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赔偿标准2014裁决企业不予支付医疗被助金是否有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部分裁决&&案例&&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1973年9月8日出生
被诉人:苍南县南宋镇宋阳路256号1
被诉人:孔凡清,男,
一、要求被诉人先予给付申诉人医疗费、生活护理费5000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康复费用、残疾人辅助器具费、交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向你委提请仲裁,请求依法裁决如上请求。
古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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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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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于部分裁决申请&&
陈军词工伤赔偿案
先于部分裁决申请: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法律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第二款: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2、《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
  &&&&&&&(1994年12月26日 劳办发〔1994〕391号)浙江省劳动厅:  你省宁波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在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先行给付问题的请示报告》(甬劳仲请字〔1994〕第011号)收悉。经研究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函复如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1.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3、《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6)240号)》
辽宁省劳动厅:  你厅1996年7月16日电传来的《关于执行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4〕391号函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现就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的期限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精神,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122号)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部分裁决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案件终结裁决作出之前要求企业预先支付职工一方工资、医疗费的仲裁措施,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行能力,不作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裁决申请复议。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部分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职工一方应返还企业一方先行支付的工资、医疗费;拒不返还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条款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工伤赔偿仲裁】工伤赔偿部分先行裁决
  日前,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本律师代理的一起工伤赔偿案件作出裁决。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邬某因日常工作受伤导致左腿骨折住院并于次月出院。受伤后邬某无法参加工作。2008年7月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认定邬某受伤属工伤。但自邬某受伤后,公司因否认、不服伤害属于工伤而一直拒发医疗期工资,导致邬某生活困难。2008年9月,邬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期工资若干元。此时,邬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支持了邬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请求,对于医疗期工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律师点评】
  工伤索赔的时间漫长,是摆在大多数工伤员工及代理工伤赔偿案件律师面前的问题。本案邬某因公司不服工伤认定结论拒发工资而生活困难,又因伤势较重,医疗终结其较长而生活难以支撑。故在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本案邬某的特殊情况从立案到裁决都得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充分理解和支持。在立案阶段,本律师明确支持本案是就部分赔偿项目先行提起的仲裁,之后还要就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提起仲裁,二次项目不重复,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情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同了本律师的做法并予以立案。在审理阶段,因邬某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医疗终结日期尚不明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更是明确指出,邬某可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明确医疗终结日期后再觅法律途径解决。
  因此,本案获得了满意的结果,为当事人解决了燃眉之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也是以人为本、创造性的理解和适用法律,符合立法精神。&
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漯河周先生来电咨询:
  我单位是某县的一家企业,&2008年11月20日一员工因公外出时意外受伤,其住院期间委托家人申请劳动仲裁。20天后该员工出院,身体基本恢复,在家休养,花去医疗费五六千元。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时,该员工两次参与仲裁庭审。后仲裁委作出裁决书,文中称“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尾部为“部分裁定如下:裁定某公司(我单位)赔偿员工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等共计2万元”。我单位对该裁定不服。请问,该尾部的部分裁定是否合法?我单位能否向法院起诉?
