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 电视剧上写明孩子可以改为母姓在法律上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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秒以后自动返回母亲把非婚子姓氏改为己姓 父亲不满起诉后改回
在我们这个具有几千年文化传统的国家,姓氏一直代表着一个家族的传承。但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多,孩子到底该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已开始引起争议。近日在郑州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母亲擅自把非婚子的姓氏改为母姓,引发父亲的不满。父亲起诉后,法院判孩子随父姓。但母亲一方上诉。11月20日,此案在郑州中院二审开庭。该案也引发孩子到底该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的热议。
孩子随母姓不违反法律规定
女方诉称,根据婚姻法规定,孩子可随母姓,也可随父姓。既然如此,母亲将孩子由父姓改为母姓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母亲将孩子名字改为母姓也是为孩子成长需要,孩子入户口时,公安机关要求必须出示孩子的出生证明。女方到医院开孩子的出生证明时,需要结婚证明。因女方拿不出结婚证,是单亲。女方打电话给男方,让男方解决孩子的户口问题,男方也解决不了。为了孩子的成长、上学和将来的生活,女方只好按单亲办理出生证明。根据该出生证明,孩子的姓只能随母姓。
未协商改孩子姓违反法律
男方则辩称,根据民法、婚姻法等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父母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氏改的,应当恢复原姓氏。本案中,非婚生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原被告应当尊重其姓名权,平等协商、妥善确定孩子的姓名。不应当改变孩子的姓名。男方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要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由于双方争议很大,法院将择日宣判此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关键是把孩子培养成才
小孩应该跟谁的姓?法律界人士认为:孩子的姓名既是一个名称符号,同时也是家族的标志。当今社会,人们的观念不断进步,孩子随父姓、随母姓都是可以的,子随母姓的出现同时也说明了社会在不断进步。最重要的是怎样把孩子培养成才。
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孩子究竟该跟谁姓还是要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因为男女双方在法律上是完全平等的,法院没有权力去干涉任何一方。而一旦孩子确定了姓名,那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单独更改。即使是在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夫妻双方也只能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记者 韩景玮 实习生 袁晓帅)
来源:新华网&&&&&&&&&&&&&&&&&&&& 编辑:李凤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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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154600 离婚协议书写明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公安机关能以离婚协议书为准给孩子改姓吗?_百度知道
离婚协议书写明离婚后孩子改随母姓,公安机关能以离婚协议书为准给孩子改姓吗?
可以改啊,改的理由充分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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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孩子改姓只要自己愿意、合服规范就行,和离婚协议没有多大关系吧?
可是公安机关说必需双方一起去,只根据协议书改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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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离婚了,孩子到底该姓谁的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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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了,孩子到底该姓谁的姓?&&&&&&&
新华网河南频道 单纯刚 王有利 孙志强/文
穆晓莉/编辑
&&&&近年来,关于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创造适合未成年人成长的宽松环境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话题,其中父母离异、单亲家庭给孩子带来的不利影响是众议之一,而夫妻离婚后为争夺孩子"冠名权"再次对簿公堂给未成年子女带来的伤害常不被人重视。
  孩子姓名:在父母"爱"的夹缝中摇摆
&&&&1995年年底,20岁出头的焦作小伙儿宋玉均与相恋五年的女友翟向虹携手踏上了婚姻的殿堂。1997年7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夫妻俩琢磨半天,给宝贝儿子取了一个诗意绵绵的名字宋雨菲。然而,小生命的降临并未给这个新的家庭带来欢声笑语,夫妻俩常常为做饭买菜、照看孩子等家庭琐事吵吵闹闹,喋喋不休,感情日渐淡薄。几个月后,妻子翟向虹向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丈夫解除婚姻关系,后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儿子宋雨菲由翟向虹抚养,宋玉均按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并每两周可看望孩子一次。此时,小雨菲才刚满6个月。
&&&&离婚后,初为母亲的翟向虹对小雨菲宠爱有加,恨不能倾其所有,将满腔心血都倾注到孩子身上。转眼到了1999年,是小雨菲该上幼儿园的年龄了,翟向虹望着日渐可爱的儿子得不到应有的父爱,联想到绝情的前夫,她自做主张到派出所将儿子的姓名宋雨菲改为翟至峰。聪明乖巧的小至峰不负母望,在幼儿园的三年时间里,先后获得全市庆"六一"儿童才艺大赛优秀奖、全市儿童模特儿电视大赛三等奖、2002年河南省幼儿体操表演优秀奖等荣誉。此时的翟向虹也逐渐从离婚的阴影中走了出来,重新点燃了生活的希望。而前夫宋玉均在此期间已与他人结婚,看望儿子的次数骤然减少,应给付的抚养费也难见踪影,但向往平静生活的翟向虹并未在意。
&&&&2003年5月,宋玉均获悉儿子姓名被私自更改后,对翟向虹大为恼怒,认为前妻无视自己,剥夺了孩子随其姓的权利,遂将前妻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翟向虹恢复孩子姓名。
&&&&宋玉均在诉状中称,被告在未和自己商量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儿子姓名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子女命名中父母平等的原则,也违反了双方当时协商确定儿子姓名的约定,侵害了自己享有的子女随其姓的权利。
