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判决我退还89000转让费,我不履行会怎样? 我名下无房 有贷款记录没有财产可以扣,无房无车,

对那些借钱不还的老赖,隐匿了财产,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法院会怎么判决?_百度知道
对那些借钱不还的老赖,隐匿了财产,名下无房无车无存款,法院会怎么判决?
提问者采纳
判是会依法宣判的!问题是执行啊!
请问 怎么执行啊?执行什么?
没有财产是执行不了的,但有证据显示他隐藏财产,可以提请法院强执执行,直至刑事拘留!
请问:他在我立案前几天把车过户了,是隐匿财产吗?
不算!因为他的行为虽违法,但不能为了保护对方的利益而损害第三方!
这似乎自相矛盾啊!第三方指的是车新主人吗?他这是明显的隐藏财产。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第三方和被告是串通好了的转移财产行为,即第三方明知被告欠钱不换而转移财产仍然发生汽车过户行为,你可以审请法院宣布过户无效而提请财产保全!
谢谢您。这正是问题焦点啊!
第三方不知道啊!
这不是隐藏财产,而是转移财产,牵扯到第三方~~汽车新主人!打官司打的是证据!
如果你能证明第三方和被告是一伙的,是串通好的转移被告的财产。那你就可以把第三方也列为被告!
可是我只知道对方姓名,不知道他们之间的关系啊。法院拒绝为我调查。
这就不好办了!建议你咨询下专业律师,听听他的建议吧!
实际上你自己也可以调查,和第三方谈谈,把你的情况说明白,听听他的态度。顺便取个证什么的包括录音啦~~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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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建川与徐定华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济民四终字第8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建川,男,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定华,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张明彦,山东舜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临英,女,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审被告王巧花,女,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莘县。上诉人赵建川因与被上诉人徐定华、原审被告张临英、王巧花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赵建川与王巧花系夫妻关系,赵建川从张临英处承租了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436号北门一间门头房用于开办“川府麻辣烫店”,租赁期限截止到日,该门头房的所有权人并非张临英,张临英实际系转租人,但享有转租权。2014年年初,徐定华与赵建川就“川府麻辣烫店”的转让事宜进行协商,日,徐定华向赵建川银行账户打款8万元,并与张临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1份,约定由徐定华租赁位于济南市历下区二环东路7436号北门一间门头房(川府麻辣烫店),租赁期限自日至日,年租金为7.5万元,租赁期限的租金为17465元。张临英考虑到赵建川已向其缴纳了日至日期间的租金,故告知徐定华无须再向其缴纳租金,直接支付给赵建川即可。日,徐定华以“被赵建川和张临英骗了8万元”为由向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报案,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对徐定华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徐定华声称,日,我找到赵建川问是否出租‘麻辣烫’店,赵建川同意出租,说自己就是房东,房屋年租金为7.5万元,加上水电费、三个冰柜一共8万元;赵建川说先让我把钱给他,再和我签订租赁合同;我同意了赵建川的意见,两人一起去银行,我把8万元转给了赵建川。我把钱转给赵建川之后,赵建川告诉我,其并不是房东,真正的房东系张临英,并带我找到张临英。张临英同意将房子租赁给我,我告诉张临英房租已经交付给赵建川,赵建川也告诉张临英已经收到租金,然后我就和张临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两天后,我去店里接收房子,发现店铺已经关门,赵建川的电话也打不通,我当时感觉被骗了,就来报警了。近期我得知,此店面临拆迁,他们就是想骗我。”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对张临英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显示:“张临英声称,日,赵建川给我打电话,说其不想继续租赁我的房子,想去南京做生意。赵建川说徐定华想租这间房子。我问徐定华是否同意,徐定华表示同意,我和徐定华就在隔壁的一间复印店里签订了《租赁合同》。因为我和赵建川签订房屋租赁期限截止到日,所以我和徐定华签订的租赁期限为日至日。合同到期后,是否续签再行协商。鉴于赵建川已经向我支付这段时间的租金,徐定华就将这段时间的租金直接支付给赵建川,我给徐定华出具了17050元租金收到条。我并不知道徐定华给赵建川8万元这一事情,大概一两周之前徐定华找到我想要房屋租赁合同的复印件,并告诉我其被赵建川骗了8万元钱。”日,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分局对赵建川进行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内容显示:“我在二环东路7436号北门经营了一家“川府麻辣烫店”。2014年2月下旬,徐定华来到我店里,询问是否同意转让麻辣烫店,我告诉他需要和妻子商量一下。日上午,徐定华给我打电话问我和媳妇商量的怎么样,我告诉徐定华,可以转让,但转让费12万元,少一分钱也不行。12万元的转让费包括店铺三个月的房租、水电押金2000元、店内所有设备(包括三个冰柜、一个消毒柜、一个空调)、麻辣烫的制作技术。徐定华让我联系一下房东张临英,变更一下租赁合同,之后他们就在隔壁复印店变更了租赁合同。过了一会,徐定华说把转让费给我,并告诉钱没凑够,只带了8.7万元,我说先给我8万元。徐定华就和我来到银行,通过柜台将8万元转让给了我。我在银行大厅给徐定华写了一份‘转让证明’,但只写了一份,并交给了徐定华,但现在徐定华不承认我给其写过转让证明。之后,我带领徐定华去市场了解了进货渠道,并亲手将麻辣烫的制作技术交给了徐定华和其妻子。日13时许,徐定华和他的姐姐等几个人来到店里,要求我把转让费退给他。我当时没答应,徐定华的姐姐就骂我是诈骗犯并报警。民警到来后,把我们带到派出所进行调解,调解未果,我们就离开了。我回到店里,就把店关上门了,我把钥匙放在了房东的复印店里。”另查明,日,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济(历下)征冻字(2014)第1号征收冻结通告”,内容显示:“二环东路南端地面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已经确定。根据《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现将冻结事项通告如下:一、冻结范围(包括二环东路7436号);二、冻结期限为日至日。自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若有迁入、分户及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等不予增加补偿费用。”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日,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就“二环东路南端地面道路改造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张贴“通告”,“通告”明确载明二环东路7436号属于拆迁冻结区域,赵建川作为“川府麻辣烫店”的实际经营者,对于拆迁和冻结事宜应属明知,但赵建川将该麻辣烫店转让给徐定华时,并未将涉案房屋马上面临拆迁这一事实告诉徐定华,致使徐定华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并事后以“受骗”为由向公安机关报警,故徐定华有权以此为由请求撤销该口头转让协议。在“川府麻辣烫店”的转让过程中,徐定华作为“生意人”并未尽到事前详细了解和实地考察的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张临英作为涉案房屋的转租人,享有转租权,在房屋转租过程中并不存在过错,徐定华无权要求其承担责任。日,徐定华向赵建川支付了8万元“川府麻辣烫店”转让费用,其中包括日至日期间房屋租金17465元及水电费押金2000元,对此,徐定华、张临英、赵建川均无异议,依法予以认定。既然徐定华主张撤销“川府麻辣烫店”的口头转让协议,那么赵建川就负有向徐定华返还已支付转让费用的义务,但鉴于徐定华在转让过程中亦存有过错,且日徐定华与张临英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已经届满,亦不存在撤销之情形,故日至日期间房屋租金17465元由徐定华负担更为公平合理。赵建川辩称,其已将制作麻辣烫的工艺传授给徐定华,相关的设备一并交付给徐定华,并为徐定华书写了简单的转让证明且双方均在证明签字,对此,赵建川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徐定华亦不予认可,故对于赵建川的该项辩称依法不予采信。鉴于赵建川和王巧花系夫妻关系,且该转让事宜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王巧花应与赵建川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一、驳回徐定华要求撤销其与张临英签订的《房屋出租合同》的请求;二、赵建川、王巧花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徐定华返还转让费62535元;三、驳回徐定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徐定华负担400元,赵建川、王巧花共同承担1400元;诉讼保全费820元,徐定华负担200元,赵建川、王巧花共同承担620元。