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与提成算违反劳动合同法拖欠工资吗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是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律,决不是一般的部门条例。两法颁布实施多年,我国部分行政事业单位以及大多数的中小企业不签劳动合同、非法延长工作时间却不发加班工资、克扣拖欠工资的违法侵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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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国社区-人民网劳动法中怎么规定怎样才算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_百度知道
劳动法中怎么规定怎样才算是企业拖欠员工工资
相关规定如下: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三条“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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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有问题可继续追问,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至于拖欠的问题则是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作了解释。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而且一般未超过约定支付工资日期的30天。 该《规定》第十八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也是不算拖欠这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该法仅规定了工资的支付方式
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没有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就算拖欠。一个是没有按时在约定的时间发放,另一个是没有足额发放,两个有一个就算。
超过规定发工资的时间不发,或者其他员工的工资发了,而你的不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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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  近日,海口网以《无故拖欠工资拒交材料调查 海口一公司被罚1万元》、《海口:不签劳动合同 公司被责令赔付员工2倍工资》等为题,连续报道了海口市企业劳动用工存在的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和反响。那么,劳动监管部门对企业劳动用工是如何监管的呢?有哪些措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对此,记者采访了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相关负责人。
  该负责人介绍,去年通过监察执法,共立案查处违法用工单位267家,比2010年增长148%,法定期限内结案100%。共责令49家用人单位与1397名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为286名劳动者追发工资等待遇1364842元,责令用人单位退回收取劳动者押金522.85万元。
  目前,全市规模以上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比去年提高了1.63%,对拒不履行改正决定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18家;处罚标的额31.8万元,其中执行到账金额12万元。全市接待群众来电来访8351人次。通过日常巡查,共对134家违法用工单位进行了立案调查。由于在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检查工作中表现突出,被人社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三部委联合通报表扬。
  欠工资不买社保不签合同问题突出
  据了解,去年海口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共立案查处案件267宗。今年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案件184宗。
  从投诉内容来看,去年涉及拖欠工资案件77件,涉及未缴交社保案件39宗,涉及收取押金案件14宗,涉及双倍工资案件50宗等。今年上半年,涉及拖欠工资案件101宗,涉及未缴交社保19宗,涉及双倍工资案件48宗,涉及经济补偿案件24宗,涉及收取押金案件10宗等。
  该负责人表示,用人单位被投诉问题主要存在拖欠工资、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交社保、收取押金、拒不报送材料或不按要求报送材料等问题,涉及建筑、房地产、装修、餐饮等行业。原因主要是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不重视法律法规,忽视用工的合法诉求,劳动者法律意识有提高。
  严查企业违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目前,海口企业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都是劳资矛盾易发、多发,劳动保障监察实施有效监管难度较大的领域。这也要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要求。
  负责人表示,他们已规范投诉举报受理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电话,建立了举报投诉接待台长制度、支队领导轮流带班制度、首问责任制。同时始终坚持将宣传法律、服务企业、规范用工与查处违法相结合,切实做到检查一户、宣传一户、服务一户、规范一户。
  不过目前针对存在的问题,他们将继续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工作,以易生或多生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企业为检查重点,及时制订检查计划,以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为重点检查内容,严厉打击使用童工、恶意欠薪逃匿、强迫劳动等严重违法行为,保障侵害劳动者权益的严重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
  &我们加强日常巡查、书面审查、举报投诉专查和专项执法检查,督促企业依法规范用工。&该负责人称,加大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监察执法力度,进一步完善检查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不断增强预防和查处违法行为的能力,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责任编辑:]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人民日报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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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如何计算?加班工资和提成是否算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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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不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因此,2008年以来,关于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成了争议的焦点之一。本文针对这个问题,结合我中心的几十个生效判决,来做一个总结归纳
   我们先看一个案情简介
     日,黄某进入北京一家服装公司(下简称&服装公司&)机加车间工作。入职时,服装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直至一年后双方签订了期限自日至日的劳动合同。黄某认为,公司延期一年才与其签署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应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在这期间,黄某的月工资收入为税前6000多元。于是,黄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服装公司支付日至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76000元。
   劳动仲裁审理后认为,服装公司应以2008年7月至2009年6月期间,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即23000元。
黄某不服裁决,经过朋友介绍,来到我中心咨询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中心的首席顾问律师-张峰律师接待了他,并把会谈的内容经过张律师整理后,供大家分享,
   我们认为本案是一起关于双倍工资的典型案例,争议焦点在于服装公司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的差额如何确定
经过询问,我们了解到,黄某的工资发放的方式是下发,每月的5日发放上个自然月的全月工资,其中3000元通过银行卡发放,并以3000元的标准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和扣除了社保部分;另外3000元是通过现金签字的形式发放。签字的工资单由公司保存,个人没有;平时还有每月不等的奖金,加班工资,由银行卡形式发放。
结合本案的案情和代理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我们一起探讨一下:
   1. 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是按照税前应发工资还是税后实发工资
  法律根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法则,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成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受到的惩罚应当以劳动者正常出勤下的工资为准,也即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应发工资为准。由于应发工资和实发工资的差额部分,往往是扣除了个人所得税和社保,公积金个人承担的部分。而这部分应该属于工资的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是个人缴纳的,单位只是代扣代缴,在扣税之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不属于工资,社保和公积金同样是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个人缴纳后等以后个人退休后或者购房后可以支取该部分款项,属于个人财产。既然法律规定了&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那么就应该是按照税前的应发工资来支付。
    在2009年8月出台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28条的规定: 说明了应该按照应发工资来确定。
   在实践中,由于《劳动合同法》没有明确的直接规定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导致现在个仲裁委和法院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一般来讲,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案件中,用人单位往往没有给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等也没有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因此应发工资实际上就是实发工资.
  对于本案的情形,给劳动者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公积金;也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如何让劳动仲裁员和法官按照应发工资来作为计算依据呢?这里有个代理技巧.也就是在主张双倍工资的时候,除了在法庭的辩论阶段明确充分阐述应该按照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外,还有就是在陈述和举证阶段,直接说明双方的税前工资,除非法官一再询问实发工资外,不要主动去提及你的实发工资.而是用应发的税前工资来回答法官的询问.根据我们的经验,用人单位的律师往往是公司的法律顾问,不是做劳动法的专业律师,其经常抗辩的理由重点放在个人是否是公司的员工,或者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劳动者的方面,对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不是很敏感.因此我们可以采取模糊处理的方式来追求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的最大化,这个技巧在我们代理的案件中屡次成功.
  2. 加班费,奖金是否可以计算在内?
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基数应当以正常出勤的应发工资为准,因此加班费和奖金等一般不能作为计算的基数,否则对用人单位不公平.当然在一些案子中,如果设计辩论方案的得党的话,也是可以作为计算依据的.这个就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了.
  3.本案中的现金发放的部分是否可以计算在内
我们说无论是银行卡还是现金发放,都是劳动者的工资,都应该计算在内的.这个应该没有什么争议.但是实际中这部分在实际案子很难被计算在内,原因是劳动者无法证明现金发放的事实存在,而用人单位也往往否认现金发放工资的事实.因此在这里提醒劳动者,如果公司采用现金发放工资的方式,就存在今后举证的困难隐患,平时要尽量收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让公司开具个人收入证明等.以便于今后出现劳动争议的时候,能够举证证明.
总之,仲裁诉讼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在从份理解法律的同时,更多要熟悉法官和仲裁员的裁判尺度和审案习惯,做到知己知彼,才能不断地总结经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便最求其利益的最大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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