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人钱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没钱还等秋后有钱还还需交滞还金吗

  前进区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人民法院两级法院不作为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还险些致使拆迁补偿款落入不明之人手中。一个简单到支付令能解决的纠纷,因佳木斯两级法院执行局枉法不作为让申请人苦苦等了14年之久至今仍未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司法权的悲哀还是老百姓的悲哀?一个拍卖程序怎么就拍了12年?有替代款,为什么就不给执行?执行局的人在等什么?是谁将神圣的司法权力交给这些枉法之徒?  日,因李相彬与申请人孔繁科欠款纠纷,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下发了(97)督字第9号支付令,在法定15天异议期内,李相彬未提出书面异议,支付令生效后,申请人孔繁科向佳木斯前进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进区人民法院于日下发了(1997)法执字第9号执行裁定,将李相彬所有佳木斯市郊区长青乡江南春的房产及厂房予以查封,产籍号为三区三段499-503号。  然而,在李相彬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情况下,申请人无数次向佳木斯两级法院申请将查封的这五处房产予以拍卖或者变卖,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但前进区人民法院及佳木斯中级人民法院拒不将此房产拍卖、变卖。在历时12年的不懈努力与不断上访中,佳木斯前进区人民法院终于于日下发了(1997)佳前执字第9-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此五处房产公开拍卖流拍的情况下,申请人以此五处房产保留价506430元接受拍卖房产,抵押欠款。  然而,谁能想到这苦苦等了12年的民事裁定书却仅仅是一纸空文!当申请人依据此份裁定书到房产处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时,因此房要拆迁,房屋登记冻结,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向开发商和拆迁办各送达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法院却迟迟未送达,直到日,该五处房产拆除,闫云江假冒为此五处房产所有人与拆迁公司新时代城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三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幸好申请人福大命大及早发现并报警,随后法院对拆迁安置补偿款予以查封。虽然补偿款被法院查封,但法院却拒不将该款执行至申请人名下。现在的时间是日,14年的时间里,申请人多次去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人大上访,可在本案中明明知道申请人申请执行是合法权益,却无情地将受害人推入绝望的深渊,法院是依法保护弱势群体还是对他们加以更深的身心伤害!!!至今受害人为维权已经付出巨大的经济和时间代价,身体上和精神上的伤害不言自明,难道一定要将其扭曲到极点,对党,对社会,对法律彻底绝望吗?前进区人民法院、佳木斯市中级法院一而再再而三的不作为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还险些至补偿款落入不明之人手中!“支付令”,一个简单的不能再简单的问题,因两级法院执行局枉法不作为让申请人苦等了14年之久却至今仍未能实现自己的债权,这是司法局的悲哀还是百姓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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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定书和支付令的扫描件裁定书裁定书支付令
  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
  帮你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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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悲哀啊
  一声叹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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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声叹息
  法院太黑暗了吧!!!
  顶顶就走人,&不多说,之所以很多人用极端的方式&讨公道
  哪里有共产党,哪里就有不平事,慨叹一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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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顶一下,执法为公的良心啊
  xxxxxxxx
  我们经手的一个银行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案子,还被拖了五年之久呢,现在还不知道什么时候结案。如有必要,当事人估计也会把它放上去,奇事共观之。
   1997年春,王立军对我说:“我心里很清楚,我就是当官的嘴里一块口香糖,嚼得没味儿的时候吧唧吐地上,指不定粘在谁的鞋底子下。”莫非一语成箴?      昨天上午,我给重庆市局的一位朋友发短信,意在打听王立军近况,因为我已经感觉到了一个重大事件即将降临。朋友回言说立军局长工作调动,一切很好。昨天晚上,我几乎一夜未睡,一直在关注事件的进展,今天上午,传言终于成真——      “&@重庆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V:据悉,王立军副市长因长期超负荷工作,精神高度紧张,身体严重不适,经同意,现正在接受休假式的治疗。”——这是今天上午在网上盛传的帖子。网是更有未经证实的消息称,王立军趁昨天视察学校之机驾车赶往成都,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请求避难,致领事馆被重重包围,美方不得不将其交出,王立军迅即被押往北京云云。      毫不掩饰地说,我的心情是沉重的,非常非常不舒服。我写下这篇文字也不是想替谁叫屈,因为人都是会变的,人的路都是自己走的。我只想记述我所认识的那个王立军。当然,我也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向公众坦诚地、无保留地公布真相,澄清事实。      我的人生中与王立军有过交集,直到现在我仍然把我所了解的那个他当作朋友。1996年冬,我受公安部金盾影视文化中心委托,前往铁岭采访王立军,在那里度过了十几天的时间,后来又数次回访,创作了十九集电视连续剧《铁血警魂》并在中国文联出版公司出版同名长篇小说。重庆“打黑”开始以后,包括《三联生活周刊》《北京青年报·青年周末》在内的众多媒体对我进行采访,从我这里了解王立军其人,也是因为我对那个时候的他比较熟悉吧。      多家媒体引用我的话“当王立军出现在我面前的时候,一个突出的感觉是屋子变小了,一方面因为他身材高大,另一方面因为他气场很强。”是的,这正是我见到王立军时的第一感觉。他当时是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大杰出民警,中共“十四大”代表,铁岭市公安局主管刑侦的副局长,打黑英雄。“警民同心万里行”英雄事迹报告团在人民英雄纪念碑前举行出发仪式,那位举着拳头领誓的人就是他。可谓集万千嘱目于一身,叱咤风云,前程不可限量。      当时,聚集在铁岭等候采访的媒体还有多家,由办公室安置住在招待所,等待多日还没有见到王立军的面,因为他很低调。我是由省公安厅派人送到铁岭的,待遇自是不同,即使这样,王立军还是通过主管宣传的副局长王海洲布置,由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当晚,局长和所有副局长设宴欢迎,我注意到,因为当天夜里还有行动,王立军以茶代酒。我主动要求随他一起行动,于是坐上了他那辆闻名的三菱吉普。说其闻名,是因为王立军爱车、爱枪,这辆吉普车经过改装,车顶前后都装上了一排大灯,在寒冷漆黑的夜里,人们远远就可以知道“王局长来啦!”      那天的行动是到铁法市打黄,王立军亲自驾车,车速飞快,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必须牢牢抓住把手才不致于倾翻,过铁路时也不减速,车辆腾空而起,他的兄弟们被远远在甩在了后面。进入市里,汽车一头停在一家小发廊门前,两男两女正在里面闲聊,王立军冲进去,二话不说,使出一个擒拿招式将一个染着黄发的小青年掀翻在地,命令其他干警进入后屋搜查。看来这是一家比较规范的发廊,并不存在“卖淫嫖娼”,那两男两女也是店里的工作人员。大概因为是当着我的面吧,王立军不愿就这样收场走人,而是下令把人带走,其理由是染黄毛的不是什么好人。据说,当天晚上一共抓了数十人,据说其中确有卖淫嫖娼者,但是我没有见到。      老实说,这次行动让我感到,王立军确实像我来之前听到的耳闻“有点彪”,有点小题大作,于是我提出暂不采访他,而是先“扫清外围”。随后的日子里,我不仅采访了各分局、各派出所、各大队,还采访了王立军工作过的晓南镇、大明镇的居民、矿工。所到之处,说起王立军,莫不交口称赞,许多事情催人泪下。即使这样,我还不放心,猜想这或许是局里事先安排好的。于是,我又多次私自外出,采访蹬“倒骑驴”的下岗工人,理发店的工作人员,甚至是街头的路人。下岗工人说,王立军就是“王青天”,理发员听说我是来采访王立军的,说什么也不收钱,路人说眼下的铁岭“消停多了”。当时的市长对我说:“王立军是我们的镇市之宝。”市委书记说:“要是在我的任上放走了王立军,我就是铁岭的罪人。”(当时王立军有可能调往葫芦岛市公安局任局长)。      “扫清外围”以后,我用了一周时间对王进行密集的贴身采访。我观察他的工作,与他一同回家,与他爱人交谈,与他女儿成了朋友……我们二人同叫lijun,同年而生,但他的生日是12月,与一位伟人同日。当时的办公室主任(石家庄人)开玩笑说,现在是周力军来掫王立军了,或许因为这些原因,我们两个很快就成了朋友。      我发现,他从来不在市里酒店请客,看我工作太累,他过意不去,期间把我拉到郊外大桥头一家又破又脏的小馆子,吃了一顿东北酱大骨。采访完成,即将分别时,他让司机买了两箱红酒,一些小菜,我们二人躲在司机的宿舍里大喝了一场。那是我一生中喝得最多的红酒,我脑子里最后的印象就是满地都是酒瓶子,王也是我一生中见过酒量最大的人。第二次采访他时,我们已经无话不谈,临别前他把我拉到远离铁岭的抚顺市洗了一个澡。无独有偶,当剧组到达铁岭筹拍期间,他安排演职员进过一次舞厅,安排好后他便转身离开了。那时候,他非常注意自己的形象,决不会出现在桑拿、舞厅等类似的场合。      也就是在抚顺的澡堂子里,我们二人赤条条坐在热汽蒸腾的水池中,他说了那句一语成箴的话:“我心里很清楚,我就是当官的嘴里一块口香糖,嚼得没味儿的时候吧唧吐地上,指不定粘在谁的鞋底子下。”我注意到,说完时,他急忙用手捧水抹脸,我知道他流泪了。接着他又说:“人们都说英雄流血不流泪,我现在是流血流汗又流泪。”让我对他这些话产生深刻感受的是,当巴特尔导演率领整个剧组来到铁岭,准备开拍时,突然接到省公安厅的一纸通知,其中两条是这样说的:“建议不要拍摄此剧。”