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不起诉还会判吗检查有病后来法院判实刑五年两年后被收监以前那两年算吗

致人轻伤已收监,若调解好法院还判实刑吗,若调解不成找律师辩护或托人最轻判什么(对方法院有人)_百度知道
致人轻伤已收监,若调解好法院还判实刑吗,若调解不成找律师辩护或托人最轻判什么(对方法院有人)
我姐被邻居打得鼻青眼肿,结果对方反鉴定为轻伤,在派出所调解时狮子大开口,我姐不同意,后来派出所先在村里支书那作了取保,再后来检察院,法院就打电话让我姐去法院,我姐找人调解,给对方6000,本说好了事,结果开庭时对方又要钱,我姐不同意,现在我姐已被收监,若现在和对方调解好,法院还会判我姐实刑吗,若调解不成找律师辩护或托人最轻判什么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还是找个律师把事搞淸楚再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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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父亲醉酒驾驶,被取保候审了,但去又被收监了,明日法院开庭,会判刑吗?_百度知道
我父亲醉酒驾驶,被取保候审了,但去又被收监了,明日法院开庭,会判刑吗?
  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可处拘役并罚金,其中,拘役的期限是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取保候审后又被收监,这个说明可能判实刑,且一般情况下,为了打击此类犯罪,维护公共安全,法院一判都会判二至六个月的拘役,具体看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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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没有致人重伤、死亡),如果被检察院起诉到法院了,那就要判刑,罪名是【危险驾驶罪】。这个罪判缓刑的不多。
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处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一般会判二、三个月。罚金数额目前尚无明确规定,法官会酌情判罚。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判处拘役的,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看守所执行)。在执行期间,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如果他没有违反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当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保证金就可以退了。比如法院作出判决后,在十天上诉期内他没有上诉,判决就生效了。如果他上诉了,要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才算生效。
保证金不是说退就退,要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如果你嫌麻烦不愿意去的话,等你父亲回家时,让他自己去退就可以了。
今天法院开庭审理了,但是说择日判处,可是今天却让我交罚金了。择日判处这个“择日”得多长时间呢?
这案子不复杂,估计1周后会宣判。
其他3条回答
酒驾最高可判拘役六个月,一般也不会判那么久的。保证金在法院判决书生效后,最好能让法院出个判决生效予以退还保证金的说明,你一并拿着到收取你保证金的那个人那里取,你最好带着你和你父亲的户口,可以证明你们是父子关系,这样你才可以领取。
是否判刑要看醉酒驾驶的严重情况!具体的就是!有没逃逸!有没第三方人员伤害或死亡或财产损失情况!前面这些是检查院提供的证据了!如果你不小心有!那就会按具体量刑情况来判拘役时间!根据经验来说!如果你只是路上被查了!被取保候审了那一般就判1=3个月但会缓期执行(看地方) ,如果你醉酒致使人死亡了!那就3-7年(最高的)...如果你有逃逸情况!在不找任何律师或关系的情况下你父亲要再进去的机会就比较大了!然后还要罚10000元罚款!吊销5年驾驶证!(这也没什么)
没出事故的话就是关几天,,一般没事,,别太担心 了
出事故了,但是我父亲是被撞的人,会怎么样判呢,我们交了取保候审的保证金,那个什么时候能退回来,是不是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就能取回来了?谢谢给予答案的人,我现在觉得自己是法盲了。
我也不是很清楚,,你最好去问哈,,了解相关的知识!
