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是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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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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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都愿意多生孩子,不过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凡不符合计划生育的公民,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不过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时,都需要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文将为大家提供一份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可供大家参考!
的征收对象是针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公民,不过由于社会是一项行政性收费,因此当地政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前需要向征收对象出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下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是怎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范本: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计生征决字 [ ] 第 号被征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男)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女) 出生年月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经调查核实,你(们)有如下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___________________。属_____________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 _________条第 _________款第 _________的规定,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_________ 万
_________仟_________ 佰 _________拾_________ 元,请于_________ 年_________ 月_________
日前主动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缴纳。被征收人应当履行本决定。逾期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收本决定书之日内向xx人民政府或者xx计生委申请复议或在三个月内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计划生育局(盖章)_________年 _________月_________ 日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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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来访路线]浅谈如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审查
谭哲(审计署重庆办)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对违法生育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是根据违法生育的情形,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审计中,审查分析其计征依据是举足轻重的一个环节,下面笔者从社会抚养费的结构组成入手,结合审计可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讨论如何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审查。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构成    根据我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以下简称人均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来确定征收数额。进一步落实到各省(市、区)的具体征收标准,基本可以概括为“征收标准=基数×倍数”的公式,其中基数一般为上年本地人均收入,对于实际收入超过人均收入的,以实际收入作基数;倍数一般根据各地具体规定确定,不同违法情节计征倍数也有不同。    二、审查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一)取得基本资料。一是取得省、市、县级计生部门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二是根据征收标准中对基数的规定,取得统计部门各年度发布的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数据;三是取得当地征收单位(一般为县计生部门或乡镇计生办)建立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四是取得当地征收单位归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案卷。    (二)重点审查内容。一是审核基层计生部门是否按照各省规定分年度颁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掌握不同违法情节的计征倍数范围,审查各地确定的计征基数是否为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查找差异和原因;二是根据各征收单位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查看实际下达征收决定时采用的标准,与第一项资料进行对比,审核是否存在未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问题;三是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台账对适用不同档次的征收标准的案例进行分类,抽查各类案卷,审查各类违法情节是否正确使用了政策规定的计征倍数,是否存在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相同违法情节采用的计征倍数不一致的问题;四是将抽查各地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进行横向对比,反映不同地区间由于确定的征收标准不一致,导致差异较大,造成执法不公平的问题。    三、利用审查结果提出建议    通过上述方法,可显示出三类审查结果:一是各市、县级计生部门未按照各年度人均收入水平核定该地区的计征基数,导致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不参考当地经济水平,不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可建议当地计生部门进行整改,在核定计征基数时严格以当地人均收入为参考。二是省级计生部门规定的计征倍数范围过大,加上各市、县级计生部门每年颁布的计征倍数不明确,导致征收单位执法自由裁量权过大,对相同违法情节采用的计征倍数不一致。可建议省级计生部门明确计征倍数选择标准,各市、县级计生部门每年颁布的固定的计征倍数和适用条件,缩小“自由裁量权”的执法空间。三是征收单位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时实际采用的征收标准不符合规定,征收人员随意调整标准,损害执法公正性。可建议各级计生部门加强对征收单位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对明显异常的征收案例进行严肃查处,督促征收人员履行职责,规范执法程序。(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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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征收 小修小补还是彻底改革?
第一财经日报 王羚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同一块大石头扔进本就不平静的水面,各种议论和解读纷纷而起。
上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下称《条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同一块大石头扔进本就不平静的水面,各种议论和解读纷纷而起。
赞许者认为,毕竟跟12年前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相比,还是有许多可圈可点的进步。反对者亦有之,认为在中国掉入低生育率陷阱的今天,本意在于控制生育的社会抚养费到底需要的是小敲小打的修补还是更加彻底的改革?
