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镇城市户口在那里办理合作医疗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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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宁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肃宁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及河北省政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参照河北省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基本框架,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2013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方案如下:
一、目的意义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保障制度,是新时期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强广大农民互助共济意识,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落实科学发展观,减轻农民因病所承受的经济负担,缓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调节医疗供需矛盾和卫生资源的有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目标与原则
(一)目标
1.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以乡(镇)、村为单位均达100%,覆盖人口达到95%以上。
2.加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方便农民就医。加强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及村卫生室基础设施建设和标准化管理,不断加大医疗设备投入,优化用人机制和人才培养,理顺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县、乡医疗机构的整体功能,做到医疗网点合理布局,卫生资源有效利用,合理调节病人流向,公平合理的使用合作医疗基金,争取达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的目的。
(二)实施原则
1.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原则:农民以家庭为单位(以户口簿人数为准)自愿参加,实行个人筹资、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
2.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原则:本着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的原则,住院医药费用补偿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助及门诊医药费用补偿相结合,以住院补偿为主,资金合理调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3.坚持&方便就医、凭证就诊、补偿有据、竞争有序、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单位的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严格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组织与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县政府组织领导下实施,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为肃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为肃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发动、调度、协调、检查监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为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医疗救治、药品和收费的管理,分别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小组、医疗救治管理小组、药品和收费监督管理小组。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和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为业务经办机构,按照本方案规定,具体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县内乡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即报处&,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完善出院即报,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完善一体化管理,逐步推行微机化管理,方便参合农民门诊就医,乡镇卫生院负责辖区内的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
四、参加对象及权利义务
(一)参加对象
凡我县农村居民均具备参合资格。参合对象以户为单位,其家庭户口成员必须全员参加。
(二)权利
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按照规定的补偿范围及比例,享受医药费用补偿;对医疗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收费进行监督。
(三)义务
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按规定时限如数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个人筹资部分。参加期限一年,中途不得加入和退出。
五、基金筹集
(一)筹资渠道
中央财政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人均补助280元,农民个人筹资60元。
(二)筹资方式
1.个人缴费部分,由乡镇政府、村委会负责按户筹集,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然后以乡镇为单位统一划入县财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农民个人缴费后,于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按规定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
2.农村特困户、五保户参加合作医疗个人缴费资金,由民政部门解决。
3.农村独生子女、双女家庭个人缴纳部分由县财政按10%给予补助,计生部门负责解决。
4.县政府补助资金在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到位后,按参合农民人数和补助标准计算,由县财政一次性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
六、基金分配与费用补偿
(一)分配
为体现大病统筹,互助共济精神,缓解因病致贫、返贫问题,依照&重点补偿大病,兼顾门诊费用&的原则,合理分配合作医疗基金。门诊统筹基金按每人50元提取;风险基金保持当年新农合基金总额的10%;按每人16元提取一般诊疗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门诊服务的补助;剩余部分为大病统筹基金。
(二)基金的使用及补偿方案
1.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按50元提取,设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在所辖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门诊费用的补偿,年内个人封顶线为60元,家庭成员可以共用。
2.大病统筹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大病住院补偿及县内定点医院孕产妇平顺产补助和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的医药费补助。
(1)定点医院住院医药费用补偿标准为: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5%;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80%;在市级(县外本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为1500元,报销比例为65%;省级及本市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为55%。同一患者年内多次住院,每次都扣除起付线金额。
(2)计划内孕产妇在县内定点医院顺产分娩实行定额补助,每例补助300元(病理性剖腹产按住院疾病报销)。
(3)特殊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助
&&& 特殊慢性病病种包括: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偿)、恶性肿瘤放化疗期、白血病、红斑狼疮、精神分裂症、器官移植术后使用抗排异免疫调节剂、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肾小球肾炎、尿毒症肾透析、强直性脊柱炎、风心病(术后三年含手术当年)、心肌梗塞(术后三年含手术当年)、血友病、癫痫、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等15种。