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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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余文华聚众斗殴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丰刑初字第34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文华,男,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日被丰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宣布逮捕。现羁押于丰城市看守所。辩护人兰波,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检察院以丰检刑诉(2013)第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文华犯聚众斗殴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文华及其辩护人兰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丰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文华与熊俊阳(另案处理)在本市恒丰广场四楼8号公馆KTV的包厢内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文华对熊俊阳说:“要不要约个点子。”随后,被告人余文华电话联系任辉平(绰号“猴子”,在逃),要其纠集人员参与斗殴。任辉平纠集朱丹、朱洁、黄志刚、周艳平、邹友贵、杨兵、詹汉民(上述七人已判刑)等人,熊俊阳一方纠集了范国彪、宋泽星、杜伊俊(上述三人已判刑)和龚定军、余江波(上述两人在逃)等人。被告人余文华和熊俊阳在包厢内协商时,双方人员手持砍刀、钢管、梭标等,分成两方站在8号公馆门口等候,任辉平持枪赶到后问站在门口的人“余文华吃了亏么?”,当被告知“余文华吃了一点亏”时,任辉平说:“等什么啊?杀他们!”说完向范国彪一伙人冲过去,并朝范国彪一伙开枪,范国彪也拿出枪朝对方开枪。双方使用钢管、梭镖等凶器打在一起,多人受伤倒地,其他人员陆续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双方伤势情况为:邹友贵为重伤乙级,朱洁、黄志刚、宋泽星为轻伤甲级,杨兵为轻伤乙级,朱丹为轻微伤甲级,范国彪为轻微伤乙级。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同案犯范国彪、宋泽星、杜伊俊、朱丹、朱洁、黄志刚、周艳平、邹友贵、杨兵、詹汉民等人的供述,证人苏某某、李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法医鉴定意见书,余文华与任辉平之间的通话记录详单,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人陈福亮的证言及丰城市看守所、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合出具的证明,本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并认为被告人余文华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文华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余文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余文华当庭自愿认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其属投案自首且其阻止同监犯人王洪祥自杀,帮助劝导王洪祥使王洪祥打消自杀念头,应认定为立功表现。