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访苹果id问题忘了怎么办原返回原地处理,原地任然不处理怎么办?

汽车在高速路中间死火了,怎么办?怎样处理?把车留在原地开双闪灯和放警示牌,然后人离开车就可以了吗?_百度知道
汽车在高速路中间死火了,怎么办?怎样处理?把车留在原地开双闪灯和放警示牌,然后人离开车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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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无法启动,就只能这样做。并且报警(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处和你的保险公司提供拖车服务)警示牌要放150米外。最好要醒目打开危险报警灯到路边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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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里不要留人,全部退到高速路以外的地方等待,给保险公司打电话拖车,因为有这个业务的保险公司大部分拖车是免费的
亲,小车最好推到路边,要不然会出事故的
堆车不是很危险吗?如果在夜晚也要堆?
在没车的情况下推!晚上更要找机会推!不然太危险了!车多没法推就放那里吧,把警示牌尽量放远点,最少150米
警示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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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应采用走访形式,到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上一级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对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的来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23日,国家信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这是国家信访局针对类似问题首次出台系统化的专门文件。今年5月1日起实施。(4月24日《新京报》)
  越级上访被限制,首先要严格区分&越级&的标准。如此前就有地方人大委员指出,越级是按照行政级别,还是按照事权划分,要有清晰的标准。这一标准不厘定,将不可避免导致制度在执行过程中的走偏。
  越级上访受限,意味着很大一部分被迫走向&越级&之路的信访案件将重回地方。这对于基层治理其实是一面双刃剑:一方面,信访排名的取消与越级上访从制度上的终结,地方政府在截访上所付出的财力与精力将大为减少,可以有更多的心力来谋求治理上的改善;但事权的增多,意味着责任的增大,上级部门对于地方政府的考核力度亦会相应趋严,基层政府需要直面的信访压力与事务也将增多。如何适应这种变化,的确是不小的考验。
  越级上访受限之后,基层治理的转型是地方政府不能不直面的问题。其一,地方在发展上,要主动导入法治精神和法治方式,从根源上减少社会矛盾,降低信访问题的发生概率;其二,如何形成制度化利益调解机制,提升社会矛盾的处置能力,避免社会问题的积压与拖延,需要从治理结构上予以改善。
  停止受理越级上访所带来的信访案件处理权限的改变,除了由上到下的转移,更应该引起重视的是,由信访到司法的分离。虽然规定中,也明确了属于法院、检察院的来访事项不予受理,但是要确保这部分事项向司法系统转移,有赖于地方司法系统公信的树立。推进司法审判独立的改革,必须加速推进,以真正解决民众&信访不信法&的心理。以此而言,增强审判的独立性、降低诉讼成本,是促成诉访分离的必要条件,亦是地方处置信访能力的必要保障。
  信访处理端口下移,既是一种回归,也是信访制度朝司法化改良方向过渡的必然选择。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还是诉访分离,都有赖&强司法&的出现。司法的去行政化与独立性提升不到位,地方政府改革的动力与空间就将受限,反馈到治理能力上,就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信访案件中的社会矛盾。
  ■任然(四川 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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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被骗了无人管怎么办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是一个普通的农民,河北省邯郸魏县,因为我的儿子结婚的事被骗了。经人介绍认识一个自称是四川省、西昌市、民胜乡、西洼村叫俄木阿呷莫的彝族女孩,她今年24岁。介绍人要了1万,她要了8万元,说是结婚费。之后在12月5号办了结婚证,然后也办了婚礼。第二天她说他奶奶病危了,要回去看看,还说顺便把户口迁来。老伴就和儿子和她一块回了四川。到了四川省西昌市火车站后,以上厕所的名义失踪了,手机也不通了,人也找不到了。到了当地派出所调查,结果说这个人已经死了两年了,找介绍人也说不知道,你们说这是不是诈骗啊?失踪当天我就到了魏县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应到一中队,到了一中队又说不够立案,还说让去法院起诉才行。来来回回跑了很多趟也啥都没办成。谁都不管,你们说我该怎么办啊?我们这里现在也有好几户和我们一样的情况。这是不是集体诈骗啊?这件事对我们家来说是天大的事啊,对我们的精神的财产上都造成了很大的损失。我希望社会上的好心人能够来帮助一下我这个可怜的农民。
上访人:朱海亮。河北省,邯郸魏县
以前的田有人耕,现在没有人耕了,荒废了5-6年我想大面积的恢复耕种,可是没有办法,我要去开荒,本村村民不让开荒,请问怎么办才可以去开荒?
我妈10年4月份被打腿骨折,鉴定是轻伤,可派出所对施暴者采取取保候审的予以处理,就完了,也不知送交到检察院没有,现在我妈的事因怎么办呀?说轻伤可公诉也可自诉?但自诉程序很繁琐,不知该怎么办?
