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进城务工子女教育措施随迁子女。

陕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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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后在陕参加升学考试方案》普通高校招生阶段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及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在陕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工作的指导思想: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教育权益均等化方向,稳妥解决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问题。
(二)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高等教育资源、特别是优质高等教育资源现状,按照既要保护陕西籍考生正当权益,又要兼顾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权益的思路,统筹兼顾,平稳过渡。
第三条 随迁子女在陕参加高考自2016年起实施,2016年之前,继续执行考生本人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连续学籍及户籍均在陕满3年的规定。
第二章 报名条件
第四条 自2016年起,我省高考报名条件调整为:
(一)申请在陕报名参加高考者,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身体状况符合普通高校招生规定;
3.截至高考当年,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陕连续学籍满3年,即从第一学年开始,在我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注册学籍、连续就读3年,按规定完成学业并获得陕西省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普通高中毕业学生还应有全省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
(二)除基本条件外,报考者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的常住户籍在陕满3年;
2.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的父亲或母亲持陕西省居住证3年以上,按照国家规定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3年以上(含3年);
3.截至高考当年8月31日,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常住户籍在陕不满3年,但在户口迁入我省前,其父亲或母亲持有陕西省居住证,期间在陕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持有居住证时间与取得常住户籍时间连续,且两项时间相加满3年。
(三)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在我省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四)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同等学力人员报名参加高考的,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必须初次户口登记且常住户籍在陕西。报名前本人写出同等学力书面说明,户籍所在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公安部门出具户籍审核意见后,由户籍所在县(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其报名申请。
(五)随外出务工父亲或母亲在外省就读,不符合就读省份高考报名条件,且本人及其父亲或母亲初次户口登记并常住户籍在陕西的,考生在就读省份招生考试机构出具证明后,可申请在户籍所在县(区)报名参加高考。
(六)本人随其父亲或母亲因军转安置、工作调动(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人事管理部门办理的调动)正常迁转常住户籍至我省,并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转入我省,可不受户籍、学籍年限限制。
第五条 教育部及我省关于高考报名的条件如有变化,以当年陕西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高考报名规定为准。
高考流程:   
招生政策:  
考生名单: 
  
招生章程: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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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9月8日,省教育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随迁子女入学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省内各市州要简化这些孩子的入学程序,畅通入学渠道,全部安排在全日制公办中小学就读。据悉,《通知》也首次提出要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
据了解,截止2013年底,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达到14.23万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总数的4.9%。随着城镇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人数持续增加,对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带来全新的挑战。《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高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具体体现。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出台明确、细致的管理办法,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要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数量、分布以及增长趋势等特点,超前规划,动态管理,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创造条件使随迁子女顺利入学,并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
《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切实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服务工作。符合法定年龄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不得设定任何附加条件。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持原籍户口簿、暂住(居住)证、房产证或租房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登记,按照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一个学段同一学校注册入学时只查验一次相关证明。各地要制订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政策,并建立长效机制。接收学校要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与本地户籍学生统一管理、统一编班、统一教学、统一安排活动,并根据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实际情况,做好教育教学工作。要保证随迁子女在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和校内外活动、评先选优、入队入团等方面,与本地户籍学生享有平等权利。要通过举办家长学校等形式,加强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家长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等情况,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帮助他们尽快适应新的学习环境,真正使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融入集体、健康成长。
在升学考试方面,《通知》提出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具有我省连续两年初中学籍的,可在学籍所在地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学业考试与高中阶段招生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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