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村重庆臻纪涉嫌非法集资资公安为什么不抓捕

公安部:非法吸储量刑不同于集资诈骗-吴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量刑 集资诈骗罪 不同于 非法集资 罪名 判死刑 一审判决 上诉-东方财经-东方网
公安部:非法吸储量刑不同于集资诈骗
日 07:59 来源:京华时报 作者:袁国礼 选稿:李浩翔
  东方网3月1日消息:昨天下午,公安部经侦局局长孟庆丰做客人民网接受在线访谈,在谈到吴英案时,孟庆丰表示,集资诈骗是非法集资的一种,最高可判死刑。
  孟庆丰表示,非法集资是金融领域一类犯罪的统称,比较常见的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两个罪名,这两个罪名有相同之处,都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的制度,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对象募集资金,利息返还等违背了国家有关规定。
  但这两个罪名也有显著的区别,孟庆丰表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比如要搞项目或有急切的资金需要,但又不具备贷款、融资的条件等,往往采取给付远高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利息吸纳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的资金,并用于实际生产经营。这种情况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的性质更加严重一些,是向社会特定不同的对象去要钱,会采取一些诈骗的手段。不法分子可能会虚构一个项目或理由,把一个很不起眼的事儿包装大,然后说这个项目前景是多么美好,让大家来投资。钱拿来后,有些可能会继续用于包装项目,有些可能用在挥霍浪费,如拿来买珠宝,买各种各样的车辆等。不具备办项目,不具备偿还本息的意图,这个时候司法机关就会按照集资诈骗的罪名对某些对象来定罪判刑。孟庆丰表示,集资诈骗的性质非常恶劣。
  孟庆丰表示,这两个罪名的量刑也不一样,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比,集资诈骗的刑罚更重,最高可以判死刑。
  案情回放
  吴英,31岁,案发前的身份是浙江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她曾经营过美容店、理发休闲屋等,并最终成为浙江亿万富姐。2007年3月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捕。
  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0年1月吴英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判决,裁定驳回吴英的上诉,维持对吴英的死刑判决。
  2月14日最高法首次回应此案,称将依法审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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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中村长涉非法集资上亿 政府成立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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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0日电 (刘融)近日,有网友发帖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东赵乡西窑村2011年拟建设龙泉生态庄园工程,庄园法人村长魏某某向千余名百姓集资,涉及金额超亿元,而后不能按期兑现。人民网“人民热线”记者今日从榆次区委宣传部获悉,区政府已就此事成立“处置龙泉、金海泉非法集资案件工作组”,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村干部借生态园和旅游开发非法集资  工作组表示,2014年8月,榆次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晋中市龙泉生态林牧庄园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榆次区公安分局随即介入调查。  调查发现:晋中市龙泉生态林牧庄园为榆次区东赵乡西窑村个人独资企业,日注册,法人代表魏某某(原西窑村村委主任),经营范围为种植、采植。2011年底,该庄园在太原、榆次等地设点,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签定借款合同方式,向社会不定人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4年上半年,该庄园资金链断裂,魏某某又伙同他人以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公司名义,继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5人已被依法批捕 涉报案金额1.1亿元  针对晋中市龙泉生态林牧庄园、山西金海泉文化旅游开发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榆次区委、区政府成立了工作组,依据《山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和《山西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开展了打击处置工作。目前已将魏某某等5名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批捕,其他涉案人员正在网上追逃。  同时,案件工作组在本级媒体及案发地等处刊发、张贴了公告,并将公告送达至太原涉案群众所在区、县。 截止日,榆次区公安分局共接到报案人数1280人,涉及两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报案金额1.1亿余元。  涉案金额正在进一步甄别核实,该案件正在进一步追赃追逃和积极查处中。  当地政府曾出台政策扶持生态庄园开发  另据榆次区政府官方网站公开资料显示,日,《榆次区2011年生态庄园经济开发扶持意见》发布,称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实施生态庄园开发工程,为保证工程顺利推进,制定了10条扶持意见。  榆次区政府官方网站日发布消息称,全区生态庄园已发展到106个,共利用各类土地11万亩,吸收各类社会资本9.4亿元,发展生态经济林4.5万亩,并且还有一批项目正在洽谈中。根据各个生态庄园的投资占地规模、功能布局等确定了年度重点建设的66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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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新村街道阿勒泰路社区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会
