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国家对公安内辅助人员2015年医生规范化培训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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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2015年招录警务辅助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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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公安局工贸园区公安分局是保山市公安局的直属分局,地点位于隆阳区汉庄镇。为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拟招录以下警务辅助人员:
一、缅语辅助人员2名
1.学习专业为缅语专业;
2.年龄为18岁以上、35岁以下;
3.男性优先;
4.身体健康;
5.无违法犯罪记录。
二、其他警务辅助人员3名
1.学习专业为计算机及相关专业;
2.年龄为18岁以上、30岁以下;
3.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身体健康;
犯罪记录。
以上人员一经录用,月薪1800元,包吃包住,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
联系人:熊先生,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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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购客服务热线:09:00 - 24:00
河北保定市公安局2015招聘辅助人员公告
来源:保定人才网
摘要:河北保定市公安局2015招聘辅助人员60人(男性40人,女性20人),报名时间:日起至5月8日止。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报名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中路1819号。
  一、招聘岗位  招聘人员全部派遣到保定市公安局从事文职工作  二、招聘数量  招聘60人(男性40人,女性20人)  三、招聘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组织纪律观念强、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本人和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  2、年龄在18周岁以上(1997年5月以前出生)、25周岁以下(1990年5月以后出生),原则上具有保定户籍(含各县市区);  3、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文身,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单侧裸眼视力在4.8以上,男性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会讲普通话;  4、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  5、服从岗位分配、调整。  四、使用及待遇  招聘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不合格的一律不予聘用。月基本工资1480元,根据工作表现发放全勤、绩效等津贴补助600元,单位缴纳五险(养老、失业、工伤、医疗、生育)和住房公积金,配发服装。所需费用由市财政全额保障。  五、招聘程序  采取报名及资格审查、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察、聘用等程序进行。  六、报名及资格审查  1、报名时间:日起至5月8日止。上午9:00至11:00,下午14:30至17:00。  2、报名地点: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中路1819号  3、报名要求:报名人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其它相关特长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份(A4纸)、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本人及直系亲属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本人近期彩色正面免冠同版一寸照片2张,报名者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工作人员对报名人员的身份、年龄、学历、户籍等情况进行审查,对身高、视力进行初测,对弄虚作假、材料不真实人员以及身高、视力不达标人员,一律取消资格。  七、体能测评、笔试、面试、体检、综合考察时间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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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下旬(预计)2015公安局科学发展观活动大总结
更新时间: 11:42:16&&来源:活动总结 &&& 阅读: &&字数: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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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根据县委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我局为期近6个月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县委第三指导检查组的精心指导和帮助下,紧紧围绕“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区域强县”这一活动主题,认真落实县委的各项决策部署和要求,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强化组织领导,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环节,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活动各阶段工作任务,达到了学习实践活动的目标要求。现将我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工作总结报告如下:一、精心组织,圆满完成学习活动任务3月18日县委召开全县第二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动员大会后,我局迅速行动,立即召开局党组会进行专题研究,会上认真学习了县委书张小青同志的重要讲话和《**县第二批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实施方案》,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为组织好学习实践活动,成立了以局党组书记、局长潘传六任组长,局党组副书记、政委吴绪仁其他局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参学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习活动领导小组,成立了由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徐国林兼任主任的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办公室下设五个工作组即:宣传组、综合组、秘书组、解决问题组、检查督导组。