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胡方权到底有没有外星人何处人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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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下83米深处,藏着怎样的罪恶?》后续
千峡湖沉尸案一审宣判 主犯胡方权被判死刑
其余8名被告,有2人分获死缓和无期徒刑
右一为主犯胡方权
浙江在线03月17日讯
(今日早报通讯员 钟法 记者 陈洋根)为了讨债,从事高利贷的胡方权纠集同伙,将欠钱的张某非法拘禁80多天,并将身高1米83、体重100公斤的张某装进不足1米高的铁笼里,趁半夜从桥上将张某推下丽水青田百米深的滩坑水库(又称千峡湖)中,以&沉猪笼&的方式将张某杀害。
  800天后,张某的遗体才从千峡湖底被打捞出水。
  昨天下午,这起令人震惊的刑事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检方指控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三名主犯非法拘禁、故意杀人的罪名成立。
  两罪并罚,判处胡方权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崇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金朝国因认罪态度较好,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其余6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等罪名,分别被判处1年9个月至3年半不等的有期徒刑。
  死因不明并不影响
  故意杀人罪名成立
  在前几次开庭中,胡方权提到张某欠其5000万元。法院认为,本案确系由索债引发,但不能证明张某欠胡方权5000万元,而且胡方权等人完全可以民事诉讼程序讨债。
  由于张某已死亡,胡方权不能提供两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欠条等书面证据,法院故不能查清两人之间的具体债务纠纷。
  关于胡方权所称&将张某在北山大桥上释放&的辩解,法院认为这与查证认定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由于张某尸体高度腐败,不能鉴定出具体死亡原因,但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等人均供称日晚上装运张某时张某还活着,法院因此判定张某系活体高坠入水,于水中死亡的事实,不影响故意杀人行为的认定。
  三名主犯被重判
  赔偿加退赔被害人家属723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胡方权为索取债务,纠集张崇宣、金朝国等人非法拘禁张某,且伙同张崇宣、金朝国共同杀害张某,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非法拘禁罪。其余六人均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一人因他案犯寻衅滋事罪一并审理判决),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指控罪名均成立。
  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对杀害张某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在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胡方权系纠集者,所起作用最大的首要分子;张崇宣、金朝国参与时间长,且积极找寻关押地点、多次陪同胡方权前往关押地点、又纠集其他人员参与,张崇宣还多次为看管人员送食物,均起到主要作用,故该三被告人均系主犯。
  法院认为,胡方权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账之机,通过非法拘禁张某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法院同时判处9名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100万元,同时退赔张某被非法拘禁期间其家属支付给胡方权等人的623万元。
千峡湖|沉尸案|铁笼沉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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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铁笼沉尸案一审宣判披细节:受害人被上手铐关铁笼
电话勒索5000万赎金、非法拘禁他人80余天、铁笼沉尸湖底近3年……随着杭州警方将被害人张某的尸体打捞出来后,这起轰动一时的“铁笼沉尸”案也似乎水落石出。