阿勒泰路社区为保障居民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优化提升城市品质。日下午为辖区居民在社区会议室开展宣传活动。社区副书记李桂英为大家解读《打击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宣传手册》以及《高新区(新市区)非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副书记李桂英说:“近年来,随着我们的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收入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老百姓手有余钱可以进行投资理财,各式各样的民间借贷活动开始出现,为切实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维护正常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不要被其耀眼的招牌、诱人的项目,特别是资金实力和高额的注册资本所迷惑,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辖区居民听后一致认为防范打击非法集资金融诈骗,当务之急是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防范意识维护良好金融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的根本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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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08:58
  原标题:近年来,非法集资猖獗,常州数百市民上当,损失数千万元  老人“投资”普洱茶,一辈子的血汗钱没了  今年我市非法集资有什么新特点,民警跟你讲一讲  昨天,记者从市金融办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获悉,临近年底,非法集资案件有所抬头,许多上当受骗的老人血本无归。经侦支队的民警说,随着刑事打击力度的加大和预警宣传的深入,一些老套的非法集资犯罪伎俩无法继续施展,出现了新的发展演变。非法集资呈现出怎样的新趋势?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又有什么区别?如何防范处置对策?民警为您一一详解。  案例:积攒了一辈子的血汗钱,血本无归了  70岁的秦大爷逛公园时碰到两名年轻小伙子,其中一名小伙子拿着传单邀请他到市中心一家写字楼免费品尝普洱茶。秦大爷平时就十分喜欢喝普洱,周末上午欣然赴约。  当天,秦大爷到了这家公司,先收看了关于普洱茶的宣传片。看完后,销售人员表示,这项“投资”潜力巨大,“公司处在飞速发展阶段,连锁店、茶楼正在迅速扩张,所以急需资金。如果您现在投资,收益率、回报率很高。”  销售人员随后承诺,会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看到投资回报如此丰厚,秦大爷回家和老伴简单商量后,就从银行取了20万元存款,交给该公司购买“股权”。  最初的两个月,秦大爷每月拿到了3000多元的利息,正当他和老伴喜滋滋时,却发现第三个月的返利迟迟未来。秦大爷打电话询问,销售人员满口保证,下个月钱一定会到账。可一个多月后,钱还是没打来。秦大爷急了,赶到那家公司,却发现公司已经人去楼空。  经查,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潘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周某、袁某、朱某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一年多里,非法集资人民币1433万余元,导致314名被害人的血汗钱无法归还。  除了以“投资茶楼”为诱饵,还有不法分子以“投资老年生态城”等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吸引资金。该非法集资项目先后在我省省内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000万余元。  趋势:涉及人群更广,犯罪手法更隐蔽  据了解,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债券凭证的方式向群众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返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经侦支队民警说,以往非法集资参与者多为离退休人员、农民等缺乏法律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人群。他们手头有闲钱但缺乏投资渠道,又搞不清非法集资行为的性质,往往容易被诱骗而参与其中。现在,相当一部分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投资经验的人群,为图高额资金回报,主动寻找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和项目,主动投资。明知其中存在的风险,但抱着侥幸心理甚至是赌徒心理,甘愿冒险。参与的人员数量及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个案涉及的人数从几十人增加至数百人、甚至数千人,涉案金额从几百万元增加至数千万元,甚至数亿、数十亿元。  现在非法集资更具迷惑性,使用新名词、新概念,换着法子欺骗群众。