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有没有规定上肢残疾人驾照不能使用b2驾照

新交规:B2驾驶证的年检新规定,B2驾驶证的年审新规定_百度知道
新交规:B2驾驶证的年检新规定,B2驾驶证的年审新规定
,也不知道过期了没,但最近听说了这个什么新规定?如果我在2012年09月没能及时年检:6年
准驾车型?
按驾驶证上的是2013年九月提交身体证明,都2013年了,会有什么后果吗。&gt我的2011年新考的B2驾驶证;
初次领证日期。以前是2年一审的; 无任何记分记录 按照新规定我2012年09月需要年检我的驾驶证吗,非常担心;有效起始日期,现在才知道出了新规定?希望有知道的交警叔叔能回答我的问题啊。:有效期限!:B2请从2013年开始每两年于09月提交身体证明。网上的说法太多,请于日前九十日内申请换领新驾驶证,能有权威可靠点的解答吗,(证件归属地:湖北随州)&lt
日”:查看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一栏是否具有A1。请看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一栏的日期“月,可能要交罚款、B1,审验截止日期为2013年+初次领证日期的“月,今年需办理审验业务、日”,还不知道会不会吊销,再确定审验截止日期你的驾驶证是否需要审验,错过年审3个多月了、A2,如在5月1日后?看来我要完蛋了?据交警部门介绍。在网上看到两个和我相同境遇的人。--这是2012年7月的报道,该怎么解读呢、B2这4种准驾车型中的一种或多种(或是校车驾驶人),还有好多主动申请降级的;如在5月1日前,确定需审验后,真是同病相怜啊,明年再办理审验业务,可通过以下3点进行判断
提问者采纳
超过的话旧规定是驾照注销。超期未年审没关系,可以正常年审,审验时报告身体情况,超期未超过一年的,否则被交警抓到老规定可按无证处理;新规定是驾照在一个月内办理降级手续,新规定是罚款200-500元,就是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审验,超期未超过2年的2012年你肯定要年审;按照新规定,可以正常年审,超过就注销作废。所以你应当在2012年9月年审。但是有一点共同的就是期间不能驾驶机动车。并且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的免予审验,原两年一次的提交体检报告取消,按照老规定,交强险可以理赔,但注销不超过两年的可以通过考科目一恢复,体检要到2017年你换证的时候再进行。并且如果出现交通事故,但商业险是不赔的。2013年起。因为你的初领证日在5月以后
那按照新规定,我已经超过年审3个多月了,当然也没在一个月内办降级手续,我的驾照处于什么状态,现在注销了没?
没关系,就是应审未审状态,没有注销。正常去审就是。
提问者评价
原来是这样,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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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驾驶证的相关知识
其他3条回答
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持有大型客车。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城市公交车不需要在2012年年审,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任何记分,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牵引车,可免审一年,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中型客车,2013年9月你年审后
B2证属于大型货车驾驶证吧,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即2012年9月要接受审验么,也没审验怎么办?因为考完一直未使用,所以知道没有记分记录。
一个记分周期内年审是新的交规规定的,原来交规规定你是2013年9月才年审呢,所以新法规不溯及既往。而一个记分周期内无记分或免检是新交规的规定,必须是你在2013年年审后重新开始的记分周期内无记分的才免审。
你的驾驶证是否需要审验?据交警部门介绍,可通过以下3点进行判断:查看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一栏是否具有A1、A2、B1、B2这4种准驾车型中的一种或多种(或是校车驾驶人),确定需审验后,再确定审验截止日期。请看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一栏的日期“月、日”,如在5月1日后,今年需办理审验业务;如在5月1日前,明年再办理审验业务,审验截止日期为2013年+初次领证日期的“月、日”。--这是2012年7月的报道,该怎么解读呢?