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余文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阻止同监犯人王洪祥自杀,帮助劝导王洪祥使王洪祥打消自杀念头,为监所安全消除一个重大安全隐患,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余文华是本案被害人且系本案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余文华与熊俊阳(另案处理)在本市恒丰广场四楼8号公馆KTV的包厢内发生争执,被告人余文华对熊俊阳说:“要不要约个点子。”随后,被告人余文华电话联系任辉平(绰号“猴子”,在逃),要其纠集人员参与斗殴。任辉平纠集朱丹、朱洁、黄志刚、周艳平、邹友贵、杨兵、詹汉民(上述七人已判刑)等人,熊俊阳一方纠集了范国彪、宋泽星、杜伊俊(上述三人已判刑)和龚定军、余江波(上述两人在逃)等人。被告人余文华和熊俊阳在包厢内协商时,双方人员手持砍刀、钢管、梭标等,分成两方站在8号公馆门口等候,任辉平持枪赶到后问站在门口的人“余文华吃了亏么?”,当被告知“余文华吃了一点亏”时,任辉平说:“等什么啊?杀他们!”说完向范国彪一伙人冲过去,并朝范国彪一伙开枪,范国彪也拿出枪朝对方开枪。双方使用钢管、梭镖等凶器打在一起,多人受伤倒地,其他人员陆续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双方伤势情况为:邹友贵为重伤乙级,朱洁、黄志刚、宋泽星为轻伤甲级,杨兵为轻伤乙级,朱丹为轻微伤甲级,范国彪为轻微伤乙级。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相关书证、物证(1)被告人余文华的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余文华的基本身份信息。(2)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余文华于日到公安机关投案。(3)被告人余文华手机中储存的“猴子”手机号码照片及说明,证实被告人余文华手机中储存的“猴子”手机号为。(4)通话记录详单,证实被告人余文华与任辉平在日零时至三时之间通话11次、任辉平同朱丹日零时至三时之间通话4次、余文华同朱丹之间无通话。(5)缴获枪支照片及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在朱丹带领下,到丰城市剑南街道津头社区一小屋子里的梁上找到一把废旧枪支。经侦查人员判断,与同案犯任辉平在八号公馆使用的枪支不是同一把。(6)丰城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二份,证实余文华日因聚众斗殴罪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另证实朱丹、朱洁、黄志刚、周艳平、邹友贵、杨兵、詹汉民、范国彪、宋泽星、杜伊俊因该案已被判刑。(7)在逃说明,证实余江波、龚定军、任辉平在逃。(8)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9)丰城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照片,证实从案发现场提取枪头有血迹的标枪一根、钢管一根。(10)办案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未找到证人“陈胖子”、“罗胖子”、熊某某。(11)查询存款通知书及邹友付工商银行帐户详单,证实苏某某于日向邹友付帐户汇入两万元、次日汇入一万元。2、法医鉴定意见书,证实邹友贵伤情为重伤乙级;黄志刚、朱洁、宋泽星的伤情为轻伤甲级;杨兵的损伤至少构成轻伤乙级;朱丹伤情为轻微伤甲级、范国彪伤情为轻微伤乙级。