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患病医疗期自费医药费用是否用人单位出

工伤自费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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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费医疗费该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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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29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对于目录之外的医疗费,该条例没有明确规定,该部分费用由谁承担也就成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本文站在劳动者立场,认为该部分费用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如下:1、《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政务院修正公布)第十二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住院时的膳费与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该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保险条例,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职工不承担任何医疗费。目前该条例并未明文宣告失效。2、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号)第十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这个部门规章虽然已经失效,但其规定精神与上述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一致,仍然是职工不负担医疗费。3、举重以明轻,按《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因为医疗费是职工受伤所造成的直接损失,而工资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都赔偿了,举重以明轻,当然直接损失更应该赔。4、如果单位不投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目前的判例是单位承担所有的医疗费。这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单位和职工不投保,职工反而受到更大的保障,而如果按工伤保险条例投保了,职工受保障的程度还降低了,这无异于鼓励职工不按照规定投保。5、换个角度分析:假设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而只是雇佣关系。按照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所有的法律及相关规定都没有限制什么治疗费的报销范围。6、单位投保了,为什么还要承担部分责任呢?还得从立法目的的另一方面考虑。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可以看出,制定条例只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不是说免除风险。7、工伤保险条例为什么要规定这个限制呢?(1)虽然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说明,但作为保险业来说,要保证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必然要求保险部门承担有限的责任。(2)工伤保险条例有一个目是促进工伤预防,而预防的主体首要是用人单位。这个道理很明显,用人单位负有职工培训义务,负有提供安全生产条件义务。所以,适当地给用人单位以经济上的压力,以引起用人单位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符合立法目的。综上所述,从我国劳动保险立法的历史来看,从来都是职工不需要承担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从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保障职工救治才是首要目的,用人单位只是可以分散风险而非免除责任;在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受伤职工间接损失的情况下要求单位承担直接损失更符合逻辑;也符合促进工伤预防的立法目的。&原文参考地址:/wenda/thread?tid=70a8efa76e9054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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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365 始创于2004 浙ICP备号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单位同意按照社保报销,报销比例去哪个部门核算?_百度知道
用人单位未给员工购买社保,员工生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单位同意按照社保报销,报销比例去哪个部门核算?
成都市青羊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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珐肠粹段诔灯达犬惮华去社保局拿个资料,有的社区都有。报销比例是分医院等级,如果在社保报销还要审核你的药品。有的是自费药。你们单位直接按比例报销还是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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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医疗费用报销范围和自费范围暂行办法
【 】根据《镇江市职工保险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制订本暂行办法。  报销范围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符合职工医疗保险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和确因病情需要的各种检查、诊治费用(不含个人负担费用);  二、按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后在上级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属本条一款所列的医疗费用;  三、因急症在附近医疗机构就诊并在急诊病历记载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四、住外地职工、离退休(职)人员和因公出差或准假外出的职工患病,在当地乡镇及镇上公办医疗机构诊治并有病历记载的属本条一款的医疗费用;  五、凭登记盖章后的复式处方在定点药品销售单位购买的药品费用。  自费范围  一、挂号费、门诊病历工本费、出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陪客床费、会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招待费和生活补助费,伙食费、营养费、保温箱费、尿布、卫生纸、证书费、保健档案袋费、产妇卫生费、产生访视费、赔偿费、担架费、押瓶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非医院规定的护理费等。  二、病人住院用的生活用品费,护工费、个人生活理科费,体疗健身费、特护费(危急、重病人除外)。  三、各种整容、矫形、减服及生活缺陷的手术、检查治疗药品等费用以及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一切费用,如治疗雀斑、色素沉着、口吃、兔唇、白发的费用;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痣、穿耳、平疣、按摩美容、洁牙、镶牙、牙列不整矫洁、色斑牙治疗、配眼镜、装配假眼、假发、假肢的费用;助听器、按摩器、各种家用检测仪(器)、各种家用治疗仪(器)、各种磁疗用品费;弹性绷带、各种牵引带、拐杖、皮钢背甲、腰围、钢头颈、胃托、护膝带、提睾带、药枕、药垫、垫敷袋等。  四、医疗咨询费(包括心理咨询、健康咨询)、医学研究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诊和优质优价床位费)、气功费、体操费、人体信息诊断仪检查费、上门检查和治疗所增收的医疗费。  五、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属于教学、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  六、非医疗保险机构组织的各种体检、预防服药、预防接种、疾病普查普治、社会调查、疾病跟踪随访的各种费用,原发性男性不育、女性不孕的检查治疗费,机关、企事业单位自设红十字箱药品费。  七、精神病人的司法鉴定、劳动鉴定费,职工的劳动鉴定费。  八、超出药品报销范围的药品,非药政部门批准生产的药品,异型包装的药品及自购的药品费用。  九、由于打架、斗殴、酗酒等违法犯罪行为和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故意自伤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  十、不符合转诊院规定及未办理手续的医疗费。  