我租用的店面老总去世,她的家人不予解决我们的货款,并且停业将近一个月
轿车将两学生撞后,只一人两处骨折,一人身体十几处软组织创伤,眼部及头部钝伤,两受害人在医院,而司机和车主以筹钱为由不理受害人及其家属,也不来医院看受害者,使得受害者在医院被停药及检查,交警也用正在办理为由不理受害家属,现在受害人家属及受害人应该怎么办怎么办?
我在南方某城市,凌晨3点多在外面吃完宵夜,坐摩的回住处,以往都是3元钱车费,我问好司机是3元钱,我就上车了,到地方以后就管我要4元,我不给他,我说3元就给你,4元肯定不给你,由此发生语言冲突,于是他打电话报警,说我坐车不给他钱,我转身要离开,司机过来拉扯我,发生肢体冲突,他随即拿出随车携带的钢管对我抽打,后来又来个他朋友一起帮他打我,把我打倒在地,于是我拨打110,早上5点多钟我和该司机到达派出所,另一打人者不知去向,我由于腿部被打无法站立,就坐在墙边...
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3米多高的房顶摔下后右手小指、无名指、中指筋断裂,伤愈但至今手指任然不能伸直,而且手背肌肉萎缩,试问这种情况怎么办?一直都在找承包商和发包方,但是都互相推卸责任,不予理睬和受理,还故意拖延时间,这个问题至今也没能得到回应,怎么办?感谢各位老师的关切,请求您的支持和帮助?
太阳能漏水导致屋漏问题,业主无人承认怎么办 太阳能漏水导致屋漏问题,业主无人承认。我有没有权利拆除他的太阳能
各位律师你们好,我的亲戚在外当司机开车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撞死一人,而此人尸体无人认领,我方想协商解决,由于找不到死者家属,无法进行赔偿。现在车和人都已交到检察院,车主上的是全保险,请问现在我们才能先让我亲戚出来?有什么办法吗?现在检察院给我们和车主开出条件,意思是先交出3万元的保释金和12万元的赔偿,请问这样合理吗?
姐姐休假回来看我,昨天中午站在我家的小区楼下取摩托车,无端被楼上业主刚洗好的拖把砸到手导致骨折。
已报案,可110只做了简单的记录,连肇事的拖把证物也没有取回去,因物业公司说拖把就放在原处,导致昨天晚上拖把遗失。
后和物业公司一起去找肇事的业主,整栋大楼无一也只承认此事。
请问这事情开发商“因阳台设在进出的门洞上”和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当”是否有责任?
因当事人假期短,当事人离开后,我是否还有权起诉? 起诉对象是谁?
再则我也比较忙,此事是否可以...
各位律师,您们好!昨天下午六点左右,我的妈妈在乘坐公交车时,由于星期天车上人多,无法站立到有利地位,而一直被迫挤于后门,在车辆运行到快到目的地的两三站前,司机开了后门把我妈妈的小腿和脚完全夹住不得动弹,我妈妈疼的眼泪直掉,并大声呼救,而售票员和司机都置之不理,无人问津,售票员并且怪罪我妈妈不往台阶上面站,当时车上的人已经很多,无法上人了,售票员却仍然让开门上人,上了一个人后,见状况再无法承载更多的人的状态下,告诉司机关门,司机却没有立即关门,...拆迁---征地仍然在非法继续(上访材料)
上访人:行政村被征地全体村民
被上访人:镇人民政府 法人代表:
被上访人:庄村村民委员会 相关人员:
被上访人:第一中学 法人代表
被上访人:油田采油六厂
上访请求:
依法责令被上访人人民政府、村村民委员会及相关人员、停止侵占上访人的集体土地并排除妨碍;
2、& 依法责令被上访人赔偿故意毁坏被上访人的庄稼等损失;
依法责令被上访人就冒充国务院、上级行政机关非法征地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
4、& 依法责令油田退还被侵占200亩的土地。
日,一中新校区建设指挥部下达:县政府建设规划用地征用土地告知书(见证据1)。
2008年末,上述被上访人对所谎称的征地没有发布任何公告,就要求村民做出不得拒绝的两个非法选择,要么接受征地,要么接受租地。被上访人要非法征用上访人位于油田第四社区北侧,面积88亩。
日,镇人民政府在村民和村小组组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补偿协议。
日,第一中学在被征地村民和村小组组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村民委员会有公章和非选举产生的支书村长签字,镇人民政府没有盖章。
日,第一中学在被征地村民和村小组组长不知情的情况下和庄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征用合同的补充合同,村民委员会有公章和非选举产生的支书村长签字,镇人民政府没有盖章。
经过油田的侵占和本次所谓的征收,村民再无其他土地,生存权直接受到威胁。
材料错误之处:
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村委会事业单位相关人员行使公权力,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否则,你假借行使公权的名义来侵占私产,故意损害集体的财产,或者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那么你构成犯罪的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别人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公务人员,都假借冒充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来犯罪,来巧取豪夺;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暗无天日,同时,老百姓的正当权利得不到宪法的保护,弱者将被黑暗所扼杀,所淹没,那么老百姓中的强者将走向以暴制暴的道路,当然在公权的面前,老百姓不会有强者;这就是为什么近期,每一次民众和公权的对立,都在老百姓中间引起强大的共鸣;我们的党是为民众谋福利的,我们的法律是维护自由、公平、正义的;如果有人胆敢背离共产党的宗旨,违背神圣的法律,必然要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正因为如此,在这样的国度里面我们才会深爱我们的祖国,在我们社会主义的中国,才不会上演一幕幕《窦娥冤》
其次,在本次的所谓征地中没有合法的公告,一、在证据1中,即在县政府建设规划用地征用土地告知书,仅说经县委县政府批准,其实农村征地,尤其是征用基本农田,那是有复杂的手续的,仅仅是县委县政府是没有权利决定的,在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其实,这项法律的某些法律条文由于《物权法》的生效,已经不适用新法的法理了,并且,在这个告知书中,也没有说明说明是城市规划区内土地或则城市规划区外土地。