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概况。4、视听资料(1)日凌晨2时许,丰城市恒丰广场8号公馆内及恒丰广场调取的视频监控(附光盘一张)(2)视频监控录像截图及说明以上共同证实案发当时被告人余文华与熊俊阳等人活动的相关情况。5、同案犯的供述(1)同案犯朱丹的供述,证实日凌晨1点左右,他在松松宾馆接到“猴子”(任辉平,手机号为)的电话,要他带几个人去拿几把镖枪到八号公馆来,文华跟人打架,并要他打电话给黄志刚,周艳平在路上。他就打电话叫上弟弟朱杰、黄志刚,黄志刚和杨兵一起过来了,朱杰还打电话叫了詹汉民过来,朱杰就开他爸的越野车,他和弟弟朱杰一起拿上四把镖枪、一把砍刀、一根钢管,放到车上,和黄志刚、杨兵到博亚接詹汉民,途中周艳平、邹友贵上车。在沃尔玛停车库,他们商量他不拿东西先上去看情况,他到四楼电梯边站了有十几个人,一个是范国彪。他进八号公馆,出门时在安全出口处看到出来一伙人,余文华和俊拐子也在里面,余文华从安全通道出来,他没做声,余文华也没和他说话,俊拐子好象要走,有个象中间人的就叫俊拐子回来把事情说好来,余文华和俊拐子等五人又进了安全通道,到包厢里。他就打电话给猴子说余文华和俊拐子进去了,猴子说“你到那里等,我马上就来”。他就到八号公馆门外等猴子,十几分钟后,朱杰、黄志刚、邹友贵、周艳平、詹汉民、杨兵拿着带好的镖枪等坐电梯上来,当时范国彪他们没有动。朱杰他们过来拿一把砍刀给他,他们都手拿家伙站在门口,过了几分钟,猴子上来,戴个衣服的帽子,手上拿着一把单管猎枪,走到八号公馆门口,问站在门口的其他人(可能是八号公馆的人):“文华呢”那些人说文华和俊拐子在里面谈事,并且要猴子站在他们一起,不要搞混了,猴子拿着枪想冲过去,被人拦住,猴子就问,文华吃亏么,不知谁说文华可能吃了点亏,猴子就对他们说:“文华吃了亏,你们站在这做什么啊,跟我过来。”他们就全部跟着猴子,走到范国彪旁边,猴子用枪指着范国彪那伙人说“你们动了文华么?”问了很多遍,对方没有说话,突然范国彪从旁边墙边拿起一把转盘枪(黑色,长约六七十公分)对猴子开了一枪,他们就往后退,朱杰被挤到前面,朱杰手拿钢管打过去,没打到人,范国彪就拿枪对朱杰开了一枪,打到朱杰右大腿,朱杰倒在地上,双方就打起来了,对方有人拿钢管、标枪、砍刀的,都过来打朱杰,对着朱杰乱打,他过去拖朱杰,并用手上的砍刀挡住对方,但没砍到对方任何一个人,范国彪想开枪打他,黄志刚过来帮他,刚好一枪打在黄志刚脚上,黄志刚也倒在地上,他拖不动朱杰,也不知什么时候他手上的砍刀不见了,他们这边有朱杰、黄志刚、杨兵、邹友贵、猴子中了枪,他被十几人追,范国彪用枪背打他,其他人用钢管和砍刀乱打他,他右手臂被砍了一刀,他跑到一楼。……后打朱杰电话,被一称是朱杰朋友的告知朱杰被送往南昌的医院。之后他自己去人民医院缝的针,再到南昌找到弟弟朱杰等人,租了一个房子照顾病的人。他们拿的标枪等都是猴子放在他家的。对方还有个年轻人拿了把手枪,他拿了把砍刀,但没砍到人。朱杰拿了根钢管,杨兵、黄志刚、邹友贵、周艳平拿了标枪。猴子被打到左脚。他们的住院费用和日常开支都是余文华给的,没钱用时,周艳平会打电话给余文华身边的人,如果没给,他会直接打电话给余文华。余文华陆续汇了20多万元给他们。余文华的电话号码是。余文华给钱是因为这事因余文华而起,余文华常派人来说要他们好好养病,钱的事不要管,上面会拿。打架时余文华和俊拐子不在场。(2)同案犯范国彪的供述,证实日凌晨0点30分左右,他打电话给杜伊俊,杜伊俊说在八号公馆和别人吵架,对方说要打架。他就叫人拿家伙,自己在丰城宾馆208房间拿了枪,叫上“板子”、余江波、宋泽星、“矮瓜”还有“板子”的一个朋友在街心花园碰面后,一起到八号公馆,杜伊俊出来,后他们从大门进8号公馆,在大厅站了一下就从小门出来,到小门口见到余少华、余平华等几个,拿刀和钢管站在大门口,他们站在小门口没动,约40分钟样子,余少华这边陆续来了约十三个人,紧接着对方也拿着枪来了,一个拿着来福枪的人说:“等什么啊,杀他们啊。”