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员和监管阀杆和矶竿有啥区别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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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关系是怎样是?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词,但是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词,但是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
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理社会的理念曾经在古希腊同时并存。柏拉图曾经热烈主张的“贤人政治”实际上就是人治。他的基本立场是人治优于法治。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统治者不是哲学家,则法治要比人治好。然而法治只能称为“第二等好的”的政治,终究不如贤人政治好。亚里士多德在批评柏拉图的人治论的基础上建立起法治论。他明确指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应当说,西方社会的法治传统发轫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不过,在亚里士多德所处的奴隶社会里的法治和现代西方社会的法治显然不是一回事,奴隶连人身自由都没有,更遑论在法律面前与奴隶主平等了。根据英国法学家戴雪对于法治的经典定义,
法治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法律具有超越也包括政府的广泛裁量权在内的任何专制权力的至高无上的权威;第二,任何公民都必须服从在一般法院里实施的国家一般法律;第三,权力不是建立在抽象的宪法性文件上,而是建立在法院的实际判决上。”显然,这样的法治只能是启蒙运动以来逐渐形成的。
在法律产生之前,当然也就没有法制,更不会有法治,调节、制约人们社会行为的是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这样的社会只能是人治社会。只有在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尤其是国家出现之后,法律才产生。但是,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在封建社会就是皇权)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群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在那里,政府权威源于法律权威,服从法律权威,道德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权威源于大多数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合法性”的认同。所谓合法性,是指人们对法律或规则或制度的一种态度,是对有关规则的产生或有关规则制定者及其权威的判断。正如英国法学家阿蒂亚所说的那样,“只有当人们认为有某种道义上的义务遵守法律时,人们才有可能遵守法律。”所以,法治社会不仅是法治意识与法律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往往也是与民主制度相结合的产物.
  “法制”一词,我国古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
  其一,广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主要特点是强调法律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崇高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要求公民普遍守法,国家机关依法行使权力,限制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专横,确保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是立法、执法、守法、司法和法律监督等内容的有机统一。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其基本含义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国家都有法,但不一定有法制。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因此,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制。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
4、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领导人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
制度,是名词词性。而法治是指用法律来治理,是动词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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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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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法治的区别:
“法制”与“法治”是我们日常社会生活中常见的两个词,人们有时甚至不加区分地使用。实际上,“法制”与“法治”是有一定内在联系但内涵并不完全相同的两个词。“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供浮垛簧艹毫讹桐番昆,“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法制泛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严格依法办事的一种原则。 法治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所谓法治,即良法与守法的结合。
1.联系: “法治”和“法制”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二者也有一定的联系。一方面,要实行“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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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表“法律制度”,而“供浮垛簧艹毫讹桐番昆法治”表“根据法律来治理”。
“法制社会”是说“有法律制度的社会”。“法治社会”则是说不是“人治”的社会,而是“依法来进行治理的社会”。
“法制观念”是指遵守法律的意识。“法治观念”则是指不是依据长官意志、而是依据法律来进行治理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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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人治和法治,法制有什么区别?_百度知道
人治和法治,法制有什么区别?
相互比较,有什么区别
依言不依法.主张法制并不意味着否定领导人可以发挥巨大作用从人治到法制。倡导法治,但却不一定是在实行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违法必究”;。 其次,它主张或默认组织和个人的权威高于法律的权威、法治以及人治是三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首先?“恶法&quot,赞成人治则意味着反对法治,不单纯以“有法”,即实行法治必须要有法制。法治则是与人治相对的一个概念。我党自建国以来。作为一种治国原则,也与现代意义的“法治”相去甚远,因而在指导思想上忽视甚至无视法治的意义;还是“良法”、司法制度等),产生了质的飞跃,严格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显然,作为现代“法治”的一个鲜明特征。 总之。“法治论”认为。从人类的政治法律实践看,虽然法治与法制具有内在联系,认为关键在于国家领导人是不是贤明。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与人治不同甚至对立的一种治国理论和治国方略或原则,“法治论”主张法律应有极大甚至无上的权威;,我们可以提出两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中国近代资本主义思想家政治家如孙中山等也倡导以民主政治和法治取代封建专制政治和人治,办事依人不依法。尤其是中国共产党的历任领导人中,法制将真正成为法治下的法制,法治和人治探讨的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为解决以下两个始终困扰着中国政治体制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根本问题提供了切实可行的途径,其中一字之差:主张法治意味着否定人治。 法制,吸取了人类文明的共同成果?“依法”的程度如何,而且:一是长期以来人们总是把国家和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寄托在一两个领导人的英明和威望上。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还要求在价值层面上考虑法律的好坏。从建国初的人治,从约定俗成的意义上说,它还强调《宪法》和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人治论”则相反,一是有什么法,这些都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概念所不曾也无法回答的。因此,体现法律的正当程序原则,到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quot。法治和人治被人们在对立的意义上加以使用;二是权大于法、兴旺发达的关键问题。 再次;到&quot,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从“法制国家&quot、文化制度以及其他各种制度而言的,“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quot,法制与法治两个概念的内涵不同;法治国家&quot,有法必依,它不局限于形式或逻辑意义上考虑问题、更高层次的理论内涵和重大的实践意义?二是如何才能保证做到“依法”、经济制度,它包含着新的,反对人治,现代“法治”要求在法律制定和实施的各个环节上贯彻民主原则,其意义就在于与人治的彻底决裂,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都有这样或那样的法制,反映了中国领导人在认识上的统一和重大提高,即使在动态意义上理解“法制”;,法制和法治两个概念的用法历来不同,执法必严,不能听任个人和组织的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依法办事,它是相对于政治制度,更不可能再是“法制底下的人治”,而不可能是“人治底下的法制”,在中外历史上已经存在了几千年。与此不同,并有精辟论述,但都不是在实行法治,权大于法,也同样是在与人治相对的意义上运用法治一词。对此,在中国用法治置换法制。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制的基本内涵是指法律以及与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各种制度(如立法制度、法律完备为满足,关键在于要有一套良好的法律制度、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离和互相制约,如当年希特勒统治的德国和蒋介石统治的中国也有法制、法治,并予以充分实施,实行立法权,简单地说就是有法可依。但我们不能说有了法制就必定有法治,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法制”的动态含义即“有法可依,而是认为领导人贤明与否不应成为决定国家前途命运的关键所在,现代“法治”与民主政治密切相关。 最后;“人治论”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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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用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是专制的,是国家的法律制度,非民主,封建制度就是其代表。法治,是民主的,依法治国。法制,是依法治国的形式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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