制订了《**县公安局关于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把学习活动落到实处,制订了学习日程安排表,统一印发了学习资料和记录本,整个学习活动做到了“四个统一”,即:统一了思想认识,统一了组织领导,统一了工作进程,统一了规定动作。突出公安工作特点,将学习实践活动与当前开展的“公安信息化、执法规范化、构建和谐警民关系”为主要内容的“三项建设”紧密结合,与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和综合能力结合,确保学习实践活动有特色,促工作,见成效。我局确定以“推进三项建设,实践科学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为活动”为主题,以“十项载体”活动为抓手,推进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突出实效,完善机制,确保活动推动公安工作发展。我局本着党员干部受教育、科学发展上水平、人民群众得实惠的总要求坚持边学边查边改,将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机制建设贯穿学习实践活动始终;坚持以学习实践活动推动各项工作,以各项工作的新成果衡量和检验学习实践活动的新成效。在学习调研阶段,多措并举,营造氛围,确保了规定动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采取了“八条”工作措施,突出重点,创新形式,强力推进,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一是强化理论学习。坚持全员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坚持带着原著学,是坚持“六看”回头学;二是强化调查研究。确立调研课题,领导带头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认真撰写调研文章;三是强化解放思想。开展“论谈、座谈、面谈、肯谈、笔谈”等形式扎实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在分析检查阶段,局党组成员分别到各自联系点深入调研,听取意见和建议,查找存在的问题;分别召开“问计于民”“问计于警”恳谈会、设置意见箱、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意见函,深入开展“全县公安民警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广泛征求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业主、公安特邀监督员、县直有关部门、公安基层所队以及部分公安民警的意见和建议。认真查找思想观念、执法理念、群众意识、工作方法、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不适应”和“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为找准我县公安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县局累计发放调查问卷3余份,走访社会各界代表1余人次,召开各类规模的座谈会、恳谈会、交心谈心会等3余场次,收集各类意见6余条,组织专班认真进行了梳理、汇总。在此基础上,6月25日,局党组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重点查找党组班子和个人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一步明确努力方向,提出改进思路和措施,形成了局党组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的分析检查报告。在整改落实阶段,在全局范围内进行公示了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认真听取了各支部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局党组召开扩大会,认真讨论修改完善,制订了整改落实方案。共梳理集中解决突出问题13件,明确整改的要求,明确整改落实的具体措施,明确相关领导、部门的责任,整改结果在网上进行公示,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建立健全队伍建设、会议会务、执法工作、公安信息化建设、车辆管理、辅助人员管理等体制机制26个,基本形成了公安工作科学发展制度体系。在三个阶段的学习实践活动中,局活动办公室加强检查督办,督促落实了学习内容、学习时间、参学人员三到位,确保了学习质量与效果,每个阶段学习结束后,都形成了书面工作小结,三个阶段都召开了全体民警转段大会,总结了上阶段的工作,对下阶段的学习活动进行了动员部署。在整个学习实践活动中,由于局党组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求真务实,圆满完成了学习实践任务。二、学用结合,有效促进了各项公安工作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搞好学习、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是前提,更重要的是要在“实践”二字上下功夫,我局在活动中,始终坚持学用结合的方针,把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用新观点、新思维、新办法作指导,有效促进了各项工作,使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了公安机关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中带来的新变化。维护稳定有了新突破。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秩序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是全党的工作大局,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是公安机关忠实履行“三大历史使命”的内在要求,狠狠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增强群众安全感,是公安机关以最直接的形式来让人民群众感受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带来的新变化。为切实解决治安突出问题,全县公安机关自5月份以来,连续开展了“打痞除恶”、“打黑除恶”、“社会治安问题整治”和“校园及周边秩序整治”4个专项行动,并成立“打黑除恶”专业队,及时启动城区防控体系,加大城区社会治安巡逻防控力度,全面震慑和遏制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县公安机关共破案各类刑事案件453起,打掉犯罪团伙8个,刑事拘留363人,逮捕169人,移送起诉175人,抓获逃犯12人,摧毁涉黄涉赌窝点6处,整治治安隐患442处,治安拘留119人;开展校园安全检查65次,取缔黑网吧家;接待信访当事人23人次,受理公安信访案件13件,办结11件;同比下降38%,协助县信访部门赴省进京接访5起2人次。积极妥善处置2人以上的群体性事件26起,依法查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件,共刑事拘留6人、治安拘留11人。以实际行动维护全县政局稳定,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率,践行了科学发展观要求。执法质量有了新提高。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更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局党组始终把执法为民教育和提高执法质量作为全体民警的思想教育和整改的重点。一是扎实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真正把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严守法纪等观念根植到每一名民警的脑海里,落实到行动上,贯穿到每一项执法工作环节中;二是进一步完善执法制度,认真总结执法中的经验教育,找出执法活动中带规律性、倾向性、多发性的问题,制订出科学的、针对性强的、便于操作的、便于考核的执法制度;三是进一步改进执法方式,更新执法观念,按照“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尽可能地融法、理、情于一体,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四是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采取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的方针,努力使公平正义以群众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便民服务有了新举措。