就拿着枪向他们冲来,冲时对他们先开了一枪,他右手手背和肚子上中枪了,他从上衣拿出枪还击,后双方打在一起,场面混乱,他只记得他开了两枪,其他没注意,约3分钟后对方人就跑了,他们也各自跑,他打了辆出租车到赣江大桥中间把枪丢到赣江里面……后他到樟树市中医院做手上取子弹手术。他用一把长约40公分左右,黑色铁质、带转盘的自制枪,当时枪里面有三枚子弹(散弹),他看到他用枪伤到人。板子带了五把长约五十公分的砍刀,“板子”和“板子”朋友拿了刀打架,其他人有没有拿刀他不清楚。板子拿了个蓝色旅行袋。他看到对方有人拿了把黑色的来福散弹长枪,长约40多公分,和两把黑色的手枪,还有钢管和砍刀。打架时他看到余少华背了个单肩皮包,包里是把黑色手枪,他不知道余少华有没有开枪。(3)同案犯宋泽星的供述,证实日凌晨2时左右,他和朋友在街心花园吃完夜宵,站在路边,碰见范国彪、“板子”、江江(余江波)等人以及其他叫不出名字的人,范国彪要叫他跟得一起去,他没多问就跟在范国彪身后。他们7、8个人从肯德基那边坐货运电梯上四楼,在电梯里他看见“江江”提了个蓝色的袋子,在八号公馆进门有人叫住他们和范国彪说不要进去,范国彪叫他们到下面等,他和“江江”等人就分二批坐电梯在肯德基边上等,约几分钟后,“江江”接了电话叫他们上去,他们坐电梯到8号公馆门口,门口就有20来个年青人站在那,手里还拿了刀、梭标,站了一会,范国彪就说拿把刀到手上,就从蓝色布袋打开,他们从里面拿刀,他也拿了把砍刀在手里。约5分钟后,从下面上来一个20来岁的人手里拿了一把很长(有一米多)的枪,就问“是哪个”,到门口和一些人说几句话后,就说“想什么啊,杀了”,后走到他们面前用枪指着他们,有人阻止对方这个拿枪的,但这人没听还是冲过来,还拿枪对着他们,这时他看见范国彪手里也拿了一把比手枪长一点的枪,然后一伙人冲过来,拿刀就砍,双方打起来,他被一人用刀砍,他用手去挡,他的左手就被砍伤,他就拿手里的刀乱甩乱甩了几下,对方就不敢靠近,他就后退。刀丢在逃跑的路上了。对方拿枪的叫“猴子”,他当时听见有人这样叫这个人。对方20—30个人,他这边7—10人。他这方还有个绰名叫“矮瓜”的,叫龚定军,尚庄人。(4)同案犯杜伊俊的供述,证实日凌晨0时许,熊俊阳发信息让他到八号公馆111包间去,于是他和杜志祥、杜豪一起过去玩,后来熊俊阳和余文华吵起来,余文华对熊俊阳说:“你想做什么,要不要约个点子(意思是双方叫人找个地方打一架)。”八号公馆的老板“陈胖子”叫他们都出去,就留下余少华、熊俊阳在里面谈事。过了大约10分钟他看见对方一个叫凯子(音)的人拿了两把砍刀要进包间,被人劝住。又过了约10分钟,他看见范国彪带了四五个青年人在公馆靠近后门的地方,其中两个人拿了刀。对方又来了三个人没拿东西,这时余文华和熊俊阳二人从包厢内出来,“陈胖子”见余文华和熊俊阳应是没谈好,又把这二人拉回包厢再谈。他们双方的人到大门口等,他和范国彪等人站在靠近八号公馆后门电梯附近,对方“凯子”等人站在大门口。约五分钟后,对方又有5个人(其中一个叫少华)坐靠近八号公馆后门的电梯上来了,对方一人拿了一把梭镖站在大门口,大约过了两分钟,“猴子”拿了一把长约一米的散弹枪,过来后要对方动手杀他们的人,旁边人劝对方那伙人不要动手,陈胖子也在劝。对方一伙人全部拿着梭镖和刀对着他们,“猴子”也端着枪对着他们,他和杜志祥、杜豪三人站得前一点,对方先指着杜豪,杜豪往后面跑,对方又拿刀和枪对着他和杜志祥,他们往后退,一直退到范国彪等人一起。突然“猴子”开枪打中范国彪的手和肚子,范国彪也马上拿出一把枪对着对方开了枪,打没打中不知道。打斗时他从对方手里抢到一把梭镖(尖头已掉),双方打斗大约半分钟,枪响了四、五声,后人都散了,他看见对方有人躺在地上就上去用钢管打了两下,发现是他认识的朱杰,就没打。杜志祥的一条腿被枪打伤了,其他人的伤情不清楚。后来他们就把受伤的人送到医院。因他是熊俊阳叫去玩的,所以帮熊俊阳,对方是余文华手下,当天因余文华觉得在外面比熊俊阳混得好,欺负一下熊俊阳不要紧,所以叫人来想打熊俊阳。他和杜志祥、杜豪、范国彪等人跟着熊俊阳混的,不能让熊俊阳丢面子,当时只是在那给熊俊阳撑场面,没想到对方会跑到他们这伙人这边动手。(5)同案犯黄志刚的供述,证实日凌晨,周艳平(阿康)打电话叫他赶快去8号公馆,有急事并说朱杰的车子在他楼下等,他赶紧叫上杨兵下楼一起上朱杰的车。