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工作人员在什么情形不享受衢州机关效能110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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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作风和效能问责暂行办法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作风和效能建设,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浙江省公务员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和《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问责,是指对我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内部管理制度,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力,作风不正,纪律不严,形象不良,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责任人所在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办法实施问责。&&第三条
对相关责任人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并举,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一)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二)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三)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四)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五)由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前款所称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借调(挂职)人员、聘用人员。&&第二章
问责方式&&第五条
问责方式:&&(一)批评;&&(二)通报批评;&&(三)责令公开道歉;&&(四)告诫;&&(五)诫勉谈话;&&(六)调离岗位;&&(七)停职检查;&&(八)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九)解聘或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合并运用。应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问责情形&&第六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在执行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推进重大项目和重点任务,落实领导指示要求中,政令不畅,效能低下,管理混乱,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二)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劳民伤财的;不注重调查研究,工作措施不符合客观实际,造成损失的;工作不负责任,损害群众利益或给基层工作造成影响的;工作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三)对职责范围内工作政策、业务规定不熟悉、不精通,做群众工作不仔细、不到位,解决实际问题不得力,不胜任本职工作,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四)工作不主动,不作为,慢作为,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置之不理,应当告知而不告知,应当办理而不办理,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的。&&(五)作风纪律涣散,不遵守公职人员的行为规范,不服从组织管理和工作安排,同事间不团结,工作不配合,搬弄是非,影响单位工作和机关形象的。&&(六)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监管不力,给国家、集体、群众的利益造成损失的;对分管的工作履行职责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认真办理,久拖不决的。&&(七)对待群众态度冷漠,语言不文明,服务不主动,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的。&&(八)工作效率低下,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无故超出法定办理时间和办事承诺时限的。&&(九)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政乱作为的;无法定依据或不依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审批、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为的;办事有失公平、公正的;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搞暗箱操作的。&&(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培训、学术研究、考核评比、学会和协会的;强制企业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强行拉广告的;强制企业接受咨询、检测等服务,向企业乱摊派、索取赞助和无偿占有企业财物的。&&(十一)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接受办事对象或执法对象宴请或收受礼金、礼卡、礼品以及其他不廉洁行为的;向基层、企业违规领取奖金、福利、补贴或借车、报销的;存在向企业、个体经营者“吃拿卡要”的;大操大办婚丧娶嫁等事宜,借机敛财的。&&(十二)公务不节俭,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的;存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公车私用的。&&(十三)上、下班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的;工作时间网上炒股、玩游戏、聊天、购物、看电影以及做其他与工作无关事项的;工作日中餐饮酒的(接待省外客人不在此列)。&&(十四)不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社会管理规定,不服从有关部门管理,不履行公民义务,作风不检点,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五)其他影响作风和效能需进行问责的行为。&&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领导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批评;情节较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批评,给予单位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告诫,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一)一个月内本单位工作人员发生三次(含)以上有责投诉的;&&(二)未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致使本单位作风和效能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有关规定和制度执行、监督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发现的作风和效能问题不认真查办,应当处理而未处理,或者压着不查,隐瞒不报的。&&本条款所称的本单位是指本级机关单位,不含下属单位或本系统的其他单位(下同)。&&第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不配合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欺骗调查的;&&(三)打击、报复、威胁、陷害调查人、检举人、控告人、证明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四)拉拢、收买调查人员的;&&(五)受到问责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问责决定的;在职人员受到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检查处理后,不服从其他工作安排的;&&(六)一年内出现两次(含)以上被问责的;&&(七)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八)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规章以及有关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九条
机关工作人员具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问责:&&(一)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三)因管理或服务对象弄虚作假,致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正确履行职责的;&&(四)因意外事件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机关工作人员难以履行职责的。&&第四章
问责实施&&第十条
对下列情形应当进行问责受理:&&(一)群众向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投诉的;&&(二)明查暗访发现的;&&(三)上级部门交办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检查考核中发现的;&&(六)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七)司法、审计、信访等部门提出的;&&(八)评判监督委员会、政风行风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提出的;&&(九)其他需要进行问责受理的情形。&&作风和效能问责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效能监察投诉中心受理。&&第十一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作风和效能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对一般干部、中层干部的问责,由相关单位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对领导干部的问责,报同级党委或纪委常委会同意后,作出问责决定,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机关直接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作出后,由问责决定机关下达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给予批评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负责有关事项办理。问责对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机构或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对问责事项办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给予批评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单位或本系统内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责令公开道歉的,责令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按照问责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道歉;给予告诫的,由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并落实告诫期限;给予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解聘或辞退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给予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提交告诫期内整改情况书面报告,经问责决定机关考核,有明显改进的给予按期解除告诫;无明显改进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1至3个月。&&第十三条 机关工作人员对通报批评、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责令辞职或免职问责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于复核决定作出1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维持或者撤销原问责(复核)决定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解聘或辞退决定不服的,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仲裁。&&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五章
