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房屋遗产继承2万元后是否代表继承关系结束

本案遗产如何分配、二原告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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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遗产如何分配、二原告是否属于法定继承人?
作者:黄琼辉
王春芳&&发布时间: 17:48:18 案情: 原告唐瑜苓、曾静、谭彭月& 被告谭斌斌、谭丽丽,谭启茂& 原告唐瑜苓与被继承人谭良生均系再婚,两人相识后于2007年1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唐瑜苓收养女儿曾静,但未办理收养手续。被继承人谭良生再婚前有女谭丽丽、儿子谭斌斌。在同居期间曾共同投资绍水沙场,并共同经营湘山卷闸门厂。日购买黑豹农用车,现原、被告双方确认该车折旧价为16000元。日谭良生分别从农行、信用社两个帐户各转款5万元给唐云英丈夫,作为购买全州镇东岳路一套住房的预付款。2011年1月谭良生要求唐云英将购房人变更为谭斌斌,并要求唐云英开收据时将购房人写成谭斌斌。日原告生下的儿子因脑缺氧夭折,原告唐瑜苓与谭良生便领养一女婴,取名谭彭月,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日谭良生因病去世,原告唐瑜苓与被告谭斌斌于日就分割及继承谭良生的遗产达成了如下协议:一、甲方(谭斌斌)一次性支付乙方(唐瑜苓)人民币18万元整;此款限于日先付11万元,剩下的7万限于2011年中秋节之前付清,如逾期不付,甲方应支付乙方违约金2万元。二、甲方交清上述款项后,乙方不再占有卷闸门厂和房产、沙场、房子的一切债权债务。上述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担。三、乙方不再承担谭良生生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和卷闸门及沙场、房子的一切债权债务,上述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担。四、本协议在甲方付给乙方第一批款后,乙方不再参与卷闸门厂的任何事宜,卷闸门厂的所有机械设备、材料及家俱家电均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以任何形式占有。五、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生效。另外声明唐新友欠款(贷款)在本协议签字之前己偿还清楚。全部由甲方代为还本付息。谭斌斌及担保人谭佑科等在协议上签了名。被告谭斌斌当日从谭良生的存折上转给原告唐瑜苓7万元,该存折尚有余额1425.3元,从其自已的帐户上转给原告唐瑜苓1万元。另写给唐瑜苓7万元的欠条。原告不同意在18万元中扣减协议第五条唐新友的欠款3万元,没有在协议上签字,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另查明:全州县迅援施救有限责任公司与全州县湘维机动车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欠谭良生工程款5万元,蒋文兵欠谭良生工程款8047云。原告唐瑜苓与被继承人谭良生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松下洗衣机一台,海尔电脑一台,格兰仕微波炉一台,康宝消毒柜一台,彩电、冰箱、热水器各一台。原告唐瑜苓与谭良生在老家种有桂花树21棵,价值约1700元。被继承人谭良生的遗产还有座落在凤凰乡新民村委竹山脚村的93.48平方米的旧房屋,双方认可房屋价值4000元。&原、被告诉辩意见: 原告诉称,原告唐瑜苓与被告谭斌斌、谭丽丽之父谭良生于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女儿谭彭月,并在婚前收养女儿曾静。婚后原告唐瑜苓将广州的住房以27.5万元出售,所得房款用于与谭良生投资办厂及购房、购车,投资沙场、购置机械设备及家用电器。日谭良生因病不幸去世,被告等人将原告母女赶出家门,致使原告生活无着。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六人共同继承谭良生的遗产。 被告辩称,一、谭良生病逝后,原告与答辩人于日就谭良生的财产问题达成了协议,约定:(1)谭斌斌方共补偿唐瑜苓18万元整,其余财产唐瑜苓不再主张权利和占份;(2)这18万元的支付方式约定先付8万元现金,再抵扣唐瑜苓的兄弟欠款3万元,尚欠7万元由谭斌斌写欠条给唐瑜苓并定于日前付清。谭斌斌按约定从银行转款8万元给唐瑜苓,还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给唐瑜苓。由于唐瑜苓反悔,此协议无效。唐瑜苓应返还谭斌斌8万元及欠条。二、原告谭彭月并不是谭良生与唐瑜苓的亲生女儿,原告曾静是唐瑜苓与谭良生结婚之前收养的。因此谭良生与谭彭月、曾静不存在血缘上的父女关系,也不是法律上的收养关系,他们不是谭良生的法定继承人。三、全州县宏鹰卷闸门厂是谭斌斌的姑姑谭艳英于日投资成立的,该厂所有财产的产权人是谭艳英,有营业执照为凭,谭良生只是负责为谭艳英管理而已。四、位于全州镇东岳路的商品房是谭斌斌向唐云英购买的,并不是原告唐瑜苓与谭良生共同购买的。这一事实有日、日的两份收据及《合资建房合同》证实。五、谭良生2007年与他人合伙投资的沙场已于2011年元月开采完,当时恰逢谭良生治疗需大量医疗费,无钱投资租地而自愿退伙。沙场于日一次性补偿给谭良生3万元,谭良生对该沙场己不占份。六、原告唐瑜苓持谭良生的病历资料和医疗发票向医保部门领取了医疗保险费20812元,此款被原告唐瑜苓独占,依法由谭良生的法定继承人享有。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判决。 法院判案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谭良生预付给唐云英的10万元购房款,原告唐瑜苓、被告谭斌斌各占5万元。扣除被告谭斌斌已付的1万元,被告谭斌斌还需付给原告唐瑜苓4万元。 二、被继承人谭良生的存款71425.3元,原告曾静占28800元,原告谭彭月占42000元,原告唐瑜苓占625.3元。被告谭斌斌还需给付三原告1425.3元。 三、被继承人谭良生的债权58047元归原告唐瑜苓享有。 四、黑豹牌农用车(车辆识别代号LKHN22C229C100699)、洗衣机、微波炉归原告唐瑜苓;彩电、冰箱、电脑、消毒柜、热水器归三被告所有。 五、被继承人谭良生座落在凤凰乡新民村委竹山脚村的房屋,桂花树归三被告所有。 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本案被继承人没有遗嘱,原、被告双方也没有达成继承协议,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争议的焦点:一是原告曾静、谭彭月是否是合法的继承人?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本案原告曾静与被继承人虽然不具有《收养法》规定的收养关系,但其自2007年1月起即随原告唐瑜苓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与被继承人形成了抚养关系。原告谭彭月虽然与被继承人不具备法定的收养关系,但其出生后即被被继承人抚养,因此原告曾静、谭彭月是属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分割遗产时首先应考虑保留她们至成年时的生活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在遗产中先行保留她们每人每月200元生活费直至成年。二是如何确定遗产?被继承人生前预付的10万元房款属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生前有赠与被告谭斌斌的意思表示,但不能未经原告唐瑜苓同意擅自处分其财产,因此被继承人的赠与行为部分无效。10万元购房款中原告唐瑜苓占5万元,其余5万元是被继承人赠与谭斌斌的个人财产,不做遗产分割。被继承人的存款71425、3元的一半,债权58047元的一半,农用车及桂花树的一半,以及旧房屋、家用电器属于遗产。原告唐瑜苓在医保部门报销医疗保险费时,被继承人尚在治疗之中,因此该医疗保险费不属于遗产范畴。因双方未提供卷闸门厂的设备及材料的价值,法院无法确认遗产的价值,可待清算后另案处理。双方虽然在分割和继承协议中认可有沙场的投资,但沙场的合伙人又证明被继承人已退伙,是否退伙无法认定,因此本案合伙沙场投资权益不做处理,双方可待事实清楚后另案处理。&&&第1页&&共1页文章出处:全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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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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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税是被继承人或财产所有人死亡时,对其遗留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
