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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款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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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款集资款 网络解释1. Pool resources& & Non-price charges 价外费用 | Pool resources 集资款 | Payment received on behalf 代收款项集资款 网络例句1. The ways and means to fraud, illegal raising funds and the relatively large amount of money constitute the core objective factors of the crime. & &集资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必须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集资诈骗罪是一种不典型的结合犯。2. While market transformation, for each individual has financed 3,000 businesses, but these funds were subsequently reported by the individual businesses were also the monthly management fees. & &虽然在市场改造中,曾经要求每个个体商户出资3000元,但是后来这笔集资款又抵扣了个体商户们每月的管理费。3. Industry also pointed out that money is due to Wenzhou funds, funds have been diverted to the possibility of instability, and low interest rates do not, therefore developers dare not easy financing through this channel, if it, projects more difficult &illegal financing& bad possibilities. & &业内人士还指出,由于温州游资是集资款,因此资金随时都有被抽走的可能,不稳定,而且利息也不低,因此开发商不敢轻易通过这个途径融资,如果与之合作,项目更有背上&非法融资&之恶名的可能性。4. Article 58 The funds raised by the enterprise employees, which the debtor owes, shall be repaid with reference to the order provided for in Item (1) of Paragraph 2 of Article 37 of the Enterprise Bankruptcy Law, provided that the part of high interest in violation of the legal provisions shall not be protected. & &第五十八条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5. Article 60 Terms of collection of tolls of roads built by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s of 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bove the county level with loans or funds raised should be determined by the people`s governments of respective provinces, autonomous regions and municipalities according to the principle of return of the loans or funds raised through collection of tolls in lin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transportation department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6. A few units are resolve capital difficulty, raise debt in succession, when to financial orgnaization loan cannot be satisfied, with respect to infringe compasses directional worker and society raise funds, these fund raising the interest rate of the paragraph is major the interest rate of the corresponding period of prep above bank, make highway department bore heavy responsibility. & &一些单位为解决资金困难,纷纷举债,在向金融机构借款不能满足的时候,就违犯规定向职工和社会集资,这些集资款的利率大部分高于银行的同期利率,使公路部门背上了沉重的负担。7. At various funds through various channels into Hainan, the four major commercial banks to play a role, there are damaging to the joint-stock banks,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and rural credit cooperatives, trust companies, finance companies, large enterprises, township enterprises and private capital as well as various shops and funds, and ultimately get from the few Hainan real estate. & &当时各路资金透过各种途径涌向海南,四大商业银行扮演主角,被卷进来的还有股份制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大型国企、乡镇企业和民营资本以及各种名目繁多的集资款,最终从海南房地产全身而退的却寥寥无几。集资款是什么意思,集资款在线翻译,集资款什么意思,集资款的意思,集资款的翻译,集资款的解释,集资款的发音,集资款的同义词,集资款的反义词,集资款的例句,集资款的相关词组,集资款意思是什么,集资款怎么翻译,单词集资款是什么意思常用英语教材考试英语单词大全 (7本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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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发布单位】云南省&&【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云南省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条例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自日起施行)
为了保障职工的劳动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职工劳动权益保障。
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除外。
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或者人事聘用关系(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关系)的劳动者。
本条例所称职工劳动权益,是指职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存续、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中,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及其相关的权利和利益。
职工的劳动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采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卫生、公安、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各级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用人单位和有关部门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或者不履行保障职工劳动权益职责的行为,有权要求其改正。
职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履行劳动合同、人事聘用合同(以下简称劳动人事合同),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其生产任务和工作任务。
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职工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享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享有依法提请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应当订立劳动人事合同。
劳动人事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明确约定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的条件和违反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劳动人事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职工劳动权益。
劳动人事合同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拟定,提倡使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的规范文本。劳动人事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存职工档案一份。
劳动人事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包括试用期。
劳动人事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本条例规定期限的,超过的期间,职工享受试用期届满后的待遇。
劳动人事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该试用期即为劳动人事合同期限。
续订劳动人事合同,职工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动的不得再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2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不满5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90日;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人事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年。
用人单位不得以收取抵押金、保证金、集资款及其他名目的费用,或者以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技术等级证等证件,作为录用职工的条件。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其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合同期限顺延至规定的医疗期或者女职工特殊保护期届满为止,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用人单位只限于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形下解除与职工的劳动人事关系。
职工在试用期内或者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时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
(一)拒不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
(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劳动人事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或者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者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
(四)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五)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的;
(七)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有上述(一)至(六)项情形之一的,职工提出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职工可以按有关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与职工已建立劳动人事关系,尚未订立劳动人事合同,职工要求签订劳动人事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并应当与职工签订劳动人事合同,合同期限从签订之日起不得少于1年。
劳动人事合同期限届满,职工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尚未续订劳动人事合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形成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用人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事实劳动人事关系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职工的经济损失。
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于劳动人事关系解除、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职工出具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书面证明,10个工作日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书面告知职工享有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
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办理失业保险或者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相关手续时,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造成失业职工延期登记无法领取失业救济金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失业保险的标准一次性赔偿职工经济损失。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职工方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签订集体合同的,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或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损害职工身体健康。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安排加班加点的,职工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扣发职工工资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有国家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以及劳动人事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其他假期。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告知职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职工;对工作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应急救援处理措施,并按规定及时报告。
职工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劳动人事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职工因工伤亡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任何协议。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与职工订立的协议无效。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方或者出租单位违反以上规定造成职工伤亡或者职业危害事故的,与承包方或者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不少于1次向职工公示本单位及其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并接受职工监督。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为职工办理补充保险。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支付费用。
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医疗期待遇。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和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相关抚恤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保护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不得降低保护标准和相应待遇。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和非法使用未成年工。用人单位对依法招用的未成年工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作业。
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将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条件的职工纳入保障范围。
基层工会应当帮助符合救济条件的职工办理低保救济申请。
禁止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有下列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一)拘禁、变相拘禁的方式剥夺、限制职工人身自由;
(二)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三)殴打、侮辱、体罚职工;
(四)非法搜查职工的身体;
(五)其他侵犯职工人身权利的行为。
职工享有学习、接受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发展的需要,对职工实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监督与救济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对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及时查处。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劳动法律监督制度,依法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工会对本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人事法律监督的协作制度。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工会和企业方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基层工会对本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改正意见,用人单位拒不改正的,基层工会应当及时向上级工会和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及时责成用人单位工会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当向用人单位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用人单位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用人单位拒不答复又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提交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发生劳动、人事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或者行业主管部门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决定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法律援助机构和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新闻传播媒体应当对职工劳动权益保障情况进行宣传和监督。
职工认为其劳动权益受到侵害,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工会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申诉和控告。
职工认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劳动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与职工订立、无故拖延订立书面劳动人事合同,或者订立的劳动人事合同法定条款不完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30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收取职工钱物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逾期不退的,按每收取一人处以500元的罚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经济补偿金;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人事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二)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三)低于集体合同约定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的;
(四)拒不支付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解除劳动人事合同后,未依法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停产停业整顿,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不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权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人事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被侵害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的人数,对用人单位处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侵害职工人身权利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及其管理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职工人身伤害或者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地方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工劳动权益保障工作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给职工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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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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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名称: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第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案例注释版(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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