二、在证据2中,乙方显然不符合主题资格,因为这是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村委会却越俎代庖,由没有没有经过选举由镇政府指定产生的村领导签字,显然是明显的错误。在这个土地补偿协议中,镇人民政府在本次所谓的征地中的角色也不清楚,协议仅仅说是甲方。这个协议说明,由不是选举产生而是由镇政府指定的村干部和镇政府一起侵犯了被征地村民的利益。
三、在证据3、4中,征地方依据的是《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这是日实施的,而这之后也就是1986年通过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显然是冲突的,因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相关条款已经不能适用。而基本农田需要国务院批准,至今被征地方没有看到任何合法批准文件。同时,被征地方仍然不是适格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一、对于本次征地,程序违法,没有公告,因而,上访人也无从知道本次征地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从上述材料可以看出,本次征地显然是违法的。不但没有看到县级人民政府的公告,也没有看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从而也不知道是否经过国务院批准。翻来覆去就是几个被上访人非法侵占村民的土地。
二、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土地是属于村小组所有的,但是,在整个征收过程中,都是被镇政府指定的村委会和配合镇政府一起出卖农民利益。把本来的合法主题村小组组长抛在一边,因而主题不合格,也是无效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条
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本次被征用的土地,显然属于第九、第十两个小生产队所有,所以,村委会没有权力行使相关权力。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和四十三条,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但是本上访材料的上访人,在第一次被油田侵占土地和这次被非法征用,已经再也没有用于生存的土地,并且,很少的补偿也会很快坐吃山空,他们多数为农民,没有谋生的手段,征用土地合同中也没有社保。那么农民的生存权将直接受到威胁,生活无法保障,合法权益也得不到根本维护。同时这也是和第四十三条的立法精神相背离的。
四、本次征用土地涉嫌犯罪,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四百一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上访人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公然违背法律,采取强迫和欺瞒的手段,强行强占公民的土地,性质恶劣,显然已经涉嫌犯罪。
五、本次上访符合法律规定
《信访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也就是说,信访人的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有关机关或者其上一级机关提出。这类规定似乎可以成为为越级上访进行违法性定性的依据。但实际上这类规定并没有对信访人不经过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而直接向上二级或更高级别的机关上访的行为进行违法定性。对于私法领域来说,法不禁止即允许。《宪法》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这里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正是上访行为的主要内容,该五项权利即构成了公民的上访权。而“有关机关”的表述,则表明上访不仅可以向涉案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也可以向其“上上级”甚至最高级机关提起。
与此同时,《宪法》对行政机关职权的规定亦肯定了对行政机关的越级上访。其第89条第(四)项规定: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第108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可见上级行政机关不仅有权监督下一级行政机关工作,撤销下一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章或决定,而且可以越级行使该权力。对地方各级行政机关负有职责的上级机关,是上一级机关和上上级机关。
因此行政上访不仅能够逐级而且可以越级,若越级不受理则构成违宪不作为。
《信访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其法的渊源是行政法规。根据《立法法》第78条,“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而《条例》第16条关于上访的规定并没有禁止,也就是说,并不和上位法相冲突,越级上访具有合法性在与其合宪性。
综上所述,希望贵机关践行温总理在两会的发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依法监督公权机关的权力运行,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切实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
上访人:村被征地全体村民
2019年3月& 日
证据名称、来源:
1、&&&&&&&&&
县政府建设规划用地征用土地告知书。
2、&&&&&&&&&
土地补偿协议。
3、&&&&&&&&&
征用土地合同。
4、&&&&&&&&&
征用土地合同补充合同。
5、&&&&&&&&&
关于土地情况的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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