相关事项&&第十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问责的,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受到告诫、诫勉谈话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受到调离岗位、停职检查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同年度内受到两次告诫(含)以上问责的,当年度考核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机关工作人员和单位发生严重作风和效能问题,被上级机关查处,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告诫、诫勉谈话、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等问责的,在单位年度综合考评中按考核办法予以扣分。&&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通报批评以上问责的情况,应作为干部提拔任用的考察内容。&&单位和工作人员受到两次(含)以上全市通报批评或市级以上媒体两次(含)以上曝光的,取消所在单位评优评先资格。&&第六章
则&&第十五条 负责办理问责事项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明确的有关问责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委、市政府有专项问责办法或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范围以外的企事业单位、非营利性组织、社区(村)的党员和从事公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订具体意见和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纪委、杭州市监察局负责解释,有关事项商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等部门作出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日印发的《杭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效能问题惩戒办法(试行)》(市委办发〔2003〕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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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量化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在市直机关干部中开展效能考核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市办发〔2013〕12号)要求,为了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推动工作落实,提高机关工作效能和整体服务水平,现制定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量化考核办法(试行)如下:
  一、 考核的对象
  局机关和下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单位聘用的临时人员)。
  二、 考核内容
  效能量化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以及工作纪实六方面,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季度和年度考核等次的依据。
  三、 考核办法
  效能考核量化为百分制,其中:德16分,能10分,勤16分,绩48分,廉10分。考核“德、能、廉”以定性考核为主,“勤、绩”以定量考核为主,同时结合被考核人加分和扣分因素予以加分或减分。每周考核记实一次。
  (一)考核打分办法
  1.打分表采用《公务员分类量化考核手册》中“周考核记实”、“月工作小结”、“季度考核评分表”,由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检查汇总并建立档案。
  2.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评分标准,结合被考核人的实际情况,科室负责人每周对本科室工作人员进行综合点评并打分,每季度末进行汇总;科室分管领导每周对科室(单位)负责人进行综合点评并打分,每季度末进行汇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党组会)对各分管领导每月进行综合点评并打分,每季度末进行汇总。
  3.加分因素
  (1)上报信息被国家、省、市以上媒体采用的,每篇(次)分别加3分、2分、1分。
  (2)某项工作受到国家、省、市表彰奖励的(以文件、证书或奖牌为依据),分别加5分、3分、2分。
  4.扣分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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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的通知
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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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机关各处(室):
   & 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榕委办〔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已经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审计局
  2013年3月7日
  福州市审计局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促进机关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服务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和《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榕委办〔20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效能问责是对违反机关效能建设规定的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和警示告诫的责任追究方式。
  第三条&实行效能问责,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依法依规、权责一致,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效能问责适用于局机关中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机关工作人员),聘用工作人员在聘期内参照执行。
  第五条&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情节的,应当给予效能问责。
  (一)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力,对上级部门的部署、上级部门批办件、局领导批示件,不认真落实,不及时办理,影响政令畅通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效率低下,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三)工作作风粗暴,服务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时间闲聊、擅自离岗串岗或上网聊天、炒股、玩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不遵守局机关管理制度的;
  (五)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审计发现问题的;
  (六)对群众合法合理诉求不及时办理;
  (七)利用职权吃、拿、卡、要,侵害企业、单位、群众利益的;
  (八)无故旷工半天或脱岗二次以上的;
  (九)违反机关公文、公章等内部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该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效能问责。
  (一)处室未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要求,抓好各项制度的落实,执行监督管理不力,影响机关效能的,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诫勉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两次被通报的给予效能告诫。
  (二)对本处室工作人员及聘用人员违反效能建设有关规定,未及时向局效能办报告,或袒护错误,干扰调查的给予通报批评1次;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
  (三)本处室出现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追究部门领导责任的,给予诫勉教育或通报批评。
  (四)本处室工作人员一年内因上级机关实施监督检查而受到效能问责2人次以上、被局效能问责3人次的,按相应的问责方式问责1次。
  (五)对上级政府、部门及机关效能建设工作机构交办、转办、督办的事项故意拖延、推诿,不认真办理的,给予效能告诫1次。
  (六)对局会议议定事项、局领导批办事项不认真办理的或出现严重差错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给予效能告诫1次;。
  (七)其他应当给予效能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效能问责方式
  ㈠诫勉教育。
  ㈡通报批评。
  ㈢效能告诫。
   &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律给予效能告诫问责处理,构成违法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㈠干扰、阻碍问责调查、处理的;
  ㈡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㈢对投诉人、举报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或免予问责:
  ㈠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的
  ㈡及时采取措施,认真纠正处整改,有效避免损失或挽回影响的。
  第十条 具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纪律处分,依据相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效能问责,按照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分级组织实施。对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工勤人员进行效能问责,由效能办公室研究提出,报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对需要效能问责的,由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作《效能问责决定书》。《效能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问责机关处申诉途径等,并书面送达被告诫对象,同时局效能领导机构负责人员应与被效能问责的对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要求;《效能问责决定书》应抄报上一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按干部管理权限抄送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效能问责的依据材料应存入决定机关的文书档案。
  第十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受到效能问责的情况,应当作为岗位考核、评先评优、选拔任用的考察内容:
  ㈠机关工作人员被效能问责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
  ㈡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诫勉教育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
  ㈢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被通报批评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扣当年度的50%绩效奖金;
  ㈣机关工作人员一年内受到效能告诫1次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当年度不能提拔使用,不能作为后备干部,已列为后备干部的应取消后备干部资格;
  ㈤处室主要负责人被效能问责一次的,该处室当年度不能评先进单位。
  第十四条&受到效能问责的对象有申诉的权利。
  受到效能问责的对象对效能问责不服的,可在收到《效能问责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局效能建设领导小组或上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受理机关应在收到书面申辩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并及时将申诉处理决定送达申诉人。
  申诉期间效能问责不停止执行。
  市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五条 《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从其规定;机关工作人员被上一级效能告诫的按照《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处级领导的效能问责按《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问责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实施办法》(榕审〔2009〕11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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