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冤假错案可以写人民来信吗可以的话往哪里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刑给判成了故意杀人还判了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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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刑事申诉是我国立法机关所确立的一项法律制度。它赋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权利。当他们认为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判处显失公正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重新审查处理。
  申诉这一程序的设立,是我国一贯倡导的&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政策的体现,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维持正确的裁判,制裁不法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上级人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有利于促进各级人民法院提高一审程序和程序的办案质量。关于这一法律制度,由于刑事诉讼立法的规定过于概括、笼统,在诉讼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因此,刑事申诉的法律化、制度化,已成为当前完备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课题之一。本文试就有关刑事申诉的几个问题拟就和大家探讨。
  关键词: 刑事申诉 主体 客体
  申诉是审判监督的表现形式之一,它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协议发现确有错误,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时所适用的;是事后进行审查的监督性程序,不具有审级性质;是一审、二审程序以外的,具有补救性的特殊程序。申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表现。
  一、刑事申诉的概念及特点
  何谓刑事申诉?人们的理解颇不一致。要正确理解它的涵义,就必须从立法上研究它的特有属性。
  我国规定的申诉有两种:一是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的决定不服、被不起诉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申诉[1]。二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2]。
  在诉讼理论上,一般多从狭义上解释,认为刑事诉讼只是指后一种申诉,这是不全面的。有的则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能或确有错误时,主动进行的审查处理,也归入&广义的申诉&范畴,这是把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监督同申诉权人的申诉活动混为一谈,也是不妥的。本人认为刑事申诉的概念是指:申诉应当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处理的一种请求(或行为)。
  刑事申诉具有以下特点:
  (一)刑事申诉的主体。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都享有申诉权,可作为申诉人。
  (二)刑事申诉的客体。必须是人民法院审结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是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从实体上终结案件程序的不起诉的决定。
  (三)刑事申诉的理由。根据法律的规定,申诉权人提出申诉必须认为申诉的客体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当然,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由于缺乏法律知识或者主观偏见,实际上不一定具备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条件。但是,只有在具备上述理由之一的情况下,就可以申请申诉。
  (四)受理申诉的机关,是依法享有的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只有它们能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五)按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提出申诉不停止判决、裁定的。这说明它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也不一定能引起。
  二、刑事申诉的法律地位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申诉,是宪法第41条赋予公民的申诉权利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它是否具有诉讼法律性质?在诉讼理论上有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是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另一种意见认为,刑事申诉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并且不属于再审程序的组成部分。本人认为,刑事申诉理应是诉讼性质的行为,但就我国现行刑事申诉制度的内容来看,它只是申诉权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撤销或变更的一种请求。法律还没有赋予它以严格的诉讼法律性质,尚不属于再审程序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理由是:
  第一,现行刑事申诉不具有诉讼上的法律效力,对诉讼活动与进程不发生诉讼上的拘束力。因为它&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
  第二,从申诉程序上来看,它不象一审、二审等诉讼制度那样,从程序的作用上成为一个环节,具有衔接性、连贯性、制约性,构成诉讼程序总体上的组成部分。
  刑事申诉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诉讼&,它体现了诉讼主体之间的特殊诉讼法律关系,在诉讼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申诉制度,应当把它同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诉讼制度同样对待,同纠正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的程序制度联系在一起,赋予其诉讼法律性质。如果说检举、控告、起诉、上诉等制度在诉讼程序前或程序中发挥了推动并制约办案活动作用的话,那么,申诉制度可以起到程序后控的制约作用。因此,应从再审程序的全过程来理解刑事申诉的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审理成为内在联系的再审程序的整体。二者的关系应当是:申诉审查是再审审理的必经的准备步骤,而再审审理是申诉审查的继续发展,是申诉的审理与裁决阶段。
  三、建立完善的申诉程序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申诉制度的规定极其原则、笼统并缺乏约束力,致使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申诉的活动无具体的法律规范可依。为了改革与完善刑事申诉制度,应当认真总结我国刑事申诉的司法实践经验。研究、借鉴外国刑事申诉立法的有益法律形式,制定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刑事申诉法律规范。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事申诉权人的范围
  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的规定,对刑事申诉权人做了限制,除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外,其他人员没有申诉权。我们认为,刑事申诉应是属于法律赋予的诉讼法律性质行为的范畴,所以申诉权人的范围,应以案件的利害关系人为限。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是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诉权利,是申诉主体,他们有权为被判决人之利益或不利益提出申诉,要求撤销或变更原判决、裁定或决定。当事人的近亲属也与案件有切身利害关系,也应享有申诉权,是申诉权人,可以独立提出申诉。其他亲属提出申诉应取得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同意,否则不能独立提出申诉。如果人、被害人死亡,与其有物质利害关系的亲属,可以享有申诉权,独立提出申诉,成为申诉主体。至于其他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公民&则不应是申诉权的主体,不享有申诉权。当然,他们对案件的裁判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意见或建议,反映情况,但这只是属于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进行社会监督的活动,而不是诉讼性质的行为。应当说法律规定的申诉权人范围是恰当的,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处理申诉,保护申诉权人的利益。
  (二)刑事申诉理由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规定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作为申诉人可以提出申诉。但没有明确规定必须提出申诉理由。
  关于申诉理由,本人认为可参照《刑事诉讼法》第204条所规定的提起再审的理由来执行。因为提出申诉与提起再审的理由和目的是一致的。根据该条规定,申诉理由,是指原审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所谓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案件所认定的主要事实或重要情节不清楚,缺乏足够的证据为根据,或者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和证据与结论之间存在矛盾;
  2、发现了新事实、新证据,证明原来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
  3、发现当事人伪造证据,或作伪证、鉴定人提供假鉴定、翻译人提供假翻译等情况,故意陷害他人,致使案情虚构,与实际情形严重背谬;
  4、发现本案的、检察或审判人员犯有,故意歪曲案情,徇私舞弊,作出枉法裁判的,等等。
  所谓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应作广义的解释,既指适用刑事实体法的错误和严重违反刑事程序法的错误。主要表现在:
  1、对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认定上发生重大错误,混淆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或者是把合法行为认定为犯罪,或者是把犯罪行为认定为无罪;
