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铁路局招聘信息15年4月有招聘计划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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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铁路局科研所发展战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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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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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尊敬的各级领导:我是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一名离岗的在职职工,于2001年12月被原吉林机务段“50一刀切”强行拿下岗,强行按内部退养支付工资待遇。(原吉林机务段为2003年――2006年整合前的机务段)吉林机务段为非法人企业,2005年吉林铁路分局撤销后由沈阳铁路局直管站段。一、申诉的事实原吉林机务段在国家明令禁止,铁道部、沈阳铁路局内退政策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不执行国家、吉林省、铁道部及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的内退政策,擅自出台吉林机务段[2001]7号文件《关于公布〈吉林机务段二00一年减员分流有关规定〉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职工,不再聘用任何岗位,……。”违法违规的霸王条款,强制“一刀切” 办理内部退养。我当时距法定退休年龄还有10年,在本人不知情、不自愿、没有提出内退申请,没有签“内退”协议,什么手续也没有的情况下,被吉林机务段强行停止工作。二、申诉的理由宪法第十六条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做法举例、举证如下:(一)违反法定程序、违反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吉林机务段封锁铁道部(铁劳卫[2001]20号),沈阳铁路局(沈铁劳函[号)关于办理内部退养的文件,蒙蔽、欺骗职工,不尽公示、告知义务,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款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吉林机务段不告知、不执行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的内退文件,强制进行“一刀切”内退。(二)强制“一刀切”办理内部退养,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了吉林省、铁道部、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吉林机务段超越法定权限,滥用职权,以权代法,胁迫、强制、扩大化“50一刀切” 办理内部退养,在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的法定条件,不经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不同本人协商,不征求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先强行将职工拿下岗,停止工作,而后不再聘用任何岗位(吉林机务段[2001]7号文件)。吉林机务段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国家办理内部退养的强制性法规和禁止性规章的相关明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规范了办理内退的条件,必须是:“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 才可以办理内部退养。而吉林机务段恰恰是违反了年龄规定和本人自愿原则。劳动部259号文件严肃指出:“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 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再次重申了办理内退必须执行的国家行政法规(国务院111号令),“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 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对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职工,都要经本人提出申请,国家法规都不允许“一刀切” 强迫退出岗位休养,而我们距离法定退休年龄还有十年,就被“一刀切” 强行拿下岗,可见吉林机务段违法之极。吉林省(吉劳力字[1998]4号)规章,铁道部[2001]20号规章,沈阳铁路局[号文件都有相关明确规定。吉林省[1998]4号文件《关于严格执行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要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号)执行。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另行规定离岗退养的条件和范围。 二、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必须是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富余职工,不属于这个年龄范围的职工,不得离岗退养。对违反规定已办理离岗退养的必须纠正。三、 国有企业职工离岗退养必须按照职工本人书面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程序办理。凡职工本人未提出申请的,企业不得硬性办理离岗退养,未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核备案的,企业也不得自行办理离岗退养。四、 虽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但身体健康、有一定的技术特长和生产经营需要的职工,一般不得办理离岗退养。”吉林机务段的上述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原则):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三)强制“一刀切” 办理内部退养,强行剥夺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法第四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一款都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吉林机务段不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不执行法人企业(沈阳铁路局)的内退文件,以权代法,在不告知,不自愿的情况下,违背职工个人真实意愿,强行将50岁的男职工,45岁的女职工拿下岗,侵害并剥夺了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给被强制内退职工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或伤害,是对宪法、法律和人权的肆意践踏!