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色交易所被查封了中间又还钱怎么又被定为拒不执行

恶意抵押房产还四处躲藏 承建商拒不执行判决获刑
因承建的房屋出现了严重质量问题,承建商邓民被屋主诉至法院,最终被判赔偿13万多元,但为了逃避赔偿,他恶意抵押了自己的房产,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近日,邓民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端州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房子建设质量差 要赔屋主13万多元
2012年,市民梁锋与承建商邓民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邓民来承建自己位于城区某管理区的一处房屋。&房子建得那么糟糕,怎么住人?&施工结束后,梁锋发现房屋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但与邓民多次交涉赔偿事宜未果,于是起诉至法院。最后,肇庆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邓民须赔偿梁锋13万多元,但邓民拒不赔偿。无奈之下,梁锋向端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对此,端州法院执行人员对邓民名下的财产展开调查,并多次到其住宅送达执行文书,但邓民一直外逃躲匿,致使执行人员无法找到其本人。在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端州法院依法向其公告送达相关执行文书。
高价抵押自家房产 四处躲藏逃避赔偿
经调查,原来邓民名下只有一套房屋,且已于判决书生效之后的日,以135万元抵押给了他人。这一下子给法院工作人员出了一道&难题&。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若对该房屋采取拍卖、变卖等措施,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大概为五六十万元。&拍卖房屋的钱都不够还给抵押权人,更不要说给梁锋作赔偿了。&案件顿时陷入了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被动局面。与此同时,梁锋认为,其居住的房屋存在毁损、倒塌隐患,现急需赔偿款对该房屋进行重新修葺。为此,其多次向有关部门投诉,并向新闻媒体&报料&以寻求关注。
端州法院认为,邓民是在判决生效后将其房产抵押给第三人的,且抵押债权的数额远远高于抵押物的实际价值,属于&明显故意转移财产,恶意规避执行&,同时其本人四处躲藏,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为此,端州法院以其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本案移送端州警方立案侦查。
法官耐心说服教育 承建商终向屋主赔偿
最终,警方将邓民抓获。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执行法官对邓民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一方面从法理上,以现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告诫邓民有能力履行判决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另一方面,从情理上,让邓民将心比心,换位感受梁锋的心情;再一方面,从社会诚信的角度,唤醒邓民的良心。最终,邓民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明白了&诚信乃立人之本&的道理,并通过其家人的配合,向梁锋赔偿14.4万元,以此取得了梁锋的谅解。
端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民无视国家法律,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以借款方式将自己名下的房屋抵押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邓民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通过家属履行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事主为化名)(通讯员 叶志敏 廖铭道 陈绮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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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借李某20万元不还被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拒绝还款,并将其名下被查封房产转让给女儿。李某申请强制执行未果,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行为无效
□淇河晨报记者&郭坤
2009年3月至2011年11月期间,做生意的王某因资金紧张,通过亲戚分三次向李某借得钱款共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借款到期后,李某多次催要,王某仍拒绝偿还,李某遂起诉至山城区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山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期间,法院对王某名下的财产依法查封保全,同时将财产保全裁定送达了王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3年1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某2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判决生效后,王某依然拒绝还款。随后李某向山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该案后,在对保全查封的房产进行续封时,发现王某已将其位于鹤壁市淇滨区的一处房产转让其女张某。
&&对此,山城区法院执行局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讨论。合议庭认为:王某与其女张某恶意串通转移房产已损害了李某的利益,被执行人王某与张某是母女关系,王某与李某的债务纠纷张某应是知道的,法院也已向王某送达了财产保全裁定,故张某知道房屋已被法院查封的事实。而且张某在接受王某转让的房产时并未支付房价,该转让行为逃避债务意图明显,王某与张某之间的转让房屋行为应认定为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行为,损害了申请执行人李某的合法利益。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债权人应在1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该撤销权消灭”。法院据此建议申请执行人李某另行起诉,请求法院撤销王某与其女恶意转让房产的合同,也可向法院主张王某与其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行为无效。
2013年6月,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其女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及行为无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李某利益的行为无效,判决王某与其女张某恶意串通转移房产的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无效。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七十五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王先生:民间融资活跃,造成各类经济纠纷不断,各种规避法律、逃避债务的现象层出不穷,大家应注意多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增强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会防范风险,减少损失。
陈女士:为了逃债,债务人将财产千方百计予以转移。为什么债务人敢于有债不还,甚至敢于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说不?这说明,我们的法律对债务人恶劣的赖账行为制裁力度还不够。
山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李瑛:
一般而言,在类似本案申请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危害其债权的情况下,保护债权实现的方法有二:一是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二是债权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应当被认定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债务人签订的相关合同无效。
&&两者的法律后果都是达到恢复原状的目的。债权人可以择一而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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