  麟格律师事务所卢怀敦解答:该尾部的部分裁决是劳动案件中先予执行的体现。根据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故本案中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部分裁决有以下不当之处:1.裁定赔偿的内容远超出了法定范围,依法应仅限于医疗费。2.本案中,劳动者已出院在家休养,身体基本恢复,且两次参与庭审,医疗费也已付清,可见其并无依法应采取先予执行的紧急情况。关于你单位对该部分裁决能否向法院起诉,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根据《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不服部分裁决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如当事人不服终结裁决,可按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而,你单位就该部分裁决向法院起诉,法院将不予受理,可按有关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待劳动仲裁委作出终局裁决后,依法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权益。
& 所谓劳动争议冲裁案件的部分裁决,是指对于特定的一些情形紧急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初步审理后,对案件中急需处理的部分争议在终结裁决作出之前先行作出的裁决,适用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用人单位有履约能力,不做部分裁决将严重影响劳动者一方生活的情况。要准确理解部分裁决这一制度,必须把握部分裁决的一下几个特点:
1.适用范围具有特定性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391号)和《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仅适用于一下范围:(1)企业无故拖欠、扣发或停发工资超过三个月,致使职工生活无基本保障的;(2)职工因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2.裁决的作出具有先行性
根据上述两个复函的规定,部分裁决在仲裁庭经过初步审理后即可作出,对案件的其它问题,应继续审理直到终极裁决作出。
3.效力具有即发性
由于部分裁决是在仲裁中遇到紧急情况的特殊处理措施,所以已经作出,即立即生效并开始执行,企业如不执行,职工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与一般的仲裁裁决不同,后者作出后并不立即生效,而只有在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起诉或起诉被依法驳回时才生效。
4.救济方式具有不可诉性
对部分裁决不服的,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但可以向原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部分裁决的执行。复议申请应当自部分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出,超过15日的,当事人不得再申请复议;在15日内,如当事人尚未申请复议而终结裁决已作出并送达,则当事人也不得再就部分在绝申请复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部分裁决正确的,驳回复议申请;裁决不当的,撤销该部分裁决,已执行的应予返还。
欠医疗费的证据
医院证明需要做医疗手术,大约需要多少医疗费
同住病人的证明,证明每日生活困难
二、亿林煤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温州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责任
亿林煤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煤矿违反规定将矿井掘进工程发包给温州公司,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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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义乌打工夫妇工伤裁决书却拿不到赔偿
来源:义乌新闻网编辑:
摘要:12月初,在义乌打工的贵州施乘人陈元喜夫妇,有劳动争议裁决书,却拿不到补偿款。
12月初,在义乌打工的贵州施乘人陈元喜夫妇,有劳动争议裁决书,却拿不到补偿款。陈元喜是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员工,10月29日发生了工伤事故,经金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七级。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劳动争议裁决书,裁定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工伤就业补助金共34540元。陈元喜到市管理处查询得知,两笔款项早已支付给义乌市顺达塑胶有限公司,可该公司就是迟迟不肯转付给他。通过多方努力,在陈元喜放弃部分权益后,用人单位才支付了大部分工伤补偿款。
11月30日,湖南溆浦人夏武汉夫妇,带着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表、劳动仲裁申请书、义乌市社会管理处出具的工伤一次性支付单等证据材料寻求法律援助。原来义乌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已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药补助金支付给用人单位。由于用人单位不肯转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药补助金,夏武汉夫妇不得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可是这又不属劳动仲裁范围,请求未被受理,夫妻俩陷入两难境地。
劳动者获得工伤补偿缘何这么难
企业均拒不转交基金,迟迟不向工伤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医药补助金,究竟是何原因?记者从多家律师事务所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类似情况比较普遍,也比较严重,已侵害了工伤劳动者的权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位援助律师说,这些企业的做法非常不人道,有乘人之危之嫌,人家已经工伤了,企业怎么能雪上加霜呢?
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些补助款支付给企业,再让企业转付呢?市社会保险管理处工作人员对记者说,他们的制度就是要求将款项支付给用人单位,这是照章办事。企业不转交相应款项,社保管理处又不能从企业账户中扣回,企业因此成了劳动者获得金的&拦路虎&。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不属于劳动争议也要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单单一个仲裁过程,一般需要2个月才能走司法程序,这对于一个普通老百姓来说,真是欲哭无泪。
用更人性化的规定破解难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可见工伤补偿义务主体是用人单位,是为了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劳动者投保了工伤保险后,相应补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在现行的法律和制度下,劳动者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的难度很大。
援助律师吴建英建议,可以参考现有离婚制度及交通事故中强制险赔付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起到社会保险管理处办理理赔手续。如果双方当事人能对工伤保险金支付达成一致,社会保险管理处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支付保险金;如不能达成一致,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垫付情况等案件事实后,裁定由社保基金支付相应款项给劳动者本人,这样既能有效解决纠纷,又能避免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工伤保险金、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垫付款项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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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给付:5万-50万可选
身故保险金:10万元-5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1万元
紧急转院:5万元
满期生存金:1万元-5万元
初中教育金:2,000元-99万元
疾病身故: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35万元
紧急转院:50万元
飞机意外:40万元
火车意外:10万元
意外/急性病医疗:5万元
紧急转院: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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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意外:1万元-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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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专题界定: 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本专题主要关注了用人单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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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解除时的经济补偿与赔偿
一、专题界定:
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本专题主要关注了用人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怎么计算经济补偿、加班加点的经济补偿以及实际操作中遇到的一些问题。
