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债务纠纷间接导致他人死亡第三者伤残要负全责吗?

汇聚2000万达人的兴趣社区下载即送20张免费照片冲印
扫码下载App
温馨提示!由于新浪微博认证机制调整,您的新浪微博帐号绑定已过期,请重新绑定!&&|&&
LOFTER精选
网易考拉推荐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阅读(15303)|
用微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用易信&&“扫一扫”
将文章分享到朋友圈。
历史上的今天
在LOFTER的更多文章
loftPermalink:'',
id:'fks_',
blogTitle:'人民法院报:交通事故处理案例精选50例()',
blogAbstract:'\r\n& 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笔记之交通事故类 (截至)\r\n目录(共50例)(一)以未告知拒理赔,损失确定应赔偿(二)保险合同约定不明,精神损失获得理赔(三)无证驾车清运垃圾撞死人,村委会选人过失承担责任(四)一次车祸两人死伤,强制保险按比例分配(五)擅自出卖报废车辆引发事故也有责任(六)保险单上未签名,格式条款不免责(七)现场变动难定责,法院判决来确认(八)车主未买交强险 出了事故要担责(九)“二手车”保单事故后批改,保险人同意续保就应赔偿(十)丢失车牌不申报,发生事故需担责 \r\n(十一)无证驾驶出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十二)试车员驾驶未交付购车人的车辆肇事,汽车公司被判担责赔偿(十三)公司职员交通事故致残被解雇,法院调增残疾赔偿金',
blogTag:'',
blogUrl:'blog/static/',
isPublished:1,
istop:false,
modifyTime:6,
publishTime:6,
permalink:'blog/static/',
commentCount:0,
mainCommentCount:0,
recommendCount:0,
bsrk:-100,
publisherId:0,
recomBlogHome:false,
currentRecomBlog:false,
attachmentsFileIds:[],
groupInfo:{},
friendstatus:'none',
followstatus:'unFollow',
pubSucc:'',
visitorProvince:'',
visitorCity:'',
visitorNewUser:false,
postAddInfo:{},
mset:'000',
remindgoodnightblog:false,
isBlackVisitor:false,
isShowYodaoAd:false,
hostIntro:'',
hmcon:'0',
selfRecomBlogCount:'0',
lofter_single:''
{list a as x}
{if x.moveFrom=='wap'}
{elseif x.moveFrom=='iphone'}
{elseif x.moveFrom=='android'}
{elseif x.moveFrom=='mobile'}
${a.selfIntro|escape}{if great260}${suplement}{/if}
{list a as x}
推荐过这篇日志的人:
{list a as x}
{if !!b&&b.length>0}
他们还推荐了:
{list b as y}
转载记录:
{list d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list a as x}
{if x_index>4}{break}{/if}
${fn2(x.publishTime,'yyyy-MM-dd HH:mm:ss')}
{list a as x}
{if !!(blogDetail.preBlogPermalink)}
{if !!(blogDetail.nextBlogPermalink)}
{list a as x}
{if defined('newslist')&&newslist.length>0}
{list newslist as x}
{if x_index>7}{break}{/if}
{list a as x}
{var first_option =}
{list x.voteDetailList as voteToOption}
{if voteToOption==1}
{if first_option==false},{/if}&&“${b[voteToOption_index]}”&&
{if (x.role!="-1") },“我是${c[x.role]}”&&{/if}
&&&&&&&&${fn1(x.voteTime)}
{if x.userName==''}{/if}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list x.l as y}
{if defined('wl')}
{list wl as x}{/list}我的位置:
问题编号:2783765
对方逆行导致事故我要负全责吗
我是正常行驶对方骑自行车在机动车道逆向行驶我躲避不及导致事故,事后以报警,请问我要付全责吗?
问题补充:
我已经把她送医院也已经付医药费,现在她不肯出院,交警也处理不了我车子还扣在那,请问我该怎么办。是我全责吗?
提问者:江苏-常州交通事故浏览87次 17:34:48
无需注册、快速提问 全国专业在线律师快速为您解答!