便民利民服务是公安机关关注民生的重要措施,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各警种加大了便民服务的力度,推出了许多新举措。为解决公安机关管理服务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区交通秩序问题,县公安局以“保安全、保畅通、保秩序”为目标,以整顿公安交警车管窗口和城区交通秩序为突破口,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意见》,并积极汇同县交通、城建等部门在城区主干道规划设立机动车临时泊位,投资3万元对城区主干道道路标线进行重新施划,在城区三条主干道施划机动车临时泊位555个,对城区47处交通标牌进行更新。全面创新勤务机制,对城区中队实行“全员下岗,重新聘任上岗”,落实定人、定点、定时、定责、定效果的管理制度。为缓解警力不足,面向社会择优招聘1名交通协管员,经过严格培训后,全部投入路面一线,协助民警参与交通管理。对车管所全体岗位人员全部实行离岗培训,全员竞聘上岗,实行一级聘一级、层层抓落实的队伍管理体制。对工作人员实行考核淘汰机制和工作绩效奖惩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真正以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做到奖优罚劣。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较前好转。三、结合实际,科学谋划了公安事业发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发展才是硬道理。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坚强领导下,我局党组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县公安机关和全体民警,高扬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旗帜,高标准、严要求、快节奏、高效率地开展各项工作,实现了**公安整体工作追赶跨越。我们抢抓公安“三基”工程建设历史机遇,坚持在发展中解决问题,在发展中赢得先机。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公安信息化建设、基层所队正规化建设、创新勤务警务机制为切入点,以提高公安机关驾驭复杂治安局势能力为着力点,全县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快速发展。通过坚持不懈,顽强拚搏,奋力争先,全县公安机关硬件建设水平、信息化建设水平、基层正规化建设水平、社会治安防控水平全面提升。215年以来,全县所发25起命案全部及时侦破,群体性事件一一得到妥善处置。三所三队全部晋升等级,县局年度绩效综合考评、执法质量考评连续三年稳居全市八县(市)前列,“三基”工程建设荣获全省先进,**公安影响力逐年提升,品牌效应开始凸显,探索出了一条经济欠发达地区公安工作科学发展之路。通过回顾总结,近年来公安工作主要成果体现在“五个显著提高”方面:一是运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公安工作的自觉性显著提高;二是全县公安机关整体实力显著提高;三是队伍凝聚力战斗力显著提高;四是驾驭复杂社会治安局势能力显著提高;五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力显著提高。总之,我局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的正确领导下,通过局党组的高度重视和精心组织,组织是周密的,工作是扎实的,效果是明显的,全体党员民警真正受到了一次深刻的教育,提高了科学发展观的认识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完善长效机制,继续在学习实践上下功夫,为实现**公安工作科学发展上水平而努力奋斗
大家都在看:绵阳市司法局
各县市区、科学城司法局,各公证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公证行业依法监管和依法执业,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意见》、绵阳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就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要求,全面加强公证机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业务管理、质量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诚信建设等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全市公证机构整体实力,提升公证队伍综合素质和服务质量,增强公证社会公信力,树立公证行业良好形象,有效发挥公证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
二、目标任务
从2015年开始,通过两年左右时间开展全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使全市公证机构组织更加健全完善,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内部管理更加规范,自我管理能力有效提高,基础保障进一步改善,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公证公信力明显增强,公证职能作用充分彰显。实现全市公证机构运行规范化、执业标准化、管理精细化。
三、主要内容
(一)基础建设
&按照创建文明公证机构、文明公证员的标准和公证行业诚信建设的要求,加强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建设,办证硬件设施设备的配备管理,优化服务窗口,健全完善便民利民措施,建立完善公证诚信档案、信用评价体系及运行机制,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健全公证宣传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等。
(二)行政管理
贯彻落实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证执业监管管理机制,落实好公证机构主任负责制,健全完善公证机构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公证队伍素质教育,畅通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健全激励奖励机制,健全完善公证机构人员分配机制等。
(三)业务管理
贯彻落实公证业务管理职责,健全完善公证执业日常监督管理、公证质量风险预防、公证质量过程控制、公证业务质量评查等机制,建立健全并执行好质量监督制度、收案收费制度、诚信档案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审批负责制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印章管理以及公证专用纸管理、公证档案管理等各项公证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妥善处理好争议复查投诉案件,严格执行过错责任追究等。
(四)财务管理
加强财务管理监督,规范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公证收费标准,严格经费支出管理,加强专用基金管理等。
(五)信息化建设
加强公证信息化建设,加强电子技能培训,加强信息化综合运用等。
(六)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公证行业考核规章制度,坚持日常监管、年度考核相结合,切实开展好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考核工作,科学、有效运用考核结果等。