我的还是C1,只换证,不审验。审验流程:  1、申请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原机动车驾驶证;  3、符合规定的照片;  4、到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合格后出具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体检合格的《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  5、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提交《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录入相关信息后领取回执。  6、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代理人也应当提交其本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并提交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身体条件证明》。
2013年起持AB4驾驶证年审期限从每两年一次年审改为一年一次,如果驾驶证没有扣分记录的可以免检。 根据目前的规定,A、B类驾驶证每两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每年参加审验一次。但根据自日起实施的公安部123号令《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只有记分的A、B类驾驶人才必须参加年度审验,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的驾驶人免予当年度审验和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只有我自己知道没记分,那我2012年要不要去车管所一趟呢?
兄弟你去审了吗?我也是B2我是2011年12月拿的证,,也是没用过,,也没去审,,,,到底需不需要 去验审呢?
后来拿回去问了,初领的不需要,不过以后要一年一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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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2014b2驾照考试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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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b2驾照考试新规定
来源:驾驶员试题网&&题库版本:2015年最新版 注:当前正式考试采用此版本&&&&访问次数(5742)
2、 路缘石上的黄色实线是何含义?
A、 仅允许上下人员
B、 仅允许装卸货物
C、 禁止长时间停车
D、 禁止停放车辆
3、 机动车驾驶人违法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什么责任?
A、 刑事责任
B、 民事责任
C、 经济责任
D、 直接责任
4、 夜间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横道时需要交替使用远近光灯。
5、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注意行人
B、 有人行横道
C、 村庄或集镇
D、 有小学校
6、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向左变道
B、 车道数变少
C、 合流处
D、 应急车道
7、 驾驶人未携带哪种证件驾驶机动车上路,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
A、 机动车行驶证
B、 居民身份证
C、 从业资格证
D、 机动车通行证
8、 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9、 这样在路边临时停放机动车有什么违法行为?
A、 在非机动车道停车
B、 在人行横道上停车
C、 距离路边超过30厘米
D、 在有禁停标线路段停车
10、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后的实习期是多长时间?
B、 12个月
C、 16个月
D、 18个月
11、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禁止向右转弯
B、 禁止向左转弯
C、 向左和向右转弯
D、 禁止向左右转弯
12、 下列哪种证件是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
A、 机动车登记证
B、 机动车保险单
C、 机动车行驶证
D、 出厂合格证明
1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人行横道
B、 注意行人
C、 注意儿童
D、 学校区域
14、 社会车辆距离消防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30米以内的路段不能停车。
15、 超车时应从前车的左侧超越,是因为左侧超车便于观察,有利于安全。
16、 路面由白色虚线和三角地带标线组成的是什么标线?
A、 道路入口标线
B、 可跨越式分道线
C、 道路出口减速线
D、 道路出口标线
17、 夜间会车规定150米以内使用近光灯的原因是什么?
A、 驾驶人的操作习惯行为
B、 使用远光灯会造成驾驶人出现眩目,易引发危险
C、 两车之间相互提示
D、 提示后方车辆
18、 行车中遇到正在进行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时要注意避让
19、 驾驶人驾驶有达到报废标准嫌疑机动车上路的,交通警察依法予以拘留。
20、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交叉路口
B、 注意信号灯
C、 注意行人
D、 人行横道灯
21、 行车中在道路情况良好的条件下可以观看车载视频。
22、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 左转弯信号
B、 停止信号
C、 右转弯信号
D、 靠边停车信号
2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两侧变窄
B、 右侧变窄
C、 左侧变窄
D、 宽度变窄
24、 机动车停稳前不能开车门和上下人员。
25、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 靠边停车信号
B、 左转弯待转信号
C、 左转弯信号
D、 右转弯信号
26、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避险车道
B、 应急车道
D、 急弯道
27、 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无号牌、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时,要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28、 如图所示,以下哪种情况可以超车?
29、 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多少?
A、 20公里/小时
B、 30公里/小时
C、 40公里/小时
D、 50公里/小时
30、 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次记3分。
31、 机动车在道路上变更车道需要注意什么?
A、 尽快加速进入左侧车道
B、 不能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C、 进入左侧车道时适当减速
D、 开启转向灯迅速向左转向
32、 在划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应做到保持安全车速、不越线行驶。
33、 为什么规定辅路车让主路车先行?