共有 7 位律师回答该问题
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泰州)帮助网友:20202称赞:16从法律上讲,如果你没有违章的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全部责任,你可以拒绝揽责, 18:44:3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4346称赞:5你好,事故责任由交警部门进行认定。根据事故认定处理赔偿事宜。 19:21:2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9165称赞:16您好,具体责任由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予以确定 19:56:10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6852称赞:3责任无所谓的嘛,不会全责的
要求交警出事故认定,然后提车 08:49:29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3903称赞:1你好,具体的责任比例以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为准。 16:04:01满意答案咨询电话: (江苏-常州)帮助网友:1258称赞:3你好,交通事故首先由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承担,你们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对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对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有先行垫付的义务。你们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受害方可以根据事故认定书以肇事方和交强险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依法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给予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23:26:13满意答案 咨询电话:1367518**** (江苏-南京)帮助网友:3218称赞:0你好,根据你的描述你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交管部门无权扣押你的车辆 19:10:03
已帮助36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20人&已帮助24人&已帮助26人&已帮助32人&已帮助21人&已帮助21人&
已帮助52人&已帮助49人&已帮助50人&已帮助45人&已帮助57人&已帮助44人&已帮助45人&已帮助44人&
还没有华律网账号?
使用其他账号登录华律网:
相同经历,我也要问
扫微信,与律师对话
华律网致力于为用户提供健康和谐的网络交流平台
您投诉的是 的提问:
投诉类型:
无意义的回复
内容含广告
投诉说明:中国裁判文书网
&&/&&&&/&&&&/&&
黄照贵与李兆民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中法民一终字第7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负责人:杨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博华,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兆民。委托代理人:赵士伟,海南外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照贵。委托代理人:黎其伟,水务局公司职员。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兆民及原审被告黄照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交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15时40分,黄照贵驾驶琼AWXXXX号轿车在海口市三角池(海府路)路段变道时,撞上在前面骑电动车的李兆民,造成车损及李兆民受伤的交通事故。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NO:0000292),认定黄照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双方同意由黄照贵负责李兆民的全部医疗费,赔偿问题按照国家标准赔付。事故发生后,李兆民被送至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踝关节骨折并脱位,小腿多处裂伤。自日至12月8日,李兆民共计住院22天,期间行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关节复位术,出院医嘱建议术后2个月来院拆除拉力螺钉,拆除拉力螺钉前避免负重,门诊随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黄照贵支付。日,李兆民再次入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内外踝骨折并下胫腓关节分离术后(踝关节骨折),李兆民本次住院15天,期间行螺钉内固定物取出术,出院医嘱:1、功能锻炼,继续促进骨愈合治疗;2、继续拄拐负重;3、一个月后门诊复查,每次复查后预约下次复查时间,指导功能锻炼,康复治疗并决定何时去拐负重及取出内固定治疗。李兆民第二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李兆民自付5000元(住院押金,发票在黄照贵处),其余为黄照贵支付。日,李兆民第三次至海口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至6月21日出院,李兆民共计住院46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均由黄照贵支付,出院医嘱建议暂拄拐负重活动,一个月复查,半年内不能做激烈运动。李兆民另进行门诊检查及复查。在本案起诉前,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伤残等级)及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三期)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兆民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琼公平鉴(2013)医鉴字第15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兆民因车祸所致左腓骨下端骨折斜形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2、车祸同时造成左内踝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3、根据外内踝同时骨折,鉴定其休息期为180日,营养费为30日、护理期为60日。李兆民支付鉴定费1300元。经查,琼AWXXXX号轿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为122000元(医疗费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为100000元(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另根据保险条款约定,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另查,李兆民为农业家庭户口,但其自2000年1月至今租房居住在海口市美兰区银坡路XX号,并经营一家小理发店。李桃二系李兆民的父亲。原审中,李兆民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黄照贵向李兆民支付赔偿款元,赔偿项目及数额详列如下:1、医疗费7049.5元(已扣除黄照贵支付的部分);2、残疾赔偿金139965元(含被抚养人李桃二生活费14457元);3、误工费27864元;4、住院伙食费4150元;5、护理费9288元;6、营养费3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8、鉴定费1300元。二、上述赔偿金由安邦保险公司在琼AWXXXX号小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李兆民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由安邦保险公司在琼AWXXXX号小客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向李兆民承担赔付责任;仍有不足的,全部由黄照贵向李兆民赔付。