上诉人赵建川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上诉人与徐定华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成立,徐定华所付的“转让金”不应退还。理由为:1、徐定华与张临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当日给付上诉人8万元,这足以证明徐定华对其“技术转让合同”认可,并已存在履约事实。2、《通话记录详单和录音光盘及整理笔录》具备证据效力,该证据与房屋租赁合同及付款事实等,形成了证据链。一审不予采信,于法无据。3、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冻结通告》与本案合同纠纷无关。本案不是扩建纠纷。既然是通告,任何一方都应视为明知。徐定华与张临英另签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这与我与徐定华之间的技术转让合同也无直接关系。综上,我与徐定华之间的技术转让即成事实,判令我退还转让费与事实相悖,于法无据。请求依法判决。被上诉人徐定华答辩称,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技术转让的说法,一审中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其有什么技术。被上诉人也没有接受过上诉人所谓的技术。2、被上诉人的初衷只是想承接一个店面,是由店面的房屋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店面的经营者两个主体形成的所谓的店面。鉴于此,被上诉人才与张临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将店面的转让款项打给了店面的经营者即上诉人赵建川。3、被上诉人与张临英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又付了8万元,这一事实行为不足以证明所谓的技术转让合同存在。4、所谓的通话记录详单和录音光盘及整理笔录、房屋租赁合同、付款事实,并不能对技术转让问题的主张形成证据链,无法证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存在技术转让关系。5、一审中上诉人提交的冻结通告与本案关系重大,正因为被上诉人所要接手的店面面临拆迁,被上诉人当时不了解这种情况,上诉人作为实际经营者没有告知被上诉人这种情况,这是重大误解,可以撤销。6、所谓的技术转让无法成立,退一步说,上诉人转让麻辣烫技术,因房屋无法租赁,被上诉人不可能再接手这一技术。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张临英答辩称,与徐定华签订租赁合同后交付了房屋,没有再办理其他交接手续,当时钥匙在赵建川手中。后来赵建川把钥匙放到隔壁的复印店里,也没有再用房子。徐定华、赵建川应尽快把房屋清空,补交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否则视为双方放弃对店内物品的所有权及押金。租赁合同中有明确的拆迁条款,徐定华签订合同,说明同意了拆迁条款。该合同租期不到三个月,合同期满后重新出租,没有承诺继续租给徐定华。原审被告王巧花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赵建川在一审中提交日与徐定华的通话录音,以证实已将店面包括麻辣烫技术转让给徐定华。徐定华称,当时两人通话属实,但没有提转让技术的事,赵建川提交的文字内容不完全属实。经审查,该录音中有如下内容,┄┄徐定华:“里头这个,我学的你的这个技术,我给你有回报,是吧。”赵建川:“你这是属于什么,偷我的技术,你也属于,我真不教给你,我把店不给你,算我诈骗。”徐定华:“嗯。”赵建川:“我把店都给你,都带你这么多天,早晨又把技术,我给你说的多详细啊。”徐定华:“嗯。”赵建川:“我都教给你是吧,包括你媳妇,又在那里盯了半天,我咋给你交代的,我把送货的电话都给你。”徐定华:“嗯,我知道,我和你说,我和你这个思路呢,比如说,盘你这个店来以后,就说,我都拖家带口的,你知道吧,你知道我这家中情况,但咱非走到那一步,有什么好处呢。”赵建川:“我凭么给你!你给我钱了,我给你店了,给你技术了,我再把钱还给你,你拐弯抹角把我技术偷走了,你叫我咋说!”徐定华:“你别拉这一套,你那个技术能值那么多钱吗?”┄┄。二审中,就店面转让问题,徐定华称,店面转让费共8万元,包括一年租金7.5万元、三个冰箱、一个空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先付款后签订的租赁合同,未实际接手店面。赵建川称,转让费用共12万元,包括两个月的租金、水电费押金2000元、店里的设备、设施、麻辣烫技术,具体哪一部分多少钱未再细分;店面已经交付,徐定华已与张临英签订租赁合同;涉案店面十年前就说要拆迁,当时冻结通告已在涉案房产门口张贴,徐定华应该能看到,也告诉过徐定华这一情况。以上事实有录音光盘及文字资料、二审调查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张临英将房屋转租给赵建川经营“川府麻辣烫店”,赵建川又将该店面转让给徐定华,依据该基本事实,结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徐定华与赵建川在本案中的转让,既包括赵建川房屋承租权的转让,也包括了其经营的店面有关财产的转让。徐定华不仅与张临英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且向赵建川支付了8万元转让款。因赵建川的剩余租期即徐定华与张临英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不足3个月,对应的租金不足2万元,徐定华称其支付的8万元中包含1年的租金7.5万元,显然不合情理;徐定华另称双方的转让不包括麻辣烫技术,经审查赵建川提交的通话录音,该证据中已清楚地涉及了麻辣烫技术的转让问题,因此,徐定华的上述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可以认定,赵建川系将其房屋承租权及店内物品、麻辣烫技术等一并转让。赵建川称,双方总转让价款为12万元,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亦不予采信。徐定华以其在签订租赁合同及付款8万元后方知涉案房产涉及拆迁,以后无法经营,其系受骗为由,要求撤销房屋租赁合同及店面转让协议,由赵建川退还8万元。对此,本院认为,该主张不能成立,理由为,一、济南市历下区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征收冻结通告》是向社会公开发布的,涉案房产在冻结范围内,对此,徐定华在前期市场考察过程中完全有能力、有条件进行调查了解,其应当知道该事实的存在。同时,徐定华也没有证据证明赵建川、张临英明知该事实而故意向其隐瞒。二、根据该冻结通告的内容,在冻结期限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该冻结范围内进行房屋建设,改变房屋及土地用途,即使是在建立新的租赁关系的情况下也只是不增加补偿费用,但并没有禁止出租房屋。涉案房产仍可以出租使用。徐定华与张临英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日为日,在该期限内以至目前涉案房产事实上也未进行拆迁。综上,徐定华以涉案房产要进行拆迁其无法经营为由,要求撤销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店面转让协议,理由不成立,其要求退还已付的8万元,本院不予支持。徐定华在本案中未提供证据证明张临英、赵建川在合同签订后存在违约行为,其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履约,未使用涉案房产进行经营,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自行承担。原审认定徐定华享有撤销权,并判决赵建川、王巧花返还转让费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被上诉人徐定华的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8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820元,均由被上诉人徐定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邵举强审 判 员  孟繁荣代理审判员  马立营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吴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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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回复“神与天使”:  你的老板与你签订的是竞业限制条款,《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根据此规定,你的竞业限制期限虽没有约定期限,但最长是不会超过二年的。  
  回复“咖啡磨刀”:    对方是否违约,要看你们的合同中对贷款方式等的约定。如果没有明确是商贷还是公积金贷款,则你之前的公积金贷款行为视为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行为,现在对方不同意并作出其他行为,其已违约。          谢谢!  我们的合同没有注明具体的按揭贷款方式,只是选择涂销抵押按揭付款,并规定卖方应该在3个月前收到定金之日就要开始申请提前偿还贷款,也就是赎契,但是他到现在还没有申请赎契;另有一条是要求我2个月前给首期,前提是要以银行评估贷款为主,而那时候银行还没有出同贷书,另外二手房行业内默认实在递件过户时付首付放款的。
  本人与一房东、中介签订一份三方购房合同,合同规定我实付**万,卖方实收**万,二者费用之差**万作为税收、中介费用等费用支出,如遇政策变化三方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新政策出来营业税要全额征收,共需支付约*万。但本人不想支付该费用,拟终止合同,但中介不同意,要我走法律程序。请问我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终止合同,有无违约责任?下一步应如何做?恳请解答,万分感谢!