(四)我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的法定条件1、我不是国有企业富余职工①国有企业富余职工是指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企业内部公开、公平、公正竞争上岗淘汰下来的人员。②吉林机务段没有经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而是搞年龄界定“50一刀切” 。③我个人业务能力强,胜任本职工作。④富余人员不是用年龄来界定的,用年龄界定的方法来搞“一刀切” 强制内退是违法的,哪条法律法规说男50岁,女45岁就是企业富余职工!2、我距正式退休年龄还有十年,不再办理“内退” 之列。3、我没有提出办理内部退养的申请。4、我没有签任何有关“内退” 的合同(协议),什么手续也没有,是被吉林机务段强行拿下岗的。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综上所述,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吉林省、铁道部规章及沈阳铁路局文件规定的可以办理内部退养的条件,吉林机务段单方面强行对我按内部退养办理是违法违规的。(五)吉林机务段不告知,不执行吉林铁路分局纠偏文件,继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吉林铁路分局为了规范富余人员管理,下发了《吉林分局富余人员管理办法》[2004]32号文件,该办法规定:“对本办法公布前已办理(内退)的人员,各单位要于2004年3月末前逐人核实办理的条件和工资待遇是否符合”沈阳铁路局相关文件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要从2004年4月1日起纠正。”吉林机务段不告知,不核实,不纠正,错上加错,在违法违规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六)强制“一刀切”是违法的,违法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以上所举证的法律法规,充分证明:吉林机务段[2001]7号文件及其强制执行,对被强制内退职工是违法的、无效的变更劳动合同。三、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见第三页)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伤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部关于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二)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一)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五)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依据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基本方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保障民生、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本人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希望得到领导的帮助! & && && && && && && && && &&&沈阳铁路局 吉林机务段 职工
RE: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别人一辈子才能赚到的钱,陈昌武他只需要贪污国家的一个公路工程的监理费便可以赚得:经过私人调查公司调查过,我以人格担保,所反映情况绝对客观、属实。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陈昌武既是襄樊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人,也是金恒通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这个公司实际上是他们自己私人的)的负责人,这个公司没有具体办公地点,对外的地址就是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地址。这个公司的大部分工作人员就是“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内部的工作人员,“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很多的人员都从“金恒通交通建设公司”得到金钱好处。“金恒通交通建设公司”的大部分开销都是“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出,包括:出娱乐场所(足浴城等等)的业务消费、业务所用的车子等等。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陈昌武打着设计院的名义,做的却是公路监理的事情。 很多小公路工程,襄樊交通局不进行招投标,直接给金恒通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理,巨额的公路监理费就这样进入这个私人公司的账户。有的工程,陈昌武在招投标中暗箱操作,把国家投资的公路监理工程承接后,巨额的公路监理费就进入这个私人公司的账户。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陈昌武行贿受贿数额巨大,牵扯很多人 ,其中有襄樊市交通局的不少领导 。 由于要行贿,所以“金恒通交通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有些帐目是假帐目。国家投资的公路款有多少进入了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陈昌武等人的口袋??? 襄樊市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的陈昌武近千万的财产来源不明 。如果有人说了对陈昌武不利的话,他就对谁进行打击报复。 陈昌武这个人渣人后干着龌龊无耻的勾当,人前干着糊弄大家、掩人耳目、自欺欺人的事情,对当事人刷不要脸,打着冠冕堂皇的理由,干着龌龊无耻的勾当。陈昌武这个人渣赚钱赚的太容易,别人一辈子才能赚到的钱,他只需要贪污国家的一个公路工程的监理费便可以赚得,为了掩盖他的贪污罪行,他到处行贿拉关系。陈昌武这个人渣最基本的公路设计软件都不会,他还在襄樊交通局规划设计院管技术,真不知道他怎么管技术,他最大的本事就是耍手段整人,他就是靠耍手段来管技术的吧!!!这个人和社会上的混混很有交情,他人前是一个道貌岸然的伪君子,背地里干着无耻的勾当。他就是一个流氓头子。他做了龌龊勾当,担心别人说什么对他不利的话,他就先下手,先说别人如何如何,这个人渣 解决问题靠糊弄人 他拿手的就是歪曲事实,利用不了解情况的人;他很会利用人们的心理,挑动煽动其他人为他到达目的服务。& &