三、由黄照贵、安邦保险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审法院认为: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于日作出《事故认定书》(NO:0000292),认定黄照贵驾车变道时撞上前面由李兆民驾驶的电动车,由黄照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认定书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应予采信。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日,李兆民的各项目赔偿标准应按照《2013-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根据李兆民提交的证据,经原审法院审核,对李兆民在本案中的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6049.5元(不含黄照贵垫付的医疗费)。2、营养费1500元。根据鉴定机构意见,李兆民的营养期为30天,参照上述意见,酌情认定营养费为30天×50元/天=15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4150元(住院22+15+46=83天,每天50元)。4、护理费6000元。经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兆民的护理期为60日,故原审法院认定本案的护理期限为60天,护理费参照本地同等级别期限的护理费标准100元/天计算,本案李兆民的护理费为:100元/天×60天=6000元。5、残疾赔偿金125508元,李兆民虽为农村户口,但其已在城镇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且其收入来源于城镇,其残疾赔偿金应参照城镇标准计算,李兆民因本次事故造成一处九级一处十级伤残,其残疾赔偿指数为30%,则李兆民的残疾赔偿金为:20918元/年×20年×30%=125508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李兆民因本次事故致两处伤残,给李兆民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的损害,且李兆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李兆民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尚属合理,应予以支持。7、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李兆民经营理发店,其误工费可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013元/年计算,经鉴定李兆民的休息期为180天,则李兆民的误工费为:25013元/年÷360天×180天=12506.5元。8、鉴定费1300元认定为李兆民的其他损失,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9、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因此,李兆民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已经包含在残疾赔偿金中,不再另行计算。以上共计162014元,其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限额赔偿项目为: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11699.5元;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赔偿项目为: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误工费,合计元;鉴定费1300元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安邦保险公司作为琼AWXXXX号轿车的交强险承保人,应在交强险死亡伤残及医疗费赔偿限额内赔偿李兆民120000元。交强险不足部分为162014元-120000元=42014元。黄照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上述42014元应由黄照贵全部承担,但黄照贵驾驶的琼AWXXXX号轿车在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万元,不计免赔),故应由安邦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代黄照贵赔付李兆民上述42014元。对于黄照贵要求对李兆民的伤残等级重新鉴定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准许。”黄照贵虽然要求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反驳庭审前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及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委托的由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故原审法院对黄照贵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李兆民人民币120000元;二、限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给李兆民人民币42014元;三、驳回李兆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04元。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一、判决支付李兆民误工费12506.5元,认定事实错误且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审法院在李兆民未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的情况下,仅依据李兆民提供的龙舌坡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就认定李兆民的误工费参照我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缺乏事实根据。因李兆民为农村户口,其误工费应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2011-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二、原审法院判决支付医疗费6049.5元缺乏事实依据。本案中,依据李兆民提供的发票,其仅支付医疗费1049.5元。对于其提供的5000元《住院押金存款单》,并非其实际医疗费用的支付,仅是押金。故李兆民的医疗费应为1049.5元。三、判决支付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兆民的伤残鉴定系其单方委托,未经安邦保险公司、黄照贵及交警部门共同指定。且依据《手术记录单》记录,李兆民系下胫腓关节分离,而并非《鉴定报告》中阐述的,李兆民左内踝胫骨茎突骨折。另依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XXXXXXXXX.4.10.10.h)规定,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中的骺板是生长板,是生长期骨骼的生长发育部位,仅有青少年有,成年人没有。《鉴定报告》中以上述理由评定李兆民的十级伤残。综上所述,安邦保险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三)项的规定,安邦保险公司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李兆民答辩称:一、关于计算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写明: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一审辩论终结在日,因此,各项目赔偿标准应按照2012统计年度的数据计算,海南省交警总队在2013年8月发布的《2013-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二、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海口市龙舌坡社区居委会及海府路派出所已经证明,李兆民自2000年1月来到海口并在银坡路XX号经营理发店。一审判决参照《2013-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中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25013元,确定李兆民的收入状况,同时参照鉴定机构确定的180天休息期确定误工时间,计算李兆民的误工费应为25013元/年÷360天×180天=12506.5元,是完全合理合法的。