  回复“咖啡磨刀”:  卖方没有依约定在你给付定金之日申请提前还贷,办理涂销抵押,其已违约,你可依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回复“ichengy”:  “合同规定我实付**万,卖方实收**万,二者费用之差**万作为税收、中介费用等费用支出,如遇政策变化三方协商解决。”  ——  1、据你的叙述,相关的税费是以你的付款和卖方的收款的差额来支付,而不是约定由你支付;  2、根据法律规定,营业税是由卖方支付的(有约定的依约定,但你们对此并无明确约定),因此,由于政策变化而导致增加的营业税你完全可要求卖方来承担;  3、你可以你们对营业税的支付无明确约定和法律对营业税的规定为筹码,要求三方对此进行协商,以促使你们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我的法律纠纷请求帮忙  /publicforum/content/law/1/279830.shtml  /publicforum/content/law/1/279777.shtml
  回复“尹技才”:  请将你遇到的法律问题简要提炼出来。
  回复“尹技才”:  请将你遇到的法律问题简要提炼出来。
  关注中!!!!
  请问律师,仅凭一张借条,没有其他证据,能打赢官司吗?
  回复“hfdy168”:  真实、合法、有效的借条是你与对方存在借款行为的借款合同,因此,只要你手里的借条是你和对方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出具的,对方在上面签字或按了手印,且无违法内容,则是有效的,你可凭此借条到法院起诉,胜诉率是很大的。      
  谢谢宋律师的回复。  我手中的借条很简单,大概内容是:“X年X月X日,XX向XX借到人民币现金XX元。借款人:XXX
2009年X月X日”,这样的借条没问题吧。  
  您好,我是一家航空公司的飞行学员,07年和公司签订了培训合同,和借款合同  但是因为08年航校倒闭,公司在航校倒闭后,一直不做出安排,等了两年,公司做出送出国外继续学习的安排,但是突然改成自费,我不同意,公司也一直不管。我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我现在想签一家事业单位,但是事业单位担心会有劳动纠纷,让我出具解除培训合同的东西,我向公司提出,但是公司一直不管,也不给我出具任何解除培训合同的东西,于是我邮寄出了我的解除培训合同的通知,EMS显示对方已经收到,这是否代表已经解除培训合同?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个从法律上讲能和现在的单位签劳动合同么?  我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完成飞行学业后和其签订20年的合同,作为偿还学费。不知道是否会有影响?公费的培训合同都是以这样的形式签订的。  
  我在公司上班4年,我没有签过公司的劳动合同,可是我的社保却交了两年。我想问下会不会是公司有工会组织代签的,可是我也没有签过任何有关的东西。  我们每星期休息一天,没有加班工资,包括法定节假日也没有,过年休息的都扣的是自己工资,加班追溯时效只有60天。  我想咨询下,如果上诉,已未签劳动合同和索要加班工资该怎么做?
  关于竞业禁止的问题 ,望律师朋友给与指点    我在一家企业从事设计部经理的工作,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和一份保密协议,公司每个月支付350元保密费,包含在每月工资中发放,保密协议规定我离职后一年内不能到竞争品牌工作。现我辞职去了竞争品牌,离职后公司没有给与竞业补偿,公司现起诉我违反了保密协议,要求我一年不能上班,那我这一年没有收入怎么生活,我想咨询一下官司怎么打,能赢吗,请律师得花费多少钱,谢谢, 我看了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竞业补偿金应该是在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以发放,离职公司没有给与竞业补偿,我是否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  
  :【不按时吃饭女生必学】:不按时吃饭的MM要记住这几点哦!好好的照顾自己! 对症下药,保证你水灵美丽,更加漂亮!
  回复“破车一辆131”:  “这是否代表已经解除培训合同?是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有了这个从法律上讲能和现在的单位签劳动合同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结合你所述事实,公司的行为属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行为,对此你依法享有合同的解除权,你只需将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对方即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你是否可以和新单位签订合同,还得看你们之前 的合同中有无相关方面的限制性约定,若无,则可与新单位签订合同。    “我和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在完成飞行学业后和其签订20年的合同,作为偿还学费。不知道是否会有影响?”  你所谓的借款合同是培训合同的附属合同,如果培训合同解除,则附属合同肯定无法履行了。但公司已给你提供了一定时间的培训课程,根据公平原则,你应将此期间的培训费用支付给公司。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宝贝mg”:  你所述情况属劳动争议,应当是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你应当准备以下资料:  1、仲裁申请一式两份;  2、提供证明你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比如公司为你购买社保的记录,你的工作证、工作服等;  3、提供你加班的证明。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2010年8月份通过公司统一办理了某市电信的承诺消费送手机业务,承诺2年内每月消费130元(其中公司可报销100元),但是在该业务办下来之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每个月的话费变成了保底250元,经多次交涉得知超过承诺消费的那部分(120元)是所谓特号费,该费用在选号时并不知情,后来电信的说法是当时提供给公司的号码当中有部分是这种特号。    经公司经办人与电信经办人协商,2010年的特号费电信给免了,但是从2011年1月份起不能减免了,即每月最低消费250元,而电信也拿不出其他解决办法,鉴于这种情况,如果弃用该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由于是公司统一办理,所以只将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公司,没有本人签字。
  回复“yuan801124”:  “现我辞职去了竞争品牌,离职后公司没有给与竞业补偿,公司现起诉我违反了保密协议,要求我一年不能上班”  ——你的意思是你已违反了与公司的竞业禁止的约定,到了与你以前的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上班?如果你先违反了约定,公司有权依你们的约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  公司要求你不能上班,是指不能到你们约定的你先前工作的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并不是限制你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如果我的理解有误,请再详细叙述你的情况,以便我能为你提供更准确的建议。
  宋律师:    
您好!我涉及个人合作挂靠的问题,应该算合同问题,所以暂且写到这里,如果我贴的地方不对,请指正。    
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我必须比较详细描述一下具体情况。     
为方便,我是使用因为英文字母为代替  
A 我个人  
B 我的合伙人  
C 挂靠公司  
D 另一家挂靠公司,它取代了C  
E 大型超市    
A和B合作,为了成为E的供货商,没有成立公司,而是用C的名义做挂靠去和E签了合同。而A与B之间各出资一半购货给E供货,AB两人也签了两人合作经商的协议    
E按时向C付款,C再转帐给AB二人用于周转。 后来,因C回款不及时,加之C是由A介绍挂靠的,所以B非常不满意,而A选择退出,而B选择了D为新的挂靠公司,切让D收购A的个人股份。然后用D与E签了新的合同取代了C。D与E的新合同生效,所有回款都会到D的帐户,取代C当日才告知了A,而所卖所有货物都应是A,B投资共有的。    
现在我面临2个选择:1,接受事实,和D签股份转让合同,但是A和B没有成立公司,这转让合同如何写?  
2,坚持只把股份买给B,至于B与D的交易不过问。这个合同又应该如何写?    
另,A怀疑B使用假公章办理了C退场手续,然后让D成功于E签定了合同。我该如何处理了?    
我知道这个问题很麻烦,希望多多赐教。    
我找了许多股份转让的合同样本,但是都是公司内部或者公司外部的,我这样的没有公司,就个人之间的股份转让的样本,我还没有找到。    
求回复,拜谢!  
  希望大侠可以帮小女子解答下面问题。        收条    今收到XXX20万,作为XX公司的股金。         法人:签字             我想问此收条是不是属于个人借款,因为没有盖公章,此公司已经关门了,是不是可以向借的人起诉?  