近代遗产税诞生于1598年的荷兰,英国于1694年开征,意大利1862年开征,日本于1905年开征,美国于1916年开征,德国于1906年开征,如今世界上2/3的国家和地区,其中包括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不断确立了遗产税制。
我国的遗产税始于北洋政府时期,1929年国民党政府也曾制定了《遗产税条例》,1940年正式开征遗产税,至今台湾国民党政府仍然开征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发布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中规定开征遗产税,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开征。1985年,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草案)的说明》中就曾指出:“现在有些遗产数额较大,而且有增长的趋势,征收遗产税的问题需要研究,如果要征收遗产税,可以另行制定有关税法。1990年12月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指出“要通过遗产税和赠予税等税收和过高收入进行必要的调节”。接着九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采纳了这个建议,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中提出适时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接着1996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予税、利息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经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国务院审查批转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实施方案》中,也包括了开征遗产税。1997年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调节过高收入,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税等新税种。
1983年3月,国务院在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提出要开征遗产税,并得到了大会的批准。从此以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研究和起草遗产税的有关法规,并多次将其草案报送国务院审阅,再由国务院讨论决定报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审议。2001年年底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已把审议遗产税法列入了常务委员会立法议事日程,但由于政治和社会的因素停了长达60多年之久的遗产税至今仍然没有开征。
开征遗产税的正当性
遗产税的征收是指人在死亡后剩余的财产即遗产,通过了税收的形式无偿给国家用之于公共事业,它具有均衡财富的作用。在上世纪80年代,有人曾用龟兔赛跑来形容贫者与富者收入差距,进入90年代后,人们说那差距像两匹马在背道而驰了。据90年代初统计,10%的人掌握了60%的有价证券和40%的银行储蓄。据90年代中期统计,20%的人拥有80%的存款,当时的存款总额超过6万亿元人民币。据20世纪末抽样调查资料推算,3%富裕人口占有居民储蓄存款的47%,而不到总人口的1%的高收入者,年总收入百万元、千万元、亿万元的富有者已经为数不少。进入21世纪初叶,这种财富高低之间差距,仍然没有得到遏制。据统计,在我国的最低阶层25%的家庭只占收入的3.9%,而最富有的25%的家庭占总收入的59%。通过一定的遗产税额,把那些死亡人遗留的高额财富,征收给国家后,使他的被继承人就不会无偿地获得这笔财富。这对财产的富裕者就起了一种均衡和限制的作用。对低收入的人或财产份额较少的人与高收入者、或财产份额很多的人之间的距离和差别,就会逐渐减少。尤其是被征收的这部分财富,国家用于社会公共事业,这对全社会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享受,这有利于“共同富裕”。
遗产税的开征使继承人不得因为财产的继承而产生不劳而获。通过开征遗产税,有利于提倡劳动致富,节制不劳而获,有利于节制个人财产的不合理聚集,防止形成财富长期集中在个人和家族手中,实现在我国应按劳分配为主,以其他分配方式为辅的分配政策,实现共同繁荣的目标;开征遗产税对调节我国收入分配,抑制收入的两极分化,顺应广大群众的要求,对一定范围内的人群的收入进行调节,缩小高收入群体与低收群体之间的差距,有利于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分配不公的社会矛盾;刺激民间增加投资,扩大即期消费,推动经济增长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通过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人们生前向科技、教育、体育、卫生、修路、架桥及社会福利和公益事业捐赠,有利于国家公共财政和公共事业、公益事业财富的积累,这是遗产税的国际惯例和赠予税的做法。
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税收制度和在平等的基础上处理涉外遗赠问题,开征遗产税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尤其是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个人所得税制主要是解决个人在死前收入所得的征税制度。而遗产税制主要是解决个人在死后遗留所得而产生的征税制度,只有把这两种税制结合起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才更加完备。有了这种完备的个人所得税制,我们就能够对旧中国许多人在国外留有的财产和遗产,不至于由于历史上的原因,没有遗产税而使这些财产和遗产就很难传到中国后人手中。而如果有了遗产税制在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WTO后,涉外遗产问题的处理,我们就有了法律依据。
在现阶段抓紧开征遗产税,首先是它的社会和政治意义,因为在高收入和低收入之间,矛盾日益加剧差别越来越扩大的情况下,通过开征遗产税就能满足人群之间在心理上的不平衡,对社会的不稳定。如果对遗产税的开征再拖延不决,就会失掉一个在21世纪初叶进行新的一轮经济发展和社会分配进行改革的机会。当然,开征遗产税其经济上的影响和财政上的收入也不能忽视。发达国家也都是在不断调整社会分配进行福利社会建设的过程中开征遗产税的,也都起了较好作用。
我国开征遗产税的目标及法治原则
