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赌场两个半月获利八万,加取保金共交了十一万后取保候审的条件,同案犯十七人,十五人到案,本人为最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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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取保候审已经两个月了今天接到检察院的人电话说叫他去录一下口供
我朋友取保候审已经两个月了今天接到检察院的人电话说叫他去录一下口供,是去还是不去啊?
 问题来自:上海 - 上海 悬赏:0分 咨询时间: 19:03 咨询人:a910xs812as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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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19条回复
需要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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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去的。。
回复时间: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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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的,不去保证金就没收了。
回复时间: 1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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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啊 ,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
回复时间: 1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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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去。否则,有可能撤销取保候审。
回复时间: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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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配合检察院的工作。
回复时间: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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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去,案件检察院还会移送法院,如果案件情节严重要判刑,缓刑还是实刑,需要根据案情,如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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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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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去,不去可能会被抓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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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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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需去。建议请律师代理。现你的情况描述不够全面,如需具体咨询或帮助,可与我联系面洽。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回复时间: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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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去的,根据情况还要考虑委托律师辩护。
回复时间: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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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去,否则麻烦大了
回复时间: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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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要去,如需律师帮助欢迎来电
回复时间: 2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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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去,检察院准备提起公诉了!
如需进一步了解和帮助可与本律 师联系或面谈!
回复时间: 2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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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要去的,案件到检察院了。
回复时间: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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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去等着再进看守所吧……
回复时间: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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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去的;如需帮助,愿免费协助.可以通过Q Q和飞 信,手机在线咨询
回复时间: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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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在KTV与人打架,被派出所拘留后家人办理了取保候审,现在派出所打电话要当事人和派出所联系,不然就要追逃?请问会不会再被抓进去被关啊?口供(小说)-公安文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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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彩瞬间           已经被逮捕检察院却说证据不足不逮捕又不放人
已经被逮捕检察院却说证据不足不逮捕又不放人
拘票写的是寻衅滋事
已经被抓了40天了 当时拘票是30天的 现在已批捕了 但是检察院又说证据不足不起诉 现在又不放人 那算什么意思呢?
你如果不及时处理,可能时间还要延长了,多数要劳教或者补充侦察。
根据你所讲述的情况结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觉得你们可以聘请律师和检察院协商,争取不起诉,立刻放人。
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了吗?如果做出了不起诉决定就要放人,如果检察院将案子退回公安,那放不放人要看公安的决定了。公安可以补充侦查。
建议你们聘请律师及早介入,了解案情,会见当事人。
建议聘请律师尽快与检查院交涉,以维护被抓者的合法权益
刑拘与逮捕
刑拘与逮捕
河北田桩解答:
是正常的,应该是案件比较复杂,证据不够充分,还要收集相关证据。从你所述,犯罪嫌疑人已经被刑拘了。刑事案件,在侦察阶段,只有律师能会见,了解相关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可以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控告等以更好地维护其的合法权益。1、对已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具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后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后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5)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2、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交保证金,或者有保证人。
特别提示:Q
Q:法律不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更具有程序性,也需要实务经验的。当遇到具体法律事务时,尽量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为宜,可保留本律师联系方式,期待与您有更进一步的联系。
陈福猛解答:
刑拘最长37天,逮捕期限二个月,特殊时可延长逮捕期限,因此三个月也是正常的。
你好:不正常,有罪的证据不足
因案而异,一般不会超过期限;联系警官,及时跟踪。——中国厦门陈福猛律师,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看具体伤情
没有批捕情况下不正常。
请问拘留期间检查院同意批捕的条件是什么(证据不足的情况下)
湖北曾能武解答: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  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 
浙江徐明良解答:
在实务中批捕高达90%以上,你们可以尽量申请取保候审。
张少华解答:
认为构成犯罪,并且证据比较充分、确凿。
马文峰解答:
你好,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应当依法逮捕。
刑事解答:
你好,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采取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方式,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符合上述三个要件的,应当依法逮捕。证据不足不能随便逮捕,应采取其它强制措施。
如果证据不足就不会被批捕,可能会被取保
家属拿到逮捕通知书后是不是就快开庭了?
我男朋友09年12月因偷电动车被抓了,这已经是第2次了,前几天刚拿到逮捕通知书,是不是说明已经侦查完了,就等开庭宣判了?像他这样的累犯会判多少年?还能取保候审吗?》他08年已经被抓判了一年了!还有为什么我拿到逮捕通知书后告诉我这段时间不能再跟他通信了?最后就是我只是他的女朋友,如果他被判刑的话我能去看他吗?因为他家里已经没人了,亲戚又都是在很远的外地!
建议委托律师为你男朋友提供法律帮助.需要的话可以和我联系.
lvshi222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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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最长关押多久
如果因为证据不足,在看守所最长关押多长时间?
如果证据无法定罪的话,最长只能关押37天。欢迎进一步咨询!吴小庆律师Q Q:,电话:,吴律师个人网站:
不一定多长时间,几个月的都有。可委托律师处理。
要看是何时时能确认是证据不足。如果批捕时并不能证明,则会逮捕,继续羁押。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有可能出来。所以很难说明证据不足会关几天。条件许可应该及早聘请专业刑事律师,会见了解案情、代为申诉、根据案情申请取保候审、制定全面辩护方案等。————————————————————李修蛟律师 电话:[广州] 广东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理事广州律师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上半年无罪3件取保2件,详情访问广东刑事律师网: http://www.kdlawyer.net/xsbh
最好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案情,再做打算。
如果没有相应的证据,一般不会刑事拘留、不会逮捕。如果被刑拘或逮捕,建议委托专业律师会见他,提供法律服务,争取最佳结果。若还有疑问或需帮助,可电话联系我。
请逮捕可能需要几个月,一般刑事案件从被抓到判刑需要半年,具体电话咨询
林丽香解答:
拘留最长不超过37天,但是如果证据不足或申请逮捕可能需要几个月,建议委托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在看守所关押超过37天属于什么?羁押吗?羁押有什么相关规定?证据不足会怎样?组织偷渡会判刑吗?会怎么判?
1、在看守所关押超过37天如果仍然没有办理逮捕手续或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那应该是超期羁押;
2、关于羁押,刑事拘留期间不超过37天,逮捕一般为2个月,而且逮捕期间还可以根据情况延期或重新计算;
3、如果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退补以2次为限,公安机关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不超过1个月;
4、组织偷渡如果被认定,可能会被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定罪量刑。如果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请评价或采纳。
1、在看守所待一年的也有,拘留最长37天,但是拘留到期后,可以申请检察院批捕,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又是一个月,可以补充2次。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间最长为7个月。到法院最长2个半月。这期间都在看守所。现在的公安机关一般不会超期羁押。7因为办法太多了。2、证据不足,可以补充侦查。或者公安机关直接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不起诉处理。法院作出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3、会不会判刑要看公安机关掌握的材料。我们只有见到他的口供,才能知道是不是犯罪,以及量刑的程度。
现在在看守所,能取保候审吗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盗窃汽车价值在10000元以下可以,否则,一般不会批。
符合法定条件可以。
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如果数额不大,可以提出申请。
现在公安局又没有证据起诉 但又不放人 就是想拿点钱 在放,,我该采取什么方法?
去年的时候,由于一起纠纷 几个人给一家超市外面的门打坏了 当时我表弟在场
但是没有他没有动手
事情一年多过去了 公安局突然给他们逮捕了 其他的都有关系很快就放了 那家超市跟公安局的人有关系,但已经逮捕2个多月了 由于公安局没有证据所以没有什么行动 但就是不放人 ,那点钱才可以放出来 要2万多
案件已批准逮捕,下一步会进入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
问送检是否就是两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撤消案子?还有别的结果吗?
我儿子和几个同案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在长沙市看守所一个月后已如前天送检,问是否就是两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撤消案子?还有别的结果吗?
