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房产分割

当前位置:>>【婚姻法房产问题】新婚姻法房产分割_2014婚姻法房产分割_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婚姻法房产问题
2014婚姻法房产分割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婚姻法房产问题
10:23:31 15:27:01 15:20:25 0:00:00 11:38:42 16:59:28 18:01:09 9:11:44 15:35:38 14:46:40 9:55:50 17:47:10 17:35:01 0:00:00 10:56:18 11:14:26 14:52:16 14:44:28 11:22:12 11:09:51 10:53:22 10:07:08 9:35:28 10:41:39 16:04:49 15:47:42 10:14:15 10:35:04
???????????????滚动快报:
?&&&&?&&&&?&&&&?&&&&?&&&&?&&&&?&&&&?&&&&?&&&&?&&&&?&&&&?&&&&?&&&&?&&&&?&&&&?&&&&?&&&&?&&&&?&&&&?&&&&
您当前的位置 :&&&&&&&&&&&&&正文
律师问答:婚姻法新解释房产如何分割
日 09:57:29
 住在杭州网
  最新消息:
  本文导读:
  相关链接:
  【编者按】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正式实施。鉴于新的司法认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于婚后参与其贷的一方来说,离婚时本着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新婚姻法解释”一出,立即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婚前房产加名如何征税、离婚后房产如何分配等问题成为关注焦点,25日有消息称税务总局正在研究房产证加名字征税细则,次日国税总局辟谣,称短期内不会在全国推行房屋“加名税”。本网记者特采访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为大家解读新婚姻法中相关细则。【】
文/住在杭州网记者 董悦丹  
  自从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后,议论就一直未曾停息。【新闻回顾&&】
  昨日,南京市地税部门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具体缴纳办法按照房屋所有权添加人的实际占有比例,折合成合理市场价,按照赠予类别征收3%的契税。而婚后共同房产增名目前暂不需缴纳契税。一时间,婚姻法的衍生品又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近日来,不少网友就新婚姻法中涉及房产部分的问题咨询本网,为此本网记者采访了浙联律师事务所主任戴和平,一起来解读新婚姻法中相关细则。
  提问:网友疑惑不少,热点问题逐个追问
  情况一:婚前个人首付,婚后共同按揭
  这条也是本次新婚姻法中最受瞩目的一条。戴和平主任认为这条在原先基础上有了很好的完善。
  根据新婚姻法第10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价值为100万的房子举例,婚前一方支付了首付款40万元且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在首付方名下,婚后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了10万元按揭款。离婚时,离婚时房子归属首付方,另一方则按照按揭款10万元中所出资比例及这笔资金的增值部分来获得相应赔偿。
  情况二:婚后父母给子女出资买房
  在婚后,一方的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孩子买了一套房,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这算共有财产么?
  新婚姻法第7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所以,若房产是一方父母为自己的子女买房的,且能够出具相关凭证,房产归单方所有。
  戴主任认为,此条能够较好地保障父母意愿的表达。
  情况三:一方把共有房屋给卖了,另一方怎么办?
  夫妻中有一方瞒着另一方卖掉共有房产,这该怎么办?可以取消交易么?
  戴主任表示,根据新婚姻法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以,如果夫妻一方偷偷地卖了家中的一套房,另一半毫不知情,如果购买属于合法交易,那么房屋产权即归购买方所有;但是夫妻之间造成的损失,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情况四:一方送另一方的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么?
  一方一直承诺将房产证上加上另一半的名字,但是某一天突然开始反悔了,这该怎么办?
  戴主任表示,此举只有在公正或产权变更后有效,否则可以撤销赠与。根据新婚姻法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
  因此,夫妻一方说要将房产送给另一方,除非赠与经过公证,或是房屋产证已经办出,不然的话该房产仍然归受赠方所有。
  追问:公平或不公平?
  新婚姻法下应转变思维模式
  对于婚姻法最新解释,戴和平主任持赞同的态度。他认为,《婚姻法》解释三有四大好处。首先,新婚姻法与《物权法》相一致,不仅合理而且切合实际。其次,它能较好地利于父母亲真实意思的表达。第三,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稳定,可以使得婚姻关系更纯,利于将婚姻还原到最本质的情感基础上。此外,此举可以使得夫妻双方更加独立。在戴主任看来,如此新规的出台是法律的一种完善。
  但是对于同样也有很多人对新婚姻法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婚姻法新解没有保护弱者。在报纸网络中,对于新婚姻法的支招措施也是层出不穷,有针对女方的,也有针对丈母娘的,可谓花样百出。戴主任说:“我认为法律是公平的,一些非专业人士的解释出现了问题,以讹传讹以后产生了误读的后果。”。
  戴主任认为,媒体和职能部门有责任将信息准确地传达给受众,而非歪曲事实误导事实。“比如南京开始对婚前房产加名征收3%契税,这便是对婚姻法新司法解释的重大误解。因为《婚姻法》第十八条(一)明确规定一方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除此之外,很多报道也会把立场放在女性利益受到损伤的角度,这些都是对新婚姻法的一种误读。”
  对于新婚姻法,传统的思维惯性似乎已经不再适用,财产权优先,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自治权,不仅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睦,同时对于需要离婚的人来说也少了纠纷,同时也唤起了女性的独立意识。
  有感:情感或物质?