  回复“solomonjq”:  “1,接受事实,和D签股份转让合同,但是A和B没有成立公司,这转让合同如何写?”  ——根据你和B签订的合伙协议,先对你们的债权债务、资产收益等进行分割,然后分别与D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协议后要到工商局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2,坚持只把股份买给B,至于B与D的交易不过问。这个合同又应该如何写?”  ——你和B之间是合伙关系,你可根据你们的合伙协议退出合伙,由B向你支付你应得的经营收益和你投入的资产作价等。  你所指的两份协议的签订较为复杂,在此无法详细叙述。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跳舞的米1983”:  对你所述情况,得分而论之:  1、如果你是此公司的股东,则此收条只是公司已收到你的投资款(股金)的凭证;  2、如果你并不是公司的股东,则此收条实际上是公司向你借款的凭证,但由于 此条没有盖公章,则有个人借公司之名借款为己用之行为,如果你再能证明此款只是借款人用于私用,则完全可认定为个人借款行为。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心口不三”:  “如果弃用该号,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  1、公司代你办理是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不到你的追认,对你没有约束力,但是你一直在使用,表明你对公司行为的追认,你与电信公司的服务协议对你已产生法律约束力,你若弃用该号,将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2、电信当初的作法已侵犯了你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对此,建议先向当地消协反映,争取能协商处理。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我叫张明,是开封市的普通职工,正在经历一场官司,司法环境叫我彻底开眼长见识啦,以前一直幼稚的认为法院是非常神圣的地方,哪怕有些瑕疵,也是要顾些脸面的啊,我的案情大致是这样,母亲于2008年过世,在世期间曾经借贷出去62000元,在世期间多次讨要,未果,临终前嘱咐我一定要讨还血债,我持欠条去起诉,结果立案就费了好大的周折,法官一直劝我所谓构建和谐社会,自己和解比较合适,是啊,所谓的善心是好的,但不应该这样啊,一推了之啊,,经是好经,不能歪着念啊,假如可以和解,谁来法院啊,再说法院叫和解,也是需要法院出面调解啊,不能一个构建和谐就一推了之啊,我只能聘请律师,先决条件必须立案,,总算立案啦,我提供的欠条交给了法官,是法官索要的,称必须缴纳原件备案,我交给他索要收据,就是不给,什么既然来到法院,就应该相信法院,要不你撤诉走人,递交申请索要回执,也是不给,万一有纠纷,他说我没有给他,我怎么办啊,庭审笔录也有问题啊,法官说什么记录什么,而且是按照法官的吩咐记录,当事人的诉求要不不记,要不打折,唉法官具有公权力,老百姓惹不起啊。庭审期间被告出示了一个所谓的收据,表示已经还款,我提出质疑,请求法院依法司法鉴定,由于老人已经过世,不可能去世还开具什么收据给被告,那样干净彻底,受理此案的开封市顺河区法院东郊乡法庭的法官宋瑞卿同志要我找什么比对,要和被告提交的收据一样的纸张,一样的时期,一样的笔墨,并且还要被告认可的比对,天方夜谭啊这样啊,官司一年多啦,许多领导我都找啦,上访也走啦,没有任何意义啊,好无奈,好无助啊
  南君侯你好:我知道您姓马,下面还是称呼您马律师吧,咱们从虚拟的网络暂时回归到现实好吗?  我也是天津的,在做物流生意,养了一些集装箱运输车,希望能有机会成为朋友。今天我有件事情要咨询一下,希望能给我一些指点,事情是这样的:三天前我朋友的朋友通过电话给了我一单生意,五个集装箱送到山西黎城县,我就派车了,结果车到达后没有准备好,造成了一天压车,车子今天才卸完货,我这几天一直在跟这个人交涉找他要压车费的问题,并且由于我之前并没有个他合作过,所以此单运输并没有任何合同,我也不知道他是否是皮包公司,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了,我以短信的形式给他发了索赔要求,现在我的车还未回来。  我告诉他:要求他在我将车上的集装箱回空到堆场之前,将此次运费以及给我造成的压车费,还有由于押车造成我在石家庄地区所配回程货被取消的损失,一并以现金形式给付。如不然,我将扣留车上的集装箱作为抵押,但是他就不接电话,也不理我!您看我扣留集装箱行吗?如将箱子还回堆场,我手里没有任何把柄了,请从法律层面给我分析一下,多谢!盼复!  今天下午就必须要做决定了。  我的QQ:
  未与单位签合同,想离职如何处理少交违约金?    在集团A公司工作有签过合同,期间公司解决上海户口及购车与公司签署合同五年后该费用可以由公司出,如提前离职需偿还;去年6月转该集团B公司工作,但公司未与我签劳动合同公司有交4金,今年4月我想离职,怎样处理可以少交违约金。另可以告集团B公司赔偿2倍工资?
  回复“zhangming2201”:  1、立案时提交给法院的证据都是复印件,原件要在庭审质证时才拿出来给对方和法官看,而且质证后也应由当事人自己保存;  2、如果你怀疑对方提交的收条有问题,可向法院申请对收条的形成时间进行司法鉴定,而不是像法官说的那样让你自己找所谓相同时期的纸张等。
  去年十月底,我通过中介出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规定在1月15日之前交房。原本以为距春节还有三个月的时间,贷款发放应该不会需要这么长时间。可谁能料到,由于年底银行贷款额度紧张,我的按揭贷款一直未能尽快到帐,直到2月1日才到位。从15日以后我要求卖方交房,但卖方以房款未全部到帐为由拒绝交房,直到2月1日贷款到帐才交房。交房后,我方以逾期交房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这半个月的违约金,而卖方认为1月15日既然是交房的最后时间,同时也应该是付款的最后时间,而买方在1月15日时,资金未到位,是其未能交房的原因,理应承担为按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请问,双方谁该支付违约金?  请楼主回答,辛苦了。
  回复“秀南小筑”:  1、据你所述,A与B公司虽都属一集团公司,但他们都属独立的法人,你现在的劳动关系是与B公司建立的,与之前的A公司没有关系;  2、你若要提前离职,只需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出申请即可,同时,你还可向B公司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又倍工资。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吕郭奉孝先”:  由谁承担违约责任和怎么承担违约责任,主要看你的合同是怎么约定。据你所述,你们约定了交房时间,那对方已构成了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什么时间交房款,要看你们对此有无明确约定,若只是简单约定以银行的贷款支付,没写清楚具体时间的,则你方不构成违约;反之,若你们对付款时间也作了明确约定,你未按时付房款,则你也构成了违约。
  律师您好:       2009年9月我在洛阳买了一套二手房,双方签定合同价为九万八,已预付五万,待房主办好房产证后付清余款并过户(因为之前房主一直没有办房产证,后来说卖房了才开始去办)。2010年年初,因为迁户口的事没有协商好(我是内蒙的,合同上没有说迁户口的事),后来一连半年房主都不接我电话,发信息也不理,没办法我们将房主告上了法庭。没想到证据齐全的我们却败诉了,法院判房子归房主(房主在办房产证的时候听人说那房子不久将要拆迁,不想卖了)。我们不服,上诉到中级法院,没想到上周结果出来却又败了。      明明我们占理,可结果为什么败呢?就是因为房主是本地人,她有关系,她有送礼?初级法院的时候房主就说过:我不怕,我有人。在法官办公室,我们一开口说话法官都骂我们,而房主跳着说话,法官都哄着“某某啊,有话慢慢说,别着急”房主在法官面前指着我们说“你信不信我现在就找人把你们轰出我的屋子”。我现在只恨当时没有把这一暮录下来放到网上让大家都看看,这世界还有没王法。      律师,我想问问我们这官司真的赢不了吗?对于这两次的判决,我一点都不服,想继续上诉,为自己讨回真正的公道,请问有没有赢的可能性?
  回复“虫子我”:  建议将你们当初的购房合同传上来,并详细叙述你们履行合同的情况,如此我们提供的律师意见才更准确。
  宋律师你好!!!  
日,我于原告协商一致,将一台柳工50装载机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先付给原告3万元,下欠6万双方口头协议年底还清,后原告索要我后继付给原告1万,因车辆经营效益不佳,我无力一次付清下欠车款,与原告协商分期,分次还清,可原告咄咄相逼,于今年3月日将我诉至法院,现已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请问宋律师,我该怎么办??  