特殊病种需由个人填写书面申请并于2013年3月底以前交新农合经办机构,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鉴定小组鉴定出具出具诊断证明,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认,由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注册。特殊病种病人凭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的门诊病历、处方和收费凭证、费用清单报销医疗费用。
(4)新生儿父母已参加合作医疗,当年出生的新生儿患病后住院费用补偿
新生儿出生时不在缴费时限内,其父母双方都已参加新农合,随其父母享受新农合待遇,发生的住院费用按照准生证核准所在地与其父母其中一人合并计算补偿费用。新生儿免缴当年参合费用,不统计为当年参合人数,各级财政不追加补助资金。
(5)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偿
对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医疗救治,按省卫生厅下发的实施方案执行。
3.封顶线每人每年10万元。封顶线全年累计计算,包括住院补偿、特殊病种大额门诊补偿、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一般门诊统筹补偿和大病二次补偿。
& &(三)基金调控
1.门诊统筹基金:每人按50元提取,设立门诊统筹基金,用不完者转入大病统筹基金。
2.大病统筹基金:为了使大病统筹基金充分有效使用,保证参合农民住院最大程度受益,年底统筹基金结余超过15%或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超过25%时,对当年获得住院补偿的参合农民进行二次补偿,具体的二次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四)补偿办法
1.门诊费用补偿
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按符合规定的医药费用金额村级按45%、乡级按40%予以补偿,年度内个人封顶线为60元,截止到2013年12月20日,家庭成员可以共用,补偿金额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
2.住院费用补偿
按照河北省卫生厅下发的《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试行)》(冀卫农基字[2007]34号,以下简称《规定》)执行。
(1)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院和转诊医院住院发生的诊疗费用,除《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和限价补偿的项目外,均依据《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药品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及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2)不予补偿的范围
①服务项目
&1&挂号费(包括特需门诊、专家门诊挂号费),门诊、住院病历工本费;
&2&出诊费,自请会诊、外请专家手术费,点名手术费,检查、治疗、手术加快费,特需医疗服务费,陪护费,包床费,护工费,高价病床费(超出最低床位费的费用),家庭病床费;
&3&就医、转诊交通费,救护车费;
&4&伙食(营养)费,生活用品费,洗理费,煎药费,取暖费,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等;
&5&输血费(包括全血、成分血和血液制品);
&6&《河北省医疗服务项目规范及服务价格(试行)》范围外的诊疗项目(包括新项目、新技术、新器械、新材料等);
&7&医疗机构开展的未经物价和卫生部门审核批准的诊疗项目。
②非疾病诊疗项目
&1&各种健美、美容、美发、美体、减肥、增胖、增高等;
&2&非功能性整容、矫形等;
&3&镶牙(包括种植牙)、洁齿、牙齿畸形矫治及其并发症;
&4&装配义眼、假发、假肢等;
&5&验光配镜(包括隐行眼镜)等;
③预防保健项目
&1&预防接种、预防用药、预防注射、疾病普查普治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2&妇女、儿童保健及其并发症的诊疗费用;
&3&婚前检查、妊娠遗传病诊断;
&4&保健按摩、足疗、水疗、体疗、食疗、气功医疗等;
&5&利用新农合大病统筹基金进行的各种健康体检(包括出国、出境健康体检),医疗咨询(包括健康咨询、心理咨询)等;
&6&有专项经费支持的各种疾病防治项目,如结核病防治、爱滋病防治、血吸虫防治、地方病防治等;
&7&国家免费治疗的疾病项目,减免费用的治疗项目减免费用部分。(例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
④保健、康复器械及用品
自用保健、康复的各种按摩、磁疗、检查、化验、治疗的器械和用品,包括助听器、矫形器、牵引器、拐杖、轮椅、按摩器、磁疗用品、护背、护腰、护腕、护膝、血压测量仪、血糖检测仪等。
⑤治疗项目
&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2&视力矫正术、康复医疗等;
&3&音乐疗法(精神疾病患者除外)、保健性营养疗法、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
&4&性功能障碍、男女不孕不育症诊治、非病理性终止妊娠、非病理性剖腹产等;
&5&计划生育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诊疗费用。
⑥不予补偿的情形
&1&工(公)伤,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刑事肇事,酗酒、吸毒、服毒、戒烟、戒毒、自伤、自残、自杀及医疗事故等。
&2&计划外生育(包括自然和病理分娩)。
&3&出国和赴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4&各种医疗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工伤、伤残鉴定,计划生育病残儿鉴定等。
⑦不予补偿的医疗服务项目
按照《规定》执行。
⑧不予补偿的药品费用
《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卫生部印发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目录的通知》(卫医发[号)规定的药品名称以外的药品费用;《药物目录》中所列药品,有国内生产的药品而使用进口药品的费用。
(3)限价补偿项目
①按照《规定》执行。设有最高补偿限价的诊疗项目。未超过和低于项目限价的诊疗费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补偿;超过限价的费用由就医的参合农民自理。
②一次性物品补偿规定
予以补偿的一次性物品和不予补偿的一次性物品,按照《规定》执行。
予以报销的一次性物品单件(个、支、套等)价格低于30元(含30元)的低值易耗一次性物品,按实际价格计入补偿费用;单件(个、支、套等)价格超过30元的一次性物品,按价格的75%计入可补偿费用,最高计入费用为5000元。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农合以参合农村居民实际支付部分为基数,按照补偿方案给予补偿:
①接受的医疗服务有专项资金补助的;
②接受的医疗服务有医疗机构减免费用的。
(5)肾衰竭、恶性肿瘤患者需多次住院进行透析、放化疗的年度内只扣一次起伏线,报销时必须提供相关票据(收据)、诊疗证明、费用清单。
(6)《国家基本药品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部分)》的药品,补偿比提高5个百分点。
(7)县内定点医院非病理性剖腹产按顺产补助标准执行,县外不予补助。
(8)年内如国家及河北省有政策性变更,另行调整。
3.慢性病大额门诊费用补偿
慢性病患者年度内凭乡级以上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具的由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微机打印门诊收据,附处方及检查治疗报告单、门诊费用清单到县合管办予以补偿,年度内起付线100元,报销比例70%,报销最高限额1500元。
尿毒症肾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白血病、重症精神病等与疾病相关的补偿范围内门诊费用比照住院病人补偿办法给予补偿,年内合计补偿封顶10万元。
4.计划内孕产妇县内定点医院顺产费用补助
每例补助300元,出院时持有效的准生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住院收据、费用清单和诊疗证明到就医医院&即报处&领取。
(五)参合农民的就医及转诊规定
1.门诊就医。
(1)参合农民门诊就医时,持《合作医疗证》在县内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否则就医不予报销。
(2)参合农民应自觉遵守新农合的各项规定,不得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清单、处方等。
(3)参合农民持合作医疗证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做好门诊登记,使用新农合专用处方,应补偿金额由医疗机构为就诊病人垫付,剩余部分由患者自付。
2.县内住院。患者因病需住院,可在全县定点医院中自由选择。住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办理住院手续,定点医院当天把住院患者基本情况录入微机信息管理系统。
3.县外住院。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员因病需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选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并且能提供当地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收据,以及电脑打印的医药费用清单和收费票据,方可报销。
4.转诊规定。转县外治疗的患者,经县级定点医院主治医师和主管副院长或县医院专家组成员签署转院意见,并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批登记,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用。急(危、重)症患者可先就诊抢救,住院5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登记,否则不予报销。外出打工人员因病住院,5日之内通知县合管办登记,出院后带住院病历、财政部门监制的全额住院收费票据、诊断证明、费用清单和打工单位证明信、在外居住人员出具居住地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或子女单位证明信到合管办报销。