检察院会决定批捕不批捕,或退会补充侦查。
准确的说,是要么批捕,要么不批捕.对于不批捕,有三种情形:无罪不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对于无罪不捕,公安机关要撤销案件.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捕,公安机关应当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捕,公安机关应变更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接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满意请按采纳!
取保候審有哪些條件?緩刑會留下紀錄嗎?
我想請問如果要辦取保候審需要有哪幾個條件,如果不幸判刑的話,緩刑的話會留下紀錄嗎
会留下记录.取保候审需要以下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缓刑也有犯罪记录的。
你好,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案件很复杂,建议委托律师处理。
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有期限吗?
取保候审是怎么回事?有期限吗?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1.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1.取保候审适用的情形: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审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请问我现在可以把他保释出来吗?
法院审判的时候要不要请律师呢,如果没请律师,法院会不会帮我当事人安排一个律师呢?谢谢!
有一伙人来我地区度假旅,说是每天给我几百块,让我提供给他们吃饭。后来可能无意中从这伙人中听到是一伙参加绑架案的人,这些人威胁当事人说:如果把事情说出去就要对我当事人的全家怎么怎么样。现在这伙人离开我地区后被抓住了,我当事人也被抓进去了。现在据说已经定罪为包庇罪,要等三个月后,法院才会开庭审判,现在被关在看守所里,请问我现在可以把他保释出来吗?法院审判的时候要不要请律师呢,如果没请律师,法院会不会帮我当事人安排一个律师呢?谢谢!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 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参考你的情况,我觉得包庇罪一般不会判很重的刑罚,所以如工作做好,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刑事案件一般都要请律师办理比较专业比较稳妥.由于前几个月常出差在外地,所以未能及时回复,望见谅!现在回到厦门了,相关法律咨询请电小灵通手机:,手机:,办公电话:。电子邮件地址:E-mail: 。厦门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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嵇树兵、梁过文、叶明、徐斌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宜秀刑初字第00081号公诉机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甲,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现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徐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日被批准执行逮捕,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嵇某某(绰号:小四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庆市迎江区。被告人嵇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并于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日被批准执行逮捕,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叶某甲(绰号:明明),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人叶某甲曾因犯强奸罪,于1999年5月被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被告人叶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刑事拘留,日被批准执行逮捕,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梁某甲(绰号:小文子),男,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打工,住安庆市迎江区建新街10栋3单元606室。被告人梁某甲曾因持刀伤人,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决定治安罚款50元;因殴打他人,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大南门派出所决定治安罚款100元。被告人梁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决定刑事拘留(未执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以宜秀检刑诉(2014)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根据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刑他字第00027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12月19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日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立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1、2013年4月初,嵇某某在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北侧的咔咔鲨鱼馆动漫城后面一楼的一房间开设游戏机房,在里面摆放了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期间其雇佣被告人叶某甲、梁某甲,并招募工作人员方某甲、艾某某等人在该机房内24小时营业,供他人赌博营利。截止2013年4月底,该赌博机房经营共获得非法收入约人民币6万余元。2、日,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共同出资在安庆市迎江区淘淘乐商城一楼的一门面房开设一游戏机室,其中摆放了二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被告人梁某甲、徐某甲共同参与该机房的经营及分成。日公安机关查获该机房时发现部分经营记录,显示该机房5月17日、19日、21日、22日的参赌人数共计200人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62280元,非法经营收入约人民币477540元。(二)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顾某甲商议共同出资经营咔咔鲨鱼馆动漫城,并由彭某甲提供游戏机,梁某乙、陶某甲参与经营,经营收入五人按比例分成。经营期间,该动漫城内摆放赌博游戏机24台,供他人赌博营利。日该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停业。不久,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顾某甲等人又擅自恢复营业,继续供他人赌博营利。日,该动漫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查实该机房非法经营收入计人民币40万元。