当时朱洁和朱丹在车上,朱洁在博亚那接了詹汉民,把车开到沃尔玛地下室时,周艳平和邹友贵也跑过来,他们商量派朱丹和詹汉民上去摸情况,十多分钟后,朱杰收到短信,然后他和朱洁、邹友贵、周艳平、杨兵拿着砍刀、标枪、钢管上楼,见朱丹和詹汉民后他们站在了一起,有个带帽子的人,拿了一把猎枪坐电梯上来,这人来后他听见争吵了几句,说什么没听清,双方就打起来了,接着他见朱丹和朱杰往前冲,于是他和杨兵各拿了一根钢管冲上去。事后他听他这边人说那人就是“猴子”。事后他才知道打架是因余文华和俊拐子的事。具体什么事不知道。(6)同案犯朱洁的供述,证实日晚上十二点半钟左右,他接到朱丹电话说有事。后给朱丹等人开门后,他开着车到他房子里拿两根标枪、三根钢管、一把刀,和“小黑”(邹友贵)、黄志刚、杨兵、朱丹四人到沃尔玛,路上,朱丹让他打电话叫来“瓜仔”(詹汉民),在地下停车场,朱丹带了把刀和“瓜仔”二人先上楼打探消息,大概一点多,他接到朱丹短信,叫他们都上去,后他们各自带东西上到8号公馆去。他拿了一根钢管、“小黑”拿了根标枪,黄志刚和杨文拿的什么不知道。他们从海澜之家上到四楼,十几分钟后,他这边来了个带帽子拿枪的人,上来后就指着对方骂,后他们也慢慢跟上去了。在相隔两米左右,对方先开枪,后他这方人也开枪,但没打响,大家往后退,他被对方拿枪的范国彪指着腿打了一枪,后听到对方有人说打着自己人,后来他就被用刀砍,被用钢管打,接着就被“水牛”送到医院。这次是他哥叫他去的,也没说什么事。后来受伤住院才知道是因为余文华和“俊拐子”的事打架,具体何事不清楚。(7)同案犯邹友贵的供述,证实2012年11月一天凌晨2时左右,他和周艳平、“猴子”在杜家睡觉,“猴子”叫他和周艳平赶到8号公馆去,朱洁和黄志刚在建设路电梯口等我们,他们到地下停车场一车上面拿了家伙,他拿了根带尖头的钢管(俗称梭标),后他们从电梯上到4楼,见有很多人,他们站在对方人对面等,约1分钟,对方拿出家伙,有刀。后不知怎么就打起来,他跟着前面人冲,互相打并听见两声枪响,他被枪打中腿就掉头跑,几步后倒下去,一伙人冲过来围到他砍,他就昏过去了,后被送到医院。他左大腿被枪打伤,左右手都被刀砍到,还有头部、腰、屁股都有刀伤。他、朱洁、周艳平、黄志刚都参与了打架,还有杨兵、朱丹参与,其他人不认识。在医院时医生把他名字打成邹贵友,“憨头”在医院照顾他,已花费8—9万元住院费,不知道是谁付的。他没有伤到人。(8)同案犯周艳平的供述,证实日凌晨,他和“小黑”(邹友贵)、“猴子”(任辉平)在杜家住,“猴子”接了个电话后对他和“小黑”说要他们到8号公馆去,他们到沃尔玛后黄志刚在那等他们,到地下停车场,他们各自拿好东西,他拿的是钢管,杨兵拿的好象是钢管并没注意上面否有枪头,这些刀、钢管等都是朱洁带来的,在朱洁车上拿的,后他们坐电梯到8号公馆就和之前上来的朱丹、詹汉民站在一起,过了一会“猴子”拿了把枪上来,说了几句话就开了枪,后两边的人打起来了,他看打起来就从消防通道跑到一楼。后见朱洁等人没下来就再上去,到后看见“小黑”和黄志刚躺在地上,他就扶杨兵下楼了。当时“猴子”拿的是把长约八十公分左右的长枪,穿的黑色衣服,戴了帽子,他们这边只有猴子拿了枪,双方都开了枪。打架是“猴子”叫他和邹友贵去的,去之前不知道是去做什么,当时他和邹友贵在杜家乐乐家玩,乐乐和“猴子”在房间。“猴子”就出来客厅对他说叫他和邹友贵先去八号公馆,“猴子”自己去拿下东西来。他不知道“猴子”是谁邀集的,应该是接了电话或收了短信,要不然“猴子”也不知道外面的事。(9)同案犯杨兵的供述,证实日晚,他和黄志刚在睡觉,很晚时黄志刚接到一电话,对方叫黄志刚去8号公馆,黄志刚说不知道去干什么,他就说一起去,到楼下有辆车子等他们,朱洁开到一个地方拿了些标枪、钢管,后车子开到解放南路那接詹汉民,到沃尔玛地下停车场,他们商量先派两人上去摸情况,过了十多分钟,不知谁接了电话,后他们就拿了家伙上去,他拿了根钢管,上去后他和黄志刚站在一起,过了一会,有个带帽子的拿了把枪从电梯那边过来问“吃了亏没?”,有人说:吃了一点点亏。那个拿枪的又说了句:想什么呀。(于是这人就朝那边人开了一枪,开了枪后那边人也拿出枪朝他们这边打起来)双方就这样打起来了,他拿着根钢管在旁边看,后来看见对方有人拿枪出来,他就跑,跑时被枪打中脚和腰,后来“阿康”把他扶到人民医院,再后来他和他们这边一个被枪伤到脚的人一起坐车到曙光医院。