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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伟、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与任淑春、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田文昌、于国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丹民四终字第000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伟,男,日出生,汉族,东港市保洁汽车音响装饰行个体业主。委托代理人:李润海,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三组。负责人:罗言军,村民组长。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春,男,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淑春,女,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晓东,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法定代表人:马振作,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景共,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春,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田文昌,男,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于国安,男,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李伟、上诉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石门村三组)与被上诉人任淑春、原审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石门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田文昌、原审第三人于国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元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伟、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均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伟的委托代理人李润海,上诉人石门村三组负责人罗言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景共、李庆春,被上诉人任淑春的委托代理人何晓东,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景共、李庆春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于国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淑春(原审原告)在一审诉称,前阳镇石门村三组在东港市新兴管理区土房南村一组和友好村六组之间有一块约48亩的“飞地”,俗称南塘地。该地包括料场、养鱼池、稻田三部分。1998年第三人田文昌承包了南塘地,约定承包期至日止。被告李伟从田文昌手中租赁了养鱼池和砂场以北的料场。日,于风芝与石门村三组、石门村委会、田文昌、于国安签订了有关南塘地的土地承包合同,田文昌提前解除承包合同,于风芝取得南塘地的承包经营权。该合同于当日生效后,石门村三组、石门村委会、田文昌向于风芝交付了料场和稻田。被告李伟赖占养鱼池不倒;侵占原告享有经营权的砂场以北的料场,并擅自拆除料场上原告的临时建筑,加盖非法建筑物。日,三名被告置原告的承包合同生效且部分履行的事实于不顾,另行签订了有关南塘地的承包合同。三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三名被告之间于日签订的有关南塘地的承包合同无效;2、判令三名被告及第三人田文昌立即向原告交付养鱼池;3、判令被告李伟立即向原告无条件返还其侵占的料场(东至养鱼池西岸、西至青年路边、北至土房南村一组煤场、南至原告经营的砂场);4、诉讼费用由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石门村三组(原审被告)在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石门村三组已向东港市法院起诉,要求原告返还当初承包的18亩土地,该院已经受理。石门村委会(原审被告)在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村委会与原告签订的合同未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该合同无效,与李伟签订的合同有效。李伟(原审被告)在一审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涉案鱼池自建成后就由被告承包经营,被告享有优先承包权。被告与石门村三组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于风芝与石门村委会签订的合同违反了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是无效合同;2、原告在重新违章扩建料场房屋时侵占了我承包使用的鱼塘,我没有侵害原告的权益。第三人田文昌、于国安未答辩。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日,于风芝(作为乙方)与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甲方,以下简称石门村委会)、案外人田文昌(作为丙方)、案外人于国安(作为丁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甲方将石门村三组整个南塘地(约48亩)另行承包给乙方,承包期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年,承包费总计115万元;鉴于丙方将约30亩鱼塘已另行发包给李伟,该合同于日到期,经甲、乙、丙三方研究决定履行方式为乙方于本合同生效时应向甲方交纳30万元作为除鱼塘以外的近18亩稻田和料场的承包费,剩余承包费85万元待鱼池收回后再行支付。石门村三组组长罗言军在该合同甲方落款处签字。在该合同签订前,即日,石门村三组就该土地发包事宜向石门村三组各户征求意见,并形成了一份“土地出售签字表”。日合同签订后,除养鱼池以外的近18亩稻田和料场交由于风芝经营使用。养鱼池部分至今一直由被告李伟经营使用。日,经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以下简称石门村三组)群众代表决议,石门村三组(作为甲方)与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新兴花卉鱼鸟销售部负责人李伟(作为乙方)签订了养鱼池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主要内容为:将南塘地养鱼池约30亩发包给李伟经营,承包期为30年。甲方群众代表、乙方在合同上签字,石门村委会在合同上加盖公章。2010年,石门村三组起诉于风芝、石门村委会等,请求撤销石门村委会与于风芝、田文昌、于国安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振安民一初字第00512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石门村三组又起诉于风芝、石门村委会等,请求确认石门村委会与于风芝、田文昌、于国安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1)振安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石门村三组不服该判决,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2)丹民一终字第002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1)振安民一初字第00537号民事判决;发回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重审。