三、关于医疗费。日,李兆民垫付5000元住院押金,在李兆民出院时,该押金由黄照贵在结算医疗费时冲抵,并没有返还给李兆民,李兆民索要未果,黄照贵指出5000元算做李兆民垫付的医疗费,以后再一起结算。该事实黄照贵已经在庭审中当庭承认并提供了相关医疗票据,有庭审笔录和证据可查。李兆民共花销医疗费6049.5元的事实,原审法院已经查明认定,安邦保险公司再次提出5000元住院押金不是医疗费,实属明知故问。四、关于残疾赔偿金。在本案起诉前,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伤残等级)及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三期)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兆民李兆民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司法鉴定,日,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琼公平鉴(2013)医鉴字第154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其鉴定意见为:1、被鉴定人李兆民因车祸所致左腓骨下端骨折斜形粉碎性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2、车祸同时造成左内踝骨折,鉴定为十级伤残。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25条,《2013-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第8条的相关规定,李兆民应该获得伤残补助金。安邦保险公司以司法鉴定未经其委托为由,否认鉴定结论的真实性,继而认为李兆民不应获得伤残补助金是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如果安邦保险公司的理由成立,那么只要安邦保险公司一直不肯配合委托鉴定机构,那么李兆民将永远无法获得伤残补助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允许”事实上,依据合法。李兆民作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身体和精神上受到了巨大的伤害,家庭经济生活也遭受了不可磨灭的损失,安邦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企业,不仅不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积极理赔,依法维持原判。原审被告黄照贵答辩称:李兆民在医院住院治疗的时候,黄照贵已经支付了医疗费,李兆民骑电动车走到机动车道路造成事故,要我负全责,这是不合理的,李兆民要负相应的责任。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黄照贵驾驶机动车与李兆民驾驶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NO:0000292),认定黄照贵驾车变道时撞上前面由李兆民驾驶的电动车,由黄照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据此,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李兆民的损失应由黄照贵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安邦保险公司作为黄照贵驾驶涉交通事故车辆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人,应由安邦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限额内代黄照贵赔付李兆民的损失。关于误工费问题。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称李兆民系农村户口,其误工费应参照海南省交警总队《2011-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中农、林、牧、渔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本院认为,李兆民虽是农村户籍,但李兆民在城镇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且从事服务行业,其生活收入来源于城镇从事的工作,本案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为日,李兆民的误工费赔偿标准应按照《2013-XXXXX年度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上一年度中城镇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审关于误工费的计算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安邦保险公司关于误工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关于医疗费问题。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称李兆民诉请支付医疗费6049.5元,其中5000元是押金,并非是其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费应为1049.5元。经审查,李兆民因交通事故受伤在办理住院手续时自行垫付了5000元住院押金,黄照贵在结算医疗费时未将5000元押金退还给李兆民,因此李兆民诉请该项医疗费有事实依据。关于残疾赔偿金问题。安邦保险公司上诉称李兆民诉请支付残疾赔偿金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李兆民的伤残鉴定系其单方委托,未经安邦保险公司、黄照贵及交警部门共同指定。经审查,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办理交通事故案件流程委托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兆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对李兆民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海南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具有合法的、适格的鉴定资质,且依法定鉴定程序实施鉴定活动,原审法院采信该鉴定结论作为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安邦保险公司关于残疾赔偿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408元,由安邦保险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玉臣审 判 员  黄海鹰代理审判员  韩小文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
Copyrights(C)最高人民法院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本网书面授权,请勿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否则视为侵权。
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100745 总机:010- 举报:010-全面涵盖全国 34 省 358 市 2801 县/区,权威拥有注册律师超过 100000 人。
热门城市:
全部城市>>
快速查找:
详细查找:
请选择省份
请选择城市
我的位置: >
> 荆州抵押担保律师成功案例
荆州抵押担保律师成功案例
暂无相关信息!
下一步,您还可以:
华律网为您推荐律师热线:400-
荆州抵押担保律师(嘉宾)
最新抵押担保专题
??????????
最新抵押担保成功案例
??????????
最新抵押担保法律咨询
??????????
热门抵押担保法律常识
??????????
为什么选择华律网?
律师实名制认证
华律网注册律师都经严格的实名认证,均持有律师执业资格证
十二万律师在线解答
覆盖全国的律所及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与专业知识在线服务公众
解答全免费
在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全免费,您安坐在家中即可连线律师
一站式法律服务
咨询法律问题、发布案件委托、寻找专业律师,华律网为您提供一站式法律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 免费法律咨询 |
| 设为首页 |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第三者责任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