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微交通事故逃逸逸,至人重伤的,该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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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尧律师,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湖北律师网首席律师。1997年3月起执业至今,因执业以来诚信敬业,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发表法律类文章近30万字。
近两年来,以杨国尧律师为核心的律师团队,设立了工程建设房地产、刑事、交通事故及人身...
法律无小事,律师的一件小案子可能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杨国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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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小事,律师的一件小案子可能关系到当事人的身家性命——杨国尧
交通事故逃逸者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责任,不向公安机关报案,也不采取措施抢救伤者和公私财产而逃离现场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及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的当事人,对于处罚的力度要...
&非常欢迎您的到来,本期访谈我们谈一下交通事故逃逸的相关法律问题介绍,首先由杨国尧律师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刑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罪罪与非罪的界定
杨律师:《刑法》中关于交通事故的罪名主要是交通肇事罪。该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罪罪与非罪主要是看犯罪行为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是否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以及实施的行为与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例如交通事故的发生仅仅是因为被害人的故意所造成,那么就不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法律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构成如何规定?实践中对于交通事故逃逸如何来界定?是否只要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就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70号令)》规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界定,实践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界定: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为人在逃逸时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因素。
如果行为人没有意识到交通事故的发生而离开现场,则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虽然离开了现场,但主观上对交通事故并不&明知&,则不宜认定其&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认定其构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强调的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如果行为人&应当知道&自己的行为造成交通事故而装作不知道,逃离事故现场的,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2)主观上是为了逃避事故责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实践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数人是因为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亲友及其他围观群众的殴打而逃跑,这些人往往在逃离现场后,很快通过报告领导或报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处理。显然,这些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认定时加以区分,以保证准确适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纵。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行为人出于正当目的逃离现场后,必须及时向有关机关报案,接受法律处理,否则, 如果行为人一逃便杳无音信,仍应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3)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
交通肇事逃逸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的情形,一般性认为只要行为人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况的基础上而逃跑的行为,就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是必须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的先前行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或者构成交通肇事罪,即使行为人有逃逸的行为,也不可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是否只要在发生事故后离开现场就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呢?
对于该点,现在学界存在争议,但是普遍认为不能仅以&逃离事故现场&来认定是否交通事故后逃逸。例如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虽然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虽然无论从主观方面还是客观方面都是符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构成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里有争议,有人认为仅仅将其限定为逃离&事故现场&,而实践中大多数并不拘泥于&事故现场&,而是与&不向公安机关报案&的行为一并来考虑的,总之,要看具体情节。
&再者,交通肇事逃逸责任如何认定?对于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方法是又什么?
杨律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民法通则》和《关于审理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肇事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发生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车主要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使伤者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上述人员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对于逃逸的处理,一般是承担和刑事处罚。是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第二款规定,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司机,不论其造成交通事故后果的大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都将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刑事处罚则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属于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节,将承担更严厉的刑事责任。
&很多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担心受到的制裁,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会选择逃离事故现场,殊不知这更会加重处罚,下面您简单介绍一下法律中对交通肇事逃逸处罚是如何规定的?