振安区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振安民一初字第0029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石门村三组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驳回了石门村三组的起诉。石门村三组不服,又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丹民一终字第002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10年,于风芝起诉石门村三组、石门村委会,请求其给付2007年至2010年18亩水田的土地直补款。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于风芝与石门村委会、田文昌等于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石门村委会出具证实材料,证明第三村民组将养鱼池部分发包给李伟经营,于风芝侵占鱼池塘坝,乱选地块私自建料场、房屋,并占用塘坝外排水沟。本案起诉时原告为于风芝,日于风芝因病去世。涉案的南塘地由其女儿任淑春继续经营,并继承相应合同及裁判的权利、义务,进行相应的诉讼,于风芝的其他继承人对此予以认可。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已生效的(2010)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于风芝与石门村委会、田文昌等于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南塘地为石门村三组所有,于风芝系石门村七组村民,且签订承包合同前经过了石门村三组村民同意,故该承包合同的性质并非家庭承包。该合同约定承包期为3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故根据于风芝的遗嘱,任淑春作为本案原告进行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石门村三组与李伟于日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是在于风芝的承包期未届满,石门村三组也未收回该承包地的情况下签订的,此时,石门村三组已无权另行发包涉案土地,故其与李伟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系无效合同。原告请求确认日签订的有关南塘地的承包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此时,被告李伟再经营养鱼池已无依据,被告李伟对该养鱼池的经营使用,侵害了原告对养鱼池的占有,故其应将养鱼池倒出,交付给原告。原告主张被告李伟侵占其承包的料场,被告李伟辩称是原告在重新违章扩建料场房屋时侵占了鱼塘,并非被告侵占料场。结合石门村委会出具的证实材料,可以认定被告李伟并未侵占料场,对被告的该辩解,本院予以采信。故对原告请求被告李伟立即无条件返还侵占的料场(东至养鱼池西岸、西至青年路边、北至土房南村一组煤场、南至原告经营的砂场)一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与被告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新兴花卉鱼鸟销售部负责人李伟于日签订的有关南塘地养鱼池的承包合同无效。二、被告李伟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原告任淑春交付位于南塘地的养鱼池。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被告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李伟共同承担。上诉人李伟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其上诉理由是:1、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有权另行发包涉案土地(养鱼池),虽然于风芝的承包期未届满,但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是涉案土地所有权人,何况于风芝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全部履行(养鱼池未履行)。土地所有人另行发包土地的行为,只是导致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的违约,并不是必然导致上诉人李伟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无效;2、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及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签订的合同经过了村民代表的签字确认,符合法定程序。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故该合同应合法有效。被上诉人任淑春辩称,1、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认定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签订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本案上诉人李伟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被上诉人认为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发包给本案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小组再次与李伟签订承包合同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解释,登记的应当取得优先承包权,涉案的两份合同,本案被上诉人的合同已经备案,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的合同在时间上也先于李伟的合同,所以应当确认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签订的合同无效;3、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只是认定了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认定实体合法性,因此该判决与任淑春母亲于风芝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对抗性。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同意上诉人李伟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同意上诉人李伟的上诉意见。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于国安均未答辩。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1)元民一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效。其上诉理由是: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与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田文昌、原审第三人于国安于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民主议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该合同是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在原审第三人田文昌利用虚假合同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东港市人民法院(2010)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一审法院以该判决为依据认定涉案承包合同无效实属不当。