企业因劳动者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因过失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劳动法》和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企业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和地方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名词解释:
1.&经济补偿与赔偿是指因劳动合同解除或中断,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劳动法》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对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济赔偿。
2.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中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以下几中情况:1、用工双方合意解除劳动关系。2、过失性辞退和非过失辞退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3、经济性裁员和企业富余职工辞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4、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关系的解除。5、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导致劳动关系的自然解除。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因迟转档案赔偿原职工1万
【案例】某器材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于未及时将员工档案转出,而被程先生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器材厂给付程先生经济补偿款1万元。
  程先生1975年因打架斗殴被判刑,日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
  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1.6&万余元损失。
  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他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他再次回厂查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故程先生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8964元,补办此期间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并缴纳1992年1月至2003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评析】用人单位在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及时履行转移职工档案手续的义务。器材厂对未及时转出程先生档案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器材厂未将程先生档案及时转出,程先生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均会受到不利影响,器材厂应给予适当补偿。据此,做出上述判决。
案例二:主动辞职员工公司不予补偿
【案例】李女士因患病主动辞职,辞职后的她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被拒,遂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深圳市中院依有关规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经查明,李女士于1993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历任生产部机修工、控制员、副主任等职位。&日,李女士提出辞职,被告公司支付李女士工资至日,双方于日解除劳动关系。李女士于日领取结算金人民币16074.73元,员工等级为4级。
&&&&日,李女士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以后,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日,该会以李女士已过申诉时效为由决定不予受理。李女士对该决定不服,于日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李女士主动提出辞职所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劳务工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女士又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与其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李敏清是被告公司制定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告实施之前离职的,故李敏清要求按日被告公司制定的新标准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三: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要支付经济补偿
【案例】陆某1999年3月与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3月,新老板以陆某不适合工作为由,要求与之解除劳动合同,陆某拒绝。公司便采取了增加其劳动强度,减少奖金收入等办法予以刁难。陆某提出:如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他可以签字同意。但公司坚持让他先写&辞职报告&,然后由公司批准,陆某坚决不同意。
公司许诺:如陆某照办,公司可给予一笔较丰厚的生活补助,还可按规定支付补偿金。陆某留了个心眼,将公司给他许诺的文件保留下来。2001年7月,陆某向公司递交了&辞职报告&,立即被公司批准。但此后,承诺过的生活补助和经济补偿金却毫无踪影。
  陆某找公司索要,公司称,陆某是自动辞职,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不用支付赔偿金。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并提供了公司要求他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公司支付陆某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仲裁费用由公司承担。&
 &&本案关键是陆某提交的&辞职报告&是自愿还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提出,须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则没有相应规定。本案中,公司本来是希望并促使陆某解除劳动合同,却采取种种刁难和欺骗手段,诱使劳动者提出&辞职&,显然是在规避法律规定,从而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但是由于陆某掌握了公司强迫和诱骗自己递交&辞职报告&的证据,从而使本案的事实得以澄清。在被强迫和欺骗的情况下,劳动者做出的表示不能认为是真实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评析】协商解除合同也得。赔偿劳动合同签订后,经协商可以解除,解除劳动合同一般都会涉及经济补偿金问题,即使是双方协商一致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一个很大区别。
  《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第28条:&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不满一年按一年算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7〕98号)明确指出,&关于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五条中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的理解问题。这里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是指两种情形,第一种是指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第二种是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对上述不满一年的工作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根据上述规定,陆某工作了2年零4个月,2年以外的4个月,按一年计算,依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陆某支付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
案例四:合同到期未终止,支付补偿金争议
【案例】某文化公司于2001年7月正式注册成立,申诉人高某原系北京某广告公司员工,1994年到该文化公司从事司机工作,2001年文化公司成立后,接收高某为单位员工,高某仍任司机。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自日起至日止,工资核定每月2270元,企业工龄为9年。日高某劳动合同到期,某文化公司未与高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高某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日,文化公司以书面形式告知高某,不再与其续订劳动合同,并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高某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但双方未就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月数及计算标准达成一致。高某将公司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足额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发放每月扣发的浮动工资,以及延期支付而加付的经济补偿金。&
  公司认为:公司2001年7月依法注册成立后,高某自愿到公司工作并只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高某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只是一年有余,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超过两个月。至于扣发高某浮动工资的决定完全是单位出于经营的需要,且在《工资制度》中明确规定按月计提,按季发放,当期浮动工资是否发放由总公司决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放或停发。因此不存在退还高某浮动工资的问题。对于加班问题因单位不实行加班制度,高某主张请其出示证据。&
