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县来复镇人民法院,周平的职位,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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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位升高打牌升级 银行副行长两年赌掉209万元公款
作者:沈伟 胡秋子 邓剑平&& 发布时间: 11:08:20
&&&&核心提示:在职工眼中,周志军是一名为人踏实、工作勤奋的领导;在家人眼中,周志军一心扑在工作上,连跟家人团聚休闲的时间也没有;直到案发,人们才知道他还是一个疯狂的赌徒。 &&&&两年时间,他在麻将桌上赌掉了209万公款! &&&&从一名普通会计,成长为一名县级银行副行长,周志军用了20年的时间;从一名副行长,沦落为一名罪犯,他却只用了短短两年。 &&&&前几天,41岁的周志军被押往武汉市洪山监狱,开始自己漫长的牢狱生涯。 &&&&5月中旬,蕲春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他有期徒刑8年,他没有提出上诉。 &&&&在周志军眼中,美满的家庭、令人称羡的职业,曾经光明无限的前途,早就化为泡影。 &&&&去年9月1日,周志军在蕲春县农行原行领导的陪同下,走进了蕲春县公安局,主动交待自己挪用巨额公款参与赌博,并且输得一干二净。蕲春县人民检察院迅速介入,很快查实该银行资金账目中存在200余万元的黑洞。这些公款已被周志军全部挥洒在牌桌上。 &&&&消息传出后在当地引起震动。在蕲春县农行内部,员工们怎么也不相信,平时“为人踏实”的周副行长怎么会出这么大的事。 &&&&检察机关在调查中发现,在许多员工印象中,周志军在空闲时与同事打5元钱的“斗地主”都玩得十分谨慎,丝毫不像长期参与赌博的人。 &&&&蕲春县农行负责纪检工作的曹书记事后也回忆,周志军的表现隐蔽性极强,案发前几乎行内无人察觉其长期豪赌的事实,更未意识到他长期挪用巨额公款。 &&&&周志军出生于武穴市,1984年参加工作。起初,他一直在武穴镇办做一名普通会计。从1996年起,他的职位以两年一个台阶的速度上升:先是出任了武穴农行石佛寺分理处副主任;1998年,他被提拔为武穴农行营业部副主任;2000年,他出任武穴客户部经理;2002年,他被任命为蕲春县农行行长助理;2003年8月,周志军出任蕲春县农行副行长…… &&&&从一名普通会计升迁为一名县级银行的副行长,周志军用了约20年的时间。提升为银行领导后,周志军进出有车,在当地公务员中也属高收入阶层,此外,周志军还有一个可爱的儿子,一个美满的家庭。在众多旁人的眼里,周志军的一切都那么令人羡慕。 &&&&赌掉200多万元,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呢? &&&&“人的转变不是一天能够完成的。”周志军案的公诉检察官余俊对此案感触颇多。 &&&&检察机关在侦查中发现,周志军刚刚参加工作时,只是偶尔打些小麻将,玩玩扑克,玩牌对于他而言只是一个小小的业余爱好。1998年后,周志军开始参加一些金额较大的牌局,几年后,他近乎疯狂地迷恋上赌博。 &&&&据周志军交待,2004年至2005年案发前,他几乎每个周五下班时便准时出发,自己开车赶往武穴参加赌博,不眠不休。 &&&&周志军描述的通常场景是:他先赶到牌友家中或定点的宾馆里,一开始是打10元一番的麻将,每把4000元“封顶”。随着其他牌友陆续赶来,人数增多后,他们就开始一种叫“二八杠”的赌局,即每人在麻将中摸一张牌,相互比较大小定输赢。每次下注从数千到数万元。 &&&&除了休息日外,周平日也见缝插针参赌。检察官余俊曾多次讯问过周志军。据余介绍,2004年以来,周志军几乎没有任何业余爱好,一门心思放在赌博上。有一次,周志军代表银行陪同招待往来单位人员。招待过程中,周志军竟悄悄离去,独自赶往武穴参赌。检察人员曾试图让周志军大致估算一下近两年参加赌局的次数,周志军想了好一会儿才说:“多得实在记不清了。” &&&&从一开始玩几分钱、几毛钱一番牌的小麻将,到4000元封顶的麻将赌局,再到一掷万金的“二八杠”。麻将牌对于周志军而言,已由一个小小的娱乐爱好,发展成为吞噬他灵魂的怪物。 &&&&这个转变是如何发生的?周志军没有作具体解释,但他的履历和犯罪事实揭示着转变的真正起源:从玩牌到赌博的转变,正发生在周志军步步高升的过程中。随着职位的变化,他的交际圈也发生变化,牌友从平头百姓“升级”到规划局的干部、工商局副局长、刑侦队长;赌注也越来越大,他终于深深陷入赌博的泥沼中。 &&&&十赌九输永远是赌场中的真理。周志军自认为牌技不错,曾经一场牌局赢了数万元。但是,输的时候更多。 &&&&据周志军交待,他曾在武穴某医院的一个医生家中输了12万元;输给某公安局刑侦副队长10万元;输给某工商局领导30余万元;更多的赌账他已记不起来了。周志军参加像无底洞一样的“二八杠”赌局后,曾经创下一次输掉20余万元的“纪录”。 &&&&这种赌局很快远远超过了周的经济能力,周将约20万元积蓄及亲友借款输光后,很快想到银行内的公款。 &&&&据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周志军利用自己主管农行蕲春支行资产管理部的职务便利,以朋友承包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指使职工将公款5万元转入自己账户用于赌博。 &&&&同月15日,周志军出具收条,叫一名职工将应付给黄冈市某公司的回购贷款2万余元划入自己账户。 &&&&周志军的胆子越来越大,挪用的金额也越来越大。2005年1月,他以帮朋友揽储为名,指使员工将信贷管理部30万元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用于赌博…… &&&&周志军采用条据借款等方式,前后共9次挪用公款209万余元,全部用于赌博并几乎输光。在他自首的当天,两张信用卡里只剩下3万余元。 &&&&周志军的落网在蕲春乃至黄冈引发了两场风暴。首先,与周志军豪赌的赌友有不少领导干部,他们的巨额赌资又是从何而来?黄冈政法委、纪检部门顺藤摸瓜,目前周志军的“赌友”中,已有十余人被“双规”或治安处罚,有的赌友因涉嫌其他职务犯罪被立案调查。 &&&&此外,蕲春农行系统内部进行了规模空前的整顿清查。该行已有19名职工因违规、违纪遭受处理,3人被开除。 &&&&蕲春农行纪检部门负责人介绍,正是这些职工的违规违纪行为,为周志军挪用巨额公款创造了条件。 &&&&周志军挪用公款的手法其实简单得惊人,就是编造理由,叫手下职员将公款转入自己的账户。这位负责人指出,“这并不是监管制度问题,银行内部对周志军之流的不法者有着严密的防范制度,可惜,这些制度并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周志军之所以能得手,就因为他是副行长,是主管资产经营部的领导,手下职工不敢不听他的话。 &&&&这位负责人表示,“周志军事件”和许多金融案件都暴露一个共同点:我们不缺少制度,但却没能落实这些制度;我们不缺乏监督,但缺乏对领导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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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社版权所有城厢法院: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周平一行深入城厢法院调研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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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厢法院:省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周平一行深入城厢法院调研座谈
发布时间: 20:46:27
3月17日下午,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副主任林周平率领的全省实施基层法官能力提升工程建设调研组,在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宋国强等陪同下,深入城厢法院召开莆田两级法院调研座谈会。他饶有兴趣地听取了城厢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姚丽青近年来抓法官能力提升的主要做法、突出成效情况汇报,并与城厢法院部分领导和老、中、青法官代表及莆田市其他基层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进行认真座谈,共同分析当前基层法官能力状况、研究且指导实施基层法官能力提升工程的方法步骤、创新举措。调研座谈取得务实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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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勇与何模宣、何模华及被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宜高民初字第960号原告肖勇,男,生于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黎林,宜宾县锐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模宣,男,生于日,汉族。被告何模华(系被告何模宣之弟),男,生于日,汉族。被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五粮液大道旧州路24号5楼4号。法定代表人陈本祖,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史成,公司法律顾问。原告肖勇与被告何模宣、何模华及被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宾诚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勇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黎林,被告何模宣、何模华,被告宜宾诚展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史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勇诉称,日,被告宜宾诚展公司以其公司为总承包主体,中标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华项目工程(A标段)。日,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方式承包给公司内部成员即被告何模宣。何模宣承包工程后,便委托其弟即被告何模华在该工程施工现场具体负责现场施工。施工期间,原告一直在为该工程供应所需河沙,直到工程完工。经结算至日止,三被告尚差欠原告工程材料款206000元,其间在2012年支付了100000元,日支付了10000元。余款96000元便一直互相推诿至今。该材料款有被告何模华作为现场负责人和经办人出据的欠条为凭。原告为被告供应材料,因此差欠的材料款应及时给付,宜宾诚展公司对此应承担连带责任。经多次要求三被告给付材料款未果,故请求判决三被告连带给付差欠的工程材料款96000元,及自差欠之日起至2014年8月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3680元。被告何模宣、何模华辩称,原告肖勇与二答辩人未发生经济来往,也未差欠肖勇款项,根据宜宾县李场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规定,李场镇人民政府欠款程款和保证金,必须在施工单位、业主、材料供应商等共同在场方能支付的前提下,原告应要求当地政府承担责任,与二答辩人无直接关系。被告宜宾诚展公司辩称,对事实部分无异议,但对差欠的金额应与项目经理何模宣结算后才清楚。原告与公司达成一致意见,由公司负责将工程保证金300000元退还,差欠的材料款由原告自行追讨,公司不承担实体义务,这个协议并已履行。本案应由被告何模宣、何模华承担连带责任,我公司不是适格被告,公司只应作为第三人,不应承担责任,请求驳回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理审理查明,日,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化项目工程(A标段)通过竞争性谈判评选出被告宜宾诚展公司为施工单位。