(六)报销程序
1.门诊报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门诊就医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规定直接报销。定点医疗机构为门诊就医患者开具《新农合专用处方》,按要求填写《新农合门诊登记本》、《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表》和《合作医疗证》。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20日以前,将《新农合专用处方》、《门诊费用清单》、《新农合门诊补偿登记表》汇总后,持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到乡镇卫生院办理补偿手续,乡镇卫生院审核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后连同本院门诊报销资料一并填写门诊补偿汇总表,报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审批,将补偿金拨付到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报免金额逐步实行总额预付制度,降低次均费用,逐步合理的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使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
2.县内住院:住院患者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户口薄、全额收费票据、诊疗证明和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在定点医院报销。
定点医院负责对报销项目进行审核,每月按规定日期将本月报销情况汇总,报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办公室审核无误后报财政局复审后,将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拨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的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3.县外住院:出院30日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财政部门监制的住院收费票据、诊疗证明、医药费用总清单、完整的住院病历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
4.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人员出院时,持《合作医疗证》、准生证、户口薄、收费票据和诊疗证明在就医医院即时办理定额补助手续。
5.对加入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住院,需要到保险部门理赔的,要持《合作医疗证》、户口薄、诊疗证明、参加商业保险的证明资料和医院收费票据原件和复印件,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审核、报销手续。
七、跨年度补偿
连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跨年度住院的,出院补偿时,起付线、补偿比按当年度标准执行。
八、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管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在中国农业银行肃宁县支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严格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办法》执行,做到&银行管钱不管帐,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管帐不管钱,实现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补偿医药费用,报财政部门复核,开具申请支付凭证,提交开户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直接将资金转入定点医疗机构的银行帐户。
(二)监督制度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监督工作,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实施。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实行民主监督,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财会制度,依据《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设置科目,日清月结、每月报表,每季度开展一次自查,年底编制预决算表,分别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监督委员会审核、备案。
3.坚持公示制度,实行两线三级公示方式,将基金的筹集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每季度公布一次;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在院务公开栏中每季度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4.县审计部门要将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每年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并通报审计结果。
5.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要对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不定期抽样审查,半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分析评估,对处方、病历、收费单据、报销手续等全面审核。
(三)卫生服务机构的管理与监督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与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相应的服务协议,降低医疗费用,增加补偿比,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2.全县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要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医疗质量和综合服务能力,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群众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
3.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严格掌握治疗原则,认真执行&基本用药目录&,《目录》药品使用率乡镇级医疗机构要达到95%以上,县级医疗机构要达到90%以上,大型医疗器械检查阳性率要达到75%以上,认真落实服务协议内容,做到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保障参合农民的利益。
4.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公开药品价格和各种医疗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乱收费现象发生。
5.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使用统一复式专用处方、专用票据、表册,认真做好登记、统计汇总报表工作,及时整理、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及时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6.县、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召开由患者、家属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座谈会,深入基层,走访群众,听取各方面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医疗卫生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顺利开展。
7.严明奖惩。对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信息管理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与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及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健全完善信息网络系统,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参合人员信息录入,并将录入情况传输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对县内定点医院实行24小时动态管理。
九、本方案由肃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方案于2013年1月1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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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体: 】【】【】【】我是外地的去年把户口般到当地,但是户口般来后才知道晚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办不上了,而我现在快要生宝..._百度知道
我是外地的去年把户口般到当地,但是户口般来后才知道晚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办不上了,而我现在快要生宝...