被上诉人任淑春辩称,1、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签订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已经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2、本案上诉人李伟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发包给本案的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已经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再与李伟签订涉案土地承包合同侵害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应当确认该合同无效;3、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只是认定了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认定实体合法性,因此该判决与任淑春母亲于风芝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对抗性。上诉人李伟同意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的上诉意见。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同意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的上诉意见。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于国安均未答辩。二审中,上诉人李伟提供了东港市人民法院(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和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证明该两份判决虽然没有直接确认涉案合同合法有效,但驳回了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主张涉案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从实体上已经确认了合同效力问题。被上诉人任淑春质证意见为,对真实性无异议,两份判决书驳回田文昌的理由并没有直接认定上诉人李伟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只是认定签订该合同符合法定程序,并且中级法院判决书中也表述了涉案合同是否损害案外人于风芝利益问题,案外人于风芝已经向法院起诉了,田文昌不需要代替行使,所以驳回了。上诉人石门村三组质证意见,没有异议,另案中原审第三人田文昌起诉就是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被驳回诉讼请求。就说明涉案合同是有效的。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质证意见同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意见。本院认证意见为,各方当事人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且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用。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提供照片12张,证明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被毁情况。上诉人李伟没有异议。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没有异议。本院认证意见为,该证据只能反映出被上诉人承包的土地现状,属于双方履行合同期间的问题,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案不予采用。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提供民事起诉状及97户代表签字、日的开庭传票,证明村民否认签字一事,并为此提起了诉讼。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没有异议。上诉人李伟没有异议。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没有异议。被上诉人质证意见为,被上诉人在另案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诉讼属于恶意诉讼。本院认证意见为,本案系确认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是确认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签订的合同的效力问题,而该组证据只能证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村民为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与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签订合同时村民签字效力问题进行的诉讼。与本案仍不具有关联性,本案无法采用。本院对于各方当事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与一审法院的认证意见一致。本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以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为被告,以上诉人李伟为第三人向东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以原审第三人田文昌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为由,驳回田文昌的诉讼请求。田文昌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以田文昌没有证据证明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为由,驳回田文昌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均认可日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与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原审第三人田文昌、于国安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已经包涵了日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东港市黄海大市场新兴花卉鱼鸟销售部负责人)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中所涉及的30亩养鱼池。而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与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签订的上述合同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为合法有效,该合同已经部分履行。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在该《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没有届满或依法解除的情况下,未经承包人于风芝同意擅自与上诉人李伟又签订了涉案30亩的《养鱼池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确定该《养鱼池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并判决上诉人李伟将涉案的养鱼池交付给被上诉人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李伟提出虽然于风芝的承包期未届满,但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作为涉案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另行发包涉案土地(养鱼池),且于风芝所签订的合同并未全部履行,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另行发包土地的行为,只是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的违约,并不导致上诉人李伟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签订的养鱼池承包合同无效的上诉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上诉人李伟及被上诉人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已经依法登记,而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与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先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被上诉人李伟签订合同,依此规定,应认定被上诉人任淑春取得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再将涉案土地承包给上诉人李伟,侵犯了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认定上诉人石门村三组与上诉人李伟签订的涉案的《养鱼池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上诉人李伟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李伟提出涉案的合同已经法院生效判决认定符合法定程序,故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的上诉意见。