公诉机关就其指控的事实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所及设备等供他人赌博,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涉案赌资人民币562280元;被告人徐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涉案赌资人民币56228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日至5月22日在淘淘乐商城开设的游戏机房营业收入只有2万余元。被告人叶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自己在咔咔鲨鱼馆只是工作人员,淘淘乐的经营收入只有2万余元。被告人梁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自己在咔咔鲨鱼馆只是打工的,淘淘乐的经营收入也没有47万余元。被告人徐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提出如下辩解:自己没有参与淘淘乐游戏机房的经营,而且营业收入也没有47万余元。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徐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的事实日,被告人徐某甲与顾某甲(另案处理)商议共同出资租用安庆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北侧门面房经营咔咔鲨鱼馆动漫城。由被告人徐某甲出资60万元用于动漫城的装潢、消防设施等,顾某甲出资100万元用于游戏机押金、房屋租金等,彭某甲(另案处理)负责提供游戏机并按营业总收入的30%分成,梁某乙、陶某甲(均另案处理)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其中梁某乙按顾某甲营利的6%提成,陶某甲按徐某甲营利的3%提成。在经营期间,该动漫城内摆放了具有退币、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水浒传”、“欢乐节庆”、“西游争霸”、“鲨鱼总动员”等类型赌博游戏机24台,由招募来的工作人员斯某甲、余某乙等人分二班为参赌人员提供兑换游戏币、补分等服务,24小时营业供他人赌博营利。该动漫城于日被安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三大队查获停业。之后不久,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顾某甲等人又擅自恢复营业,继续供他人赌博营利。日,该动漫城被安庆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四大队当场查获参赌人员30余人。经查实该赌博机房经营期间非法经营收入共计人民币40万元。(二)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1、日,被告人嵇某某租赁安庆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北侧的门面房开设了咔咔鲨鱼馆动漫城。2013年4月初,被告人嵇某某又在该动漫城后面一楼的一房间开设了游戏机房,摆放了三台具有插游戏机卡进行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期间,由被告人嵇某某负责外围联系,雇佣被告人叶某甲负责该机房的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梁某甲负责收取每日的营业收入,并安排招募来的工作人员方某甲、艾某某等人在该机房内分二班为参赌人员提供给游戏机卡上分、退分、补分等服务,24小时营业供他人赌博营利。截止2013年4月底,该赌博机房经营期间获得非法收入共计约人民币60000余元。后被告人嵇某某因害怕被查处而暂时关闭该机房。2、日,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经商议共同出资租用安庆市迎江区淘淘乐商城一楼的一门面房,开设一游戏机房,并摆放了二台具有插游戏机卡进行荧屏计分等赌博功能的“捕鱼”游戏机,约定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分别按营业总收入的60%及40%分成。被告人嵇某某负责外围联系,被告人叶某甲负责日常经营管理,被告人嵇某某承诺被告人梁某甲按其营利的5%提成,并安排梁某甲负责收取每日赌博机房的营业收入,被告人叶某甲则承诺被告人徐某甲从其所获营利中给予一定的好处,并安排被告人徐某甲承担机房的日常管理及补分工作,且安排方某甲、艾某某等人在该机房内分二班为参赌人员提供给游戏卡上分、退分、补分等服务,24小时营业供他人赌博营利。日,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当场从该赌博机房内查获参赌人员7人、“捕鱼”赌博机2台、游戏储值卡128张、记账本3本、补分单30张及赌资16470元。根据公安机关已查获的该游戏机房部分经营记录显示,该赌博机房日、19日、21日、22日的参赌人数共计200余人次,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62280元。另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扣押被告人徐某甲、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人民币479300元;扣押嵇某某、梁某甲人民币60000元。安庆市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扣押被告人徐某甲人民币141700元,扣押顾某甲人民币140000元,扣押彭某甲人民币12万元。日安庆市公安局防暴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将相关证据材料、诉讼文书及从徐某甲处扣押的141700元移送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甲的四名同案犯顾某甲、彭某甲、梁某乙、陶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物证128张游戏储值卡,系日公安机关从淘淘乐机房现场查获,证实: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在该机房内向参赌人员提供游戏卡,通过该游戏机卡在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进行赌博的事实。二、书证1、归案说明,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归案情况。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叶某甲指认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原安庆商场1层北侧)就是咔咔鲨鱼馆动漫城所在的位置;指认高井头淘淘乐商城一楼的一门面房就是公安机关于日晚查获的游戏机室,门面房对面的一个楼道出口处就是那晚他将游戏机室内吧台记账电脑丢弃的地方。3、记账薄三本,证实:蓝色软面抄上记录了日、22日淘淘乐机房参赌人员上分、退分的数额;算术薄及绿色软面抄上记录了日、19日、21日、22日该机房参赌人员输钱及补分的金额。4、30张补分单,证实:日,安庆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从安庆市高井头淘淘乐商城地下游戏机室扣押编号8-36,其中36号有2张的共计30张的补分单的事实。5、扣押清单,证实: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扣押物品情况:从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479300元;从嵇某某、梁某甲处扣押人民币60000元。6、补分明细清单,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办案人员整理,系被扣押的绿色软面抄记账本中记载的补分流水明细,证实:日、5月19日、5月21日、5月22日四日的参赌人数、输钱金额、补分数额及相应日期的部分参赌人员直补数额等情况。7、2台捕鱼机移交清单,证实:安庆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将日在高井头淘淘乐商城一楼查处的2台捕鱼机(含主机)于日送交给宜秀分局治安大队的事实。