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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新会与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李志伟、李永怀、姚海玲买卖合同纠纷案
【全文】CLI.C.3694889
原告李新会与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李志伟、李永怀、姚海玲买卖合同纠纷案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栾民初字第9号
  原告李新会。
  委托代理人刘海燕,系栾川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志伟。
  被告李永怀。
  被告姚海玲。
  委托代理人李永怀,系姚海玲丈夫。
  原告李新会与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下称天瑞集团)、李志伟、李永怀、姚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会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燕、被告李志伟、李永怀、姚海玲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瑞集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栾川县众合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在栾川县狮子庙镇白石崖村建尾矿库一座,原告和其签订了水泥供货合同,为此,原告和被告天瑞集团发生了水泥购销业务,原、被告双方约定,所用被告天瑞牌水泥,价格以出厂价为准,运费、卸车费61元/吨,由被告供货给原告,被告天瑞集团出具委托书,委托被告李志伟(天瑞集团栾川办事处主任),被告李永怀(栾川代理商)二人全权办理此事,以货到为准。日到日,原告付给被告天瑞集团货款元,付给李永怀及其妻子姚海玲货款共计元,付给李志伟货款74020.00元,计付货款元,而被告供给原告的水泥只有3402.5吨,包括装车、卸车费用,价值元,期间经李志伟返还货款50000.00元,之前欠李永怀27500.00元。2012年11月栾川县众合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白石崖尾矿库完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对账结算,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拖,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水泥买卖合同,要求被告退还原告预付货款元,出具相关税务发票,赔偿原告差旅费损失9848.50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志伟辩称:原告付给天瑞集团货款元,应有相关证据。付给答辩人的货款不是74020.00元,答辩人共收到原告两笔货款,第一笔双方算账,答辩人欠原告1500.00元,第二笔是承兑汇票元。
  被告李永怀、姚海玲辩称:原告只要有证据拿出来就行,只要有收据答辩人就认可。
  被告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第一组:栾川县众合冶金炉料有限公司《情况说明》1份,拟证明李新会具有原告的主体资格。
  第二组:天瑞集团《委托书》1份,上载明“栾川县众合冶金炉料有限公司尾矿库建设小组:贵公司所建设的白石崖尾矿库,所用的天瑞水泥均有我公司供应。贵公司水泥款到我公司账户后,我公司将精心组织,保质保量,按时将所需水泥送至建设工地,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发票等,决不影响贵公司施工进度。现委托李志伟(天瑞水泥栾川办事处主任)、李永怀(运输代理)二人全权处理,以货到为准。特此委托!天瑞集团水泥有限公司,日。”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水泥买卖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被告天瑞集团有义务保质保量,按时将原告所需的水泥送至建设工地,并提供检验报告、合格证、发票等。该合同的实际履行天瑞集团委托李志伟(天瑞集团栾川办事处主任)、李永怀(栾川代理商)二人全权处理。
  第三组:栾川县众合冶金炉料有限公司网上银行付款凭证4张,计款元。
  1、日汇款凭证1张元;
  2、日电子汇款回单1长元;
  3、日天瑞集团收据1张元;
  4、日电子汇款回单1张元。
  第四组:天瑞集团收据4张,计款元。
  1、日元;
  2、日元;
  3、日元;
  4、日元。
  第五组:付给李志伟农信卡货款转存款凭证4张,计款74020.00元。
  1、日35000.00元;
  2、日5000.00元;
  3、日24300.00元;
  4、日9720.00元。
  第六组:付给姚海玲农信卡货款转存款凭条6张,计款元。
  1、日30000.00元;
  2、日29000.00元;
  3、日20000.00元;
  4、日50000.00元;
  5、日40000.00元;
  6、日42000.00元。
  第七组:交通费票据81张,计款2668.50元。
  第八组:住宿费票据122张,计款7180.00元。
  被告李永怀为支持其辩解主张,向本院提交了明细表一份,拟证明不欠原告货款。
  被告天瑞集团、李志伟、姚海玲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李志伟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第三组、第四组4号、第五组证据不持异议。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认为第四组其他3张收据签名是伪造的,第六组、第七组、第八组证据与自己无关,不予质证。
  被告李永怀、姚海玲对原告提交的第一组、第二组证据不持异议。第三组、第四组、第五组、第七组、第八组证据认为与自己无关,不予质证。第六组证据表示记不太清。
  原告对被告李永怀提交的证据认为没有本人签字确认,不予认可。
  被告李志伟、姚海玲对李永怀提交的证据不持异议。
  本院对双方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确认,对其他证据评析如下: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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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帮我设计一个艺术签名,最好能够告诉怎么下笔,怎样写出来,先谢了。
我的名字:李志伟。拜托了
神龙你博客网址要告诉我啊
我有更好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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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长,对不起,要讲究有龙头.就是下笔有力,第一笔李字,我只会这一点
电视上不是有广告么 才2块钱
我给你写好了在我博客里面自己看看。3天后删除。
不好意思啊,我的字写的很差的.我建议你凭感觉写出来的是最好的,也是最有个性的.有空请试试,OK?
叫李伟志广,可志广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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