  此案虽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调解,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高某九个月的经济补偿金,退还扣发的浮动工资并加付延迟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经济补偿金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其焦点是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如何计算?该案中高某于2001年从原单位被成建制地划入被诉人单位工作,并与被诉人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9月底其合同到期终止。被诉人未及时与高某办理终止手续,高某继续工作,说明双方已形成了实事上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本案被诉人虽称其2001年7月才正式成立,但高某是从原公司被成建制地转到此单位工作的,且在单位核定工资时,业已核准为企业工龄为9年,因此根据劳办发[1996]33号文件第4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因而被诉人应按企业工龄9年为申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根据原劳部发[号文件)。&
  这里高某提出要求退还扣发的浮动工资的请求属正当要求。这是因为双方在所签劳动合同中已约定工资支付数额。如果因经营困难无力支付,被诉人应主动与职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或通过民主程序制定企业规章制度来调整。被诉人虽做出了工资调整,对于工资中的浮动工资部分按月扣发,但其企业制度又明确规定:当期浮动工资是否发放由总公司决定,各公司可根据本公司实际经营状况发放或停发。被诉人一直未发而又拿不出不予发放是何理由的证据,这种做法有悖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且双方又未变更工资条款,因此浮动工资应予发放。
案例五:员工因病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案例】申诉周某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医药费报销、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问题与被诉人某县建设银行发生劳动争议,于日申请仲裁。
  申诉人周某于1992年12月由被诉人县建行作为临时工招收入行,从事炊事工作。开始在县建行某办事处工作,1994年4月调至县建行食堂工作。日,申诉人周某患病在县人民医院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572.5元。根据县人民医院医生建议,县建行派车送到某市协和医院进行诊断,确诊为主动脉瓣和二间瓣关闭不全的风湿性心脏病,周某在家继续治疗。日,被诉人发出《某县建行解除同周某劳动关系的通知》,有关补偿办法按国家政策执行。
【评析】当事人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书,申诉人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从事炊事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诉人某县建行可以解除同申诉人周某的劳动关系。但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三、四、五条及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第二、六、十一条规定以及《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五章第十六条规定,被诉人应给予申诉人适当的经济补偿等费用。
四、操作实务: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合意解除劳动合同是指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不仅就解除劳动合同本身达成一致,而且对一方或者双方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协商一致,双方协议解除劳动合同。
  合意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是《劳动法》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又称生活补偿费)的问题。《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依据《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另外,《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因合意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法》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即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
  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它包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后者又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解除&、用人单位&过失性解除&、经济性裁员。
过失性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并未规定用人单位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非过失性辞退的,依据《劳动法》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关于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应依照《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第7条、第8条规定执行。
  用工单位经济性裁员时:被裁减的人员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经济补偿金,因为经济性裁员非被裁减人员的过失,《经济补偿办法》第9条规定,即&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的时间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富余人员辞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国务院发布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13条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辞职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费&,这里的一次性生活费就是经济补偿金,但《劳动法》和《经济补偿办法》则未规定对富余职工辞职的经济补偿做出明确的规定。
  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中未规定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进行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办法》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工资及少付工资情况时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即该办法第3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种情形即该办法第4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40条对于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32条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范围作了解释:&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从解释的另一方面看依据《劳动法》第32条第2、3项则劳动者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解释》)均明确,用人单位在五种情况下,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3.劳动关系解除后,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标准是如何计算的;
 &劳动部在《劳动法意见》中明确规定,有关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按《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即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在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那么,月工资收入如何确定?《劳动法》界定了工资及其他收入的界限,即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属工资范围的收入包括: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障福利费、生活困难补助费、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收入,应该符合上述条件,按国家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实得工资性收入。所以,计算经济补偿金时作为基数的月工资收入应按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计算。
 &&劳动者月实得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标准计算;劳动者平均月实得工资性收入难以确认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按同期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计算;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难以定的,按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这样计算,则相对合理。
4.劳动者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