  2、没有正确适用法律条文,对案件性质、罪名认定错误,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没有适用,不应该适用的法律和条文却适用了;
  3、案件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从重、加重情节没有加以考虑,因而没有根据法律进行判处和定罪量刑;
  4、原判定性、定罪虽然正确,但量刑畸轻、畸重,超出了法定刑界限,显失公正的的;
  5、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或发现严重刑讯逼供情形,可能引起错误裁判的,等等。
  这些申诉理由为司法人员审查申诉提供了依据,但在实践中,申诉人提出申诉理由不会那么确切,通常都是认为案件认定的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认为原判处刑过重或不应判刑,而要求改判、从轻或免除刑罚;或者认为原判判处过轻,而要求加重、从重判处;等等。如果申诉人有足够理由说明这类案情,就具备了申诉理由,司法机关应当接受申诉并审查直至再审审理。
  (三)刑事申诉时效制度
  申诉时效,是指规定申诉人对生效判决、裁定或决定不服。向有关司法机关提出申诉申请再审,在一定之内有效的一项法律制度。超过法定期限,申诉权即行消灭。
  申诉时效是刑事诉讼中很有必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可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诉权,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稳定现有的社会关系;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取证,核实材料,正确处理再审案件。
  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申诉时效的规定。在诉讼理论上,一般认为申诉是不受期间限制的。因此,建国以来判处的刑事案件,均能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处理。这种情况,是受我国过去法律虚无主义的影响,导致一些冤假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有关。但申诉如无时限,在客观上也会使一些申诉无休止地进行,还会使一些人钻法律的空子,以新政策来推翻老案,不仅丧失了建立申诉制度的意义,而且也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难以摆脱的负担。因此,规定刑事申诉时效制度,对提出申诉的时间加以限制,应是健全申诉法制的重要内容。
  目前,申诉时效制度在许多国家的法律中都有明文规定,其中有的国家按有利于被判决人和不利于被判决人分别加以规定。本人认为,这种做法可以借鉴。从我国国情和司法实践来考虑,可分别下述不同情况加以规定:对无罪判有罪、轻罪判重罪的案件,申诉权人具状申诉的,应以保护被判刑人的合法权益为重,不应受期间的限制,即使被判刑人服刑期满,或者死亡,也应复查处理;对有罪判无罪、重罪判轻罪的案件,申诉权人提出申诉的,应规定期间的限制,否则,会与上的追诉时效制度不相协调。本人认为,作如下规定较为适宜:申诉权人的申诉期限于在法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时效期限内,并须在发现申诉理由之日起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以内提出,如果超过规定的时效期限,即不得再行申诉。
  对于在申诉过程中,是否中断、中止的时效计算等问题,可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执行。
  (四)刑事申诉管辖
  刑事申诉管辖,是指司法机关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制度。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关于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提出申诉&的规定,刑事申诉的管辖既指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受理刑事申诉的分工。至于他们管辖范围怎样划分,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多是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所以形成都由人民法院受理的状况,即使是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的申诉材料,也都转给人民法院处理。这种作法,不符合立法的原旨与要求。因为一方面使人民法院担负难以承受的大量任务,另一方面,人民检察院也有失于审判监督职责。因此,对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的管辖分工,应从立法上加以明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和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看,本人认为,可根据申诉主体的不同对它们的管辖范围作如下划分:
  1、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由人民法院受理。因为被告人在原审法院是行使辩护职能的一方,刑事申诉实质上是其辩护行为的继续与延伸。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直接涉及法院原裁判是否正确,能否依法撤销或者变更的问题,由人民法院直接行使审判监督职能进行审查处理最为适宜。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应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因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刑事申诉实质上是一种控诉行为,他们从控诉者的立场出发,要求追究被判决人应负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理,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最为适宜。我们知道,我国刑事诉讼基于职权主义,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实行。人民检察院进行公诉,即代表国家意志,又反映被害人的愿望。同时,由于人民检察院与被害人的诉讼立场一致性,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活动以及应否依法提出抗诉,一般能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如果被害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由人民检察院做说服教育工作效果更好,有利于服判息诉。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诉案件,怎样确定各级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与分工,这是申诉人提出申诉时首先遇到的问题。早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出《关于来信来访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申诉案件应按审级处理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刑事申诉案件采取层层负责,按审级归口处理的办法处理,具体言之,即:&坚持就地解决的原则,申诉案件(包括口头和书面的)不服基层人民法院处理的,一般的由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院接待处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由中级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处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处理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又在日公布了《关于各级人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这个规定为完善刑事诉讼法或者为制定单行刑事申诉条例提供了基本经验和总结性材料。它的第一条规定:&刑事申诉一般由原终审人民法院负责处理。对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的申诉,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审查、处理;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该条对刑事申诉的审级作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的规定,是处理申诉案件的基本规则。总的来说,它比较切合实际,是可行的。因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证据和重大情节比较了解,重新进行调查、核实案情,乃至息诉后的善后处理都较为方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些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在接受申诉、重新处理、纠正错误方面态度消极,因为原判决、裁定错误,就意味着原审法院的审判工作有缺点、有错误,未能尽职尽责。所以,他们或者由于主观片面,先入为主,或者为了好大喜功,摆脱审判责任,死死抱住&官无悔判&的幽灵不放,拒收不办或拖而不查。因此,常常引起许多申诉人对原审法院不信任、甚至反感。因而不得不把申诉的希望寄托到上级人民法院,甚至最高人民法院,随之而形成大量越级申诉,实际上形成了无审级限制的混乱状态。使法院对处理申诉工作陷于被动。
  因此,在认真贯彻最高人民法院《暂行规定》所规定的按审级归口处理的办法外,对申诉审级的原则性规定加以补充: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查处理的申诉,不一定只限于重大、复杂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改为: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是否重大、复杂,适用法律是否适当,以及当事人的要求是否合理等情况来决定是否提前审查、处理。这样,既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申诉和再审审理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同时也易于解除申诉人对原审法院的意见和不信任感,使之接受法制教育,服判息诉。