均衡社会财富。对社会财富通过遗产税的征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重新分配或再分配,特别是对那种高收入、多财富的人的财产,起到一种限制和分割的作用。对那种低收入的人或者财富不多的人起到一种扶持的作用。我国开征遗产税就是要把重点和注意力放在解决收入过高和收入过低这种高低相差悬殊的现象,而不是一般的对社会财富进行再分配。
稳定和促进社会进步。由于人们的生存环境和条件不同以及其他各种偶然因素,一部分人越来越富裕,另一部分人越来越贫穷或者说很难富裕起来,通过开征遗产税在“共同富裕”的前提下,促进社会的稳定和文化教育的发展。我国开征遗产税从政治上来说,就能缓解高低收入之间的矛盾和差别,有利于社会的安宁和团结。
开征遗产税对国家来说就增加了一定的税收来源,可以弥补财政和预算的不足,这是经济上的需要。我国开征遗产税经过一个较长阶段试行之后,我们相信至少每年可以增加50亿元至100亿元的税收收入。往后还会逐渐增多,如果这种税的开征收入很少很少,而花的成本又很高,这种税也就没有开征的必要了。
在上述三个目标中,对我国来说,重在第二个目标,同时也包含第一个和第三个目标,明确这一点特别重要。如果不把开征遗产税的目标弄明确,就会使遗产税的开征走向邪路。
遗产税法治原则是开征遗产税的根本原则,一种税收制度制定的颁布和实施,必须要以法律为据,以法律为判断遗产税征收的标准,遗产税颁布和实施之时,也就是遗产税法制定和实施之时,这是各个国家通行的做法。我国按照依法治税和依法行政的根本指导思想和税收法规定的要求,开征遗产税需制定和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法》,所谓遗产税法是指调整国家税务机关与遗产税纳税人之间,在对遗产税的征收与缴纳过程中,所形成的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及其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也就是说它调整个人在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进行的税收分配关系。遗产税法是财产税法类的一种独立的、单行的税收法律制度。遗产税构成的形式要件包括纳税人、纳税对象和范围、税率和税额的计算、扣除与减免、纳税环节、违章处理、征收管理权限与职责等。
做好制定遗产税法的准备工作
做好对个人财产的调查研究和摸底工作,全面掌握个人在生前所有的财产份额。对财产的全面掌握,是做好遗产税征收的前提条件,没有对个人财产的全面了解和登记、掌握,就很难全面了解和掌握个人在死后的遗产究竟有多少,分布在何处。为此,就需要在已经实施的干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居民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全面进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尤其是属于遗产税征收范围的财产登记是开征遗产税的重要条件。
做好对个人财产,尤其是死后遗产的评估工作。没有对个人遗产的评估,也就不能正确地实行遗产税的征收。因为,被继承人的财产在社会中的形态多种多样,涉及到各个部门,而有些部门出于保密的考虑,往往不愿和不能提供财产所有人的财产状况。所以在中国进行遗产的财产评估尤其重要。要在对国有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扩大到对个人财产或遗产的评估,建立个人财产或遗产评估机构,包括对无形资产,如股票、金银、珠宝等难以评估的资产,进行专门的评估,这样才能实现全面、正确、公正对遗产财产的评估,才能使税务部门能够准确地确定遗产的价值。
做好法律配套和协调工作。形成遗产税征收的良好法律环境。现在已经有了完整的《继承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个税法》等,需要很好的实施。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工商行政管理、金融、房产、车辆、公证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一致,积极推进遗产税纳税人主动申报和有关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制度。
建立财产或遗产举报制度。对巨额财产或遗产来路不明尚未登记的或有逃避税款嫌疑而转移财产的行为,建立向税务机关或向法院进行举报的制度,注意防止在一些国家出现的遗产税的负担者,不是高额财产的所有者,而是财产中等的所有者(或中产阶级)的这种偏向或疏漏,切实做好对遗产所有者的全面登记、正确估价、及时举报的各种制度和各个环节的工作。严格遗产税的征管和社会监督,是防止这种偏向和疏漏的重要手段。
为了保证遗产税的有效实施,强化对遗产税开征的宣传教育工作十分重要。遗产税作为财产税的一部分,对纳税人影响比较大,社会也很敏感,人们对遗产税的认识也不很一致,有一部分人还不理解。为此,在开征遗产税前,要在全社会广泛深入进行遗产税的目的、意义、作用和征收办法的教育宣传工作。
(作者系北京大学税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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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21.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丙聘请丁做家务。甲和丙为邻居,乙和丁为好友。一日,甲突生急病昏迷不醒,乙联系不上甲的亲属,急将甲送往医院,并将甲的小孩委托给丁临时照看。丁疏于照看,致甲的小孩在玩耍中受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将甲送往医院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B.丁照看小孩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不构成侵权行为
  C.丙应当承担甲小孩的医疗费
  D.乙和丁对甲小孩的医疗费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部答案】A
  【考点】无因管理、委托合同
  【答案解析】《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乙对甲急病昏迷并无法定和约定义务,但乙为了避免甲的利益受损,而将甲送往医院,属于无因管理。A正确。
  《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甲聘请乙负责照看小孩,属于委托合同,在紧急情况下乙将之转委托丁,构成转委托,因存在约定义务而不构成无因管理,B错误。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丙聘请丁做家务,丁致使甲的小孩受伤并非因约定劳务造成,丙无须负责,C错误。
  《合同法》第406条第1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丁作为转委托的受托人,因重大过失造成甲之小孩受伤,理应承担责任,乙作为受托人并无过错,不须承担责任,D错误。
  22.甲在乙寺院出家修行,立下遗嘱,将下列财产分配给女儿丙: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甲撰写《金刚经解说》的发表权;甲的个人存款。甲死后,在遗产分割上乙寺院与丙之间发生争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房产虽然登记在甲名下,但甲并非事实上所有权人,其房产应归寺院所有
  B.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目的是为推广佛法理念,其微博账号应归寺院所有
  C.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属于职务作品,为保护寺院的利益,其发表权应归寺院所有
  D.甲既已出家,四大皆空,个人存款应属寺院财产,为维护宗教事业发展,其个人存款应归寺院所有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嘱继承、登记簿的效力、职务作品
