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月薪5500不工伤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同能补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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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犯盗窃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作者:王晓蓉 日期: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职工,日在工作中受伤,日至同月29日住院治疗,日回公司上班。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因工负伤,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9级伤残。2012年10月,因盗窃财物被判处有期徒刑4个月。公司据此解除其劳动合同。2013年7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争议焦点:
  张某因犯盗窃罪被解除劳动合同能否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处理意见: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系因犯罪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既不是公司终止其劳动合同,也不是其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法定情形,不应支持。第二种意见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条例》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张某因受到刑事处罚被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证据证明其被收监执行不具备《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某公司应当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从条文理解,除第二种观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外,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20条规定,工伤职工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刑满释放或改为监外执行的,符合条件的可以恢复享受原工伤保险待遇,但收监期间待遇不再补发。由此可以看出,被判刑并不意味着张某依法享有各项工伤待遇的权利也被剥夺。且停止享受收监期间待遇是指停止享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享有的工伤定期待遇,并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待遇。
  其次,从遵循的补偿原则解释,工伤保险遵循的是无责任补偿原则。劳动者被依法认定为因工负伤的,无论其在工伤事故中是否存在过失,用人单位均应依法支付相关工伤待遇。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存在过错免责原则,如果劳动者具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虽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享有是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为条件,但其享有的根本原因是基于工伤事故,解除劳动关系只是开始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时间节点。本案中,张某虽因盗窃公司财物被判刑,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仅能以此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责任,不能免除支付遵循无责任补偿原则的工伤待遇的责任。
  最后,从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来看,张某盗窃公司财物触犯刑律,构成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公司也可刑事附带民事要求其赔偿,其犯罪行为已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如果就这一行为再剥夺其依法享有工伤待遇的权利,就是否定了该工伤职工犯罪之前付出劳动和创造的成果,显失公平。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福清新闻网环球网光明网中国法院网云南电视台-云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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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237 [ ][ ] 1 楼
十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希望大家帮帮忙 ,本人去年出的工伤 ,鉴定为10级 准备下个月辞职,请问一下 可以赔偿多少钱。 本人是外地农村户口 ,所在的是日资企业 大厂 ,5个保险都有,现在本人底薪是1030 ,就是不知道能赔个多少
十级工伤能赔偿多少钱
希望大家帮帮忙 ,本人去年出的工伤 ,鉴定为10级 准备下个月辞职,请问一下 可以赔偿多少钱。 本人是外地农村户口 ,所在的是日资企业 大厂 ,5个保险都有,现在本人底薪是1030
,就是不知道能赔个多少,我问了一下 人事里负责这些的人,说能陪几万 ,希望大家帮忙一下 ,说说具体金额,本人在常熟 !谢谢!谢谢!
你好: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上海的标准为2万,由于你没有明确说你是哪个省市,无法给你具体数字。可咨询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拨打12333查询。
10级2万5左右。社保好像要给你5个月的当地基本工资。其他的就是你的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等。如果你辞职的。还能拿一比公司给你的工伤一次性补助金。总共加起来不会超过5万。祝你好运!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三十四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六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工伤待遇。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第三十八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四十三条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大概3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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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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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十级工伤赔偿多少钱?  根据上海工伤条例规定,上海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可以获得以下金额赔偿: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备注】: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方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赔偿问题解答
  【问】:某单位一职员,被货物砸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但康复之后打算继续上班,不知可以获得赔偿金额多少?多少钱?
  【答】: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十级伤残职员在不解除劳动合同的前提下可以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7个月本人工资赔偿。本人工资是指职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问】:刘先生,上海某工厂职员,不幸遭遇工伤。经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为10级伤残。现打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休养一段时间。不知上海工伤十级必须赔偿多少钱?
  【答】:根据上海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十级工伤职员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以获得如下金钱赔偿: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王某被鉴定为工伤十级,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赔偿,但用人单位这部份赔偿迟迟为支付,不知怎么办?用人单位必须赔偿多少钱?
  【答】:如用人单位迟迟未赔偿,工伤职员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额,或者请求局帮助。根据上海工伤赔偿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赔偿3个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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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的,公司对工伤员工有补偿吗?工伤期间解除有哪些补偿呢?具体的情况请阅读下文进行了解。工伤 解除劳动五至的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基于此规定,部分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出来后,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上述款项,这是当前工伤职工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2012年,市区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1368人,有887人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占65%。工伤职工在确定伤残等级后立即提出解除或,其“利”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一笔数量客观的经济补偿,但与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关系相比,此举也存在一定得“弊”。因为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就是对工伤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后至预期寿命期间可能发生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补偿,所以,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后,即无权要求原用人单位再行报销工伤复发的相关医疗费用。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职工可能会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损失:一是失去申请重新鉴定伤残等级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而如果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获取工伤待遇补偿后,即失去了伤情加重可申请重新鉴定劳动能力的权利。
重新鉴定伤情加重等级变化后待遇有何不同?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失去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即复发后可以继续依法享受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的报销以及停工留薪期待遇等。但此规定的前提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仍履行劳动合同,保留工伤保险关系。如《省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苏劳仲委【2007】6号)指出,用人单位与工伤职工已终止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工伤职工也已一次性领取了相关工伤待遇,由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继续治疗而引发的争议,仲裁委应不予受理。现实生活中,随着物价上涨,医疗费用愈来愈高,极有可能出现这样一种情形:职工在解除后工伤复发甚至伤情加剧,而后续的治疗费数额远远超过了解除时所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它损失还有: (一)是失去了享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权利。根据《》有关规定,在用人单位无过错的前提下,由职工自己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是失去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权利。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在未就业期间,依法不能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就工伤职工主动解除劳动利益得失一事,用人单位要加强对相关法律宣传引导,并进行针对性的解读。工伤职工应清楚地了解工伤待遇政策,以便做出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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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十级自己解除劳动合同能补多少钱求答?
提问者采纳
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诉,停工留限期工资,要是没有加入工伤保险的话以上费用由单位支付,如果加入工伤保险的话,希望对你有帮助,建议你尽快与单位协商、一次性就业补助金(8个月统筹地区工资)由单位支付,但仲裁时效是1年,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本人工资),要是单位拒不支付的话、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个月本人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看你是否加入工伤保险
湖北省也是一样吗?
各地有各地的标准,不一样的!
那你知道湖北省的吗?
我帮你找了下。根据十级伤残,有以下标准: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X1500元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个月X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你咨询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8个月X1500元4、护理费:住院天数X80元左右(各地标准不一,详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院期间如果单位派人护理了,则没有护理费。5、伙食费:住院天数X20元左右(各地标准不一,详问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6、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住院天数,一般最少3个月。3个月X1500元。7、住院所有医疗费。
非常感谢!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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