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异地报销农民自己修的路政报销吗

想问一下律师~国家出钱修的路,村民有权利自己收过路费么?_百度知道
想问一下律师~国家出钱修的路,村民有权利自己收过路费么?
大车没拖东西过一次20(如果拖了东西再加倍的收)我就想不通了:不是又怎么了,人家大城市收保护费都会有几十人一起~!他就敢骂你)现在的中国到底是怎么了,谁叫国家把这条路修在我家对面!你们就继续放纵他们吧。。因为我们这里的派出所基本上是个摆设~。
请问。。我想对你说!劳资又没叫国家修?于是我就问了问这个人(下面是对我和他的对话)
我,是谁叫他们去收钱的,因为国家出钱把我们这里的公路给修了~这条路走的车就多了?(态度特别的不好! 看看他的回答多嚣张~,今天发现有个村民弄起一个“收费站”(其实就是在他家门口的公路上:劳资收钱是应该的:你们是国家叫你们收钱的吗,不给钱就滚!还什么兴亡!匹夫有责:不是不想交,你凭什么收?
他,你不想交么,我连半夜放火烧他家的心都有了~!不是大城市!要是按照他这么说!~简直是丢你家祖宗三六代的面子~
你就继续收你的路费吧。要是遇着人家恨的! 就你一家人就想靠国家这条路发财!(你敢报警。我有个屁责任!但是国家都没收钱。
我是那个气愤啊~~。摆起一根大型木桩)过往的车辆必须交钱才让过~不交的就别想过了~,一看就知道是个畜生)
我,还有没有法律能管到他们~派出所是不会管的!这还是农村呢!既然修在我家对面我有权利收你们这些人的钱,你想要过就快点给钱。,就好像我杀了他全家一样!小车没拖东西过一次10元?到处都是这些垃圾~!
你们就继续养着这些人为恶吧?你丢人不丢人啊。,你家早晚要断送在你手上~你这个小畜生!,我看到时候还有没有车敢往那里过。但是?
特别是听了他那句话,那人家城市里面不是每个人都可以拿着一根树桩往街道上一摆然后说这是我家对面想过就要给钱~~这么一来还得了事情是这样的!而且态度超级恶劣
。。他同样的收我需要的是解决办法。他就找人打谁。。报警没人管。。。再加50分上去 那人收费已经收了20几天了。谁敢谁他。。
提问者采纳
官官相畏,那些地头的小恶霸都没人管!做起来完全变了样,身为一个小平民真是悲哀阿.民不聊生!,我们这些做百姓的辛苦阿!!楼主我和你同感阿,国家的领导真是让人心寒阿解决方法就没有了,什么为人民服务,现在社会就这样,说着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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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不能收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法》规定。道路是由国家划拨的钱修理的,村民没有权力收取过路费
这个不就是土匪吗过山头要买路钱的
公路是包括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各行政等级的公路和各种技术等级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当然也包括乡村道路。根据我国《公路法》第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设收费站,对通行车辆随意要价,收取过路费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治安处罚或被追究刑事责任。解决办法:
根据我国《公路法》 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的规定,你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并要求收过路费的人返还已交的“过路费”,并赔偿损失(比如耽误你2个小时的误工费起诉费等)。
个别人未经依法许可或授权擅自收取过路费属违法行为,如若情节较轻可给予批评\警告.如果情节严重应由公安机关按涉嫌敲诈勒索给予处理.这里的情节轻重要根据行为人收钱多少,时间长短,社会危害性大小而定.若公民报警当地派出所不管可以向纪检督查部门反映情况.