RE: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吉林机务段强制“一刀切” 沈阳铁路局行政不作为& &吉林机务段单方面强行“50一刀切”对我办理“内部退养”违法违规一、我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的法定条件:& & 1、我胜任本职工作; 2、我本人不同意办理内部退养,没有提出办理内部退养的申请;3、我距正式退休还有10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年龄,不再办理“内退” 之列。 4、我没有签任何有关内部退养的合同(协议)法律规定: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唯一合法形式。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法律行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无效。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指出:“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二、违反了国家办理内部退养的法律法规及铁道部、铁路局相关文件精神1、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1993年4月20日国务院令第111号发布)“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2、关于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理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问题的通知& &劳部发[号“国务院《国有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规定》(国发[号令)颁布后,对于规范企业妥善安置富余职工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有的企业在分流富余职工时,采取了“一刀切”的做法,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强迫退出岗位休养(以下简称“内退”),剥夺甚至侵害了职工的正当劳动权利。为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行政法规的严肃性,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 一、企业对距退休年龄不到5年的职工,应经本人提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方可办理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 &&&四、各地劳动部门对企业贯彻国发[号令要做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坚决制止企业超出国务院规定办理“内退” 的做法。今后,对企业的此类行为要及时。纠正,并严肃处理。”三、强制“一刀切”是违法的,违法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法第十八条明确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明确指出:“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法通则第四章第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违反了铁道部&&铁劳卫〔2001〕20号、沈阳铁路局&&沈铁劳函〔号文件“经本人申请”的相关明确规定。四、我不在铁道部统计内部退养人员之列:铁道部关于修订发布《铁路劳动统计规则》的通知第二章第十七条(二)、③内部退养人数 指接近规定退休年龄,本人申请,单位批准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人数。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几年来,我已经无数次反复多次地向吉林机务段历届领导和沈阳铁路局信访办领导申诉,我不符合办理内部退养的条件,我没有签内部退养协议,原劳动合同未发生变更,依然有效。吉林机务段强行对我办理内部退养是违法的,是无效的单方面违约行为,是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的,主张我的合法权益。但两级领导都置之不理,不予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
RE: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吉林机务段强制“一刀切” 沈阳铁路局行政不作为(连载5)强制内退给我带来的损失和伤害2001年12月我被原吉林机务段强行停止工作,并按照“内退” 标准支付工资,每月的工资只有600元左右,而当时我家里的情况是:母亲80多岁常年有病,爱人集体企业失业下岗,两次大手术后身体不好,孩子正在上大学,全家人仅靠我的600元工资维持家庭支出,真是度日如年,朝不保夕!现在我的工资收入虽然增加了一些,但跟不上物价上涨的速度,甚至是负增长。原因是:内部退养职工的工资,只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60%。而且近年来增加的都是岗位工资和奖金,而我的岗位工资为在岗职工的60%。(现在企业的工资构成主要是岗位工资和工效工资,约占工资的80以上。机务段普通科室人员一个月工效工资就相当于我的全部工资。)2003年末,吉林机务段停止对在岗工人办理内部退养,但沈阳铁路局在以后对分局撤销后的人员,基层站段的一般科室人员办理的内部退养,却改头换面,美其名曰:“退二线”。 在工资待遇上,沈阳铁路局实行的是一企多制,双重标准:沈阳铁路局对于2005年管内各分局撤销后,原吉林分局离岗人员及各站段离岗的干部,却是另有一种标准,工资100%照发,并且还有500元――1000元不等的奖金(工效工资),( 沈阳铁路局[2006]8号文件)吉林机务段“退二线” 人员的工资是强制“内退” 检修工人的3倍,是强制“内退” 干部、火车司机的2倍。同是一个企业的铁路职工,同样是在职离岗,工资差距为什么这么大呢?这是以人为本吗,这公平公正吗?这巨大的工资差距法律依据何在?这和谐吗?随着物价的不断上涨,与我微薄的工资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我现在是入不敷出,今天花明天的钱,生活更加难以维继。更让我担忧的是,面临退休后退休金的悬殊差距。我的养老金扣缴基数仅为在岗职工的1/3――1/4左右,住房公积金,医保金等差距更大,对于在铁路上干了40多年的我来说,后半生生活都毫无保障。我在饱受困难生活煎熬的同时,还要承受巨大的精神压力。50多岁的人,起早贪黑,兢兢业业在铁路干了大半辈子,上班时家里的事情都顾不上,周日都很少休息;现在爱人身体不好,孩子又没工作,没有一技之长,想经商干点小买卖,一无投资,二无经验,也赔不起;50多岁的人在社会上找工作更难。承受一家人的生活压力,上有老,下有小,要看病,又要吃饭,我的出路在哪里,我该怎么办!我整天生活在经济、精神上的双重压力之下,真是苦不堪言,我对美好的生活不敢奢求,只想一家人能够吃饱饭就行了!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吉林机务段强制“一刀切” 沈阳铁路局行政不作为(连载6)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推诿、敷衍、拖延、行政不作为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宪法第十六规定:“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主经营。”法律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任何人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允许范围内进行活动,法律不承认任何人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必须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决不允许恣意妄为,以言代法,以权乱法,把个人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超越于法律之外。”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被吉林机务段强行停止工作后,我向原吉林铁路分局及吉林机务段的主要领导多次反映我的问题,并且与铁路局信访办主任,劳资处领导多次对话,说明我个人被强制“一刀切”内退的情况。