8、情况说明,由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出具,证实:淘淘乐游戏机赌博机房的获利认定过程、该机房两台捕鱼机的处理。9、房屋租赁合同,证实:日,被告人嵇某某与安庆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得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原安庆商场1层北侧500平方米商业用房,租期自日至日,租金每月66666.66元。10、门面租赁合同、动漫城合作协议,证实:2011年10月,安庆市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某甲、顾某甲签订门面租赁合同,约定徐某甲、顾某甲承租建设路118号北面门面房的事实。顾某甲与彭某甲约定共同经营安庆市长安动漫游戏机娱乐场地,顾某甲负责提供经营场地500平米,协调外围关系,承担违规罚款及各项税收费用、场地内装修、水电、租金等,一次支付彭某甲50万元押金;彭某甲负责机器的安装、调试、维修,按照营业总收入的30%分成,每次分成营业款10万结账。11、户籍证明,证实: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的户籍信息以及嵇某某、徐某甲二人截止日尚无任何犯罪记录的情况。顾某甲、彭某甲、梁某乙、陶某甲的身份情况。12、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对三名参赌人员,艾某某、方某甲、孙某丁、曹某甲、金某乙二名游戏机室主管及三名游戏机室工作人员,以“顶替”老板的方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证言的马某乙等相关主要涉案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安庆市公安局对日在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咔咔鲨鱼馆利用游戏机上分赌博的六名参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日在该动漫城利用游戏机上分赌博的二十一名参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决定。14、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二份、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证实:被告人叶某甲、梁某甲的前科劣迹情况。15、不起诉决定书,证实: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检察院对徐某甲的四名同案犯顾某甲、彭某甲、梁某乙、陶某甲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决定。三、勘验、检查笔录1、辨认笔录,辨认人曹某甲系日公安机关查获的淘淘乐游戏机室工作人员之一,其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吴某乙就是游戏机室吧台收银人员“小卫”。辨认人孙某丁系日公安机关查获的淘淘乐游戏机室工作人员之一,其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吴某丙就是游戏机室吧台收银人员“小卫”;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路某甲就是经常来赌博的“老病鬼”。辨认人艾某某系日公安机关查获的淘淘乐游戏机室一名主管,其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叶某甲为该游戏机的老板之一;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徐某甲为该游戏机房的老板之一;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方某甲为该游戏机房的另一主管人员。辨认人曹某甲系日公安机关查获的淘淘乐游戏机室工作人员之一,其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徐某甲是该游戏机房的老板;从若干照片中辨认出方某甲是该游戏机房的另一主管人员。2、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日16时15分至日17时50分,侦查人员对安庆市迎江区建设路淘淘乐商城一地下门面房进行勘验的情况,绘制现场图一张并拍摄现场照片9张。3、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实:日,安庆市公安局巡逻警察支队民警对高井头淘淘乐商城地下游戏机室进行检查,将涉赌人员艾某某等人带回大队审查,并对涉案物品捕鱼机2台、赌资16470元、账本3本、补分单30张、游戏储值卡128张予以扣押。后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将该128张游戏储值卡、3本记账簿随案移送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检察院。日,安庆市公安局宜秀分局扣押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赃款479300元;扣押嵇某某、梁某甲赃款60000元。4、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收缴物品清单,证实:日,公安机关对安庆市建设路咔咔鲨鱼馆动漫城进行查处,经现场检查发现有六人涉嫌利用“水浒传”赌博游戏机进行赌博,现场查扣游戏充值卡三张、赌资1000元,从徐某甲处扣押“水浒传”游戏机十台及主板九块、人民币1000元。日对查扣的财物予以收缴;日,公安机关对安庆市建设路咔咔鲨鱼馆进行检查,发现涉赌人员和工作人员,将其带回大队审查。从陶某甲处对涉案物品“欢乐节庆”游戏机十台、“西游争霸”游戏机八台、“捕鱼类”游戏机六台、徽商银行卡一张、徽商银行个人存款回单三张、徽商银行个人取款回单一张、收据一张、游戏机经营许可证转租合同一份、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动漫城合作协议一份、人民币3300元予以扣押,日对从陶某甲处查扣的游戏机及人民币3300元予以收缴。日扣押徐某甲人民币20000元。日从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2万元;从彭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2万元;从顾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4万元。日从徐某甲处扣押人民币1700元。(四)证人证言1、唐某甲证言,证实:其与赵某乙、嵇某某在建设路五星家电隔壁经营咔咔动漫城,还有叶某甲、梁某甲一直跟在嵇某某后面做事,不知道他们是否参与了。我和赵某乙各出资7.5万元,各占15%,嵇某某出资35万元,占70%。租房是嵇某某办理的,每月6万元。我和赵某乙不参与管理,由嵇某某一人负责日常管理,嵇某某按月分给我和赵某乙几千元到一万元不等。2011年底开业,到月份被公安机关查处,2012年12月我和赵某乙就退出了,交给嵇某某一人经营。合伙期间,我和赵某乙各分得近4万元。2、方某甲证言,证实:咔咔:2013年4月初,我应聘到咔咔动漫城上班,接待我的是明总,地点在咔咔后面一个二层楼的一楼,里面摆着两台捕鱼机。我这一班了我任主管,收银员吴某丙,一个递卡的,一个机修工,每天早晨8时交班,交班时小文子来对账、收钱,经营到4月底,不知道老板是谁,我的工作是明总安排的,涉及补分等,我直接打电话向明总请示,小四子有时来店里看看,我感觉他们三人都是老板。总的营业收入有七、八万元。另一班主管老五,吧台是金大姐。每月工资2500元,吴某丙是2200元。5月初时,明总发给我1500元,说是在咔咔上班的工资。淘淘乐:日,明总打电话让我去淘淘乐商城下面的一个房间上班,我这班人员除递卡的换了还是原班人员,我在这上了五、六天班,22日被查获。前两个班生意差些,后三个班还有人,机房赚了四万元左右,钱交给文总了。每天我们都记账,有补分单和记账本(蓝色软面抄),记账本是吴某丙记,是记录赌博的人上分、退分情况。“+”号就是上分,“—”号就是退分,补分单也是吴某丙记,机修工小瓢在上面签证明人。记账本每天不交,放在吧台抽屉里,补分单每天交账时,文总带走。交账时,文总看记账本、补分单,还有吧台电脑记录,清点结束时把钱带走。徐总平时来看看,在咔咔也是,淘淘乐老板应该是明总、小文子。(出示扣押的三本账本),算术薄是吧台记录补分数字用的,绿色软面抄是记录顾客上分、退分情况的,另一本没看见过。3、吴某丙证言,证实:2013年4月初的一天,我应聘到咔咔上班,先在一楼前台卖游戏币,过了几天,前面关门了,就到后面捕鱼机那上班,我负责电脑上卡、收银。