“如果一定要拍,也希望不要在辽宁拍摄。”。于是,几十号人拉着巨多的设备,转往兰州。在飞机上,巴特尔幽了一默:“一群极力要讴歌公安的人,被公安从大东北撵到了大西北。”      现在回过头去看,王立军从那时候开始就是一个争议不断的人物。这从后来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的确有人不喜欢他。我知道,这种不喜欢主要来自于他那股子“彪”劲儿。      比如,一方面他对兄弟们说的是“你们跟我上!”,而决不会说“你们给我上!”另一方面又特别钟情于“戏剧化”的情节,对付几个走私犯也会兴师动众,也会身穿黑风衣跳到汽车上先冲着天空发射一梭子弹;一方面他对待媒体非常低调,另一方面也会对我没有用他的真名创作剧本和小说感到失望(我用的是他的蒙古族名字乌恩·巴雅尔),为不能像武和平那样自己演自己而失落;一方面打黑除恶毫不手软,另一方面也有一些黑帮人物的陷落让人感觉证据牵强;一方面他会在死刑犯临刑前夜单独探望,另一方面也会让那些他痛恨的死刑犯“留到最后一个走”……      这里还有一个小故事,我们在兰州拍摄期间,王立军前来探班,酒桌上说起他与铁岭黑帮头子的第一次照面:“那天下着大雨,他从酒店出来,身后带着数个保镖。我从汽车上下来,淋着雨站在他面前。我们两个对视了足足好几分钟,他终于避开了我的目光,灰溜溜地走了。”听罢,全组的人都埋怨我,说这么好的情节为什么不写进剧中?我只能笑笑说,这是香港黑帮片里的情节。      我必须说,王立军太聪明了,他自己设计警服,设计专门的警用标识,获得过多项专利;他的诗格律严谨,昂扬励志;他的书法峻奇雅致,文气灿然;他机智幽默,出口成章。铁岭人赵本山在春节联欢晚上表演的那个“蛇穿马甲”的笑话,第一次听到是王立军拿来调侃我的(当时我穿了一件大红的马甲)。他说过,等我退休以后我就写书,我这一生太多很多与众不同的经历,一定会非常吸引人……      现在看来,他正在经历此生中最波澜跌宕的一章。      近年来,与王立军的交往渐渐少了,只在春节给他发个短信问候,收到回信的时候不多。重庆打黑开始以后,有著名导演曾约我一起做一个电影,我当时说:“政治这潭水太深了,我还是绕开走吧。”      我要说,当年的王立军确实是英雄,后来的情况我不了解,现在我不明白,既然心里清楚,又为什么让别人可劲儿嚼呢?    
  从网上看该法院肯定不是你说的那样……  
  在这里万分感谢大家的关注!特别感谢天涯论坛能提供这样一个让我们平民百姓诉说疾苦互帮互助的平台!祝愿天下太平,好人一生幸福安康!
  23楼&&&的朋友你好!所有的材料我都发到网上了,你自己看看我的材料有没有什么问题。大家的回复你也都看到了。这个案子确确实实是拖了这么久,我在天涯论坛发这个帖子也是出于无奈无助之举,希望通过舆论的关注能引起相关部门领导的注意,省高院和北京上访已经去过无数次了,但就这么一个简单明了的案子就是结不了!我一普通老百姓有理没地儿说你说我能怎么办?难道非让我去闹事儿甚至自焚才能给我办吗??????23楼的朋友,如果您对我的案子有任何疑问您可以提出来,我会知无不答,答无不尽!
  帮你顶起来&是我唯一能做的
  天道昭彰,报应不爽。作恶者必遭天殃,延祸九族,遗祸子孙。  要有勇气维护自己的利益,法律不是天理,若真不能通过正常渠道解决的话,只有自己维护自己的天理了。
  惠安县检察院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日凌晨,许杰阳(男,惠安县人)因涉嫌盗窃嫌疑,被关押在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的留置室内,并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嫌疑人未送到惠安县看守所关押,看守不严,致使犯罪嫌疑撬开留置室三层锁脱逃,并盗走卷宗,事后没有采取任何的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在广东杀人,惊天惨案的发生。    该犯罪嫌疑人从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脱逃以后,流窜于广东省深圳东莞,于2001年12月至案发先后结伙抢劫10次,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509.40元。抢劫中致2人轻微伤,并在抢劫后进行杀人灭口,直接动手残杀8名受害人的骇人所闻的惊天惨案。    当时,身为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所长陈玉华,没督促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手续后,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流窜到广东深圳等地,残杀8名无辜的人民群众。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他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反而升任为惠安县公安局副政委,而敢于控告、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的控告人,却被陈玉华在网上列为重口(一类),即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嫌疑对象,并遭受到陈玉华及空人的威胁,恐吓和诬告。这样一起严重的渎职案件,身为国家行政执法派出所机关的领导的陈玉华,对自己的职责严重不负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继续危害社会,后果十分严重的重在渎职案件,为什么被“躲猫猫”了十几年,请问惠安县检察院领导,这样的案件为什么至今没立案查处,本案的要害是:    1、身为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所长陈玉华,没督促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手续后,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事后,没有采取任何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流窜广东深圳等地,残杀8名无辜的人民群众的惊天惨案。时至今日,惠安县检察院至今为什么不敢立案。而日,惠安县检察为什么又将一个户口协管员陈敬财批捕入狱,充当陈玉华的替死鬼,而陈玉华却在“高枕无忧”?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2、嫌疑人从日晚至日凌晨,整整在惠安县螺阳派出所关押5天(违法),为什么在陈玉华安排陈敬财替林XX值班的当晚脱逃(是不是有人设下圈套内外勾结)?嫌疑人连撬三道门锁的工具是哪里来的(有没有搜身)?嫌疑人在撬开留置室的三道门锁后,又撬开办公室的门,盗走里面的卷宗,是不是有销赃匿迹之嫌疑(他连逃命的时间都来不及,为什么轻而易举盗走卷宗,)?应砌查此事。    3、在嫌疑人脱逃之后,陈玉华为什么不采取任何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脱逃以后,在广东某地制造骇人听闻的惊天惨案。嫌疑人在广东案发,为什么不派人到广东调查,为什么将所有职责推到别人身上,使其免受了法律制裁,因为陈玉华所到之处,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所有关人放人都由他本人批准,任何人都无权介入,所有的值班领导是一种摆设,有棺材、无灵位,并通过“陈家军”来监视干警的工作,这是其惯用的手段。    4、在惠安县检察逮捕陈敬财后,陈的家属找检察院的领导论理,惠安县检察院领导却对陈的家属说:“郑培钦是实名举报,有时间限制,所领导不知道当晚所里关押嫌疑人,案情还不明朗,所领导还无法定罪,已超过追诉期限等等。且本人于2008年8月就向各级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8)控申字第7号转办通知书中就知本人,于日转惠安县检察院,本人也数十次向惠安县检察院控告,至今惠安县检察院不但没有对陈玉华立案侦查,也不给本人一个书面答复,还将本人的控告信转到陈玉华手中,致使本人多次遭到陈玉华的打击报复,充当陈玉华违法犯罪的马前卒和保护伞。    5、嫌疑人在广东被抓获以后,惠安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在调查嫌疑人脱逃事项,为什么在当时处理嫌疑人脱逃时,而仅仅将户口协管员陈敬财刑事拘留并变更取保候审,而陈玉华却逃之夭夭。既然协管员,涉嫌犯罪,为什么当时不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而私自将陈变更为取保候审,惠安县检察院现在为什么又将陈逮捕,所谓的讼诉期已过等谎言将不攻自破,真是可悲可叹!请惠安县检察领导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惠安县检察院,理应于2000年依法追究责任人,为什么当时不追究?却在本人控告陈玉华后,才抓陈敬财来当替罪头羊呢?惠安县检察院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有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应于追究。    综上所述,在十多年嫌疑人脱逃案件中主要责任不是一个户口协管员所能承担的,事实证明所长陈玉华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且惠安县检察院对人本提供的陈玉华在经济上违法犯罪的线索一条也没有调查,这显然处理不公,合法,有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之嫌。惠安县检察院这种避重就轻抓“替罪羊”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国法难容,天理不容!上级检察机关应严查违法违纪、知法犯法,充当陈玉华违法犯罪保护伞的违法犯罪分子。    惠安县检察院的“保护伞”手持的权力越大,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性就越强,借国家的招摇,坐在公务员位子身处要职,原本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的职责,却长期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保护伞”肆意纵容违法犯罪,暗中与犯罪分子勾结,为其通风报信、阻止揭发。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一个社会可怕的不是土匪强盗,而是某些披着司法外衣和肆意践踏法律明文规定的群体,知法、玩法、犯法、枉法,藐视国法,不认法律明文规定,其行为比强盗还可恨。大理昭彰,法不容情,希望看到此贴的朋友,兴网民正义之师,顶起此贴,强烈遣责不作为的官官相护的检察机关,敦促检察部门立案侦察,雪死者沉冤,彰正义之气,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于公正,中国有句古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比喻作恶的人是最终逃脱不了国法的惩治。    控告如同行政案,倚政恃法斗赃官。平民维权伸正义,污吏横行为金钱。控告维权似长征,雪山草地天堑横。腐败分子齐努力,层层包庇出奇兵。邪恶盛行无正义,平民弱势冤加冤。和谐社会从何谈?贪腐不抓难平安。        控告人:郑培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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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朋友们帮帮忙啊!
