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包农田鼓励政策育苗的示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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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划定、管理、承包经营和保护,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二)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三)设施农用地,是指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依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产业规划确定的、用于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的土地。(四)生产设施,是指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和实验的设施用地,包括温室、遮阳网、育种育苗场所和简易生产看护用房等。(五)附属设施,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库、硬化晾晒场等。(六)基础设施,是指农田水利设施、田间道路、防护林网、供电设(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施等设施。第四条【管理原则】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用养结合和严格保护的原则。第五条【责任落实】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明确任期目标责任。第六条【职责分工】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及其保护标志以及涉及设施农用地的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基本农田的产业规划,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基本农田管理的相关制度,协调全市基本农田保护区承包经营和设施农用地管理,指导基本农田耕地质量提升工作。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区(含新区,下同)农业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使用及承包管理、设施农用地管理,开展日常巡查保护工作,及时查处破坏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擅自改变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功能和弃耕抛荒等行为。市、区发改、财政、建设、环保、林业、水务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和配合同级规划国土和农业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七条【资金保障】基本农田建设、管理和保护等相关经费依法纳入市、区相关部门年度预算。第二章划定第八条【划定条件】市规划国土部门在编制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范围、坐标和质量要求等。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的地块,应当满足相对集中连片、水源有保障、地块及周边无污染源、土层达到一定厚度、能够满足耕种等要求。第九条【划定要求】基本农田保护实行总量控制、区域划定、指标管理。全市基本农田面积不得少于国家和广东省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任务指标,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预留一定比例的基本农田。第十条【划定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规定的技术规程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主管部门报广东省政府相关部门验收确认。经验收确认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区人民政府设立基本农田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及区域的变化进行动态监测,实时更新数据,信息共享。第三章承包经营第十一条【土地用途】基本农田主要用于发展现代农业,重点发展高科技农业。第十二条【使用方式】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采用公开招标或协商方式确定。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承包用途符合发包地块的功能和农业产业规划;(二)没有承包基本农田的不良信用记录;(三)最近 3 年内没有因农业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第十三条【投标人条件】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投标人应当是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第十四条【招标平台】本市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工作应当通过本市建设交易平台或市、区人民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第十五条【招标程序】市、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管理办法编制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标方案,区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的招标方案须报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后组织实施。市农业主管部门审定招标方案时应当征求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招(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标管理办法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六条【协商方式】申请单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一)市、区政府公益性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二)被农业部、科技部认定为农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三)符合深圳市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农业科研领域创新团队;(四)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我市引进的农业科研领域创新团队;(五)其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形。第十七条【协商方式申请程序】申请采用协商方式取得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单位,应当向区农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书面申请1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三)农业科研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四)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核意见报市农业主管部门;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抄报市农业主管部门。