因(2012)东民初字第3495号民事判决及(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均是以原审第三人田文昌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原审被告石门村委会与上诉人李伟签订的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没有确定涉案合同为合法有效,且(2012)丹民一终字第00485号民事判决已经表明被上诉人母亲于风芝已就涉案合同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故上诉人李伟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石门村三组提出日签订的涉案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且是在原审第三人田文昌利用假合同欺骗的情况下签订的,属于无效合同,(2010)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以该判决为依据认定涉案承包合同无效实属不当的上诉意见。因(2010)东民初字第25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既判力,该判决已经认定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一审判决以该判决为依据,并无不当。上诉人石门村三组的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东港市前阳镇石门村第三村民组、上诉人李伟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克明审 判 员  王卫平代理审判员  姜淇瀚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书 记 员  李俊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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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国光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1374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通源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旭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景共,系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国光,男,日出生,满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作出(2014)东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按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购车款11,000.00元,并自日起至本院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息1%的标准承担利息,案件受理费60.00元,被执行人并承担执行费70.00元(未交纳)。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本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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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吴桂敏
专职:吴桂敏&孙宝来&陈万库&刘晔&孙萍
吴延刚&佟永华&龙海霞&王丹
辽宁程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3307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宁远街29号
电话:024-
主任:张杰
专职:张杰&伍健森&张颖&赫伟
辽宁楚森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9848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万隆公寓2603室
电话:
主任:梁丽云
专职:梁丽云&李福林&张萍&林延平&黄家勋
屈&历
辽宁纯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4404
地址: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肇兴路33号
电话:024-
主任:纪纯伟
专职:纪纯伟&刘洋&宋威&李学刚&张野
张庆梅
辽宁昊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3563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
电话:
主任:杜同峻
专职:杜同峻&张德满&姜扬
辽宁恒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8036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东路24号楼4号门市
电话:024-
主任:武增杰
专职:武增杰&曾繁贵&张静杰&杨可强&赵严冰
辽宁红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6987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将军街14号
电话:
主任:耿峰
专职:耿峰&陈广泰&常荣华&范喜仁&高慧天
黄淑杰&唐治忠&李冰
辽宁金朋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50826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33号
电话:024-
主任:王继良
专职:王继良&唐颖&马晶&王福生&孟宪春
杨波&李伟华&罗贵雨
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7611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3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林森
专职:林森&林文彬&王宏伟&王敬锐&张巨东
宋涛&周伟&张干&吴小妮&夏堂剑
兼职:鞠凤琴
辽宁凯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67915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1号
电话:
传真:
主任:唐佳玉
专职:唐佳玉&崔瑾&徐一大&杨&光&张&烨
王世光&金海文&张然
辽宁立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71214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新抚路33号
电话:024-
主任:李永纯
专职:李永纯&于大明&徐杰&郭天成
