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肉别人犯法么强战我的耕地算不算犯法

别人打我,把他自已手打成轻伤,然后向我要20万,他算不算犯法._百度知道
别人打我,把他自已手打成轻伤,然后向我要20万,他算不算犯法.
如果没有证据,而是直接到你家里闹,赔多少可以通过中间人调解,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你们曾打架了,要用证据说话,如果他没有直接证据说你打伤了他,对你就不些不利,而且是他自己把自己打成轻伤的,而且他现在有伤,你就要有证据证明是他打你,并出示你没伤害他的证据。如果他不是上法庭,那可能就要赔钱,你可以报警,他来闹如果是上法庭。他说你打伤了他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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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能帮助到您您好。他涉嫌敲诈勒索,及时报警,中国快律为您解答
可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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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气之下把别人家的锁眼用小木棍堵住算不算犯法?
开着,我敲门半天他们就是不开门,我找房东也不肯开门,后来我说我要打110了,他们才开门,开门以后发现他们的确不在(有一个房间门开不了,不知道是不是真的不在),开门的是和我以前被逼着搬出去的另外一个人,我把东西收拾好.看到厨房里面有筷子,我就把筷子用刀加工了一下,出门的时候塞进了他们的门锁里面了.我就是想折腾一下他们,其他的没有多想.我回去以后等他们电话,但是很困就睡着了,半夜醒来灯亮着,看了一下手机关机了,开机后发现三个未接电话是他们打过来的,我手机电池不好被他们打没电了,我设置的是振动.我没理会他们,就睡觉了.第二天我收到一天短信,说他们报案.晕,这点事也报案.请问各位律师我这算不算犯法,我应该怎么办?谢谢!
这点鸡毛蒜皮的事情也报案?让他们报去吧。且不说警察会不会管这种事,就算受案了,你的行为充其量也就一个小小的恶作剧,连治安违法都算不上,警察至多说你两句就完了。万一把别人的锁弄坏了,大不了也就赔把锁而已,不用担心。
行为,没事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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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于战强与被上诉人梁建军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836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8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战强,曾用名梁战强,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建军,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李政,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沁军,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小富,男,日生,汉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闫真,男,日生,汉族,农民。
上诉人于战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曾于日向沁水法院提起诉讼,沁水法院作出(2008)沁端民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判后,五被上诉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08)晋市法民终字第269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沁水法院重审;日沁水法院又作出(2008)沁民重字第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于战强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后于战强不服(2008)沁民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日作出了(2010)晋市法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于战强的再审申请。日,于战强又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向沁水法院提起诉讼,沁水法院作出(2013)沁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判后,梁建军、梁李政、梁沁军、梁小富、梁闫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作出(2013)晋市法民终字719号民事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沁水县人民法院重审;日,沁水法院作出(2014)沁民重字第13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于战强的起诉。判后,于战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2008)沁民重字第12号民事裁定已生效,且原告于战强不服该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已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现原告对同一事实又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于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判后,原告于战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于战强上诉称,原审法院并未对该纠纷进行实体权利的审理,若上诉人具备起诉条件,可以再次向法院起诉,因此上诉人起诉并未违反一事不再理;根据相关法律&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上诉人的起诉已符合起诉符合,法院应当受理。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二审查明,2008年1月,于战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以梁山村村民委员会和梁建军、梁李政、粱沁军、梁小富、梁闫真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日,沁水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沁民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驳回了于战强的起诉,该裁定已经生效。该裁定查明:于战强与梁李政、梁建军、梁沁军、梁小富、梁闫真均系梁山村委的村民。农村土地承包下户时,均承包了村委的土地。2002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发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书时,将于战强耕种的17.3亩土地登记在于战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内,2003年秋于战强将本人承包的17.3亩土地交回村民小组,村民小组组长梁张文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由包括梁张文和五被告在内的六户村民报名,将于战强承包村委的土地分配给六户耕种。2007年于战强提出收回耕地,除梁张文自愿退回于战强外,其余五人均不愿意退给于战强。因此于战强诉讼在案。庭审中梁李政、梁建军、梁沁军、梁小富、梁闫真等五人出具了2002年9月县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书,证实于战强承包的土地流转到梁李政等户下,并确定了五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该裁定认为:承包经营权的产生是基于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法订立承包合同而产生,并由县人民政府向土地承包经营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于战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和梁李政、梁建军、梁沁军、梁小富、梁闫真等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对双方所争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重复登记,重复确权。双方当事人所诉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确权,不属于人民法院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沁水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驳回于战强的起诉。
该裁定生效后,于战强以其已从沁水县国土局、农经委、镇政府、村委收集到涉案土地的所有证件,能够证实五被上诉人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是伪造的等理由,又向本院申请再审。日,本院作出(2010)晋市法民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为由驳回了于战强的再审申请。
2013年5月,于战强又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为由,以梁建军、梁李政、粱沁军、梁小富、梁闫真为被告提起本次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其土地经营权。
本院认为,上诉人于战强先后两次以同样的基本事实、同一诉讼请求、同一案由提起诉讼,前一次诉讼的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丽珍
审判员  崔胜利
审判员  毕 东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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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盗我号算不算犯法
提问者采纳
网络犯法,虽然是,但我国还没有实行!
提问者评价
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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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8条回答
应该算是犯法,可是现在好象没有明确的法律控制,让坏人得逞
违法,盗的号达到一定数量才犯法
是,但中国网络打击力度很弱,不好维权
不在法律保护范围
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过
什么号?有金钱损失就算!
我记得以前看过关于游戏帐号被盗金钱损失的新闻
我可以报警么。他抓到会进监狱么
看金额大小。具体我不知道,不过现在警察抓盗号的黑客什么的挺多的,你可以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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