先来看看值得一说的亮点。社会抚养费(俗名“超生罚款”)广受质疑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它是一笔糊涂账。尽管前年审计署抽查了9个省45个县市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状况,但是时至今天,到底社会抚养费每年的征收规模有多大(200多亿只是估摸)、这笔钱的去向如何,依然是说不清道不明。至于各省的征收标准,更是各不相同,一片混乱。
针对这种状况,《条例》规定,将统一征收标准,以年实际收入最高三倍为上限。这一条被迅速解读为“社会抚养费降价”,因为不少省市区在实际执行中将征收标准定为六倍甚至更高。导演张艺谋因为超生被罚748万元就是一个例子。
另一个亮点是《条例》规定,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予征收社会抚养费。此前,根据《办法》,只要没有准生证,未婚妈妈等非婚生育一胎的人也难逃缴纳社会抚养费这一关。如此不合情理的规定被认为是一种冷酷的“打劫”。此条改变使社会抚养费看起来不那么冷酷。
尽管有诸多亮点,但是从《条例》公开征求意见后各界的反应来看,质疑大于欢迎。统一标准,主动公开总额,看起来是更透明,但更透明就等于更公平吗?有一句话说,凡是能用钱解决的问题都不是大问题。明确征收标准使得社会抚养费看起来更像是“明码标价”,实际上是对穷人生育权利的一种不公平待遇。
在因为追问社会抚养费而出名的浙江律师吴有水看来,从《条例》到《办法》,忧虑多于亮点。比如《条例》第27条。这一条规定,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一句话看起来平淡无奇,普通人可能注意不到它,其实背后暗藏玄机。把它翻译成通俗易懂的大白话,就是如果你不缴纳社会抚养费,你超生的孩子可能会落不了户口,你本应该得到的社会福利可能就得不到。
这一条的要害在于,一旦《条例》通过并且这一条保留,就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孩子落户以及社会福利等捆绑起来,并且使这种捆绑行为有了法规依据。而这一条与此前公安部不应将超生孩子落户与社会抚养费捆绑起来的规定相悖。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尽管要求是收支两条线,但用社会抚养费直接支付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工资及其他各样开支甚至被同级政府借支的现象屡屡可见。安徽省砀山县官员近日网络回复基层问询时就很坦率地说,计生执法单位是自收自支单位,财政不拨钱,收到钱能发工资。如此让人啼笑皆非的回复能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政府网站上,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收到钱能发工资”的确是不少基层计生单位的常态。
收支混乱增加了社会抚养费的差评,但并不是各界质疑社会抚养费的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根植于人口控制观念的社会抚养费在中国人口总和生育率超低的现状下已经不合时宜了。
总和生育率仅为1.2左右,青少年人口比例锐减,老龄化加速,在此背景下,从双独二孩到单独二孩再到下一步的调整,中国生育政策正在进行历史性的转变。
《条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一种有勇气有智慧的行为。关键的是,意见收集后能否真正顺应民意,对社会抚养费的下一步作出对未来负责任的安排。更透明更规范不等于更公平更合理。与其勉为其难、小修小补,不如顺势而为,应时而休。
编辑:一财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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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征收社会抚养费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依法赋予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职权。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法程序,向违法生育者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这项具体行政行为,及时、足额征收社会抚养费,严厉打击违法生育当事人,是规范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国家人口计生委提出的“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力争到2010年率先实现部门工作法制化”这一目标的迫切需要;是有效遏制违法生育行为的发生,稳定低生育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下面,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政法处的安排,就如何规范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行政执法行为谈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大规范力度
& 目前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征收程序违法
&具体表现:
(1)先作出征收决定,后收集违法生育行为有关证据,或者是向法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之后,被法院审查发现缺乏证据时,才去补充收集违法生育行为有关证据。
(2)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不向当事人送达《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剥夺当事人知道征收机关对自己作出征收决定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的知情权,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2、征收决定事实不清。
  具体表现:收集的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达不到认定违法生育事实的证明标准,未查明违法生育事实种类。仅有调查违法当事人的笔录,而当事人又不自认违法生育事实,在不向其他相关证人和其他方面收集证据或者没有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即作出征收决定。
  3、征收决定适用法律不当。
&具体表现:适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时,分不清“条”以下的“款、项、目”。分不清当事人生育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依据的法律条款。在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出台之前所发生的违法生育案件时,分不清使用那一部法律、法规或规章。
  4、送达不到位、送达记载不完整。
  具体表现:不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和要求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法律文书。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没有邀请村(居)民委员会负责人、单位代表人到场证明已经送达;有的是送给当事人的非同住成年家属或送给同住未成年人,也有的没有准确记载送达的法律文书名称或送达日期等,致使征收决定处于未生效状态,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失去起诉、申请复议等救助权。
  5、相关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
  在《违法生育案件研究记录》、《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中,叙述当事人的具体违法生育事实不清楚,如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地点、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时间、违法生育胎次、违法生育行为所触犯的法律条款等主要违法事实。
二、& 充分掌握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相关知识,进一步明确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区别
&& (一)征收社会抚养费相关知识
&&& 1、社会抚养费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社会抚养费是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法程序,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的一项行政性收费。
①社会抚养费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它具有和行政处罚同样的强制性;
②社会抚养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2、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职权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法程序,向违法生育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专门治理违法生育行为的一种法律手段。
①征收社会抚养这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主体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②征收社会抚养是一种特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针对人的生育行为设定的;
③征收社会抚养费虽然不是行政处罚,但是它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具有和行政处罚同样的法律地位。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职权的主体和委托
