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因扶养问题原告不离婚可以吗?

在离婚协议或离婚调解书中约定一方不付子女抚养费,另一方就可以免除抚养义务吗?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解除,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一方抚养教育的子女,另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了实现尽快离婚的目的或者为了在抚养权的争取中处于优势,会在对方今后支付孩子抚养费上作出让步,甚至约定对方不用支付孩子抚养费,那么有了这样的约定,另一方就可以免除对孩子的抚养义务了吗?显然不是。下面通过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王某与李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并于日登记结婚,同年育有一子王某某。婚后由于两人性格不合,遂于2001年12月协议解除了婚姻关系。由于当时李某的收入状况较好,且为了取得儿子的抚养权,协议约定儿子由李某独自抚养,王某不支付抚养费。
2003年3月,李某所在单位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李某失业,同时又身患疾病,生活出现困难,难以继续独自承担对儿子的抚养义务,遂请求王某分担儿子的生活费,但王某以离婚时已协商由李某独自承担为由予以拒绝。无奈,2004年10月,李某以王某某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诉到法院,请求王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承担子女抚养费是法定的义务。李某在离婚时虽未要求王某承担儿子的抚养费,并不意味着王某对儿子抚养义务就可以免除了,当李某不能独自承担儿子的抚养义务时,王某必须履行支付抚养的义务。遂判决王某每月支付王某某抚养费300元。
&&&&法律关于抚养费的规定是为了保护离异家庭中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虽然在离婚的父母双方之间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担可以协商处理,但是这种约定必须以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本案中,因李某的经济状况恶化,其所能承担的子女抚养费数额,已不足以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影响了王某某的健康成长,因此李某作为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有权以王某某的名义请求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人民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李某诉讼请求的作法是正确的。
附相关案例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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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夺女”不惜代价 反悔“零抚养费”输掉官司
2012年05月31日&
四川法制报
夺女大战异常艰辛。为了争得女儿的抚养权,她一让再让,先是放弃共同财产,继而承诺不要丈夫付一分抚养费。然而,在赢得抚养权后,她又反悔了,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前夫对女儿尽抚养义务
离婚 争夺抚养权
2011年10月,文波和孙洁的婚姻之舟在风雨中飘摇。
文波和孙洁都是湘中某县人,2005年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婚后初期,夫妻俩恩恩爱爱,2007年生育女儿文文。然而,3年后,夫妻感情破裂,文波和孙洁脾气都很倔犟,这离婚的话儿一出口,再无回旋余地。
好在4岁的女儿,让夫妻俩闪电离婚的冲动暂时搁浅。孙洁要求抚养女儿,文波坚持自己抚养女儿,夫妻俩谁也不让步,谁都要把女儿带在身边,这离婚大战转变为夺女大战,一时间难分胜负。
夺女大战持续4个月,你来我往,互不相让,变成了拉锯战。
好吧 女儿归你了
2012年2月初,新春佳节的气息还在空中飘荡,孙洁和文波的谈判再次拉开序幕。一阵沉默后,孙洁率先开口。“文波,我了解你,对于女儿,你并不是特别关心。之所以跟我争女儿的抚养权,不过想多分割一些财产罢了。对于财产,我可以让步,全部给你也行。”孙洁没有啰嗦,直白地表达了自己的意思。“你的收入比我高,工作比我稳定,女儿在你那里,可以有更好的物质条件。可文文是你的女儿,也是我的女儿,何况,文文的爷爷奶奶十分疼爱文文。”文波仍然不愿意放弃女儿的抚养权。“文文由我抚养,抚养费由我负担,财产全部归你;如果你一定要抚养文文,那么抚养费由你负担,财产全部归我。”一个小时后,孙洁抛出了谈判的最后底线。她知道,文波一定不会选择女儿的抚养权,而会选择她开出的“零抚养费”优惠。
果然,文波选择了零抚养费,而没有选择女儿的抚养权。随后,孙洁和文波走进了民政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
反悔 协议不公平
离婚后,孙洁带着文文生活。孙洁在一家公司工作,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收入高,工作自然忙,为此,她把自己的母亲接了过来,由母亲帮她带孩子。孙洁离婚的时候,母亲虽然知道,不过,对女儿离婚的细节并不知情,现在听女儿说,为了文文的抚养权,竟然不要文波负担一分钱的抚养费,老太太愤愤不平。
母亲天天在耳边唠叨,孙洁的耳朵磨起了茧子,慢慢的,便认同了母亲的观点,与母亲站在了一边。是啊,自己的确太亏了,女儿是妈妈的,也是爸爸的,凭什么自己就要大包大揽,凭什么他就不出一分钱。父母都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这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怎么说,他都得承担。虽然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上给了他“零抚养费”的待遇,可那协议不平等,不平等那就不能作数。
起诉 讨要奶粉钱
