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取保候审后还会判刑吗审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如何计算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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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如何计算
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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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法律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类]【1】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机关执行。&&&&第九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决定机关。&&&&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五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第十八条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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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被告人取保候审引发司法难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傅一波 郭晓华&& 发布时间: 13:21:41
&&&&作为刑事强制措施之一的取保候审,对防止超期羁押、维护人权及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有着十分重要作用。但由于司法理念的差异、配套措施的缺乏,致使取保候审在审判实践中引发了些司法问题,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认真解决。&&&&一、取保候审工作的特点&&&&随着刑事案件的增长,涉案被告人取保候审人数也逐年增长。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法院近三年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数分别为:2010年56人,2011年64人,2012年90人。以2012年情况来分析,2012年共受理刑事案件441件645人,其中取保候审被告90人,主要特点有:一是犯罪情节较轻案犯。如2012年公安、检察院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中,有43人就属于情节较轻情形,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47.7%,其中1人免于刑事处罚,缓刑29人,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刑13人。二是故失类犯罪案犯。由于这种犯罪仅源于思想上的麻痹大意,没有恶意造成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一般也容易得到社会同情。2012年,该院审理的刑案中,有17人因交通肇事犯罪被公安或检察院取保候审,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18.8%。三是无前科的案犯。2012年审理的刑案中,公安或检察院对无前科的案犯82人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91.1%。四是未成年案犯。2012年审理的刑案中,公安或检察院对共11名未成年犯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12.2%。五是清网行动中的自首犯。在“清网行动”中,公安机关对投案自首的被告人放宽了取保候审的条件,甚至对累犯采取了取保候审措施。该情形在被取保候审的27人,占取保候审总人数的30%。&&&&此外,取保候审的新动向应引起警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谨慎,一些主观恶性较重可能处刑较重的重刑犯也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2012年,该院审理的刑案中,有13名犯罪情节较重的案犯在侦查阶段取保,占取保候审总数的14.4%,其中9人被处4年之上的刑期,2人被处10年以上刑期。&&&&二、取保候审情况给审判工作带来的困难问题&&&&随着案件的增长,取保候审案件在逐年增加,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困难,主要表现在:一是保而不管,案犯失控。实践中取保候审主要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来具体负责执行。由于基层派出所忙于治安管理和刑事侦查等工作, 难于有效地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管,这就造成“保而不管”状态。有的案犯特别是重刑犯在取保后怕判刑入狱而逃跑,导致案件移送立案时,法院不予以受理,或者立案受理后,因被告人无法联系,而长期中止审理,造成案件久拖不结。二是不配合审判,造成审限延迟。有的轻刑犯取保后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既然能够取保候审,法院也判不了多重的刑,于是采取无所谓的态度不配合法院工作,经多次传唤拒不到案,导致无法宣判,造成了审限的延迟。三是转换强制措施难,影响工作效率。对可能判实刑或已被判处实刑的案犯,法院会对被告人决定逮捕或者收监,但需请求公安派警执行,而公安机关则会要求由法院找到被告人并通知其到相应的地点才会执行逮捕,这会增加许多工作量,影响工作效率。四是取保工作不谨慎,引起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满。在部分涉及人身、财产赔偿案件中,由于安抚工作没做好,导致被害人及其家属情绪不稳定,对被告人被采取取保候审后,被害方认为案犯是有钱有关系才这么快出来,于是心态很难平衡情绪更激烈,往往在案件公诉至法院后,经常找办案法官吵闹并上访,影响正常的诉讼活动。五是未成年被告人取保候审比例偏低。该院2012年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2件,涉及85人,但侦查阶段采取取保候审的仅11人。大量被判处缓刑、管制、免刑等非监禁刑的被告人在判决前均被羁押,有的羁押时间超过对其所判刑期。&&&&三、意见和建议&&&&一是完善监管措施,防止案犯失控。取保候审的监管主体,除法律规定的公安机关这一法定监管主体外,还可以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在取保候审适用中的作用。如被追诉人所在单位、所属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等。加强监管的科技水平,如采用电子手镯等设备监管被取保候审人。二是在案件提起公诉前,应将取保候审的案犯收押看管。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案件提起公诉前尽量将案犯重新收押。公诉至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认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由人民法院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三是根据犯罪情节,谨慎办理取保候审措施。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未成年犯及过失犯应依法办理,对初犯、偶犯及非暴力犯应当谨慎办理,对故意伤害抢劫等暴力犯以及有前科的罪犯不予办理。对于被害方情绪激烈的,必须做好相关安抚工作才能对案犯予以取保候审。四是侦查机关要切实转变观念,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特别是犯罪情节较轻、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且不易失控的,尽量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措施。五是完善立法,规范取保候审工作。立法关于取保候审的一些规定原则性太强,不便操作。《刑事诉讼法》第51条中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规定过于抽象,现行司法解释也没有对其予以明确,究竟什么情况才构成“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实际办案中,更多的是由办案人员进行主观判断, 缺乏确切的评判标准。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以规范取保候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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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七条&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第六十八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安全部
文  号:公通字[1999]59号
发布日期:
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了严格执行,保证正确适用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止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八条 决定机关作出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决定后,应当及时将《取保候审决定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和为其提供保证金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其向执行机关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决定机关核实保证金已经交纳到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凭证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递交执行机关执行。
  第九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及其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第十条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对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同时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决定机关。
  第十一条 决定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认为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应当提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书面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递交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根据决定机关的意见,及时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二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重新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执行机关应当暂扣其交纳的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重新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重新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已没收保证金的书面通知,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意见后,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决定重新交纳保证金的程序,适用本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五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申请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银行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十六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十七条 执行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罚款决定,并告知其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后的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的上一级主管机关申请复核一次。上一级主管机关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十八条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和对保证人罚款均系刑事司法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如不服复核决定,可以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采取保证人形式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发现保证人丧失了担保条件时,应当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决定机关收到执行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条 取保候审即将到期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决定机关,由决定机关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于期限届满前书面通知执行机关。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布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其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第二十二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如果需要继续取保候审,或者需要变更保证方式或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受案机关决定继续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对继续采取保证金方式取保候审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执行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原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执行机关和移送案件的机关。
  第二十三条 原决定机关收到受案机关作出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原取保候审,并将《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受案机关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保证方式决定的,原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第二十五条 对被取保候审人判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退还保证金的,如果保证金属于其个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执行机关将保证金移交人民法院执行刑罚,但剩余部分应当退还被取保候审人。
  第二十六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
  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收取、没收或者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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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怎样完善自侦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检察实践》1999年01期
怎样完善自侦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取保候审的司法解释
【摘要】:正 由于《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取保候审规定的不完善,给查处贪污贿赂等犯罪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串供、翻供;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在赃款去向上作文章,化私为公;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四处行贿干扰办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5.2【正文快照】:
由于《人民检察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则》对取保候审规定的不完善,给查处贪污贿路等犯罪案件带来诸多不便: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串供、翻供;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在赃款去向上作文章,化私为公;有的犯罪嫌疑人取保后四处行贿干扰办案;有的估计可能被判实刑,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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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锦辉;[D];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
弓茜;[D];吉林大学;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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