在医院听他们说带帽子人的枪后来是被詹汉民拿走的。黄志刚当时对他说带他去玩,也没有和他说是去打架,后来也没有人告诉他,他也没有去问问为什么打架。对方的人都不认识,他这边的人当时也只认识黄志刚,朱丹和朱洁是秀市人,他也认识这两个人,其他的人当时都不认识。(10)同案犯詹汉民的供述,证实他是日凌晨1点多接到朱洁电话的,电话里说去8号公馆玩,到后他才知道是去打架。朱洁开的是辆灰色越野车。到8号公馆门口,他打电话给朱洁说没事后他就站在8号公馆门口玩手机,过两三分钟,朱洁等人也上来了,都站在门口等,又过了十多分钟,“猴子”上来,“猴子”听到吃了点亏后就说打啊,后“猴子”、朱丹、朱洁、黄志刚、杨兵、“阿康”、“小黑”和几个他不认识的都朝对方冲过去打起来,他站在旁边没冲过去,刚打了不到一分钟,还没打完,“猴子”走到他身边并把枪交给他,要他拿着。“猴子”给他的是把猎枪,长一米多、木柄。他就拿着枪,因为猴子受了伤,脚上。后他把枪拿来交给朱丹,朱丹和他各坐一辆车。6、证人证言(1)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他朋友李某打电话给他让他帮忙汇一万元到邹友付卡上,后把邹友付的名字、帐号发给了他,现短信被他删除了。他不认识邹友付,他认识余文华,余文华是他原来在沈阳、吉林当兵的战友。(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他认识苏某某并在2012年11月份叫苏某某帮他转过两次钱,一次一万元、一次两万元,钱是转给朱丹,朱丹发过来的帐号,帐户名字是邹友贵,帐户记不清了。当时是因为朱丹打电话给他,说朱丹以及朱丹的几个朋友同别人打架,出了事,被人杀到在住院,问他借些钱治病。朱丹还问他沙场里有钱么,他就说有。朱丹就要他先打一万过来,他自己就打过去一万元。第二次,他又打了两万元过去,接着打了几次,共打了六万元,之后朱丹还打电话问他借钱,他之后把朱丹发给他的帐户给苏某某,他就叫苏某某打了三万元,分两次转的,后苏某某又还了他两万元,他也给朱丹打过去了。这样计算下,他总共打了11万元过去。7、辨认笔录及苏某某手机内储存的余文华和任辉平(“猴子”)的号码,证实苏某某辨认出李锦崇(“梭叽”)和任辉平(“猴子”)及从苏某某所用两部手机中查出余文华所用手机号码为和任辉平(“猴子”)所用手机号码为。8、被告人余文华的供述,证实日晚上19时,他和朋友罗胖子、邹志凯、丁米福(音,绰名“米谷仔”)、罗胖子的朋友一些人在八号公馆唱歌。大约21时许,他和邹志凯就到111包厢(陈胖子开的房间)玩,看见里面有陈胖子、熊某某、熊俊阳和几个女孩子。他们就进去打了个招呼,坐在里面玩。大约过了一个多小时,他就看见熊俊阳拿出个瓶子在溜麻果,因溜麻果会有很大的烟,很难闻,他就说了句“人家都在这里玩,你到这里溜麻果”,熊俊阳就有点不高兴,就说“你还管起我的事来了”,熊俊阳就没理睬他,继续溜麻果,他也就没说话了,大约又过了一个小时,熊俊阳就出去了,他就把熊俊阳吸完麻果的瓶子放在一边(玻璃茶几下)。可是过了一会儿熊俊阳返回来没看见瓶子,就问里面的女孩子,女孩子说是他拿得放开了。熊俊阳就对他说,说我真大胆,敢丢他的瓶子。他就没理会也没说话。熊俊阳就坐了一会作然后就离开包厢。过了一会儿,熊俊阳就带了五个人就来,进来就用脚踢了下茶几,说“这是玩什么,作什么意思”,熊俊阳就指到他说他好敖烈,就叫熊俊阳带来的人说“解”得他走。那几个人就来拉他的衣服,还有人用巴掌、拳头打他的头,然后陈胖子等人就劝熊俊阳,说都是兄弟子,为什么发这么大的脾气,说有什么事坐下来慢慢谈。熊俊阳就叫那些人不要动到门口等,陈胖子就叫他和熊俊阳两个人谈下,陈胖子等人出去了,熊俊阳的人又进来了三个,他们就坐在那里,熊俊阳就说他不得了里,要不约下点子。然后他就没理熊俊阳也没说什么,熊俊阳也没说什么。过了一会,陈胖子、李翔(音)、罗胖子、邹志凯、米谷仔等人就进来了,都在劝架,叫熊俊阳算了。熊俊阳见他没理,熊俊阳就说“你不服气是吧,拉的他走”,他就抓住了那人的手,并抓住了烟灰缸,然后就被旁边的人拖掉了。旁边的人就劝熊俊阳算了,熊俊阳就叫那些人不要动手,等下。