四、规范化公证处的命名管理
通过考核,达到本意见要求的,由市司法局、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授予其规范化公证处称号。被授予规范化公证的公证机构,其年度考核可采用抽查方式,并优先推荐评先选优。规范化公证处实行动态管理,在检查、督查、考核等过程中,发现已经授予规范化公证处称号的公证机构未达到相关标准的,取消其规范化公证处称号,收回标牌,并在全市公证行业进行通报。
五、相关要求
1.各公证机构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实施意见,对照规范化建设的主要内容、管理运行、制度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强化目标责任,制定工作计划和时间表,全面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确保目标任务的实现。
2.各主管司法局要高度重视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作为深入实施司法部、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工作的通知》和司法部《进一步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重要抓手和载体,摆上重要工作的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靠前指导,狠抓落实,指导各公证机构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分阶段、分步骤推动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
3.司法部、省司法厅及中公协、省公协对公证机构建设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4.市司法局、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的《绵阳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标准》,作为对全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命名、监督、检查的标准,纳入全市各主管司法局年度工作考核依据,作为各公证机构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同时,对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不定期督查,对规范化建设工作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公开通报,限期整改。
附件:绵阳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标准(试行)
绵阳市司法局&&&&&&&&&&& 四川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
2015年5月22日
绵阳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标准(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公证诚信建设,加强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促进公证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订全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评价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标准是全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标准和考核标准,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各公证机构依据各自职能,共同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评价标准所涉及规范化建设内容包括:公证机构诚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考核等方面。
第四条 全市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公证法律法规,按照本评价标准加强规范化建设,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省公证协会(包括绵阳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加强公证机构诚信建设。积极构建公证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公证信用制度,完善公证监督制约机制,杜绝公证机构、公证人员失信行为,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
第六条& 加强公证机构办公场所建设。保证有独立、专用的办公场所。按照人均不低于20平方米计算,城区各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总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接待当事人的服务窗口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其余各公证机构办公场所总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接待当事人的服务窗口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应合理划分设置好接待、办证、财务、档案、会议等执业场所功能区域。
第七条 配备办证设施设备。包括固定电话、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身份证识别仪等硬件设备,公证员每人配备一台电脑,并按照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购买、登记、维护、使用和处置。
第八条 规范办公场所公示内容。公证办公场所和服务窗口醒目位置应公示公证机构、负责人和公证员名录、业务受理范围和条件、办证程序、收费标准、预约公证的条件和方式、公证法律援助范围和条件、公证复查与投诉办法等内容,并公布监督投诉电话,设立意见箱。
第九条 优化公证服务窗口。服务窗口应提供必备的办证和服务设施设备,保障陈列办证须知、服务指南等业务宣传资料,提供座椅、饮水机等服务设备,保证良好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 实行接待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首个接待公证员要依法、全面、准确、耐心解答当事人的咨询,认真接待处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
第十一条 健全便民利民服务机制。进一步优化办证操作流程,强化执业技能,改善服务设施,提高办证效率,明确出证时限,切实做到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及时出证。公证人员不得无故拒绝、推诿、拖延办理公证事项。
第十二条 维护公证行业形象。各公证人员应严格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不得在公众场合有损害公证行业形象的言论、行为。在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应穿着公证服装、佩戴公证徽章、使用规范和文明用语。
第十三条 开通公证法律服务“绿色通道”。承诺对“老弱病残”等行动不便的群众实行预约上门公证,做好其他预约办证,满足群众节假日办证的需求。对符合公证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提供公证法律援助,减免公证服务收费。
第十四条 加强公证信息宣传,培养公证信息员队伍,提高本处公证宣传报道能力,确保优质高效完成年度信息报送和撰写公证理论调研文章或公证案例的任务。