日,被告宜宾诚展公司与被告何模宣签订《内部经营承包责任合同》,将该工程以内部承包的形式承包给被告何模宣施工,约定:乙方(被告何模宣)承包工程的纯利润归已方享有,对其债务、亏损、质量、安全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乙方按总合同约定缴纳履约保证金。工程款项均由李场镇人民政府代为管理,支付的工程款均支付给被告何模宣。日,该项目工程业主即发包方(李场镇大塔村村民委员会、小塔村村民委员会、大塔滩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宜宾诚展公司签订了《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化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何模宣委托其弟被告何模华负责工程的全面工作,口头约定:每月给付被告何模华工资4500元,工程盈亏由何模宣承担。何模华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因修建公路需购买河沙遂与原告肖勇达成买卖河沙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由原告肖勇向被告何模华负责的工程提供河沙,河沙的质量由何模宣委托叶伍云验收,付款方式为滚动付款。之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供货义务。日,被告何模华与原告肖勇进行结算后向原告肖勇出具了《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到肖勇材料款206000元。此后宜宾县李场镇交通管理站于日对A标段道路建设财务往来登记表进行核实,对该笔欠款予以确认。之后,被告何模华于2012年给付了原告肖勇河沙款10万元,尚欠106000元。日,被告宜宾诚展公司与原告肖勇及汪纪槐、李军达成《关于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化项目(A标段)差欠材料款事宜的协议》,该协议约定:关于宜宾县李场镇村道硬化项目(A标段)工程系宜宾诚展建设有限公司总承包,承包后公司将该工程内部承包给何模宣。由于该工程完工后,尚差欠当事人肖勇、汪纪槐、李军工程材料款563127元。被告宜宾诚展公司承诺在一个星期内将交到李场镇政府的保证金30万元退回,并将该款给付原告肖勇及汪纪槐、李军。对剩余工程材料款263127元,由肖勇及汪纪槐、李军向何模宣、何模华追讨,宜宾诚展公司提供所需一切证据。肖勇及汪纪槐、李军不得再向宜宾诚展公司催讨任何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宜宾诚展公司按约退回了保证金30万元,并于日支付给了原告肖勇10000元。之后,由于原告多次向被告何模宣、何模华催收尚欠的工程材料款未果,原告起诉来院,请求判令被告何模宣、何模华、被告宜宾诚展公司立即给付尚欠的工程材料款96000元,及自差欠之日起至2014年8月期间的资金占用利息4368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所提供的证据予以佐证。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欠条及收据、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委托划款及划款凭证和领条、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宜宾诚展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何模宣和何模华身份信息、宜宾县李场镇政府证明、工程结算会议纪要、宜宾县李场镇政府交通管理站道路建设财务往来登记表、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工资表、转账凭证及领条、李场镇三个业主单位证明、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贷款借据。上述证据经被告何模宣、何模华质证认为,对原告身份证、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宜宾诚展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何模宣和何模华身份信息、工程结算会议纪要、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工资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无无异议;对收据无异议,但对欠条认为是原告要求写的,说是要找政府领款;对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委托划款及划款凭证和领条不清楚;对宜宾县李场镇政府证明不清楚;对宜宾县李场镇政府交通管理站道路建设财务往来登记表不清楚;对转账凭证及领条、李场镇三个业主单位证明均表示不清楚;对贷款借据认为不清楚。被告宜宾诚展公司质证无异议。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收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和内部经营承包合同、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被告宜宾诚展公司营业执照等信息、何模宣和何模华身份信息、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工资表、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项目负责人任命书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欠条有被告何模华及经办人叶伍云签名确认,且被告何模华未提供证据系在被协迫的情形下签订的,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原告提供的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委托划款及划款凭证和领条、宜宾县李场镇政府证明、工程结算会议纪要、宜宾县李场镇政府交通管理站道路建设财务往来登记表、转账凭证及领条、李场镇三个业主单位证明、贷款借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何模宣、何模华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被告何模宣、何模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收条及领条、工程结算会议纪要、李场镇政府关于2009年度通村公路A标段建设有关事宜的请示、宜宾县交通局来文处理表。