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上报的申报材料,市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意见之日起30日内,征求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市人民政府审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用协商方式承包基本农田的,由区农业主管部门与承包方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第十八条【承包期限】基本农田的承包经营期限为8年。由农业企业出资参与改造的基本农田试点项目及重点农业高科技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承包经营期限可适当延长。第十九条【承包费用】首次承包期内,基本农田承包费按净耕地面积每年每亩不低于 500 元的标准执行;新增耕地的基本农田承包费按净耕地面积每年每亩不低于 300 元的标准执行。基本农田承包费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收取,缴入市财政资金专户。首次承包期满后,市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力情况、市场行情、社会经济发展等因素制定基本农田承包费最低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农田改造试点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光明新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承包管理的基本农田,可以在批准期限内减免承包费。第二十条【合同内容及示范文本】基本农田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基本农田承包合同应当包括(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以下主要条款:(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和住所;(二)承包的基本农田及设施用地的位置、范围和面积;(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承包基本农田的用途和设施用地的建设规模、功能等;(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六)承包费、保证金;(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农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二十一条【合同备案】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自签订基本农田承包合同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报市农业、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二条【使用要求】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期内,不得擅自转租、转包。第二十三条【到期处置】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时,由发包方收回。发包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三个月前根据本办法重新组织基本农田经营权招标工作,原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第二十四条【合同终止后资产处置】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届满的,由发包方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应当在承包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予以补偿或赔偿;逾期未处理的,发包方有(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权进行处置。第二十五条【提前解除合同后资产处置】发包方提前收回基本农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经审计后参照征地拆迁有关标准予以补偿。承包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三个月通知发包方,并在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其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或赔偿。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被提前收回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应在承包合同期限届满前自行处理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种植的青苗,并无权要求发包方给予补偿或赔偿。第二十六条【占用补偿】基本农田承包合同期限内,经批准的重大或者重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承包方依法投资建设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种植的青苗,经审计后由占用单位依法向承包方予以补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一)由财政全额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二)未经批准建设的基础设施、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三)未经批准种植的多年生农作物。第四章设施农用地管理第二十七条【规划要求】基本(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农田附属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产业布局规划。第二十八条【建设比例】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控制建设规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控制:(一)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控制在承包地块面积 5%以内,且最多不超过 10 亩;(二)进行规模化种植的,控制在承包地块面积 3%以内,且最多不超过 20 亩;(三)进行水产养殖的控制在承包地块面积 7%以内,且最多不超过 10 亩。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农业等相关部门根据农业有关标准及我市设施农业发展类型和特点,制定我市农业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建设标准。第二十九条【建设内容】大型酒店、会议室、停车场等用地不得使用设施农用地。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项目以及各类农业园区,应当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就近安排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十条【报建程序】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由基本农田承包方投资建设和维护。承包方建设基本农田生产设施应当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基本农田附属设施的,承包方应当编制附属设(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施建设方案,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凭建设方案、承包经营合同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手续。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基本农田附属设施建设项目完工后,应由承包方向区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五章保护第三十二条【耕地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基本农田。