辽宁绿茵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9260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18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林波
专职:林波&袁丽华&邵海斗于捷&胡利彬王磊
辽宁马淑玲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6915
地址:顺城区临江路31号1单元103号
电话:024-
主任:马淑玲
专职:马淑玲&史玉会
辽宁满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66809
地址: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中房花园3
号楼5门市
电话:024-
主任:田铁石
专职:田铁石&周英辉&赵纯东&罗钰琨&刘伟
张哲研&赵奕&史洪涛
辽宁煤都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25594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浑河南路30-1号凤凰台大
厦14层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刘明
专职:刘明&王前&白银东&王之修&陈轲宇
王迎春&郎禹楠&邢晓巍&鲁&杰&康耀元
韩&强&李东亮&赵云雷&候&鲲&李英勇
高&明&王冬梅
辽宁民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8328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西段10-3号
电话:024-36600
主任:王海民
专职:王海民&王秀芳&吕玉蒙&张立霞&尹君
戴启章&夏立新&赵&宇&崔学文&伞宝强
辽宁铭鉴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9692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东十路四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王万福
专职:王万福&曹波&童英顺&郑义&张秀伟
刘丽红&禹&涛&金&毅
辽宁铭扬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8137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12-1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路红艳
专职:路红艳&边琦&温中富&李晶&温忠孝
郑国华
辽宁启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4825
地址:新宾满族自治县新宾镇肇兴路27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马立宝
专职:马立宝&刘会艳&张学明&贾志薇&吕明刚
杜芳舟&杨&俊
辽宁清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76181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3号
电话:024-
主任:张清明
专职:张清明&王洪梅&孙心福&王家武
辽宁容智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2687
地址:抚顺市搭连街乌龙沟3-1号楼
电话:
主任:李荣贵
专职:李荣贵&梁智&王鹤璇&张厚祥
辽宁三君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6765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1号
电话:
主任:鲍杰
专职:鲍杰&韩学玲&刘东海&吕会芝&吴艳红
王占武&张孝军&张跃辉&赵光晨&赵恒太
马艳颖&王跃斌
辽宁数典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73201
地址:清原镇浑河街兴隆10―东4号楼
电话:
主任:翟文斌
辽宁锁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881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西段31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刘志金
专职:刘志金&黄海波&张源&李军&刘洪福
王安&赵喜斌&高洪勇
辽宁天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1295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望花大街15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史玉财
专职:史玉财&徐革&王宝文&孟芳芹&刘曼
邱洪波&赵长芬&龚建明&朱国庆&宋&蕊
辽宁文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6228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路25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刘秀茹
专职:刘秀茹&程若&刘明&马士峰&冯立国
郭纯红
辽宁益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5477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44号
电话:024-82900
传真:024-
主任:李炜东
专职:李炜东&吴登国&徐玫&孙志兴&郑元根
孙阿馥&马&宁
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3120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站前街92方块2号楼5单
元203室
电话:024-58880
传真:024-
主任:肖忠良
专职:肖忠良&高宏&王丽丰&李静捷&陈政
辽宁悦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5949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前甸新村律师楼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赵镇洲
专职:赵镇洲&张春宇&王春刘
兼职:杨静维
辽宁泽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9107
地址:抚顺市东洲区东安新区2-27号楼
电话:024-
主任:王尚忠
专职:王尚忠&付丽&金国华&张海文&乔月海
辽宁正太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7248
地址:抚顺市顺城区临江路段11-1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程飞
专职:程&飞&邱丽君&胡乃和&孙德彬
李双兰&王玉荣&孙永坤&徐&昱&曲秋令
孔庆彬&杨国清&祝玉伦&武耀庭&祁成斌
金&江&朱立新&田兆盛&刘风华&王&浩
兰英鹏&邢礼贵&姚庆超
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执业证号:01236
地址:抚顺市经济开发区顺大街2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宋俊伟
专职:宋俊伟&于斌&柳松&付国志&张天宇
孙冰&李铮&朴红梅&张东明&刘冰&高媛
辽宁平安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执业证号:28003
地址:抚顺市望花区凤城街38号
电话:024-
主任:于明涛
专职:于明涛&张哲敏&史雅丽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抚顺分所
执业证号:64287
地址:抚顺市新抚区西一路二号
电话:024-
主任:沈东民
专职:沈东民&于娟&郝富&李明
本溪市
辽宁国峰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5352
地址:本溪市南芬区政府街2号楼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孙仲裁
专职:孙仲裁&杨全章&张晓姝&孙龙章