而我现在快要生宝宝了,新农村合作医疗办不上了,但是户口般来后才知道晚了我是外地的去年把户口般到当地,请问我生宝宝时可不可以用我丈夫的或别人的新农村合作医疗呢
我有更好的答案
本人是不能使用别人的新农村合作医疗的。但是,因为这个是专人专用的,在生活当中也有例外,这个例外纯属不符合政策的行为根据政策规定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理
一、参合对象与办法
1、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对象为户籍在本镇的农业人口。
2、运行启动日前未履行个人出资义务的村民,不得享受该参合年度合作医疗权3、运行启动后中途不办理参合和退出手续。
二、办理程序
1、本人申请并积极缴纳合作医疗款。
2、村委会审核并向镇合管站提交筹资花名册、筹资票据。
3、镇合疗办复查,审核合疗筹资表,向县合疗中心提出申请签证。
4、县合疗经办中心审核无误后,办理签证、盖章、登录,确认。
三、参合人员住院补偿兑付程序
参合人员→定点医院住院→出院→携带住院补偿所需证明材料→镇政府政务中心合管办补偿监审员审核→电脑打出补偿表并打印合作医疗证→出纳兑付。
四、所需材料
(一)办理住院补偿应提供以下资料:
1、住院病人身份证...
可以用你丈夫的,农村合作医疗只允许本人使用,不可借用他人的,如果你使用别人的,请问你宝宝出生时注明母亲的姓名,那就是别人的名字,下一步是无法办理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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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在农村的城镇户口人员怎么办合作医疗证_百度知道
在农村的城镇户口人员怎么办合作医疗证
不行,城镇户口只能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只针对农村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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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广丰县人民政府>的通知
发布单位:
生成时间:
公开方式:
索 取 号:
公开时限:
嵩府发〔2006〕25号
关于转发《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度)&的通知》的通知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促进农村发展。根据上级精神,现将《广丰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2007年度)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务必按照通知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做好2007年度新农合工作。
2006年11月29日
主题词:卫生工作&&&&&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 通 知&&&&&&&&&&&&&&&&&&&
抄报:县农医局&&&&&&&&&&&&&&&&&&&&&&&&&&&&&&&&&&&&&&&&&&&&
嵩峰乡党政办公室&&&&&&&&&&&&&&&&&&&& 2006年11月29日印发&&&&&&&&&&&&&&&&
广府发[2006]17号
&&&&&&&&&&&&&&&&&&&&&&&&&&&&&&&&&&&&& &&&&&&&&&&&&&&&&&&&&
广丰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
实施办法(2007年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2007年度)》已经县
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广丰县人民政府
&&&&&&&&&&&&&&&&&&&&&&&&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办法
(2007年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建立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和农民医疗保障体系,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暂行)》(赣府厅发[2004]20号)的通知等上级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二条&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目的是缓解农民因患大病、重病而出现的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第三条&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筹措应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民经济承受能力和医疗费用需要相适应。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四条&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迫命令,实行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农民自愿参加农村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严禁违背农民的意愿为农民代交、垫交自缴资金。
第五条&科学管理,强化监督。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可操作性政策,健全组织机构,加强资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强化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让农民真正受益。
第六条&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标语等大众传媒,广泛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目的和意义,使党和政府的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第七条&加强领导,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并不断加以完善。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县里成立“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由县长担任主任,分管副县长担任常务副主任,卫生局长、财政局长担任副主任,县委办、县政府办、县农业局、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县物价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县委宣传部、县人劳局、县教育局、县计生委、县扶贫办、县药监局、县残联、县城市信用社等部门负责人,农民代表2人担任成员。下设广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局(简称广丰县农医局),为副科级全额拔款事业单位,为县卫生局的下设二级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作人员由财务、审计、计算机、医学等专业人员组成,人员在全额拔款单位和卫生系统内调剂。其人员和办公经费(按全县农业人口人均不少于0.5元的标准核算)由县财政单独列入预算。
县农医局的职责:
一、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施方案、管理制度及办法,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对乡(镇、街道)农医所的指导;
四、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检查和大额医疗费用的审核;
六、定期向县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告合作医疗运行情况;
七、对合作医疗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八、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息管理,按规定及时准确填写各种统计报表并上报。