大约一个月后,咔咔就关闭了。日我又被叫到淘淘乐商城边一家游戏室上班,一共上了七个班(上一天,休一天),直到5月22日机房被查。我在咔咔上班时,我和主管方某甲等六人一班,每班24小时,早上8时交班,我负责将卡充值及收银工作。咔咔有三台捕鱼机,咔咔的老板有一个是明总,他常来补分,还有一个是小四子,听方某甲讲小四子有股份,小文子来收账,徐某甲来就和方某甲接触。淘淘乐有二台捕鱼机,是从咔咔搬来的,还是原来的人员,另一班是老五和姓金的女的,老五是主管,姓金的是收银的。我们交班时,我将电脑底数抄在记账本上,交给姓金的,我收的钱交给小文子。咔咔每天有十几人,淘淘乐每天平均几人,咔咔平均每天除补分有3000元到6000元左右,淘淘乐平均每天除补分有三、四千元。我每天记账,内容是赌博的人上分、退钱的账,平时账本放在吧台上。(出示扣押的物证)就是这本写着英文“NOTEBOOK”的软面抄,这账本上记了两天的账,前面是我记的,一共七张十四页,后面是姓金的写的,我记的是日那天的账,首页顶上“3586349”就是5月21日早上接班时电脑的底数,5月22日我交给姓金的,在第八张即第十五页顶上用红笔写的“3693551”就是5月22日电脑的底数,这两天相差的电脑底数金额107202,就是5月21日上的金额的现金数,其中还有补分的我不记账,补分是方某甲记账,其中账本上记的“吴某丁”、“眼镜女”等是指来赌博的人,在姓名后面记的是卡号,就是赌博的人所持有的卡,再接着记时间,再后面就是充值、退现情况。在我收银期间,平均每天一到二万元。每月工资2000元。4、金某乙证言,证实:2012年底,经艾某某介绍到咔咔上班,一直到2013年4月,4月初时艾某某让我到后面机房吧台搞收银、上分。在咔咔后面一个二层楼的一楼,有三台捕鱼机,我去了以后和艾某某一班,在这上了十一、二天后艾某某让大家休假,5月10日左右,艾某某通知我们上班,那天上午,艾某某带我们到高井头小商品市场下面一个房间里,里面摆了二台捕鱼机,我上了五、六天班,直到5月22日。咔咔和高井头是一个老板,有徐某甲、梁总、小四子、明总,还有马总。他们一般不到店里,有事艾某某找他们。明总带我这个班,徐某甲是另一个班带班的,也管补分。梁总、马总在我到会计那交钱时,他们大部分时候都在,看看账本。小四子我听说他在这两个机房都有股份。我们分为两班,我这个班主管是艾某某,我负责收钱、上分,我每月工资2400元。另一班主管是方某甲,收银的姓魏,在咔咔上班时,我上了十一、二天班,总的收入有20万元。高井头的收入总的有10万元。另外一班的收入应该和我们差不多。我与另一班交接是我和小魏交接电脑底数,随后我带着补分单,底数、钱到咔咔会计室与会计对账、交钱。5月22日晚7时我离开时有16000余元,我走时把钱交给艾某某了。那天补分的比较多,其中补给眼镜女一万元现金,是明总同意的,艾某某让我拿现金给眼镜女的,听艾某某讲眼镜女以前输了5万余元。另外当天下午有一个人赢走了2万元现金,到晚上我离开时只剩现金1.6万元,如果从现金看当天亏了3000余元,但是从电脑账面看,我们当天应该赢了15000元。因为我们当天的备用金是2万元,经明总同意额外补分的钱都是从当天盈利里面拿的。咔咔后面的机房顾客比较多,每天由五、六十人,最少时上分有5万余元,最多时有8万余元;在高井头时,刚开始两天没有顾客,后来每天有三、四十人,每天上五万元的分。我当班期间,咔咔后面的机房盈利共计20余万元;在淘淘乐上班期间,我这班盈利有10万元,盈利的钱交给会计了。(出示扣押的绿色记录本),在记录中明总同意的七笔补分都是我补的,都是22日以前赌的,都是输得比较多的,以前10%已经补过,这次又找明总同意的。这个本子上其余的都是按10%补的。(出示扣押的三本记录本和补分单),绿色本是记录每名顾客补分情况;蓝色本记录每名顾客上下分情况,分别记录名称、卡号、时间、上下分数字,“+”代表上分,“-”代表下分,数字“1”指100元,算术薄是收银员记录补分的,用来核账,纸条是由主管写的补分单,也是对账的。5、马某乙证言,证实:淘淘乐的老板是叶某甲,日晚8时左右,叶某甲打电话让我去淘淘乐,告诉我淘淘乐被公安查处了,让我去“顶包”,自己便对公安民警说自己是淘淘乐老板。6、艾某某证言,证实:淘淘乐:其于2013年5月十六、七日到淘淘乐一楼的一个门面内的机房上班,开业我就来了,里面有两台捕鱼机。机房工作人员分两班,我是其中一班的主管,另一班的主管是方某甲,两班各五人。我这班有我、机修工曹某甲、两个上分员、一个吧台收银员(金某乙)。上分员负责接卡,将参赌人员的卡和钱交给吧台工作人员上分,再转给参赌人员,姓金的在吧台负责冲卡,收钱。我负责现场管理,补分,是10%的权限。两班人员在早上8时对接,交接时姓金的和另一个女会计结算。另一班的吧台收银员是吴某丙。叶某甲收我这个班的钱。玩家要补分,我就用白纸条记载这个玩家应补多少,将钱或相应分值补给玩家,再将我记的纸条给曹某甲签字,纸条上第一行记载这个人和输的钱数,第二行记这个人使用的卡号,再下面是充值时间,右边写上应补的钱数,左下角记上页数,用一个圆圈圈起来的,这个页数也是我在另一个本子上记的序号数。右下角我签上“老五”,再写上时间,都是今年的,曹某甲在我名字上面签字。(出示扣押的白纸条)就是这个,这是我写的。另一个是“算术薄”,是我用来将白纸条上的账罗列到上面记的流水账。(出示扣押的封面为“算术薄”的本子)就是这个本子,这是我记的,我只记了最后四页,都是日记的,前面不是我记的。这个本子一直放在吧台的抽屉里。这个本子上倒数第三页上行有一个红色的“3693551”表示吧台电脑里的底数,是上分形成的数字,两班交接时吧台记的两个底数相减就是当天的盈利,赢的钱再减掉所有补分金额就是获利。(查看记账本)东北佬一共输了14200元,我给他补过三次分,共计1420元,最后一次补420元可能没有记,因为被查了。机房营业款由我保管,叶某甲每天早上来提款。民警在游戏机室抽屉里查获的16470元,其中10000元是备用金,5000元是房租和水电费,还有100元是卖烟的钱,5月22日的收入大约1370元。叶某甲对我说机房出事了就打马某乙的电话。5月22日被查处,我就打电话通知马某乙了,半小时后他到了机房。平均每天盈利几千到一万,机房老板有叶某甲、徐某甲、“文子”、唐某甲。咔咔:咔咔和淘淘乐是一家的,咔咔动漫城有二层楼,基本在一楼,有五、六台捕鱼机,开到今年3月就转到里面比较偏僻的一楼,那里有三台捕鱼机,在这里开了一个月左右,风声紧,就没开了,转到高井头开,原来的工作人员就过来了。我知道的机房老板有叶某甲、徐某甲、马某乙。我是2012年10月到这里上班的,徐某甲让我做主管,我这个班的钱还是叶某甲来拿。咔咔旁边一楼摆放三台捕鱼机的机房盈利每天多时四、五万,少时万把,也有几千元,总的盈利约几十万元。东北佬在这里也赌过多次,6月14日:(出示扣押的两本软面抄、一本算术薄、三十张补分记录单),都是记录淘淘乐游戏机室内顾客输赢及补分情况的。软面抄就是把补分单重新抄到上面,算术薄也是补分单重新抄写的,蓝色封面的软面抄也是记载赌博人员的输赢情况,但记录不准。当天扣押的三十张卡片是5月22日早8时到晚上被查出的补分记录,这里面不包括赢钱的顾客。算术薄顶部所记录的“3537155”是5月20日交班时吧台电脑记录数;“3586349”是5月21日交接班时吧台电脑记录数;“3693551”是5月22日我接班时,吧台电脑记录的底数,这些记录是捕鱼机运行盈利数字,后一个数字与前一个数字相减就是当天的盈利数额,如果再减去补分总额就是当天的净收入。淘淘乐从开业到被查处盈利总额约十万元。淘淘乐老板有叶某甲、嵇某某,叶某甲找我过去上班,经常去游戏室;嵇某某也去过几次,有时也安排我做事。淘淘乐每天的营业款有二、三万元。咔咔的老板是叶某甲、嵇某某、“小文子”,小文子偶尔去咔咔,有人说他是老板。咔咔经营了一个月,盈利大约四、五十万元。7、孙某丁证言,证实:我是经艾某某通知和带领于日、20日、22日在摆放两台捕鱼机的淘淘乐商城游戏室上班的,在5月18日以前这个游戏室已经开始营业。我这个班有艾某某、艾某某嫂子、姓曹的老头,我和查某丁都是递卡解锁上分员,机修工小曹负责两个班,我月工资2200元。淘淘乐游戏室赌的人平均每天十七、八人。在摆放三台捕鱼机的咔咔小机房工作一直做到4月30日机房关门,在5月8日的时候和査某丁一起在艾某某手上领过1800元工资,咔咔小机房我这个班除扫地的曹老头,其他人是一样的,我和查某乙负责递卡解锁上分,艾某某嫂子负责收银充卡,艾某某是大堂带班的,艾某某负责补分,徐总在咔咔小机房和淘淘乐游戏室都处理补分,另一个班工作人员有大堂方某甲、收银充卡的小蔚(音)、负责打卡解锁上分的一个姓余的女人和一个戴眼镜的男的。每天早上有个女会计在8点左右来核帐,我们这个班是女会计、艾某某、艾某某嫂子三个人核帐,另一个班是女会计和方某甲、小蔚核帐交接,咔咔小机房赌的人每天有二、三十人。8、曹某甲证言,证实:2012年5月,我应聘到咔咔,徐某甲是管理人员,上了十几天班,徐某甲被捉起来了,2013年3月底,徐某甲打我电话,请我到咔咔上班,4月初我来时,徐某甲安排我到咔咔后面一个二层楼的一楼上班,里面有三台捕鱼机。4月底,因为公安查得紧,徐某甲说停业一段时间。5月13日左右的一天夜里,徐某甲打电话让我到咔咔帮明总搬机子,搬了两台到高井头现在的这个游戏机室。第三天游戏机室开业了,当时我、徐总、明总、老梁、艾某某和两个上分员都去了。