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有明确的规定: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5.劳动合同到期而发生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劳动合同到期,如公司不再想与员工续签合同,应提前30天通知。如果没有提前通知,应该按什么标准赔偿?例如延迟了10天,赔偿金是多少?&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日印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同时,该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第二种是指该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时间不满一年的,这两种的&不满一年的时间&都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
根据一般公司的问题,有两笔费用,一个是由用人单位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这需要支付上述所说的&经济补偿金&,前提是提前30天;第二个是贵公司因为没有提前30天,此时按照业内的惯例是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其实,劳动法规规定的&提前30天&对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头疼的问题。如果员工提前30天通知单位,按法律规定,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一般的单位在员工提出辞职报告后都不愿让这个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呆下去,所以就多开一个月的工资给他;而用人单位如果选择提前30天,就会恐怕这个员工在这期间做出损害公司的事情,所以也不愿意提前30日,宁可多掏一些钱来补偿。
6.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一般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
 &&事实劳动关系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终止时,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对此,法律没有规定,没有合法劳动关系的必要条件即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无论从事的期间多长,在解除劳务合同时,劳动者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一般是可以不支付补偿金的,当然,用人单位自愿支付劳动补偿金,法律亦不限制。因此,是否应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与劳动关系的性质及劳动关系解除原因有着密切的联系。
7.&没有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问题
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并不享有立即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而是可以要求原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原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劳动者与原单位可以就此协商,若协商不成,该标准可由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原单位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标准及劳动者与原单位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劳动者也应当继续履行《离职协议》中关于竞业限制的约定。只有当原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要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才可以去新公司上班。
8.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而未支付的罚则:&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第十一条)。
五、相关法规:&
1.关于用人单位需要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19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44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28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二条规定:对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2.劳动者做出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五条&&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
&&&&第六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百分之七十.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
&&&&(一)&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二)&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赔偿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办法》
第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补偿,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用。
4.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及数目: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按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问与答:
&&1.问:在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补偿总额一般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但当事人约定超过,从其约定:&
&&&&(一)用人单位提出,经双方协商一致,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致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劳动者本人一个月工资收入的经济补偿:&
&&&&(一)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法裁员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劳动者被终止劳动合同的。
2.问:合同逾期可否要求赔偿?
本人想请教关于合同逾期问题,我是一名外企员工,现合同到期未续签(公司未提前一月书面通知本人),请问如与公司无法协商的话,是否能向公司提出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请问是按照《劳动法》》第几条?&
  答:我国《劳动法》第23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当然,劳动合同也有自动延期的情况。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4条规定:&除劳动法第25&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因此法律并没有规定要求企业或员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续约或者不续约。至于书面通知一般是企业为了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做出的内部规定。&根据您的情况,您应该尽快与企业协商续约事宜。因为您和企业的合同到期后,若您继续工作,则和企业间构成事实劳动关系,此时企业随时可以和您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提前通知,甚至不需要支付赔偿金,同样您也有上述权利。若企业决定不与您续约,您不可以向企业要求任何赔偿,因为订立新的工作合同是平等双方之间依据自愿原则进行的,企业完成可以无任何理由不与您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是,在企业明确表示不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您决定不与企业续签合同后,企业应该及时为您办好离职的各种相关手续,若是由于企业的延误未为您办好相关手续造成您重新就业困难等造成的损失,您可以要求企业予以赔偿。
3.问:在什么样的情况下解聘,支付经济补偿有上限?
最近我和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人事科长告诉我,尽管我在单位工作的时间很长,但在支付经济补偿时是有上限的。请问按照政策规定,在哪些情况下解除合同有这样的规定?&
&&&&答: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在(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4)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
&&&&有上述情况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工资收入的补偿金,一般不超过12个月的工资收入。
4.问:我公司开除了一名员工,由于特殊原因我们没有提前30天通知他,而是支付他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由于我们公司规定每做满1年享有10天的带薪年假,该员工工作已满1年,只使用了3天年休假,现在要求我们把他未使用的7天年假折算成工资作为补偿,但是我们公司在合同内或员工手册中并没有此规定。因此,请问劳动法中是否有类似规定,&&&&&&&我们公司是否必须要给他7天年假的经济补偿。&&
&&&&答:关于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劳动法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很多公司的规定是未休完的部分按照日工资水平进行补偿,计算方法是该员工半年来月平均工资除以22.92天得出日平均工资。还有的公司是把未休完的假期顺延到下一年度,例如Motorola中国公司。如果贵公司不想为此事多费心思和花时间,那就补偿给员工几天的工资吧。对公司而言最多是损失了一小笔钱,但却省下了很多时间和避免了不必要的麻烦。也能在员工面前树立一种规范、大气的企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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