2012年3月初,与文波离婚还不到一个月,孙洁便以女儿文文为原告,自己为法定代理人,把文波告上法庭,诉称离婚时签订的关于女儿抚养费由孙洁一人负担,文波无需负担的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是不平等协议,没有法律约束力,请求法院判令文波每个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从0元增加到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
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文波十分意外。他和孙洁刚刚离婚,离婚协议墨迹未干,咋就惹上了一场官司呢?不过,他并不慌张,离婚时不给抚养费,是以他自愿放弃女儿抚养权为前提的,这离婚协议一没有胁迫,二没有欺诈,也谈不上趁人之危,怎么会无效?他应不应该给女儿奶粉钱?就交由法官去裁判吧。
公堂 法官如何判
2012年五一前夕,湘中某县法院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法庭上,这对曾经的夫妻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零抚养费”的协议合法吗?有“保质期”吗?
法庭上,文波辩称,如果没有当初零抚养费的离婚协议,他应当给付女儿抚养费,但是,离婚时既然已经就女儿抚养的问题取得一致意见,那么,双方关于女儿抚养的事宜,就得遵守抚养协议。女儿固然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可那有一个前提:情况发生变化。孙洁承诺独力抚养女儿,离婚时她有这个能力,现在她依然有这个能力,情况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对于原告的诉求,法院应当驳回。
这起“零抚养费”官司,让法官颇费思量。经过深思熟虑后,依照相关法律,主审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孙洁和文波都没有上诉。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莫特
零抚养费合法吗?
主审法官表示,正确处理本案,关键在回答好两个问题:其一,孩子的父母离婚时,一方能否不负担子女抚养费?其二,父母离婚后,孩子抚养协议的“保质期”有多长?
一、本案中抚养费协议是合法的
第一个问题,换一句话说,就是“零抚养费”合不合法?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这种抚养义务首先体现为物质上的付出,能力强者,可以多承担;能力弱者,可以少承担。那么,如果一方的经济能力,足以满足抚养未成年子女物质上的所有要求,而该方又自愿承担全部的抚养费用,是否可以呢?当然可以。孙洁和文波离婚时,就是这种情况,孙洁自愿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而孙洁也有能力独力承担女儿全部抚养费,因此,孙洁和文波离婚协议中,文波无需承担抚养费的内容是合法的。
二、抚养协议的有效期视情况变化而定
第二个问题,抚养协议“保质期”的问题。零抚养费的协议的有效期有多长?要看情况。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但必须是“合理要求”,方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依据该规定,确定合理要求应综合考虑3个因素:一是子女是否因生病、升学而大幅度增加了支出;二是父母的经济状况与达成子女抚养协议时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三是被请求方是否有给付能力。孙洁和文波刚离婚,旋即以女儿名义起诉要求文波给付抚养费,显然也不具备增加抚养费的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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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离婚意愿,到在抚养费和财产方面有争议法院会判离婚吗?原告有财产证据法官会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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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判决离婚,然后依法判决抚养费和财产分割的问题。
回复时间: 14:09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法律快车律师回复共2条回复
[VIP+版主]
你好。可以协议离婚或者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回复时间: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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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离婚,因扶养问题原告不离婚可以吗?
提问者采纳
法院已经判决离婚,而是夫妻双方满足判决离婚的条件,这种情况下是不可以的。因为法院的判决并不是依据于抚养问题法院判决离婚,原告不离就是违法。法院顶多判对方对孩子的抚养义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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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3条回答
你自己说了算的?抚养的问题谈不扰可上诉
你是专业律师吗
那你怎么知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
具体是哪一条,可以提供一下吗
第4章第32条
被告和原告是结婚后又离婚了吗
是原告起诉,法院刚判决离婚
?????
但不满意小孩抚养权判决,上诉胜算几率又很小,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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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 浏览次数:9次 |问题来自: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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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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