  房子本不该是婚姻的绊脚石
  在上世纪时,房子并没有扮演着如此重要的角色。父母辈回忆时也总会提到:“那时只讲人品好,其他也不会想这么多。”但是如今社会的经济形态和道德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做父母的总想让子女少经历一些辛苦,多一些衣食无忧。而男女方本身的价值观也在社会的大熔炉中发生了变化。
  也许是因为房子在现代婚姻中扮演了过于重要的角色,因此那个纯粹情感的年代离我们越来越远,婚姻爱情被物质条件所介入。婚前,婚后,离婚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计算,维系家庭关系的情感纽带越来越脆弱。当家庭财产需要依靠司法解释来明确,这着实让人感到无奈。
  法律能做到只是理清界限,明晰权力,而婚姻家庭关系则更多需要融入感情。让婚姻回归情感本质,本身就是一次对情感的大拯救。家是心灵的港湾,不管财产如何分配,我们必须承认的是没有感情的婚姻里终究没有赢家。&[1]&&&&
住在杭州网综合
住在杭州网编辑部
站内检索:
热点楼盘:
版权和免责声明
  凡注有"住在杭州网"或电头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的稿件,均为住在杭州网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并保留"浙江在线?住在杭州网消息"的电头。
本网未注明"来源:住在杭州网"的图文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
联系电话:9。
关键词: | &| &| &| &|&
杭城商品房交易信息
<input name='fsemail' type='text' value="" size='14' onclick="if(this.value=='') this.value=''" />
【新房上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论坛热贴】
【精彩博文】
丁建刚咨询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 | 广告经营许可证号:6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联合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版权所有更多法律知识
  核心内容:新出台后,婚后房产如何分割呢,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希望您会有所收获。
  最高人民法院8月13日发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共19条。2010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新婚姻法&),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新婚姻法&中,婚姻财产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在此之前,一方婚前,婚后房产经过8年、贵重物品经过4年,将成为财产;而&新婚姻法&则严格区分了财产归属:谁的就是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一方父母为自己子女买的房子,属于该子女的个人财产,不属。
  推荐阅读:
  关于房产处置
  婚后财产: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属个人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首付共同供房离婚时协议处理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增值部分,离婚时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方擅自卖房造成损失离婚时应赔偿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财产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财产分割
  婚后财产:一方财产的婚后收益一般认定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仿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另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婚姻无效
  登记程序有瑕疵可申请撤销
  解释三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关于亲子鉴定
  无证据拒做亲子鉴定将被判败诉
  另外,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3个回复】
【6个回复】
【3个回复】
【7个回复】
【9个回复】
网站声明:法律快车网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频道热门知识排行
频道热门法规推荐
微信法律咨询
扫一扫 随时随地为您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法律快车 版权所有 2005-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
(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我的位置: >
最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
时间:&&|&&作者:杜凯&&|&&浏览:1927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最新关于房产分割的规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根据《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时对共有的房屋的分割应按照如下办法进行:1、离婚时,夫妻的共有房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并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2、夫妻共有的房产,原则上应均等分割,具体处理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也可以有所差别。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应于给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无居住地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给予暂住,但一般不超过2年。离婚房产如何分割(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作者: [陕西-渭南]专长: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刑事辩护 工商查询 律所:陕西省渭临律师事务所1534积分 | 帮助253人 | 1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您当前位置:
法律咨询热线:400-676-8333
2014新婚姻法财产分割
  【 】夫妻财产,是有关夫妻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和处分,夫妻债务的清偿,夫妻家庭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对外财产责任等的,是适用对象范围相当广泛的一项重要的财产制度。那么,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分割有哪些相关规定呢?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内容。
  家庭共同财产婚姻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一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如果尚未能解答您的疑问,还可以直接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font color="#ff6-8333,专业律师免费为您解答法律问题。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已有条评论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关联热词:
杰出律师推荐
婚姻法频道
(人)|(个)|(条)
共有个相关咨询,
下一步您可以:
热门搜索:
免责声明:找法网登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法律相关知识为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核实后会给予处理。
专家面对面
专业律师推荐
精彩内容推荐
按地区找婚姻法律师
财产分割协议频道
:人 :个 :条
Copyright@ 找法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新婚姻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