虽然今年2月11日在杭州中院举行的第四次庭审中,被告人胡方权矢口否认将受害人和笼子推入水中,但一审法院经过一系列证据链印证后依然认定主犯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成立,胡方权被判处死刑,张崇宣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金朝国获无期徒刑。(“铁笼沉尸”案一审宣判主谋获死刑曾否认作案)
在今天进行的一审判决中,其余六名被告人因非法拘禁罪或寻衅滋事罪被认定为本案从犯,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3年半至1年9个月不等。
以洗桑拿之名将被害人骗上车并非法拘禁
在杭州中院宣读的判决书中,对案件的第一被告人、主犯胡方权用了“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此案的被害人张某遇害前被关在一个狭小的铁笼中,连人带笼被推下桥,沉入百米深的水库之中。
他们两人究竟有何深仇大恨,以至于胡方权要纠集多人对其拘禁、勒索并最终杀人?在审判长宣读近40分钟的判决书中,案件的细节慢慢浮出水面。
温州人胡方权是个商人,从事着高利借贷活动,2010年经他人介绍认识被害人张某后,与张某有巨额资金往来。
胡方权宣称,张某在两人资金往来中欠自己巨额钱款,总额约有5000万元。为了这笔巨款,日,胡方权纠集多人,从浙江省温州市驾车赶到杭州市下城区温德姆至尊豪廷大酒店等候。
那天下午,正好张某从上海赶到杭州,胡就以一起洗桑拿的名义将张某骗到酒店。当晚7点,他和张某上了一辆早已等候的奥迪Q7轿车,一上车,张某就被车里的多人控制住了。(他如何掉入百米深潭?“铁笼沉尸”案开审主犯拒不认罪)
案件细节:拘禁被害人80余天屡次对其殴打威胁
当晚,张某被带至台州住宿,次日被扣押至温州。在随后的80余天中,张某被带至温州市永嘉县东城街道潘垟村、上塘镇新民村、丽水市青田县方山乡松树下村37号等地,被非法拘禁。
期间,胡方权多次赶到这些地方向张某索债,并联系张某亲友汇款,因张某的亲友未按胡方权要求的金额及期限进行汇款,胡方权多次威胁、殴打张某;胡方权还指使看管人员用手铐铐锁张某、用铁笼关押张某;被告人张崇宣受胡方权指使,让被告人曾方照通过他人另行定做了一个铁笼。
截至日,胡方权共计向张某的亲友索得人民币620万元。被告人金朝国、张崇宣多次陪同胡方权前往上述关押地点。
同年8月31日晚,被告人胡方权、金朝国、张崇宣在被告人金震寰、傅雄武等人协助下,将被害人张某关入铁笼运往丽水市青田县滩坑水库方向。
由于车行至半路发生了爆胎,胡方权联系傅雄武驾驶一辆尼桑皮卡前去装运关着张某的铁笼。
9月1日凌晨,胡方权伙同张崇宣、金朝国,共同将关有被害人张某的铁笼从车上抬至北山大桥桥栏杆上推入滩坑水库中。(男子被关铁笼沉入百米深水库公安遭遇史上最艰难打捞)
法院排除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认定三被告均为主犯
在此份判决书中,杭州中院对庭审时的几个焦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比如,胡方权、张崇宣、金朝国到底构不构成故意杀人?金朝国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不排除过失致张某死亡的可能性存不存在?
法院认为,本案中要将张某以“沉猪笼”的方式杀死,在客观环节上前期将人关押进铁笼并装运至北山大桥、将铁笼连人抬至桥栏杆上,显然更费力故需要多人合作。
法院称,当时他们将装有被害人的铁笼抬到了桥栏杆上,因为桥栏呈细圆形,继而将铁笼推下水库并不需要巨大推力,只要重心处于桥栏杆外侧,仅凭重力铁笼也会自动掉落到水库中。所以,法院认为不管是三名被告人直接将人推入水中,还是将铁笼置于桥栏杆上,都会最终导致被害人掉入水中,也就是说,两种可能都足以认定其参与共同故意杀死被害人张某。
所以,法院最终未采纳金朝国律师所提出过失致人死亡的可能性。
另外,金朝国的辩护人还提出金朝国属于从犯的观点。法院则认为,在故意杀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方权系杀人犯罪的起意、决策者及纠集、实施者,所起作用最大;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全程积极参与,三人共同直接将装在铁笼内的被害人张某运至青田北山大桥并抬至桥栏杆上以“沉猪笼”的方式杀死,被告人张崇宣、金朝国对杀死被害人张某均起到重要作用,依法不能认定为从犯。
对于第一被告人胡方权,法院认为胡方权未通过正当民事诉讼途径解决其和张某之间的债务纠纷,竟然利用双方对帐之机,通过非法拘禁张某的犯罪手段向张某家属索要债务,又在张某家属积极筹款汇付620万元的情况下仍以“沉猪笼”的残忍手段杀死张某,罪行极其严重,且作案后偷逃境外,归案后在铁证面前拒不认罪,主观恶性极深,依法应予严惩。
而张崇宣、金朝国受胡方权的指使参与共同杀人犯罪,尚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犯罪分子;被告人金朝国最终能当庭认罪悔悟,可酌情从宽处罚。
最终,胡方权因犯故意杀人罪和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死刑,张崇宣、金朝国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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