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撤销案件的情形后能否再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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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能自动销案吗
 问题来自:湖北 - 孝感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6:51 咨询人: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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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自动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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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是2013年6月发生的,立案是在案发后15天左右立的,到现在还没有提交给检察院,打电话问这件案子的侦查人员,说是还在其他地方办案,他们人手不够,而且卷宗提交给检察院的最迟时间9月10日也还没到,现在该怎么办?&&&&等交到检察院后再行确定。刑事案件在检察院撤诉后还可以再立案吗&&&&如果是因为证据不足,那么有了新证据还可能,不过这种可能性不大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已经立案7个月,但是对犯罪人至今未做询问,公安机关说是犯罪人外出务工,只是把犯罪人的信息挂在网上,请问这样做合适吗?有其他的处理办法吗?&&&&你好:不合法,建议到检察院投诉,要求检察院监督公安机关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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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冒名诈骗贷款 公安竟违法销案
日宁耕耘因被刘东平冒名向中国工商银行湖南省邵阳巿邵东县支行贷款40万元。
日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结论:“申请贷款报告及《借款借据》非宁耕耘书写形成。”
日宁耕耘依法向邵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刘东平涉嫌贷款诈骗罪,刘明生、谢国雄、周文华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275万元,至今尚有179.6万元没有收回),邵东县公安局对刘东平、刘明生、谢国雄予以立案、取保候审、销案;对周文华没有予以立案。
邵东县公安局仅仅依据邵东县工行内部文件“不良贷款结论”和错误适用2009年公安部经侦局批复违法销案。坚决不服邵东县公安局执法不作为,分别向县市两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侦查监督和信访。至今没有收到任何《书面回复》和《不予立案通知书》,剥夺了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
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法定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作为“公权”的行使机关,不仅肩负着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任务,还肩负着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等“私权”的任务,执法作为体现人民警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立案监督是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能,以保证准确、及时地追究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为此,敬请媒体监督:
一、邵阳市公安局:纠正邵东县公安局执法不作为,将刘东平、刘明生、谢国雄予以重新立案,对周文华予以立案;
二、邵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纠正邵阳市公安局执法不作为。
关于宁耕耘在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发布题为“银行冒名贷款,公安竟违法销案”一贴的情况回复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
日,耕耘在贵刊新闻网站发布题为“银行冒名贷款,公安竟违法销案”的投诉件,经我局核查,现对该贴回复如下:
一、投诉人基本情况
投诉人宁耕耘,男,汉族,大专文化,邵东县中医院皮肤科医生,现年45岁,身份证号码:130018。
二、主要诉求
反映邵东县公安局乱作为,无法定理由撤销邵东工商银行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和刘东平冒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罪一案。要求依法追究刘明生、谢国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刑事责任和刘东平涉嫌骗取贷款罪的刑事责任。
三、邵东公安局对该案的办理情况
日,宁耕耘到邵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邵东县工商银行刘明生、谢国雄在2004年任职期间违法向邵东天宇山庄部分股东发放贷款,造成银行重大损失,要求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邵东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宁耕耘的报案后,经初查:发现刘明生、谢国雄存在违法放贷行为,并于日对刘明生、谢国雄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同年12月8日对刘明生、谢国雄予以刑事拘留。后邵东工商银行因工作需要向邵东县公安局申请对刘明生、谢国雄取保候审。同年12月9日刘明生、谢国雄被邵东公安局取保候审。日对刘东平以涉嫌骗取银行贷款罪予以立案,同年5月16日对刘东平予以刑事拘留,
6月3日经邵东县公安局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东平取保候审;对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罪撤案。日邵东公安局经案审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刘东平骗取贷款罪撤案。
四、邵东公安局撤案的理由和依据
(一)对刘明生、谢国雄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撤案
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发生在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期间,依据法律“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对此案应适用刑法修正案六前的规定,即原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与日《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三十四条: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因此,邵东县公安局于日接到宁耕耘报案后,经侦查发现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给罗昱、宁耕耘、罗导灵、罗田保、刘东平5人的贷款已逾期,并且尚有179.6万元没有收回。所以决定对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立案。但是依据原刑法第186条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系结果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才能追究刑事责任。日,中国工商银行邵东支行以工银东发(2011)年第39号文件认定:刘明生、谢国雄2004年违法发放给罗昱、宁耕耘、罗导灵、罗田保、刘东平的贷款目前摆在不良贷款损失类,没有对银行造成既定的经济损失。工行邵阳市分行、市银监局亦出示了同样的结论。