我给你说个办法,绝对有用,你把这情况反映给交通局之类的和这条路由利益交叉的部门,一周之内就能解决。找的部门越多越好。这就是部门利益纷争,不信不行
他肯定是违反的,公安部门应当管理,不管理的可以起诉公安部门不作为。
肯定有靠山的走正规程序估计很悬~建议用摄像机拍下来来发到各个论坛和电视台等这件事情被高度重视的时候就不攻自破了
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暴光,当其行为人尽皆知时,将人人得而诸之.相信信息化社会中媒体的力量.到时管理部门就不的不管了
解决方案:首先,跟他沟通,沟通无效的话取证,把他收取过路费什么的情形都用各种方法保留下来。然后,向公安局报案,不受理的话,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局的不作为,这是一个行政诉讼。记得取证,就是公安局不受理的证据。其次,如果法院也不受理的话,首先取证,然后上访,来北京最好。最后,如果以上方法都不行的话,那么,求助媒体,让媒体把这一切曝光,以此寻求帮助。另外,如果你不给钱或者报警,导致他对你进行殴打、恐吓或者伤害的,也可以向公安局报案,记得保留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设卡收费,违者要追究法律责任。
如果你收的只是少量的钱,其行为就涉嫌敲诈勒索,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就给予治安行政处罚。
如果该人收的量达到一定的数量,其行为就涉嫌非法经营罪,依据《刑法 》的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
你们可以报案,如果派出所不管,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给予立案查处的理由。
也可以向纪检纠风部门举报。
呵呵报警警察没钱收,又没有出什么大事一般不会管。登报纸的吧又划不来,还是如前有位仁兄说的报上级管理部门吧,呵呵有利益的部门会很快反应的,这点我从来都没有怀疑过
1、路霸,拦路敲诈勒索,属于应当严厉打击的匪恶2、暴力威胁,更属于打黑范围3、警察不管,需要向上反映,捅破黑恶保护网4、与黑恶势力斗争要注意自我保护,避免直接冲突,甚至将自己隐蔽起来
找路政,不找公安!归他们管。当然他要动粗了就得警察叔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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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云南路政全国首推农村公路联动协管机制
刘霁公路。供图
协管员巡查道路。刘林杰/摄
昆明信息港 记者徐婷 刘林杰 日,保山,晴。车辆从保山隆阳区板桥出发,沿着干净的刘霁公路缓缓地绕山而行前行,开往水寨霁虹桥。阳光从道路两旁树木穿透出来,打在车窗上。
“你无法想象这条路曾经飞沙走石、尘土飞扬。”同行的保山市路政工作人员感慨地说,这是隆阳区新建成的最后一条通乡油路,今年4月30日才建成完工的新路,由于之前管理不到位,通车1个月后,这条农村公路砂石料泼洒、污染、超重损害公路的现象十分严重,这条被村民称为“幸福路”的刘霁公路差点就“千疮百孔”了。
然而,这样的状况在云南,并不是仅仅刘霁公路才存在,很多农村公路都曾经存在“一年修、两年烂、三年断”的现象。
如果说国、省道干线公路是全国的交通大动脉,那么农村公路就是毛细血管,沟通着城市和乡村,连接着产品和市场,直接服务于农业和广大农民群众。农村公路是整个公路网的基础,是农村最主要的基础设施。近年来,中央提出对农村“三农”问题的解决意见,公路成为最基础、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曾作重要批示,指出要通过创新体制、完善政策,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
云南省地处高原山区,公路交通对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意义重大。云南省委省政府、省交通运输厅历来重视农村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十一五”以来,云南省累计投入农村公路建设资金724亿元,新改建农村公路15.1万公里,农村公路的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但是,小康之路“管好、护好”问题日益突出,尤其是重建轻养的现象比较突出。
“云南省公路总里程22.29万公里,其中农村公路达18.9万公里,占84.8%。”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总队长陈跃介绍,在云南农村公路被随意侵占、路面路基遭人为破坏的现象得不到及时发现,也无法当场制止,很多路段提前损毁,很多农村公路“泥泞不堪、晴通雨阻”的情况普遍存在。农村公路的管理保护及资金投入跟不上公路建设的发展速度,造成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滞后和管理缺位等问题,建成的农村公路设施亟需加强管理保护。
据了解,2013年,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刘一平连续两次召开厅务会专门研究农村公路路政管理问题,并在2014年全省交通工作会议上要求“研究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好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云南省公路路政总队工作人员表示:“研究建立一套适宜云南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迫在眉睫。”
为了切实维护好“农村公路”这一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完好畅通,破解当前农村公路管护面临的各种难题,经过充分的调研准备,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研究构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体系的新方法,力争在路政联动协管机制上取得新突破。在全省范围内选定了昆明晋宁、曲靖罗平、保山市3个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地区作为第一批试点,推行农村公路联动协管机制,开始探索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新路径,探索如何管理好农村公路,探索如何结合把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相结合,达到有路必管、依法治路、依法管路。
4万余公里村道处于管理“真空” 长期失管
“云南省的农村公路存在管护体系相对滞后,法律法规对于农村公路适用性不强,人力资源匮乏,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工作经费无保障等多方面的问题。”云南省路政总队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据了解,2013年云南省1367个乡镇有1312个通沥青(水泥)路,通畅率达96%;14015个建制村有13874个通公路,通达率达99%,有6587个建制村通硬化路,通畅率达47%。云南省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的路政管理模式,国省干线垂直管理,现行省、州(市)、县(市、区)三级管理体系,缺少乡镇和村的监管环节。《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除了在公路行政等级划分上对村道界定处于空白外,设定的禁止条款、行政措施、处罚幅度均以满足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公路管理为蓝本,没有考虑到农村公路在地理环境、使用人群、民风民俗等方面的特殊性。此外,农村公路服务对象主要是贫困群体,修路征地大多采用无偿方式,确权建档困难,路政执法在农村公路上实际操作性不强。