但事实清楚,简单明了,适用法律法规明确,损害群众利益的民生问题,在沈阳铁路局管内,至今得不到依法按政策解决,沈阳铁路局和吉林机务段互相推诿;作为问题发生的当事人,责任主体,吉林机务段对于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强制“一刀切”内退问题的发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吉林机务段是非法人企业,直管站段的法人企业是沈阳铁路局,即使问题发生时铁路局不知情(因为当时还有吉林铁路分局),那么在我们多次同沈阳铁路局对话及反映后(并且给铁路局局长也发过挂号信,但至今无音信),作为法人,作为主管机关就负有依法纠正,依法解决的法人行政管理职责。为什么沈阳铁路局在接到铁道部政治部信访办公室日的“来访事项转送单”,上面的批示为:“请按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接待,妥善处理。”而沈阳铁路局却无动于衷;在沈阳铁路局管内,违法违规,严重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迟迟得不到依法、公正、及时地解决,沈阳铁路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严重的行政不作为。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都明确了“法律效力高低原则”;《信访条例》也规定了“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信访工作责任制。沈阳铁路局作为有权纠正,有权处理的企业法人,直管吉林机务段的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职工的投诉后,应当作为而不作为,迟迟不予依法纠正,依法行政岂不成了一句空话!难道我们就永无伸张正义之日吗!更有甚者,相关部门动用铁路公安人员对依法维权的职工进行阻挠打压,变本加厉继续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维权都是依法、严格遵守《信访条例》规定的。铁路公安无凭无据以莫须有的借口非法传讯维权职工代表长达数小时之久,并非法收缴扣押职工用于依法维权的自发自愿筹款(此款项有强制内退职工自愿签名的委托书),威胁职工不要再继续上访维权。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严重违反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信访条例》和国家信访局关于“各地一律不得派人到各级信访接待场所拦截正常上访群众,更不能以强制手段妨碍群众行使正当信访权利”的相关明确规定!在沈阳铁路局管内,我们找不到和平民百姓讲法律、讲道理的地方!在吉林机务段强制“一刀切”内退问题的处理上,沈阳铁路局就是法制的“盲区”、“特区”!在这样的环境下,何谈依法维权!我们的问题反映数载拖至今日,迟迟得不到依法解决,根子就在沈阳铁路局不依法办事、不依法解决问题。但问题不解决,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一刀切”办理内部退养,强行剥夺职工劳动权利,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永远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RE: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吉林机务段强制“一刀切” 沈阳铁路局行政不作为(连载7)对各级领导的企望――以人为本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为真正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完善信访制度,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希望各级领导在百忙之中对我的申诉给予支持,对我的问题给予关注,负起责任、有所作为,依法按政策解决我被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一刀切”内退问题,还我一个公道,还法律一个尊严!维护公民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建设服务型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老百姓做点实事,做点好事,尽一点人民公仆的责任,关心一下平民百姓的疾苦吧!为和谐社会做一点贡献吧!维权数载,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在沈阳铁路局管内就是没人管,长期得不到依法解决,极大地伤害了平民百姓的根本利益,凉了老百姓的心,使老百姓找不到维权的路,看不到法制在哪里!看不到维权的希望!当官不为民做主,百姓维权何时休,百姓的疾苦谁人忧,真是欲哭无泪,欲诉无门!我见到的上级主管部门最大的官就是沈阳铁路局信访办主任,别的领导干脆见不到,见局长,没门!往中央有关部门发信,上北京国家信访局走访也是层层下转,层层不作为,最后等于零。我们老百姓维权实在太难了!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国有企业,不是法律之外的特权阶层,也不是世外桃源。我不相信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下,依法治国、民主法制、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里,会让公民申诉无门!依据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基本方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保障民生、以人为本、人民利益至上的科学发展观,要求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法律的统一、尊严、权威,真正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本人对所述事实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希望得到各级领导的帮助!我坚信:乌云遮不住太阳,和谐的阳光一定会洒满人间!运行在阳光下的权利一定会普照大地!民主法制、依法治国才是民心所向,众望所归!我坚信:党和政府一定会为我作主,为我主持公道,伸张正义的!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执法为民。”
RE: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沈局的很多方面都已经是国中之国了
RE: 沈阳铁路局吉林机务段违法违规,强制办理“50一刀切”内部退养的情况