从民事责任的承担上来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从行政责任的承担上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从保险责任范围方面来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保险公司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应当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从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来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运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
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员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非常感谢杨的详细解答,那么,关于本期访谈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杨:希望广大司机朋友们能够遵守交通法规,文明驾驶,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如果不幸发生交通事故,请司机朋友第一时间报警,通过交警合理解决纠纷,在保护伤者的时候也能保护自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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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警方如何处置
涉嫌交通事故逃逸的人警方如何处置
交通事故逃逸的处理&假如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该先抢救伤者,尽最大可能来减少损失,然而一些驾驶员驾车逃逸是一件非常令人生气的事情,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逃逸现象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构成逃逸行为应具备:第一,行为人明知发生了交通事故;第二,行为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三,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如果驾驶员发生了交通事故,在主观上存在逃避法律处罚的故意,就是说发生交通事故了,驾驶员自己知道了,但是为了逃避处罚,又驾驶车辆逃逸的,应该付全部的责任。当事人如果不服从交通主管部门的调解,可以到当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最
1、就是说,无证驾驶、找人顶替的事交警已经掌握?酒精测试度虽然不能做了,但交警应该可以通过对其当晚一起喝酒的朋友调查出他是否喝酒、喝了多少的。你们也可以自己找到当晚和他在一起的人都是谁的线索提供给交警:尽量找到他所有的犯罪证据,争取让他负全责(当然,如果事故责任认定书已经做出、交警已经认定他负全责了,你们就不必再找他酒后驾车的证据了)。 2、其实,是否喝酒对此案的刑事责任没有多大意义:不管是全责还是主要责任,他都会涉嫌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意义在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如果是他全责,就由他赔偿全部损失;如果是主要责任,赔偿就有个比例。 3、“我外婆走路特别慢特别小心,我们怀疑那人已经超速了。刚好傍晚六点多。 下午又了解到 那人是逆向行驶,过程中连刹车都没有刹过”: (1)仅有你们的“怀疑”,没有其他证据或是证人的证言,不能用来作为定罪依据。 (2)“了解到”没有刹车也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建议你们将怀疑、了解到的东西尽快向交警提供(最好说清了解时证人的名字),以供他们及时调查、准确确定事故责任。 4、“逃逸前死亡和逃逸后死亡是不是又不一样的。判断逃逸前死亡和逃逸后死亡是靠证人还是其他什么法医手段?”:这个好像你不用再操心了吧?不管是逃逸前死亡还是逃逸后死亡,只要是因其逃逸行为造成了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就是逃逸致人死亡,处罚没有多大区别。 5、另外,他是否肇事后“逃逸”,也还需要交警的界定:因为法律术语上的逃逸是有严格意义的,与人们通俗意义上的理解有所不同:不是他“跑离现场“就是逃逸,还要以他有想逃脱责任为要件。请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中能肇事后逃逸的规定: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6、怎么判: (一)肇事司机:(如果被认定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包庇罪的共犯,应数罪并罚。 1、交通肇事罪的处刑: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包庇罪的处刑:《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情节严重,主要指窝藏、包庇多人的;多次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窝藏、包庇罪行极其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等。) (二)顶替者:涉嫌构成包庇罪。处罚见上。 补充: 1、从“【交警大队】又了解到那人是逆向行驶”,那就不用你们操心了,可以作为确定对方责任的依据。 2、“构成共同犯罪吗?”: (1)你说的“共同犯罪”应是指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吧?如果顶替者当时在车上、并且有证据证明顶替者指使、教唆、强迫司机逃离事故现场,他们就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2)其实,即使顶替者没有“指使、教唆、强迫司机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他们俩也仍然构成了共犯:包庇罪的共犯。 3、“数罪并罚具体执行是如何的?比如坐牢时间的累计?”:数罪并罚时确定刑罚,不是将两个罪应判的刑简单累加,而是:将两个罪分别量刑,然后在两罪的“【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当然,如果两罪中有一罪是死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就只能判死刑或无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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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未造成重大人身伤害与财产损失的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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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最近发生了一次交通意外,肇事司机逃逸后被警方找到,相询问他将受到如何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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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公安机关按照规定罚款、拘留外,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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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罚款、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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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09:00&&来源: |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刑罚中规定交通肇事罪第一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种情况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种情况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只是刑罚中笼统的规定,至于到具体案件,就需要具体分析,才能有比较明确的量刑标准。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量刑标准:
  下列行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三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 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下列行为之一,视为&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 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
