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是多少年连续管理多少年视为有承包权。

确权登记颁证是土地流转、发展现代农业的前提和基础。日前,我省出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操作方案(试行),从登记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按计划,我省在20个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县(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力争年内完成任务。到2017年底,基本完成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省农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涉及面广,任务繁重。该操作办法的出台,为如何开展确权登记颁证试点提供了一份详细的&说明书&。方案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村稳定、促进现代农业发展为宗旨,目的是将农民承包地块、面积、空间位置、权属证书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要任务是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落实到户。以确权登记成果为基础,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管理信息化。方案强调,县(区)、乡镇两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统筹协调,确保试点扎实推进。要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依法规范操作,并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去年底举行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强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开、公正、规范运行。&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传统分散的农业生产经营模式与现代农业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越来越不适应,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农业发展的大势所趋。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遍及各地,呈现经营主体多元化、流转形式多样化的特点。但整体规模仍然偏小,地区差异显著;多数是农户自发流转,流转形式以转包、出租为主;流转合同存在口头化、短期化、随意化问题,容易导致纠纷;流转后有的承包人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造成土地资源破坏。解决这些问题,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必须贯彻落实中央的要求和部署,培育公开、公正、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为此,应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健全法律制度。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以法律形式确立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使土地承包经营权更加清晰完整。这是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的基础条件。在此基础上,健全关于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法律法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法律依据,并明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流转协议或合同的执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解除农民后顾之忧。完善市场机制。建立和完善土地经营权市场,关键在于引进市场调节机制,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土地使用效率。这就要求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要有公平、开放、透明的规则,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市场监管制度。同时,应完善土地经营权价格形成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的作用,避免政府不当干预,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培育中介机构。土地经营权流转要有序进行,离不开土地投资机构、法律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委托代理机构、土地保险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参与。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独立性、权威性,能够有效解决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供求双方信息不畅、土地流转范围狭窄、流转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因此,应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尽快成长成熟起来。强化政府职能。有关部门应加强服务和监管职能,加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重点清查强制农户流转土地、违法流转土地等问题。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纠纷。严格评估流转土地&非粮化&经营的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管和指导,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出台配套规章制度,规范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对土地经营权流转后的用途进行监督和调控,帮助解决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加强社会保障。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适应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需要,应加快完善农村就业和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转出土地经营权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水平提高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并逐步实现农村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接轨,以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促使农民逐渐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完成职业和身份转变。相关文章精彩推荐家居二手房 租房&&某乡人民政府诉县土地管理局无权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处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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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乡人民政府诉县土地管理局无权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处理
作者:摘自《土地承包合同案例评析》2003.1&&网友点击量: 3745 次&&添加时间: 15:01:08
某乡人民政府诉县土地管理局无权作出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发生后,国土部门是否有权进行处理
原告:某乡人民政府。
被告:某县土地管理局。
某乡某村委会在1984年完成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经其主
要成员村长那某,、书记员牙某、会计铁某等人集体研究,将该村1959
年开垦、1964年因缺水无法耕种而荒芜20多年无人承包的一片盐
碱地承包给外村的彭某,以防止邻村社员种树侵占土地,提高土地利
用率,增加村里收入,在承包之前村委会请示了乡党委书记涂某并得
到了同意。该片盐碱地长270米,宽200米共80亩土地,双方签订
了承包合同,村委会向彭某颁发了土地“四至”清楚的土地使用证,承
包期为1985年至2000年,由村长那某签字,并加盖村公章。彭某承
包后对土地平整改良,打井引水,精心耕种,承包的当年(1986年)按
合同规定上交了提留(每亩提留5元),1987年至1989年,彭某经村
长和会计同意,将土地扩大到120亩,并按规定对扩大的土地面积上交提留费用。1991年,该村将土地承包费调整为每亩15元,彭某无
异议,仍按期缴纳。日,某乡政府发出通知,责令彭某
停止耕种,并将彭某承包的土地交给另一村民张某耕种。彭某不服
乡政府的处理,找县、市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和领导指令
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县土地管理局查实后认为:某乡政府收回彭某承包的土地,侵犯
了彭某的土地使用权和村委会对土地的经营管理权,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第1款、第11条、第12条第3款的规
定,属侵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3条之规
定,决定:
(1)责令某乡人民政府和张某立即停止对彭某合法承包该村80
亩土地使用权的侵犯;
(2)彭某继续经营使用其所承包的该村80亩土地,从事农业
(3)彭某历年经村委会同意耕种的80亩以外的土地,由村委会
重新订立合同或调整使用;
(4)责令村委会10日内依法对村民张某的土地问题立即进行
(5)责令侵权责任方――某乡人民政府赔偿因侵权所造成的一
切经济损失。
某乡政府对该决定不服,向该县人民法院起诉。
受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承包该土地后,征得村长和会计
同决,将耕种面积扩大到120亩。该地属已耕种过的土地,某村在承
包该土地时,未召开群众会议,也不经村委会讨论并报上级部门批
准,就给彭某发放“两证”是不合法的,土地管理局决定维护彭某的土
地使用权没有依据。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县土地管理局(1992)01号决定书;
(2)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两项合计350元由被告
一审判决宣判后,县国土管理局不服,向某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彭某承包某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业经发包方与承包方协商一致,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发放了土地
使用证,且双方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既无违约行为亦未
发生纠纷,该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某乡政府强行调整土地,侵犯了彭某的土地使用权,某县
土地管理局依法作出的保护承包人的土地使用权,对乡政府的侵权
行为进行处理的决定是正确的。原审人民法院事实认定有误,适用
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据此,二审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某县人民法院(1992)某法行字第2号行政判决;
(2)维持某县土地管理局(1992)01号《关于某乡政府侵犯彭某
土地使用权的处理决定》;
(3)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由某乡政府承担。
乡政府不服,向某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依法维持了二
审法院的判决。
农村土地承包,村级合作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是土地发包方。
某村将由本村集体管理的土地发包给彭某,符合当时政策和有关土
地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某乡政府在合
同履行期间,在没有特殊情况和合法理由的情况下,用强制手段收回
土地并另行发包,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
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有利于稳定农村承
包责任制,保护了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二审法院的判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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