  民事起诉状甲方也写的比较简单,事实与理由与上述基本一致,(被告承诺在日前付清,此口头协议,无书面文件,)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装载机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下附合同              
协议   甲方:A   乙方:B  
经双方协议,甲方有柳工装载机50型一台以九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协议如下:  
1:从今起装载机的质量与甲方无关。  
2:装载机的发票及合格证甲方出具给乙方。  
3:双方签字之日起,装载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的账务纠纷,乙方不予负责。  
甲方及所有人不得干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按一天500元计算)  
此协议一时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正人一份,签字后生效。        
乙方:B  
公正人:C      
日        协议完毕,此协议我一字不差打的,就是这样的        装载机合格证及发票甲方一直没有出具。                
  宋律师你好!!!  
  请问我该怎么办?  
  律师你好   日,我于原告协商一致,将一台柳工50装载机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先付给原告3万元,下欠6万双方口头协议年底还清,后原告索要我后继付给原告1万,因车辆经营效益不佳,我无力一次付清下欠车款,与原告协商分期,分次还清,可原告咄咄相逼,于今年3月日将我诉至法院,现已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请问宋律师,我该怎么办??         民事起诉状甲方也写的比较简单,事实与理由与上述基本一致,(被告承诺在日前付清,此口头协议,无书面文件,)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装载机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下附合同                             协议     甲方:A     乙方:B     经双方协议,甲方有柳工装载机50型一台以九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乙方,协议如下:     1:从今起装载机的质量与甲方无关。     2:装载机的发票及合格证甲方出具给乙方。     3:双方签字之日起,装载机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以前的账务纠纷,乙方不予负责。     甲方及所有人不得干涉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按一天500元计算)     此协议一时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公正人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A 乙方:B     公正人:C             日                协议完毕,此协议我一字不差打的,就是这样的                装载机合格证及发票甲方一直没有出具。                      
  宋律师您好:  当时签定的合同如下:  甲方:A  乙方:B  
甲方将位于洛阳市老城区XX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卖与乙方,总房款人民币玖万捌千元整(¥98000),乙方预付五万元(¥50000)。待甲方将房产证办下来后,乙方付清余款,甲方过户。  
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各一份。    甲方:A
乙方:B  签字:
签字:    互留身份证复印件    麻烦律师帮忙看看。谢谢!        
  回复“”:  1、现在对方已起诉,你只能积极应诉。  2、你们的协议中对何时及怎样付款并无约定,原告也在诉状中写到你对余款的支付有相应的口头承诺,因此,你可以此为抗辩理由,拖延付款时间;  3、另,你也可以对方未给发票和合格证为抗辩理由;  4、对于双方都无确定证据证明何时付款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调解处理,让你们重新达成新的还款协议。
  回复“虫子我”:  根据你们的购房协议,从法律上讲,你方应当是胜诉的。对此案,我的建议是:  1、继续申请再审;  2、重新起诉,要求对方返还购房款,同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感谢宋律师耐心的电话解答。谢谢!!
  感谢所有参与合同咨询帖解答的律师朋友们,各位辛苦了。
  律师您好,如果一块土地是3人共有,其中2人成被告,那么对方能否要求拍卖这款土地?还有在执行阶段,从查封到拍卖一般要多长时间?
  作者:米谷粒 回复日期: 08:57:47 
      感谢所有参与合同咨询帖解答的律师朋友们,各位辛苦了。  ——————————————————————————————————————————————————————    ——感谢米谷粒对各专贴的大力支持!!!
  回复“迷途地小羔羊”:  对方可以要求法院拍卖,但你作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具体拍卖所花时间你可参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我,女性,没有吸烟史,2006年进一外资重工业公司,签一年合同,至2007年底,又续签了5年合同,至2012年底.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劳动强度大,到去年4月底,公司没给员工体检过。我因呼吸困难,请假,公司应允,在家看病。后,公司未通知本人,就把我辞职。我后经多个医院确诊,为过敏性气管炎,不能工作。对此我是否可以要求以下赔偿:1,合同期赔偿,按两年来的平均工资X合同差的时间26个月
2,合同期违约,双倍赔偿
3,对于公司五年未对员工体检,早点发现问题,致使我现在不能工作,出门都是问题,要求身体损伤赔偿(市医院大夫说我比六七十岁常年吸烟的肺污染都厉害)
  请问我在开发商处购买房屋,开发商出具的订房协议上共同购买人只有一人签字,该合同有效吗。另该合同未标明单价,优惠价。只有一个总价,该总价也没有标明优惠前还是优惠后。开发商承诺的优惠点子应该怎么计算呢。谢谢
  回复“过敏性气管炎”:  如果你无任何违法以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则公司的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此你可获得以下赔偿:  1、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据你所述,你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至现在,上班时间接近三年半,因此你享有3个半月的经济补偿,双倍就是7个月);  2、获得相应的加班工资。  你说的“合同期赔偿”和“身体损伤赔偿”无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支持。    ——律师意见,仅供参考。
  回复“一哥脾气好”:  1、据你所述的意思,应该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购买此房,但现在合同上只有一人签字。对此,合同是有效的,其效力只约束在合同上签字的双方。  2、合同未标明单价,但能根据房屋面积和房总价进行计算,这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至于开发商承诺的优惠点子,应当让其书面化,而不能是简单的口头协议,其计算标准也应当明确。
  楼主好!我是河南南阳的网民,遗憾的是我今天才来到这里。我的案件去年我才知道是口头合同引起的,为什么法官和前两次律师都不明白?  
事实是这样的:我弟弟去世20年了,在我弟弟去世前,弟弟都和我一起生活,我和弟弟共同生活26年,抚养弟13年。因为我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从没和我们有任何经济来往,也没和我们共同生活过。弟去世了和我们分别18年的母亲才和我们有来往。她说让她在婚后的女儿接我弟弟的班。我弟弟单位的房产归我,她再给我弟弟抱养个孩子。结果一切都是骗局。在2007年她的丑恶嘴脸暴露出来。我就起诉她们,糊里糊涂的一审就判决了。二审我的律师非要求调解。正在调解的时候,法官的判决书就下了。法官基本上就没审案。律师也没辩护,太可笑了。我申请再审,才开了庭。法官说和解吗?如果那个时间我的生母要是把那我买房钱的几万元还我就算了,我问法官:抚血金,属于谁的。法官说属于我生母的。可是我问了好多不办这个案件的法官和律师。都说属于我的,  
我也在网上看到过抚血金的性质和发放对象:抚恤金与遗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抚恤金系国家规定应发给死者家属的一种补偿费用,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抚慰和救济方式。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死者死亡后给予其家属一定的金钱。而遗产是死者在死亡时所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它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抚恤金发放的对象及性质是特定的。对象是发放给死者的家属,这里所说的家属是一种狭义上的家属,通常是指与死者生前同吃同住而实际扶养的亲属。为什么办案法官这么说?是他不懂法?还是怎么回事?请楼主律师指点。
  禁止在本专帖发布广告和灌水!----南君侯!
  回复“放下善良”:  你所述事实是与人身关系有关的纠纷,建议向其他版块的专业律师咨询。同时也感谢你的信任!  
  情况是这样的:  
我是2006来的这家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认购了2万股虚拟股份,当时签了协议是五年内如果离职的话,必须要将股票返还给公司。  
2009年,这家公司准备上市了,所以改成了股份公司。但我们不是这家股份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而是以出资的方式成立了一家空壳公司A ,由A 代为持股这家股份公司。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我想离职了,但我又不想放弃这一点点股权。这可以吗??  我觉得我当时签协议时,是必须转让持有的 那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但现在我并没有持有这家公司的股份。所以那份协议我就不需要再履行了。  请老大帮我分析分析,感激不尽。  
  宋律师,您好。我想问一下,公司有以下对的地方。
其一,重工业,带污染性质的,五年未对工人做任何体检。
其二,就是劳动强度大,没有休息。周末加班工时双倍,平时是1.5倍,这样我们的工时都能达到563个时。如果每月不休,每天8个点,是304时。双休是168个点.看看我们的强度。这样合理吗?