  【答案解析】《物权法》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但登记簿仅仅具有权利推定效力,登记簿记载的事项与真实状况不一致,应当以真实状况为准,乙寺院出资购买并登记在甲名下的房产,房产应归寺院所有,A正确。甲以僧人身份注册的微博账号属于甲个人,可以通过遗嘱分配给女儿丙,不属于寺院所有,B错误。《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题目中并未显示甲撰写的《金刚经解说》符合以上规定,不应属于职务作品,C错误。
  甲的个人存款属于个人,不应归寺院所有,D错误。
  23.甲与乙结婚多年后,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致乙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而恶化。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权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B.乙有权提出离婚诉讼并请求甲损害赔偿
  C.乙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多分夫妻共同财产
  D.乙有权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甲予以行政处罚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离婚困难帮助请求权、公安机关的职权
  【答案解析】《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乙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甲保管夫妻共同财产但拒绝向乙提供治疗费,A正确。《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甲对乙构成遗弃,乙有权请求离婚并请求损害赔偿。B正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5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D正确。
  24.甲与保姆乙约定:甲生前由乙照料,死后遗产全部归乙。乙一直细心照料甲。后甲女儿丙回国,与乙一起照料甲,半年后甲去世。丙认为自己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且尽了义务,主张甲、乙约定无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遗赠抚养协议有效
  B.协议部分无效,丙可以继承甲的一半遗产
  C.协议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
  D.协议有效,应按遗嘱继承处理
  【司法部答案】A
  【考点】遗赠抚养协议
  【答案解析】《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抚养协议具有生前与死因行为,具有双务性,根据民法通则规定并无无效情形,A正确,其他错误。
  25.甲、乙、丙成立一家科贸有限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甲、乙缴足了出资,丙仅实缴30万元。公司章程对于红利分配没有特别约定。当年年底公司进行分红。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只能按30%的比例分红
  B.应按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由甲、乙、丙按各自的实际出资比例分红
  C.由于丙违反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可通过决议取消其当年分红资格
  D.丙有权按50%的比例分红,但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违约责任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出资和公司红利分配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5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本题中,成立该有限公司,约定注册资本100万元,甲、乙、丙各按20%、30%、50%的比例出资,即三者出资分别为20、30、50万元,但丙仅实缴30万元,差额20万元,所以成立该公司实缴注册资本80万元。没有约定的,应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B项正确。A、D错误。
  根据公司法28条的规定,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所以C项错误。
  26.甲、乙、丙拟共同出资50万元设立一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后,在其设置的股东名册中记载了甲乙丙3人的姓名与出资额等事项,但在办理公司登记时遗漏了丙,使得公司登记的文件中股东只有甲乙2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
  B.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参与当年的分红
  C.丙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对抗第三人
  D.丙不能取得股东资格,但可以参与当年的分红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股东名册的效力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本题丙在股东名册中有记载,所以丙取得股东资格,享有股东权(包括分红权)。A、B、D三项说法都错误。根据排除法,答案已经出来了。
  《公司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C项正确。
  此外,注意区分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登记三者的效力:⑴出资证明书只有证明股东资格的效力,⑵股东名册具有证明股东身份变动的效力,⑶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不论第三人是否知情。
  27.郑贺为甲有限公司的经理,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妻吴悠经营的乙公司谋取本来属于甲公司的商业机会,致甲公司损失50万元。甲公司小股东付冰欲通过诉讼维护公司利益。关于付冰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董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B.必须先书面请求甲公司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C.只有在董事会拒绝起诉情况下,才能请求监事会对郑贺提起诉讼
  D.只有在其股权达到1%时,才能请求甲公司有关部门对郑贺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B
  【考点】股东代表诉讼权
  【答案解析】《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
  28.2012年5月,东湖有限公司股东申请法院对公司进行司法清算,法院为其指定相关人员组成清算组。关于该清算组成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公司债权人唐某
  B.公司董事长程某
  C.公司财务总监钱某
  D.公司聘请的某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的组成