第十五条 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主动聘请社会监督员。加强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依法及时化解矛盾,尽力减少、消除误解,防止产生社会负面影响,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 加强公证文化建设。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支持社会公益事业,切实维护公证行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七条 加大违反诚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各公证机构应建立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对公证人员违规执业和出具错证、假证行为应及时进行惩处。
第十八条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行为进行适时评价,对于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因违法违纪或行为失信受到惩戒、处分、处罚的,由实施部门在管辖范围内予以披露;在社会上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违法违纪行为或失信行为,由市司法局、公证协会向社会披露。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诚信执业档案制度。公证机构、公证员、公证员助理都应建立诚信执业档案,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受表彰奖励、惩戒和处罚情况以及其他不良行为信息都应及时载入档案保存,作为年度考核、评选先进、等级晋升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条 各主管司法局对所属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公证质量、内部管理、档案管理、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实时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证机构主任、副主任由主管司法局从符合任职条件的公证员中选聘。公证机构的其他人员经各公证机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公证机构主任是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对本公证处的业务发展、内部管理、人员管理、质量管控、财务管理、复查投诉处理等实行全面管理,并根据相关规定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证机构应健全完善并实施本处诚信建设、人员管理、业务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过错责任追究、考核、奖惩等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岗位目标责任制、绩效工资分配办法等基本规章,必须报主管司法局审核。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定岗定责。各公证机构应明确主任、副主任、公证员、公证员助理以及行政辅助人员等岗位职责,依据《岗位目标责任制》确定人员工资分配并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劳动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规章制度,聘用人员必须签订聘用劳动合同,按照聘用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聘用劳动合同应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加强公证人员思想素质教育。开展经常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公证人员的大局意识、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和执业风险意识。公证人员政治学习、思想教育每月不少于1次,并做好学习记录。
第二十七条 加强公证人员业务培训教育。应建立健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好本处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专业技能练兵活动。公证员每年参加职业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公证机构应保障公证人员培训时间、内容、课时。培训情况载入《绵阳市公证员培训证书》,保证学习情况记录档案真实完整。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人才引进机制、畅通人品培养渠道。通过自主聘用、内部培养等途径吸纳合格人员进入公证队伍。积极鼓励公证员、公证员助理提升学历教育和专业技能。积极支持公证人员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活动。积极储备和培养公证事业发展急需的经济、金融、外语、计算机等专业的人才。
第二十九条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建立激励奖励机制,加大优秀人才的选拔培养力度,力争培养1-2名在全省公证行业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型公证员。积极培养树立公证行业的先进典型,树立新时期公证队伍的良好社会形象。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符合公证服务属性、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绩效工资制度。具体分配办法及比重报主管部门结合所属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假、休息等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金。
第三十二条& 切实加强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应建立党组织,实现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化、正常化。应积极培养优秀公证人员加入党组织,各公证机构党支部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组织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公证机构负责人对本处公证质量进行管控。建立健全本处公证质量管理、公证质量检查、过错责任追究、档案管理等各项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制定统一的业务流程和办证标准,保证办证质量。妥善处理复查、投诉案件,及时处罚违规办证行为。违规违纪情况及时上报主管司法局。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案收费制度。全面落实统一收案、统一收费、统一出证、统一归档等制度。
第三十五条 坚持复杂、疑难、重大、新型公证事项集体讨论制度,讨论和议定情况记录存档,讨论和议定情况记录真实、档案完整。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审批负责制度。各公证机构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的公证员审批后才能出证,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任何公证员不得审批自己办理的公证书。审批人员应对审批案件承担审批责任。
第三十七条 坚持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各公证机构每季度对本处公证卷宗进行自查、互查、处内抽查。检查情况应及时形成专报报主管司法局,并将有关情况载入各公证机构、公证员诚信档案。各公证机构公证卷宗评查量每年不低于年度办证总量的20%。
