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不出判决书单亲妈妈怎么办准生证证

男子再婚申请一胎准生证被拒 状告计生委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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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李某觉得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理应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法院认定该份民事判决书可以作为李某未生育的依据,行政部门就应当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
原标题:男子再婚申请一胎准生证被拒状告计生委胜诉
水母网8月5日讯(YMG记者于杨)从未生过孩子,却发不了一胎准生证。烟台牟平男子李某很是苦恼。为了解决一胎准生证,他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了非亲子关系,后以该份判决再次找到当地主管部门申请证件,依旧被拒。无奈,他以该部门不履行发放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为由将其诉至法院。近日,该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判决文书公布,李某胜诉。案件的始末或许可以给当下关注生育政策和准生证办理的读者一些思考。
出生的第一个孩子成了&二胎&
李某和秦某于2008年登记结婚,几个月后,秦某生下一子,取名秦某某。因为二者在经营婚姻的过程中感情破裂,双方于2009年在牟平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中,秦某认可秦某某并非李某所生。
经历了第一次婚姻后,李某又认识了陈某,并最终于2012年上半年与其结婚。儿子李某某于年底出生。
本来陈某怀孕是件高兴的事情,可困扰李某的问题却来了。在陈某怀孕期间,李某便向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证。但该局却以李某婚内已经生育一子,本次生育不符合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条件为由,拒绝为他办理第一胎生育证。
为了证明自己在婚内未曾生育,李某只好以前妻所生之子秦某某非自己亲生为由,向牟平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他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庭审中,作为秦某某法定代理人的秦某,认可李某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她拒绝做亲子鉴定。牟平法院随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判决。判决中,法院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本以为拿到判决就能顺利办理准生证了,岂料,判决生效后,李某持判决书再次要求该局为其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时又被拒绝了。这一次的理由是该判决未经亲子鉴定程序、缺乏科学依据。该局后为李某夫妇发放了二胎生育证。
办证主管部门要求出示亲子鉴定
李某后又提起行政诉讼。他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与该局工作人员的通话录音,证明其申请办理第一胎生育证时,对方拒绝办理。还有一份法院判决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决。
李某称,该局不仅以未办理亲子鉴定为由拒绝办理第一胎准生证,且拒不出具不予办理的答复意见。李某无奈,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为李某办理第一胎准生证的法定职责。
某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提供了相应证据以证明自己颁发二胎证有据。其中,包括街道办事处提交的&二孩生育申请意见书&,还有&《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发放情况登记表&,证明李某与前妻已经领取了第一胎的生育证。
该局提出,根据《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九款&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作出为李某发放二胎生育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状中,该局还提出,2009年,李某与前妻秦某生育的一胎男孩,属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政策内生育;而李某与陈某后登记结婚,给李某、陈某办理二胎证也符合法律规定,仅凭李某口述和法院判决不能办理第一胎准生证。
发一胎证还是二胎证应该依据什么
牟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质证过程中,该局对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提出了异议,认为李某要求为李某和陈某所生之子发放第一胎准生证,必须先确认李某与秦某某不存在亲子关系。至于如何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他们认为亲子鉴定结论是唯一有效的科学依据。该局提出,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自认判决不存在亲子关系,缺少了必要的鉴定程序。
对此,李某觉得不存在亲子关系是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理应按生效判决进行执行。
牟平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前妻在离婚协议中均认可李某非秦某某的生父,李某现任妻子陈某再婚前并未生育。法院认为,达到法定生育年龄的夫妻双方领取第一胎生育证是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李某与陈某再婚再育,该局究竟该为其发放第一胎生育证,还是发放第二胎生育证,这主要看夫妻双方是否曾经生育过子女。在此案中,表面上看,虽然李某与前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已经与秦某领取过第一胎生育证。但是,现任妻子陈某婚后未曾生育,如果李某之前也未曾生育过子女,这次生育就符合领取第一胎生育证的条件。李某与秦某已领取的第一胎生育证,是秦某所生之子秦某某。这样一来,如果秦某某不是李某亲生,就不能认定李某曾生育过子女。
法院判发一胎准生证
在确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中,经法院判决确认并不存在亲子关系。如此一来,案件的争议问题就成了:法院依照现行司法解释作出的确定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的生效判决,能否作为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李某未曾生育的依据。
牟平法院在该起行政诉讼案的判决书中提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任何单位、个人和其它组织应依法严格履行。案件中,李某之妻陈某从未生育,是不争的事实。李某在与秦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然领取了第一胎生育证,但秦某所生之子与李某不存在亲子关系,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置疑生效判决的权威性。法院认为,该局应该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作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李某与陈某再婚时,双方均未曾生育,符合相关规定。所以,法院认定李某向该局提出的要求发放第一胎生育证的申请理由正当,该局应依法为其办理第一胎生育证,发放第二胎生育证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足。