A、 主路车流量大、速度快
B、 辅路车便于观察
C、 主路车流量小、速度快
D、 辅路车速度快
34、 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未随车携带身份证的,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机动车。
35、 打开后雾灯开关.(如图所示)亮起。
36、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单向通行
B、 右侧绕行
C、 注意危险
D、 左侧绕行
37、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 靠边停车信号
B、 左转弯待转信号
C、 减速慢行信号
D、 左转弯信号
38、 驾驶的车辆正在被其他车辆超越时,若此时后方有跟随行驶的车辆,应怎样做?
A、 继续加速行驶
B、 稍向右侧行驶,保证横向安全距离
C、 靠道路中心行驶
D、 加速向右侧让路
39、 这个标志提示哪种车型禁止通行?
A、 中型客车
B、 小型货车
C、 各种车辆
D、 小型客车
40、 饮酒后只要不影响驾驶操作可以短距离驾驶机动车
41、 驾驶机动车在铁路道口看到这种信号灯时怎样行驶?
A、 边观察边缓慢通过
B、 不换挡加速通过
C、 在火车到来前通过
D、 不得越过停止线
42、 下列哪种行为会受到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A、 违反道路通行规定
B、 超过规定时速50%
C、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D、 驾车没带驾驶证
4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公交线路专用车道
B、 大型客车专用车道
C、 快速公交系统专用车道
D、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44、 提供虚假材料申领驾驶证的申请人会承担下列哪种法律责任?
A、 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B、 取消申领驾驶证资格
C、 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驾驶证
D、 2年内不能再次申领驾驶证
45、 这一组交通警察手势是什么信号?
A、 右转弯信号
B、 减速慢行信号
C、 变道信号
D、 靠边停车信号
46、 车辆在较窄的山路上行驶时,如果靠山体的一方不让行,应怎样做?
A、 向左占道,谨慎驶过
B、 提前减速或停车避让
C、 保持正常车速行驶
D、 鸣喇叭催其让行
47、 在这条高速公路上行驶时的最高速度不能超过多少?
A、 100公里/小时
B、 110公里/小时
C、 120公里/小时
D、 90公里/小时
48、 遇到这种情形怎样行驶?
A、 停车让对方车辆通过
B、 开启左转向灯向左行驶
C、 加速超越障碍后会车
D、 开前照灯告知对方让行
49、 路口最前端的双白虚线是什么含义?
A、 等候放行线
B、 停车让行线
C、 减速让行线
D、 左弯待转线
50、 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51、 车辆行至交叉路口,遇有转弯的车辆抢行,应怎样做?
A、 停车避让
B、 保持正常车速行驶
C、 提高车速抢行通过
D、 鸣喇叭抢先通过
52、 驾驶车辆变更车道时,应提前开启转向灯,注意观察,保持安全距离,驶入要变更的车道。
53、 在以下路段不能倒车的是什么?
A、 交叉路口
D、 以上皆是
54、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一次记几分?
55、 这个标志的含义是提醒车辆驾驶人前方有很强的侧向风。
56、 驾驶人发现轮胎漏气,将车辆驶离主车道时,不要采用紧急制动,以免造成翻车或后车采取制动不及时导致追尾事故。
57、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50米
B、 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50米
C、 距无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
D、 距有人看守铁路道口100米
58、 驾驶机动车在前方路口不能右转弯。
59、 这个标志的含义是警告前方道路易滑,注意慢行。
60、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直线行驶车道
B、 左转行驶车道
C、 右转行驶车道
D、 分向行驶车道
61、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高速公路紧急停车带
B、 高速公路避让处所
C、 高速公路停车区
D、 高速公路客车站
62、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公交车专用车道
B、 BRT车辆专用车道
C、 大型客车专用车道
D、 多乘员车辆专用车道
6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注意野生动物
B、 注意牲畜
C、 动物公园
D、 开放的牧区
64、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靠左侧道路行驶
B、 只准向左转弯
C、 左侧是下坡路段
D、 靠道路左侧停车
65、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时,表示什么?
A、 已开启前照灯近光
B、 已开启前雾灯
C、 已开启前照灯远光
D、 已开启后雾灯
66、 同车道行驶的车辆前方遇到下列哪种车辆不得超车?