第三十八条 坚持重大事项的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处理涉及稳定和重大疑难公证事项投诉申诉的长效机制。 公证机构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涉稳公证事项应逐级向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第三十九条 健全完善公证争议复查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妥善处理公证复查投诉,限期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对因公证复查投诉不依法及时处理而导致影响社会稳定、新闻媒体频频曝光的,对公证行业信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将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公证机构及公证处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公证机构印章专人保管制度。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公证机构印章。严禁公证员出借签名章。公证员助理不得以公证员名义独立承办公证事项。
第四十一条 各涉外公证机构应建立公证专用纸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要求统一登记、使用、保管公证专用纸。发现公证专用纸被盗、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在12小时内书面逐级上报。
第四十二条& 建立健全公证档案管理制度。设置专用的档案室,配备必要的防火、防盗、防潮设备,符合有关公证档案室的硬件建设标准。严格落实公证档案的接收、分类、归档以及整理、借调、查阅、保管和防护等管理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借阅公证卷宗。
第四十三条 加大公证过错责任追究。制定《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过错责任处罚标准。公证机构对所属违法违规违纪的公证人员应及时予以处理,追究过错责任,处罚应载入公证人员执业诚信档案。
第四十四条& 各主管司法局应对所属公证机构年度财务收支、分配及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适时监督,及时纠正违法违规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财务、资产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工作程序。每半年向主管司法局报送人员工资表、资产负债表和收入支出表,每年向主管司法局报送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规定的公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严禁扩大收费范围、擅自提高或者降低收费标准。
第四十七条 按照国家票据管理相关规定实行统一的收费、入帐和核算制度。严格执行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建立内部财务核算制度,编制预算决算,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经费管理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和公证处的制度规定执行经费开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财务公开。严禁变相发放福利,不得在规定的津贴补贴以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公证机构年初预算和年度决算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四十九条 加强专项基金管理。健全完善各项基金管理规章制度。按不低于公证业务总收入的10%提取事业发展基金,按不低于公证业务公证业务总收入的2%提取教育培训基金,按公证业务总收入的3%提取公证赔偿基金(其中按规定上交2%,1%留存本处备用)。专项基金应单独管理,随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办事处的检查。
信息化建设
第五十条 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办理公证事项,逐步推广使用统一的公证业务和公证管理软件,促进公证处办证业务和内部管理的规范,提高工作效力。
第五十一条 加强对公证人员电子信息应用知识和公证办证管理系统应用能力的培训,全面提高公证信息化整体应用水平。
第五十二条 加强信息化建设,注重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规范各项公证业务流程和内部事务,加强质量监管和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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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实行绩效考核制度。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绵阳市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开展年度考核。
第五十四条 各公证机构及其主任、副主任的考核,由主管司法局组织实施。公证员、公证员助理、行政辅助人员的考核由各公证机构负责考核,报主管司法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公证机构、公证人员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情况,完成主管司法局、行业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情况,以及各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外部形象、业务发展、工作实绩等情况也要纳入考核内容。
第五十六条 各公证机构连续两年考核评为不合格的,应更换该公证机构负责人,由主管司法局另行组织推选。
第五十七条 各公证机构对被投诉和举报、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执业过错的公证人员,进行重点督促整改落实,责令改正,并与考核评价工作相挂钩。
第五十八条 各主管司法局应严格年度考核工作。对考核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督查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认真整改落实。
第五十九条 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考核结果应作为行业文明创建、创先评优、职称评审的基础性数据,并载入各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六十条 公证员助理的年度考核比照公证员年度考核的内容和程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个人诚信档案。
&& 第六十一条& 市司法局和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对全市公证机构规范化建设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规范化建设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综合评价。
&& 第六十二条市司法局、省公证协会绵阳办事处可依据部、厅及中公协、省公协的规定和指导意见等对本规范化建设评价标准进行修改、健全、完善。
第六十三条 本评价标准由绵阳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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