  最高人民法院《暂行规定》规定:对不服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一般应调出原卷进行审查。认为原判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息诉;对其中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通知书应当针对申诉理由,依法有理有据地批驳。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但没有就组成合议庭的人员进行规定,本人认为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其他规定,对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同样,申诉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也应是原则上一般由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后,认为申诉无理的,说服申诉人服判息诉,撤回申诉;认为申诉有理的,或者建议同级人民法院复查处理,或者是提出抗诉意见书,提交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申诉人也可以直接向原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五)刑事申诉程序
  应从立法上赋予刑事申诉以诉讼法律性质,使申诉审查与再审审理成为相互连接的再审程序的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根据管辖的分工,在收到刑事申诉状后,审查申诉是否具备申诉理由;第二阶段,是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申诉后,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五章的规定,提起再审或抗诉并进行再审审理。根据申诉法制建设的必然趋势,立法者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申诉的暂行规定》的基础上,建立一套比较完备的处理刑事申诉的诉讼程序、这套程序制度应包括以下诸环节:
  1、刑事申诉的立案。
  刑事申诉的立案,是指司法机关接受申诉权人申诉的法定诉讼形式。《暂行规定》的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申诉后,均应登记,认真审阅。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刑事申诉,均应立卷。&这就说明,申诉权人提出申诉时,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本院管辖的,都应采取文书形式立案。至于申诉立案得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不应过于苛求。只要初步确认申诉人具备申诉主体资格,在法定期限内,具状提出一定理由。管辖法院或人民检察院即应予以立案审查。
  2、刑事申诉的审查
  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接受申诉后应进行全面审查,不应受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的限制。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l)案件事实。弄清案件事实是审查申诉的首要任务。审查时,应调出原审案卷进行审查,对申诉人提出的申诉理由、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并与案卷认定的事实相对照,以确定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明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如果发现了新事实,则要查明是否有充分的证据为根据。
  (2)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这是审查申诉的法律方面的重要内容。所谓适用法律,是指应以判处当时有效的法律为依据。一般不能依据新法律翻过去的老案。只有为纠正过去错误的法律而制定的相应的新法律,才能作为申诉审查和再审审理的依据。
  3、审查结果的处理
  原终审人民法院对刑事申诉进行审查后,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的,则说服、教育申诉人,使其服判息诉;对坚持无理申诉的,可以用书面通知驳回。并告之申诉人不能再行申诉。审查后,如果发现原判确有错误需要重新审判的,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经再审后的案件。对再审改判无罪或免予刑事处分的当事人的善后工作,原来有工作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移交原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原来没有工作的,移交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处理。善后处理工作,是党和国家取信于民,树立法律威信,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认真做好。
  注释:
  [1] 见《刑事诉讼法》第145、146条(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2] [3]见《刑事诉讼法》第203条(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
  参考资料:
  1、王进喜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
  2、武延平主编:《中国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3、卞建林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4、黄万刚主编:《新刑事诉讼法教程》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