在历经“农村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及“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管养资金被全额拨付到养护部门,农村公路路政执法经费来源渠道被堵死。许多地方靠非税收入预算给予弥补,不仅容易扭曲执法行为还加剧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装备落后等系列问题。 云南省路政总队工作人员算了一笔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路政员配备应达8400人左右,而目前现有农村公路路政人员1214名,仅为配备标准的15%,平均每人要监管159公里。路政机构以现有力量监管县、乡公路已经是捉襟见肘、目不暇及,云南省4万余公里村道基本处于管理“真空”,长期失管。
编辑:沈莹责任编辑: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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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赫山农村公路管理所举行路政执法人员“应知应会”业务考试
信息来源:农村公路管理所
&为了提升路政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路政人员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路政执法的精神,8月30日下午,我所路政大队开展了一次路政执法业务知识考试。考试由益阳市农村公路管理局路政法规科统一命题,考试内容广泛、形式灵活,注重理论知识和工作实践相结合,考试内容涉及了《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试题类型全面、布局合理,主要为判断、单选、文书制作题三大类,考试采用闭卷形式进行。考试结束后,再由市农村局对试卷进行评查。通过此次考试,既检验了队员日常业务学习的成果,加深了大家对法律知识、路政管理规范的认识,也进一步加强了队员理论知识与实践工作的结合,提高了实践工作中的效率与效果,从而达到提高队伍整体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为利开展下一步路政执法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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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思考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一五”规划指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五年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了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和工作重点。“农村公路建设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负责任的行业和部门,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把加快农村公路建设作为一项前所未有的重要政治任务来抓,掀起了农村公路建设的高潮。
  大量农村公路建好后,如何加强路政管理,充分发挥农村公路惠民利民、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在法律制度、管理理念、管理体制等方面都存在缺陷,也大大落后于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养护。为此,笔者就加强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提出几点思考。
  缺少法律规范“经济要发展,交通需先行”。农村公路作为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支撑,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有效途径,演化成了时代的产物。2003年交通部提出了“修好农村路,服务城镇化,让农民兄弟走上油路和水泥路”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2004年,中央一号文件把乡村道路建设作为“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增收创造条件”的“六小工程”之一,全国农村公路的建设因此发展迅速。
  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行业发展统计公报反映,截至2009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86.08万公里,比2008年末增加13.07万公里,农村公路(含县道、乡道和村道)里程达336.91万公里,比2008年末增加12.47万公里。不难发现,全国农村公路占公路总里程的87.26%,2009年新增加的公路里程中,95.41%是农村公路。重庆市作为统筹城乡改革发展的试验区,农村公路建设就成了交通发展的亮点,农村公路也成了农民致富奔小康的助推器。到去年年底,全市公路总里程11.09万公里,比2008年增加2318.11公里,其中农村公路9.94万公里(县道1.19万公里、乡道1.49万公里、村道7.24万公里),比2008年增加1962.45公里,农村公路占全市公路里程的89.59%。
  随着农村公路建设的不断加速,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引起了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2005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 号),2006年交通部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3号令)。重庆市和其他省市一样,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和办法。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快重庆农村公路发展的通知》(渝府发〔2006〕96号)、《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市交通委员会也制定了《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这些办法框定了农村公路的建管养职责、管养体制和养护资金渠道,对建立有效的农村公路管养体制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十分遗憾的是,这些办法更多关注的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资金,对农村公路中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没有涉及或提及很少,更不用说思考农村公路的管理体制。而令人担忧的是,乡村公路(指乡道、村道,下同)上违法堆物、违法建房、人为破坏、超限运输等现象层出不穷,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几乎成为一片空白。这几年集中力量抓建设无可非议,但如果不从现在开始重视管理,势必会造成已建农村公路的早期损坏,造成投资的浪费。现在人民群众都在赞扬农村公路带来的好处,假以数年,社会各界就会责骂政府和部门的不作为。