我是否有权利追究公司的以上两种行为。如果没有以上两点我的身体也不会糟糕成这样的。
  宋律师,您好。谢谢以前回复。我想问一下,公司有以下不对的地方。 其一,重工业,带污染性质的,五年未对工人做任何体检。 其二,就是劳动强度大,没有休息。周末加班工时双倍,平时是1.5倍,这样我们的工时都能达到563个时。如果每月不休,每天8个点,是304时。双休是168个点.看看我们的强度。这样合理吗? 我是否有权利追究公司的以上两种行为。如果没有以上两点,我的身体不会糟糕成这样。我是体检合格进公司的
  回复“masphone”:  建议最好提供你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内容,如此我才能更准确为你提供法律意见。
  回复“过敏性气管炎”:  公司是否要为员工定期体验,法律无明确规定,你可就你所说情况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反映,争取行政部门的介入处理;  
  禁止灌水和无意义回复!南君侯。
  LZ您好,以下是我朋友遇到的一件事,请您帮忙分析一下,谢谢先。        甲乙两人合伙于1998年开了一家装修公司(各50%股份),刚开始的2-3年因为经营不善亏损,后来逐渐好转并盈利,但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因为工作或利益分配的事发生争执,无法调和,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于是双方约定从2005年初开始,在公司内部分成两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承接项目,自负盈亏独立经营。      甲乙两人在分开经营之前,有一些双方曾经共同跟踪的项目(出过设计方案,但未签约的),为了公平,双方约定这些项目作为共有项目,如果今后接到的话,就共同完成,利益均分。其它未列入约定的项目,则各自承接,各做各的。      这些约定的项目中有一个客户,当时有3个项目要发包,分别是A项目、B项目和C项目。到了2005年底时,该客户确定,A项目发包给甲乙两人的公司,B项目发包给另一家公司,C项目由于有些不确定因素,该客户确定目前不做。      A项目发包给甲乙两人的公司后,按照双方的约定,甲乙两人共同完成,利益均分。项目完成后,该项目的售后服务也由甲乙双方共同完成,并收取一定的维修维护费。这期间,甲做的工作比乙多,但利润都是双方均分。             如此过了几年,到2008年,前面提到的那个客户,又有2个项目(D项目和E项目)要发包,其中D项目和原来的C项目比较类似(同一栋楼,但装修规模、档次不同),E项目是一个需要重新装修的商场,该商场以前的装修也是甲乙两人的公司承接的(2004年,当时甲乙两人还没有分成2个独立的部门)。      2008年夏天,该客户找到甲,告知这2个项目需要发包的信息后,甲就单独开展工作,了解情况,出设计方案和报价,在通过多次方案和价格竞争后,客户于2008年年底,确定将这2个项目发包给甲所在的公司做,最后由甲签订了合同并完成施工。      在甲签订了这2个项目的合同后,乙才知道了这件事,于是提出这2个项目应该是“共有项目”,认为甲单独做不公平,应该共同完成,利润大家均分。乙的理由是:D项目是C项目的延续,而且这几年大家一直都在共同做售后服务,也曾几次和该客户交流后续的项目,推动了后续项目的进展,所以后续项目应该共同所有;而E项目是在原来装修的场所重做的,有部分使用原来的装修(如地砖等),因此也应该是“共有项目”。      而甲认为,双方已经分开独立做项目4年了,原来约定的“共有项目”(即A项目、B项目和C项目)该做的都已经共同完成,而售后服务主要也是甲在做,并且这和跟踪新业务是两回事,况且该客户当时并没有承诺,C项目今后如果要做的话,就给我们公司做,而且这2个项目(即D项目和E项目)是在甲乙双方分开做项目4年后客户才准备要做的,又是自己通过努力竞争独立承接的,因此这2个项目是新项目,不属于“共有项目”。             甲乙两人各说各的理由,谁都说服不了对方。      请问,上述案例,到底是谁更有理,谁没理呢?       D项目和E项目是否属于甲乙双方原来约定的“共有项目”呢?      对于这种经济纠纷,该如何评判或调解呢?请LZ指点,谢谢!
  回复“ldygvip”:  1、你提到的这位客户是甲乙双方共同开发,共同维护的,这位客户以后的其他项目都应属于甲乙的共有项目。但什么是共有项目,具体的定义还得看你们当初的约定。  2、不管是甲还是乙对外做的项目,其法律上对外的主体都是公司,盈利的分配和经营方式还得看你们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  3、建议甲乙双方对以后的经营方式、损益分摊、合作项目以及个人项目等作出明确的约定,防止经营中再出现类似的纠纷。
  员工A是我公司职工,A于日无故离职,未提前30天离职,未写离职报告,未办理工作交接,未办理离职手续。至3月20日公司才把A手上的货品账目算清楚,发现账目上差2万元。现公司有A接手工作时的账目表,和3月20日算出来的账目表。是电脑打印的,两份表都没有A的签名。但是有A手写的账目总数。与A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没有明确写A应承担的责任。    请问:1可以要求A赔偿未正常离职带来的损失吗?要哪些证据?     2可以要求A赔偿账目上的2万元吗?要哪些证据?公司的人证算不算,采用率高吗?
  回复“喵喵爱妙”:  1、可以要求A赔偿擅自离职造成的损失,你只需收集A擅自离职给你公司造成损失的证据即可。  2、可以要求A赔偿账目上的2万元,要收集证明A工作失误的证据、造成的损失的证据。公司的人证可以,但证明力很弱。
  A所掌管的账目报表算不算证据呢?不过报表是excel做的,上面没有A的签名。  上庭时A说这个报表是假的怎么办?A能要求法院的人到我们公司查账和盘点数目吗?
  回复“喵喵爱妙”:  1、电子文档可以作为证据,但证明力很弱,因为你无法证明这个表格就是A制作的;  2、A可以申请法院到你公司查核相关账目。
  就算法院到公司查账,查出的确账目有问题。但是A与他的前任工作交接时,没有写工作交接单。A可能会说账目到他手上的时候就是错误的。法院会认同这个说法吗?公司该怎么办呢?请帮帮忙啊!
  回复“喵喵爱妙”:  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建议找机会与A交谈,并通过录音等方式来还原事实。
  广西县城,去年把家里一楼租出去做商铺,签了三年合同,现在一年过去了,由于租客平常的行为和人品差不想租给他们了(他们做冷饮的,天冷了不开业,在家里养了一只小狗,任由它大小便,但又不清理,弄得满地的狗粪,前个月由于两人感情破裂,在房屋内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如果不是我家人急时劝阻不知会放生什么事,他们自己还报了警,事件中有三人,两情侣和女方的母亲,当时三人手里都拿了利器!)。    我们的合同中有一条:提前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合同上没有写违约金和赔偿事项。(现在我已经书面通知对方了,但对方要求我们赔偿损失)    问题,我可以凭合同中的终止条款解除合约吗?解除后需要赔偿吗?没有注明违约金,如果是我们违约了最高应该赔多少?  