&&&&被告翟向虹辩称,《婚姻法》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父母双方享有的平等权利。离婚后的5年里,作为孩子的父亲,宋玉均很少去看过孩子,没有履行一个做父亲的义务,再说原告已结婚生有一女,而自己仍孤身一人,独自抚养孩子,孩子理应随自己的姓。而且孩子用宋雨菲这个名字仅几个月,以后便一直叫乳名,到幼儿园后用改过的名字,如今孩子在幼儿园里受到良好的教育,且获得了多项荣誉,这对孩子具有终身意义,如果现在恢复原来的名字,只能给孩子带来伤害,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确定了婚生子宋雨菲的姓名。离婚后,被告翟向虹在抚养孩子期间,未经原告宋玉均同意单方将宋雨菲的姓名改为翟至峰,侵害了原告宋玉均对其子享有的监护权和随其姓的权利,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其子原名宋雨菲。法院判决:被告翟向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婚生子原名宋雨菲。
&&&&一审判决后,被告翟向虹不服,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翟向虹以愿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为由,撤回了上诉。
&&&&案子虽然审结了,但案件中显现出的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却值得我们思考: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子女姓名?更改子女姓名需要注意什么?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问题。带着这些疑虑,笔者走访了一些法律界人士。
&&&&法官认为:擅改子女姓名没有法律依据
&&&&李军(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这是法律对子女姓氏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定,充分体现了婚姻法男女平等、夫妻平等的原则。而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是否有权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却有相关精神。一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认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二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认为"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三是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九条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从上述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已经确认父母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原名的做法是不当的。虽然前两个批复和复函的年代久远,但由于并没有被明确撤销,应当视为有效。其中,第二个复函针对的是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自己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情况,第三个意见则针对的是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情况。在复函并未被明确撤销的情况下,两者可理解为互补关系,即不论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随自己姓氏还是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均为不当,应责令恢复子女原姓氏。本案中,翟向虹在和宋玉均离婚后,未征得原丈夫宋玉均的同意,就将婚生子姓名宋雨菲改为翟至峰,这种做法显然是不当的。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翟向虹恢复婚生子原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律师观点:情与法的激烈碰撞
&&&&刘清(河南海搏律师事务所律师):应当承认,责令被告恢复婚生子原名是合乎法律规定的,因为除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外,《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可以看出,决定姓名的权利最终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子女姓名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所以,任何一方变更子女姓名时,都要征得对方同意。本案中,女方翟向虹未经前夫宋玉均同意,擅自将儿子宋雨菲的名字改为翟至峰的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那么让我们看看它实际产生了什么样的效果。对于本案原告宋玉均来说,其已经再婚并育有一女,原本并不想打这场争夺儿子冠名权的官司,只是在要求探望儿子受阻,后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又未成的情况下,才诉至法院请求恢复儿子原来的名字。因此,宋玉均要求恢复儿子原姓名,与其说是在争取自己的正当权利,毋宁说是在赌气,争一个"面子"罢了,而法律保护这样的"权利",意义究竟有多大呢?况且,父子之间的纽带应是殷殷亲情和浓浓血缘,绝非区区一个姓名代号所能维系的。而对于一心扑在孩子身上,未考虑再婚的女方翟向虹来说,将儿子姓氏改为随自己姓氏,也只是弱者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因为,离婚对一个人的伤害是很大的,尤其对女性,离婚时,大多女性愿意承担照顾扶养孩子的责任,但往往给生活和工作带来许多不便,同时作为离异女性,还会受到社会、经济、精神等诸多方面的巨大压力,有的女性就会为摆脱过去婚姻的阴影,减少精神上的痛苦而私下更改子女姓名。而这样更改的结果,往往会给对方带来更多的误解和矛盾,使对方易把更多的愤怒和不满撒在懵懂的孩子身上,对方也会以此为借口,减少或拒绝支付抚养费,甚至与孩子断交等,当然也有诉至法院的,本案原告即是如此,而法院依法是不会保护私自更改子女姓名行为的。这样一来,就会使离婚双方的感情再次遭受打击,雪上加霜,同时给孩子的身心健康带来不少麻烦。
&&&&一个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判决并不能取得很好的社会效果,那么问题出在哪个环节?情感与法律如何兼顾需要我们深思,更需要离婚双方静下心来谨慎应对。
&&&&法学教授:保护孩子身心健康才是第一位
&&&&李小伍(某大学法学教授):