关于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认定问题:2009年公安部公经(号批复:如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仅仅出具“形成不良贷款数额”的结论,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根据目前国有独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实行的贷款五级分类制,商业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其中后三类均为不良贷款,不良贷款尽管“不良”,但不一定形成既定的经济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经济损失”,也不能将“形成不良贷款数额”同等于“重大经济损失数额”。因此邵东县公安局于日召开案审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刘明生、谢国雄发放贷款的行为存在违法行为,但银行正在通过司法途径追损,没有对银行造成既定的经济损失。依据2009年公安部公经(2009)第314号批复文件,不能认定刘明生、谢国雄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给银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行为后果没有达到刑事追究标准。因此,不能追究刘明生、谢国雄的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明生、谢国雄撤销案件。后经市局和省厅调卷评查,均无异议。
(二)对刘东平涉嫌骗取贷款罪的撤案
第一刘东平、李铁生于2004年7月至2005年1月代表天宇山
庄到邵东工商银行提供过虚假资料,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其事实存在,但并非是刘东平的个人行为。第二刘东平现在还在继续偿还银行贷款。第三刘东平、李铁生代表天宇山庄到邵东工商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发生在2004年底至2005年初,骗取贷款罪是日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新增的罪名,而此前是没有该罪名,故刘东平的行为在当时是不构罪,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日我局依法对刘东平骗取贷款罪撤案,并及时将撤案决定书送达刘东平本人,
同时,将此情况向投诉人宁耕耘也进行了通报,5月25日我局又专程到省厅经侦总队作了相关工作情况汇报,省厅对此予以认可。
五、投诉人宁耕耘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
宁耕耘是天宇山庄的股东之一,当初天宇山庄以个人消费名义以天宇山庄的房产作担保在邵东工商银行贷款,宁耕耘是明知的。
经调查:宁耕耘是天宇山庄的股东之一,证明有:1、日天宇山庄以门面作担保向股东借款协议书有宁耕耘的签名。2、日天宇山庄股东大会会议纪要有宁耕耘的签名。3、天宇山庄负债资产表显示有宁耕耘10万元。4、天宇山庄董事长罗昱、股东罗导灵、李铁生、罗田保、刘东平均证实宁耕耘是天宇山庄股东之一。5、县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以个人消费名义并以天宇山庄房产作担保到邵东工商银行贷款时,贷款申请报告和借款借据不是宁耕耘本人签名,但个人消费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个人消费贷款面谈记录、委托转账授权委托书均是宁耕耘本人签名。所以宁耕耘在贷款时明知且积极配合,贷款目的明确。现宁耕耘否认自己是天宇山庄的股东,否认以个人消费名义在邵东工商银行贷款40万元的事实,并多次在“县长信箱”、“省长信箱”、“湘警网”、“红网呼声”栏目、“国家投诉中心”栏目发帖投诉,其目的就是要逃废银行债务。
六、邵东县人民法院对宁耕耘贷款一案的调解及裁定:
2005年邵东民初字第1067号民事调解书说明宁耕耘愿意接受调解并在调解书上签字。2010年邵东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说明从法律文书的送达到庭审(举证、质证、辩论)签订调解协议,所有程序都是依法进行,原审被告宁耕耘在庭审时,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邵东县支行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且当庭对借款事实予以确认,开庭是在平和的气氛中进行,没有证据显示存在威胁、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迫使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并经审查,调解协议的内容没有违法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邵东县公安局对刘明生、谢国雄撤销案件,对刘东平取保候审和撤案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宁耕耘在刘明生、谢国雄案中不是当事人,只是普通检举的公民,其多次写信给相关国家部门领导人,多次在各种网络媒体投诉,进行舆论炒作,其目的就是想达到废除银行债务。我们也多次在“县长信箱”、“省长信箱”、
“红网呼声”等栏目里对其做出过解释和答复。现再次奉劝宁耕耘,请你现实点,不要去钻法律的空子,那只能是浪费时间和纸墨,最终是玩火自焚,还是安心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吧。
邵东县公安局
网友评论(共&1&条)
对邵东县公安局《关于宁耕耘在湖南日报、华声在线新闻网站发布题为“银行冒名贷款,公安竟违法销案”一帖的回复》,本人坚决不服邵东县公安局回复。
邵东县公安局对刘明生、谢国雄、刘东平没有法定理由予以违法销案,对周文华没有予以立案,错误歪曲适用公安部“批复”,是对国家法律的亵渎,是对犯罪行为的放纵,是对公民权益的侵害,其回复完全缺乏法律依据!
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是针对全体公民,不是为特定的人,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公权利”的公安机关应该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邵东县公安局应该给予控告人《不予立案通知书》和《申请复议书面答复》,而邵东县公安局没有依法办案。本人分别向邵东县、邵阳市、湖南省三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侦查监督,没有予以采纳?向邵东县公安局、邵阳市公安局、湖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没有任何书面结果?向邵东县、邵阳市、湖南省三级政法委、三级党委、政府申请执法监督,没有下文?公民的合法权益如何得以保障和救济?
如果不是权力、人情、金钱—邵东县人民政府某某某领导介入、邵东县公安局某某某领导干涉、邵东县工商银行出具“不良贷款结论”、 邵东县公安局执法不作为等主观因素,铁定的“犯罪事实”和“犯罪构成”能让犯罪分子逍遥法外?
邵东县公安局如此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法将不法,国将不国!百姓岂能服气?为捍卫法律尊严,保护合法权益,即使赴汤蹈火,我将一如既往,将革命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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