新华时评:维护群众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日 23:16:56  来源:新华网中办国办转发三个文件 要求领导干部定期接访下访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题:维护群众权益 促进社会和谐 & & 记者 魏武 &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三个《意见》基本涵盖了近年来信访工作具有普遍性的经验,对于各地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 & 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期,也是社会矛盾凸显期。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发展受阻、就业压力增大,给信访、稳定工作带来了新问题和新挑战。积极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动员一切力量共克时艰意义重大。中央转发的三个《意见》正当其时。 & & 据了解,三个《意见》的内容和要求,是对去年部署开展的县委书记大接访、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下访以及连续3年部署开展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成功经验的总结。统观三个《意见》可以看出,它们抓住了信访工作的责任、落实、源头等关键节点,落实好这些意见,有利于推动信访渠道进一步畅通、解决问题力度进一步加大、基层基础工作进一步夯实、信访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健全、群众权益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和实现。 解决信访难题,基层是重点,领导是关键。三个《意见》详细规定了领导干部接访的方式方法、基本要求和组织领导,进一步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以及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班子成员在信访工作中的责任划分,健全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各级领导干部要以三个《意见》为契机,切实转变作风,身体力行,切忌走过场、搞花架子,带头把中央精神转化为为群众谋利益、为社会促和谐的长效机制。 & & 贯彻落实三个《意见》,要坚持以人为本,高度重视和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不断健全完善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努力使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工作更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我们要在不断总结、继承经验的同时,勇于创新、勇于发现、勇于锻造更多的信访工作新“抓手”。 构建和谐社会是亿万人民的共同愿望。落实好中央的《意见》,把促进和谐、维护稳定的每一个“抓手”用好用足,用出效果,有助于团结全国人民更好地应对一切挑战,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相关新闻:中办、国办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全文 & & 中国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拓宽信访渠道& &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3日发布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指出,中国通过开通绿色邮政、专线电话、网上信访、信访代理等多种渠道,使人民群众以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书面形式表达诉求;建设全国信访信息系统,设立国家投诉受理办公室,建立健全人民建议征集制度,为人民群众表达诉求、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提供便利;坚持党政领导干部阅批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完善党政领导干部和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信访群众制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文& & 国务院纠风办:从八方面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 & 要把推动中央决策部署和改革措施的落实摆在监督检查的首要位置,着力解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问题,确保政令畅通。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事)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要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时效性,针对群众来信来访、网上举报、热线投诉等多种渠道反映的问题,建立查处不正之风的快速反应机制。要注重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努力实现解决问题、教育警示、加强监管、完善机制的目的。 &&&全文被动“截访”源于日常“接访”没下功夫& & 作为利益受到侵害者,或是遭遇执法冤枉者,走进政府设立的信访部门诉说自身困境、求得问题解决,寻找公平正义乃至争取正常的生存权利,这不仅不应看作是给政府“找麻烦”,反而恰好说明,百姓对党和政府是充满信心的、高度信任的。然而,有些地方政府对“接访”远没有对“截访”感兴趣,甚至有些地方政府长期派人守候在国务院和全国人大“两办”门口专门“截访”。这是一笔很可观的开支。他们舍得高成本的“截访”,却不愿耐心、用心地解决上访人反映的问题。 &&&全文& & 谁是“信访一票否决”的受害者?& & 要解决信访问题,短期的行政治标之策恰恰是给各级党政部门减压和给信访公民松绑,不要求地方政府来京接访;上级政府取消对下级的“信访一票否决”;不对信访公民的信访级别作特别的限制。 & & 事实上,如果换到信访公民的角度,则更能看到“一票否决”制的收效是多么微不足道。能用金钱安抚的上访人员只能是少数,而对于坚持上访的人员,基层政府的“对策”则更深地损害了他们的权利。 &&&全文更多内容请关注时政频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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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办、国办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日 18:16:29  来源:新华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 & 新华网北京4月14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等三个文件。 & & 《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是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的具体体现,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重要形式,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意见》要求,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有序,方便群众、解决问题的原则。市(地、州、盟)党委和政府领导干部,一般每季度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书记、县(市、区、旗)长一般每月安排一天时间接待群众来访,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班子成员、市县两级的部门领导干部都要定期接待群众来访,乡镇(街道)领导干部要随时接待群众来访。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要适当增加接访次数。中央和国家机关、省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可结合工作职责和特点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安排。