主体: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这项行政职权的主体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特殊情况下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委托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实施这项行政职权。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行为不影响这项行政职权的主体,权利主体仍然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因此,受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必须以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名义,在委托范围和委托的时限内实施这项行政职权。
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行政职权的委托可分为部分委托、全面委托和收缴事务的委托等三种。
(1)部分委托是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时间紧急、距离较远等特殊情况下,对某一起违法生育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并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以及收缴的行政职权委托给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为。
(2)全面委托是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把某一时间阶段内的,对违法生育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并做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以及收缴的行政职权委托给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行为。
(3)收缴事务的委托是指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并将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送达给了当事人之后,只把收缴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职权委托给违法生育当事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单位和银行部门的行为。
4、社会抚养费性质的确定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就《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问题征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5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法工委复字【96】2号)如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不是罚款,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有关 “时效”的规定不适用于计划生育工作。”这个答复,明确了计划外生育费也就是现在的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受《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年时效期的限制的问题。
&&& (二)行政处罚相关知识
&1、行政处罚的概念、种类和特征
概念: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①行政处罚的主题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
②行政处罚是针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制裁;
③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
2、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的规定设定的,具有行政处罚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的制裁。
种类: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 3、计划生育罚款的概念
&&& 概念:计划生育罚款是指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根据《行政处罚法》有关授权的规定设定的,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强迫违反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法损害或者剥夺行为人某些财产权的一种处罚。
&&& 4、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主体
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新疆维吾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主体可分为两种:
①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 (三)社会抚养费和罚款的区别
&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区别:
&&& 1、性质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罚款则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
&&& 2、程序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征收程序进行;罚款则应按《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3、主体不同。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主题是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罚款的征收主体是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 4、客体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客体是公民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生育行为;而罚款的征收客体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各种行为;
5、对象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对象是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生育子女的公民;而罚款的征收对象是违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6、时效不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受《行政处罚法》关于追究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两年时效期的限制。但罚款这项行政处罚行为受两年时效期的限制。
三、认真学习违法生育案件证据的相关知识,切实规范调查取证工作
&通过调查取证全面收集违法生育行为相关证据,确保违法生育案件证据全面、合法、确凿,是整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中最关键的一个重要环节。调查收集的违法生育案件证据是否全面、合法、确凿,是否能够证明违法生育当事人的违法生育事实,是决定征收主体能否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决定性因素。同时,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这项行政执法工作中,如果征收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当事人不服《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该违法生育案件就进入司法程序,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就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有关合法具体行政行为的标准来进行审查。因此,认真学习违法生育案件证据的相关知识,切实规范调查取证工作,确保违法生育案件证据全面、合法、确凿十分重要。
&&& 1、违法生育行为证据的概念
违法生育行为的证据是指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经过调查取证所收集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事实的各种材料。
&&& 2、违法生育行为证据的种类:
(1)书证。即以语言文字、图形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行为的证据,是行政诉讼最主要的证据形式。如调查笔;医院产科出具的疾病证明书;医院医务科出具的关于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本医院生育孩子的证明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违法生育当事人家庭户籍证明书;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中心档案室存档的能够证明违法生育当事人再婚前所生子女数的离婚案调解书、判决书、离婚登记申请表以及离婚登记审查表等与违法生育事实有关的文字材料。
(2)物证。是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在违法生育当事人住处发现的产后妇女食用的保健药品,婴儿用品,婴儿衣物以及婴儿尿布等物品。物证的优点在于其客观性、真实性;其不足在于,通常总是间接证据需要与鉴定结论或其他证据相互佐证。