最终,法院判决该局按照规定,作出为李某发放第一胎生育证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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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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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放数:535774流动人口可就地办理准生证
第13版:今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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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生委通知要求简化办证程序
流动人口可就地办理准生证
本报记者 金可
  CFP供图
&&昨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就简化计划生育证件办证流程,解决办证难提出要求。今后,将精简办证所需材料并实行一次性告知,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只要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即时办理。&&问题&&外地小夫妻遭遇“踢皮球”&&赵女士和丈夫都是外地户籍,为办准生证,已在北京和山西间跑了不下五六趟。&&按照规定,流动人口在京办理生育服务证要原籍开具婚育证明,证明其属于初婚未生育。为了开这个证明,赵女士和丈夫特意飞回老家办理,结果当地街道表示因为赵女士离家多年,不了解她的情况,无法为其开具证明,这可难坏了他们,又要回到北京开具各种介绍信。&&“没有准生证,我就不能在医院建档,这简直就是个无限循环。”赵女士说。&&办证遭遇“踢皮球”的外地小夫妻有不少。还有的夫妻是北京集体户口,在办理准生证的同时,还要办理各种落户手续,期间又花费大量时间精力。&&记者从北京市人口计生部门了解到,因为全国各地准生政策各不相同,材料要求、手续流程也是五花八门,且多数居住地不掌握流动人口的生育状况,户籍地又常以人不在当地无法跟踪为由,导致外地小夫妻为办证不得不来回奔波。&&对策&&办证落实首接责任制&&依据国家计生委的通知,流动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户籍所在地要落实源头管理责任,为流出人口办理婚育证明或出具婚育情况证明材料。对于流动育龄夫妻因长期或多次、多地流动无法证明婚育状况、信息核实确实存在困难等特殊情况,受理地可依据当事人的承诺,为其办理生育服务证(登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履行信息核查责任,不得相互推诿。要切实解决同一城市内人户分离、集体户口等人群的办证难问题。&&通知指出,在县、乡镇(街道)政务大厅设立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办证。没有政务大厅的,人口计生部门要设立便民服务窗口,方便群众办证。同时,要主动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通过“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等渠道,及时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手续繁杂竟需十余项材料&&打开北京市人口计生委和各区县人口计生委网站,可查询到“如何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关于办理领取《北京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程序”等内容。&&记者数了数,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北京市户籍的,生育第一个子女办理准生证要经过3步:第一,先到女方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第二,由双方单位负责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在《生育服务证》第三页注明当事人婚姻状况并加盖公章;第三,当事人持证到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办理有关手续。&&如果夫妇双方一方为北京市户籍,则由北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负责办理,其间要经过4步:第一,北京市户籍一方工作单位发放《生育服务证》;第二,北京市户籍一方存档单位盖章;第三,非北京市户籍一方需开两级婚育情况证明原件;第四,北京市户籍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审核、办理。&&所需材料更是视情况分为5大类、十余小项,一不留神就可能错漏其中之一。材料包括:双方户口本(首页和本人页)、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如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则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再婚的需提供历次离婚证及加盖存档章的离婚协议书或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如一方为外省市户籍,外省市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婚育状况证明原件。&&如夫妻双方一方为外国籍,则还需要提供外籍一方的单身证明;如一方是港、澳、台居民,港、澳、台居民一方需提供经律师楼认证的个人自述文件;如一方是外国籍,并在国外办理婚姻登记,则还需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或该国驻我国使领馆对当事人的《结婚证》进行认证。&&对策&&精简办证材料&&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要求,要全面公开服务事项,要将计划生育证件的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全部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同时,简化办证流程的第一步,就是精简群众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时所需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要发挥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探索实行全程办事代理服务制。在办理相关证件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问题&&再生育准生证更麻烦&&要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准生证则更加麻烦,其中牵涉环节和所需出具的证明要增加许多。比如已领取独生子女证件的夫妻还要退回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胎《生育服务证》原件。如是离异后再婚夫妻生育,还要提交《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等。涉外婚姻夫妻提交的所有材料要翻译成中文。&&对策&&再生育证明限时办理&&依据国家计生委的通知要求,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再生育服务证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因特殊情况在法定时限内确实无法办结的,要及时将理由告知申请人。记者获悉,目前北京市正在制定相关落实意见,将简化并调整部分办证程序。目前,调整意见稿正在内部意见征集阶段,预计近期即将正式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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