  5、王国枢主编:《刑事诉讼法学》(新编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6、严嵩主编:《刑事诉讼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7、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各级人民法院处理刑事案件申诉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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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117命案”冤假错案不立案,3年奔走重回原点
潇湘犬马 发表于 &12:4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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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宗命案,因书记亲外甥、所长和少数交警给死者捏造过错成冤假案。《红网》2次关怀平反,所长和交警无人敢查。《红网》5次关怀,真相查实8个月立案所长,法院判免刑造错案。《红网》3次监督,副院长率审判长、所长上门道歉,拒不再审不给判决书。易红英默认交警犯罪拒不立案。3年奔走呼号重回原点。  一、案发现场,游所长语气坚定铿锵有力地对交警官说:“没有问题,就这么搞。”  -12:05许,曾祥柄(砖厂员工)驾驶没挂牌照没年检农用车在湖南省临湘市江南镇盛塘村八组三级渠道上自西向东行驶,行人魏冬香在此处由北向南过公路,农用车撞在魏冬香身体右侧臂部,人撞飞后仰面倒在乡村公路南边,头朝东南向,脚朝西北向,后脑勺砸在乡村公路南边横卧的电线杆上。面部没有刮擦地面的伤痕。曾祥柄没挂牌照没年检农用车右前侧保险杠撞人断裂,在现场留下单轮刹车印后,翻在乡村公路北边河岸上,曾在爬出车后,不断打电话。围观者以为他在打120救人,打122报警,事实上他既没有救人也没有报警,而是忙着向游所长汇报,与游所长商议顶包,故意不救人任人死去。此时约12:20分。  12:40许,砖厂厂长、江南镇司法所长游庆波驾驶私家轿车湘F&#经公路北侧自西向东开过魏冬香的脚边后,到禾场掉头,变为自东向西方向行驶,在公路南侧停靠在魏某躺倒地点东边3米远。小轿车在现场留下的是双轮泥巴印停车痕迹,没有刹车印痕迹,车身上没有撞人的车损坏痕迹。所长一到现场就给围观群众做工作,说人是自己撞的。这说明,游所长到现场前就与曾祥柄商量好了顶包不救人。在现场游所长叼着烟嘻嘻哈哈笑容满面,指着被撞者的破旧小屋几次说:“就这样的屋喔,把几个钱就冒事的”。12:56分,游庆波打电话报警、骗保。  交警一到现场,目击者多次高喊“是大车撞的,不是小车撞的”,围观群众和目击者都听到了,但几位执法交警官听而不闻“装聋子”;几位专业的执法交警勘查现场时,在一没有看到小轿车刹车印痕迹、二没有看到小轿车撞人后的车损坏痕迹、三是小轿车与受害者相距几米远且受害者身上没有翻滚刮擦地面产生伤痕的情况下(这3点是认定小轿车撞人的充分、必要证据),当场就心知肚明不是小车撞的,但视而不见“装瞎子”;让人想都不敢想的是,其中一位交警官居然当着100多围观者几十个目击证人的面,与游所长商议“这样做(指立假案)给你舅舅(市委多任老常委、历任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法委书记)说过没有”。游所长语气坚定铿锵有力地说:“没有问题,就这么搞。”于是乎,一群警官镇官当着100多围观者几十个目击证人的面,公开立假案造冤案来骗国家的保险金。约下午四五点离开现场,这时,现场目击者还向其中一位交警讲“是大车撞的”,这位交警官还用眼睛盯着目击者。  8日上午,死者儿子到临湘交警大队了解案情,案件承办人刘润时股长和分管事故副大队长李胜兵说“当天笔录材料做到晚上9点多,是司法所长撞的,所长承担95%以上责任”,原卷宗记录:1、当天12:30许,受害者在由北向南过马路时转身返回,再转身继续由北向南过马路,以致两车会车时躲闪不及,小车撞人。2、假肇事车辆湘F1LW79轿车司机游所长是在办完公事之后,以每小时70―80公里的速度自江南镇牛湖村往江南镇行驶,12:30许,当行驶至江南镇盛塘村八组地段与行人魏某相撞,造成魏某当场死亡。3、因受害者在马路中间来回转身,大车与小车会车避让过程中侧翻驶入路旁沟渠,没有撞人。原卷宗材料完全按照游所长、曾祥柄、交警官意愿而定,并推迟肇事时间至“12:30许”,还凭空捏造“办公事”、“会车”、“受害者转身”细节。  老人倒地后,曾祥柄到处打电话,却不打120错失抢救,含恨而亡!撞人后故意不救,任人死亡,还连死者都不放过,为死者杜撰“转身过错”,为自己减轻责任,你们还有点人性吗?推迟肇事时间至“12:30许”,掩盖“谋杀”事实,连交警官都俯首听命不顾事实“装聋”、“装瞎”、“装智障”立假案!在光天化日之下,在100多人围观、几十个目击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少数害群之马的交警官与司法所长强强联手,以身试法,不惜自身犯罪都要立假案造冤案骗取国家保险金!有政法委书记做“靠山”,指鹿为马,为所欲为,出了事也能摆平。  11-10以游所长为肇事者将刑事案件和解。正是基于对公共权力的信任才和解。没想到这是真、假肇事者和少数交警官共同下的套!李胜兵第一次审核,原卷宗里没有“小轿车刹车印痕迹和撞人车损痕迹照片”,你是怎么核定小车的?  至,所长像没事一样当官。刘润时、李胜兵、大队长、分管局长有没有以交通肇事罪立案、刑拘、报捕游所长,并审查、公诉?李胜兵第二次审核。谁涉滥用职权罪?  红网以《临湘三残交警官& 光天化日之下制造冤案》(网址:/PeopleShow.asp?ID=1524945)曝光,点击3590次。5-3交警大队回复,拒不承认立假案。也就是说,少数交警官此时继续任性,汇报假情况,欺骗组织,坑害领导,败坏单位形象。原卷宗里没有“小轿车刹车印痕迹和撞人车损痕迹照片”,李胜兵第三次审核,回复时没有发现?红网发表《临湘交警大队回复‘光天化日之下制造冤案’的几点质疑》(网址:/PeopleShow.asp?ID=1532198),点击4800多次,将回复批驳得体无完肤。为彻底查实案情,湖南省委《红网》编辑部5-7向临湘市委下发调查函,但临湘市委没回,在红网历史上这是绝无仅有的。没办法,谁让司法所长能量大,舅舅是几任常委、历任市委办公室主任、市政法委书记,指点公检法司,后台硬,能摆平咧!  交警大队4人专案组重新调查取证,5-11将曾祥柄收押,12日刑事拘留。曾祥柄涉交通肇事罪(逃逸情节,判三至七年)、妨害作证罪、间接故意杀人罪(调查通话记录核实);司法所长(在编国家干部)涉包庇罪、保险诈骗罪(未遂)、间接故意杀人罪(调查通话记录核实);交警官涉徇私枉法罪。  