十一、治疗期间与患者病情无关的药品、检查、治疗费,门诊处方与诊断不符的药品费等。  十二、跨年度1个月内未报销的医疗费用。  十三、未经物价和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医院自定项目,新开展的检查、治疗项目和自制药品,以及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国家定价的药品,超出规定零售价格收取的费用;其他药品,超出规定差率收取的费用。  十四、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探亲、进修、讲学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十五、住院病人不遵医嘱拒不出院者,自医院通知出院的第二天起一切费用;挂名住院或不符合条件住院的医疗费。  十六、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品销售单位就医、购药所发生的医疗费、药品费(急症抢救及批准转院者除外)。  十七、其他不属医疗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费用。  附则  一、本暂行办法由镇江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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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来源:校工会 & 作者:
苏州市教育局
苏教财[2009]2号
关于转发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
补助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补充规定如下:
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自负部分单位补助9 0%。
本通知自2 0 0 9年1月1日起执行。
&&& 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苏财社字〔2008〕60号
苏州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办法
各区财政局、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卫生局、各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部、委、办、局,各控股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职工子女的基本医疗需求,构建和谐社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对象
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的苏州市区单位职工的具有苏州市区户籍的子女。
本条款所称苏州市区单位,是指国有(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它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部省属单位和外地驻苏单位。
二、补助报销标准
(一)医疗保险费报销标准
本市用人单位的职工为其子女缴纳的学生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学生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 ,其中中小学生和少儿家庭每人每年缴纳的10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50元。在外地高校就读的本市市区户籍的大学生,可以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中本市大学生的相关办法参加学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缴纳80元,由父母双方单位各报销20 元。
(二)医药费补助标准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子女(不含大学生,大学生医药费补助标准详见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在享受学生医疗保险基金医疗补助后,医疗费用的个人自负部分,以单位补助为主,职工适当负担。
具体补助标准为:
1、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费用补助75%一90%。
2、职工子女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住院的自负费用补助95 % 。
三、补助范围
职工子女医药费的补助范围为按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结付后的费用自负部分,自费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不予补助。药品、诊疗项目参照《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范围》执行。
四、以下费用均由个人自费
(一)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病历卡工本费;
(二)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如特需病房床位费、专家特许门诊诊疗费等;
(三)各种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如牙齿正畸、镶牙等;
(四)各种减肥、增胖、增高项目;
(五)各种健康体检、入学体检
(六)各种有价疫苗费及接种费;
(七)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八)除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他器官移植或组织移植的费用;
(九)近视眼矫治术;
(十)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十一)各种医疗咨询、医疗鉴定;
(十二)就(转)诊交通费;
(十三)尿布费、牛奶费等;
(十四)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等;
(十五)学生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自费的项目。
五、报销办法
职工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结付后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由父母单位按以下办法报销:
(一)夫妻均在市区单位工作的,由夫妻双方单位共同负担,年份逢单时由男方单位报销,年份逢双时由女方单位报销;
(二)夫妻一方为市区单位职工,另一方为现役军人的,由市区单位一方报销;
(三)丧偶或离婚后无再婚的,由子女抚养方所在单位报销;
(四)夫妻一方无工作、无经济收入的,或所在单位确实无力报销,且当年发生的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可由另一方单位予以适当补助;
(五)门诊费用报销时应提供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收费清单;住院费用报销时应提供出院小结、医药费收据及学生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
六、凡需到外地医疗机构治疗者,应按《苏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否则医药费用不予补助。
七、已享受医药费补助标准达到75%以上的职工子女不再重复享受社会医疗救助,符合《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办法》条件的职工子女可申请享受社会医疗救助待遇。
八、职工的新生儿应当在出生后三个月内缴费参加苏州市学生医疗保险。在其参加学生医疗保险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本办法的有关条款予以补助。
九、本办法自2009年1 月1 日起执行。原办法(苏财社字〔2005〕22号)同时废止,各县级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 苏州市财政局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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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是多少?
&&杨女士来电咨询:&&请问,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是多少?&&&&接线员黄燕银答:&&医保中心回复说,近期,职工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做了调整。&&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个人账户当年计入资金用完后,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的额度标准,这次在去年5月下调100元到500元不等的基础上,对各年龄段参保人员均再次下调100元。&&调整后参保人员年度内门诊累计自负额度标准为:45周岁以下从1000元降低到900元,45周岁(含)以上至退休从700元降低到600元,退休人员从400元降低到300元,即每类群体年度自负段均减少100元。&&市民如有疑问,可拨打12333咨询,节假日可拨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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