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主要方式方法有:(一)公示。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对接访领导干部的姓名、职务、分管工作以及接访的时间、地点、形式等情况进行公示,方便信访群众了解和参与。(二)接访。根据情况可以采取定点接访、重点约访和带案下访等多种方式进行。(三)包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并落实包掌握情况、包思想教育、包解决化解、包息诉息访的“四包”责任制。包案情况要通过适当方式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四)落实。要把领导干部接访的重点定位在“事要解决”上,努力在“案结事了”上狠下功夫。要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社会救助以及思想教育等手段,促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意见》指出,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基本要求是:(一)热情负责地接待群众。要带着责任和感情耐心听取来访群众的诉求,想方设法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决不能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二)认真解决突出问题。要抓住重点和关键,着重解决案情复杂、久拖未决的疑难问题,责任主体难落实、工作难度大的复杂问题,涉及政策层面、需要完善相关规定的重大利益矛盾和突出问题。(三)严格依法按政策办事。决不能为求得一时一事的解决而突破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引起新的攀比和问题。(四)及时就地化解矛盾。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原则,强化地方和职能部门的主体责任,落实首办责任制;夯实基层基础,推进信访工作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五)强化思想疏导工作。在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同时,要积极引导群众正确理解党的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公民权利、履行公民义务,理性合法地表达诉求,自觉维护信访秩序。《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要定期召开信访工作例会,综合研判形势,及时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探索建立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信访评估制度,充分听取群众意见,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工作的指导。 & & 《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中央和国家机关定期组织干部下访,是推动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及时了解社情民意、督导解决信访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的有效举措,对于转变干部作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具有重要意义。《意见》指出,干部下访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检查地方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情况,指导推动地方及时就地化解矛盾;了解地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督导地方抓好落实;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做好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和水平。《意见》指出,干部下访主要采取统一组织和分散组织两种方式。统一组织是指中央根据形势任务的需要,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抽调干部,组成中央信访工作督导组开展下访工作。分散组织是指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立足解决和减少信访突出问题,适时组成下访工作组,由本部门负责同志带领开展下访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把干部下访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组织每年至少一次,分散组织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自行安排。《意见》指出,干部下访的工作方法是:以推动落实信访工作原则为重点,坚持面上推动与重点推动相结合,解决问题与研究政策相结合,总结经验与查找问题相结合,帮助指导与锻炼提高相结合。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以下方法:一是督促检查,全面了解地方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的情况,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带案督办,选择一定数量的重点疑难复杂信访案件,协调推动及时解决,以此推动地方的信访工作;三是座谈走访,通过召开不同层面的座谈会、走访基层干部和群众,听取反映,了解情况,宣传政策,指导工作;四是驻点指导,组织下访干部到信访问题突出的地方驻点,推动问题的妥善解决;五是调查研究,带着问题深入基层,查原因、找答案,提出改进工作和完善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总结推广成功经验。《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干部下访工作的领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干部下访工作,定期研究,制订计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不懈地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干部下访要选派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政策法律、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过硬的干部参加。要把干部下访工作及其成效纳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干部给予表彰。下访干部要认真执行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自觉遵守各项纪律,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以实际行动展示中央和国家机关干部的良好形象。 & & 《关于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制度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是妥善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有效方式,是及时解决我国改革发展中群众利益诉求的成功举措。