A、 超载大型货车
B、 执行任务的消防车
C、 大型客车
D、 中型客车
67、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有哪种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车辆?
A、 未携带身份证
B、 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C、 未放置城市环保标志
D、 未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
68、 行车中超越右侧停放的车辆时,为预防其突然起步或开启车门,应怎样做?
A、 预留出横向安全距离,减速行驶
B、 保持正常速度行驶
C、 长鸣喇叭
D、 加速通过
69、 车辆在山区道路行车下陡坡时,不得超车。
70、 如图所示,机动车在这样的城市道路上行驶,最高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0公里/小时。
71、 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车辆管理所将注销其驾驶证。
72、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表示什么?
A、 行车制动系统故障
B、 驻车制动器制动状态
C、 防抱死制动系统出现故障
D、 驻车制动解除状态
73、 驾驶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移动车辆时需要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
74、 驾驶机动车行经市区下列哪种道路时不得超车?
A、 主要街道
B、 单向行驶路段
C、 单向两条行车道
D、 交通流量大的路段
75、 已注册登记的小型载客汽车有下列哪种情形,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A、 机动车更换发动机
B、 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C、 改变车身颜色
D、 更换车身或者车架
76、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时,表示什么?
A、 右转向指示灯闪烁
B、 危险报警闪光灯闪烁
C、 左转向指示灯闪烁
D、 车前后位置灯闪烁
77、 遇到这种情形时,应怎么办?
A、 从行人前方绕行
B、 停车让行人先行
C、 鸣喇叭提醒行人
D、 从行人后方绕行
78、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直行车道
B、 只准直行
C、 单行路
D、 向右转弯
79、 这属于哪一类标志?
A、 警告标志
B、 禁令标志
C、 指示标志
D、 指路标志
80、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81、 行至漫水路时,应当怎样做?
A、 空挡滑行
B、 低速通过涉水路段
C、 高速通过,减少涉水时间
D、 高挡位低速通过
82、 驾驶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83、 图中圈内黄色虚线是什么标线?
A、 路口导向线
B、 非机动车引导线
C、 车道连接线
D、 小型车转弯线
84、 行车中当车辆前轮爆胎已发生转向时,驾驶人应双手紧握转向盘,尽力控制车辆直线行驶。
85、 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行驶,应该在道路的左侧通行
86、 驾驶机动车变更车道前应仔细观察,目的是判断有无变更车道的条件。
87、 驾驶人一边驾车,一边吸烟对安全行车无影响。
88、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40米减速行驶路段
B、 最低时速40公里
C、 解除时速40公里限制
D、 最高时速40公里
89、 图中圈内的锯齿状白色实线是什么标线?
A、 导向车道线
B、 方向引导线
C、 可变导向车道线
D、 单向行驶线
90、 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向右变更车道可以不使用转向灯。
91、 驾驶机动车在路口遇到这种信号灯亮时,要在停止线前停车观望。
92、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交强险的车辆,交通警察可依法予以扣留。
93、 这个标志是何含义?
A、 此路不通
B、 T型路口
C、 分流路口
D、 减速通行
94、 机动车仪表板上(如图所示)亮表示什么?
A、 防抱死制动系统故障
B、 驻车制动处于解除状态
C、 安全气囊处于故障状态
D、 行车制动系统故障
95、 点火开关在START位置起动机启动。
96、 驾驶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按照规定的速度安全行驶。
97、 在山区道路超车时,应怎样超越?
A、 选择较缓的下坡路
B、 抓住任何机会尽量
C、 选择宽阔的缓上坡路段
D、 选择较长的下坡路
98、 如图所示,A车具有优先通行权。
99、 预计在超车过程中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应提前加速超越。
100、 在暴雨天气驾车,刮水器无法刮净雨水时,应怎样做?