  法院已成权钱跤力场,与公平正义无关,人民法院认得人民?
  江苏南通海门113爆炸案受害群众起来反抗!!!!!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6楼朋友说的一针见血!掌握相关大权的人正是想要狠狠的扒一层皮!打这个官司已经倾家荡产并且还欠了一屁股的债了!!!!我的要求其实也不高,只是希望这些有权有势的官僚们不要扒的太狠了!
  致各级领导的求救信  ——一个劳动者艰难辛酸的维权泪    本人自1982年10月起,与惠安县公安局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8)泉民终字第1521号民事判决确认双方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惠仲案裁字(2009)2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惠安县公安局应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惠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别于日和日作出惠劳社通【2010】1号、 惠劳社【2011】72号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补缴社会保险费。日,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惠安县公安局作出(2011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惠安县公安局为本人补缴住房公积金,但至今惠安县公安局仍拒不履行。本人认为本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落实本人的福利待遇是一个劳动者的正当合法权益,也是用人单位惠安县公安局应尽的义务,符合政策规定,提出的问题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自接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本人多次书面向惠安县公安局领导要求惠安县公安局与本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补缴社会保险费并给我一个明确的答复。  但惠安县公安局领导对本人提出的请求不闻不问,无动于终,对法院生效判决拒不履行,本人的社保等福利待遇仍然得不到解决。本人感到欲哭无泪,就书面向泉州市法律授助中心咨询求助,并购买了近千元的法律书刊进行查阅,得到了很大帮助。于是,本人于2009年11月起先后向惠安县人民法院起诉,惠安县人民法院以及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10)惠民初字第443号,(2011)泉民终字第732号,(2011)泉民终字第27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惠安县公安局应支付给本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经济补偿近20000元,判决后,惠安县公安局仍然拒不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人已向惠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惠安县人民法院至还未执行.)。时至今日,惠安县公安局领导仍拒不与本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不为本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甚至对本人进行恐吓和威胁,并口出狂言,要求本人与惠安县公安局签定息访息诉协议书,否则,要将本人辞退出去,本人当场表示坚决不签(当时城关所领导在场可以了解)。  从本人这起维权案件中可以看出: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门保护,执法权论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时,执法权丧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损害了社会的公平,侵害了一个弱势劳动者的利益。公执法安机关是人类正义的守护者,公安机关对社会正义的维护,首先是通过自身的坚守来实现的,知法犯法是一种严重的违反甚至犯罪行为,这是任何一个执法机关和执法者都清楚的事实。但是,问题在于为什么惠安县公安局作为一个执法机关的执法者要“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公开对坑法律和法规”。请问,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制度是为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真正平等,本人通过法律维权,我何罪之有?社会能公平吗?人民群众能满意吗?为此,本人在这里向各领导求救,请求责令惠安县公安局履行法律、法规所确定的义务,还本人一个公平、公正的说法。  执法不公,谈何正义?  公安公安,不公不安。  督办督办,督而不办。  违法犯罪,升官发财。  控告违法,被列重口。  贪腐不抓,难保平安。  社会和谐,从何谈起?  法律制度,空纸一张。      郑&培&钦
  至此楼上的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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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Z加油!&&&&&坚持下去!
  无语的社会,支持LZ
  谢谢大家的支持~
  我累了
  47楼?
  都怪当年国民党剿匪不不利,留下这群畜生…祸害啊!!!!!!
  希望大家多多畅所欲言哈~!