平时明总、老梁不到游戏室,徐总有时到游戏室转一下就走,到旁边桌球室打球或在棋牌室,店里有事时老五就打电话给他,他就到店里来。开业第二天或第三天晚上,徐总安排在门口安装了一个防盗门。游戏室有两班工作人员,24小时轮休,每天早上8时交接班,主管分别是艾某某和方某甲。不知道主管和哪个老板交接营业款和账目,我看到过两次是徐总、明总来和主管交接。不清楚具体的经营收入,根据我平时抄的补分单估计每天的收入5万元左右,经营了一个星期,总的收入有二、三十万元。在高井头这个机房徐某甲是分管方某甲这个班的。我是机修工,负责维修游戏机、抄补分单。吧台一个男的将补分单给我,我将补分单抄写在一本软面抄上,然后再在补分单上签上我的名字,证明补分单已经记录过,补分单上记载了具体的玩家输钱数额、补款数额和时间,上面还签着“老五”。补分的标准最低按输钱数额的10%以现金退给玩家,也有高于10%的,这是主管和老板商定。日我抄了30多条记录,记录单和记录本都放在吧台抽屉里。(出示绿色印有“13580”的大软面抄),这是我抄补分单的本子,在这个本子上抄写了二、三天的记录,5月22日的记录都是我抄的,5月21日的记录有一部分是我抄的。(出示补分单),就是这个单子,这是记录赌博人员姓名或绰号、输钱数额、卡号、补分时间、补分金额的单子,上面有我和老五的签字,每张单子上都有编号,一共有三十张,这些是5月22日记录的。记录本上5月21日记录的输钱数额统计后为27000余元,补分数额7000余元,我记录的5月21日前的四笔共计5000元是徐总同意另补的,大约是前期赌的人输多了,在游戏室吵闹,经徐总同意另补的,所以上面未记录他们输钱的数额。徐总是徐某甲,他在游戏室搞管理,补分的人超过补分标准补分要经他或明总同意。明总是叶某甲,他也在游戏室搞管理。在咔咔后面机房和高井头机房,徐某甲都是分管方某甲一班,叶某甲分管艾某某一班。梁总平时到机房看看就走,有时徐某甲、叶某甲对他说补分的情况。9、于某甲证言,证实:其以前在咔咔赌过,认识了大堂,后来咔咔关门了。5月19日大堂打电话给我,并让一个女的带我去高井头里面一个地方的一楼房子里,里面有一台捕鱼机,当时已经有两个男的在赌,其中有个人输了很多,听说输了七万元。当天我赢了六千七、八百元。大堂叫“老五”,还有一个大堂是方某甲。这个机房的老板有叶某甲和一个姓徐的男子。我输钱时找他们补过分。咔咔和这个机房是一家的,咔咔关门后就到这来了。第二次是日下午,我又去了,里面增加了一台捕鱼机,这天我输了10000元现金,补了三次分,共2500元,也输了,大堂在10%以内补分,超过了这个比例就要找叶某甲或老徐。2012年10月起去咔咔玩,先是在一楼玩投币的,输赢都是几十元,玩了两个月,之后我又去这里玩“九七”,输赢几百元,后来就来玩捕鱼机。我在咔咔输了三、四万元,咔咔有三台捕鱼机,放在咔咔旁边的一个房间内,这里有时有人输几十万元,输五、六万的大有人在。认识其中赌博的“老病鬼”、“五一”。“东北佬”就是我。上分的卡是黄色的,补分的卡是蓝色的,卡上记载的数字是现金数额。(出示扣押的白纸条两张),这上面记载的“东北佬”是我,所记载的是我在高井头5月22日输钱后的补分情况,是真实的,是老五记的。(出示扣押的算术薄)这上面所记的“东北佬”补分情况是5月22日发生的事,这上面记的“东北佬徐补2000元”是半个月之前我在咔咔输了钱,大约5000元,姓徐的认为我不在机房闹事,就补了2000元。10、刘某丙证言,证实:5月22日晚7时在淘淘乐地下商铺一家游戏室玩捕鱼机,上了二百元的分,输了30元。2013年春节后,在咔咔也赌过,输了共七、八百。三、四月份后我到咔咔小机房赌过四次,里面摆着三台捕鱼机,在小机房输了五、六百元。11、胡某丙证言,证实:日在淘淘乐地下商城游戏室玩捕鱼机,输了300元。12、邓某甲证言,证实:日,明明从其手里以3000元的价格租用了高井头淘淘一楼的一个面积约50平方米的房子。13、李某乙证言,李某乙系安庆市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且为公司下属物业公司的负责人。证实:我主要负责公司房屋租赁、房屋基础设施维修、管理。由嵇某某承租的房屋地处建设路118号五星国际家电隔壁。嵇某某与我们签订了一式两份自日至日五年租期的合同,租金第一年80万元,按月支付,以后每年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4%,房子为上下两层共600多平方米。嵇某某租这房子时说是用来经营动漫城,后来我从门口经过时发现里面楼上楼下摆放有游戏机。该游戏店名叫咔咔鲨鱼馆,2012年12月份开业,经营至2013年4月底关门了,咔咔的老板我就知道有嵇某某。14、刘某丁证言,证实:刘某丁称日晚上8点,我散步至枞阳们附近,看见高井头淘淘乐地下商铺一无名机房的铁门里,一名男子在摄像,进去看时被警察带回,当时还有一名50来岁的妇女跟在我后面,我就让她先进房间。屋里有两个房间,每个房间一台捕鱼机,机子周围聚集很多人。我没有玩捕鱼机不知道怎么玩。15、吴某丁证言,证实:吴某丁称日下午6点到淘淘乐游戏机室等朋友没等到,被公安带走。这个游戏室有两台捕鱼机型赌博机,我不知道怎么玩,我去的时候有三人在玩捕鱼机,外面捕鱼机上是一个操东北口音的男子,里面两个是中年男子。我不清楚他们输赢情况和游戏室老板。16、查某乙证言,证实:查某乙称日晚8点,我散步至高井头淘淘乐地下商铺,看见一扇铁门里一名男子在用摄像机拍摄,我因为好奇在门口观望,当时还有一个穿格子上衣的戴眼镜的男子紧跟着我进入那个房间,后来警察把我们带回。屋里有两个房间,每个房间一台捕鱼机,捕鱼机旁边聚集了好多人。我没有玩也不知道怎么玩捕鱼机。17、余某乙证言,证实:日起到咔咔鲨鱼馆工作,当时给其应聘的负责人是徐某甲,自己负责二楼吧台的收银工作,每月工资2000元,从徐某甲手中以现金方式领取。一楼摆有一些动漫娱乐机,二楼有包括三头鲨、渔乐无穷等在内的八台捕鱼机,还有一组八台西游争霸和一组十台欢乐节庆。顾客先在吧台用现金购买游戏币或充值卡,然后到游戏机上,利用投币口或插卡口上分,如果顾客不玩了,利用游戏机退币或退分后,拿游戏币或充值卡到吧台换取现金。二楼连我共有六个工作人员,分为两班,一班三人,分别为收银员、服务员、打扫卫生的人,二十四小时轮换。我负责收银,服务员叫何某戊,搞卫生的是个男的;另外一班的收银员称呼她小査,服务员称呼小斯,卫生员称呼小王。店里还有两个大堂经理老陶和老梁,他们轮班负责当班时整个店面的运营情况和每天为我们提供备用金和收取一天的营业额。老陶和我一个班,每天给我5000元备用金,每天的备用金、营业额等都没有记账。我所知的动漫城老板是徐某甲,我当班时每天收取的营业额大约5000元左右,每天盈利两、三千元左右。18、六证人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在建设路五星电器旁的咔咔鲨鱼馆,使用充值卡在水浒传等赌博机上进行赌博的事实。19、唐某丁(系安庆市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职工)证言,证实:月份,该公司将咔咔鲨鱼馆的店面租给别人,租期五年,双方签订了合同,对方签字的是顾某甲,其负责每月收取房租。咔咔鲨鱼馆从2011年12月份开始经营,2011年的12月中旬,顾某甲付给我公司30万元房屋押金和2012年1月、2月两个月的预付房租,我分别在2012年3月、4月底在咔咔鲨鱼馆办公室徐某甲的手上,按每月66667元收取过房租,咔咔鲨鱼馆的装潢都是徐某甲在负责。20、王某乙(系安庆市鑫安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证言,证实:徐某甲开设动漫城所用的建设路118号房屋是从我手里租赁去的,协议是月租金25000元,每月一付,租期五年。日,我将文化经营许可证租给顾某甲使用,因为鑫安商贸公司的房子租不出去,顾某甲以租房子为条件,要求我将文化经营许可证租给他使用,双方签订协议,每个季度收取36000元。2011年12月中旬,顾某甲在开业前付给我一个季度的费用。文化经营许可证上的安庆市迎江区长安动漫中心馆实际就是咔咔鲨鱼馆。21、唐某丙证言,证实:2012年3月其应聘到咔咔鲨鱼馆工作,是梁某乙接待自己的。咔咔鲨鱼馆有两个老板,陶某甲和梁某乙。日咔咔鲨鱼馆被查获后,其受梁某乙委托临时负责经营。其负责工作人员的查岗、顾客游戏币出现吞币、少币的突发情况的处理等问题。5月18日以后其每天下班时,将咔咔鲨鱼馆的营业款交给下一个班的负责人徐某甲。5月19日早上8时,其交给徐某甲1700元营业款。22、吴某戊证言,证实:日左右,其到咔咔鲨鱼馆工作,是领班,负责安排服务员工作,并给服务员考勤,月工资2000元,日前,梁某乙是其领导,现在由姓唐的经理负责。日之前梁某乙负责财务。其知道的咔咔鲨鱼馆老板有陶某甲、梁某乙、徐某甲。23、查某戊证言,证实:日其到咔咔鲨鱼馆工作,主要负责二楼吧台收银工作,二楼有包括三头鲨、渔乐无穷在内的八台捕鱼机,一组八台西游争霸,一组十台欢乐节庆。来玩游戏的人把钱递给我,我根据钱的数量扣除押金10元给他们相应币值的充值卡。日这天被查获时二楼有二十来人在打机子。二楼的工作人员连我一共有六人,一班三人分两个班,二十四小时轮换,我是收银员,小斯(斯某甲)是服务员,小王是卫生员;另一班是三十来岁的女的是收银员,年长、年轻的两男的分别是服务员和卫生员。店里有两个大堂经理,我这一班的大堂经理是老梁。