《意见》指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范围是各种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和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重点是容易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重大矛盾纠纷。《意见》指出,要规范矛盾纠纷的排查方法:坚持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坚持属地为主、条块结合,形成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网络,确保排查不留死角死面;坚持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及时准确和全面有效地收集信访信息,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意见》指出,要强化矛盾纠纷的化解措施:一是区别不同情况,实施分类化解。二是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协调化解。要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司法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矛盾纠纷,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方式,及时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三是整合工作资源,及时就地化解。要把信访、维稳、综治、民政、司法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工作资源有效整合起来,充分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增加和谐因素。四是确定重点问题,领导包案化解。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问题,要实行领导包案、一包到底。五是下移工作重心,督导督办化解。要建立健全对复杂矛盾纠纷化解的联合督导和挂牌督办制度。联合督导由各地结合实际自行组织,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对本地的复杂矛盾纠纷和上级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和解决时限,实行挂牌督办。六是健全完善政策,注重从源头化解。要防止因政策不连续、不平衡、不完善和落实不到位引发矛盾纠纷。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坚决避免因决策失误损害群众利益。七是加大投入力度,促进矛盾化解。《意见》最后强调,要切实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程,主要领导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部门党组(党委)会要定期分析研究,随时掌握社情民意,努力把工作做在事前。要把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工作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决策不当、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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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纪委副书记:不论职务只要搞腐败就一查到底.cn&&日11:09&&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4月17日电 中央纪委副书记黄树贤在最新一期的《求是》杂志撰文强调,纪检监察干部要秉公执纪,敢于碰硬。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只要搞腐败,就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文章指出,当前,中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对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文章称,纪检监察干部要强化公正意识、原则意识。要坚持党性原则,扶持社会正气,抵制歪风邪气,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坚持实事求是,认真执行党的政策,切实维护党员干部的合法权利。坚持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对腐败现象和腐败分子,敢于斗争、敢于碰硬、秉公执纪、刚直不阿。不论是谁,不论职务多高,只要搞腐败,就要一查到底,依纪依法予以惩处,决不让腐败分子逃脱党纪国法的惩处。  文章说,反腐败是一场看不见硝烟的斗争,纪检监察干部必须身正行直,始终保持疾恶如仇的凛然正气和昂扬的革命斗志。要切实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法制观念,带头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工作纪律、群众工作纪律,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以谨慎之心对待权力、以淡泊之心对待名利、以警惕之心对待诱惑,干干净净干事,堂堂正正做人,树立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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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应继续强力推进 日 00:00:32  来源:学习时报& && && && &转自新华网当前,司法体制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瓶颈期”。许多现行司法体制中的弊端,随着改革的深入逐步暴露。改革中的问题,必须在继续深化改革中解决。 & & 首先,摆脱司法行政化的窠臼。一是要切实体认司法与行政的差异,承认司法的相对“纯粹性”,回归司法的公正、中立的根本性质;二是摈弃不同级别人民法院间的事实行政管理关系,还人民法院之间只存在业务指导关系的法律定位上去;三是推进法官职业化进程,给司法独立以充分的空间和场域,使司法回归独立于长官意志、独立于行政权力、独立于地方保护的正确轨道上去。 & & 其次,完善司法监督机制。除了继续加强内部监督,还应完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一是人大监督具体化,二是法律监督(检察监督)专业化,三是群众监督常态化,四是舆论监督深入化。其中,专业化的法律监督尤其不能缺失并应该覆盖司法活动的各个环节。 & & 再次,加强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完善法官职业道德建设的目标体系。对法官实行符合司法规律的科学化管理,使其能守住“社会公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 上述举措已经触及了司法体制改革的难点。惟其难,更要抓紧推进,否则,改革成本会不断增加。(2008年第24期《财经》齐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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