第九条&各乡(镇、街道)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主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管委会下设具体经办机构,称为“某某乡(镇、街道)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所,”简称为“某某乡(镇、街道)农医所”。乡(镇、街道)农医所原则上为股级全额拔款单位,负责人由乡(镇、街道)分管乡(镇、街道)长兼任,实行“条块结合,双重管理”的模式,即行政上由乡(镇、街道)政府领导,业务上接受农医局的指导、管理、监督和考核。配备2至3名专职人员(乡镇农业人口在3万以下的配2名,乡镇农业人口在3万〈含3万〉以上的配3名);在乡镇公职人员中调剂,应为财会、卫生、计算机专业人员。其它工作人员由卫生院、财政所、民政所等部门派人兼任,但要保持相对稳定。办公地点设在乡(镇、街道)政府,其人员和办公经费(按本乡(镇、街道)农业人口人均1元/年的标准核算)列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医所要配备专用电话等办公设施(打印机、计算机已由省里统一配置)。
乡(镇、街道)农医所职责:
一、协助乡(镇、街道)政府收缴参合农民自缴资金;
二、审核农民参合资格,发放合作医疗证,建立和管理参合农民合作医疗档案;负责相关医药费用补助的审核、报销,资料的收集、整理和移交以及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
三、做好合作医疗的宣传和公示工作;
四、协助县农医局做好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
五、负责参合农民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的审核,并送农医局复审;
六、负责参合农民家庭帐户的管理工作;
七、定期向乡(镇、街道)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合作医疗的运行情况;
八、负责合作医疗信息管理和上报;
九、处理日常事务工作,完成上级领导和部门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合作医疗手续办理
第十条&农民参加合作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凡有我县农村户口的农民均可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享有农村合作医疗的权利和义务,非农业人口不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权利:
1、定点医疗机构或转诊医疗机构的选择权,医疗费用的知情权,医德医风的监督权;
2、按补偿办法享受医疗费用补助;
3、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监督权,包括基金使用和医疗费用补偿情况的监督权。
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义务;
1、遵守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及有关管理规定;
2、按时缴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3、配合定点医疗机构的诊疗服务和有关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应积极按时按标准交纳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必须以户为单位全户参加,家庭户的划分按户口簿。超过参加合作医疗规定截止日期,除出生的婴儿,在交纳政府补助资金和参合个人应交资金后,可享受参合农民同等待遇外,不再接纳要求参加本年度合作医疗的农民。60周岁以上与子女分家的农户必须列入其有承受能力的子女家庭户内。未全户参加的农户,未参加的对象住院后不予补办交纳基金手续,不能享受医疗费用补助待遇;已参加的对象因住院需享受补助待遇者,在按第三十一条规定处理后,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以村(居)为单位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进行造册,并以户为单位按名册人数收取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各村(居)要在将名册和合作医疗基金上交到乡(镇、街道)农医所的同时,要以村小组为单位,张榜上墙公布。
乡(镇、街道)农医所收集全乡(镇、街道)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名册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后,统一办理《农村合作医疗证》。
第四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十三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要严格实行农民个人自愿缴费、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和社会多方筹资的机制。
第十四条&农村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缴交10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这部分资金由乡(镇、街道)政府组织收缴,通过乡镇财政所基金收入过渡户,及时缴入县财政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收取基金时必须开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农民家庭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经核实,确因生活困难交不起参合经费的,可由民政部门确定对象,从医疗救助经费中予以资助。
根据赣献血办字[2006]1号、赣献血办字[2006]3号文件精神,凡是无偿献血200ml的农民,凭个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可免交本人次年全年的参合自缴经费,凡是无偿献血400ml以上的农民,凭个人《身份证》、《无偿献血证》可免交本人和直系亲属次年全年的参合自缴经费,相关手续按上级有关部门具体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
一、中央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20元;
二、省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14元;
三、市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四、县财政按参合农民数每人每年补助3元;
五、参合农民自缴每人每年10元。
第十六条 &积极鼓励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给予支持。&&&&&& &&&&&&&&&&&&&&&&&&&&&
第五章&&& 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
第十七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封闭运行、收支两条线和专户管理,所有合作医疗基金收入全部纳入银行专户。使用基金时实行“双印鉴”制度,即同时加盖县财政局和县农医局的财务专用章。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必须按专款专用、以收定支、保障适度、略有结余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对乡(镇、街道)农医所实行支出备用金制度,即县农医局根据各乡镇的月支出补偿经费总额拔付备用金,以便于参合农民能及时得到合作医疗经费补偿。
第十八条&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分配。将筹集到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成三块:一块为家庭帐户医疗基金;一块为大病住院医疗基金;一块为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
一、家庭帐户医疗基金以户为单位,按每人每年5元计算,作为年度内该户的门诊医疗费用包干补助,列入家庭帐户。家庭帐户基金由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全体家庭成员共同使用,每户每年报销额不得超过家庭帐户总金额,年度节余可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抵缴下年度个人应缴费用;年度超支一律自负。
1、家庭帐户医疗基金只限在本县定点医疗机构中使用,不能跨越范围使用。
2、定点村卫生所、乡(镇、街道)卫生院接诊时,必须在《农村合作医疗证》上认真记录医疗支出情况,并在处方上注明,再凭处方报帐联到乡(镇、街道)农医所报帐;超过家庭帐户基金的部分应收取现金。
3、乡(镇、街道)农医所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报帐联和汇总表到县农医局办理报帐手续。县农医局和乡(镇、街道)农医所应及时将报帐款付给定点医疗机构。
4、各乡(镇)农医所必须建立参合农民家庭门诊台帐(以户为单位);台帐的项目包括住址、家庭成员姓名、缴费时间及缴费总额,每次门诊报销时均应及时填写具体报销金额及节余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核减;若门诊金额超过节余金额,其超出部分由病人承担。