(3)视听材料。视听材料是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从物证中分化独立出来的证据形式,是通过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并可通过上述过程的逆过程再现和回放,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对违法生育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或者了解违法生育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的言辞陈述进行的录音、摄影等视听材料。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辞陈述。如农村接生员关于违法生育当事人生育行为的言辞陈述或者违法生育当事人生育时在场的,了解生育事实真实情况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所作的言辞陈述。证人举证是其法定义务,但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此外,由于证人证言是主观意识的外化,难免掺杂个人的好恶而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在运用时需要仔细辨别。
(5)当事人陈述。是指本案当事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真实情况所作的言辞陈述。如违法生育当事人在接到《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之后,根据法律规定实施自己申辩和陈述的权利所进行的申辩、陈述。由于当事人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客观上决定了其可能有意无意地作有利于已而违背案件真实情况的表述,故对这类证据的可信度必须结合其他证据佐证。
(6)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如进行亲子鉴定或者其他与违法生育事实有关的物体上进行鉴定之后作出的鉴定结论。
3、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承担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是由被告承担的,这包括两方面的涵义:
(1)被告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应付的举证义务;
(2)被告未能适当履行或拒绝履行其举证义务,人民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责令被告限期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4、违法生育案件证据的收集
由于在行政诉讼中,被告既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同时《行政诉讼法》第33条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因此,违法生育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在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也就是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之前完成。
四、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努力实现征收工作规范化
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立案。通过信访、监督检查或者其他途径发现违法生育行为后,具体办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写明案由、案源、简要案情、立案建议等内容,最后征收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批;
2、表明身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时,必须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自己的身份;
3、调查取证。当事人配合取证工作的,要作调查笔录,并让当事人签字按手印;同时,从其它方面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全面收集违法生育行为有关的证据资料。如果不能够收集证据资料原件的,让存档该证据资料原件的部门,在复印件上签署关于是否与原件相符的意见并加盖公章,保证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4、做出决定。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征收主体机关组织专门会议,依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执法人员所收集的证据资料以及违法生育案件的情节,本县(市)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当事人实际收入水平等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证据资料能够完全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的,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作出初步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2)证据资料不能够完全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的,决定继续开展调查取证,补充违法生育行为有关证据;
(3)证据资料不能够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行为,从其它方面也无法收集违法生育行为有关证据的,决定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 5、告知。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根据初步征收决定填写《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并通过《送达回证书》向当事人送达,向当事人告知作出征收决定的违法生育事实、理由、依据和征收数额,以及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6、作出最终决定。当事人申请陈述和申辩的,征收主体机关组织专门会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并整合分析实际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当事人进行申辩时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够推翻征收主体关于违法生育事实相关证据的,也不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低于征收主体所掌握的实际收入的,决定保留初步征收决定;
(2)当事人进行申辩时所提交的证据资料不能够推翻征收主体关于违法生育事实相关证据的,但是能够证明自己的实际收入低于征收主体所掌握的实际收入的,决定重新计算征收额度;
(3)当事人进行申辩时所提交的证据资料能够推翻征收主体关于违法生育事实相关证据的,决定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7、填写《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书应该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生育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孩次,当事人生育行为所触犯的条款、征收社会抚养费所依据的条款、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机关或代收机构名称和地址、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提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机关名称,征收机关名称及印章、做出决定的日期等内容;
8、送达。向当事人宣告《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之后,将《决定书》交付给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书上签名,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可以请村(居)民委员会或社区负责人、单位代表人到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书》上写明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将决定书留在当事人的住处即视为送达;
9、出具收据。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代收)机关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征收社会抚养费收据。
五、切实规范法律文书,努力提高办案质量
&&&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相关法律文书目录
1、征收社会抚养费卷宗
2、征收社会抚养费委托书
3、调查(询问)笔录
4、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5、政策外生育案件研究记录
6、拟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
7、送达回证
8、政策外生育案件当事人陈述申辩记录
9、征收社会抚养费审批表
10、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11、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
12、社会抚养费分期缴纳协议书(不予批准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通知书)
13、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申请书
14、征收社会抚养费结案报告
社会抚养费征收案卷要求一案一卷,以上1到10项为案卷固定项目,也是案件办理程序,不可缺省;第11至14项视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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