  农村公路作为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好坏不仅影响一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对整个公路网的技术状况甚至全国的经济发展都有深远的影响。我们必须树立“建设是发展,养护管理也是发展,而且是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研究措施,拿出办法,切实抓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实现公路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
  管理主体缺乏法律依据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路条例》)第二条和交通部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第六条指出,“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从法律法规上看,没有农村公路的提法。
  农村公路概念的首次提出,是在国办发〔2005〕49 号文中。文件指出,“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下同)是全国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按此理解,农村公路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在内的公路。也有人认为,农村公路是指通乡镇、通行政村的公路,通乡镇公路主要由县道和乡道组成,通行政村公路主要由村道组成。
  可见,农村公路并非法律规定的概念,由此造成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主体不清。按我国公路管理的现行体制,国道、省道、县道公路是由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路政管理,没有异议。而乡道的路政管理主体几经变化,而以前的公路法律法规从未将村道纳入管理范围,该谁负责村道的路政管理?
  先探讨乡道的路政管理主体。《公路条例》第四条规定,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应当说,直到《公路法》实施前,乡道的路政管理主体都是乡镇政府。《公路法》第八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公路法》没有直接明确乡镇政府对乡道的管理职责,而规定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该职责。笔者认为,这就产生了两种可能情形:一是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该职责,改变了原来的路政管理主体;二是未决定的,应当继续由乡镇政府负责,不能出现管理真空。
  2002年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第二条又规定,“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并在第十八条规定乡道的路政管理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直接明确了县级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公路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职责。2002年的《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与《路政管理规定》的规定是一致的,其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采用法规授权的方式规定区县(自治县)的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乡道的路政管理职责。
  对村道的路政管理主体,《公路法》、《公路条例》没有规定,《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也没有涉及。2006年2月,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在《重庆市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实施意见》(渝办发〔2006〕36号)中指出,“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县道的日常管理和养护工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指导乡镇做好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和路权路产保护工作”。这就是说,县道的路政管理主体是公路管理机构,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指导乡镇。同年10月,重庆市政府《关于改革乡镇执法监管强化公共服务试点工作的决定》(第198号令)规定,区县(主城九区除外)交通行政管理机关将《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四个条款涉及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行政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部分行政处罚权(指行政警告权和小额的行政罚款权)委托给乡镇政府。我们不难看到,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之间产生了冲突。地方性法规规定乡道的路政管理主体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市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将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主体明确为乡镇政府,而政府规章又将本属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乡道路政管理职责归于交通主管部门、将本属乡镇政府的村道路政管理职责归于交通主管部门,再统一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给乡镇政府,把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主体弄得混乱了。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资格将成为败诉的首要问题,类似情况不知全国其他省市是否存在。