第三十三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基本农田保护区基础设施由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由承包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基本农田基础设施损毁、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属实的,承包人可申请财政资金进行维护。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统一纳入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由市农业、财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第三十四条【占用审批】基本农田保护区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占用。市级以上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确实无法避开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占用基本农田的,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十五条【临时占用】重大或者重点建设项目施工需临时使用基本农田的,具体施工方案需征求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须与承包方签订协(来源:淘豆网[/p-3147084.html])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协议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内使用,损害农田水利等设施或者毁坏种植条件的,使用期满时应当负责修复或者恢复种植条件,并根据协议约定予以补偿。第三十六条【使用规定】基本农田不得弃耕、抛荒。基本农田承包方因特殊情况需在一定期限内闲置基本农田的,应经区农业主管部门同意。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严禁污染基本农田。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基本农田环境污染的,基本农田承包方应当及时报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农业主管部门,并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进行评估,并依法处理。第三十八条【环境保护】鼓励承包方对基本农田施用有机肥料。承包方使用的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农业灌溉用水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GB5084-92)。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承包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饮用水源水质污染和水土流失。第三十九条【地力保护】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基本农田地力与施肥效益长期定位监测网点,每年向市政府提出基本农田地力变化状况报告以及相应的地力保护措施。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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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1 深圳市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和管理,保障基本农田数量,提高基本农田质量,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农田保护区及区内基本农田和设施农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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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流转)与确权登记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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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县农经站
第五部分&确权登记中的问题解答
为便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统一掌握政策,根据我县情况就若干问题提出以下解答意见:
1.所有权有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登记。与其他村民小组或单位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应先报经县国土资源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根据确权后的承包方案和承包农户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2.存在承包经营纠纷土地的登记。对于承包地块和边界存在争议的,由集体土地承包登记工作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拿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或者按集体承包土地方案确定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也可以暂缓登记。
3.退耕还林土地的登记。农户承包地按相关规定已经退耕还林的,应按林地承包规定申请颁发林权证,不再列入耕地承包登记范围。对农户自行在承包土地上栽树,林业部门未纳入林地管理范围的,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范围。
4.流转承包地的登记。农户之间进行了承包地互换、转让的,如果互换、转让以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纠纷,应按现占有土地的承包人进行确权登记。对存在纠纷的,先解决纠纷再进行登记。转让承包土地限于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对于跨村民小组的承包地互换,双方村民小组经民主讨论同意互换的,可按互换后的承包关系登记;双方或一方村民小组不同意互换的,仍按互换前的承包关系登记。对以转包、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转出农户登记,不给受转经营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其流转关系继续履行土地流转合同约定。
5.农户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登记。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6.农户开垦荒地和复耕土地的登记。农户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私自开垦的荒地和复耕的窑场、水渠、宅基地等,不应登记为其承包土地,是否收回其土地经营权,由集体依法决定。对集体同意由农户开垦、复耕并允许农户经营的土地,可以按其他方式承包管理,应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期限和应交集体的承包金。承包经营权如何登记按其他方式承包的规定办理。
7.统一规划整理后的土地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规划整理了的承包土地和农村土地流转以后,受转方统一规划整理了的土地,应按土地整理或流转以前涉及的农户承包关系,重新丈量分配,合理确定相关农户的承包地四至界畔后进行登记,建立土地承包档案。这种情况的承包地四至界畔供档案记载使用,不改变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