  【答案解析】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清算案件,应当同时指定清算组成员。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形,清算组成员可以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或者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组成。据此,本题应选A。
  29.为开拓市场需要,个人独资企业主曾水决定在某市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委托朋友霍火为分支机构负责人。关于霍火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应承担该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
  B.可以从事与企业总部相竞争的业务
  C.可以将自己的货物直接出卖给分支机构
  D.经曾水同意可以分支机构财产为其弟提供抵押担保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法律地位及禁止义务
  【答案解析】《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所以A项表述错误。
  第20条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 ”。受托人或被聘用人不是绝对不可以从事上述行为,关键前提是看投资人是否同意。⑴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可以;⑵如果投资人同意,则可以。因此B、C错误,D正确。
  30.某公司经营不善,现进行破产清算。关于本案的诉讼费用,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在破产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时,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
  B.该诉讼费用可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C.债务人财产不足时,诉讼费用应先于共益费用受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诉讼费用等破产费用的,破产管理人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司法部答案】A
  【考点】破产清算的诉讼费用
  【答案解析】 根据最高院《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2011年)第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的,可以不预交纳诉讼费用。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A项错误。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1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属于破产费用。第43条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归纳4点方便大家理解记忆:⑴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具有优先受偿性,不属于破产债权;⑵破产费用优先于共益债务;⑶不足以完全清偿其中一种债务的,按比例清偿;⑷所有财产不能清偿破产费用的,终结破产程序。据此,BCD都是正确的。排除后只能选A了。
  31.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A.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C.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通过和解协议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债权人决议的通过
  【答案解析】根据《企业破产法》第64条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第97条规定 “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结合题意,60%超过二分之一,但不到三分之二。所以,和解协议须不能通过,其他可以通过。不符合规定的只有D选项。
  32.关于票据丧失时的法律救济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通知票据付款人挂失止付
  B.申请法院公示催告
  C.向法院提起诉讼
  D.不经挂失止付不能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诉讼
  【司法部答案】D
  【考点】票据丧失的法律救济
  【答案解析】《票据法》第15条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1.票据权利的补救措施包括: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补救的必经程序,而只是一种暂行性的应急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所以A、B、C均正确。D项错误。
  33.甲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指定其秘书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内,甲、乙因交通事故意外身亡,且不能确定死亡时间的先后。该起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丙承担全部责任。现甲的继承人和乙的继承人均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保险金应全部交给甲的继承人
  B.保险金应全部交给乙的继承人
  C.保险金应由甲和乙的继承人平均分配
  D.某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丙追偿
  【司法部答案】A
  【考点】人身保险中受益人、代位求偿权问题
  【答案解析】《保险法》第39条第2款规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本题中,甲投保,受益人只能是“被保险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秘书乙不能作为为受益人,因此甲身亡,保险金作为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选项A正确,B、C错误。
  《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无权向第三人丙追偿。选项D错误。
  请注意:保险代位求偿权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
  34.为扩大生产规模,筹集公司发展所需资金,鄂神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总值为1亿元的股票。下列哪一说法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A.根据需要可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
  B.董事会决定后即可径自发行
  C.可采取溢价发行方式
  D.不必将股票发行情况上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证券的公开发行