  2 负事故同等责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在六十万元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且无能力赔偿。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二)客观要件本罪客观方面表现
  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
  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所谓交通运输法规,是指保证交通运输正常进行和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制度,包括水上、海上、空中、公路、铁路等各个交通运输系统的安全规则、章程以及从事交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的纪律、制度等。如《城市交通规则》、《机动车管理办法》、《内河避碰规则》 、《航海避碰规则》、《渡口守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违反上述规则就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实践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主要表现为违反劳动纪律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或擅离职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违章行驶等。例如,公路违章的有:无证驾驶、强行超车、超速行驶、酒后开车;航运违章的有:船只强行横越,不按避让规章避让,超速抢档,在有碍航行处锚泊或停靠;航空违章的有:违反空中交通管理擅自起飞,偏离飞行航线,无故不与地面联络,等等。上述违章行为的种种表现形式,可以归纳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式,不论哪种形式,只要是违章,就具备构成本罪的条件。
  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行为人虽然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未造成上述法定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
  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行为人有违章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而且在时间上存在先行后续关系,则不构成本罪。
  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从始发车站、码头、机场准备载人装货至终点车站、码头、机场旅客离去、货物卸完的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从空间上说,必须发生在铁路、公路、城镇道路、和空中航道上;从时间上说,必须发生在正在进行的交通运输活动中。如果不是发生在上述空间、时间中,而是在工厂、矿山、林场、建筑工地、企业事业单位、院落内作业,或者进行其他非交通运输活动,如检修、冲洗车辆等,一般不构成本罪。检察院日《关于在厂(矿)区机动车造成伤亡事故的犯罪案件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在厂(矿)区机动车作业期间发生的伤亡事故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因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应按第113条规定处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刑法第114条规定处理;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发生的,应当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由此可见,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关键是要查明它是否发生在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铁路、公路上。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体不能理解为在上述交通运输部门工作的一切人员,也不能理解为仅指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的驾车人员,而应理解为一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业务和保证交通运输的人员以及非交通运输人员。交通运输人员具体地说,包括以下4种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1)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如火车、汽车、电车司机等;(2)交通设备的操纵人员,如扳道员、巡道员、道口看守员等;(3)交通运输活动的直接领导、指挥人员,如船长、机长、领航员、调度员等;(4)交通运输安全的管理人员,如交通监理员、交通警察等。他们担负的职责同交通运输有直接关系,一旦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都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如非司机违章开车,在交通运输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也构成本罪的主体。最高人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指出,&在偷开汽车中因过失撞死、撞伤他人或者撞坏了车辆,又构成其他罪的,应按交通肇事罪【1】与他罪并罚&这一解释说明,非交通运输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并不以肇事行为发生在交通运输过程中为要件。
  (四)主观要件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补充&&认定范围必须为公共交通管理范围。 如果在学校。社区。等不属于交通部门 管理地方肇事伤人致人死亡 定过失伤人 过失致人死亡 出于故意则是故意伤人或杀人罪
  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即,所谓交通肇事逃逸就是行为人在交通运输肇事中具有以下情形并因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区别要点:交通肇事罪(逃逸致人死亡)仅有消极的不救助行为;而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行为。(1)有积极行为,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①隐藏或者②遗弃;(2)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因为遗弃、隐藏,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境地。注意,对这种情形在不能证实具有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如果事实上没有发生&死亡或残疾&结果的,不应按照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未遂罪处罚。
  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二)、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
  要点是,如果故意使用驾车撞人的方法,在公共场所故意撞死撞伤多人的,应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故意使用驾车的方式杀害、伤害特定人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三)、交通肇事罪与其他过失犯罪的区别
  要点是认定责任的依据是否&交通管理法规&。厂矿企业的专用机动车辆、施工车辆以及军队的军用车辆等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因为违反交通规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如果是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之外,非因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第135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以及第436条(武器装备肇事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注意:
  新《道路交通管理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办理&,这一规定扩大了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也就相应扩大了交通肇事罪的范围。因此,不论车辆事故发生于何种场所,只要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责任,认为构成犯罪的,一律按照交通肇事罪认定处罚。如果不是或不能适用交通安全法认定事故车辆责任的,可以其他罪处罚。一般而言,适用有关生产安全规章认定责任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处罚;适用生活常理认定责任的,只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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