A、 减速行驶
B、 集中注意力谨慎驾驶
C、 立即减速靠边停车
D、 以正常速度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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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内容及合格标准
& 2014 - 2015
错误答案正确答案暂无答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
当前位置: >>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日 08时52分   来源:公安部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23 号
  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已经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节 申  请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二节 审  验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业务。条件具备的,可以办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业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驶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三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严格、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期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车辆管理所应当将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有关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有关规定,查询驾驶证使用状态、交通违法及记分等情况,下载、使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申请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人,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如实申告规定的事项,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对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的监督制度,加强对驾驶人考试、驾驶证核发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驶证,不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驶证无效。
  机动车驾驶证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能够完整、准确地记录和存储申请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驶证核发等全过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准予驾驶的车型顺序依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驶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驶证号码)、照片;
  (二)车辆管理所签注内容:初次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效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一条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年龄条件:
  1、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轻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申请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或者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申请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申请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申请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申请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申请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有听力障碍但佩戴助听设备能够达到以上条件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但手指末节残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请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能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的,可以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者丧失运动功能但能够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三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四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申请增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或者三轮汽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二)申请增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三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申请增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取得驾驶中型客车或者大型货车准驾车型资格五年以上,或者取得驾驶牵引车准驾车型资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请前最近连续五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在暂住地可以申请增加的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
  (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被吊销或者撤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第十六条 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本规定的申请条件,可以申请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七条 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人,按照下列规定向车辆管理所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者居住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十九条 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除填写申请表,提交第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外,还应当提交所持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一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分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三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标准全国统一,根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定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四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道路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机动车登记等规定以及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五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通过单边桥、曲线行驶、直角转弯、通过限宽门、通过连续障碍、起伏路行驶、窄路掉头,以及模拟高速公路、连续急弯山区路、隧道、雨(雾)天、湿滑路、紧急情况处置;
  (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侧方停车、曲线行驶、直角转弯;
  (三)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通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六条 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上车准备、起步、直线行驶、加减挡位操作、变更车道、靠边停车、直行通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通过人行横道线、通过学校区域、通过公共汽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驶;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里程不少于2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货车考试里程不少于10公里,其中白天考试里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考试里程不少于3公里,并抽取不少于20%进行夜间考试;不进行夜间考试的,应当进行模拟夜间灯光使用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实际增加山区、隧道、陡坡等复杂道路驾驶考试内容。对其他汽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增加考试内容。
  第二十七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驶操作要求、恶劣气象和复杂道路条件下的安全驾驶知识、爆胎等紧急情况下的临危处置方法以及发生交通事故后的处置知识等。  
  第二十八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申请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申请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九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属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执行。
  第三十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标准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绩达到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满分分别为100分,成绩分别达到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按照预约日期安排考试。考试顺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进行,前一科目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后一科目的考试。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合格后,方准参加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提供互联网、电话等方式由申请人自助预约考试,并在车辆管理所和互联网公开考试预约计划、预约人数和考试人数等情况。
  第三十二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
  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效期内完成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三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四条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申请人预约考试科目三,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报考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二十日后预约考试;
  (二)报考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三十日后预约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准驾车型的,在取得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满四十日后预约考试。
  第三十五条 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或者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车辆管理所受理之日起三年内完成科目考试。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因故不能按照预约时间参加考试的,应当提前一日申请取消预约。对申请人未按照预约考试时间参加考试的,判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三十七条 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已通过的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成绩有效。
  在驾驶技能准考证明有效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考试预约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过五次。第五次预约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绩作废。
  第三十八条 从事考试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考试员证书。
  考试员应当认真履行考试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接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自我介绍,讲解考试要求,核实申请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程序,按照考试项目和考试标准评定考试成绩;考试后应当当场公布考试成绩,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绩单应当有申请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十九条 考试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不得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不得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的财物。
  第四十条 考试场地建设、路段设置、车辆配备、设施配置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节 考试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考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对考场秩序混乱的,应当中止考试。
  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考试场地、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际情况,核定每个考试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第四十二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每周通过计算机系统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监管系统,每月对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办理情况进行监控、分析,及时查处、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管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等严重违规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情形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暂停该车辆管理所办理相关业务或者指派其他车辆管理所人员接管业务。