  【答案解析】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的相关规定总结为:⑴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第32条)。证券承销是公开发行方式。公开发行应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选项A错。⑵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溢价发行),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即禁止折价发行)。(第128条);选项C正确。⑶公开发行新股,须经股东大会认可(15条)。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第10条)。由此,选项C错误。⑷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36条)。选项D错误。故本题只有C项符合规定。
  35.村民甲、乙因相邻关系发生纠纷,甲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乙准许其从乙承包的土地上通过。审理中,法院主动了解和分析甲通过乙土地的合理性,听取其他村民的意见,并请村委会主任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同意调解。调解时邀请了村中有声望的老人及当事人的共同朋友参加,双方互相让步达成协议,恢复和睦关系。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突破审判程序,违反了依法裁判原则
  B.他人参与调解,影响当事人意思表达,违反了辩论原则
  C.双方让步放弃诉求和权益,违反了处分原则
  D.体现了司法运用法律手段,发挥调解功能,能动履职的要求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法院能动司法
  【答案解析】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应当重视调解解决。调解解决的核心是要求审判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对当事人多做思想工作,用国家的法律、政策启发当事人,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彻底解决纠纷。法院在调解时主动了解情况,听取意见,邀请有声望的老人参加,体现了法院在司法过程中的能动作用,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6.唐某作为技术人员参与了甲公司一项新产品研发,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服务与保密合同。合同履行1年后,唐某被甲公司的竞争对手乙公司高薪挖走,负责开发类似的产品。甲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唐某承担违约责任并保守其原知晓的产品。关于该案的审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有在唐某与甲公司共同提出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不公开审理
  B.根据法律的规定,该案不应当公开审理,但应当公开宣判
  C.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不公开审理此案,但应当公开宣判
  D.法院应当公开审理此案并公开宣判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开审判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无论是否公开审理,宣判时一律公开。本题涉及商业秘密,属于申请不公开,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7.甲路过乙家门口,被乙叠放在门口的砖头砸伤,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关于本案的证明责任分配,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乙叠放砖头倒塌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B.甲受损害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C.甲所受损害是由于乙叠放砖头倒塌砸伤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D.乙有主观过错的事实,由原告甲承担证明责任
  【司法部答案】D
  【考点】证明责任的分配
  【答案解析】《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题中,乙叠放砖头倒塌、甲受损害、乙放砖头倒塌与甲受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甲提出诉讼请求应当证明的,故甲承担证明责任,乙主观是否有过错是乙进行主张所应当证明的,故D选项说法错误,当选。
  38.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制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法定期间都属于绝对不可变期间
  B.涉外案件的审理不受案件审结期限的限制
  C.当事人从外地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
  D.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耽误了期间,法院应当依职权为其延展期间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期间
  【答案解析】期间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法定期间包括绝对不可变期间和相对不可变期间。法定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任何机构和人员都不得改变,如上诉期间等。相对不可变期间,是指该期间经法律确定后,在通常情况下不可改变,但遇到有关法定事由,法院可对其依法予以变更,如一审的案件审理期间。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诉讼文书的在途期间不包括在期间内,当事人为进行诉讼行为而产生的在途时间计算在期间内,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法院不得依职权主动延展期间,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期间不受民事诉讼法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普通程序审理期限的限制。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39.甲诉乙损害赔偿一案,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当事人无权向法院申请撤诉
  B.因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裁定终结诉讼程序
  C.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
  D.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依和解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司法部答案】C
  【考点】诉讼和解