我知道的咔咔鲨鱼馆的老板是姓陶的人。我当班时大约每天的营业额在3000元左右,备用金在大堂经理手里,我一般从陶老板处领取备用金,陶老板没给又遇见顾客要退钱时,我就经由梁经理通知陶老板送钱来。我当班时将盈利的钱直接交给梁经理。24、斯某甲证言,证实:日其到咔咔鲨鱼馆动漫城上班,负责二楼的服务工作,二楼有包括三头鲨、渔乐无穷等在内的八台捕鱼机,一组八台西游争霸,一组十台欢乐节庆。顾客去吧台换充值卡和退币。日被查获时,现场有二十人左右在打机子。二楼连我一共有六个工作人员,三人一班分成两班,二十四小时轮换,我们这个班有一个二十多岁收银的女孩,打扫卫生的小王;另一班的收银员是一个三十来岁的女的,服务员和打扫卫生的是两个男的。两个轮班的大堂经理,和我一个班的是老梁,咔咔动漫城的老板是姓陶的(陶某甲)。25、何某戊证言,证实:2012年3月中旬其到咔咔鲨鱼馆上班,负责二楼的买烟和饮料等服务工作,二楼有包括三头鲨、渔乐无穷等在内的八台捕鱼机,一组八台西游争霸,一组十台欢乐节庆。顾客直接拿钱到吧台换充值卡和退币。二楼的工作人员连我一共六人,三人一班共两个班,二十四小时轮换。我们这个班是余某乙收银,一个二十来岁的小伙子当服务员;另一个班的收银员是查某戊,卫生员是小王,小斯是服务员。店里有两个轮班的大堂经理,和我一个班的叫陶某甲,另外一个叫老梁。我当班的时候大约有十来个人玩机子。我知道的咔咔鲨鱼馆的老板是徐某甲。26、赌客23人的证言,证实:日下午在安庆市建设路咔咔鲨鱼馆,使用游戏币及充值卡在猎鱼高手等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上进行赌博的事实。五、同案犯供述1、顾某甲的供述,证实:咔咔鲨鱼馆自日开始营业,股东有我、徐某甲、彭某甲、梁某乙、陶某甲五人,徐某甲投资60万元用于装潢等费用支出,我投资的100万元中含梁某乙的6万元投资,梁某乙占我所持股份的6%。我投资的100万元用于游戏机押金50万元、房屋租赁押金30万元、预付两个月的房租约14万元,以及预付王某乙文化经营许可证租赁36000元等费用支出。我和徐某甲为提供场地一方,彭某甲为提供游戏机一方,按照7:3的比例每收入10万元就分成一次。房屋租赁合同是我和鑫安商贸公司的周洁签订的,租赁期限自日起至日至,每月租金66666.66元。经理有陶某甲和梁某乙,其他工作人员是徐某甲负责应聘的。文化经营许可证是我从王某乙处借来,双方签订了协议,每季度支付王某乙租金36000元。2012年5月初,徐某甲告诉我总营业额40余万元,分给彭某甲四次,共12万元,去除所有开销,只盈利二、三万元,其和徐某甲就没有分成了。咔咔鲨鱼馆分两种类型的游戏机,一种是摩托竞赛等纯娱乐型的动漫游戏机,这些游戏机都是免费玩的;另一种就是被扣押的西游争霸等24台刷卡式及投币式游戏机,40余万元的营业款全部都是这一种游戏机的收入。每天的营业款由徐某甲保管,备用金放在陶某甲和梁某乙身上。2、陶某甲的供述,证实:咔咔鲨鱼馆有两种游戏机,一种是摩托车竞赛等娱乐型的游戏机,是免费玩的;另一种是公安机关扣押的西游争霸等24台游戏机,是刷卡式和投币式的,需要顾客到收银台购币和向充值卡里充值来消费的,赢取了一定的分值后,可以退卡、退分,再到收银台兑换现金。咔咔鲨鱼馆的股东有顾某甲、徐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和我五个人,彭某甲拿总营业款的30%,余下的由顾某甲和徐某甲按投资比例分成,梁某乙是跟在顾某甲后面的,我不知道他投资了多少钱;我是跟在徐某甲后面,我没有钱投资,是帮助徐某甲打理事务从而从徐某甲所得的股份里分3%。听徐某甲说他投资了60多万元。自开业到日被查获,咔咔鲨鱼馆的营业收入40万元左右,我和梁某乙轮流当值班的大堂经理,当班的大堂经理把每天约3000元的营业款交给徐某甲,每天保管5000元到10000元不等的备用金。40万元左右的收入只有彭某甲分走了12万元,我和梁某乙每个月只拿2000元的生活费,顾某甲没有分成也没有拿生活费。大家没有分成的原因是因为钱少,据徐某甲说是除去房租、水电和人员工资,只剩下2万余元。3、梁某乙的供述,证实:咔咔鲨鱼馆有两种游戏机,一种是摩托车竞赛等娱乐型的游戏机,是免费玩的;另一种是公安机关扣押的西游争霸等24台游戏机,是刷卡式和投币式的,需要顾客到收银台购币和向充值卡里充值来消费的,赢取了一定的分值后,可以退卡、退分,再到收银台兑换现金。咔咔鲨鱼馆的股东有顾某甲、徐某甲、彭某甲、陶某甲和我共五个人,彭某甲负责提供机子,拿总营业款的30%;顾某甲投资100万元用于游戏机押金50万元、房屋租赁押金30万元、预付两个月房租约14万元,以及预付一个季度的文化经营许可证租赁36000元等费用支出;徐某甲投资60万元用于装潢等费用支出。我给了顾某甲6万元,占顾某甲所持股份的6%,陶某甲是跟在徐某甲后面的。开业至被查获期间的营业收入据徐某甲说是40万左右,来自被查扣的西游争霸类退卡、退币式可以兑换现金一类的游戏机,每天营业款扣除元不等的备用金,大约有3000多元营业款交给徐某甲,备用金是轮流值班当大堂经理的我和陶某甲保管。听徐某甲说总营业收入大概在40万元左右,只有彭某甲分走了12万元,我和陶某甲每个月只拿2000元的生活费,彭某甲的钱是由徐某甲在咔咔鲨鱼馆的办公室给他的,因为钱少,徐某甲和顾某甲没有分成,徐某甲说除去房租、水电和人员工资,只剩下2万余元。4、彭某甲的供述,证实:日其与顾某甲合作经营咔咔鲨鱼馆,其负责提供游戏机及游戏机运营过程中的维护,其他事情由顾某甲负责。其与顾某甲按3:7的比例分成,约定咔咔鲨鱼馆的盈利到了10万元时,我们就分成。自日至2012年4月底共分红四次,其每次分得3万元,共分得12万元,都是徐某甲支付给我的。咔咔鲨鱼馆的营业收入有40多万元,全部来自被扣押的西游争霸等24台刷卡式及投币式游戏机。六、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徐某甲的供述,交代:咔咔动漫城自日开始营业,一共有自己、顾某甲、彭某甲、梁某乙和陶某甲五个股东,我投资60万元用于咔咔的前期装潢、消防设施等费用,陶某甲帮我打理日常事务;顾某甲投资约100万元,主要用于游戏机采购押金、房屋租赁押金、文化经营许可证租赁等费用支出,梁某乙跟在顾某甲后面。我和顾某甲为一方提供场地,彭某甲一方提供游戏机,按照7:3的比例分成。营业收入达到10万元时,提3万元给彭某甲,剩下的我和顾某甲按5:5分成,陶某甲从我所占的股份中抽3%的提成,梁某乙按顾某甲所得的6%分成。房屋是顾某甲从鑫安商贸租赁的,每月租金66000余元。文化娱乐许可证是从王某乙处租的,每季度付36000元的租金。到5月18日被查处时至,咔咔的营业收入有40万元,彭某甲共收取了四次分成,即12万元。工作人员有:经理二名,分别是陶某甲和梁某乙;四名收银员,六名打杂人员。他们分成两班,24小时轮换,每天由经理负责。一楼和二楼各一名收银员,负责给顾客冲卡和退钱,另三名打杂人员。咔咔分上下两层,一楼的游戏机只退币不退钱,二楼的游戏机可以退分退钱。咔咔的营业收入40万元是公安扣押的24台刷卡式及投币式游戏机的收入,这些游戏机顾客赢取分值之后可以退卡、退币,兑换现金。公安查获的24台游戏机是从开业时起就摆放在动漫城内的。2013年5月十几日,叶某甲邀我一起经营游戏机室,并带我到高井头一个房间,房子是租的,里面有两台捕鱼机,叶某甲讲给我四成的股份,让我平时去处理一些问题,当时我没做声,后来我考虑到能分到一点钱,所以游戏机室开业那天下午(5月18、19日)我去了,里面有三、四个工作人员,后来几天我每天都去看看,实际上我没有投资。我把游戏室装修了,就是买了水泥、黄沙、门,请人处理了。游戏机和工作人员都是叶某甲找的,主管有艾某某、方某甲,他们负责发卡、补分等,一般顾客输钱数额达到1000元以上,按10%补给他们钱款,这个由主管直接办理,但有时超过这个标准,就由我或叶某甲答复,我的权限在30%以内,我和方某甲一个班。我处理过四、五次,最高一次补了3000元。据叶某甲讲,游戏室开业至今赚了1万余元,目前没有分红或发工资。我不知道咔咔小机房的事,我只是去过几次,看看玩玩。2、嵇某某的供述,交代:2012年我和唐某甲、赵某乙从前任老板顾健手里接了咔咔鲨鱼馆动漫城,赵某乙出资10%,我和唐某甲各出资40%,总投资50万元。12月份,该动漫城转到我一人名下。、8日,我在后面房间里摆了三台捕鱼机,经营了二十余天,盈利6万余元,到4月30日停业。这个小机房是我一人经营的(侦查阶段有供述交代该机房是我和梁某甲经营的,我占95%的股份,梁某甲占5%;庭审中称叶某甲和梁某甲是其雇佣的,每月支付固定工资)。我委托叶某甲管理机房,包括补分、人员的分工安排等,梁某甲收取每日的营业款,我每月支付叶某甲、梁某甲工资4000元;徐某甲和老五是大堂,其他人员的工资我让叶某甲定,大约每月2000元。高井头游戏机房于日开业,经营到5月22日止,中途关了一天,总共盈利2万元。其和叶某甲、梁某甲是老板,其占55%的股份,叶某甲占40%的股份,梁某甲占5%的股份。该机房里的两台捕鱼机是从我经营的咔咔动漫城里搬来的,机房的房东是邓某甲,房租3000元/月。叶某甲负责人员和日常营业,机房分两个班,每个班有两个上分的、一个机修工、一个主管,徐某甲和艾某某是主管,主管有10%的补分权限,超过了就要向叶某甲汇报。主管将盈利交给叶某甲,有时叶某甲直接交给我,有时我让梁某甲帮我收钱,我每月给梁某甲3000元。