从各地公安机关近期侦破的案件可以看到,非法集资活动披上了“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回赎”等新外衣。  犯罪手法也更具隐蔽性,以高科技、新模式规避法律、模糊犯罪界限的特点明显,包裹在合法外衣下。诈骗分子往往是以做生意、开矿等合法的借口作掩护,对被害人允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使广大群众参与融资活动。随着融资、投资项目的不断拓展,诈骗分子看到单纯给予高额利息的常用手段渐渐不能轻易达到目的,就想方设法变换手法、巧立项目,使得诱惑力越来越大。比如,打着高科技、新经营理念、先进营销模式等旗号,以预付式消费形式诱惑、蒙骗投资者。同时,骗子为逃避打击和隐匿资金去向,将原来的转账收取集资款转化为现金收取的方式,这也给事后公安机关侦查制造了困难。  作案地域范围从本地区作案发展到跨省市作案。经侦支队民警介绍,这些诈骗一般总公司在外地,在常州仅设立分公司,临时雇佣几个所谓的财务、管理人员,开立临时银行户头,一有资金立马转到总公司帐户或个人银行卡上,“近年以来,我市虽然不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但还是有数百人被骗,金额也达到了数千万。”  提醒:陌生人邀请你去写字楼听讲座,老人们要小心  金融业人士介绍,和非法集资相对的是合法融资。合法融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前提下发生的借贷行为,是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解决资金短缺的合法民事行为。非法集资则是破坏金融秩序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刑事犯罪行为,两种行为性质截然不同。  那么怎样鉴别非法集资?先要了解非法集体的特点,主要有4点:首先,多数从事非法集资犯罪的企业工商执照、税务登记、司法公证样样俱全,犯罪活动披上了“合法的外衣”;在群众交纳集资款时,出具借条、收据、收款证明等不同名目的集资凭证,骗取群众信任;一些非法集资组织者本身是当地的能人,有的甚至是当地知名企业家;暴利引诱、许诺短期兑现。  经侦支队民警说,近年来,在我市被非法集资骗掉血汗钱的几乎都是老年人。很多老年人最后在子女的搀扶下到经侦支队报案。市心理卫生协会理事长朱坚说,这是因为随着年龄的增大,老年人的辨识能力有所下降。如果能赚到更多的钱,老人就会有一种自我满足感。其次,就是从众心理。这就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民警提醒,在公园、广场等热闹场所,如果老人们被邀请去写字楼的一家陌生公司听课,鼓动他们投资,一定要慎之又慎。“遇到这样的情况,老人们就要小心了。不但要查看公司的营业执照,还要看金融许可证。子女也不能置身事外,多多劝说父母,实在没辙了可以直接拨打110。”  为遏制非法集资,12月6日,一场以打击非法集资宣传为主题的活动在红梅公园拉开序幕。据了解,这是今年我市开展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第一站。接下来,市金融办及相关专业人士将深入街道、社区,以“远离非法集资,珍惜一生血汗”为主题展开宣传活动。  链接:非法集资的最新手段  1.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2.利用“电子商铺”、“电子百货”等虚拟商品,宣传投资、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连的形式非法集资;  4.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荆轩汪磊吴恺  我市非法集资受害者呈两极分化  老年人寻求情感慰藉,中青年群体贪利  18日,记者从市金融办、公安局等部门了解到,我市非法集资的受害者正从中老年人向中青年人蔓延。  市金融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我市非法集资受害者50%以上是老年人。“以老年人为诈骗对象是近年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特点之一。这一群体钱不多,抗风险能力弱,非法集资不仅让他们的养老钱血本无归,还给他们造成心理、精神上的创伤,极大危害了社会和谐。”  为何老年人特别容易被非法集资“盯”上?  参与多起非法集资案件侦查的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科科长邹成效分析,老年人对金融知识不够了解,易受鼓动,追求健康。不法分子以高回报为诱饵,借保健、旅游等名义,以贴身关怀、嘘寒问暖等手段逐步接近、欺骗他们。“我市空巢老人逐年增多,对亲情的渴望特别强烈。很多时候,他们参与非法集资不是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只是想找人说说话,聊聊天。一位受害老太直到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还对我们说:‘这小伙子蛮好的。’”  同时,企业主、白领等有一定投资经验、钱包较丰厚的受害者也越来越多。  市经侦支队金融大队队长王柯解释:“这一群体多抱有侥幸心理甚至赌徒心理,为求高额回报,主动寻找从事非法集资的公司和项目。他们往往对金融知识一知半解、盲目自信、一掷千金。这一群体参与的非法集资具有人数少、金额大、资金链断裂快、爆发性强等特点,受害人往往半年不到就血本无归。”  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市银监分局办公室主任陈仲顺建议,市民从事金融活动前,首先要甄别,“这家单位除了工商营业执照外,是否具有国家颁发的金融许可证,是否有集资的资格。”他特别提醒老年朋友,在投资前要告知子女或亲朋好友,对公司经营运作等情况要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  市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陈晓东总结,当前,很多非法集资都披着“合法”的外衣,“比理财产品还像理财产品”,还不乏“电子商务”“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产权回赎”等新兴概念。“最终,要靠市民自身提高警惕,慎重选择,如在日常生活中发现非法集资的苗头,可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张琛)  非法集资  问:非法集资的特征有哪些?  答:(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问:如何正确区分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  答:一辨非法性。  