  【答案解析】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中和解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后结束诉讼,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0.关于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开庭时由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和宣布案由
  B.法院收集的证据是否需要进行质证,由法院决定
  C.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形成不了多数意见时,以审判长意见为准
  D.法院定期宣判的,法院应当在宣判后立即将判决书发给当事人
  【司法部答案】D
  【考点】开庭审理
  【答案解析】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案由,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案件中所涉及的所有证据,无论是当事人提供的,还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到的,都必须经过当事人的相互质证,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以审判长意见为准,故C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1.甲公司诉乙公司货款纠纷一案,A市B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甲公司的权利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乙公司并未提出时效抗辩),遂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上诉期间届满之前,B区法院发现其依职权适用诉讼时效规则是错误的。关于本案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判决尚未发生效力,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重新作出新的判决
  B.B区法院可以将判决书予以收回,恢复庭审并向当事人释明时效问题,视具体情况重新作出判决
  C.B区法院可以作出裁定,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D.如上诉期间届满当事人未上诉的,B区法院可以决定再审,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
  【司法部答案】D
  【考点】民事判决的效力
  【答案解析】判决一经作出,具有普遍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只能通过再审程序纠正原判决中的错误,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2.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支付原告刘某欠款本息共计22万元,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在3个月内向刘某分期偿付20万元,刘某放弃利息请求。案件经王某申请撤回上诉而终结。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王某只支付了15万元。刘某欲寻求法律救济。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只能向一审法院重新起诉
  B.只能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C.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D.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B
  【考点】执行依据
  【答案解析】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包括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等,和解协议不具有执行力,本题中,根据一事不再理原则,A选项重新起诉的说法错误,和解协议不是执行依据,故C选项错误,上诉后二审程序已经启动,D选项提出上诉说法错误,一审判决是执行依据,故B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3.关于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二审案件的审理,遇有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情形,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关规定
  B.二审案件的审理,以开庭审理为原则
  C.二审案件调解的结果变更了一审判决内容的,应当在调解书中写明“撤销原判”
  D.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由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二审程序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174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故A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故二审一开庭审理为原则,B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故二审调解书不需写明“撤销原判”,C选项说法错误,当选。二审应当采用合议庭审理的方式,并且只能由法官组成合议庭,人民陪审员不能参与二审案件的审理,故D选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44.关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非讼案件
  B.起诉人或申请人与案件都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C.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是一审终审
  D.陪审员通常不参加适用特别程序案件的审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特别程序
  【答案解析】特别程序包括两类案件,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故A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当事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但起诉人或者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这是由别程序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和权利状态这一特殊目的所决定的。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特别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判决书已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对之声明不服,不得提起上诉。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故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