曾祥柄以什么罪立案、刑拘、报捕、批捕?法院只判曾交通肇事罪,李胜兵第四次审核。  开始,交警大队有没有将游所长涉嫌包庇罪的材料移交刑事侦查大队,刑侦大队有没有进一步查实游所长是否涉嫌保险诈骗罪、故意杀人罪?为什么12-30才立案?交警大队有没有将交警官犯罪材料移交检察院立案、刑拘?李胜兵第五次审核。4人专案组、李胜兵副大队长、大队长、分管副局长,谁涉滥用职权罪?  曾祥柄刑事拘留期间,本该立案、刑事拘留的游所长和交警官,无人敢动,受害者家多次拨打岳阳12345举报,并向岳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支队投诉,于事无补。-16:50,追究所长和交警刑事责任的材料通过QQ寄给临湘市检察院控告申诉科易红英检察官,此后多次对接,毫无进展。  曾祥柄交通肇事罪在南京调解,临湘某领导在调解现场说“别的地方都是老百姓给所长顶包,这却是所长给老百姓顶包;曾祥柄可以判个缓刑啦,但不行呀,一到法院,交警也要判刑啦”。-11:30公诉科常伟辉征询受害者家意见,死者儿子与常领导联系,告知其还差2万尾款,并要求追究妨害作证罪。此后,关于该案,受害者家没有得到任何信息。直到2014-12才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游庆波包庇罪判决书》中得知:临湘市人民法院以(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判决曾祥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4开始,受害者家多次找法院杨新元副院长、刑事庭长方美玉要判决书,就是不给。请解释不给的理由。  二、书记亲外甥乃红顶商人,不倒翁,“铁帽子王”。犯了罪先是无人敢立案,立案后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漂白犯罪,院长当内鬼,拒不再审不给判决书。  至12-29的8个月,所长和交警官没被立案、刑拘、报捕,无人敢动。红网发表《致临湘交警大队的感谢信》(网址:/PeopleShow.asp?ID=1737765),点击6780多次。红网发表《临湘三残交警官& 光天化日之下制造冤案》(网址:/PeopleShow.asp?ID=1748712),点击6600多次。红网百姓呼声-问政湖南-岳阳市委书记-卿渐伟-432楼发表《临湘三残交警官& 光天化日之下制造冤案之诉求》,没回复。红网发表《临湘市江南镇司法所长游庆波在命案中顶包》(网址:/PeopleShow.asp?ID=1752417),点击16300多次。红网发表《请求临湘市检察院立案调查职务犯罪》(网址:/PeopleShow.asp?ID=1765985),点击9300多次。要求追究所长和交警刑事责任。加上转发,加上@检察院、法院,点击远超10万人次。  《红网》5次监督,曾判决后,戏剧性演变成真相查实8个月后,游所长被立案,第2天取保侯审(没刑拘、批捕),临湘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庆波犯包庇罪向临湘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临湘市人民法院决定对游所长取保侯审,10-14以(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对游所长判处免予刑事处罚。本案公诉人又是检察员常伟辉,审判长李跃进,刑事审判庭庭长方美玉,分管副院长杨新元,党组书记兼法院院长朱开颜。就这样,至,至,游所长犯罪后没关过一天,一边走司法程序一边原职原位当官!天下还有谁这么牛?  向岳阳12345举报所长犯罪,9日所长就说:“法院院长讲了,这回真的要刑事拘留我,判我一年。”请问,是不是朱开颜院长在吃里扒外当内鬼?听说,所长舅给院长打过电话,所长到过院长办公室,请查实。  所长在案发现场说“没问题”,法院就判所长“免刑,无事,没问题”,所长舅真是一手遮天,所长真是一言九鼎,料事如神啦!-15:50,受害者儿子请教主审法官李跃进,李法官在承认司法所长故意犯包庇罪、无自首立功、没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等从轻处罚的前提下,为了保住游所长饭碗,连缓刑都没判,直接判免予刑事处罚。-16:33受害者家与常伟辉联系,常领导说已过抗诉期。庭审不通知,判决后不通知,生效后真过了抗诉期!2014年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之下,在国家三令五申下,李跃进法官无视党纪国法,倒行逆施,公然袒护!红网发表《临湘市江南镇司法所长故意犯罪,法院判免刑》(网址:/PeopleShow.asp?ID=2258826),点击13400多次。红网发表《临湘市法院判免刑漂白司法所长,立假案所长官仍就官复原职》(网址:/PeopleShow.asp?ID=2267491),点击10300多次。红网发表《“临湘117命案”中冤假案错案不立案系列之十》(/PeopleShow.asp?ID=2354673),点击5700多次。指出:法院不能乱用法律,不分青红皂白随意免予刑事处罚,不能随意漂白当官的犯罪行为,充当罪恶势力的保护伞;连银行都不能漂白黑钱,作为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法院怎么能漂白犯罪?用业内人士的话说:“就这个包庇罪,按照全国法院的审判实践,最少也要坐一年牢。若受害者家属不谅解,连缓刑都不能判。再加上故意骗保,加上执法犯法,加上主犯地位,加上可能侵蚀司法人员,加上没有得到受害者家属谅解等情节,只能重判。”  《红网》3次关怀,自知判决不合法错案必须再审的分管副院长杨新元、审判长李跃进于带着游所长到受害者家赔礼。赔礼改变不了错案,错案必须再审,法官在错案生效后任何补救,无法对抗司法流程,不能改变错案性质,人民法院只能再审时结合漏罪结合赔礼重新审判定罪量刑。红网发表《请临湘市法院将“11.7命案中冤假错案”判决书给受害者家》(/PeopleShow.asp?ID=2403333),点击4000次。红网发表《临湘市法院审判“11.7命案中冤假错案”的硬伤》(/PeopleShow.asp?ID=2423918),点击2900多次。  法院剥夺了受害者家的庭审参与权、发言权、申请检察院抗诉权,现在案件错的连两份判决书都不敢给。  