二、参合农民大病住院医疗基金是除参合农民家庭帐户医疗基金和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外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用于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大病住院费用、特殊病种门诊费用补助。
1、补助办法:每次住院费用额度在扣除起付线基数后,由大病住院医疗基金按一定的比例报销医疗费。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医疗费的起付标准为100元,在县级住院的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为300元。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600元,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跨年度住院且前后两个年度均参加合作医疗的,以住院时间为准划入相应年度按补偿标准予以补助。跨年度住院但后一个年度没有参加合作医疗的,后一年度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住院费实行限时结报制度,出院一个月内可随时办理结算补助,超过一个月视为放弃补助。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
乡镇级卫生院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60%;
县级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50%;
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可报费用的35%。
(2)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可报费用的25%。
(非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有住院项目资格的医疗机构)。
参合农民人均年度内住院补偿实际金额最高封顶线为15000元。
2、病人在乡(镇、街道)卫生院住院治疗的,须持有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及户口簿办理入院手续;病人需在县外住院治疗的,必须先到县农医局办理转诊登记表,急诊、危重病人需转院治疗,及在外务工、探亲、访友的参合农民发生危、急病需住院治疗,要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乡(镇、街道)农医所或县农医局登记,并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时补办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报销住院医药费用。
3、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在住院治疗时需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见原《办法》附件之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由个人先付费用的30%后再按比例补偿。住院分娩凭发票平产补偿160元,手术产、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按住院补偿,补偿金额低于260元的按260元补偿。
4、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对象患恶性肿瘤、慢性肾衰、脑卒中后遗症、精神分裂症、再生障碍性贫血五种特殊病种,需长年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用药(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经县农医局批准,可由个人申请,凭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疾病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历、收费发票及相关材料,按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标准给予补助。年度内住院补助已达到封顶线的不再给予补助。
三、农村合作医疗风险金是合作医疗的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的合作医疗基金临时周转困难。风险基金的管理按《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县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赣财社[号文)执行。
第十九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患病住院时一律先垫付医疗费,出院后凭发票、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清单、身份证明、合作医疗证等材料报销医药费用;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住院治疗,住院费在2000元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农医所审核后直接支付补助。住院费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农医所在报销审批表填好相应栏目后报县农医局审核,再由乡(镇、街道)农医所按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核算、支付补助。参合农民在县级和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由定点医疗机构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垫付补助的金额。在县外非定点医院住院治疗,住院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内,由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医所负责对其发生的医药费用进行审核,按规定标准支付补助;住院医药费用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对住院资金有疑问的由乡(镇、街道)农医所送县农医局审核,再由乡(镇、街道)农医所按规定标准在7个工作日内核算、支付补助。
各级经办机构及各定点医疗机构在审核过程中一定要严格把关,认真按照规定予以审核、审批。若发现徇私舞弊、错核的,将按错核数1:1予以处罚。
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农医局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农医局应与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第六章&&& 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条&为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县农医局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有关农村合作医疗项目、服务范围及支付标准、费用结算、审核、医疗费用控制等内容的合同。
第二十一条&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定点管理。由医疗机构申请,符合条件的与县农医局签订服务合同,并经县卫生局审查认定后,发给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并向社会公布。定点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并要逐步达到江西省农村卫生机构建设标准。
第二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治疗、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转诊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等的规定,严格执行诊疗技术规范,不得乱开药,不乱开大处方,不滥用大型检查、随意放宽入院标准。在对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凡需使用超出《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的药品、拟选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并填写告知单。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须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若目录外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在15%以内,且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其费用由患者支付;若未填写“告知单”或患者及家属未签字同意,其费用则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治医生承担。“告知单”应附在“审核报销资料”内。
