我父即带我离开赶回中院,将委托书退还给黎[,并说明不做鉴定的原因。可时隔三日,我的伤残鉴定出来了,结果仍然是七级伤残。我根本没在该中心做鉴定,该中心却无中生有地伪造这样一份伤残鉴定,不做检查,不作鉴定,你们怎么知道我的伤残是“七级”,“七级”的框框是谁给你们定的?向人民法院提供假材料、假证据,是要负法律责任的,难道你们不懂。  2、中院法官黎[明明知道我没有在芙蓉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该鉴定是假的,可她还是要把这份假材料搬到法庭上,请问黎[法官: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那份假鉴定书,是不是你指使他们干的,没有你的指使,他们肯定不敢这样做。你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替陶庆单减轻罪行。你究竟与陶庆单是什么关系,他家给了你多少好处,值得你如此为他卖命,或是上头有什么人要你这么干的,这些都是为什么?能给我一个答复吗?  3、中院在接到浏阳市看守所提供的陶庆单“重大立功表现”的证明材料后,信以为真。当时我父在中院见到这份材料,当场对黎[说这是一个假材料,请中院认真甄别。黎[根本不听,也没有作任何调查,结果还是把这个假证明搬到二审庭审现场,妄图为陶庆单减刑。只可惜当场出丑,被长沙市检察官和我的律师揭穿,阴谋未能得逞。  一场恶梦,七载有余,两纸判决,把我推向无边的苦海。我恍惚掉进万丈冰窟,万念皆灰,真想以死了却余生。但我又不甘心,积压在心中的怨恨和怒火终于迸发出来。我要大声疾呼,我要用我的血和泪控诉那些充当杀人凶手陶庆单保护伞和帮凶的政法领导、人民法官、公安干警和司法鉴定人员,他们是一帮披着人皮的畜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口称人民公仆,却不思为人民服务,你们的公德何在,良心何存。我今别无他求,只求你们今后要凭良心做事,举头三尺有神明,别再胡作非为,否则良心真的会被狗吃掉!  附加:广大网民朋友,我的文章事实真切,只因是贪官酿造覆盆案,百姓蒙冤无处申,敬请广大网友大力支持要把浏阳市原政法委书记李家喜、浏阳市浏阳河司法鉴定所所长钟宜刚、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黎[拉下马,他们是贪脏枉法,巧取四知金,吃人饭做鬼事的污吏者。要以法律为准绳将李艳红捉拿归案。  联系电话:   控诉人:陶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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