三、真、假肇事者对受害者家属造成的伤害及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1、游所长到现场前,是否商定顶包,是否指示不救人,任人死亡?若真是游所长到达现场后才临时决定顶包,这之前曾祥柄为什么不报警不救人?这里面牵涉谋杀。  2、在现场游所长叼着烟嘻嘻哈哈笑容满面,指着被撞者的破旧小屋几次说:“就这样的屋喔,把几个钱就没事的”。视平民百姓之命如草芥。游所长,如果是你爹娘躺在地上,七窍流血,命悬一线,你也会笑吗?多凶残!  3、真、假肇事者和交警在交警大队为死者杜撰“来回转身”过错。人都撞了,又不救,任其死亡,还连死者都不放过,故意为死者杜撰过错,为自己减轻责任,天理何在,公职人员职业道德何在?!  4、游所长拖交警官下水,使交警官犯罪,是主犯。  5、少数害群之马的交警官与司法所长强强联手,以身试法,不惜自身犯罪都要立假案造冤案,骗取保险金。  6、游所长,执法犯法,直至大队回复被批驳得体无完肤后,才承认犯罪,是被动承认,不是自首。  7、书记亲外甥赛“铁帽子王”,搞定交警官和法官!拖交警官下水犯罪,让交警继续当官;自己犯罪,法院判免予刑事处罚。  四、法院审判瑕疵  1、曾、游和交警官在原卷宗里合谋推迟肇事时间至“12:30许”,两份判决书中选择性引用此时间作为案发时间;不用新卷宗里受害者家与曾祥柄律师、交警大队三方都认定且无争议时间“12:5许”,掩饰故意杀人事实。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曾祥柄找人顶包的行为符合逃逸,应判三至七年有期徒刑。且没有追究妨害作证罪的刑事责任。侦查、检察还是法院故意漏罪?故意漏罪司法人员涉犯罪。查案卷一目了然。  3、院长为游所长当内鬼。党组书记兼院长朱开颜,是你吗?听说,所长舅给院长打过电话,所长到过院长办公室,请查实。干预司法造成冤假错案追究刑责!  4、-15:50,受害者儿子请教主审李跃进法官,李法官肆无忌惮地说:“我要保住他的饭碗!”  5、《中国裁判文书网》公示《游庆波包庇罪判决书》有删、增情况:(1)、删除“交警没有犯罪”;(2)、增加“于日”,即“被告人游某某于日主动到临湘市公安局投案”;(3)、增加“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相关照片”。  6、阳光保险公司具体是哪天通知游所长领钱,游所长哪天说的不要钱了。这牵涉保险诈骗罪的定罪量刑。(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判决书中没有明确。  7、从发案,至《红网》曝光,游所长没有投案,交警大队回复时拒不认错,回复被批得体无完肤后,游所长被迫承认;案情查实后8个月,游所长与交警没去投案,且毫发不损继续当官,《红网》5次监督,游所长才投案,且没有交待如何与交警共同犯罪,不是自首。法院请讲出“自首”的理由。  8、起《红网》3次关怀,副院长杨新元率审判长李跃进、游所长到受害者家赔礼。朱开颜院长安排的?  9、检察院起诉所长,法院判交警没犯罪,经媒体监督又在网上增删判决书,可生效纸质原件是不敢改的,随意改动就要承担刑事责任。网上打印判决书也是防伪的,人民法院只好拜老赖为师,不给判决书。  10、法院剥夺了受害者家的庭审参与权、发言权、申请检察院抗诉权。  五、交警官涉嫌犯罪的证据  1、在勘查现场,交警“装聋子”、“装瞎子”、装“智障”,当着100多围观群众和所长商量“这样做给你舅舅说过没有”,所长语气坚定铿锵有力地说:“没有问题,就这么搞”。  2、交警官离开现场,目击者还向其中一位讲“是大车撞的”,这位交警官还用眼睛盯着目击者。  3、从发生事故到所长到达现场,到交警到位,到扣人离场,现场都有围观群众,真、假肇事者无法杜撰事实,也没有这个专业知识,想得这么细。请问:在交警大队有没有按要求隔离讯问、询问?故意为死者杜撰“来回转身”是怎么想出来的,是不是晚上在交警大队“会诊”的,刘润时等是不是“军师”?  4、选择性使用原卷宗时间“12:30许”,而不用新卷宗里受害者家与曾祥柄律师、交警大队三方都认定且无争议时间“12:05许”,掩饰杀人事实,并以此作为(2013)临刑初字第189号、(2014)临刑初字第175号的发案时间。  5、交警大队认定司法所长游庆波为肇事者,为什么没有将游庆波收押、刑事拘留,何时放的游所长,是谁批准违法放掉游所长?从至,移交材料到检察院没有?  6、曾的妨害作证罪材料移交没有,想通过保游保曾来保交警?  六、交警犯罪案件办理进程喜忧参半;易红英拒不立案,或涉滥用职权罪  -16:50开始,多次与易红英检察官书面、电话对接。,请求追究交警刑事责任的相关材料寄给反渎局,方中明局长说:“已到交警大队调阅原卷宗、现卷宗,事实与控诉材料基本一致,交警犯罪证据链基本形成。材料已按程序交给立案中心。不会为任何人求情”。  后又多次与易红英对接,易红英也承认到公安局调阅了原卷宗、现卷宗。受害者家多次说“如果交警没有犯罪,你就表个态或给份书面材料”,但易红英从不敢否认交警涉嫌犯罪,就是不立案,致使反渎局无法侦查。-11:25电话对接易红英,易姐说:“临湘公安局党委已给两交警记大过处分,并调离事故股”,受害者家属说不能用行政处分代替刑事责任,交警官涉嫌犯罪检察院就要立案,易姐说:“你找公安局,公安局说犯了罪我就立案”,受害者家说“职务犯罪是检察院的权限,公安局无权下结论。你认定交警官没有犯罪,就直说或者书面回复。”从此易姐学会了扣电话。经打听,两交警记大过处分乃易姐骗辞。  易红英检察官是否向李晓琴科长书面汇报,李科长是否向分管副检察长胡超汇报,胡超副检察长是否向刘群林检察长汇报,并向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汇报。到底是谁压着不立案?易姐默认交警犯罪而不立案或涉犯罪。信阳“干尸”事件18人受处分,大多承担领导责任。广州番禺公安副局长于某指使下属不立案,被控滥用职权罪早已受审。  桃林镇老易家出了人在十里八乡传为佳话,二老脸上增光,蓬荜生辉。易姐,你就不怕“黄袍加身”时气霎二老!夜深人静时,京广线上“咚---咚”声是警钟,时钟“嘀---哒”是“黄马褂”脚声。人事在交流,网络在发展,执行力在提升,出事了个个是“泥鳅”,“黑锅”你来背。  七、临湘政治生态建设的“三个一”  书记亲外甥、所长享有法外特权:公检法里走一遭,一天不落地当官,部分人员涉滥用职权罪,无人敢查。办案者涉罪无人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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