  二手房过户前,卖家不肯卖了?望律师朋友给与指点,谢谢你们!!  具体情况如下:  二手房过户前谈好过户费由我出,  但是过户时卖家却不能提供原始购房发票(以前开发商直接办证的,房产局档案里也查不到发票,开发商也找不到踪迹),  现在地税要补购房发票税,税很重,卖家不肯补,我讲一人一半,他叫我全出,不补他就不卖房子,我该怎么办呢?  之前交过订金,但是后来给过首付后,我就把订金收条给他了,直接并入首付写进合同并签了字,  现在卖家房产证在我这,双方买卖合同签过字并按过手印也在我这,就差税没交,急死了!!  请教,我和卖家签的这份合同对于卖家毁约有制约作用吗?先谢谢高人!!  合同如下:    购 房 合 同    甲方(售房人):   乙方(买房人):   一、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    二、该房屋坐落于**市**小区*号楼**室 ,建筑面积为110平方米;    三、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四、出卖的房屋如存在质量问题及产权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该房屋协议价格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元)    六、乙方在过户前已付给甲方(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元)。    七、在甲方房产证过户给乙方后,乙方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到账后向甲方支付第二笔房款(人民币):叁拾万伍万元整(元)。尾款五万元(50000.00元)于甲方搬出之日起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八、甲、乙双方定于日正式交付该房屋。    本契约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你好                       我租了甲方的店面房,并交了两个月的租金作为保证金。合同期限10年5月1日到12年5月1日,约定交房日期是3月1日,3月1日到5月1日是免租装修期。合同约定:               1 逾期60天交房的我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造成我方损失的甲方予以赔偿。               2 甲方提前违约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两个月的租金。               3 因解除本合同,使一方遭到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由于不能交房,10年4月28日,甲方给我发了一份知会函“由于商铺所在楼层工程改造时间较长,为避免商家损失,故双方合意先将租赁合同解除”,10年6月1日双方签了协议终止该合同,我们协议的主要核心内容是“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终止日双方签署的租赁合同”。                但当时疏忽,协议中没有明确损失赔偿和违约责任,仅仅是说终止合同。后来甲方 也退回了保证金,现在我方想起诉,我方下面两个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1 我现在可以主张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支付我方两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吗?我们主张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的违约责任,但如果甲方说我们之间是协商解除合同,现在合同已经不存在了,当然没有违约责任了,这种说法法院会支持吗??               2 我现在可以主张甲逾期交房给方造成的损失赔偿吗,但我方只是准备开餐厅,由于没拿到房,具体损失难举证,比如以两个月租金为准可以吗?  
  本人现在事业单位工作。单位要求5w多违约金。本来试用期是半年,几年元月就应该转正,但住房公积金是三月分才开始扣的,医疗保险卡是今天才拿到。在单位半年不存在培训费啊,保密工资之类的。先准备辞职,单位要求5w多的违约金,不知道是否合理。谢谢
  广告删除-------南君侯!
  请教:租赁合同,承租方将预付租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出租方账户,账户以出租方亲属名义开立。现发生纠纷,承租方欲申请财产保全,能否保全该账户的款项?假设该账户有一百万,只想保全五十万,提供五十万保全抵押,是否允许?谢谢!
  回复“心界”:  依据合同约定提前书面通知即可,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无需赔偿。
  回复“cys545”:  1、你们的合同双方已签字,且已实际履行,对方若不将房屋卖与你,则构成了根本性违约;  2、对方无法提供购房发票,是其个人过失,与你无关,其也无权要求你来承担相应的费用;  3、你们双方的合同太过简单,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且定金收条对方已收回,所以,建议和对方协商解决。否则,即使对方毁约,你要求对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大。
  回复“xclz1”:  你们后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中明确了是友好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对方无法按期交房的违约行为已视为被你原谅,你无法再追究其违约责任。
  回复“why801215”: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和有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故,你只需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即可辞职,若用人单位还是要你承担什么违约金,建议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回复“立善法行法治”:  你不能申请对此账户进行保全,此账户是以对方亲属名义开户的,其表现形式并非出租方的财产。
  谢谢解答,假设是出租方自己的银行账户,账户有二十万资金,能否申请保全其中的十万,提供十万担保?
  请问您我做的一件蠢事该怎么解决  我于一周前20万元接了一家店铺,结果第二天就知道该店铺年底要拆除,可是这家店铺一年也就只能挣3-5万元,我和前任老板也签署了协议,内容大概是:财产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我,前任老板和房东的协议明确房屋不可以私自转让,而且房屋租赁协议签字人还不是他,是他的一个亲戚,这个情况该怎么办?
  请问您我做的一件蠢事该怎么解决    我于一周前20万元接了一家店铺,结果第二天就知道该店铺年底要拆除,可是这家店铺一年也就只能挣3-5万元,我和前任老板也签署了协议,内容大概是:财产及房屋使用权转让给我.前任老板和房东的协议明确房屋不可以私自转让,而且房屋租赁协议签字人还不是他,是他的一个亲戚,这个情况该怎么办?
  你好。去年十二月份我有报名一家武汉知名机构学习会计,但一直没有时间去学习。现在我马上要离开武汉。我要求退还预交的一部费学费.  第一次去面谈他们告知我只有两条选择.1到我要去的地方继续学习。2因为签订合同.只能算自动放弃。所交的学费一份拿不到。  第二次他们总部联系我。第一要求我退还所拿的书籍,并且按我所报的课程(3000元)收百分之二十的费用,我马上拒绝,并问他有无任何法律依据,也告知对方我有向当地电台咨询。他马上就说付书本费(78元),教材更新了
一张记录听课的纸(他说价值50)的费用
  %号,本人在深圳龙华海能房地产公司业务员王某与蔡某经理陪同下,看了位于龙华和平路五米阳光1211号房,面积为41平米左右,业主给的总价为685000,当时是租客在住。当晚,业务员王某打来电话声称业主已回到深圳,如果不早点购买此房会丧失机会,然后蔡某经理当即要求本人过去与业主见面,交个3000块左右的订金。本人一心想买房,所以如约而至,和业主及中介见面坐下交谈,他们深知本人没有工作,没有社保,没有深户,是属于三无人员,但是他们一再强调这个不成问题,并列举了许多通过中介公司帮忙,三无人员顺利购房的例子,并承诺贷款和社保或者税单他们会找人代办,业主丈夫一直夸夸其谈与各大银行都很熟,尤其与邮政银行行长是哥们,无道德人性为了佣金不顾一切的蔡莫经理甚至说如果我遇到业主丈夫都买不成房,那在深圳不用买房了等等。蔡某经理当即拿出合同,说我们可以预签合同,先交个3000元定金,蔡莫经理甚至当场打电话给所谓的邮政银行经理咨询没有社保及税单能否贷款等等,并打开扬声器以证真实。      本人在他们再三强调贷款买房过户绝对没问题的前提下,与业主签订了一式三份的合同,(合同里写明当日交纳3000元定金,剩下47000定金七日后交纳),(当时我要求补充条款注明,中介承诺帮忙贷款37万元以上,如果贷不到这个数目,卖方对还定金,合同作废,佣金合同作废。狡猾的中介在补充条款是这样写的:买方提供银行贷款所需审批资料,资料齐全后,中介及卖方承诺贷款至少37万元以上,贷不到37万元以上,卖方退还定金,合同作废,佣金合同作废。)以及单独一份的佣金合同,佣金为房款总价3%的七折,即为14385(本人要求补充条款写明房子过户支付50%佣金,出新的房产证支付剩下的50%佣金),(当时佣金合同只有本人签名,业主及中介方均没有签名,后来他们勾结擅自把名字及手印加上,现在看到那份所谓合同,业主签署的日期为2月19号),中介还要求我及业主签订了一份把房价做低以此少交税的合同,签完后,本人当场交纳3000元现金给业主,中介方写好定金收条并让业主签名按手印交给本人,签完三份合同后,中介方蔡某经理以定金未交完为由不把合同给我,源于本人首次买房,涉世不深,本着遵从他们的意见,让他们好好为我办事的心理。所以当晚本人手上唯一拿的只有一张业主的定金收条。    2月16号,经过2天的深思熟虑及对自己三无人员,购房身份的担忧,所冒风险太大,决定放弃购买房子,并打电话通知业务员王某,并让他及时通知业主放盘。业务员王某接到电话后,说要与蔡某经理商量才能答复。蔡某经理听到这个消息,当即恼羞成怒,口气恶劣地说即使我不买也要全额支付中介费和违约金并答应业主的要求,否则把我告上法庭得赔10多20万,因本人没有任何买房经验,在他们的恐吓下,惶恐不安。接下来的2-3天内,继续与他们交涉,业务员王莫及蔡某经理多次在电话里给本人保证贷款没问题,三无人员也没关系等等,软硬兼施,但是本人已经看清他们贪婪无道德人性的嘴脸,设圈套让本人继续往里钻,断然拒绝他们的要求,坚决表明三无身份无法继续购买此房,本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理,本人提出以支付适当的劳务费解除合同,业主所收定金不追讨,蔡某经理认为这区区一千元打发叫花子,声称要么全额支付中介费及违约金,否则法庭见。本人认为所签订合同有失公平,在本人糊里糊涂情况及他们花言巧语一再保证的情况下签署,所以不予理会他们的无理要求。      号下午,接到来自宝安区法院电话,声称有我的一份诉状,是来自海能房地产状告我要求支付佣金1多元的违约金。看的当初签的所谓合同,多处经过他们篡改!恶人先告状!天理何在!简直就是张开血盆大口敲诈勒索。      请问律师,我应该与他们去打这场官司。
  你好!有个法律问题想咨询,希望能帮个忙。情况如下:我有一朋友买了套二手房,双方已签订买卖合同,并到房屋所在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过户和交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等手续。但还差几天就拿到房产证时,卖主的朋友到法院起诉他,因此法院暂时不给予办理房产证事宜。(原因是卖主欠其10万元,当时因无法支付现金,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将房屋卖给他,当时无办理相关手续。)在这过程中,卖主又在没有告知他朋友的情况下,将房屋卖给我朋友,并办理相关手续,但仍未拿到房产证。问题1:现在的房屋所有权人是谁?仍是卖主还是我的朋友?法律依据是?问题2:如果卖主无钱偿还他朋友,会不会对我朋友买的那套房有影响?有的话,我朋友应该怎么做才能维护自己权益?在线等待,谢谢!