从民法理论上讲,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属于亲权的内容。亲权是指父母对子女人身、财产上养育管教和保护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它是一种身份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而拥有的。目前我国尚未设立亲权制度,但是民法通则的监护制度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包含了亲权的部分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行使亲权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父母共同行使亲权原则,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之所以确认父或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为不当,就是考虑到父母决定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是行使亲权的体现,那么子女的姓名就应该是双方共同协商确定,子女姓名的变更也理应由双方同意才能变更。即便是双方已经离婚,但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并没有改变,父母对子女的姓氏问题仍然是双方共同亲权的内容。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变更未成年子女姓氏的,就是一种违背共同亲权原则的行为。的确,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但是,父母离婚后,子女不能同时与父母共同生活,父母完全如同正当夫妻关系存在时实行共同亲权原则是不可能的,所以不与未成年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母一方,其亲权的行使必然会受到限制,即某些亲权的内容可以双方共同行使,而另一些则应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单独行使。这就提出来一个问题,即哪些亲权内容应由双方共同行使?哪些为单独行使?具体到本案,就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决定权,是应由双方共同行使还是由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单独行使。
&&&&这就涉及到行使亲权的另一个重要原则,也是最根本的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原则。现代亲权制度以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为内容,以保障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为其出发点和目的。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立法精神已渗透到各国亲权法之中。如将符合子女的利益、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规定为亲权行使的原则;以子女最大利益为标准,决定亲权于父母离婚后究竟由双方共同行使,抑或由一方行使。因此,行使亲权最根本的目标是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虽然亲权的行使需要双方平等,但这一原则的前提也是维护子女合法权益。
  笔者建议:更改子女姓名应由直接抚养方决定
&&&&那么,现在的问题就归结为,夫妻离异后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究竟是由双方共同行使,还是一方单独行使,哪个更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
&&&&笔者认为,应由离异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决定子女的姓名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原因如下:
&&&&----可以减少频繁变更姓名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按照传统风俗和民间习惯,虽不排除子女随母姓的现象,但子女多随父姓。而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这时,直接抚养孩子的女方因为种种原因,会变更子女姓名。等到法院判令女方恢复子女原姓名,新姓名已经使用了较长时间,并得到周围的广泛认同。这时,如果再强令孩子使用原来的名字,不仅会给孩子学习和生活带来不便,甚至是身心伤害。如在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婚生子使用原名宋雨菲仅仅六个月,而在幼儿园的几年时间,均使用更改后的名字翟至峰,并且获得了多项荣誉,可以说儿子对他以前的名字毫无概念,而"翟至峰"这个名字已经得到周围老师、同学以及小朋友等的广泛认可。现在,突然让他改回原名,不仅会给他的学习、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会受到同学和小朋友的议论和笑话。这些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从而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可以减少诉讼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
&&&&目前,随着离婚率的上升,父母单方更改孩子姓名的情况逐渐增多。如果说新生儿户籍登记时,孩子该姓啥夫妻间甜蜜争议的话,那么,夫妻离异后,孩子姓名的更改则是令人心酸的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双方离婚后,一方如果要变更子女姓名,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就会被认为是"擅自"变更,对方一旦诉诸法律,法院就得责令恢复原姓氏。这种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很难行得通。夫妻离婚时,虽也有"好说好散"的,遇事可以协商,但更多的是利益和情感的对立,在相互已成"陌路人"甚至反目成仇的情况下,让一方去征得对方的同意,显然是有悖常理,无法实现。而一旦未征得对方同意,单方变更子女姓名,则要在法律上承担败诉的后果。实践中正是由于存在这一规定,一方常常为赌气,故意与对方作对,硬是不同意对方改变子女姓名,一旦发现对方擅自变更了子女姓名,一方便以这一司法解释为后盾,提起诉讼,达到干扰对方的个人目的,而全然不顾子女的利益。这就会出现连环诉讼,今天你起诉要求抚养费,那么明天他就会起诉恢复子女姓名甚至变更抚养关系,双方你来我往,不仅牵扯双方当事人的大量精力,更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带来副作用。而如果赋予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对子女姓名的决定权,则会最大限度地减少诉讼给子女带来的伤害。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在新家庭的成长。
&&&&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和抚养一方生活在一起,因此,孩子的利益和抚养人的关系十分密切,孩子的姓名直接关系到其身心健康。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的姓氏不同,但是却与抚养人朝夕相处,往往会受到来自外界"异样的目光"。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即使抚养人再婚,也不得擅自变更子女姓名,这就会出现"一家人三个姓"的尴尬局面。显然,这些问题都会给孩子的心理带来压抑感,不利于孩子的心理健康。相反,如果未成年子女和抚养人或继父母同姓,就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些问题的产生。 
&&&&姓名权是孩子本人的姓名权,而不是夫妻任何一方的姓名权。夫妻双方只是以父母的名义代为行使这一权利而已。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出发点过分强调离婚双方的权利,而忽视了子女特别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有违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因此,笔者建议应当通过立法形式确认:离婚后,抚养一方有权决定和变更其抚养的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样可以更好地维护广大妇女和儿童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鉴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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