凡目录外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的部分,除因病情需要,经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科主任及业务院长签字,县农医局批准者其费用由患者支付外,其余均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治医生承担,并将其费用退回给患者。县卫生局及农医局每2-3个月要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检查,对住院参合农民目录外用药总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对农村合作医疗对象诊疗后,应当提供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疾病证明书等有关材料。定点医疗机构不得为他人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等资料。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农民群众治病的需要,积极引导农民合理就医。完善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公示合作医疗基本用药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第二十五条 &&参合农民在县内任何一家取得住院项目定点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提倡县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到县农医局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急、危病人需转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在外务工、探亲、访友的参合农民发生危、重病情需住院治疗的,需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乡(镇、街道)农医所或县农医局作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就诊医院登记,并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时补办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报销住院医药费用。
第二十六条&&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见原《办法》附件。
第七章&&&&&&& 监督管理
&& 第二十七条&县里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县人大副主任担任主任,县委办主任、县政府办主任担任副主任,成员由人大、政协相应专委会、县监察局、县审计局、县财政局、县物价局、县卫生局相关领导及农民代表2人组成。负责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检查和监督;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情况;定期听取审计部门对合作医疗基金审计情况汇报;进行合作医疗专项调研。
第二十八条&县、乡(镇、街道)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的医疗费用的检查与审核,定期、不定期查询病案、医嘱、收费清单和处方,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全部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
第二十九条&县农医局每半年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委会、监委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布,保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切实落实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在门诊或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将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及在本院住院补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县农医局每月要向乡(镇)农医所提供参合农民(按户口地址)住院补偿有关资料;各乡(镇)农医所均应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设置固定的公示栏,每月将本乡(镇)上月获得住院补偿人员的补偿情况予以公示;参合农民在外乡(镇)住院补偿的,由接诊的卫生院负责向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反馈补偿资料;各村委会每月要将上月本行政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获得住院补偿人员的补偿情况予以公示;各公示栏均应公布县、乡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实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年度审计制度,县审计局要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年度审计。
第三十一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规范自己的就医、报帐行为,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报销时,发现有其他家庭成员未参加合作医疗的,该户已参合人员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要在该户为未参合人员每人补交50元后,才能享受报销补偿,而补交人员当年不能享受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补偿。同时对乡(镇、街道)处以罚款,罚款按未全户参合人数每人100元收取。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合作医疗承办机构追回己经报销的医疗费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本年度农村合作医疗待遇。
(一)将《合作医疗证》转借他人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报销医药费用的;
(三)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历资料等弄虚作假的;
(四)有违反本办法其他行为的。
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卫生局责令改正,并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政策,损害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的;
(二)不严格执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与患者或患者家属串通,采取各种非法手段,套取合作医疗基金的;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五)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用药和检查范围,未履行向参合农民患者或家属告知义务的;
(六)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的,由县卫生局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通报批评、取消定点资格或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加强领导
第三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列入年度目标管理。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农村合作医疗工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并进行定期考核。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县直各单位要配合挂钩乡(镇、街道)抓好新农合工作。