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2395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25号本钢工贸大厦&(写字
楼)
电话:024-
主任:邴立峰
专职:邴立峰&蔡晓平&王旭宏&刘智儒
辽宁华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3648
地址:本溪市本溪满族自治县小市镇政府路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李&新
专职:李&新&李昌玉&林&松&张&辉
李春林&李晓东&全晓红
辽宁怀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0985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站前广场通达饭店二楼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王春龙
专职:王春龙&高学成&王秀梅&赵忠涛
张翠萍&王宏玲&曹录涛&王&晖
辽宁靖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0265
地址:本溪市高新区金桥路104-1栋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由&靖
专职:由&靖&许&凯&李&兴&孙德广&黄&霁
赵&欣&那光惠&高广安
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8060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24号-7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王金伟
专职:王金伟&刘&彬&衣世光&赵&震
沈红丽&张鸿然&战海红&于洪革&岳&华
李&游&张&力&宁淑莹&肖延伟&孙殿双
杨玉春&曲&晓&郎会君&蔡义博&肖媛媛
张文强&任春波&常&娥&王国志&李振章
许&新&李继华&刘千里&衣诗博&王喜奎
任德休&贺璐璐
兼职:陈战胜
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880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解放北路8-1号三江商务大
厦9层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王湘辉
专职:王湘辉&白&刚&宋彦明&王忠生
高&枫&宋&斌&李忠春&王彦宏&王晓光
沈世刚&何&清&闫莉莉&王湘宁&付&静
王英飞&杨&涛&常平平&辛培浩&田树生
王&波&刘艳华&赵云丽&李立峰&张志君
李春娟&李密侠&李春香&龙&辉&张&楠
李默涵&姜楠楠&谢东升&黄琴英
兼职:沈延志&郑&立&李&萍
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1053
地址: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府安路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孙喜艳
专职:孙喜艳&唐生浩&荣丽萍&黄大勇
冯&丹王浩莹&王岩松&李香莹&姚&利邹明月
辽宁新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0010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8号世佳商务大厦6-13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王&伟
专职:王&伟&白世新&黄殿喜&李树梓
王冠华&王玉泉&商文杰&曲义安&田&丽
刘志刚&刘&丹
兼职:赵&明&王&洋
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4004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樱花街51-45栋一层1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柏晓云
专职:柏晓云辛志友&赵&敏&赵庆敏
孙凤强&王庆华&胡家德&王晓雷&韩&钰
兼职:王兵兵
辽宁燕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1970
地址:本溪市明山区胜利路51号2-7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金升阳
专职:金升阳&金&旭&刘福林&张&宏
张&诚&金升龙&魏&丹
辽宁贞观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2313
地址: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府安路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黄化青
专职:黄化青&马国旅&隋&然&宋柏杭
李宏芳
辽宁振龙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30344
地址:本溪市溪湖站前街民主路1号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李辉煜
专职:李辉煜&白宝宫&黄全福&杨永安
辽宁致远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5251
地址:本溪市平山区胜利路8号世佳商务大厦11层
电话:024-
传真:024-
主任:常丽敏
专职:常丽敏&李静&李世伟&曹乐堂&李世成
丹东市
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78765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南立交桥小区4号楼
电话:
主任:陶&勇
专职:陶&勇&时玉兰&王&伟&宋利庆
彭云利&王洞天&刘美雁&孙宝仁&王&军
解&敏&胡嘉延&于卉梅&许&东&韩丽华
辽宁凡响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5444
地址:丹东市振八街22―10号
电话:
主任:周克剑
专职:周克剑&牛玉平&许文东&姜&勇
蔡军峰&袁清宽&孙&强&许民利
兼职:王&军&谭日赫&张&洁&窦&义&姜&洋
蒋光福
辽宁方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20
地址:丹东东港市大东区大东街5―6号
电话:
主任:杨元海
专职:杨元海&姜作斌&程&华&张&华&刘景共
方林鑫&杨广慧&秦&玉&国显洋&孙世清
张岩莉
辽宁金凯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09482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六纬路21号
电话:
主任:崔晓北
专职:崔晓北&崔鸿凤&崔晓南
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82101
地址:丹东凤城市振兴街262号
电话:
主任:鄂&群
专职:鄂&群&刘&学&关咏菊&王&玲&吴芳有
张克玉&明久栋&王永丽&于德生
辽宁君全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28508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四路45号
电话:
主任:关&君
专职:关&君&王淑杰&杨泉生&姚长华
辽宁佩秉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97586
地址: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88号国际酒店1217室
电话:
主任:贺明琦
专职:贺明琦&杨勇骏&姜连科&马&刚
辽宁乾朗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8176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滨江中路108号-2-2-2503
电话:
主任:王泰俊
专职:王泰俊&王&凡&何晓东&孙长江&任忠杰
胡乙娟&尹成国&王莎莎
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45009
地址: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59―11号
电话:
主任:周德俊
专职:周德俊&魏&勇&贾&霓&杨&华
杨雪峰
(下转B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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