机房有记账,叶某甲也有记账,我到月核对,补分也有记账。捕鱼机就是赌博的机子。3、叶某甲的供述,交代:咔咔:2013年4月初开业,4月底关门,房子是嵇某某租的,咔咔后面小机房摆了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老板是嵇某某、梁某甲。嵇某某让我去管理机房,负责补分,我平时不在店里,需要补分时,大堂打电话给我,我再去,每月工资4000元。营业款由梁某甲收取,徐某甲负责日常管理,有时可以代替我补分。主管还是艾某某、方某甲,小曹是机修工,运营模式和淘淘乐一样。淘淘乐:嵇某某、梁某甲共占60%的股份,我占40%,我出资1万元,租房花去3000元,是我从邓某甲手上租的;搬游戏机花去400元,5月12、13日晚我找搬运工从咔咔小机房搬来两台捕鱼机,曹某甲过来帮忙了。5月10日左右开业,游戏机室经营了一个多星期,刚开始生意不太好,5月19日前后,生意很好,有个东北佬输了4万余元;一个眼镜女输了4万元,我补给她1万元。我负责补分,补分的情况由艾某某记录,主要记录玩的人、输钱数额、补钱数额。补分一般按输钱数额的10%补,超过的由我决定。嵇某某负责外围关系,梁某甲负责收钱。工作人员大多是在咔咔小机房干过的人员,共八、九人,分两班,每班四人左右,两班的主管分别是艾某某、方某甲,小曹是机修工。我请了徐某甲对游戏机室进行管理,承诺生意好时不会亏待他,我负责艾某某班的管理,徐某甲负责方某甲这个班的管理,主要是补分,并处理一些方某甲处理不了的事。营业款由梁某甲保管,目前还没有分成。备用金每天2万元,由主管保管。公安机关查处的30张纸片记载的是补分情况,算术本记录的也是补分情况,厚的蓝封面的软面抄记录应该是输赢情况,薄的软面抄记录的也是补分情况。补分都是当班主管记录,机修工小曹也核对,并在纸片上签名,我同意的补分,就由我和大堂讲明,让大堂记好就行了。我大约在淘淘乐给七、八个人补过分,大堂就记下“明总讲过”之类的。扣押的蓝白软面抄和算术薄上记载“明总同意补分”是我叫大堂补分的,共十一次,补了共计2万余元。4、梁某甲的供述,交代:咔咔:4月初开业,4月底关闭,老板是嵇某某和叶某甲,我想叶某甲在咔咔小机房负责,肯定是老板。地点在咔咔动漫城后面的一个房间里,摆了三台捕鱼机,嵇某某负责管理外围,叶某甲负责机房管理,有两个班,每班四、五人,两个班的主管分别是老五和方某甲,叶某甲带着徐某甲在搞管理,我负责每天收账,工资3000元/月,每天早上8时到机房,这时两个班的工作人员在交接班,我就从主管处收钱,然后将现金交给嵇某某。咔咔经营近一个月,我收了6万余元,全部交给了嵇某某。淘淘乐:5月15日在淘淘乐地下商城接着开,到5月22日被查处。在淘淘乐开业前,嵇某某讲让我继续到淘淘乐收账,并给我5%的股份。有两台捕鱼机,是从咔咔搬过去的,工作人员都是原班人人马。5月十几日的一天下午,嵇某某交给我3000元,让我交给叶某甲付淘淘乐的房租。淘淘乐收了2万元的营业款,也交给了嵇某某,两个机房平均每天的收入有两千元,最高峰有1万余元。嵇某某和叶某甲都是淘淘乐的老板,嵇某某占60%,分给我5%,叶某甲占40%。嵇某某负责外围关系,叶某甲负责管理,人员安排和补分,我主要是收账,机房两个班,每天早上8点交接班,女会计(姓王)每天去机房核对账目,我去主管处拿现金,附一张白条,上面写着现金的数额,我拿着现金和纸条每天下午交给嵇某某。有时也送钱去机房,咔咔送过。在这二个机房都是叶某甲带着徐某甲,具体的徐某甲负责什么其不知道。被告人叶某甲、梁某甲关于其在咔咔小机房只是工作人员的辩解,经查,证人唐某甲证言及被告人嵇某某供述证实咔咔动漫城原由唐某甲、赵某乙及嵇某某共同经营,2012年底,唐某甲、赵某乙退出,由嵇某某一人经营。4月初,嵇某某在咔咔后面房间摆放了三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并委托叶某甲对该小机房进行管理,其每月支付固定工资三、四千元,起诉书也对嵇某某雇佣叶某甲的事实予以了认定。被告人嵇某某在侦查阶段关于被告人梁某甲对经营收入是否享有分成的供述不一致,庭审中称该小机房由其一人经营,起诉书也未认定被告人梁某甲在咔咔小机房的经营中享有分成的事实,被告人梁某甲交代其从嵇某某处每月领取工资三、四千元。被告人叶某甲、梁某甲的行为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关于共犯的认定条件,不构成该起犯罪行为的共犯。关于被告人徐某甲是否参与了淘淘乐机房的经营问题,经查,被告人叶某甲、徐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淘淘乐机房经营期间,叶某甲请徐某甲对机房进行管理,并根据经营状况给其一定的好处,被告人徐某甲为从该赌场的经营中获取利益,参与处理了经营管理过程中的补分等事项。被告人徐某甲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认定为该起犯罪行为的共犯。关于四名被告人对淘淘乐机房经营收入的辩解,经查,证人方某甲、吴某丙、金某乙、艾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公安机关扣押的三本记账本及三十张补分单是对参赌人员上分、退分、输钱及补分数额的记录,两班交接时电脑底数相减后的金额再减去所有补分金额即是淘淘乐机房的获利。公诉机关根据公安机关查获的黄色记账本中载明的参赌人员的输钱数额减去该记账本中记载的补分数额认定淘淘乐机房的非法经营收入约人民币477540元,未考虑参赌人员的赢钱情形,故对该指控不予支持,但记账本上记录的参赌人员的输钱金额应认定为赌资数额,对起诉书指控的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562280元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提供赌博场所及设备等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徐某甲伙同顾某甲等人(另案处理)在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嵇某某在安庆市建设路118号开设赌场违法所得人民币60000元;被告人嵇某某、叶某甲、梁某甲、徐某甲在安庆市迎江区淘淘乐商城开设赌场涉案赌资人民币562280元,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嵇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被告人梁某甲虽曾因殴打他人受到两次行政罚款的处罚,但此次犯罪非暴力犯罪。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嵇某某、梁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嵇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梁某甲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叶某甲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现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本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前次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此次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案发后退缴全部赃款,并主动缴纳罚金,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嵇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四、被告人梁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已缴纳)。(上述缓刑考验期限,均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五、赃款人民币697470元,予以没收,由暂扣机关上缴国库。六、随案移送的游戏机储值卡128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何 燕审 判 员  程 卓人民陪审员  章荣全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程 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三、关于共犯的认定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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