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区别于从前的“未经有关机关批准”,突出了非法集资行为的违法性。  二辨社会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要求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由于对国家经济、金融影响更大,监管更严格,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超过200人也构成犯罪。  三辨公开性。  公开性与社会性相辅相成。这里所指的“公开性”是相对的,指面向不特定对象具有公开性,而不是指面向所有社会公众。  四辨利诱性。    非法集资在行为方式上具有诱惑受害人的特点,如许诺回报、理财、投资等。  三大非法集资案例点评  都是“贪高”惹的祸  【案例一】  房地产行业项目开发类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等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曹台新村住宅楼等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许以月息6%、还款周期三个月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的利息共计18%折成本金。犯罪人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11565万余元,最终还款不到20%。  点评:  该案承诺高息诱惑群众,凭借正规公司名义对外圈钱,以项目开发为名吸引公众参与集资。  该案涉及的犯罪嫌疑人最初大多是通过正规公司、企业起家,赚取了“第一桶金”。但当正规公司资金链断裂、他们就以公司开发更大项目为名,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案例二】  网络类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至2009年8月,北京分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江苏、浙江等七个省、直辖市设立了34个市县级直属机构及代理办事处。办事处招聘的经纪人以高额分红为诱饵,以宣传册等方式公开宣传“一年投资几万元,每年回报几十万元”,诱使社会公众与该公司签订《广告位代理招商合同》,并以交纳“广告位代理订金”的名义购买公司广告位,成为该公司的“广告位代理商”。此案共吸收资金累计达17821万余元,涉及人数7859人,至案发时,尚有6976万余元未兑付。  点评:  该案以高收益低门槛作诱饵,以虚拟空间做平台,利用群众对于一些新兴行业和领域不熟悉、不了解,政策制度不完善的空子,打着高科技的旗号蒙骗群众。  该案在代理合同中故意设置陷阱,为解除代理合同提供障碍,使受害人明知无法实现合同约定利益时也无法解除合同。  该案受害人多为外省市人员。  【案例三】  商业投资类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刘某找到陕西无业人员田某等人,注册成立了某科技公司,刘某自任法人代表。刘某等人对“年产15000吨无铅汽油”项目进行包装,委托田某等人通过银行渠道、以“个人委托贷款”的方式凑集资金。他们规定,最小投资份额为1万元,上不封顶,投资期限为1年、2年、3年,投资回报率分别为8%、10%、12%。实际上,这种借钱行为,根本没有银行参与,都是刘某公司与投资人私下的行为。在1年多时间里,刘某等人与全国8个省份、直辖市及新疆14个州的323名个人签订了429份《项目借资合同》,共吸收资金1305万元。至案发,除900万元用于其公司经营、支付投资人短期回报外,其余都被挥霍一空。  点评:  该案以经营高利项目资金短缺为借口,以高息为诱饵,进行虚假宣传;利用熟人牵线搭桥,骗取信任。  张琛金融办整理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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趁我还年轻!
说到底骗子就是利用老年人爱贪便宜,想赚钱的心理
你想他的息,他想你的本。不要贪心,才不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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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的一个朋友,开了一个小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100万。现在才得知,他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我去报案,公安局说报案人数不够,不予立案,请问公安局如此回答有法律依据吗?
您好!我的一个朋友,开了一个小企业,需要资金周转,向我借100万。现在才得知,他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我去报案,公安局说报案人数不够,不予立案,请问公安局如此回答有法律依据吗?
问题补充:非法集资人是中国银行的大堂经理,现在逃跑不知去向
提问者:江苏-南京公安国安浏览122次 12:45:39
共有 3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无锡)帮助网友:1334称赞:1只存在构成不构成,不予立案没有依据 13:14:5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81387****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3047称赞:0一、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再通过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13:20:08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7511****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7995称赞:3可进行民事诉讼 22: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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