  45.2010年7月,甲公司不服A市B区法院对其与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上诉至A市中级法院,A市中级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决。2011年3月,甲公司与丙公司合并为丁公司。之后,丁公司法律顾问在复查原甲公司的相关材料时,发现上述案件具备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关于该案件的再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由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B.应由甲公司与丙公司共同向法院申请再审
  C.应由丁公司向法院申请再审
  D.应由丁公司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再审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当事人的变更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50条规定,企业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合并后的企业为当事人;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诉讼人。本题中,甲公司和丙公司合并之后的丁公司是申请再审适格主体,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6.甲公司因票据遗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的第3天,乙向法院申报权利。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公示催告期间已经届满,法院应当驳回乙的权利申报
  B.法院应当开庭,就失票的权属进行调查,组织当事人进行辩论
  C.法院应当对乙的申报进行形式审查,并通知甲到场查验票据
  D.法院应当审查乙迟延申报权利是否具有正当事由,并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公示催告程序
  【答案解析】《民诉意见》第231条规定,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人民法院应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据,并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间察看该票据。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7.关于民事诉讼的裁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裁定可以适用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诉讼请求
  B.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法院应当裁定延期审理
  C.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
  D.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
  【司法部答案】C
  【考点】民事裁定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驳回诉讼请求应当用判决,故A、D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延期审理用决定,故B选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由于裁定是法院用于指挥诉讼的手段,解决程序性问题,作用于诉讼过程,因此,不参与诉讼的单位和人员一般与裁定无关,裁定对社会一般不具有拘束力,裁定的拘束力通常只及于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审判人员。故C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48.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
  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
  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司法部答案】C
  【考点】仲裁协议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明确的,仲裁协议无效。本题中,仲裁协议无效,故C选项说法正确,法院应当受理,当选。
  49.某仲裁委员会在开庭审理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时,乙公司对仲裁庭中的一名仲裁员提出了回避申请。经审查后,该仲裁员依法应予回避,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了仲裁员。关于仲裁程序如何进行,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已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B.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有效,仲裁程序应当继续进行
  C.当事人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的,仲裁程序应当重新进行
  D.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仲裁庭有权决定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员的回避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37条规定,仲裁员因回避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仲裁法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但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仲裁庭也可以自行决定已进行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50.甲公司因与乙公司的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的仲裁请求得到仲裁庭的支持。裁决作出后,乙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在审查过程中,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法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审查,不影响法院对该裁决的强制执行
  B.法院不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
  C.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同时应当告知乙公司向法院申请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D.法院应当受理甲公司的执行申请,受理后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司法部答案】D
  【考点】仲裁的执行
  【答案解析】《仲裁法》第6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D选项说法正确,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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