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例,85规划有用吗?

宅基地将要规划拆迁,85年的老房宅面临新政策,怎么办??急!!!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的情况比较特殊,我的宅基地土地是1985年时有的,有“农村宅基地执照”,宅基地和房子都在一起(当时没有房证),03年又发放了一个“宅基地集体使用证”,然后一直到现在。
我是城镇户口,而国家新颁布的:城镇居民不得拥有农村土地的政策,对我的这个情况有效用么?(我在这个政策出台之前就是这里的居民)
现在这里要动迁,按照现在的规定,宅基地就不赔偿了。但是我在这里都住了大半辈子了,这种结果我很难接受。
我去把户口变更成农业户口,而当地派出所不给办,说要现在的房证,85年的老证不管用,我应该怎么办?
前几天我家房后邻居要盖房,要我把在我家宅基地上的4棵树砍掉,我没同意,可今天我回家看到,他家旧房已拆除,我房后的树木也没有了,只剩下树墩,我该怎么办??
我家是南程庄的.这两年父母一直不和.还一直打架我去栏架结果父亲连我也打. 前年母亲就被打出去啦.一直在姥姥家住.我在家父亲老说我跟母亲近.还一直打我.骂我.骂的可难听啦朋友同学来啦对着他们也这样...现在我实在忍受不了啦..能有好的办法解决吗??
买房没有过户,现在面临拆迁,要怎么办?但是房产证我们都有,只是上面的名字是原户主的。只是没有过户,钱都交清了……我们该怎么办?我们在郊区,现在面临要拆迁了。
我是农村小集镇的,我们镇上的供电设施被一个私人老板买了,他们的工人不经过我同意在我买的宅基地上栽了个电杆和拉线,我该怎么办?
各位律师好!
我们是清远农村的,家里有一间房子是我爷爷早年继承的。这间房子本来是一个同村人的,因他只生了一个女儿,没有儿子。所以就把我爷爷过继了过来当儿子(现在我们家还有当年爷爷的过继贴)。后来该房子办理宅基地证的时候也是写了我爷爷的名字。可是前几年家中被盗时丢了。因为没什么法律意识,且农村观念普通对宅基地证也不太重视。所以没有去补办。
由于这间房子靠近祠堂,村里人想要拿来做厨房,本来这也是件好事,征求一下我们意见我们也可以同意的。但是因为...
本人想买一块农田用做宅基地,不知怎么办?
我的合法承包地,被村干部卖给别人做宅基地,即没补偿土地,也没补偿损失,我用什么办法能要回我的土地,适用哪些法律?
我家的宅基地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邻居恶意侵占,通过打官司才知道对方先是买通村书记,让村里有关领导给他做证,然后又到土地所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把我家的部分宅基地划成了他的宅基地内,因为当时我家是买别人的房子,现在只有当时买房的草契,现在二审还是判对方胜诉,我不服现在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给我出谋、指点、帮忙
谢谢各位律师!
急——无助——无奈——窝火——不服——?办
我家的宅基地在我家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邻居恶意侵占,通过打官司才知道对方先是买通村书记,让村里有关领导给他做证,然后又到土地所办理了宅基地使用证,把我家的部分宅基地划成了他的宅基地内,因为当时我家是买别人的房子,现在只有当时买房的草契,现在二审还是判对方胜诉,我不服现在该怎么办,请各位律师给我出谋、指点、帮忙
谢谢各位律师!
急——无助——无奈——窝火——不服——?办
我是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祁县村三组农民 邱先生。希望贵网能为农民伸张正义,撑起一方蓝天,救一救我们最底层的农民吧!为我们农民说句公道话好吗!!
1992年,祁县镇政府以建办公楼为名强行将我们村三 四两个组的耕地,几乎全部 征用(约有一百多亩左右)仅剩下临街的宅基地而已,当时支付了点青苗费,其他费用皆无,而且还要我们承担农业税费,乡统筹和村提留。当时我们组村民都无地可种了,各种税费还是一样也未给减免,我们农民要承受多大的负担啊!!
由于当时全...打开微信扫一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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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分局备案编号收养小孩有错么?农夫与蛇的故事,最后要怎么解决呢?宅基地纠纷何时是个头?_百度宝宝知道热门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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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老宅基地的纠纷,如果起诉,费用大概在多少,农村85年的土地房产证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提问者:| 浏览次数:20次 |问题来自:北海
关于农村老宅基地的纠纷,如果起诉,费用大概在多少,农村85年的土地房产证是否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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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与刘振强、刘振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0371号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组织机构代码:K代表人:韩福生,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帅,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综治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月一,天津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振强,男,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振娟,女,日出生,汉族。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祁庄村委会)与被告刘振强、刘振娟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晓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庄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李帅、李月一,被告刘振强、刘振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祁庄村委会诉称:被告系原告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村民,在祁庄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建三间平房及院落居住使用,宅基地图号300-85-22-4,地号(9)-14,土地证号西青中集建02988(四至:东侧大蒋,南侧胡同,西侧刘振强,北邻王茂柏)。被告为房屋居住使用人。现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原告对包括被告所使用宅基地在内的全村平房住宅进行统一改造,为全村村民另建住宅楼。广大村民积极响应,十分赞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按规定及时搬迁拆除原平房,以便原告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统一规划,但被告拒不拆迁,严重影响了全村平改进度,损害了广大村民的利益,故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拆除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图号300-85-22-4,地号(9)-14,土地证号西青中集建02988号的地上物,并向原告交还宅基地。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证实:证据一、原告法定代表人、代理人居民身份证;证据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据三、被告的居民信息表;证据四、关于我镇中北斜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证据五、第八届村民代表名单;证据六、关于祁庄村平房改造领导小组的决议;证据七、祁庄平房改造决议;证据八、祁庄村平房改造确定房型决议;证据九、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证据十、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证据十一、中北镇祁庄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证据十二、科技档案。被告刘振强、刘振娟辩称:从2014年3月份原告通知被告去租房,被告就去租房了,被告和被告之子是两所房屋,被告儿子的房屋已经拆除,被告的房屋现未拆除。原告称被告的房屋实际测量和房本不符合,最后测量完之后,村委会的人员走了,现在诉争房屋是三间房,可以兑换115平米的房屋,因为被告的房屋多出一块宅基地来,被告想让原告一起兑换,但是原告不同意。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被告刘振强与被告刘振娟系夫妻关系。被告刘振强系原告村民,并从原告处取得宅基地一处,建有北房两间,地点为图号300-85-22-4,地号(9)-14,土地证号西青中集永用(2005更)第0100号,使用面积为96.8平方米。该宅基地登记在刘学强名下。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7月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发出的《关于我镇中北斜村雷庄村等十村旧村改造申请收回宅基地的请示》已被区政府批准。现原告对村内平房进行改造,并制定《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原、被告诉争宅基地在原告平房改造范围之内,被告可按规定从原告处还迁楼房。现原、被告未能签订拆迁协议。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明属实。本院认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本案中原告祁庄村委会为了本村集体利益将本村土地统一规划并进行改造,且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及《祁庄村平房改造实施方案补充条款》经过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对被告合法使用宅基地上所建房屋进行了安置,被告理应积极予以配合。被告拒绝拆除房屋的行为,影响了祁庄村平房改造的进行,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振强、刘振娟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坐落于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祁庄村内图号300-85-22-4,地号(9)-14,北邻王茂柏、东侧大蒋的地上建筑物全部拆除,将宅基地交还原告。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实际收取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晓红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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