  是不是信马克思都没有慈悲心?难道马克思不讲公平、正义  公务员的队伍够大,难道容不下一个农民的孩子?  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省长苏树林当你们大鱼大肉的时候,给农民的孩子一点稀饭吃吧!!!  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  老天要有眼啊  没权没钱的孩子何时才有出头的日子  10年寒窗,难道还要10年的等待!!!  党啊亲爱的妈妈  请大家看看一个上海交通大学的优秀生在福建的遭遇,  请福建省委书记孙春兰搜索“温总理陈庆功”  在人民网强国、天涯、央视等国内热门网络论坛上,累计点击率超过2000多万  温总理批示几年福建省领导对教育厅2004年公务员考录存在更改笔试成绩和利用涂改的考核表等问题仍不解决
  惠安县检察院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日凌晨,许杰阳(男,惠安县人)因涉嫌盗窃嫌疑,被关押在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的留置室内,并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因嫌疑人未送到惠安县看守所关押,看守不严,致使犯罪嫌疑撬开留置室三层锁脱逃,并盗走卷宗,事后没有采取任何的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在广东杀人,惊天惨案的发生。  该犯罪嫌疑人从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脱逃以后,流窜于广东省深圳东莞,于2001年12月至案发先后结伙抢劫10次,抢劫被害人的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509.40元。抢劫中致2人轻微伤,并在抢劫后进行杀人灭口,直接动手残杀8名受害人的骇人所闻的惊天惨案。  当时,身为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所长陈玉华,没督促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手续后,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流窜到广东深圳等地,残杀8名无辜的人民群众。造成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的重大损失,后果十分严重。他不但没有受到任何法律制裁,反而升任为惠安县公安局副政委,而敢于控告、揭发、检举违法犯罪分子的控告人,却被陈玉华在网上列为重口(一类),即有反党、反社会主义的嫌疑对象,并遭受到陈玉华及空人的威胁,恐吓和诬告。这样一起严重的渎职案件,身为国家行政执法派出所机关的领导的陈玉华,对自己的职责严重不负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继续危害社会,后果十分严重的重在渎职案件,为什么被“躲猫猫”了十几年,请问惠安县检察院领导,这样的案件为什么至今没立案查处,本案的要害是:  1、身为惠安县公安局螺阳派出所所长陈玉华,没督促办案人员在办理法律手续后,将嫌疑人送到看守所,没有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脱逃,事后,没有采取任何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流窜广东深圳等地,残杀8名无辜的人民群众的惊天惨案。时至今日,惠安县检察院至今为什么不敢立案。而日,惠安县检察为什么又将一个户口协管员陈敬财批捕入狱,充当陈玉华的替死鬼,而陈玉华却在“高枕无忧”?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2、嫌疑人从日晚至日凌晨,整整在惠安县螺阳派出所关押5天(违法),为什么在陈玉华安排陈敬财替林XX值班的当晚脱逃(是不是有人设下圈套内外勾结)?嫌疑人连撬三道门锁的工具是哪里来的(有没有搜身)?嫌疑人在撬开留置室的三道门锁后,又撬开办公室的门,盗走里面的卷宗,是不是有销赃匿迹之嫌疑(他连逃命的时间都来不及,为什么轻而易举盗走卷宗,)?应砌查此事。  3、在嫌疑人脱逃之后,陈玉华为什么不采取任何追捕措施,致使嫌疑人脱逃以后,在广东某地制造骇人听闻的惊天惨案。嫌疑人在广东案发,为什么不派人到广东调查,为什么将所有职责推到别人身上,使其免受了法律制裁,因为陈玉华所到之处,都有一条不成文的规定所有关人放人都由他本人批准,任何人都无权介入,所有的值班领导是一种摆设,有棺材、无灵位,并通过“陈家军”来监视干警的工作,这是其惯用的手段。  4、在惠安县检察逮捕陈敬财后,陈的家属找检察院的领导论理,惠安县检察院领导却对陈的家属说:“郑培钦是实名举报,有时间限制,所领导不知道当晚所里关押嫌疑人,案情还不明朗,所领导还无法定罪,已超过追诉期限等等。且本人于2008年8月就向各级检察机关实名举报,日,泉州市人民检察院在(2008)控申字第7号转办通知书中就知本人,于日转惠安县检察院,本人也数十次向惠安县检察院控告,至今惠安县检察院不但没有对陈玉华立案侦查,也不给本人一个书面答复,还将本人的控告信转到陈玉华手中,致使本人多次遭到陈玉华的打击报复,充当陈玉华违法犯罪的马前卒和保护伞。  5、嫌疑人在广东被抓获以后,惠安县公安局纪检部门在调查嫌疑人脱逃事项,为什么在当时处理嫌疑人脱逃时,而仅仅将户口协管员陈敬财刑事拘留并变更取保候审,而陈玉华却逃之夭夭。既然协管员,涉嫌犯罪,为什么当时不将案件移交检察机关,而私自将陈变更为取保候审,惠安县检察院现在为什么又将陈逮捕,所谓的讼诉期已过等谎言将不攻自破,真是可悲可叹!请惠安县检察领导认真学习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惠安县检察院,理应于2000年依法追究责任人,为什么当时不追究?却在本人控告陈玉华后,才抓陈敬财来当替罪头羊呢?惠安县检察院是作为还是不作为?有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应于追究。  综上所述,在十多年嫌疑人脱逃案件中主要责任不是一个户口协管员所能承担的,事实证明所长陈玉华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且惠安县检察院对人本提供的陈玉华在经济上违法犯罪的线索一条也没有调查,这显然处理不公,合法,有包庇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之嫌。惠安县检察院这种避重就轻抓“替罪羊”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国法难容,天理不容!上级检察机关应严查违法违纪、知法犯法,充当陈玉华违法犯罪保护伞的违法犯罪分子。  惠安县检察院的“保护伞”手持的权力越大,对社会和人民的危害性就越强,借国家的招摇,坐在公务员位子身处要职,原本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的活动的职责,却长期包庇、纵容,违法犯罪分子陈玉华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影响。“保护伞”肆意纵容违法犯罪,暗中与犯罪分子勾结,为其通风报信、阻止揭发。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严重影响了社会安定。  一个社会可怕的不是土匪强盗,而是某些披着司法外衣和肆意践踏法律明文规定的群体,知法、玩法、犯法、枉法,藐视国法,不认法律明文规定,其行为比强盗还可恨。大理昭彰,法不容情,希望看到此贴的朋友,兴网民正义之师,顶起此贴,强烈遣责不作为的官官相护的检察机关,敦促检察部门立案侦察,雪死者沉冤,彰正义之气,还事实以真相,还法律于公正,中国有句古说:“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比喻作恶的人是最终逃脱不了国法的惩治。  控告如同行政案,倚政恃法斗赃官。平民维权伸正义,污吏横行为金钱。控告维权似长征,雪山草地天堑横。腐败分子齐努力,层层包庇出奇兵。邪恶盛行无正义,平民弱势冤加冤。和谐社会从何谈?贪腐不抓难平安。    控告人:郑培钦  
  顶起了哦,社会的悲哀!!!!!!!!!!1
  支持&顶
  22楼,顶你两句话。&&1。军哥的话::“我心里很清楚,我就是当官的嘴里一块口香糖,嚼得没味儿的时候吧唧吐地上,指不定粘在谁的鞋底子下。”2。你的话::“政治这潭水太深了,我还是绕开走吧。”  再顶文强的对立军的话:你做的再好,你也当不了市长。  感慨:好人命不长,这个社会你不贪就没你的位置,政治的这潭水太深了。我们天涯的所有人都不能颠覆的,听重庆的出租师傅说,在打黑刚开始,查出王棚举市长举手不投入一分钱,城市规划项目直接提3成利润,影响很大,直接下课封闭了所有消息外露。这就是国情!!!!!!!!!!!!
  于国福有话说真诚的告诉大家,依法维权存在的问题和维权成功的方法:1、目前很多地方政府腐败官员,做了腐败勾当,怕投诉人维权,就以打击报复方式,制造冤案;2、经过实践证明一些无良记者及其他人士借投诉人有价值的证据,以采访、调查等为名收受对方“封口费”后,就装聋作哑;3、由于这些人的介入腐败分子就会掌握投诉人的证据,给投诉人的维权设置了障碍。出于上述问题。笔者为投诉人策划成功维权方案:笔者在维权过程中,只要确认投诉人事实证据,就可以配合投诉人以曝光、举报、追踪。笔者在北京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为此,对特大案件、要案有直接受理走法律程序、舆论监督互动的条件,真正的让投诉人明明白白维权。笔者拒绝一切官方非法律保障性邀请,全心全意配合投诉人维权。联系笔者可以网上搜索“于国福有话说”  
  当然是老百姓的悲哀  /img/256.jpg  /img/255.jpg  /img/236.jpg
  两者都有
  谁能替老百姓说话呀  /img/256.jpg  /img/255.jpg  /img/236.jpg
  58#你就在替老百姓说话啊!
  “王立军亲自驾车,车速飞快,我坐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必须牢牢抓住把手才不致于倾翻,过铁路时也不减速,车辆腾空而起,他的兄弟们被远远在甩在了后面。进入市里,汽车一头停在一家小发廊门前,两男两女正在里面闲聊,王立军冲进去,二话不说,使出一个擒拿招式将一个染着黄发的小青年掀翻在地,命令其他干警进入后屋搜查。看来这是一家比较规范的发廊,并不存在“卖淫嫖娼”,那两男两女也是店里的工作人员。大概因为是当着我的面吧,王立军不愿就这样收场走人,而是下令把人带走,其理由是染黄毛的不是什么好人。”-----如此看来,王立军这类人得势绝对不是国家和老百姓的福音。。。
  帮顶。我也在为这种事情烦恼呢!