  第四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应当对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地等情况进行备案,并确定受理考试人数,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车辆管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情况、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公布辖区内驾驶培训机构的考试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按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公开排名,并通报培训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管理所考试、发证情况,向社会公布倒查结果。对三年内驾龄驾驶人发生一次死亡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主要以上责任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责任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驾驶培训机构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培训学时、减少培训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承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索取财物、参与违规办理驾驶证或者考试舞弊行为的,应当通报培训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四十六条 申请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常识和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宣誓仪式。
  车辆管理所应当在申请人参加领证宣誓仪式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驶证。属于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属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收回军队、武装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第五十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五十三条 车辆管理所对符合第四十八条至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驶证。对符合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在一日内注销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对符合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还应当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书面声明。
  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驶人管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五十五条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2)。
  第五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
  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六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换领机动车驾驶证时,应当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在异地从事营运的机动车驾驶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直接在营运地参加审验。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情况;
  (二)身体条件情况;
  (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对交通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符合驾驶许可条件的、未按照规定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通过审验。
  第六十二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按照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可以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延期办理。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管理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取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实习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应当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考试,并接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附件3)。
  第六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应当由持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其中,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可以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陪同。
  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驶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限制。
  第六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定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4)。
  有听力障碍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佩戴助听设备。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一)死亡的;
  (二)提出注销申请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七)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龄在60周岁以上,在一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者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在三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一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龄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者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者年龄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只具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情形之一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
  第六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
  (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被注销的驾驶资格不属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按照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生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信息变更后三十日内,向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第七十一条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将聘用的机动车驾驶人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督促及时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驶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运输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四节 校车驾驶人管理
  第七十二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法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三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一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驶证;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
  (四)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七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校车驾驶人的信息交换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情况。
  第七十七条 校车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校车驾驶资格,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在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
  (四)有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及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者犯罪记录的;
  (六)有传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录的。
  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在考试过程中有贿赂、舞弊行为的,取消考试资格,已经通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绩无效;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驶证,撤销机动车驾驶许可;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原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采用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一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符合机动车驾驶许可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绩或者核发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减少考试项目、降低评判标准或者参与、协助、纵容考试作弊的;
  (三)与非法中介串通谋取经济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侵入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系统,泄漏、篡改、买卖系统数据,或者泄漏系统密码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驾驶培训机构经营活动的;
  (六)收取驾驶培训机构、教练员、申请人财物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驶证有互相认可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国家之间签订有关协定涉及机动车驾驶证的,按照协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办理和注销业务。代理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人与代理人共同签字的申请表或者身体条件证明。
  第八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证的式样、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执行。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公安部规定。
  第八十六条 拖拉机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另行规定。拖拉机驾驶证式样、规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件》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军队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效军人身份证件,以及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4、台湾地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个月以上的公安机关核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外交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5、华侨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居(停)留期为三个月以上的有效签证或者居留许可,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住宿登记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或者住宿登记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住址,是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核发的具有单独驾驶资格且非临时性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八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在内。
  本规定所称“一日”、 “五日”、“七日”、“十日”、“十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八十九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和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11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3、实习标志式样
     4、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准驾车型及代号
准驾的车辆
准予驾驶的其他
大型载客汽车
A3、B1、B2、C1、C2、C3、C4、M
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
B1、B2、C1、C2、C3、C4、M
城市公交车
核载10人以上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 
中型载客汽车(含核载10人以上、19人以下的城市公共汽车)
C1、C2、C3、C4、M
重型、中型载货汽车;重型、中型专项作业车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载货汽车;轻型、微型专项作业车
C2、C3、C4
小型自动挡汽车
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以及轻型、微型自动挡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低速载货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只允许右下肢或者双下肢残疾人驾驶)
普通三轮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三轮摩托车
普通二轮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大于50ml或者最大设计车速大于50km/h的二轮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发动机排量小于等于50ml,最大设计车速小于等于50km/h的摩托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轮式自行机械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实习标志式样
  一、汽车实习标志式样
  二、摩托车实习标志式样
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方格尺寸图
  颜色值:
     C=100,M=80,Y=5,K=0
  使用规定:
  1、残疾人驾驶机动车时,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2、专用标志应当设置在车身距离地面0.4m以上1.2m以下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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