第三十四条&各乡(镇、街道)、村(居)领导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农村合作医疗。
第三十五条&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将要对在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今后,如上级有新的精神,本办法将作相应调整。本办法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07年元月1日起施行。
主题词:卫生工作&&&& 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办法&&&& 通&知
抄&报:省农医办
抄&送:市卫生局,县委、人大、政协、纪委、人武部,
县委各部门
广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股&&&&&&&&& 2006年11月24日印发
&&&&&&&&&&&&&&&&&&&&&&&&&&&&&&&&&&&&& &&&&共印120份
2007年广丰县新农合《实施办法》调整内容
一、对第四章第十四条内容作调整和补充:
1、原每人每年缴交15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调整为每人每年缴交10元。
2、补充内容:根据赣献血办字[2006]1号、赣献血办字[2006]3号文件精神,凡是无偿献血200ml的农民,凭《无偿献血证》可免交本人次年全年的参合自缴经费,凡是无偿献血400ml以上的农民,凭《无偿献血证》可免交本人和直系亲属次年全年的参合自缴经费,相关手续按上级有关部门具体方案执行。
二、对第五章的十七条作明确:
关于备用金制度,拨付对象在《实施办法》中规定为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各乡(镇、街道)农医所,而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实行对象为乡(镇、街道)农医所,必须一致。根据2006年实际操作情况,将《实施办法》中的对象“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作删除。
三、1、对第五章第十八条一作补充。增加对门诊台账的规定:各乡(镇、街道)农医所必须建立参合农民家庭门诊台帐(以户为单位);台帐的项目包括住址、家庭成员姓名、缴费时间及缴费总额,每次门诊报销时均应及时填写具体报销金额及节余金额,并在《合作医疗证》上核减;若门诊金额超过节余金额,其超出部分由病人承担。
2、对第五章第十八条二、1调整为: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和起付线作调整:
起付线 乡级 由180降至100元
&&&&&&&&&& 县级 由380降至300元
&&&&&&&&&& 县外 定点医疗机构由800降至600元
&&&&&&&&&&& 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补偿比 乡级 可报费用由55%增至60%
&&&&&&&&&& 县级 可报费用由45%增至50%
县外 定点医疗机构可报费用由30%增至35%
&&&&&&&&&&& 其他非定点医疗机构 可报费用为25%
(非定点医疗机构指: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获有住院项目资格的医疗机构)。
封顶线由13000元增至15000元
3、补充内容:⑴ 年内患同一种疾病多次住院只计算一次起付线,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⑵ 实行住院最低补偿额。参合农民住院可报费用达起付线后,农民的最低补偿额不少于30元,参合农民一年内多次住院,只能享受1次最低补偿待遇。
4、对第五章第十八条二、2调整为:
病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和身份证办理入院手续。
5、对第五章第十八条二、3调整为:
……由个人先付费用的25%变更为全省统一规定的30%
……手术产、产科并发症按住院补偿,补偿金额低于260元的按260元补偿。
6、对第五章第十八条二、4作调整:
根据上级相关精神,并结合实际进行分析、评定,对原《实施办法》中的四种门诊大病作扩充,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病种。
门诊大病就诊医疗机构,原办法规定“在县、乡(镇、街道)定点医疗机构及县内专科医院门诊治疗用药”拟变更为“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用药”(村级定点医疗机构除外)。
四、对第五章第十九条作调整:
1、住院费在3000元以内的,由乡(镇、街道)农医所审核后直接支付补助。住院费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农医所在报销审批表填好相应栏目后报县农医局审核,将3000元金额改为2000元。
2、对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参合农民,出院后既要商业保险赔付又要新农合补偿时,参合农民可将住院发票原件交商业保险公司履行赔付手续,农医局使用商业保险公司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公章的发票复印件和赔付清单原件对参合农民进行补偿。农医局应与各商业保险公司建立良好的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将发票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五、对第六章的二十二条内容作调整(按市里的统一要求):……医疗服务设施,要履行向患者告知义务,并填写告知单。使用《江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试行)》以外的药品费用须控制在药品总费用的15%以内,若目录外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在15%以内,且经患者或其家属签字同意使用,其费用由患者支付;若未填写“告知单”或患者及家属未签字同意,其费用则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治医生承担。“告知单”应附在“审核报销资料”内。
凡目录外药品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的部分,除因病情需要,在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由科主任及医院院长签字,并经县农医局批准后其费用由患者自付外,其余均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及经治医生承担,并将其费用退回给患者。县卫生局和农医局每2-3个月要对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一次检查,对住院参合农民目录外用药总费用占住院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给予通报及相应的经济处罚。
六、对第六章的二十五条内容作调整:
参合农民在县内任何一家取得住院项目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须到县农医局办理转诊登记手续;急、危病人需转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及外出打工、探亲、访友的参合农民发生危、重病情需住院治疗的,需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乡(镇、街道)农医所或县农医局作姓名、性别、年龄、病情、就诊医院登记,并在出院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时补办登记手续,逾期视为自动放弃,不予报销住院医药费用。
七、对第七章第二十九条,监委会主任及成员组成,据《管委会会议纪要》作相应调整。
将二十九条第二段变更为:切实落实公示制度。各定点医疗机构均应在门诊或住院部大厅醒目位置将服务承诺、医疗收费、药品价格、报销程序及在本院住院补偿情况及时予以公示;县农医局每月要向乡(镇、街道)农医所提供参合农民(按户口地址)住院补偿有关资料;各乡(镇、街道)农医所均应在乡(镇、街道)政府所在地设置固定的公示栏,每月将本乡(镇、街道)上月获得住院补偿人员的补偿情况予以公示;参合农民在外乡(镇、街道)住院补偿的,由接诊的卫生院负责向参合农民户口所在地的农医所反馈补偿资料;各村委会每月要将上月本行政村在各定点医疗机构获得住院补偿人员的补偿情况予以公示;各公示栏均应公布县、乡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及举报电话。
八、对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作调整:
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报销时,发现有其他家庭成员未参加合作医疗的,该户已参合人员所产生的医药费用,要在该户为未参合人员每人补交50元后,才能享受报销补偿,而补交人员当年不能享受新农合医药费用报销补偿。同时对乡(镇、街道)处以罚款,罚款按全户参合人数每人100元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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