  于国福维权以事实证据直击案件要点,采取网媒曝光、举报方式达到高层关注的维权目的,要想维权保平安,就快快拨打回帖作者联系电话,搜索“于国福有话说”进行维权。
  61#有什么事情发上来,希望网络这个媒体能对你有所帮助~
  这些贪官污吏,不拉屎占地方,拉出去毙了,,  
  迫切希望各界人事、各级政府领导、各界媒体能关注这件事情,请给予支持和帮助!  我们是浙江省江山市市民,为了维护我们公民自己的合法权利,我们集体联名共同行走维权之路,向上级领导反映重大经济事故的情况,诚请各位领导倾听我们的悲泣陈述:我们老百姓好几个亿的血汗钱被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全部诈取血本无归啊!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9月,是一家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其他政策性允许的担保有限公司,是一家合法的挂牌企业;2007年被衢州市评为免检企业,重质量、守诚信优秀示范单位;年度被评为江山市消费者信得过单位和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在2008年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党支部成立挂牌为---江山市中共银通担保有限公司支部委员会,并在这年举行了公司成立3周年的隆重庆典大会,专由市领导一行人为银通担保有限公司的庆典剪彩与致辞,其场面庞大,以上陈述的情况都有图文并茂的公司说明书及现场观众们亲眼目睹的实况依据及电视广播的大量宣传广告;2005年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合法挂牌成立在我们江山市是首屈一指的唯一合法融资企业。由于市政府的支持和交涉,可见公司的后台是很强大的,所以在本地同行中其声誉、名望也是龙头老大;因得益于市政府的支持,从而人脉拓展迅速,其公司起始也因此发展迅猛,在各乡镇设立了多处办事处、旅游公司、房地产公司等,群众百姓对此而信心百倍、确信无疑,纷纷将自己的血汗钱一次又一次地存入了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直到日东窗事发,大家才如梦方醒,才知道该公司的内部运作含有不为人知的腐败行为而导致了这次事故的彻底爆发,使得数千人好几个亿的融资借款血本无归。  日该公司一律停发本金和利息,而同年10月14日陈小林(系在该公司内部操纵一切的真正老板)是国税局有职在身的国家公务员,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其事实上只是完全是家属系的公司,董事长是陈小林父亲即法定代表人事实上只是挂个名没有管理和经营实施能力的人。而一个面向社会大众四处集资融资的合法企业所需要建立的各项章程和规则制度及申请成立的各项审批,都需经过相关各级领导部门和市政府的严格监管审核,才能予以通过,但事实所得知,该公司首要人员事实与法定人不附;陈小林将一个缺少经营理念不懂融资运筹的老父亲推上来担任股份制公司董事长的职位,而陈小林自己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却悄然的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妄为地拢络人脉收集资金、一手操纵着公司的运行,其行为实质上是属于违法行为。可陈小林这样光明正大的干了这么多年监管部门却没有去监督其目的行为,具社会上多方传闻传言说:有好多部门的领导干部和在职的诸多公务员有相当数目的集资款存在该公司,并得到陈小林的特别照顾,给予他们的月利息是7-8分的高利息,其目的是共享荣华富贵、相互利用价值。在2011年6月-7月市政府领导意识到金融市场混乱,召开了内部电话会议要求公职人员把融入民间担保公司的钱套现出来,否则作为停职处理;于是数目纵多的公务员官员利用手中的权柄进行暗底撤资、暗箱操作,这样一来造成了资金支付无法平衡,造成资金链断裂;从而导致了该公司东窗事发的最大根本原因之一;令人发指的是,市政府公务员从银行贷款并介入该公司的暴利合作也是导致金融市场混乱的重要原因;这样一个内外腐败的融资企业能做大做强长久立足吗?!  事发后,陈小林迫于群众的指责,无奈地组织过公开会议和承诺,但多次的承诺都没有去实行,一次一次的失信,一次一次的没有支付应该支付的欠款。日陈小林主动投案自首,1月16日公司营业厅被公安查封。我们群众面对着这样突发性的凄凉场景而不知所措,为了讨回大家的血汗钱,许多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法院已经接到市政府通知所有诉讼银通担保有限公司的案子一律禁止受领,无奈之下大家带着悲痛的心情自发组织地向市政府多次上访,并一致要求市政府对该公司的账目公开化,并给出还款的落实计划,对此市政府并没有作出明确的回答,对于群众的多次上访都没有给予正面的回复和明确的态度。到目前为止市政府下令公安出面处理调查此事,但没有对此事出示过公告和公文之类的明确实施解决目标,在众多群众集体上访的会议上,针对群众的愤怒指责,接待的市领导以各种回避的言辞将责任推给其他部门和群众自身,以此来洗清自己身上的责任,根本不会体恤老百姓的生活疾苦,而且市政府的处事行为是在多次群众集体上访提出强烈要求的状况下,还是表示出非常被动的一种处事态度,没有真正的拿出一份坦诚相对的心来安抚老百姓悲痛的心情,我们作为受害弱势群体对此非常的痛心疾首,因为在我们当地还有另外一家融资企业它的后台支撑也是由借市政府的支持和撑腰的,最终也于差不多的时间里东窗事发,该公司的融资数目更加庞大,现在该公司老板还在支撑着暂时没有投案自首;公司也已经摇摇欲坠,这两家公司的融资资金事实上已经可以剥夺几十万江山市人民群众的生活资本,极大程度上损害了江山市的经济发展;严重地扰乱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啊。这么重大而又令人惧怕的一种强大的诈取行为,实在是太令江山人民所震惊。自日事发至今,由于大家等待着市政府的回复佳音却一直没有盼到什么,人们在街头巷尾议认纷纷、唉声连城、民冤载道、万众齐悲、痛怨市政府对此次重大经济事故所表现出来的不负责的态度,他们何曾去知道?何曾去想一想?这里面有多少群众是将家里的全部积蓄全都存在了这个公司?!还有多少人是已经退休的白发斑斑的老人将自己个人生活费都存在这里?!还有身患疾病的、还有双目失明的等各种残疾人,他们平时省吃俭用而余下的一些积蓄全部也存在这里、、、等等无辜的人们,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血汗钱、生活费突然间化作乌有。他们又何曾知道今天还是明天、昨天,哪个角落将有人为此生活已经寸步难行?!哪户人家为此而失去生活信心失去幸福?!哪户人家因此没有钱治疗疾病将等待死亡?!哪户人家因此而家破人亡、因此悲痛欲绝?!哪些人家因此事业尽毁而流浪他乡?!在这里面有多少人因此而悲痛欲绝啊?!这样的不幸事故降临埋藏在许许多多的人群里,有谁会来安慰一声?如此惨痛地打击势必给江山人民带来强大的负面影响,将涉及引起江山经济发展的各项领域的滞后,也因此造成江山市经济倒退5-6年的时间光景,这样的场景将如何实行一些市领导嘴上畅谈要加快发展江山经济步伐,又如何来实现社会稳定与和谐;政府这次的不当行为给整个江山城人民生活秩序带来动荡不安!人心慌慌!如今的江山市市政府在人们的眼里已经失去了往日的威望、失去了信任、失去了党的尊严!  综上所述,我们群众反映特别强烈,一致认为市政府作为江山市银通担保有限公司的监管部门,没有尽到监管部门所应尽的监管职责责任,理应受到大众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作为监管部门如果做好相应的监管责任,事情也完全不可能发生如此严重的后果。对老百姓的疾苦视而不见,我们起诉无门、上访无果,在百般无奈之中我们只好选择集体向上一级领导政府进行上访。  综合全部事实情况,我们群众老百姓在此集体向上级领导强烈呼吁并提出一致要求:(1)希望政府作出决定,归还老百姓本金和保护合法利息,不能拖延,依法保护债权人的权益;(2)对此账目公开,查处任何单位及个人利用任何方式得到不义之财;(3)要求省一级工作组进驻江山市全面调查。我们江山市老百姓在此恳求上级领导能真正的体恤民情!拥护民意!关爱民心!及时地组织人员前来调查督促并予以解决老百姓的目前生活困境!强烈希望能与“温州一事”相仿妥协处理,安抚平定民心!稳定社会大局!众望所归、民心所向啊!特此集体请求!&日    
  两会又开完了,这么多的案子有几个解决了?
  于国福有话说:公公平平说话&和和谐谐维权    上访就是冤民与腐败分子之间的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上访人要想战胜腐败分子,就要学会自我保护,要利用智慧破解腐败公式,让他们的陷阱落空。腐败分子最怕的是揭露他们违反法律犯罪的事实真相,所以说他们不怕上访人上访,就怕维权人士撰稿把他们上网。
  没有权势的悲哀
  路过,帮顶
   法院太黑暗了吧!!