  路政管理思路接下来探讨的问题就是采取什么模式和措施来管理农村公路。
  目前,我国公路管理是金字塔式的管理模式,塔尖是高速公路,中间是国省道,塔基是农村公路。从管理养护看,高速公路的管理模式多为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执法,运营公司负责收费,管理养护费用从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经费有保障,运转有机构,工作有力度。国省道的管理模式一般是按省、地(市)和县三级,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养护费用从征收的公路养路费中划拨,基本有保障,且这种模式比较普遍。农村公路的管理模式则比较混乱,以前是在拖养费中按比例提取管理养护费用,十分不固定,2005年国办发〔2005〕49 号文才明确了农村公路的养护资金,但对管理费用没有提及。由于农村公路正处于建设高潮,各方的工作重心都在重视建设,没有关注管理主体、管理体制、管理模式,以致出现农村公路的管理主体不明确、机构不健全、措施不到位。要想管好农村公路,服务城乡发展,笔者提出以下思路。
  完善法律法规。在未来出台的《公路保护条例》、修订的《公路条例》或是各地将制定的《公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公路的路政管理主体是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村道的路政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授权明确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主体,以解决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冲突问题。
  同时,虽然国务院办公厅2005年9月下文明确将村道与乡道、县道一并作为农村公路的组成部分,但以往的公路法律法规从未将村道列入路政管理的范围。村道公路如何控制两侧建筑区、哪些行为要禁止、留用地范围多大等都存在法规空白,使得村道的管理无法可依。因此,在《公路保护条例》或者是各地修订已出台的路政管理法规以及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应对村道路政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规定。
  探索管理模式。通过法规解决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主体后,在实践工作中,可以采取不同的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交叉管理”。这种模式就是按照国道、省道、县道公路和乡村公路划分,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履行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职责,农村公路中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为支持乡镇体制改革,解决“看得着管得住”的问题,再由公路(路政)
  管理机构而不是由交通主管部门将乡道的路政管理权全部不是部分委托给乡镇政府。笔者倾向于采取这种模式。另一种是“统一管理”。这种模式的责任主体与前一种是相同的,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统一履行行政区域内所有公路(高速公路除外)的路政管理职责。只是因为乡镇政府无力实施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而采取由乡镇政府将村道公路的路政管理权委托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履行。从形式上讲,解决了一个区域内只有一个机构负责路政管理职责的问题。第三种是“分级管理”。就是打破《公路法》、《公路条例》等规定,重新按照国省道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划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履行国道、省道的路政管理职责,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只对其进行业务指导。
  健全管理机构。不管采取哪种管理模式,都需要解决乡镇政府或者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增设部门、增加人员、落实经费、购置装备的问题,这是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基础。笔者认为,采取第一种或第三种模式,应当在乡镇政府设立交通管理站,负责乡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和养护管理。按照每100公里配备2―3名路政员,路政员需要根据标准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而沿线村是乡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协管单位。乡镇政府可聘请每个行政村1名村委会成员担任路政协管员,协助路政员做好路政管理工作。而对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增加人员、落实经费的问题,一些人认为在当前机构改革的大环境下,可能存在难度。其实,在服务“三农”、做责任部门的形势下,因为服务范围扩大、工作难度增加适当补充部分路政人员是具有说服力的。而且,乡镇政府将村道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委托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后,应当补助一定的工作经费,也可解决一些经费问题。
  落实管理措施。由于农村公路涉及面广、线路长,情况异常复杂,重在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一是建立乡村公路管理档案。对辖区内每条乡道村道的路产建立档案,做到规范化管理。二是发挥乡村公路路政员和协管员的作用。三是依靠养护人员的力量。由于专职路政员数量有限,管理难免缺位。而养护人员时常在其管辖路段上从事养护作业,容易发现和举报各类违法行为,有利于保护路产路权。四是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乡村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失控、违章建筑较多主要是相关部门审批把关不严造成的。因此,要加强沟通协调,宣传路政管理法规,把好源头管理。
  总之,尽管当前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存在许多问题、许多困难,但管好农村公路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神圣使命。我们应当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研究新问题、解决新困难、探索新机制,开创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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