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何模宣、何模华的提供收条及领条认为是在结算之前的收款凭证,与本案无关;对工程结算会议纪要、李场镇政府关于2009年度通村公路A标段建设有关事宜的请示、宜宾县交通局来文处理表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被告宜宾诚展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经本院审查,被告何模宣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宜宾诚展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承包合同、《关于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化项目(A标段)差欠材料款事宜的协议》。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无异议。对协议、承包合同的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何模宣、何模华质证认为不清楚。经本院审查,被告宜宾诚展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宜宾县李场镇2009年村道硬化项目工程施工期间,何模宣为实际施工人,其委托何模华作为该工程的现场施工负责人,负责全面工作。为此,被告何模华在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依法应当由被告何模宣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何模华在受托范围内与原告肖勇达成的口头买卖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负责的工程提供了符合质量要求的河沙,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何模宣承担给付工程材料款及资金占用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要求给付资金占用利息43680元,无计算依据,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被告宜宾诚展公司提出其与原告达成协议且已按双方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应承担责任的抗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何模宣提出未与原告发生经济来往,也未差欠原告款项的辩解意见,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下,且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百零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何模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尚欠原告肖勇的工程材料款9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该款从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资金利息。二、驳回原告肖勇对被告何模华、被告宜宾诚展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93元,由被告何模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 平代理审判员  罗志强人民陪审员  宋晓琴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盛启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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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与张少华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宜高民特字第1号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住所地高县文江镇中心街147&2号。
法定代表人舒竞,行长。
被申请人张少华,男,生于日,汉族。
本院于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于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县支行撤回申请。
审判员 周 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盛启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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