   法院太黑暗了吧
  这种事情拖的越久越不利于LZ的维权,自己的小腿跑断了&也无济于事。帮顶
  谢谢大家关注!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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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个老协管员控告公安局副政委陈玉华的真相        本人郑培钦,男,1962年3月生,家住螺城镇西北社区,现在惠安县城关派出所(分局)工作,担任协管员。本人自到分局工作近三十年。历经县局七任领导,分局八任领导。在政治上坚决拥护党的方针和政策,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要求上进服从领导和管理;遵章守纪,团结同志,勤奋学习;认真负责完成各项工作和任务。得到了历任领导和同志的好评,并多次受到政治上、物质上的奖励。  然而,城关分局领导陈玉华不但没肯定本人的工作,并且还多次以种种借口要将本人辞退出城关分局。那么,为什么陈玉华要将本人辞退出城关派出所原因如下:  2005年4月份,城关分局民警在办理紫山镇陈汉明被伤一案,经多方询查,找到唯一目击者。在辨认过程中,本人当时在场,并在辨认笔录上签了一个在场人,陈玉华当时也在现场,嫌疑人也被传唤到城关分局。后因犯罪嫌疑人被陈玉华释放,陈汉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处,案件没有处理。陈汉明上访到省政府公安部及相关部门,县局纪检部门重新组织调查这起案件,并调查本人在现场的辩认经过及情况,本人也实事求是地向县局纪检林锦龙反映情况,并做调查笔录。事后县局纪检林锦龙将对本人的调查情况通风报信给陈玉华,陈就多次以种种借口公开威胁我,并将我辞退出城关分局,但都没有得逞。  日上午6时许,城关分局在螺城霞张抓获了48个嫌疑人,这时,我就开始对这些捺印指纹。大约9时左右。  陈玉华叫我将其中一名嫌疑人王XX带到城关分局三楼,并要我将嫌疑人双脚离地吊在楼梯口的铁条上,我不肯,最终,他就与其驾驶员将嫌疑人吊起来,并拿起放在地上的木棍敲击嫌疑人的脚、腿部,并叫我呆在楼上,不准下楼,过了30分钟左右,我就自己走到楼下,继续对其他嫌疑人捺印指纹。到了晚上19时30分左右,这些嫌疑人的指纹已采集完毕,我就回家休息了。晚上21时左右,陈玉华叫分局值班干警打电话,要求本人22时以前,要到分局值班。我感到力不从心,且本人已连续值班四天,通宵三个晚上,今晚又不是本人值班,并告知值班民警向陈玉华反应。到了3月27日上午上班时候,陈玉华在分局全体干警会议上,将我辞退。  到了晚上,黄教导员打电话给我说:“你过来上班,我中午在食堂吃饭时与陈局长通过气,你向陈局长认个错。”我说;“可以。”第二天上午,本人就到分局上班,下午,本人到陈玉华办公室认错,陈玉华对我说:“你不听领导指挥,与我对着干,关人自己,放人也自己,刑侦中队有事情也叫你去帮忙,他们对你小恩小惠,还买夜宵给你吃,我要辞退你,就会像螺阳所那个协管员因在看守嫌疑人时失职,致使嫌疑人脱逃后在广东杀人抢劫杀死ハ人一样,将你刑拘后再把你赶出去,叫你滚回家休息,等需要了,再叫你回来上班,你从分局出去社会,会很难看,你现在回去”这样,本人在不到四十八小时内被陈玉华辞退二次,到了第八天,陈玉华迫于分局和县局干警的议论压力,通知本人到分局继续上班至今。  为此,本人认为本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陈玉华的侵害,本人于2006年4月份,分别书面向分局和县局领导反应,但分局和县局领导互相推诿,也没有给本人一个明确的口头和书面答复。于是,本人于2006年5月份以来,分别书面向全国人大、国务院、公安部、省、市&、县有关部门领导反应。各级有关部门领导也作了重要批示,但分局领导和县局领导无动于终,没有将问题解决清楚。于是,本人就于2006年11月份起分别向惠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和向惠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7年11月份以来,本人开始书面向上级有关部门领导反映控告陈玉华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违法犯罪行为,陈玉华得知情况后,在一次分局干警会议拿出本人的控告信公开威胁本人,于是,本人就开始公开实名举报控告陈玉华的违法犯罪行为,陈玉华得知本人公开控告他,就动员本人的亲朋好友计四十七人,对我进行威胁、利诱,我坚决当面给予拒绝。之后,陈玉华就开始滥用自己手中的权力,采用肮赃的手段对本人实施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  2008年春节过后,惠安县公安局的领导为妥善解决本人的社保、医保及工作问题,经多次与螺城镇政府领导勾通协调,陈玉华也假惺惺地带县局领导一起到螺城镇政府进行协调,本人明知陈玉华是黄鼠狼给鸡拜年会没安好心,果然不出我的所料,陈玉华第二天就窜到螺城镇党委办公室找原螺城镇党委书记陈荣华(现巳被捕)进行百般阻挠,被我当场发现,这样,惠安县公安局协调螺城镇政府为解决本人的社保、医保问题落空了,事后本人多次在城关所值班室里对陈玉华恶劣行径公开指责,陈玉华居然连屁都不敢放。  日晚上20时许,陈玉华偷偷摸摸地盗用城关所内勤的数字证书在网上将本人列为重口(一类),即有反党、反社会主义、危害国家安全的嫌疑对象,并叫录入的工作人员不要让我知道,这是陈玉华为了达到其升官的目的,故意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利用其手中的权力对控告人的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  据此,本人在遭受到了陈玉华的恐吓,威胁和打击报复的情况情况下,冒着生命的危险,声声泪、字字血,写了近千封控告书,向上级机关领导控告陈玉华的违法犯罪行为,都没有引起上级机关领导的重视,控告信封封都如石沉大海,查无音信,对本人控告的事实无动于终。  本人控告陈玉华,他不但没有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至今仍然逍遥法外,并升任为惠安县公安局党委委员、而且还变本加厉,用手机发短信对本人进行恐吓、威胁和捏造事实诬告本人,并在网上将控告人列为重口(一类)监控对象,这是对本人的打击报复和政治迫害。那么,本人为什么还能在公安机关工作了三十年?这岂不成了天下笑话?惠安县公安局岂不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巴?  从本人控告陈玉华违法犯罪的过程中可以看出:一些部门受利益驱动,受地方保护,部门保护,国家法律的监督权论为一些掌握权力和特殊利益群体的工具,此时,社会的分平与正义丧失了基本能力和正义的立场向权力低头,这极大地损坏了社会的分平与稳定。请问各级机关领导?我国规定的宪法、法律和规定是为了谁制定的?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  本人所指控的事实,只是陈玉华违法犯罪冰山的一角,绝非空穴来风,陈玉华身为公安机关一名所领导,知法犯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为已利益、自报功绩、不择手段未经所党支部研究,盗用党支部的名义,私自签名、盖章,偷报“三等功”、优秀公务员。(在惠安县委常委会被一票否决)。他于党和国家的利益不顾,对上级领导阳奉阴违,严重屯损坏了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这是我们公安机关的耻辱和悲哀!  为什么本人会被逼走上上访之路?就是因为本人讲话实事求是,不听陈玉华违法犯罪的指挥,他长期以来为了达到升官发财的目的,都是惯用吊打、喷催泪瓦斯等法西期手段,对被抓获的各类违法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他叫我对嫌疑人进行体罚,搞刑讯逼供。本人认为这是违法的,也是犯罪的。导致今天这种情况,并不是本人的意愿,而是被迫无奈。本人在城关分局工作近三十年来的表现,可以了解城关的(分局)和县局历任领导以及干警。这就是本人为什么要向惠安县公安局提起诉讼和上访控告陈玉华的经过,请各级领导各位网友给予评判.谢谢!      