陈胖子和熊俊阳就叫其他人出去,陈胖子他们也出去了,就剩下他和熊俊阳,还有熊俊阳的两个人。他们就坐下来,他就对熊俊阳说:“我们原来这么好”,熊俊阳就说不是念在原来关系好,早就动手了。过了下,罗胖子就进来劝架,熊俊阳就叫罗胖子不要劝,这时一个叫“国彪”(不知道姓什么)的人带了两个人进来,熊俊阳就让国彪安好人,拿到枪到外面等,等他出去,叫国彪拿枪对着他打两枪,打断他的脚来。国彪说好,马上就带了一个人出去了。然后,熊俊阳就叫罗胖子也出去了。他和熊俊阳那边四个共五个人坐在里面,过了会,熊俊阳接了电话,意思是安排好了人。然后熊俊阳就一挥手,叫那些人带他走,两个走前面,一边一个拉住他的衣服,熊俊阳走后面,就押着他走,从八号公馆后门出来,走到外面电梯口,他见到外面站了30-40个人,然后陈胖子等人就追出来,拉住熊俊阳到一边说话,然后就把他拉回来了,陈胖子就叫他到555包厢去,然后熊俊阳也到555包厢来了。没过多久就听说外面打起来了,他就听见了3-4声枪响,陈胖子就叫人把门关好,他怕有人冲进来杀他就从八号公馆二楼通往居民楼的地方逃出来了。他的手机号码为,当时他打了电话给任辉平告知他被熊俊阳等人扣在包厢内的事。他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阻止同监犯人王洪祥自杀是事实。9、丰城市公安局出具的证人陈福亮的证言及丰城市看守所、丰城市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联合出具的证明,证实被告人余文华在丰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阻止同监犯人王洪祥自杀并配合看守所关心开导王洪祥让王洪祥打消了自杀念头,为监所安全消除了一个重大安全隐患。以上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文华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造成双方人员受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文华及其辩护人辩称的被告人余文华具有投案自首情节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余文华及其辩护人辩称的关于被告人余文华在丰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阻止同监犯人自杀,为监所安全消除了一个重大安全隐患的事实应认定为具有立功表现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相符,阻止同监犯人自杀应属于“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余文华的辩护人辩称的关于被告人余文华属于本案的被害人和从犯的相关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余文华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余文华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文华当庭自愿认罪且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文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至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芳琴人民陪审员  熊美凤人民陪审员  邱金娥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四)持械聚众斗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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