  回复“立善法行法治”:  可以申请法院对出租方自己的账户进行保全。
  回复“郁闷的尾巴”:  1、签订合同前你误以此铺面不会出现拆迁等情况,但现在却出现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你签订的合同属可撤销合同,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2、根据“前任老板”与房东的租赁协议约定,此铺面不能私自转租,若你对此不知情,则“前任老板”对你有欺诈的嫌疑,你们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合同,你可要求“前任老板”返还你的转让费;  3、签字人若是当着你的面签订的,视为你认可了“前任老板”的委托,其签字就无问题。
  回复“黑心中介海能”:  找机会与中介协商,同时录像,还原当时你们签订合同时的事实,最好是多谈几次,能找到当时所谓的业主更好,收集好这些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交。之后的事就是仔细研究你们当初签订的合同,积极应诉。
  你好楼主我有事想请教一下,我家那块现在开发,我爸在2010年政府还没贴出征地布告时和开发商签了协议然后就出去打工了,今年开发商准备动工我和我妈在我爸不知道的情况下把房产证给了开发商,房产证户主是我爸的名,还有许多手续是我和我妈签的字,开发商在今年动工前突然又重新和许多以前已经签过协议的住户重新签订了协议,很多都没有按以前的协议来都是重新谈的,我爸回来后发现开发商赔偿不合理,政府要求按1:1赔偿但我爸在2010年和他们签的那份协议远远达不到要求,我爸也想重新和他们谈,但房产证在他们手里,想知道还有没有重谈的可能?我和我妈做的有没有法律效应?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回复“llj012ster”:  1、虽然你朋友未得到房产证,但是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是在另一人起诉前,且只要办理了过户手续,此房的产权就已属你朋友,其他任何人都无权干涉了。《物权法》对此有规定。  2、此房的产权已属你朋友,卖方涉及的诉讼不会影响你朋友。
  你好 咨询一个学费纠纷的案例 首先我先简介一下学校的概况 这是一个三本院校(独立学院)但08年以前并不是完全的独立主要是经济上,收取的学费由主校管理。我们是06年入学,主校有一个惯例就是子弟学费减半(包括学校工作人员和附属单位工作人员子女),这个惯例并没有书面的形式,只是长年来的约定俗成,所以虽然我们上的是独立学院也交的半价学费。直到08年时,学院以完全独立为由和交半价学费没文件支持等事由,要求子弟交全价学费,但我们一直未执行,仍然按半价交费。可学校已欠费为由现在不给发毕业证、放档案。请问学校要求交全费有法律支持么?注:当年入学时每个学生签过一个入学合同,我们子弟的合同书上学费有的写得是半价,有的写得是全价,因为学校管理不完善都是胡写的走个形式,我们有的人那个合同书也丢了,有的还在。
请问校方向我们收取全费合理么?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么?  
  宋律师您好!    求助:违反了行政法规的无效合同,法院能判决工商股份登记吗?    违反了合伙人协议,已经自动放弃股份的合伙人,还能申请法院工商登记股份吗?
  我是一个打工的,现在公司控制我的上班时间,因为原来的合同是一天10小时,一个月上28天的。现在让我上8小时一天。
  我在哪个厂工作一年了,还没有领到合同,我问人事的,他们就说老板还没有签,现在因为发生了不签考核,厂里要限制我的上班,请问这样的情况下,我要怎么办?
  回复“lfan188”:  谢谢你的信任,建议向拆迁安置专贴的律师咨询。
  回复“sheila棉花糖”:  校方向你收取全价学费是物价部门核定的,有法律依据;相反,对于你说的半价收费,如果你没有学校和你签订合同或是学校有这方面的承诺的证据,则是得不到支持的。
  回复“石头笑笑开花”:  1、违反行规的合同自始无效,工商部门也不可能依据一份无效协议进行相应的登记;  2、工商部门对合伙投资人的登记是以合伙协议的约定为准,如果你说对方放弃了投资人身份,你可凭相应证据抗辩工商部门的变更登记。
  甲乙向B借钱,并由甲以个人名义给B出了张借条。于是B将一笔现金C给了甲,将其余的款项D通过银行转账给了乙。到期后B多次催讨无果。于是B一张诉状将甲和乙告上法院,要求:1.甲还款;2.乙就期中转账部分数额D承担连带清偿;3.诉讼费用由甲乙二人承担。开庭时甲缺庭,乙否认借钱,只承认自己借银行账户给甲用,也承认钱是自己从银行取出,但只是帮甲取钱,辩称:“原、被告是不认识的。卡是借给甲用一下的。我没有叫原告将钱汇到我卡上,也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名字。卡上的钱也没有用过,该借款与我无关,不应该有我归还。” 经审理法院判决:支持1;驳回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法院的驳回2的理由:因被告乙没有在借条上签过名,而借条上的数额为(c+D)不是C,且原告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乙是借款的实际使用人,故原告的诉称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现在我请教法律专业人士:一.法院对于诉讼请求2的判决正确吗?二.B能否提请上诉?三.难道转账凭条不足以证明转账款项C的实际使用人是乙吗?四.难道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无过错?注:乙当庭承认自己是将银行取出的钱交给跟本案无关的其它人的。
  回复“sheshou_liu”:  1、房东是和易信嘉业签的代理合同,那么对房东的房屋出租有权处理的是易信嘉业公司,而其公司的员工刘某个人是无权处分的;  2、你和房东相互认识后,房东了解了情况,并没有予以否认,视为房东对刘某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因此,你有权依合同约定继续租住房屋,而房东的损失应由其代理人刘某承担;  3、若房东通过其他途径收回了房屋,链家公司应当根据当初你们签订的三方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回复“冯信杨”:  1、厂里要你每天工作8小时是符合《劳动法》的正确做法,而之前要你每天上班10小时才是违法的;  2、厂里没有和你签订劳动合同,你可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同时你还可获得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回复“xcy6850”:  从证据和庭审调查来看,实际借款人和使用人都是甲,B也只能向甲主张还款。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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