    控&告&状        控告方:黄赞基的家人,汉族,南安罗东埔心村4组,农民。        被控告方:福建南安罗东派出所所长刘韩阳、民警施剑波        案由:陷害诬告罪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4组村民黄赞基的家人,因罗东派出所诬告陷害黄赞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黄赞基于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拘,7月22日批捕,现在仍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以下是罗东派出所所长、民警施剑波陷害诬告黄赞基的事实及经过。        1、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        智障未成年人智力上明显缺陷,思维混乱,根本无法正确表达一些事情,加上性格胆小,没有主见,不敢说反对,见到陌生人紧张胆怯。同学叫他去打架,他想拒绝却不敢说,总是任人摆布,学习成绩也是一塌糊涂。当时罗东派出所故意把字写得潦草,让他看不懂,故意不在监控室下作笔录,故意不让监护人知道,添加了智障未成年人没说过的话,以达到使黄赞基身陷牢狱的目的。对于罗东派出所的做法,他也不敢说什么,叫他签字他就签,也不懂事情的严重性。        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证人作证应当有监护人在场,未成年证人当时也有提供其母亲的电话,智障未成年人作了多次不同的笔录,其母亲均不知情!也从没在笔录上签名!        2、捏造智障未成年人母亲签名盖章        罗东派出所居然在第二份笔录上捏造其母的签名!罗东派出所故意不与其家长联系,也不让他们知道,从头到尾,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本就不知请,也从没在其子笔录上签名。只让一位不在笔录现场的老师象征性的签个名。        现在其家人也因为孩子被利用,在奔走呼告,他们要求为孩子作鉴定,或者在其家长的陪护下重新作笔录!!        3、事发当时黄赞基一方报案,且有2名证人到派出所作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        案发隔日,证人就到罗东派出所做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黄赞基没推黄团聚,黄团聚的伤与黄赞基无关。之后又有5名证人要为黄赞基的清白作证,罗东派出所故意不积极调查取证,不认真严谨侦查案件。我方只好自己寻找在场围观的乡亲们为我们作证以求清白,而罗东派出所却迟迟不下来取证。无奈,我方只好聘请律师积极取证,送到承办人员手中。次日,最让人悲愤的是——罗东派出所竟然泄露了证人为我方作证的信息!!!我方证人仅第二天就遭到黄团聚家人的生命威胁、恐吓……(录音为证)在调查期间,罗东派出所凭什么把证人为我方作证信息透露给对方,连这种保密常识都没有!!!!作什么百姓的父母官!!!!        4、罗东派出所陷害黄赞基,令其遭网上通缉!        从案发至被刑拘前,黄赞基都在家带孙女配合调查。每次派出所发通知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黄赞基也都提前到达。黄赞基长期在家,每次传唤必到,罗东派出所竟然捏造他在逃,网上通缉!        5、捏造黄团聚的伤后仰摔下去        为了捏造犯罪事实,竟然捏造成后仰摔下去的。根据当时在场的与双方都无任何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词及黄团聚入院诊断,均是俯卧摔倒,入院记录才会有造成头皮擦伤,前额擦伤的记录。        6、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且重伤结论仅以法医的眼观为检测结果!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明确规定:①凡是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肌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6个月以内进行。②对于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肢体功能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结局为住,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可是南安公安局法医科仅以黄团聚事发时住院11天的住院记录作为重伤的鉴定结论!用眼观就直接得出双上肌功能丧失50%的结论!而不是以3个月后检测损伤后果作出鉴定结论!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眼观能比核磁共振检测科学,严谨吗?!!!为何不在三个月后用核磁共振检测!!!!黄团聚在出院后双上肌活动自如,双下肢也活动自如!还是一样能活蹦乱跳!还经常看到他在抱孙子,浇花,吃饭等日常活动!我们也可以提供相片为证!我们不服,我们要申请重新鉴定!        7、黄团聚带的行凶工具送到派出所,罗东派出所不上报至检察院!!!        黄团聚当时有带行凶工具,且多位证人也证实了。我们也送到罗东派出所去报案,并且黄团聚参与打架的儿子也在网上发帖证实其父有带铁棍。        8、让不在现场的人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        事发时,黄团聚的大儿媳妇不在现场,是在吵架结束后,黄团聚滑到路沿下方,黄团聚的二儿媳妇去叫她,她才下来的。罗东派出所竟然让她作笔录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不在现场的人也能证明那5名证人不在现场?????!请问这是什么逻辑!!!!!这也证实罗东派出所确实泄露我方证人信息!!企图掩盖罪行的心虚表现!!!!      9、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大兴文字狱!      当事人不清楚不确定的事情,警员施剑波竟然捏造成当事人确定肯定的事情!该他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却作为!坑爹啊!!!!!!!!!!!!!!!!      10、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泄露5名证人信息!!!      7月7日黄赞基家属把律师取证的笔录送到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的手里,隔天黄赞基一方的证人马上受威胁。施剑波、刘韩阳等人没有为黄赞基一方证人保密,泄露证人信息!导致证人受到生命威胁!不愿意出来作证!或威胁要说反话!而且证人还说威胁他们的人是从派出所那边知道他们做证的信息(有录音为证)      11、现场勘察不严谨,不认真,不负责任!竟然没勘察到路沿旁的土!      黄团聚滑下去的路沿是有一堆土,现在那堆土还在,路沿旁的土还长出草,且草比路面高出很多。事发时是冬天经常起风,路沿旁的沙土很多都被风刮到路面上。如果没有土,草儿能从水泥路面蹦出来吗?显然,根据常识那是草儿作不到的。      综合以上全部事实,罗东派出所所作所为已具备了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中的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      (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罗东派出所之所以会这样捏造黄赞基的犯罪事实致黄赞基身陷牢狱之中,明显就是有不可告人的阴谋!!!!被控告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肆意诬告陷害,歪曲捏造事实欺骗有关领导和单位,致使黄赞基被刑事拘留,直接对黄赞基的人身、名誉等造成了严重损害。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      
    智障未成年父母的声明:
    当今社会最大的祸害其实就是那些所谓代表人民的贪官污吏,这些人不除,百姓永远别想安居乐业!!!  
  申请异地执行能不能行得通?大家能给点意见和建议吗?十分感谢啊~!!!
  舆论自由,这在中国已经是个进步了。现在又有了网络,太好了。但是我担心的是你的不平在这发布了,大家表示同情。仅此而已。对当事人的“解难”又有多大的帮助?我表示怀疑。当然,我希望当事人的问题因此而解决。我希望中国好,中国人都幸福。但是客观事实是不理想的。当事人的问题咋样才能解决?这不光难坏了当事人,也难坏了当今的中国。
  细想回顾这些年...若不是身穿金箍罩外搭辐射服手持护身法再加天然呆形成不死身一万条命也不够中国你戏谑与被死亡!想必“空手到”是顾名可思义D!原想空手来到这个世上就没想过要活着回去,准备跟你中国来个同归于尽!殊不知我尽然在这个国度一次次神奇的复活!所以同归于尽你妄想了!只有你死我活!——谢玉滨
  顶顶更健康!
  瑞安市中艺皮革有限公司负责人苏老板和他儿子苏尔分合谋诈骗我10260元的定金货款曝光    Please&be&notified&below&fraud&supplier,&and&be&careful&to&work&with&them.      瑞安市中艺皮革有限公司(Ruian&Zhongyi&Leather&Co.,&Ltd)负责人苏老板和他儿子苏尔分合谋诈骗我10260元的定金货款。不发货也不退定金货款给我。    今年2月份我从瑞安市中艺皮革有限公司(他们还有另一个公司叫温州中腾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订购6000平方英尺的猪皮头层鞋里,总货值34200元,2月6日我付了30%定金10260元,并寄有样品给他们,叫他们照着样品做,做货时间是15天交货,2月22号他们寄过来大货样确认,发现与我们提供的样品不一样,我当即要求更换或重做,对方公司以数量太少不重做也不更换,合同明确约定不合格是可以退换的,后来对方公司以不接电话,或接了电话不讲话来耍赖,后来我发短信威胁他们,他们终于听电话了,他们根本不按合同赔偿我,最后我和姓苏的老板谈成我赔他们三千元作为用料的损失费,我逼于无奈答应了,他们看着我好欺负,就又反悔,以我威胁过他儿子苏尔分为由,不退回后面的定金给我,两父子合谋诈骗我一万多元的定金,至今不给我发货也不退回定金。在此提醒大家小心这个不讲诚信的骗子公司,谨慎与其合作,谢谢!骗钱的生孙子没屁眼,不得好死!!!大家人肉搜索啊,让诚信的声讨之声谴责死那对狗娘养的父子!!!    以下是他们公司几个主要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苏老板的电话:,他儿子苏尔分的电话:;接我这个单的业务员施先生:  他们收款银行是中国银行:  户名:苏尔分  帐号:0262214  总共骗取金额:10260元。    他们公司已经被12315网上曝光了,大家用关键词&瑞安市中艺皮革诈骗&就可以搜到所有信息了。。。    本人对以上所言事实,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I’m&responsible&for&all&above&words.    
   主啊!保佑那些卖假试卷答案的统统得淋病、梅毒,出门就被汽车撞!