8.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登记。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9.关于解决突出问题。对登记过程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应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处理。可以引导农民互换并地,减少承包地块,按互换并地后的地块登记。也可以利用机动地、新开垦土地和依法收回的土地给新增人口分配承包地。对符合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多数农户要求合理变动承包地后登记的,可以尊重大多数农户意愿,按该办法合理变动后予以登记。对互换并地、按人口增减合理变动承包地的,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对村民小组的指导,参与具体方案的制定,派人参加指导审定方案会议。涉及变更农户承包地块的,应尽可能压缩变更面,不得毁坏果树和温室大棚,不得破坏农户现有生产能力和农田设施,处理好对原承包农户投资的补偿。任何情况不得打乱重分承包地。
10.丈量土地引起承包地相邻农户纠纷的处理。对于实测丈量土地以后发现相邻农户的承包地界畔位移较大的,按应分承包地实测丈量确定的新界畔进行登记。对随之而来的以前年度利益补偿问题,按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和程序规定,由当事人申请处理。
11.合并村民小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村民小组合并前各方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可根据合并前村民小组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12.进城落户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进城落户后已按我省相关规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领取了经济补偿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日以前已进城落户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也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对于在小城镇落户、仍保留承包土地的,应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登记;对迁入设区市的,不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收回其承包土地。
13.大中专学生及毕业后的承包地登记。大中专在校学生保留承包地的,可以进行确权登记;没有保留大中专在校学生的承包地的,这次确权登记中不再重新处理;大中专学生毕业三年以上未落户村民小组并没有返回原籍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范围。
14.死亡人口的承包地登记。日以前死亡人口的承包地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可以不变动承包地,将分地成员更换为本户未分配承包地的其他人。本户无未分承包地人口的,可以向农户超过全村或本组人均耕地面积的农户变更分配超出部分的承包土地,但有特殊约定的除外。如需调整土地的,要按照陕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15.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登记。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变更分配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16.劳务输出农民的承包地登记。农民外出务工经商是一种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而影响承包土地登记。对于常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期间承包金归集体。
17.迁回原籍农户的承包土地登记。近年来迁回原籍的农户,村民小组应采取适当方式调查核实其在原籍是否取得承包土地。对原籍分配了承包土地的,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如果原籍未分配承包地、又无委托代理人的,可将其承包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暂不予以登记颁证;委托了代理人的,正常予以登记。
18.自留地的登记。保留自留地的,自留地仍属于集体所有的农用地,按照法律关于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规定,可以纳入承包土地进行登记,其权利义务适用于家庭承包土地的规定。自留地的登记记入附属地面积。
19.机动地问题。机动地面积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其超过部分应当划分给新增人口;没有预留机动地和机动地面积不到耕地总面积5%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原留出机动地面积较大、用于推广种植生长期较长作物的,应将土地承包权分配到户,可以不转移原经营农户对土地的占有,由其继续经营,但应给确权登记农户付给相应的报酬,标准可由村或乡镇统一规定。在这次确权登记不得借机增加机动地面积。也不得将已承包到户的土地全部收回重新发包。
20、集体预留机地确权问题。各村组应将预留机动地(田)按实需人口进行分配到户到人。分配后集体还有剩余机动地的,对预留的机动地不确权,村组可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或拍卖经营权形式流转土地经营权,但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剩余年限。
21.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登记。本次确权登记重点是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实和四至边界不清的问题。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其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在不改变原地块名称和四至边界的情况下,重新丈量据实登记面积。对于扣树阴、坟地、地边等习惯做法,登记过程中可以沿用,但应当公开透明,不搞暗箱操作。在第一、二轮土地承包中有意隐瞒的合同面积应当退还给集体,退出的土地再由集体承包给需要补地的农户,并进行确权登记。
22.测量差异及附属地的规定。附属地指按土地承包方案应分承包地以外,由于种种原因交由承包方耕种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过程中如果实测丈量土地,难免出现附属地。农户人均耕种附属地在一亩以下的,可以只作记录,无偿耕种;超过一亩的,其权利义务由村民小组民主讨论作出规定,或者由村民委员会、镇政府统一规定。
23.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土地,承包期在10年以下或剩余承包期不足10年的,只签订承包合同,不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完善相关档案登记;承包期在10年以上或者剩余承包期超过10年、承包合法的,如果当事人申请,可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但要注明属于其他方式承包,不享有物权权利。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为耕地的,应做工作退出承包,转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登记颁证,不与家庭承包土地同时进行,待家庭承包登记结束后按正常程序办理。颁证时应严格审查发包程序和承包合同,对于合同显失公平或者未经公开民主讨论等非法取得承包经营权的,不予登记颁证。