  标题:四川省政府主办单位欺榨极重灾区毕业学生免费劳动赚钱,告状无门  链接:/publicforum/content/free/1/2429542.shtml  推荐理由:此帖从普通百姓艰难争取最小权利过程中的前前后后不可思议的事情经过入手,以小见大。可以让世人明白,目前,中国在个别官员破坏下,什么事都办不好,什么事都办不成,什么事都看不到真实,什么正义都难以伸张。    &中国的法制建设道路是何等漫长。要实现法制化,首先是政府部门,特别是高层要率先垂范,否则,中国大大小小,各种各样的政府部门都利用权力干着违法的事,甚至执法犯法,被这些人搅乱,没什么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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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不见一点光明,我以为是我的眼睛出了问题,原来我错了,是这个社会太黑暗!
  谢谢大家关注!
  楼主悲哀啊!
  大家帮忙出出主意啊,有没有什么好的解决办法?我先谢谢了!
     控&告&状    控告方:黄赞基的家人,汉族,南安罗东埔心村4组,农民。    被控告方:福建南安罗东派出所所长刘韩阳、民警施剑波    案由:陷害诬告罪    诉讼请求: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    事实和理由:      我们是南安市罗东镇埔心村4组村民黄赞基的家人,因罗东派出所诬告陷害黄赞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黄赞基于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刑拘,7月22日批捕,现在仍羁押于南安市看守所。      以下是罗东派出所所长、民警施剑波陷害诬告黄赞基的事实及经过。      1、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       智障未成年人智力上明显缺陷,思维混乱,根本无法正确表达一些事情,加上性格胆小,没有主见,不敢说反对,见到陌生人紧张胆怯。同学叫他去打架,他想拒绝却不敢说,总是任人摆布,学习成绩也是一塌糊涂。当时罗东派出所故意把字写得潦草,让他看不懂,故意不在监控室下作笔录,故意不让监护人知道,添加了智障未成年人没说过的话,以达到使黄赞基身陷牢狱的目的。对于罗东派出所的做法,他也不敢说什么,叫他签字他就签,也不懂事情的严重性。罗东派出所利用智障未成年人,捏造犯罪事实制作笔录。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证人作证应当有监护人在场,未成年证人当时也有提供其母亲的电话,智障未成年人作了多次不同的笔录,其母亲均不知情!也从没在笔录上签名!      &2、捏造智障未成年人母亲签名盖章       罗东派出所居然在第二份笔录上捏造其母的签名!罗东派出所故意不与其家长联系,也不让他们知道,从头到尾,作为孩子的监护人根本就不知请,也从没在其子笔录上签名。只让一位不在笔录现场的老师象征性的签个名。现在其家人也因为孩子被利用,在奔走呼告,他们要求为孩子作鉴定,或者在其家长的陪护下重新作笔录!!      3、事发当时黄赞基一方报案,且有2名证人到派出所作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案发隔日,证人就到罗东派出所做笔录,证明黄赞基才是真正的受害者,黄赞基没推黄团聚,黄团聚的伤与黄赞基无关。之后又有5名证人要为黄赞基的清白作证,罗东派出所故意不积极调查取证,不认真严谨侦查案件。我方只好自己寻找在场围观的乡亲们为我们作证以求清白,而罗东派出所却迟迟不下来取证。无奈,我方只好聘请律师积极取证,送到承办人员手中。次日,最让人悲愤的是——罗东派出所竟然泄露了证人为我方作证的信息!!!我方证人仅第二天就遭到黄团聚家人的生命威胁、恐吓……(录音为证)在调查期间,罗东派出所凭什么把证人为我方作证信息透露给对方,连这种保密常识都没有!!!!作什么百姓的父母官!!!!      4、罗东派出所陷害黄赞基,令其遭网上通缉!      从案发至被刑拘前,黄赞基都在家带孙女配合调查。每次派出所发通知要求去派出所做笔录,黄赞基也都提前到达。黄赞基长期在家,每次传唤必到,罗东派出所竟然捏造他在逃,网上通缉!      5、捏造黄团聚的伤后仰摔下去      为了捏造犯罪事实,竟然捏造成后仰摔下去的。根据当时在场的与双方都无任何亲属关系的证人证词及黄团聚入院诊断,均是俯卧摔倒,入院记录才会有造成头皮擦伤,前额擦伤的记录。      6、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且重伤结论仅以法医的眼观为检测结果!       根据《人体损伤鉴定标准》明确规定:①凡是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肌体功能损害为主要评定依据的,须观察、检测损伤后果或结局的,一般在损伤后3个月至6个月以内进行,凡是疑难、复杂一时不能确定损伤程度的,可以在治疗终结或者状态稳定6个月以内进行。②对于以容貌损害或器官、肢体功能作为评定依据的,评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或结局为住,结合损伤当时的伤情为辅。可是南安公安局法医科仅以黄团聚事发时住院11天的住院记录作为重伤的鉴定结论!用眼观就直接得出双上肌功能丧失50%的结论!而不是以3个月后检测损伤后果作出鉴定结论!重伤鉴定结论有违法律程序!眼观能比核磁共振检测科学,严谨吗?!!!为何不在三个月后用核磁共振检测!!!!黄团聚在出院后双上肌活动自如,双下肢也活动自如!还是一样能活蹦乱跳!还经常看到他在抱孙子,浇花,吃饭等日常活动!我们也可以提供相片为证!我们不服,我们要申请重新鉴定!     7、黄团聚带的行凶工具送到派出所,罗东派出所不上报至检察院!!!      黄团聚当时有带行凶工具,且多位证人也证实了。我们也送到罗东派出所去报案,并且黄团聚参与打架的儿子也在网上发帖证实其父有带铁棍。     8、让不在现场的人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      事发时,黄团聚的大儿媳妇不在现场,是在吵架结束后,黄团聚滑到路沿下方,黄团聚的二儿媳妇去叫她,她才下来的。罗东派出所竟然让她作笔录证明5名证人不在现场!!!!!不在现场的人也能证明那5名证人不在现场?????!请问这是什么逻辑!!!!!这也证实罗东派出所确实泄露我方证人信息!!企图掩盖罪行的心虚表现!!!!     9、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大兴文字狱!      当事人不清楚不确定的事情,警员施剑波竟然捏造成当事人确定肯定的事情!该他作为不作为!!!!不该作为却作为!坑爹啊!!!!!!!!!!!!!!!!     10、罗东派出所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泄露5名证人信息!!!      7月7日黄赞基家属把律师取证的笔录送到警员施剑波,所长刘韩阳的手里,隔天黄赞基一方的证人马上受威胁。施剑波、刘韩阳等人没有为黄赞基一方证人保密,泄露证人信息!导致证人受到生命威胁!不愿意出来作证!或威胁要说反话!而且证人还说威胁他们的人是从派出所那边知道他们做证的信息(有录音为证)     11、现场勘察不严谨,不认真,不负责任!竟然没勘察到路沿旁的土!      黄团聚滑下去的路沿是有一堆土,现在那堆土还在,路沿旁的土还长出草,且草比路面高出很多。事发时是冬天经常起风,路沿旁的沙土很多都被风刮到路面上。如果没有土,草儿能从水泥路面蹦出来吗?显然,根据常识那是草儿作不到的。      综合以上全部事实,罗东派出所所作所为已具备了关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公安部令第41号)中的第六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二)在办案中弄虚作假、逼供、骗供、诱供、逼取证人证言的,或者因为在勘验、检查、鉴定中出现重大失误、疏漏而造成案件错误处理的;(十五)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十六)其他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予以追究的执法过错.  罗东派出所之所以会这样捏造黄赞基的犯罪事实致黄赞基身陷牢狱之中,明显就是有不可告人的阴谋!!!!被控告方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肆意诬告陷害,歪曲捏造事实欺骗有关领导和单位,致使黄赞基被刑事拘留,直接对黄赞基的人身、名誉等造成了严重损害。恳请上级领导依法追究被控告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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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此类事甚多。沈阳法院执行局每周二都有几十人来要求执行的。有十几年的,有上百万的,我还见过一个上千万的,还有去北京上访被沈阳铁西法院法警打掉门牙手机打丢的。。。。。。。。。。。。。。。。。。。。。。。。。。。。。。。。。。。。。。。。。。。。。。。。。。。。。。。。。。。。。。。。。。。。。。。。。。苦哇。。。。。。。。。。。。。。。。。。。。。。。。。。。。。。。。。。。。。。。。。。。。。。。。。。。。。。。。。。。。。。。。。。。。。。。。。。。。。。。。。。。。。。。。。。。。。。。。。。。。。。。。。。。。。。。。。。。。。。。。。。。。。。。。。。。。。。。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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