24.&空挂户&问题。对于迁入当地村民小组居住时承诺不参与集体分配的&空挂户&,登记中仍不承认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不予分配承包地。&空挂户&不参与当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25.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承包土地进行互相调换的,如何确权。为解农户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鼓励农户间为方便耕种土地,在确权之前将小块土地进行互换,对互换后的土地,经相邻各方和村组确认后按互换后的面积、四至登记确权;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互换承包地的,按原地块、面积、坐落进行登记。
26、山体滑坡、水毁等自然灾害,造成承包面积减少或田地不存在的确权问题。地块、面积不存在的不登记;如该村或组有机动地,可调整相应面积给受灾农户后,再按现实际地块、面积登记确权。
27、租凭、转包、入股等方式流转经营权的,如何确权登记?应登记给原承包农户。依法签订的流转合同依然有效,受国家法律保护。待确权登记结束后办理经营权流转备案。
28、经国土部门认定,并办理全部手续的各种征地、占地的确权问题。直接据实从原承包面积中核减,所核减面积在《备注》栏中注明,如:征占补偿费属部分农户领取的,部分农户在《备注》栏中注明征占田(地)多少亩。征占补偿费属村或组全体人员领取的以现在实有面积进行登记,《备注》栏可不填该备注事项。
29、农民占用承包地建房对承包地怎样确权?经国土、住建部门审批,并办理全部手续的,依据审批建房占地面积直接从原承包面积中核减,同时在《备注》栏中注明:审批建房占田(地)多少亩;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所占面积要记入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并在《备注》栏中注明: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面积多少亩。未经国土、住建部门审批建房的占地面积,先按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登记,并在《备注》栏中注明:未审批建房占田(地)多少亩;修新未拆旧或修新拆旧复耕原宅基地面积要记入原承包户承包耕地总面积,但是否拆旧要在《备注》栏中注明,未审批建房占田(地)面积待国土、住建部门按规定处理后,再在经营权登记《变更》拦中进行变更登记。
30、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登记:一是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二是承包地被征收、占用导致承包地块、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承包土地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退耕还林后取得林权证的;十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的情形。
31.丈量面积大于实际承包合同面积是否与粮食直补等惠农补贴政策挂勾。对以前使用标准亩折合面积、按产量折合面积等方式分配的承包地,由于档案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差异较大,本次确权登记只是据实掌握农户实际承包耕地面积,发放经营权证。惠农补贴面积仍以原核准上报面积为依据。
32、对农户承包面积怎样测量。由村组组织专门人员入田块采用皮尺或GPS亩测量仪进行面积丈量(测量)。用GPS亩测量仪进行测量,要从选定的一点出发,沿田块四至内侧行走一圈回到原点,所显示的面积记入登记面积。对于原承包地块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一致的,经村民会议讨论可以不进行丈量面积,确认四至边界后直接进入确权登记;对于原承包地块面积与合同签订面积不符的,要重新丈量面积,以新丈量面积确权。
33、村转居后仍有集体承包地怎样登记。村民委员会转为居委会后,如土地集体性质没有改变的,对仍有集体承包耕地的纳入确权登记,如有自留地或饲料地记入调查登记表中的备注栏和经营权登记中的附属地面积。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报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自行或者流转给别人将承包地改作宅基地建房或者用于其他非农业用途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应分承包地面积。对其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34、开除公职人员户口转入农村需要承包土地怎么办?开除公职人员其户口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否重新分配承包耕地,由村民大会或农户代表会议讨论,参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可以从集体机动地、依法收回承包耕地或新开垦的土地中调整,对调整后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也可采取土地流转的转包、出租等形式解决。户口转入农村时与集体经济组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5、移民搬迁户承包土地怎样确权?移民搬迁户在迁入地分配有土地的,在迁入地按分配承包面积确权。在迁入地未分配有土地的,在原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
36、俢建高速、高铁、移民集中安置点等占地怎么确权?
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发放给被征地农户。承包户取得征收土地补偿费等费用后,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变更或者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确权证书由发证机关变更或者注销。农户土地被征完后仍有承包地的,对剩余部分进行确权登记。已征部分应在《备注》栏中注明:征占补偿核减面积多少亩。
因土地被国家征收、征用,承包方自愿将安置补偿费交集体经济组织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被征地户承包土地分配方案,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7、土地面积、四至核查有何意义?确权登记的重点是解决承包地面积不准、边界不清的现实问题。核实面积和四至边界,有利于今后土地规模流转向农户兑付土地流转收入,有利于土地入股股份折算和分红兑付或经营权抵押贷款,有利于经营权流转后对土地实施平整治理,也有利于经营权流转到期后向农户退还耕地。
38、登记的时效期间。本次登记的土地承包期到期时间,统一填写为日,以后国家&长久不变&的具体政策出台后再统一调整。起始时间不写具体日期,仍属于二轮土地承包范畴。由于这次是全面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本次登记以前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其他档案记载在本次登记结束后一律作废。
39、土地承包地块、经营权证如何编号。家庭承包地块编码采用字母+农户序号+地块数量的方法编号。编码中&J&代表家庭方式承包,&Q&代表其它方式承包。如:某家庭承包农户在登记序号中编为1号,田块编号为:J1-(1)、J1-(2)、J1-(n),某农户在登记序号中编为2号,田块编号:为J2-(1)、J2-(2)、J2-(n)。
经营权证编号采用借鉴行政区域代码编号的方法进行,省市县代码+镇代码+村代码+组代码+农户代码即为经营权证编号。县镇村编码由县上统一给提供,组和农户编码由各镇编排,编排方法见指导说明。
40、因地震、地质灾害、洪水受灾等灾后重建占用耕地怎么确权?农村村民因地震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国土局审批;农村村民因洪水受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村、镇审核,县水利局审批;县国土局根据县移民办、国土局、水利局、民政局审批的名单进行土地审批。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在确权中根据审批占地面积预以核减;没有审批手续的,先纳入承包合同面积登记,待后如办理了合法手续的再在经营权证中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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